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土地管理论文

摘要:土地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源泉,是人类生活、生产等一切活动的场所,亦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条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把人口多、耕地少作为基本国情,加强人民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国情教育;同时,还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规范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论文

土地管理论文:对土地管理立项中开展预防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根据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局的联合会签的《关于加强法制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国土局“十万亩涝洼地整理”重点项目工程的工作实际,区检察院和区国土局加强联系、强化配合,采取各项有力措施,积极开展专项工程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将报告如下:

一、深化实施专项预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全区国土系统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一系列重大决策,将涝洼地整理作为建设小康社会的一大突破口,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实际行动,针对我区中东部、东南部地带地势较低,有河滩、平原低洼地30多万亩的实际情况,区国土资源局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对滩地、低洼地的改造工作,已改造低洼地20万亩。

20__年以来,区委、区政府组织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对尚未彻底改造的10万亩涝洼地编制整理规划项目书,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国土资源部,争取到一期投资976万元,对l万亩涝洼地实施整理。

区国土管理部门担负着领导、组织涝洼地整理的重任。近年国土管理系统推行规范化管理,大力实施科教兴业战略、深化国土资源征管改革,不断加大支持经济发展力度,走出了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发展之路,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为全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也应看到,由于受种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国土管理系统内部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执法犯法,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国土干部的形象。涝洼地整理工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整理过程中,区国土局积极组织行动,充分利用农闲时间,发动群众,采取人工、机械作业相结合,将指挥部安在工地,工作人员吃住在工地,区主要领导定期督导在工地,工程技术人员枪查指导在工地,使涝洼地整理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由于这项工程工程量巨大,涉及资金多,在整理过程中有效地防止漏洞,预防国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已成为当务之急。

检察机关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堕落轨迹了解的比较深入,对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得比较透彻,对职务犯罪的动因、特点把握得比较。因此,国土管理部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紧密合作,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既有利于促进国土管理部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约束机制,又有利于双方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依法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形成威慑力。这一活动的开展,将进一步促进国上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是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悉,作风优良”国土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和国土管理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这一点上做到了思想统一,认识到位,目标一致,从而促进了国土干部责任感、使命感的进一步增强,为实现“工程品质,干部”,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二、共同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要措施

为了使涝洼地整理工作取得成效,区检察院与国土局不断创新预防工作机制,强化预防措施,形成预防合力,把涝洼地整理工作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来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加强预防机制建设,强化预防制度规范

为了抓好在涝洼地整理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我们强化联合,狠抓机制和制度建设。去年上半年,区检察院、区国土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共同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施意见》,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国土局局长、检察院分管检察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国土局副局长、检察院预防科、反贪局、渎检局负责人和国土局纪检监察干部。同时,针对涝洼地整理出台了《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台儿庄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在辖区内“十万亩涝洼地整理”工程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详细规定了在涝洼地整理中双方加强配合、互相协作的机制,为共同做好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制度保障。文件中严格规定了在涝洼地整理过程中的主要任务:(1)负责对“涝洼地整理”工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2)审定双方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开展专项预防方案等;(5)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双方会签文件的目标任务、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招投标活动;(4)分析形势,研究措施,协调、督办“涝洼地整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5)总结交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中的先进经验等;(6)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专题预防座谈会,集中研究解决在预防职务犯罪活动中所遇到的带有根本性和倾向性的问题。

为了较好的完成涝洼地整理工作、区检察院和国土局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不断完善创新一系列的 规章制度,特别是在廉政方面,深入到规范化管理的各个环节,堵塞了制度漏洞,筑牢制度防线,使其“不能犯罪”;加强党风廉政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的讲解,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金钱观、价值观、权力观,正确的对待人生的价值,筑牢思想防线,使其“不想犯罪”;以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武器,以案释法,以其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通过放映警示教育录像片,通报成克杰、胡长清等职务犯罪大要案等生动翔实的视听资料,震慑已经或者将要犯罪的人,认清脚下的路,不要越雷池半步,筑牢法律防线,使其“不敢犯罪”。实现了“制度防线、思想防线、法律防线”的“三条防线”和“不能、不想、不敢”的“三不”系统预防格局,形成了严格自律、依法治土的法制氛围,促进了涝洼地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预防工作重点,保障国有资金的安全使用

“涝洼地整理”重点工程项目,是国家投资的重要项目之一,国土资源部、省国土厅对此项目非常重视,先后几次派人搞专项检查。为了使近千万元(一期工程)的国有资金、高效地使用,我们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干部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抓具体事项,层层抓落实。从工程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管,审批程序的批准,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程资金的拨付,监理人员的工程监督,推行“阳光工程”,杜绝“暗箱操作”,每做一项工作都认真负责,严把质量关和用人关,工程资金全部采取银行划拨的方式,减少了环节,堵塞了漏洞。

在“涝洼地整理”专项预防活动中,检察机关为了提高国土管理于部的廉政意识,在区国土局开展了不同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廉政教育讲座,对预防职务犯罪基础知识、检务公开、党风廉政教育等,采取典型案例警示、视听资料和举办培训班相结合,提供宣传材料和播放廉政教育录像片相结合等形式,积极主动配合国土部门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国土管理下部执法、守法的自觉性,遏制和减少国土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思想觉悟和廉政意识是国土工作的生命线,是国土系统的政治优势。廉政教育最根本的任务是使其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运用科学的理论有针对性的解决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错位,为此我们坚持以党员干部为重点,对国土干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干部队伍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三观”教育。使他们不断学习先进文化,坚持用身边榜样的力量鼓舞自己,用科学的思想武装头脑,从而树立正确的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其次加强对国土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道德虽然是一种社会软约束,但其在人的一生中对行为的制约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为此加强对国土管理干部爱岗敬业的教育,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国土管理干部甘于清贫淡泊名利的教育,树立奉献意识。再次加强了干部队伍的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法制知识教育。道德是一种软约束,而法律却是对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硬性的行为强制。加强国土管理干部的法制教育对于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有积极作用,使国土管理干部明白是非界线,及时纠正错误,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重点内容是加强依法行政,对内对外实行严格执法,杜绝人为随意性,根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客观条件。

通过采取多种措施,狠抓预防重点,保障了国有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到目前为止,该工程项目经过多次检查、检验,均未出现任何问题,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效。在治理过程中,既没有发生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也未接到任何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举报,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大力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调研工作

加强交流、互通信息、强化沟通,大力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调研工作是开展廉政共建、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我们和区国土局一起坚持互相协作,及时通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及时进行调研分析,对工作中出现的廉政事迹及时总结子以推广,有效地促进了廉政建设,推动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保障了涝洼地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按照区检察院和区国土局会签文件和实施意见的安排,工作中双方密切配合,区国土局在“涝洼地整理”工程中,、及时地将有关行政执法、基本建设、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事项,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介入基建和采购等工作中,注重对关键环节和关键点的预防工作,坚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同时双方协商,工作中一旦出现违法违纪情况,工作人员将及时向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听取指示,便于尽快作出处理,

防止因此而延误涝洼地整理工作的进度。

二是在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过程中,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国土局应当在涝洼地整理工程中,完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对参与涝洼地整理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向区检察院通报,区检察院应当根据通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加强外部监督,帮助国土局不断健全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工作,总结国土干部好的做法、措施和经验,不断把预防工作推向、细致、深入,确保无职务犯罪案件发生,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三是在涝洼地工程整理中,区国土局根据“涝洼地整理”工程进度和需要,不断出台内部廉政制度建设规定、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等,并结合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制定相关的预防制度和对策,对出现的重大职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都及时通报检察机关,通过积极的协商解决问题,以取得法律支持和帮助,有效地促进了国土干部的廉洁自律。

四是双方利用各自工作的特点,根据国土管理系统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结合“涝洼地整理”实际,根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干部思想动态积极开展前瞻性和阶段性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深入探索制度、机制改革和创新,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国土干部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积极努力地发现和推广活动中总结出来的预防国土干部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防微杜渐。同时不断扩大调查研究的范围,以涝洼地治理为点,带动整个国土管理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调研工作,以点促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达到了以调研促预防,以调研促工作的目的。

(四)加强协作配合,积极依法查办案件

在活动中检察机关与国土管理系统积极合作,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达成共识。区国土局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在活动中发现国土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不能自行处理,也不能隐瞒不通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办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及到国土干部的违法违纪情况,应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及时向上一级国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通报,需要配合查处的,国土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对已经查结涉及国土干部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向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以便国上部门及时对违纪违法人员作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今后的工作重点

在这项活动中,通过我们双方的共同努力,涝洼地整理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达到了“工程品质,干部”的目的。下一步我们仍然有许多工 作要做,不但是在专项工程中,还有整个系统预防方面,我们还要继续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国土系统示职务犯罪案件发生,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进一步促进国土干部的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一)切实加强领导。在今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国土部门和检察机关要把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不断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的苗头及时纠正,对工作中屡教不改而出现问题的,要给予严肃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国土干部队伍的廉政教育和监督。预防工作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打击不是目的,既要治标,而更重要的是治本。国土部门和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活动中,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和教育,要执法必严,依法行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增强自我拒腐防变能力,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三)在今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双方单位要加大预防调研的力度,深入基层搞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取得的经验和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形成可行的调研报告,以利于领导的决策,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在开展预防活动的同时,检察机关与国土纪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国土系统内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通过查办和惩治违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总之,经过我们两单位的不懈努力,要在保障国有土地资金的合法使用,土地业务的正常运行和我区的国土事业的健康有序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努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时开展系统预防、专项预防和个案预防,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和预防调研工作,从而达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目的,促进我区国土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再上一个新的台阶而努力。

土地管理论文:关于我市《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工作的审议意见

近年来,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坚持以保护耕地为中心,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干事创业,扎实工作,依法规范了土地管理,为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当然,土地管理工作与全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的宣传不够深入,土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城乡建设用地利用率不高,乱占耕地现象严重等等。对此,建议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土地国策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舆论工具,大力开展土地国情、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对土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法、懂法,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力与法律、发展经济与依法管理土地的关系,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二是转变观念,树立用地管地新思路。要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建设,重点照顾交通、水利和城市基础建设。对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用地,要尽量列入国家或省重点计划,力争不占用我市建设用地指标。三是科学规划,切实加大土地储备力度。面对当前工业企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要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为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切实加大土地储备力度,积极推进土地资产经营,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力争在土地收益上有更大的突破。四是强化服务,确保经济建设用地需求。要继续搞好队伍建设,努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切实形成为经济建设服好务的意识和氛围。要继续做好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文章,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保障全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要认真执行农民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足额落实土地补偿和人口安置补助费,确保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五是严格执法,解决土地资源浪费问题。要加大我市各类经济园区整合力度,杜绝因小规模开发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要加强对部分建设项目征而不用、长期闲置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要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杜绝一切破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土地管理论文:我国土地资源立法的重大发展——《土地管理法》评析

1998年8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计8章86条,与1988 年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旧《土地管理法》)7章57条相比,不仅编写体例, 纲目结构更趋合理,而且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充实。本文拟从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内容的变化、发展入手,探讨我国土地资源立法发展的成就,试图对新《土地管理法》进行评价。

一、新《土地管理法》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源泉,是人类生活、生产等一切活动的场所,亦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条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把人口多、耕地少作为基本国情,加强人民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国情教育;同时,还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规范土地管理。如旧《土地管理法》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加强土地,维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法。”但是,旧《土地管理法》由于过分强调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都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没有从根本上揭示合理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系,实践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有些地方或单位搞圈地开发,滥占乱用耕地的现象,致使我国耕面积骤降,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生态环境失衡,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并业已构成了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制约因素。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及时调整了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它与1988年《土地管理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指导思想相比,后者反映了一定经济目的对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的驱动,是一种实用主义立法,前者却真实地反映了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必须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从而使我国土地资源立法发生质的飞跃。

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可持续发展是针对以资源高消耗和环境污染为特点的生产和消费体系来支撑整个社会文明的传统发展模式而提出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注:张利田、呼利娟:《区域人地系统调控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的新模式。1992年6月,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关于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从而使可持续发展思想成为全球性政治保障。1994年4月, 我国政府亦正式发表了中国资源、环境发展问题白皮书《中国21世纪议程》,宣告我国政府已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模式。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地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按可持续发展模式检讨、修订了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从而使《土地管理法》成为强化土地资源管理,防止土地资源衰退与短缺,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新《土地管理法》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历史的观点看,欧、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几乎都是靠资源,特别是土地等不可再生资源的高消耗和生活资料的高消费来支撑和刺激其经济高速增长的,这些国家掠夺式的发展模式对土地资源和环境造成了重大的危害,并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我国与这些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不仅改革开放较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极其低下,而且正面临着人口、就业、环境、资源等多重危机的困境,而这些无一不与土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开发利用有关,它客观地要求我国经济发展必须寻找一种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非传统的现代化经济发展模式,借以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被创新、运用,土地资源与自然环境获得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因此,我国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土地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有序、高效、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这种指导思想在我国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规定中得到了的贯彻和实施。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而编制的合理分配土地和调整各类土地的利用结构与布局的战略构想和设计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调控、管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安排生产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手段,是土地管理立法的核心。旧《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这一规定虽然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编制的根据、原则以及如何确定其合理性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地方不顾本地区的土地资源状况和社会发展计划,盲目将城镇道路周边划定建设用地,盲目地划定各类开发区;有些地方土地分类混乱,滥占乱用耕地;甚至有些地方还巧立名目,滥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圈地开发,致使土地衰退抛荒。(注:习龙生、王肯堂主编:《中国

房地产法实务全书》,今日中国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120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本不能发挥宏观调节土地资源和微观管制的作用。为了切实强化土地资源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确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同时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及其编制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包括:(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为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质量,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作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基础的农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根据土地调查、土地统计所获得的土地资源资料而编制的土地利用的设计方案。从我国新《土地管理法》规定来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两个子系统构成:(一)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用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需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二)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该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政府编制自己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均必须符合上级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定土地利用区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公告。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构成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如需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三、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措施,保障土地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新举措。新《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根据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已接近极限的基本国情而确立的法律原则。我国过去土地管理法虽然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但因具体措施不力,保护手段落后,乱占滥用土地,掠夺式使用耕地的现象仍在继续蔓延,土地资源衰退现象十分严重。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确界定其法律概念。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耕地保护是新《土地管理法》的重点。耕地保护的实质在于预防耕地减少和退化,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破坏和损害,以有效地提高和改善土地的自然经济条件,促进土地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当前,我国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锐,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耕地承载力已接近极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土地退化、损毁和质量下降问题突出。(注:黄仲权等编著:《土地管理法》手册,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版,第95页。)因此,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当务之急。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法律原则,并明确规定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相应的措施。

1、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恳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恳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恳费,专款用于开恳新的耕地。因此,现金补偿不得以现金替代应开恳的耕地,借以稳定耕地的保有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恳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照新《土地管理法》,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利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疏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国家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及其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也必须由国务院

批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禁止闲置、荒芜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质量。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加强未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水土流失不仅直接减少现有的土壤面积,而且还能使土地地质退化,土地生产能力衰退。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对耕地特殊保护的同时,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也作了相应的规范。从总体上看,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适宜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但是,开恳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开恳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潭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恳,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聚地退耕还林、还湖、还牧。

四、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土地利用状况、效果的检查、监测和验证等一系列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1 )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2 )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耕地转为非耕地,保障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查处弄虚作假、移花接木等行为;(4)占用耕地补偿和开恳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占多少, 垦多少”原则得以实现;(5)土地利用状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以及闲置、抛荒耕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6)土地权属的监督检查等。

为保障土地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自己无权处理的,应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报行政监督机关予以处理;如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土地监督检查制度的确立不仅为土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处理及程序等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监督检查的制度化对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吸取我国近十年土地立法和执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原有《土地管理法》的内容进行了的调整和充实,相信它的实施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高效发展奠定可持续利用土地的基础。

土地管理论文:简论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各地城镇化发展迅速,在城市,违法占地、用地现象日益增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难题日益显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在行政处罚法中及时次出现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从而实现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目标。对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理论界、执法界都对其缺少关注和探讨。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为例,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样本,从具体条文和机制建设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发现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并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探求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机制。

论文关键词 土地管理 综合执法 相对集中处罚权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该法第七章的七十三条至八十四条,集中罗列了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相对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责令退还等。在《行政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也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及时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综述

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于1992年被全国人大授予地方立法权,即深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后经2001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

该条例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城市规划法》(现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在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制定出台,对规范土地管理、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该条例历史性的开创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土地规划监察的先例,在深圳市,规划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拥有或承担相关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已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广泛存在和普遍应用于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管理领域。这一制度创制明确了责任主体,明晰了权力划分,提高了执行效率,对遏制土地违法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规划土地监察的职责和管辖。对监察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规定了执法机关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流程。在第四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和执行程序,保障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见到成效,有效打击了土地违法案件,保护了土地资源。

但是,随着各项事业改革向纵深推进,近年来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暴力抗法等情况屡屡发生,《条例》中的执法措施不够严厉,亟需创新执法手段、加重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三、城市土地管理综合执法制度面临的困境

为了响应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正,实行了行政综合执法。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至此,深圳市规划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就从规划管理部门转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就通过本土地监察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并逐渐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所借鉴学习。

笔者认为,本条例的主要作用是,有效整合了相关职权,提高了土地执法行政效率,也起到了精简了机构的作用,避免了多部门重合、重复处罚局面。但是,这种利用综合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在理论界一直备受争议。

(一)理论层面

1.违背了行政法理论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将土地规划管理执法方面对于行政处罚权力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授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土地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这就引起了现实操作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冲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或者土地规划执法处罚权的合格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级政府的行政规划部门没有相关职权,不具有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不能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明确规定已经被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僭越。

2.违背了行政法合法性中的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无权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权,法律的位阶高于其他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超越法律的规定,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基本原则。

3.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部门法都分别作了规定,在旧的法律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很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作出差别较大的执法行为。这也就是我们行政法理论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自由裁量行为,这样必经导致法律规范的适用混乱,影响行政执法的法制统一。

(二)现实困境

1.执法效率低下。除了理论上的问题外,在实践中,集中行政处罚权也面临着影响执法效率的问题。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例,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土地监察管理部门。而在现实中,土地监察管理部门却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土地管理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能是现学现卖,抓耳挠腮。面对查处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不得不先到规划部门查询该建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还肩负着为被执行人提供补救措施的咨询义务,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2.执法难度较大。仍以规划执法为例,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专门从事集中处罚的专门人员,他们一般不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也对具体规划项目的选址、论证及证书的核发缺乏了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就直接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缺少底气,没有说服力,在与当事人互动过程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这也直接影响执法工作力度,为日常执法带来较大难度。

四、城市土地违法相对集中处罚的立法建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是在我国行政执法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不断加大,我们也发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亦存在着众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在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管理的缺位,我们仍需对有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促进城市土地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及时,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原则。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将违法建设进行的梳理和分析,明确各单位执法责任,对于不同的行为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执法。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只能相似的部门进行适当整合,对专业性不强的程序性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适当集中。这样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有利于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最终实现“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良好执法局面。

第二,将个人和国家机关均纳入监察。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现象比较严重,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执法不平等”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明确地将国家机关等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必有利于查处和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在规划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要创新执法措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针对这种情况,该条例应该学习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进行执法措施创新,比如增加关于“强制拆除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定、提高加处罚款的额度;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应增加“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办理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登记”等规定;针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犯罪等情况,应增加“建立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机制”规定。

第四,要尽量避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抵触。要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梳理和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以及没收违法收入、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相关费用承担、法定期限等,如必须增加和修正“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违反行政强制法期限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等规定。

第五,加大对违建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来看,目前深圳违法建筑多顶风加建的情况,应在条例中加大对这类现象的处罚力度,提升条例中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罚款额度,将两万元上限提至二十万元,以有效威慑违法分子、遏制私搭乱建行为。

综上,对城市土地管理执法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适用性已经成为共识。在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救济制度的同时,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依托,从立法、执法两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土地管理执法效率,从而减少和避免因不当执法造成的不利后果。

土地管理论文: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理论命题与机制转变

「内容提要农地过度非农化和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低不仅导致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安全受损,也是引起产业准入门槛过低、产业结构雷同、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本文从对我国土地管理主要问题的辨析入手,认为以土地产权主体缺位、土地征用权滥用为特征的基本制度缺陷和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上的非合作博弈为特征的政府治理缺陷是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主要成因。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两个重要的理论命题:我国农地损失存在着代价性损失和过度性损失;而导致过度性损失的主要经济学原因是政府失灵,即对土地市场的排斥和对土地价格的扭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为我国土地管理的重点应以减少或消除农地过度性损失为主要目标,建立起“产权明晰、管制有效、市场配置、调控有序”的土地管理机制。文章对实现这一机制的政策建议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农地非农化/土地配置效率/政府失灵/土地市场创新

土地利用结构和利用效率问题是土地管理的基本命题。现实中,我国农地过度非农化与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低下已经成为我国土地管理亟待解决的两大问题,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重大。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难点在于协调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农地资源保护的关系,重点在于如何确定合理的土地资源保护规模和相应的空间布局,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高效配置土地资源,尤其是建设用地资源,以逐步转变长期存在的依赖大量低成本土地消耗的经济增长方式。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我们从根本上认识我国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科学确定土地管理目标、实现土地管理机制的转变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对我国土地管理主要问题的认识

中国经历了20多年的持续高速经济增长,取得了世界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随着人—地关系日趋紧张,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土地配置问题日渐突出。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配置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一)我国土地管理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

现实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土地管理问题,其焦点在于两个方面:农地,尤其是耕地资源大量损失。随着经济增长,中国农地非农化呈不断加速趋势。据统计,1986~2002年间,全国每年约有16.84万公顷的耕地转变为非农利用。预计2000~2005年,全国耕地年均减少幅度在0.20%~0.25%左右。非农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低下。尽管我国人均耕地资源已经严重不足,但建设用地配置效率却未能反映出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我国现有建设用地2500多万公顷,国有建设用地面积700公顷,农村非农建设用地1800公顷,数量巨大。一方面,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低,1998~2002年全国660个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了31%,年均增长5%,而同期人口年均增长1.3%,说明土地利用效率严重递减;非农业人口人均建成区面积由1981年的80M[2]增加到1998年107M[2]和2002年121M[2],而世界平均水平为83M[2],汉城为55M[2]、东京为66M[2],开罗为31M[2].另一方面,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不合理,表现为粗放经营。2002年城市用地中居住、工业用地分别占32%和21%,而国外城市用地中工业用地仅占10%左右。农村1800万公顷的建设用地利用更为普遍存在着空心村现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利用卫星资料对北京等31个特大城市占地规模的分析,1995年我国31个特大城市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已达2.29,远高于同期美国(1.58)、印度(1.62)与南美(1.25)的水平(Douglas I.,1994)。说明我国建设用地过度扩张,土地低效利用的现象非常严重。

农地快速非农化建设用地粗放扩张不仅带来了土地资源浪费,还导致了一系列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影响。(1)巨额土地资源开发成本在经济决策中被低估,不仅导致产业进入门槛过低,出现过度重复建设,产业结构低水平雷同,而且低地价或无地价形成了低质量的经济增长,即经济增长没能扣除应有的土地资源成本而呈现虚假繁荣。有关研究表明,我国钢、煤和淡水的利用量占世界总利用的比例分别是1/4、1/3和1/2,而我国的GDP 只占世界GDP 总量的3.3%。(2)由于土地资源自然供给有限性特点,大量土地低强度开发增加了未来土地资源经济供给的难度,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有的经济发达区域几乎无地可供。(3)农地大量损失导致边际土地大量开发,尤其是“占一补一”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鼓励更多的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和土地复垦,土地生态质量有下降趋势。(4)农地资源大量损失,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周边高质量农田的快速消失,加上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粮食生产受到影响,食物安全受损。(5)快速的农地非农化过程,实质上是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的过程。由于土地产权不清、土地征用城市利益导向严重,农民权益受到大规模、深程度的侵害,导致失地农民生计问题。过去10年,就有约2000多万农民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牛若峰,2003)。而失地农民越来越成为一个影响越来越大的社会阶层(或利益集团);土地权益之争和大量“流民”的不断涌现,社会安全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强。

(二)我国土地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对我国土地管理主要问题的认识,不能只停留在问题表象的描述,应有一个深刻而科学的认识和较为彻底的反省。就基本成因而言,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加以分析和把握:一是制度层面上的原因,二是管理层面上的原因。

在制度层面上,土地产权不清或残缺和征用制度的僵化是中国农地过度性损失的主要成因:(1)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农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集体经济组织的虚置和农户土地承包权的残缺及其债权性质,使得农地保护缺乏所有权益合法维护的及时道防线;一旦各利益集团为争相“捕获”农地用途转变带来的价值(利益)乃至原属农民的农地价值,模糊的农地产权关系在一开始就决定了农地的快速非农化倾向不可避免。同时,我国城镇土地在法律上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力,但经济上(或事实上)则由地方政府分级占有或实质所有,土地自然成为地方政府获取经济增长与官员政绩的工具。(2)土地由集体所有到国家所有过程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土地征用制度,一般情况下农地非农化过程也是借助土地征用制度的运行来完成的。然而,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实质是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资源在农业与非农部门之间的配置机制。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过去简单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私人利益的凸现、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利益集团的形成而变得十分复杂,突出表现为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公众利益与政府利益、政府利益与官员利益之间的分化明显,公众利益与公益事业的区别也日趋明显。而先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一方面将几乎所有的农地非农转用都纳入征用范围,而不管专用的目的是个人利益、公众利益还是公益事业;另一方面土地征用基本排斥了市场在农地产权转移中的作用和公众参入,“涨价”全部“归公”,乃至农民无法获得本应获得的农地价格。农地非农化政府经济成本低下,政府“征地效率”高,农地非农化加速。

在政府管理层面,政府角色定位与利益关系处置上的偏误导致严重的农地过度性损失:由于长期缺乏科学的政绩观指引,各级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因而不计代价地以土地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工具,导致建设用地规模普遍过大;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土地资源配置中政府直接干预过多,土地行政配置(以划拨用地为典型)比例高居不下,政府定价普遍存在,土地市场严重扭曲,土地配置中的政府失灵尤为严重;据调查,经济发达地区土地征用、土地出让和市场交易三者的价格比大约为1∶10∶50;招标价格和拍卖价格分别是协议出让价格3~5倍和4~10倍(曲福田、冯淑怡、俞红,2001)。现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使政府获取绝大比例的征地收益,同时地方政府获得的份额又明显大于中央政府。2003年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央财政收入只占总收入的2%。因此地方政府成为加速农地非农化的主要力量;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配置方式与城镇用地规模控制上的非合作博弈,土地管理在完善土地市场配置机制或纠正土地市场失灵上发生严重偏误,现有土地调控措施严重失效。

二、两个重要的理论命题

要在以上问题分析的基础上讨论解决的途径,两个理论命题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及时个命题:从经济学理论出发,可以认为我国农地快速损失和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普遍存在的土地配置过程中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农地利用的非市场价值未能反映在土地利用决策框架之中而导致农地非农配置效率降低;二是我国土地资源配置还存在着严重的政府失灵,即表现为政府土地制度供给不足,严重扭曲土地价格和市场运行机制,从而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在土地配置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导致的农地和建设用地配置效率损失。就中国现实土地配置效率损失来看,两种失灵同时存在。但从以上问题成因分析来看,毫无疑问,政府失灵起着主导作用。中国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损失的成因,政府失灵明显严重于市场失灵是及时个重要的命题。

相应地,第二个命题是在理论上必须区分经济发展过程中两种不同性质的农地损失:代价(成本)性损失和过度性损失。农地代价性损失是指在市场功能完整的条件下,区域经济增长中必须的农地非农化数量,也就是说,这是经济增长必须付出的、合理的代价,这个“合理代价”的标准是土地资源配置达到一个相对自由竞争的市场均衡;同时,土地利用的外部性也被内化。而农地过度性损失则是指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引起的本可以避免的农地资源消耗。相应地,我们可以将过度性损失分为两类:过度性损失I 和过度性损失II.过度性损失I 是指由于市场失灵,即没能将农地利用中的生态环境、食物安全等非市场价值纳入成本效益决策而使农地价值低估造成的过多的农地占用或损失;过度性损失II是指由于政府失灵,即扭曲土地价格,排斥市场机制对农地和建设用地的配置而导致对土地资源过度需求而引起的过度农地损失。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任何生产要素配置的主导信号。土地价格不仅是土地在不同部门(个人)之间配置的信号,也是调节土地供给和需求关系的重要工具。因此土地价格直接影响着土地在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之间的转移。图1为土地价格与农地非农化关系图。其中AC为农地需求曲线,MSC 为农地非农化的边际社会成本,MPC 为农地非农化的边际私人(企业)成本,P[,2]、P[,3]分别为考虑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时的均衡价格。

首先,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必须从全社会角度来分析土地价格与农地非农化的关系,这就是我们必须考虑到土地价格与农地总价值之间的差异。长期以来,传统经济学对农地的价值认识仅仅停留在狭义的经济价值(农产品价值)基础上,忽视了农地所拥有的生态、景观功能,食物安全与世代公平等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由于这些价值及其产生的效益在目前的市场体系下是“外部性”效益,一般的土地使用者常常对此忽略。但是,国家作为全社会利益的代表,承受的农地非农化边际成本应为MSC ,即边际社会成本,农地非农化数量应为Q[,3],相对应的土地价格应为P[,3],社会总福利达到较大化AEO.此时的农地非农化配置效率较高,它是在包含了农地非农化的内部成本和外部性在内的价格机制作用下形成的非农化量,这就是农地的代价性损失。

其次,从个人层次,即一般土地利用者看,土地的正常价格就是竞争性市场条件下形成的价格,即图1中的P[,2].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农地非农化量为Q[,2].此时仅从用地者而言,达到了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了私人利益较大化;但与全社会福利较大化相比,由于价格P[,2]没有反映出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农地非农化配置效率没有达到较高,非农化过度量为Q[,2]-Q[,3],造成了社会总福利损失EE'F'.这一过度量是由于市场失灵,即传统市场体系不能反映耕地的非市场价值所引起的,称之为农地非农化过度性损失I.如果土地市场价格受某种因素的影响而低于价格P[,2],则农地非农化量将大于Q[,2].如图1中,假定土地价格为P[,1],则农地非农化量为Q[,1],此时农地非农化配置效率低,社会总福利将损失EFG ,即使对土地使用者总体而言,直接损失也达E'G'G.与社会相比,过度非农化量为Q[,1]-Q[,2],这一过度量是由于政府失灵,即土地价格过低,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下形成的,它显著降低了农地非农化配置的效率,我们称之为农地非农化过度性损失II.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阶段,农地代价性损失不可避免。但由于土地产权制度缺陷,土地市场发育滞后、受人为干预因素较多以及政府管理失灵,土地价格常常偏离正常市场价格,导致经济增长中农地过度性损失尤为严重。近10年来,土地市场整顿、各类工业园区整治以及建设用地审批冻结等挽救性措施的频繁使用说明,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农地过度性损失II总量非常庞大(注:2003年全国开发区清理整顿的结果是,全国5658个开发区中,撤并整合开发区数量就达2046个(其中尚未包含5省(市)的撤并数),撤并率高达36%(《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年12月1日)。)。到目前为止,全国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的面积占出让土地面积的26%,另有约3/4的土地出让仍然采用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等扭曲土地价格的做法。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农地过度性损失II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及如何使之降低到过度性损失I 范围内;而对于农地过度性损失I 而言,它涉及传统经济学体系的改造和科学技术,尤其是社会科学的发展,将另文讨论。

区分不同形态的农地过度性损失的意义在于,由于他们产生的成因不同,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也有本质差别,从而在消除或减少过度性损失的途径和政策重点也有明显的不同。就世界范围来讲,土地利用市场失灵普遍存在,农地过度性损失I 有一定的内生性,即是由于市场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所造成的。解决这一内生性的问题,取决于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和公共政策分析工具的发展。在发达国家,通过政府干预(社会成本定价和税收等工具)逐渐消除由于市场失灵而导致的这一类型的资源低效配置。相对于农地过度性损失I 而言,过度性损失II则主要是外生性的,即由于人为(政府)不适当的干预而产生的。尤其在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农地过度损失II可以通过制度建设和政府自身改革来加以消除或减轻。由此可以认为,首先解决政府失灵而造成的第二种农地过度性损失则是土地资源低效配置,加强土地管理的最为主要的途径。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农地代价性损失不可避免。在理论与实践上,区分经济增长过程中必要的农地代价性损失与因政府过度干预、市场扭曲导致的农地过度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使命在于通过产权制度创新与管理体制改革,在把握经济增长中农地代价性损失规律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或消除农地过度性损失。对于中国而言,当前土地管理机制建设的重点在于解决政府失灵。

三、我国土地管理机制转变的主要思路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科学确立土地管理目标提供了重要依据。其中,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以及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对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土地管理的重点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少或消除农地过度性损失,特别是过度性损失II为主要目标,建立起“产权明晰、管制有效、市场配置、调控有序”的土地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其主要思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与土地资源的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但如果继续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片面追求经济总量较大化,资源与环境问题必然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摆脱资源环境困境,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提供了新思路与新方向。必须摒弃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传统理念,树立“绿色GDP ”的新概念,统筹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通过增加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和降低单位GDP 土地资源消耗,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生产力布局,推进经济增长的方式转变,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2.在科学确定耕地资源保有量和空间布局基础上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并成为协调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矛盾的出发点

粮食需求与供给分析表明,粮食安全问题并不是我国耕地资源保护的全部内容。农业生产技术进步与粮食贸易大大扩展了耕地资源保护的空间,同时,全国不同地区建设用地使用效益的差异也决定了部分地区应更多地发展非农经济,因此耕地保护数量应该有一定的弹性与适应性,避免因过度保护耕地而造成其他用地供给不足,影响经济社会正常发展。问题在于,就全国来讲,农地过度非农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便是立足全国统一市场与全球化经济,耕地资源的保护仍然是土地管理的及时“要物”。从粮食安全、生态建设、社会稳定、国家法律要求等方面出发,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各地区的长期耕地保有量,将其纳入基本农田范畴进行最严格的管制和保护,实现耕地总量适度保护前提下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科学发展观在土地管理机制转变的出发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一项比较成熟有效的耕地保护制度。但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一方面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划劣不划优”等问题,同时还普遍存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与经济建设区在区位选择上的严重冲突。因此,在科学确定耕地保有量基础上,重新科学务实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在数量与空间上实现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统筹。

3.推进土地市场创新,使市场成为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并作为转变土地管理机制的基本点

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市场配置国有土地资源的机制已基本形成,土地交易制度和土地交易规则也已基本完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比例逐年提高(注:2004年,全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面积占全部有偿出让土地比例达到29.1%;江苏省达到30%,土地公开交易合同土地出让金占土地出让金总额的70%。)。但由于工业用地比重大,且以协议出让为主,致使土地协议出让方式的比重仍然偏高。且协议出让方式排斥市场作用,政府干预过强,在地方政府追求地区经济总量较大化的动机下,容易导致土地资源过度供给、价格过低,引起土地过度需求和低效利用。应构建以市场配置建设用地为主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尽量消除土地资源配置中的政府失灵,提高建设用地的配置效率,缓解经济发展对耕地资源的压力。

4.改革土地制度,为土地管理机制创新提供基础

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当前土地资源利用不当与保护不力的重要手段。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征用制度、储备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实质是土地产权及其收益的重新配置,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延续性是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保护的根本动力。当前土地征用范围过宽、补偿过低、失地农民安置不当已经成为较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未来公益性用地的供给,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大大降低。以稳定土地市场为目标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行为异化,经营性用地储备比例过高,片面追求土地收益较大化,基础设施等用地供给不足;同时,土地储备规模不适,制度运作风险与资金负担过大。只对当期地方政府负责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刺激了低地价、零地价等恶性竞争行为,导致建设用地供给失控,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因此,必须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产权边界,规范政府土地行为,保障一般经济主体与未来政府的合法土地权益,为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合理保护奠定结实的制度基础。

5.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还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现状决定了要求政府必须执行产权界定,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土地收益分配体制,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完善土地市场体系等职能,促进土地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由于市场无法对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林地和草地等资源所发挥的生态和环境功能进行评价,无法自动内部化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成本,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共政策体系,以消除外部性、弥补市场缺陷。由于分割的地方土地市场难以控制土地出让中的恶性竞争行为,需要由省政府统一实施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尤其是工业)的用地门槛制度,为建立区域统一土地市场奠定基础。同时,改变当前工业用地过于分散、土地浪费与污染严重的局面也需要政府通过规划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加强用地与治污管理。完善政府土地宏观调控机制,是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必要辅助,也是土地保护得以实现的基本要求。

四、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机制转变的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思路,为实现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和保护的双重目标,我国土地管理应采取以下政策。

1.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未来一段时间内,耕地保护政策体系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审时度势地调整现有耕地保护思路,建立科学的耕地保护机制是实现快速经济发展阶段耕地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

(1)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尽快安排、落实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改变目前土地利用规划普遍失效、土地宏观调控依据不足的不良局面,为土地管理提供、科学的调控依据。在获取客观、的土地资源数据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科学预测土地需求,制定规划控制指标,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向“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模式的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弹性与刚性相结合的土地规划。规划编制思路从以行政控制为主向激励、引导、控制相结合转变,对于生态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进行刚性控制,对于一般性用地,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保留适度的弹性发展空间。

(2)科学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借助于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之际,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适当调整,将与经济建设严重冲突的区域重新界定为建设预留区,将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划定为保护区,同时根据不同地区耕地资源禀赋与建设占用需求情况,将我国基本农田保护重心转移到具有农业生产比较优势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质量跟踪监督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从一次性划分转变为长期性保护,完善基本农田质量与环境污染的监测体系,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将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农业支持政策相衔接,通过直接补贴或间接资助建立农民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激发农民耕地保护积极性,提高基本农田保护效果。

(3)创造性实施耕地“占一补一”和“总量动态平衡”政策。重新审视耕地“占一补一”和“总量动态平衡”政策,在区域近期与远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与“总量平衡”的现实能力以及不同地区建设用地需求与耕地补充潜力的差异基础上,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短期内以争取实现省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为目标,长期内通过与省外资源丰富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开发保护收益共享。

(4)保障农民土地产权,增强农民耕地保护意识。在现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框架内,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创新有利于提高农民收益的土地产权安排,调动农民耕地保护积极性;坚决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严格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保护农民土地产权。

2.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机制,高效配置土地资源

数量庞大的建设用地能否用好,是耕地保护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能否同时实现的重要基础。我国20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经验表明,市场及价格是实现资源高效利用的最重要的工具。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是缓解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重要举措。

(1)改革工业用地供给方式,集中有序地供给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市场化进程的途径,改变当前工业用地“需求定供给”式的以协议出让为主的供地机制和模式,按照“规划控制—计划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操作思路,建立工业用地统一进入园区与“供给引导需求”机制下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主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模式,真正实现由市场来确定土地使用者、确定土地价格,将土地资源配置到效率高的企业和部门中去,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2)大力发展二三级土地市场,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建立完善二三级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建立统一的土地价格体系,促进土地资源流动,提升土地市场整体竞争性与土地配置效率。完善地籍管理与土地登记工作,为土地市场交易提供清晰的产权界定与产权保护服务。

(3)规范土地中介服务市场,理顺土地价格机制。整顿土地中介服务市场,严格审查中介机构资质,规范管理中介服务行为,改变当前由于管理不足,不动产中介组织运作不规范、企业信誉低下等问题,理顺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3.创新机制,促进土地资源跨区域开发利用

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与耕地补充潜力分析表明,未来我国建设用地需求仍然集中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的潜力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同时,东部地区新增单位建设用地创造的经济效益显著高于中西部地区。土地资源高效配置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要求东、中、西部地区依据其土地资源禀赋比较优势,联合开发、互通有无,实现区域整体土地效益的较大化。科学的发展观与政绩观的树立也为区域土地资源协作开发创造了新的机遇。

(1)建立区域性合作组织,协调地区利益。随着“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具有内在相似性的区域内行政单元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愿望不断增强。建议由省政府牵头组建区域合作组织,听取不同地区利益要求,建立区域交流平台,提出区域阶段性土地开发合作重点与合作形式。

(2)科学编制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开发区域土地资源。通过区域合作组织对区域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进行统筹协调,在利益相关地区比较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编制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区域土地开发模式及重点开发区域,以及区域竞争性土地资源开发的空间与时间安排,统筹区域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区域内土地开发与项目布局中的规模经济,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综合效益较大化或开发成本最小化。

(3)依托公共财政,建立区域土地合作开发机制。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建设一批区域重点项目,如区域性高等级运输网、区域性土地保护与整治项目等,改变区域土地分散开发的格局,培育具有较好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增长极,促进不同地区经济活动(如开发区)的空间集中。改革平均分配的公共财政机制,结合区域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布局重大工程项目,按照不同地区的贡献率,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对因整体开发而暂时受到利益损失的地区进行补贴。也可以建立区域土地基金制度,集中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对在一定时期内因配合区域整体开发而延迟土地开发或进行土地保护的地区进行专项补偿,实现土地收益的公平分配。

(4)建立区域土地利益共享机制。区域土地整体开发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现实可行的区域土地利益共享机制。对土地分散开发现状进行评价,寻找可行的跨区土地合作开发模式,计量、比较不同地区在土地合作开发模式中的收益—成本与单独开发中的收益—成本分布,考量不同地区对合作收益的贡献率,通过一定的资金流转或补贴方式,对贡献份额较大或利益受到损害的地区进行适当的支付。

4.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但仅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配置。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性、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都要求政府对土地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控,实现土地资源的社会利用。

(1)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建设用地供给计划都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在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预测基础上,结合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特点以及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科学制订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采取总量控制、弹性管理的方式,在确定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值上下幅度范围基础上,以价格手段进行微观调节,实现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

(2)加强产业用地供应管理。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制定相应行业的土地供应政策,通过土地供给总量与比例调控产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民经济区域布局需要、区域经济发展阶段特征及其相应产业政策重点,制定具有鲜明区域特点的产业土地供应政策,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3)实现工业用地集中布局与统一管理。根据不同地区比较优势与区位条件,结合现有各类开发区布局情况,选择若干适宜性较好的地段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实现新增工业集中布局,发挥产业集聚的规模效益。同时,从进入到开发对入园企业进行统一管理,严格落实产业用地门槛制度,防止土地浪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强化土地利用评价,建立区域性产业用地门槛制度。建立综合的土地利用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结合不同地区经济发展阶段及土地利用现状,科学评价土地利用现状。根据评价结果在不同地区之间重新配置土地利用刚性指标,奖优惩劣,鼓励土地集约利用。

根据国际与国内先进发展经验,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阶段与区域分工安排,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特点,依据产业政策、区域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土地投资集约度等标准,建立区域性产业用地门槛制度,防止建设用地盲目扩张。

5.改革土地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管理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经历了多次巨大变革,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目前的土地制度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当前,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土地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管理机制。

(1)改革土地产权制度。应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改革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基本前提下,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实现方式,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具体落到实处。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应在农地承包权物权化基础上,探索农户农地使用权制度成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可能性;对于城市国有土地,正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关系问题的存在,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在土地管理和权益分配上的委托—关系或土地权益分级占有和管理的可能性。二是按照“权利平等”的原则,公平对待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条件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

(2)创新征地制度。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把征地范围严格界定在公益性用地之内,控制征地规模;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除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还应对被征地农民就业转移、生活条件改变等造成的间接成本进行补偿;同时要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征地中的社会矛盾。在此基础上,探索征地市场化补偿机制建设的可能性。

(3)反思与改进土地储备制度,由第二财政到公共利益的土地储备。改革土地储备制度,根据城市土地供给与需求状况,科学确定城市土地储备量,量出为入,有效降低城市土地储备的成本和运作风险,促进城市土地储备运行效率的提高;增加公益性用地的收购储备,保障政府公益性土地的供给能力;加强立法,明确土地征购储备的职能、规范、运作方式,完善监察管理体制。

(4)建立土地基金制度,取代现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土地基金制度,规范土地收益的收缴、管理与使用;控制当期政府土地收益使用规模,在当前政府与未来政府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使用权。

(5)建立合理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金融资本对农地实物社会保障功能的替代,弥补征地补偿内容与标准不能一步到位的缺陷,保障社会稳定。重点在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援助机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着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扣除,或由负责征地的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立失地农民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其提供与城镇居民相同的低生活保障。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及法律援助机制,对征地行为的正当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征地过程的合法性等进行考察监督,维护农民权益,抑制私人“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完成,保障公益性用地的供给。

土地管理论文:我国土地资源立法的重大发展——《土地管理法》评析

1998年8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计8章86条,与1988 年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旧《土地管理法》)7章57条相比,不仅编写体例, 纲目结构更趋合理,而且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充实。本文拟从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内容的变化、发展入手,探讨我国土地资源立法发展的成就,试图对新《土地管理法》进行评价。

一、新《土地管理法》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源泉,是人类生活、生产等一切活动的场所,亦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条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把人口多、耕地少作为基本国情,加强人民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国情教育;同时,还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规范土地管理。如旧《土地管理法》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加强土地,维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法。”但是,旧《土地管理法》由于过分强调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都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没有从根本上揭示合理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系,实践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有些地方或单位搞圈地开发,滥占乱用耕地的现象,致使我国耕面积骤降,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生态环境失衡,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并业已构成了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制约因素。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及时调整了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它与1988年《土地管理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指导思想相比,后者反映了一定经济目的对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的驱动,是一种实用主义立法,前者却真实地反映了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必须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从而使我国土地资源立法发生质的飞跃。

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可持续发展是针对以资源高消耗和环境污染为特点的生产和消费体系来支撑整个社会文明的传统发展模式而提出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注:张利田、呼利娟:《区域人地系统调控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的新模式。1992年6月,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关于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从而使可持续发展思想成为全球性政治保障。1994年4月, 我国政府亦正式发表了中国资源、环境发展问题白皮书《中国21世纪议程》,宣告我国政府已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模式。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地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按可持续发展模式检讨、修订了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从而使《土地管理法》成为强化土地资源管理,防止土地资源衰退与短缺,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新《土地管理法》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历史的观点看,欧、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几乎都是靠资源,特别是土地等不可再生资源的高消耗和生活资料的高消费来支撑和刺激其经济高速增长的,这些国家掠夺式的发展模式对土地资源和环境造成了重大的危害,并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我国与这些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不仅改革开放较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极其低下,而且正面临着人口、就业、环境、资源等多重危机的困境,而这些无一不与土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开发利用有关,它客观地要求我国经济发展必须寻找一种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非传统的现代化经济发展模式,借以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被创新、运用,土地资源与自然环境获得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因此,我国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土地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有序、高效、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这种指导思想在我国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规定中得到了的贯彻和实施。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而编制的合理分配土地和调整各类土地的利用结构与布局的战略构想和设计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调控、管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安排生产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手段,是土地管理立法的核心。旧《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这一规定虽然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编制的根据、原则以及如何确定其合理性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地方不顾本地区的土地资源状况和社会发展计划,盲目将城镇道路周边划定建设用地,盲目地划定各类开发区;有些地方土地分类混乱,滥占乱用耕地;甚至有些地方还巧立名目,滥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圈地开发,致使土地衰退抛荒。(注:习龙生、王肯堂主编:《中国房地产法实务全书》,今日中国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120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本不能发挥宏观调节土地资源和微观管制的作用。为了切实强化土地资源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确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同时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及其编制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包括:(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为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质量,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作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基础的农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根据土地调查、土地统计所获得的土地资源资料而编制的土地利用的设计方案。从我国新《土地管理法》规定来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两个子系统构成:(一)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用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需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二)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该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政府编制自己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均必须符合上级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定土地利用区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公告。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构成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如需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三、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措施,保障土地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新举措。新《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根据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已接近极限的基本国情而确立的法律原则。我国过去土地管理法虽然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但因具体措施不力,保护手段落后,乱占滥用土地,掠夺式使用耕地的现象仍在继续蔓延,土地资源衰退现象十分严重。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确界定其法律概念。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耕地保护是新《土地管理法》的重点。耕地保护的实质在于预防耕地减少和退化,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破坏和损害,以有效地提高和改善土地的自然经济条件,促进土地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当前,我国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锐,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耕地承载力已接近极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土地退化、损毁和质量下降问题突出。(注:黄仲权等编著:《土地管理法》手册,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版,第95页。)因此,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当务之急。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法律原则,并明确规定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相应的措施。

1、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恳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恳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恳费,专款用于开恳新的耕地。因此,现金补偿不得以现金替代应开恳的耕地,借以稳定耕地的保有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恳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照新《土地管理法》,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利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疏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国家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及其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也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禁止闲置、荒芜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质量。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加强未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水土流失不仅直接减少现有的土壤面积,而且还能使土地地质退化,土地生产能力衰退。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对耕地特殊保护的同时,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也作了相应的规范。从总体上看,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适宜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但是,开恳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开恳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潭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恳,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聚地退耕还林、还湖、还牧。

四、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土地利用状况、效果的检查、监测和验证等一系列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1 )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2 )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耕地转为非耕地,保障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查处弄虚作假、移花接木等行为;(4)占用耕地补偿和开恳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占多少, 垦多少”原则得以实现;(5)土地利用状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以及闲置、抛荒耕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6)土地权属的监督检查等。

为保障土地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自己无权处理的,应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报行政监督机关予以处理;如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土地监督检查制度的确立不仅为土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处理及程序等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监督检查的制度化对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吸取我国近十年土地立法和执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原有《土地管理法》的内容进行了的调整和充实,相信它的实施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高效发展奠定可持续利用土地的基础。

土地管理论文: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理论命题与机制转变

「内容提要农地过度非农化和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低不仅导致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安全受损,也是引起产业准入门槛过低、产业结构雷同、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本文从对我国土地管理主要问题的辨析入手,认为以土地产权主体缺位、土地征用权滥用为特征的基本制度缺陷和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上的非合作博弈为特征的政府治理缺陷是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主要成因。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两个重要的理论命题:我国农地损失存在着代价性损失和过度性损失;而导致过度性损失的主要经济学原因是政府失灵,即对土地市场的排斥和对土地价格的扭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为我国土地管理的重点应以减少或消除农地过度性损失为主要目标,建立起“产权明晰、管制有效、市场配置、调控有序”的土地管理机制。文章对实现这一机制的政策建议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农地非农化/土地配置效率/政府失灵/土地市场创新

土地利用结构和利用效率问题是土地管理的基本命题。现实中,我国农地过度非农化与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低下已经成为我国土地管理亟待解决的两大问题,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重大。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难点在于协调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农地资源保护的关系,重点在于如何确定合理的土地资源保护规模和相应的空间布局,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高效配置土地资源,尤其是建设用地资源,以逐步转变长期存在的依赖大量低成本土地消耗的经济增长方式。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我们从根本上认识我国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科学确定土地管理目标、实现土地管理机制的转变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对我国土地管理主要问题的认识

中国经历了20多年的持续高速经济增长,取得了世界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随着人—地关系日趋紧张,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土地配置问题日渐突出。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配置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一)我国土地管理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

现实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土地管理问题,其焦点在于两个方面:农地,尤其是耕地资源大量损失。随着经济增长,中国农地非农化呈不断加速趋势。据统计,1986~2002年间,全国每年约有16.84万公顷的耕地转变为非农利用。预计2000~2005年,全国耕地年均减少幅度在0.20%~0.25%左右。非农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低下。尽管我国人均耕地资源已经严重不足,但建设用地配置效率却未能反映出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我国现有建设用地2500多万公顷,国有建设用地面积700公顷,农村非农建设用地1800公顷,数量巨大。一方面,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低,1998~2002年全国660个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了31%,年均增长5%,而同期人口年均增长1.3%,说明土地利用效率严重递减;非农业人口人均建成区面积由1981年的80M[2]增加到1998年107M[2]和2002年121M[2],而世界平均水平为83M[2],汉城为55M[2]、东京为66M[2],开罗为31M[2].另一方面,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不合理,表现为粗放经营。2002年城市用地中居住、工业用地分别占32%和21%,而国外城市用地中工业用地仅占10%左右。农村1800万公顷的建设用地利用更为普遍存在着空心村现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利用卫星资料对北京等31个特大城市占地规模的分析,1995年我国31个特大城市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已达2.29,远高于同期美国(1.58)、印度(1.62)与南美(1.25)的水平(Douglas I.,1994)。说明我国建设用地过度扩张,土地低效利用的现象非常严重。

农地快速非农化建设用地粗放扩张不仅带来了土地资源浪费,还导致了一系列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影响。(1)巨额土地资源开发成本在经济决策中被低估,不仅导致产业进入门槛过低,出现过度重复建设,产业结构低水平雷同,而且低地价或无地价形成了低质量的经济增长,即经济增长没能扣除应有的土地资源成本而呈现虚假繁荣。有关研究表明,我国钢、煤和淡水的利用量占世界总利用的比例分别是1/4、1/3和1/2,而我国的GDP 只占世界GDP 总量的3.3%。(2)由于土地资源自然供给有限性特点,大量土地低强度开发增加了未来土地资源经济供给的难度,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有的经济发达区域几乎无地可供。(3)农地大量损失导致边际土地大量开发,尤其是“占一补一”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鼓励更多的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和土地复垦,土地生态质量有下降趋势。(4)农地资源大量损失,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周边高质量农田的快速消失,加上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粮食生产受到影响,食物安全受损。(5)快速的农地非农化过程,实质上是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的过程。由于土地产权不清、土地征用城市利益导向严重,农民权益受到大规模、深程度的侵害,导致失地农民生计问题。过去10年,就有约2000多万农民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牛若峰,2003)。而失地农民越来越成为一个影响越来越大的社会阶层(或利益集团);土地权益之争和大量“流民”的不断涌现,社会安全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强。

(二)我国土地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对我国土地管理主要问题的认识,不能只停留在问题表象的描述,应有一个深刻而科学的认识和较为彻底的反省。就基本成因而言,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加以分析和把握:一是制度层面上的原因,二是管理层面上的原因。

在制度层面上,土地产权不清或残缺和征用制度的僵化是中国农地过度性损失的主要成因:(1)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农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集体经济组织的虚置和农户土地承包权的残缺及其债权性质,使得农地保护缺乏所有权益合法维护的及时道防线;一旦各利益集团为争相“捕获”农地用途转变带来的价值(利益)乃至原属农民的农地价值,模糊的农地产权关系在一开始就决定了农地的快速非农化倾向不可避免。同时,我国城镇土地在法律上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力,但经济上(或事实上)则由地方政府分级占有或实质所有,土地自然成为地方政府获取经济增长与官员政绩的工具。(2)土地由集体所有到国家所有过程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土地征用制度,一般情况下农地非农化过程也是借助土地征用制度的运行来完成的。然而,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实质是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资源在农业与非农部门之间的配置机制。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过去简单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私人利益的凸现、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利益集团的形成而变得十分复杂,突出表现为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公众利益与政府利益、政府利益与官员利益之间的分化明显,公众利益与公益事业的区别也日趋明显。而先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一方面将几乎所有的农地非农转用都纳入征用范围,而不管专用的目的是个人利益、公众利益还是公益事业;另一方面土地征用基本排斥了市场在农地产权转移中的作用和公众参入,“涨价”全部“归公”,乃至农民无法获得本应获得的农地价格。农地非农化政府经济成本低下,政府“征地效率”高,农地非农化加速。

在政府管理层面,政府角色定位与利益关系处置上的偏误导致严重的农地过度性损失:由于长期缺乏科学的政绩观指引,各级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因而不计代价地以土地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工具,导致建设用地规模普遍过大;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土地资源配置中政府直接干预过多,土地行政配置(以划拨用地为典型)比例高居不下,政府定价普遍存在,土地市场严重扭曲,土地配置中的政府失灵尤为严重;据调查,经济发达地区土地征用、土地出让和市场交易三者的价格比大约为1∶10∶50;招标价格和拍卖价格分别是协议出让价格3~5倍和4~10倍(曲福田、冯淑怡、俞红,2001)。现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使政府获取绝大比例的征地收益,同时地方政府获得的份额又明显大于中央政府。2003年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央财政收入只占总收入的2%。因此地方政府成为加速农地非农化的主要力量;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配置方式与城镇用地规模控制上的非合作博弈,土地管理在完善土地市场配置机制或纠正土地市场失灵上发生严重偏误,现有土地调控措施严重失效。

二、两个重要的理论命题

要在以上问题分析的基础上讨论解决的途径,两个理论命题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及时个命题:从经济学理论出发,可以认为我国农地快速损失和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普遍存在的土地配置过程中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农地利用的非市场价值未能反映在土地利用决策框架之中而导致农地非农配置效率降低;二是我国土地资源配置还存在着严重的政府失灵,即表现为政府土地制度供给不足,严重扭曲土地价格和市场运行机制,从而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在土地配置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导致的农地和建设用地配置效率损失。就中国现实土地配置效率损失来看,两种失灵同时存在。但从以上问题成因分析来看,毫无疑问,政府失灵起着主导作用。中国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损失的成因,政府失灵明显严重于市场失灵是及时个重要的命题。

相应地,第二个命题是在理论上必须区分经济发展过程中两种不同性质的农地损失:代价(成本)性损失和过度性损失。农地代价性损失是指在市场功能完整的条件下,区域经济增长中必须的农地非农化数量,也就是说,这是经济增长必须付出的、合理的代价,这个“合理代价”的标准是土地资源配置达到一个相对自由竞争的市场均衡;同时,土地利用的外部性也被内化。而农地过度性损失则是指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引起的本可以避免的农地资源消耗。相应地,我们可以将过度性损失分为两类:过度性损失I 和过度性损失II.过度性损失I 是指由于市场失灵,即没能将农地利用中的生态环境、食物安全等非市场价值纳入成本效益决策而使农地价值低估造成的过多的农地占用或损失;过度性损失II是指由于政府失灵,即扭曲土地价格,排斥市场机制对农地和建设用地的配置而导致对土地资源过度需求而引起的过度农地损失。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任何生产要素配置的主导信号。土地价格不仅是土地在不同部门(个人)之间配置的信号,也是调节土地供给和需求关系的重要工具。因此土地价格直接影响着土地在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之间的转移。图1为土地价格与农地非农化关系图。其中AC为农地需求曲线,MSC 为农地非农化的边际社会成本,MPC 为农地非农化的边际私人(企业)成本,P[,2]、P[,3]分别为考虑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时的均衡价格。

首先,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必须从全社会角度来分析土地价格与农地非农化的关系,这就是我们必须考虑到土地价格与农地总价值之间的差异。长期以来,传统经济学对农地的价值认识仅仅停留在狭义的经济价值(农产品价值)基础上,忽视了农地所拥有的生态、景观功能,食物安全与世代公平等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由于这些价值及其产生的效益在目前的市场体系下是“外部性”效益,一般的土地使用者常常对此忽略。但是,国家作为全社会利益的代表,承受的农地非农化边际成本应为MSC ,即边际社会成本,农地非农化数量应为Q[,3],相对应的土地价格应为P[,3],社会总福利达到较大化AEO.此时的农地非农化配置效率较高,它是在包含了农地非农化的内部成本和外部性在内的价格机制作用下形成的非农化量,这就是农地的代价性损失。

其次,从个人层次,即一般土地利用者看,土地的正常价格就是竞争性市场条件下形成的价格,即图1中的P[,2].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农地非农化量为Q[,2].此时仅从用地者而言,达到了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了私人利益较大化;但与全社会福利较大化相比,由于价格P[,2]没有反映出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农地非农化配置效率没有达到较高,非农化过度量为Q[,2]-Q[,3],造成了社会总福利损失EE'F'.这一过度量是由于市场失灵,即传统市场体系不能反映耕地的非市场价值所引起的,称之为农地非农化过度性损失I.如果土地市场价格受某种因素的影响而低于价格P[,2],则农地非农化量将大于Q[,2].如图1中,假定土地价格为P[,1],则农地非农化量为Q[,1],此时农地非农化配置效率低,社会总福利将损失EFG ,即使对土地使用者总体而言,直接损失也达E'G'G.与社会相比,过度非农化量为Q[,1]-Q[,2],这一过度量是由于政府失灵,即土地价格过低,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下形成的,它显著降低了农地非农化配置的效率,我们称之为农地非农化过度性损失II.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阶段,农地代价性损失不可避免。但由于土地产权制度缺陷,土地市场发育滞后、受人为干预因素较多以及政府管理失灵,土地价格常常偏离正常市场价格,导致经济增长中农地过度性损失尤为严重。近10年来,土地市场整顿、各类工业园区整治以及建设用地审批冻结等挽救性措施的频繁使用说明,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农地过度性损失II总量非常庞大(注:2003年全国开发区清理整顿的结果是,全国5658个开发区中,撤并整合开发区数量就达2046个(其中尚未包含5省(市)的撤并数),撤并率高达36%(《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年12月1日)。)。到目前为止,全国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的面积占出让土地面积的26%,另有约3/4的土地出让仍然采用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等扭曲土地价格的做法。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农地过度性损失II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及如何使之降低到过度性损失I 范围内;而对于农地过度性损失I 而言,它涉及传统经济学体系的改造和科学技术,尤其是社会科学的发展,将另文讨论。

区分不同形态的农地过度性损失的意义在于,由于他们产生的成因不同,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也有本质差别,从而在消除或减少过度性损失的途径和政策重点也有明显的不同。就世界范围来讲,土地利用市场失灵普遍存在,农地过度性损失I 有一定的内生性,即是由于市场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所造成的。解决这一内生性的问题,取决于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和公共政策分析工具的发展。在发达国家,通过政府干预(社会成本定价和税收等工具)逐渐消除由于市场失灵而导致的这一类型的资源低效配置。相对于农地过度性损失I 而言,过度性损失II则主要是外生性的,即由于人为(政府)不适当的干预而产生的。尤其在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农地过度损失II可以通过制度建设和政府自身改革来加以消除或减轻。由此可以认为,首先解决政府失灵而造成的第二种农地过度性损失则是土地资源低效配置,加强土地管理的最为主要的途径。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农地代价性损失不可避免。在理论与实践上,区分经济增长过程中必要的农地代价性损失与因政府过度干预、市场扭曲导致的农地过度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使命在于通过产权制度创新与管理体制改革,在把握经济增长中农地代价性损失规律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或消除农地过度性损失。对于中国而言,当前土地管理机制建设的重点在于解决政府失灵。

三、我国土地管理机制转变的主要思路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科学确立土地管理目标提供了重要依据。其中,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以及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对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土地管理的重点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少或消除农地过度性损失,特别是过度性损失II为主要目标,建立起“产权明晰、管制有效、市场配置、调控有序”的土地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其主要思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与土地资源的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但如果继续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片面追求经济总量较大化,资源与环境问题必然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摆脱资源环境困境,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提供了新思路与新方向。必须摒弃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传统理念,树立“绿色GDP ”的新概念,统筹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通过增加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和降低单位GDP 土地资源消耗,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生产力布局,推进经济增长的方式转变,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2.在科学确定耕地资源保有量和空间布局基础上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并成为协调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矛盾的出发点

粮食需求与供给分析表明,粮食安全问题并不是我国耕地资源保护的全部内容。农业生产技术进步与粮食贸易大大扩展了耕地资源保护的空间,同时,全国不同地区建设用地使用效益的差异也决定了部分地区应更多地发展非农经济,因此耕地保护数量应该有一定的弹性与适应性,避免因过度保护耕地而造成其他用地供给不足,影响经济社会正常发展。问题在于,就全国来讲,农地过度非农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便是立足全国统一市场与全球化经济,耕地资源的保护仍然是土地管理的及时“要物”。从粮食安全、生态建设、社会稳定、国家法律要求等方面出发,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各地区的长期耕地保有量,将其纳入基本农田范畴进行最严格的管制和保护,实现耕地总量适度保护前提下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科学发展观在土地管理机制转变的出发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一项比较成熟有效的耕地保护制度。但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一方面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划劣不划优”等问题,同时还普遍存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与经济建设区在区位选择上的严重冲突。因此,在科学确定耕地保有量基础上,重新科学务实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在数量与空间上实现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统筹。

3.推进土地市场创新,使市场成为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并作为转变土地管理机制的基本点

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市场配置国有土地资源的机制已基本形成,土地交易制度和土地交易规则也已基本完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比例逐年提高(注:2004年,全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面积占全部有偿出让土地比例达到29.1%;江苏省达到30%,土地公开交易合同土地出让金占土地出让金总额的70%。)。但由于工业用地比重大,且以协议出让为主,致使土地协议出让方式的比重仍然偏高。且协议出让方式排斥市场作用,政府干预过强,在地方政府追求地区经济总量较大化的动机下,容易导致土地资源过度供给、价格过低,引起土地过度需求和低效利用。应构建以市场配置建设用地为主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尽量消除土地资源配置中的政府失灵,提高建设用地的配置效率,缓解经济发展对耕地资源的压力。

4.改革土地制度,为土地管理机制创新提供基础

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当前土地资源利用不当与保护不力的重要手段。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征用制度、储备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实质是土地产权及其收益的重新配置,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延续性是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保护的根本动力。当前土地征用范围过宽、补偿过低、失地农民安置不当已经成为较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未来公益性用地的供给,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大大降低。以稳定土地市场为目标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行为异化,经营性用地储备比例过高,片面追求土地收益较大化,基础设施等用地供给不足;同时,土地储备规模不适,制度运作风险与资金负担过大。只对当期地方政府负责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刺激了低地价、零地价等恶性竞争行为,导致建设用地供给失控,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因此,必须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产权边界,规范政府土地行为,保障一般经济主体与未来政府的合法土地权益,为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合理保护奠定结实的制度基础。

5.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还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现状决定了要求政府必须执行产权界定,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土地收益分配体制,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完善土地市场体系等职能,促进土地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由于市场无法对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林地和草地等资源所发挥的生态和环境功能进行评价,无法自动内部化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成本,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共政策体系,以消除外部性、弥补市场缺陷。由于分割的地方土地市场难以控制土地出让中的恶性竞争行为,需要由省政府统一实施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尤其是工业)的用地门槛制度,为建立区域统一土地市场奠定基础。同时,改变当前工业用地过于分散、土地浪费与污染严重的局面也需要政府通过规划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加强用地与治污管理。完善政府土地宏观调控机制,是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必要辅助,也是土地保护得以实现的基本要求。

四、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机制转变的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思路,为实现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和保护的双重目标,我国土地管理应采取以下政策。

1.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未来一段时间内,耕地保护政策体系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审时度势地调整现有耕地保护思路,建立科学的耕地保护机制是实现快速经济发展阶段耕地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

(1)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尽快安排、落实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改变目前土地利用规划普遍失效、土地宏观调控依据不足的不良局面,为土地管理提供、科学的调控依据。在获取客观、的土地资源数据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科学预测土地需求,制定规划控制指标,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向“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模式的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弹性与刚性相结合的土地规划。规划编制思路从以行政控制为主向激励、引导、控制相结合转变,对于生态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进行刚性控制,对于一般性用地,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保留适度的弹性发展空间。

(2)科学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借助于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之际,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适当调整,将与经济建设严重冲突的区域重新界定为建设预留区,将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划定为保护区,同时根据不同地区耕地资源禀赋与建设占用需求情况,将我国基本农田保护重心转移到具有农业生产比较优势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质量跟踪监督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从一次性划分转变为长期性保护,完善基本农田质量与环境污染的监测体系,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将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农业支持政策相衔接,通过直接补贴或间接资助建立农民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激发农民耕地保护积极性,提高基本农田保护效果。

(3)创造性实施耕地“占一补一”和“总量动态平衡”政策。重新审视耕地“占一补一”和“总量动态平衡”政策,在区域近期与远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与“总量平衡”的现实能力以及不同地区建设用地需求与耕地补充潜力的差异基础上,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短期内以争取实现省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为目标,长期内通过与省外资源丰富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开发保护收益共享。

(4)保障农民土地产权,增强农民耕地保护意识。在现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框架内,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创新有利于提高农民收益的土地产权安排,调动农民耕地保护积极性;坚决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严格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保护农民土地产权。

2.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机制,高效配置土地资源

数量庞大的建设用地能否用好,是耕地保护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能否同时实现的重要基础。我国20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经验表明,市场及价格是实现资源高效利用的最重要的工具。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是缓解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重要举措。

(1)改革工业用地供给方式,集中有序地供给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市场化进程的途径,改变当前工业用地“需求定供给”式的以协议出让为主的供地机制和模式,按照“规划控制—计划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操作思路,建立工业用地统一进入园区与“供给引导需求”机制下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主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模式,真正实现由市场来确定土地使用者、确定土地价格,将土地资源配置到效率高的企业和部门中去,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2)大力发展二三级土地市场,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建立完善二三级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建立统一的土地价格体系,促进土地资源流动,提升土地市场整体竞争性与土地配置效率。完善地籍管理与土地登记工作,为土地市场交易提供清晰的产权界定与产权保护服务。

(3)规范土地中介服务市场,理顺土地价格机制。整顿土地中介服务市场,严格审查中介机构资质,规范管理中介服务行为,改变当前由于管理不足,不动产中介组织运作不规范、企业信誉低下等问题,理顺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3.创新机制,促进土地资源跨区域开发利用

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与耕地补充潜力分析表明,未来我国建设用地需求仍然集中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的潜力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同时,东部地区新增单位建设用地创造的经济效益显著高于中西部地区。土地资源高效配置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要求东、中、西部地区依据其土地资源禀赋比较优势,联合开发、互通有无,实现区域整体土地效益的较大化。科学的发展观与政绩观的树立也为区域土地资源协作开发创造了新的机遇。

(1)建立区域性合作组织,协调地区利益。随着“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具有内在相似性的区域内行政单元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愿望不断增强。建议由省政府牵头组建区域合作组织,听取不同地区利益要求,建立区域交流平台,提出区域阶段性土地开发合作重点与合作形式。

(2)科学编制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开发区域土地资源。通过区域合作组织对区域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进行统筹协调,在利益相关地区比较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编制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区域土地开发模式及重点开发区域,以及区域竞争性土地资源开发的空间与时间安排,统筹区域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区域内土地开发与项目布局中的规模经济,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综合效益较大化或开发成本最小化。

(3)依托公共财政,建立区域土地合作开发机制。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建设一批区域重点项目,如区域性高等级运输网、区域性土地保护与整治项目等,改变区域土地分散开发的格局,培育具有较好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增长极,促进不同地区经济活动(如开发区)的空间集中。改革平均分配的公共财政机制,结合区域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布局重大工程项目,按照不同地区的贡献率,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对因整体开发而暂时受到利益损失的地区进行补贴。也可以建立区域土地基金制度,集中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对在一定时期内因配合区域整体开发而延迟土地开发或进行土地保护的地区进行专项补偿,实现土地收益的公平分配。

(4)建立区域土地利益共享机制。区域土地整体开发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现实可行的区域土地利益共享机制。对土地分散开发现状进行评价,寻找可行的跨区土地合作开发模式,计量、比较不同地区在土地合作开发模式中的收益—成本与单独开发中的收益—成本分布,考量不同地区对合作收益的贡献率,通过一定的资金流转或补贴方式,对贡献份额较大或利益受到损害的地区进行适当的支付。

4.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但仅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配置。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性、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都要求政府对土地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控,实现土地资源的社会利用。

(1)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建设用地供给计划都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在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预测基础上,结合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特点以及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科学制订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采取总量控制、弹性管理的方式,在确定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值上下幅度范围基础上,以价格手段进行微观调节,实现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

(2)加强产业用地供应管理。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制定相应行业的土地供应政策,通过土地供给总量与比例调控产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民经济区域布局需要、区域经济发展阶段特征及其相应产业政策重点,制定具有鲜明区域特点的产业土地供应政策,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3)实现工业用地集中布局与统一管理。根据不同地区比较优势与区位条件,结合现有各类开发区布局情况,选择若干适宜性较好的地段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实现新增工业集中布局,发挥产业集聚的规模效益。同时,从进入到开发对入园企业进行统一管理,严格落实产业用地门槛制度,防止土地浪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强化土地利用评价,建立区域性产业用地门槛制度。建立综合的土地利用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结合不同地区经济发展阶段及土地利用现状,科学评价土地利用现状。根据评价结果在不同地区之间重新配置土地利用刚性指标,奖优惩劣,鼓励土地集约利用。

根据国际与国内先进发展经验,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阶段与区域分工安排,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特点,依据产业政策、区域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土地投资集约度等标准,建立区域性产业用地门槛制度,防止建设用地盲目扩张。

5.改革土地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管理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经历了多次巨大变革,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目前的土地制度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当前,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土地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管理机制。

(1)改革土地产权制度。应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改革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基本前提下,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实现方式,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具体落到实处。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应在农地承包权物权化基础上,探索农户农地使用权制度成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可能性;对于城市国有土地,正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关系问题的存在,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在土地管理和权益分配上的委托—关系或土地权益分级占有和管理的可能性。二是按照“权利平等”的原则,公平对待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条件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

(2)创新征地制度。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把征地范围严格界定在公益性用地之内,控制征地规模;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除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还应对被征地农民就业转移、生活条件改变等造成的间接成本进行补偿;同时要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征地中的社会矛盾。在此基础上,探索征地市场化补偿机制建设的可能性。

(3)反思与改进土地储备制度,由第二财政到公共利益的土地储备。改革土地储备制度,根据城市土地供给与需求状况,科学确定城市土地储备量,量出为入,有效降低城市土地储备的成本和运作风险,促进城市土地储备运行效率的提高;增加公益性用地的收购储备,保障政府公益性土地的供给能力;加强立法,明确土地征购储备的职能、规范、运作方式,完善监察管理体制。

(4)建立土地基金制度,取代现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土地基金制度,规范土地收益的收缴、管理与使用;控制当期政府土地收益使用规模,在当前政府与未来政府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使用权。

(5)建立合理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金融资本对农地实物社会保障功能的替代,弥补征地补偿内容与标准不能一步到位的缺陷,保障社会稳定。重点在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援助机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着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扣除,或由负责征地的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立失地农民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其提供与城镇居民相同的低生活保障。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及法律援助机制,对征地行为的正当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征地过程的合法性等进行考察监督,维护农民权益,抑制私人“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完成,保障公益性用地的供给。

土地管理论文:简论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各地城镇化发展迅速,在城市,违法占地、用地现象日益增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难题日益显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在行政处罚法中及时次出现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从而实现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目标。对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理论界、执法界都对其缺少关注和探讨。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为例,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样本,从具体条文和机制建设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发现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并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探求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机制。

论文关键词 土地管理 综合执法 相对集中处罚权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该法第七章的七十三条至八十四条,集中罗列了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相对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责令退还等。在《行政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也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及时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综述

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于1992年被全国人大授予地方立法权,即深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后经2001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

该条例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城市规划法》(现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在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制定出台,对规范土地管理、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该条例历史性的开创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土地规划监察的先例,在深圳市,规划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拥有或承担相关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已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广泛存在和普遍应用于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管理领域。这一制度创制明确了责任主体,明晰了权力划分,提高了执行效率,对遏制土地违法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规划土地监察的职责和管辖。对监察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规定了执法机关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流程。在第四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和执行程序,保障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见到成效,有效打击了土地违法案件,保护了土地资源。

但是,随着各项事业改革向纵深推进,近年来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暴力抗法等情况屡屡发生,《条例》中的执法措施不够严厉,亟需创新执法手段、加重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三、城市土地管理综合执法制度面临的困境

为了响应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正,实行了行政综合执法。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至此,深圳市规划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就从规划管理部门转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就通过本土地监察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并逐渐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所借鉴学习。

笔者认为,本条例的主要作用是,有效整合了相关职权,提高了土地执法行政效率,也起到了精简了机构的作用,避免了多部门重合、重复处罚局面。但是,这种利用综合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在理论界一直备受争议。

(一)理论层面

1.违背了行政法理论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将土地规划管理执法方面对于行政处罚权力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授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土地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这就引起了现实操作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冲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或者土地规划执法处罚权的合格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级政府的行政规划部门没有相关职权,不具有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不能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明确规定已经被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僭越。

2.违背了行政法合法性中的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无权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权,法律的位阶高于其他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超越法律的规定,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基本原则。

3.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部门法都分别作了规定,在旧的法律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很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作出差别较大的执法行为。这也就是我们行政法理论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自由裁量行为,这样必经导致法律规范的适用混乱,影响行政执法的法制统一。

(二)现实困境

1.执法效率低下。除了理论上的问题外,在实践中,集中行政处罚权也面临着影响执法效率的问题。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例,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土地监察管理部门。而在现实中,土地监察管理部门却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土地管理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能是现学现卖,抓耳挠腮。面对查处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不得不先到规划部门查询该建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还肩负着为被执行人提供补救措施的咨询义务,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2.执法难度较大。仍以规划执法为例,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专门从事集中处罚的专门人员,他们一般不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也对具体规划项目的选址、论证及证书的核发缺乏了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就直接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缺少底气,没有说服力,在与当事人互动过程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这也直接影响执法工作力度,为日常执法带来较大难度。

四、城市土地违法相对集中处罚的立法建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是在我国行政执法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不断加大,我们也发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亦存在着众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在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管理的缺位,我们仍需对有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促进城市土地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及时,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原则。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将违法建设进行的梳理和分析,明确各单位执法责任,对于不同的行为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执法。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只能相似的部门进行适当整合,对专业性不强的程序性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适当集中。这样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有利于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最终实现“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良好执法局面。

第二,将个人和国家机关均纳入监察。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现象比较严重,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执法不平等”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明确地将国家机关等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必有利于查处和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在规划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要创新执法措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针对这种情况,该条例应该学习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进行执法措施创新,比如增加关于“强制拆除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定、提高加处罚款的额度;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应增加“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办理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登记”等规定;针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犯罪等情况,应增加“建立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机制”规定。

第四,要尽量避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抵触。要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梳理和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以及没收违法收入、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相关费用承担、法定期限等,如必须增加和修正“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违反行政强制法期限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等规定。

第五,加大对违建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来看,目前深圳违法建筑多顶风加建的情况,应在条例中加大对这类现象的处罚力度,提升条例中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罚款额度,将两万元上限提至二十万元,以有效威慑违法分子、遏制私搭乱建行为。

综上,对城市土地管理执法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适用性已经成为共识。在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救济制度的同时,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依托,从立法、执法两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土地管理执法效率,从而减少和避免因不当执法造成的不利后果。

土地管理论文:我国土地资源立法的重大发展——《土地管理法》评析

1998年8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计8章86条,与1988 年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旧《土地管理法》)7章57条相比,不仅编写体例, 纲目结构更趋合理,而且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充实。本文拟从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内容的变化、发展入手,探讨我国土地资源立法发展的成就,试图对新《土地管理法》进行评价。

一、新《土地管理法》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源泉,是人类生活、生产等一切活动的场所,亦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条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把人口多、耕地少作为基本国情,加强人民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国情教育;同时,还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规范土地管理。如旧《土地管理法》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加强土地,维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法。”但是,旧《土地管理法》由于过分强调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都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没有从根本上揭示合理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系,实践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有些地方或单位搞圈地开发,滥占乱用耕地的现象,致使我国耕面积骤降,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生态环境失衡,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并业已构成了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制约因素。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及时调整了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它与1988年《土地管理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指导思想相比,后者反映了一定经济目的对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的驱动,是一种实用主义立法,前者却真实地反映了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必须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从而使我国土地资源立法发生质的飞跃。

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可持续发展是针对以资源高消耗和环境污染为特点的生产和消费体系来支撑整个社会文明的传统发展模式而提出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注:张利田、呼利娟:《区域人地系统调控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的新模式。1992年6月,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关于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从而使可持续发展思想成为全球性政治保障。1994年4月, 我国政府亦正式发表了中国资源、环境发展问题白皮书《中国21世纪议程》,宣告我国政府已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模式。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地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按可持续发展模式检讨、修订了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从而使《土地管理法》成为强化土地资源管理,防止土地资源衰退与短缺,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新《土地管理法》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历史的观点看,欧、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几乎都是靠资源,特别是土地等不可再生资源的高消耗和生活资料的高消费来支撑和刺激其经济高速增长的,这些国家掠夺式的发展模式对土地资源和环境造成了重大的危害,并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我国与这些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不仅改革开放较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极其低下,而且正面临着人口、就业、环境、资源等多重危机的困境,而这些无一不与土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开发利用有关,它客观地要求我国经济发展必须寻找一种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非传统的现代化经济发展模式,借以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被创新、运用,土地资源与自然环境获得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因此,我国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土地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有序、高效、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这种指导思想在我国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规定中得到了的贯彻和实施。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而编制的合理分配土地和调整各类土地的利用结构与布局的战略构想和设计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调控、管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安排生产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手段,是土地管理立法的核心。旧《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这一规定虽然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编制的根据、原则以及如何确定其合理性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地方不顾本地区的土地资源状况和社会发展计划,盲目将城镇道路周边划定建设用地,盲目地划定各类开发区;有些地方土地分类混乱,滥占乱用耕地;甚至有些地方还巧立名目,滥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圈地开发,致使土地衰退抛荒。(注:习龙生、王肯堂主编:《中国房地产法实务全书》,今日中国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120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本不能发挥宏观调节土地资源和微观管制的作用。为了切实强化土地资源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确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同时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及其编制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包括:(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为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质量,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作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基础的农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根据土地调查、土地统计所获得的土地资源资料而编制的土地利用的设计方案。从我国新《土地管理法》规定来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两个子系统构成:(一)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用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需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二)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该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政府编制自己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均必须符合上级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定土地利用区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公告。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构成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如需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三、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措施,保障土地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新举措。新《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根据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已接近极限的基本国情而确立的法律原则。我国过去土地管理法虽然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但因具体措施不力,保护手段落后,乱占滥用土地,掠夺式使用耕地的现象仍在继续蔓延,土地资源衰退现象十分严重。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确界定其法律概念。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耕地保护是新《土地管理法》的重点。耕地保护的实质在于预防耕地减少和退化,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破坏和损害,以有效地提高和改善土地的自然经济条件,促进土地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当前,我国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锐,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耕地承载力已接近极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土地退化、损毁和质量下降问题突出。(注:黄仲权等编著:《土地管理法》手册,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版,第95页。)因此,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当务之急。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法律原则,并明确规定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相应的措施。

1、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恳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恳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恳费,专款用于开恳新的耕地。因此,现金补偿不得以现金替代应开恳的耕地,借以稳定耕地的保有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恳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照新《土地管理法》,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利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疏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国家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及其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也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禁止闲置、荒芜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质量。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加强未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水土流失不仅直接减少现有的土壤面积,而且还能使土地地质退化,土地生产能力衰退。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对耕地特殊保护的同时,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也作了相应的规范。从总体上看,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适宜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但是,开恳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开恳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潭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恳,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聚地退耕还林、还湖、还牧。

四、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土地利用状况、效果的检查、监测和验证等一系列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1 )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2 )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耕地转为非耕地,保障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查处弄虚作假、移花接木等行为;(4)占用耕地补偿和开恳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占多少, 垦多少”原则得以实现;(5)土地利用状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以及闲置、抛荒耕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6)土地权属的监督检查等。

为保障土地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自己无权处理的,应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报行政监督机关予以处理;如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土地监督检查制度的确立不仅为土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处理及程序等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监督检查的制度化对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吸取我国近十年土地立法和执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原有《土地管理法》的内容进行了的调整和充实,相信它的实施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高效发展奠定可持续利用土地的基础。

土地管理论文:土地管理局员工创先争优活动心得体会

2012年土地管理局员工创先争优活动心得体会

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党中央创新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对“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要想让创先争优活动成为促进发展、保障和谐的动力,一定要首先激发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为党员是基层组织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只要党员都能做到“”,党组织集体一定就能成为“先进”。因此,从党员抓起,从基层做起,唯有如此,创先争优才会生机勃勃,并在促进发展、保障和谐中体现出来活动的目标及实效。下面是我对此项活动的心得:

一、充分认识创先争优的重要意义

(一)创先争优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是要坚持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勤奋学习,扎扎实实地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要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把发展作为及时要务,立足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创先争优,创造业绩。具体到每个党员身上,就是要坚持埋头苦干,不事张扬,狠抓落实,形成重实际,说实话干实事求实效的良好风气,真正做到每项工作都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成效,以实实在在的成绩来体现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二)创先争优是构建和谐的重要载体。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的目标是由无数具体工作推动的。这就需要我们党员进一步解放思想,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的业绩。

二、以积极向上的姿态,大力发扬创先争优精神

创先争优是各项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要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全所党员干部职工必须始终保持先进性,大力发扬创先争优精神。

(一)要有新的观念。观念是行动的先导,面对城市建设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我们的思想观念必须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用发展的眼光审视自己,努力克服安于现状、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思想观念,以改革的精神提高和完善自己。

;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更多

站内范文搜索 (二)要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健康的精神充满斗志,能让人勇气倍增,精神状态的优劣,直接表现在工作作风上。党员干部要激励自己不满足现状,更上层楼,做的工作,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永远意气风发、英气勃发、百折不挠、自强不息,有克难制胜、奋发有为的意识,有锲而不舍、创优争先的劲头。

(三)要有开拓创新的胆略。勇于创新,事业就会前进,怯于创新,发展就会停滞。现阶段的发展,迫切需要开拓创新精神。开拓无边界,创新无止境,党员干部职工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挖掘创新潜能,发挥创新才干,改善服务手段,改进工作方式,用新思路、新举措开辟新道路,取得规划设计工作的新成果。

(四)要有艰苦奋斗的作风。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体现。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具体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如果不艰苦奋斗艰苦创业,只想在已有的成果上坐享其成,就会坐吃山空,这样注定任何事业都是没有希望的。忧劳兴国,逸豫亡身。要树立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始终与人民同甘共苦,为促进经济社会大发展而不懈努力。

三、完善机制,联系实际,加强领导,确保创先争优取得实效。

(一)完善工作机制。

科学的工作机制是激励创先争优的保障。一是完善目标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责任目标体系,将责任目标进一步细化、量化。二是完善用人管理机制。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对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创先争优做出突出成绩的职工要给予重用。

(二)坚持注重实效。创先争优要靠工作的实际效果来体现,具体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规划设计工作相结合。围绕全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强力攻坚,全力突破,使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环境不断优化,制约因素不断减少。二是与构建和谐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不断健全各项制度和机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相结合。广大党员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思想上先入一步,并以自己的形象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凝聚群众,行动上奋勇争先,增强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与干部作风建设相结合。各级党员干部都要在工作作风上有新表现,在精神状态上有新面貌,把心思用在事业上,把精力用在工作上,切实把城市规划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土地管理论文:三旧土地管理方案

及时章总则

及时条为加快推进我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促进我县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78号)和《印发市区“三旧”改造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已标图建库、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用地,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用地收购程序

第四条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可由县政府依法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五条政府有偿收购“三旧”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定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权属核查。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实施计划,由县“三旧”改造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拟购买、收回土地的使用者、面积、用途、四至、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二)费用测算。县“三旧”改造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权属核查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项目的现状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三)协商谈判。根据评估土地购买、收回补偿费用情况,由县土地储备部门会同县“三旧”改造机构、相关部门与被购买、收回土地使用者进行协商谈判。

(四)方案报批。在协商意见谈判达成一致后,县“三旧”改造机构根据权属核查、费用测算和协商谈判情况,拟定土地收购方案及项目改造方案,经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提交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审批。

(五)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收购方案经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者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将土地移交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即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六条收购“三旧”用地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如需要以等值置换土地的方式进行补偿的,由县规划建设部门拟定土地置换方案后,提交县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改变土地用途

第七条“三旧”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78号文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

第八条由政府统一收购再出让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用途调整的,经县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提交县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九条非政府收购的“三旧”改造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试行)》(龙府]58号)办理。

第十条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按我县现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土地收益管理

第十一条“三旧”改造中国有企业搬迁、旧村庄改造用地,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土地纯收益可按15%的比例返还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再发展。土地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成本或收购补偿价格和支农支出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出让收入。土地纯收益由县国土、财政、“三旧”改造办公室等部门联合负责核定。

第十二条政府出让土地成交后,土地使用者依法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土地价款后,由县国土部门通知企业或村集体,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土地纯收益,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土地纯收益部分按有关规定返还给企业或者村集体。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土地管理论文: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农村体土地管理机制

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农村体土地管理机制

科学发展观的及时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因此国土资源工作必须服务发展,必须把观念从单独注重gdp的增长,注重经济的发展转变到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上来,选择科学的资源利用方式,妥善处理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而农村将是我们的主战场,集体土地将是我们重点研究和管理的对象,正如顾局长讲的,我们的工作重心将会转向农村,这是因为:

一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事,事关全局。不管是革命时期,还是建设、改革时期都是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着力解决的问题。有人认为农业在经济总量中从30年前的27.9%下降到目前的11.8%,不怎么重要了。本人认为,不管农业在经济总量中的份额如何下降,农业的基础地位不会改变,不管我国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吃饭问题始终是大事,任何时候都马虎不得。

二是改革发展的突破口。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改革开放,必须把握农村改革这个重点,在统筹城乡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推动科学发展,必须加强农业发展这个基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稳定的基石。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抓住农村稳定这个大局,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安居乐业,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决定》用“三个没有”和“三个最”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了精辟概括。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小康。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落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

四是土地管理的薄弱环节。点多面广管理人员少,政策滞后且不配套,所有权虚置,所有权人缺失,使用权不明晰、不稳定,流转无章无序无政策支持,但又确实存在隐形交易,集体土地权能不清,财产权利没有显化,耕地保护有责有权无利无保障措施,一句话在这一块还存在许多政策和管理上的盲区。

“三农”问题最关键还是土地问题。土地革命时期是打土豪分田地,互助合作社、初级社到也是以土地、农具、耕牛作为入社的基础。改革开放时期,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市场经济时期,土地的资本化。简而概之都与土地有关。目前农村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站在这个历史时期,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做些什么呢?这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本人认为:

一、牢固树立三个意识

一是必须牢固树立耕地保护的意识。耕地保护是立局之本,是及时位的责任。在耕地保护的问题上,中央领导、农民、学者比我们站得高、看得远、呐喊的力度大。有人讲经济发展了,有钱能买粮食吃,但真正粮荒时,有钱是买不到粮食的。耕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看得非常重,我现在有点不敢到乡下去,因为我们的管理还不是很到位,经常听到骂声,作为土地监管者深感惭愧。所以我们在做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选址时一定要有保护耕地的意识,要敢于对一些用地单位说不,对领导要多宣传,国土局及时责任就是保护耕地,国土局成立的初衷就是要明确一个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土地,保护好耕地,所以我们必须高举耕地保护这面旗帜。

二是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解决。农民是弱势群体,在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农民建房审批、办证等方面,我们要设身处地为他们排忧解难。比如农民建房他选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我们不能一句话不行就了事,而要换位思考,帮助他们另选地方,甚至还要做一些协商、调解等工作,排除干扰和阻力,把好事办实。“哑巴建房”的小品可以说是农村的真实写照,事做好了他们会一辈子感激,杀狗、杀鸡是发自内心的感谢。农民最容易满足。所以我们能为他们多分点忧就应多分点忧。特别是土管所的同志,时刻与他们打交道,一定要记住他们是弱势群体,为民服务是我们的应尽之责。

三要牢固树立维权意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当作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有统筹城乡的发展观,在征地和土地方面,流转一定要想得通,不要总想着不要好了“她(他)”。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是多予少取放活。农业税都不收了,而且还要补贴,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利于农民哩?我讲的是思考问题、研究改革时应有这种思想和境界。当然在执行 政策,必须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农民不贫患、患不平意识最强。比如现在的增减挂钩政策要大力宣传推介,这一政策既解决了用地指标的瓶颈问题,又能为农民改造房屋、农村土地整理开发等新农村建设解决一部分资金问题,何乐而不为,我们要当好这个中介。

二、建立六种机制

(一)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

在原有占补平衡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提高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五级五长责任制、违法占用耕地的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基础上,为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还应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对保护责任人也就是耕地承包人进行经济补偿,保障保护人在经济上不吃亏。

(二)规划控制的引导机制

这里主要解决规划的编制问题和执行规划的刚性问题,过去我们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重解决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建设的空间布局,而村庄建设问题研究太少,对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的空间布局关注太少,实现的手段也缺乏,而现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减挂钩都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造成刚刚投资搞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又要调成建设用地、有新房无新村的问题、房子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长期基本农田保护区中间等。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

(三)用途管制机制

这次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里就面临对承包地转让后挖鱼塘、种果树、种草皮等问题。种经济作物好说,种花卉苗木又可以退一步作可调整地类,但如果一步步蚕食我们应该怎么看、怎么管,值得我们研究。

(四)同地同价的征地补偿机制

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现行的征地制度肯定会要改革,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肯定会有区别。同时决定还强调要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这些规定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想象空间。

(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

集体土地流转基本可以分为五块:荒山荒地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林权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民宅基地流转。

目前我们要管的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这个问题在国土系统内探讨了很多年,湖南省从20xx年开始调研,20xx年在郴州、长沙两市开展试点,最近省政府通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村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包括存量土地和新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因此我们要加紧研究、细化措施,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六)违法用地的预防机制

要确保违法用地减少,最关键也是最节约的办法就是要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巡查力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共同责任体系,充分调动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保护土地的积极性和意识。

三、当前急于要做的几项工作

1、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抓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3、要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和实行有偿使用、流转的低保护价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工作程序。

土地管理论文: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意见

为加快我县城镇建设步伐,加强城镇规划区域内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推动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县域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划拨范围,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审批划拨用地。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非营利性),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严禁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将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土地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划拨。连续2年未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划拨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土地范围的确定

1.县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兴建办公场所,需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燃气供应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道路、广场、绿地)按规定划拨供地,营利性供水、供气和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

3.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及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实行划拨供地,营利性的除外。

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实行划拨供地,营利性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

5.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特殊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二)划拨用地土地价格的确定

经省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

1.划拨土地的价格:占用耕地的每亩20万元,占用林地、荒山等其他土地的每亩18万元。

2.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办公用地划拨用地面积需严格控制,按在编人数(以编办核定为准)人均50平方米以下标准核定划拨土地面积。核定划拨面积的土地价格根据及时款标准缴纳,超出核定划拨面积的土地价格按占用耕地每亩25万元,占用林地、荒山等其他土地每亩23万元。

(三)划拨土地所需资料

1.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报告;

2.项目立项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表、批单;

4.规划定点图、总平面图或初步设计图;

5.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6.法人代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7.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或批复。

(四)土地划拨程序

1.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国土部门拟定供地计划;

3.相关部门(发改、规划、环保、城建开发公司)办理手续;

4.国土部门将划拨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国土部门拟定划拨供地方案;

6.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7.缴纳相关费用;

8.发放划拨决定书;

9.划拨结果公示。

二、严格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强化土地税费征管

凡需规划建设使用的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划拨供地外,一律实行有偿供地。对工业、金融、保险、旅游、商业、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休闲旅游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

(一)对汝城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公共事业、金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驻汝机构等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实行挂牌方式,出让底价按评估后集体议定的价格执行。

(二)取得土地后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确需改变的,需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征求国土部门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改变,并按新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补交出让金。

(三)出让土地程序

1.国土部门拟定出让计划;

2.国土部门与规划部门共同设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

3.国土部门拟订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4.编制出让文件;

5.出让公告;

6.出让实施;

7.签订成交确认书;

8.成交公示;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切实规范用地秩序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

(二)规划、国土部门不得违规批准城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住宅。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未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不得向城镇居民私下交易。

(三)不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动工开发的,对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费统一按划拨或者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误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县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土地管理论文:土地管理局干部述职述廉

前年,我被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至今已一年有余。自我上任的那24小时起,深感责任重大,担子很重,我下决心要恪尽职守,不辱使命,求真务实,勤政为民。因此,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开拓进取,扎实苦干,为我区房屋土地管理工作发展保持良好势头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下面,我就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是主管全区房屋、土地、旧改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贯彻执行有关房屋、土地管理、旧改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房屋、土地、旧改及住房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土地利用、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培育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加强物业管理,推进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整治等等。

我的岗位职责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帮助下,认真履行局长的职责,带领全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不断加强物业行风建设,加快推进旧改动拆迁,提升百姓居住环境,增强房地队伍素质,为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一、加强学习,发展,努力提升行政能力和自身素质

房地工作对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又一次学习锻炼的机会。为此,我始终带着责任感和紧迫感,带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严要求,发展,努力提高驾驭全局的工作能力和决策水平。

一是加强学习。作为一名年轻干部,面对政策形势的变化和居民群众需求的提高,我认识到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尽快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此,我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等精神,认真参加领导干部学习讲座、机关中心组学习和党员组织生活,认真参加各项业务和科学知识技能培训,并在工作中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理论指导实践,更好地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是深入调研。针对薄弱环节和工作瓶颈,我着力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尽力寻求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创新体制机制,如物业管理行风建设中引进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新机制;动拆迁推进中探索构建区内和区外、近期和远期、建购改相结合的筹措房源新机制,等等。作了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三是深入基层。房地局主管的旧区改造、物业管理、廉租解困、房地产交易等,都与居民群众密切相关。我坚持以工作大局为重,以居民利益为重,少塑形象工程,少摆花架子,着力解决关系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此,我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现场踏勘动拆迁基地,召开物业管理现场会落实整改措施,倾听居民群众的呼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

二、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房地工作政策性强,法制规范性强,要求必须依法行政,按客观规律办事。因此,在我来房地局一年的时间里,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

一是重视法律学习。自担任区房地局局长以来,在自学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我将法制教育作为局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邀请有关专家为执法干部上辅导课,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居住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的培训;组织公务员参加“依法行政与WTO”及《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为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准备工作,组织力量对全局的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了清理。在推进动拆迁工作时,坚持依法动迁,年共作出行政裁决件,组织强迁次。加大新建品房小区违章搭建和违章装修的执法力度,年行政立案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份,拆除违章平方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件。

三是健全执法责任制。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勤政廉政,认真贯彻执行区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把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分层次分解到各科室和岗位,确定执法责任。

四是认真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在工作中,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对各位人大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亲自阅处,而且组织专门力量,落实办理工作,要求承办人主动与代表联系,上门听取意见,对于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处理;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年共答复人大代表书面意见件,做到答复率、走访率、满意率%。

三、着眼目标,求真务实,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来房地局上任后,我提出了“熟悉情况,理顺关系,确保完成年初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工作思路,确定了“抓好土地收购使用管理、抓好旧区改造动拆迁、抓好物业管理行风建设、抓好百姓居住环境改善、抓好房地产交易”等项工作重点,以“干一件,成一件”为指导思想来完成好自己履行职责的各项工作。

一是抓旧改动拆迁管理。在动迁基地推行拆迁管理五项制度,实施“阳光动迁”,提高动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和加大对拆迁主体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去年共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拆迁居民户,并完成块拆迁基地的收尾工作;今年目标是拆除旧房万平方米。截止目前,已拆除房屋面积万平方米,动迁居民户;积极破解难题,年共筹措动迁房源万平方米,今年目标是筹措动迁房源万平方米,截止目前已筹集万平方米,保障了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基地动迁工作的及时推进。

二是抓土地收购使用管理。加强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和执法监察,组织对年月份以来的件经营性土地出让情况逐宗进行检查;制定了《杨浦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办法》,严格土地批后管理;加强土地使用调控,调整房地产开发结构,确保“知识创新区”建设需要及疏解全区人口、调整结构的需要。年共收购置换地块幅.亩,超额完成了区人代会确定的责任目标;招标出让地块幅.亩;今年收购目标是—亩,截止目前已收购土地幅亩。

三是抓物业管理行风建设。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管理重心下移,推行小区经理责任制,构筑物业行业属地化、一体化管理机制;邀请名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行风评议队伍开展物业行风监督,扎实推进物业行风建设。组织开展对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先后推出了个.万平方米新建品房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加强物业行风建设,提出了“软件强化、硬件提升、体制创新、机制完善”的行风建设思路,采取自查和抽查的方式开展行风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落实整改。

四是抓房地产市场交易。年新建品房出售面积.万平方米,存量房出售面积.万平方米,实现房产交易契税.亿元。年上半年新建品房批准预售万平方米,存量房出售万平方米。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工作;联合工开展动态巡查,对家无证无照的房地产经纪企业进行查处;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家房产开发企业和家房产中介开展“放心售楼”、“放心中介”活动,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加强品房预售行为的执法工作,推行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营造透明的购房环境。

四、着眼服务,勤政为民,牢固树立公仆意识

房地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形象。

一是切实改善百姓居住环境。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截止目前,新受理申请户,落实配租户;研究试行“积累存储”配租新方式,提高配租率,为廉租家庭提供解困新途径;继续做好房改工作,受理“有限产权房接轨”手续户;加大小区整治力度,在去年完成小区整治.万平方米、成套改造万平方米及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础上,今年计划完成小区整治万平方米、成套改造开工.万平方米及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

二是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我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坚持周四领导接待日制度,着力解决物业管理、动拆迁工作中百姓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一年来共处理人民来信件,按时办结率%;区政府督查件件,按时办结率%。

三是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在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积极推进政风建设和推行政务公开。一方面,按照“受理与办理分开,一个窗口进出”的思路,对项分项行政业务实行“一门式”行政业务办文制度,提高审批管理的透明度;另一方面,推行实事项目工作进展网上公开,接受百姓监督评议;启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局—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共梳理条,并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接待居民咨询;每周组织人次参加区市民接待服务中心、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接待工作。

五、廉洁奉公,以身作则,狠抓队伍建设

我始终把“三讲”、“四自”、“六观”及“三条高压线”作为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的座右铭。一年来,在学习中不断汲取养料,进一步提高本人的党性修养和工作水平。

一是强化自身建设。我在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基础上,坚持以事业为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会前酝酿、民主讨论、会议决定”的工作方法,尊重同志、团结同志、信任同志。在廉政方面,能遵守有关规定准则,能履行好“一把手”的职责,以身作则,按规定做好个人收入申报、住房申报等重大事项报告等。

二是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我局实际组织开展“牢记‘两个务必’弘扬勤政新风,推动杨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树立“开拓创新、迎难而上、勤政效民、服务至上”的精神,加强机关思想、组织、制度、政风建设,塑造服务窗口新形象;认真抓好廉政建设工作,逐级签定《杨浦房地局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是坚决执行《十项措施》、《五条禁令》。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对国土资源部《十项措施》、《五条禁令》的学习教育,并与业务工作结合部署,发挥自身表率作用,着力抓好落实工作,要求干部职工做到“三个到位”,即“思想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和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自从任职以来,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我与党政领导班子一道团结一致,勤奋工作,努力推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不辜负人大常委会的重托和人民的厚望。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深层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旧改动拆迁资金筹集和房源筹措难度加大,动拆迁推进难度加大;、物业管理工作“服务不到位、维修不及时、收费不合理”的问题依然存在,历史欠帐多,体制尚未理顺,机制尚待完善,物业行风建设纵向有进步,横向尚有差距。、自身业务水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任的一年,可谓“如履薄冰”,在接下来的任职期间,我将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区人大的决议、决定,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知识杨浦”目标,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加快旧区动拆迁步伐,调整房地产开发结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提高百姓居住环境”的总体思路,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夯实理论功底,尤其要加强业务学习,从而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思考,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掌握从事本职工作的业务知识,更好地推进杨浦房地产事业的发展。

2、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格土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加强调研,破解难题,加快推进动拆迁;加强物业行风建设,继续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改善百姓居住环境。

3、加强机关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认真开展“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主题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树立房地窗口新形象。

土地管理论文:土地管理法规定思考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计8章86条,与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旧《土地管理法》)7章57条相比,不仅编写体例,纲目结构更趋合理,而且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充实。本文拟从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内容的变化、发展入手,探讨我国土地资源立法发展的成就,试图对新《土地管理法》进行评价。

一、新《土地管理法》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源泉,是人类生活、生产等一切活动的场所,亦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条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把人口多、耕地少作为基本国情,加强人民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国情教育;同时,还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规范土地管理。如旧《土地管理法》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加强土地,维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法。”但是,旧《土地管理法》由于过分强调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都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没有从根本上揭示合理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系,实践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有些地方或单位搞圈地开发,滥占乱用耕地的现象,致使我国耕面积骤降,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生态环境失衡,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并业已构成了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制约因素。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及时调整了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它与1988年《土地管理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指导思想相比,后者反映了一定经济目的对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的驱动,是一种实用主义立法,前者却真实地反映了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必须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从而使我国土地资源立法发生质的飞跃。

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可持续发展是针对以资源高消耗和环境污染为特点的生产和消费体系来支撑整个社会文明的传统发展模式而提出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注:张利田、呼利娟:《区域人地系统调控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的新模式。1992年6月,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关于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从而使可持续发展思想成为全球性政治保障。1994年4月,我国政府亦正式发表了中国资源、环境发展问题白皮书《中国21世纪议程》,宣告我国政府已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模式。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地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按可持续发展模式检讨、修订了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从而使《土地管理法》成为强化土地资源管理,防止土地资源衰退与短缺,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新《土地管理法》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历史的观点看,欧、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几乎都是靠资源,特别是土地等不可再生资源的高消耗和生活资料的高消费来支撑和刺激其经济高速增长的,这些国家掠夺式的发展模式对土地资源和环境造成了重大的危害,并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我国与这些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不仅改革开放较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极其低下,而且正面临着人口、就业、环境、资源等多重危机的困境,而这些无一不与土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开发利用有关,它客观地要求我国经济发展必须寻找一种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非传统的现代化经济发展模式,借以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被创新、运用,土地资源与自然环境获得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因此,我国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土地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有序、高效、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这种指导思想在我国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规定中得到了的贯彻和实施。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而编制的合理分配土地和调整各类土地的利用结构与布局的战略构想和设计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调控、管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安排生产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手段,是土地管理立法的核心。旧《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这一规定虽然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编制的根据、原则以及如何确定其合理性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地方不顾本地区的土地资源状况和社会发展计划,盲目将城镇道路周边划定建设用地,盲目地划定各类开发区;有些地方土地分类混乱,滥占乱用耕地;甚至有些地方还巧立名目,滥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圈地开发,致使土地衰退抛荒。(注:习龙生、王肯堂主编:《中国房地产法实务全书》,今日中国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120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本不能发挥宏观调节土地资源和微观管制的作用。为了切实强化土地资源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确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同时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及其编制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新《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包括:(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为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质量,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作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基础的农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根据土地调查、土地统计所获得的土地资源资料而编制的土地利用的设计方案。从我国新《土地管理法》规定来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两个子系统构成:(一)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用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需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二)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该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政府编制自己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均必须符合上级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定土地利用区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公告。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构成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如需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三、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措施,保障土地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新举措。新《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根据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已接近极限的基本国情而确立的法律原则。我国过去土地管理法虽然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但因具体措施不力,保护手段落后,乱占滥用土地,掠夺式使用耕地的现象仍在继续蔓延,土地资源衰退现象十分严重。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确界定其法律概念。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耕地保护是新《土地管理法》的重点。耕地保护的实质在于预防耕地减少和退化,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破坏和损害,以有效地提高和改善土地的自然经济条件,促进土地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当前,我国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锐,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耕地承载力已接近极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土地退化、损毁和质量下降问题突出。(注:黄仲权等编著:《土地管理法》手册,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版,第95页。)因此,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当务之急。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法律原则,并明确规定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相应的措施。

1、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恳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恳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恳费,专款用于开恳新的耕地。因此,现金补偿不得以现金替代应开恳的耕地,借以稳定耕地的保有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恳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照新《土地管理法》,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利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疏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国家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及其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也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禁止闲置、荒芜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加强未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水土流失不仅直接减少现有的土壤面积,而且还能使土地地质退化,土地生产能力衰退。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对耕地特殊保护的同时,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也作了相应的规范。从总体上看,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适宜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但是,开恳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开恳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潭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恳,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聚地退耕还林、还湖、还牧。

四、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土地利用状况、效果的检查、监测和验证等一系列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2)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耕地转为非耕地,保障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查处弄虚作假、移花接木等行为;(4)占用耕地补偿和开恳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得以实现;(5)土地利用状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以及闲置、抛荒耕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6)土地权属的监督检查等。

为保障土地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自己无权处理的,应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报行政监督机关予以处理;如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土地监督检查制度的确立不仅为土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处理及程序等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监督检查的制度化对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吸取我国近十年土地立法和执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原有《土地管理法》的内容进行了的调整和充实,相信它的实施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高效发展奠定可持续利用土地的基础。

土地管理论文:国土局完善村级土地管理制度

及时章总则

及时条为切实加强我县村级国土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测绘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县内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执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协同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级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耕地保护

第四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制订、执行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执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第五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或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抛荒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七条实行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明确县城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

第九条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符合规划的村庄、集镇、建制镇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须按程序依法批准。严格禁止“以租”的非法行为。

第十条村级企业、学校、村部、安置区、敬老院以及其他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利用空闲地、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的,决不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村级企业、学校、村部、安置区、敬老院以及其他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节约、集约利用村容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依法经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改变住房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再批准宅基地。

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成员,若父母需要建房的,必须依靠一子或一女(女儿出嫁且户口迁往男方除外)建房。

第十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批准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或原基改建住宅,发放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住宅修建后应当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

第十七条村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实行“三到场”的管理制度,即: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宅基地申请后,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审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面积、位置和要求使用土地。

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密切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村民建房是否符合条件。

第四章土地权属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集体土地氖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逐步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基本农田的登记发证工作。

第十九条乡(镇)、村(居委会)农民集体兴办集体企业、修建水利、电力、道路、通讯、村部、文化教育及其他公益设施时应作好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土地权属矛盾,不得损害任何集体和个人的权益。

第二十条乡(镇)、村(居委会)应对本范围内因征地拆迁、土地开发整理、集体企事业和公益设施建设、集体资产处置和村民建房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和测量标志保护人员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损毁、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章矿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全县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开采权,并办理登记;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四条禁止以承包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制度,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建立证照颁发管理情况的通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证照到期的,要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暂扣有关证照。

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按期进行采矿权许可证年审、年检和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七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不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采矿区的地质环境监督和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发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的扩大。

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发现险情后,应在半个小时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半小时内同时上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

第六章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应按照《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符合《长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长沙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完成过程土地权属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权益分配、土地权属调整和土地变更登记以及由此引发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其中所有权确认和调整,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申报立项;协助、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和协调处理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各类矛盾纠纷。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搞好土地开发项目工程管理,按要求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加强土地开发资金管理。土地开发费管理使用情况必须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要求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对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等设施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维护责任,确保各项工程设施正常使用和发挥效益。

第七章征地拆迁

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征地拆迁标准、程序、资金管理、矛盾处理等各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与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共同支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好征地补偿工作。

第三十四条自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征地范围抢建、抢修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设施,抢栽、抢种农作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还应提供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第三十七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支付属于被征地农民的有关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十九条征用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被安置人员应与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

第四十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征用土地而引起的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执法监察

第四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履行对全县国土资源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事项有: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

(三)基本农田及其他耕地面积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的情况;

(四)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情况;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的代收代缴以及征地费、耕地开垦费等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七)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价格评估确认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实行监察岗位责任制。加强动态巡回检查,凡是在巡查检查工作中敷衍了事,对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的,要依法追究巡查人员的责任。

县人民政府将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向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目标管理责任书,由乡(镇)人民政府分解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实施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严格土地执法,切实规范用地秩序。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要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法律知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出现未批先用等非法用地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当事人收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通知书后拒不停止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职有权予以制止;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村级建设必须严肃查处,无条件拆除建筑物,限期恢复原貌,情节严重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而逾期不缴纳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属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需补办转用手续的,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确属不能办理转用手续的,一律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八条农村村民凡弄虚作假、制造伪证等手段骗取批准和非法批准的建房许可一律无效,按非法占地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房屋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五十条以承包、买卖、出租、转让等方式擅自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勘察、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不按期进行采矿权许可证的年审、年检和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取缔或关闭。

第五十二条对证照过期或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当地国土资源所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凡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被征地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迁腾地;逾期不拆迁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