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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论文

摘要:民间文学无论是在知识传授,还是在道德塑造;无论是在礼俗伴生,还是在娱乐休闲方面的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钟敬文教授曾这样说过:“民间文学所能给予人们教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是重要而不可缺少的。这种自发的教育内容和形式不但在民族非正统教育起着经常的和巨大的作用,它在我们新时代的教养中,也是不可缺少的有效手段的一部分。
民间文学论文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教学论文

一、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及时线的高技术应用型人才,它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企业岗位所需要的能力培养上,这有别于大学本科教育侧重于对学生的知识培养和科研培养。因此,高等职业院校在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设置时,大多呈现出这样的趋势: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把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作为课程目标的基本要素;课程设置与市场需求、行业标准接轨;强调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并重等等。不难发现,高等职业院校把学生技能的培养作为首要任务,其在进行课程体系的开发与设置时更多的将重心倾向于专业课程,而对于基础性的公共课程却重视不够。这些无疑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起到了促进作用,使学生毕业后进人企业时能快速地融人工作岗位,胜任自己承担的工作,但在另一方面学生其他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却无法得到加强。民间文学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结晶,其内容博大精深,形式丰富多样。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通过大学语文、文学鉴赏等课程中民间文学的学习和鉴赏,不仅可以了解我国古代想象丰富的神话传说(例如女蜗造人、后界射日、夸父追日等),还可以领略许多情意缠绵的爱情故事(例如牛郎织女的爱情故事、梁山伯与祝英台的爱情故事);不仅可以学习寓意深刻的童话寓言(例如愚公移山的故事),还可以感悟慷慨悲壮的爱国篇章(例如屈原忧国忧民的爱国故事,花木兰代父戍边的故事)等等。这些不仅可以开拓学生的视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使他们的知识结构更加丰富,同时可以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帮助学生把专业知识学得更扎实、更牢固。

二、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

本雅明说过:民间文学是人类的及时位导师。对于民间文学,我们并不陌生,只不过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罢了。从我们唯呀学语开始,我们的父母和老师就给我们讲述各种各样的神话、传说和故事,吟唱一些熟知的民间歌谣,这些都是民间文学的组成要素。民间文学除了充当我们的启蒙教科书之外,它还是我们人生道路上不可缺少的一本指导书,对我们的人生起着指引的作用。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民间歌谣、谚语等中渗透着许多做人做事的道理,这对我们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俗话说:要学做事,先学做人。高等职业教育的目的是要培育出合格的技能型人才,健全的人格无疑是保障。因此,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们可以充分利用民间文学中这些具有启发教育意义的素材,引导学生正确地看待身边的人和事,帮助学生建立起健全的人格。例如,大禹治水的故事讲述大禹为了治理洪水,三过家门而不人。不仅展现了古人在面对自然灾害时的勇气和才智,更体现了一种舍小家为大家的大无畏的牺牲精神,这恰恰是现在许多企业对青年从业者的一种期望。另外,民间文学中许多关于爱情的经典故事,对青年学生尤其是女性学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具有很好的教育和审美意义。例如,中国四大古典爱情故事,即牛郎与织女的爱情故事、孟姜女哭长城、白娘子永镇雷锋塔,梁山伯与祝英台的爱情故事,既歌颂了忠贞不渝的爱情,又给我们传达了“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等这样的爱情观,对于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大学期间学习与恋爱的关系有很多的指导作用。同时,民间文学的教学还可以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马克思曾经说过:“民间故事书还有这样的使命:同圣经一样培养他的道德感,使他认清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自己的自由,激起他的勇气,换气他对祖国的爱。’由此可见,民间文学中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是任何作品也替代不了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阶段,作为基础课程教学的大学语文教师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富含思想的文学载体,在课堂上因势利导,对学生进行民族精神、爱国精神的培养与熏陶。例如花木兰代父戍边的故事,给我们塑造了一个巾帼不让须眉的爱国主义女英雄的形象,花木兰质朴、勇敢、坚强的高尚品格,时至今日对现代的青年学生仍然有启发教育意义。

三、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

所谓的职业能力是指一个人从事某种职业所具备的多种能力的综合,它既包括了胜任某一职业的必备能力(任职资格),同时也包括进人职场之后的职业素质和职业管理能力。作为教师,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更需要具备组织教学、管理学生、参透教材、研习教法等多种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综合能力。作为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除了需要掌握熟练的职业能力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的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赢得自己的一席之地,甚至是为自己谋取到更好的二次就业的机会。例如,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与本科生相比,高职高专的学生大多呈现出这样的特点,文化基础差,人学成绩普遍偏低,有些甚至是刚刚上专科线投档线的学生,对于他们来说写作是件让人头痛的事情。而通过民间文学的教学,如神话传说中的超凡脱俗的想象,可以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这有利于学生的写作水平的提高。另外,许多的民间文学作品语言质朴清新,且使用较为丰富简练的口语,这对于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也是大有卑益的。

四、总结

总而言之,民间文学无论是在知识传授,还是在道德塑造;无论是在礼俗伴生,还是在娱乐休闲方面的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钟敬文教授曾这样说过:“民间文学所能给予人们教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是重要而不可缺少的。这种自发的教育内容和形式不但在民族非正统教育起着经常的和巨大的作用,它在我们新时代的教养中,也是不可缺少的有效手段的一部分。”因此,高职职业院校可开设相关课程,利用民间文学教学,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帮助学生启迪智慧、净化心灵,从而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综合素质的高技能型专业人才。

作者:陆时红刘娟单位: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

民间文学论文:文学毕业论文民间文学的特征

毕业论文

民间文学作为一个学术名词,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才出现和流行的。它指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语言艺术──人民的口头创作。这种文学,包括散文的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韵文的歌谣、长篇叙事诗以及小戏、说唱文学、谚语、谜语等体裁的民间作品。

民间文学一般认为有下列几种特征:

一、口头性

由于在过去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广大劳动人民,包括他们的专业艺人或半专业艺人,被排斥在文字使用之外,因此,他们的文学创作,一般只能用口头语言,甚至还用地方土语方言去构思、表现(包括演出)和传播。现在新社会的人民,虽然大多数已经认识文字,并且有的还能使用它,但不少的场合,他们仍然要用口头语言歌咏或讲述,而且,它要取得民间文学(新民间文学)的资格,必须基本上采用广大人民熟悉的、千百年来民间传承的文学形式,如故事、歌谣等,并且能够在群众口头上流传。因此,口头性──用口头语言创作和传播是民间文学的一个主要特征。

二、集体性

专业作家的书面创作,大都是个人的产物,民间文学作品,大体上可说是群众集体的创作。所谓集体的创作,在作品内容的思想、感情和想象,在形式和艺术表现以及作品的所有权等方面,比起专业作家的作品来,都存在着特有的集体性问题。但这种集体性的重要表现,更在于创作和流传过程中。有些作品,一开始就是集体参与的,但是更多的、也更经常的,却是在它已经成为“初坯”之后,在不断的传唱或讲述的过程中,受到无数的唱述者的加工、琢磨。在这种加工、琢磨中,不但渗入那些唱述者的思想、感情、想象和艺术才能,也包括那些听众所反应的意见和情趣在内。这一点,与那种主要属于个人的一般专业作家的作品,是很不同的。所以民间文学作品一般是无法署名的。民间文学作品,有一部分(可能还是相当的部分)是群众中具有特殊才能和丰富经验的歌唱者、说故事者的创作和加工的结果。它具有一定的个性。但是,由于生活经历和文艺教养等大体相同或相近的关系,其个性是能够与广大群众口头创作的集体性融和在一起的。集体性是民间文学的又一特征。

三、变异性

民间文学作品的结构、形式、主题等在长期口头流传中,有相对稳定的一面。但是,由于口头语言的不稳定性,作品在流传过程和具体的讲唱中,常常因时间、地域、民族的不同,以及传播者的主观思想感情和听众的情绪变化等因素,而有所变异。这种变异在语言方面是经常的、大量的(尤其是散文作品),其他诸如作品的情节、结构、人物甚至主题都会发生变异。特别是在社会发生大变动时,群众往往将传统作品加以变化来表现新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这也是某些新作品产生的一种原因。这种相当广泛存在的现象,在一般专业作家的书面文学中是很少见到的。作家作品中,虽也有前后版本文字不相同的情形,特别是古典作家的作品,往往有文字出入的现象(所以须有校勘)。但是,这毕竟是比较个别的情形,它除了由于本人的修订或别人的篡改外,大都是由于抄写、刻印、排字等技术失误所招致。它不象民间文学的变异现象那样经常和大量。民间文学的变异性蕴涵着所经过的历史、社会和传述者等的思想、才艺的因素,对于研究者来说,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的。这种特征与上文所述的口头性、集体性密切相联,或者说,是它们所产生的自然的果实。这是民间文学的又一个特征。

四、传承性

人民在过去,由于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不能使用文字等工具去记录、保存他们所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所创造的各种文化,一般都靠行动、语言传播和继承。风俗习惯如此,民间文学也是如此。这种群众集体所传承的文化,也许没有文献或古物那样能够经久保存,但是,它的生命力也不可低估。我们现在有些故事或谚语。已经在两千年前就被文人记录下来了,但是,直到今天,它还能够以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形式活在人民口头上。至于产生已有千年左右的这类作品现在还流传人民中间的,就更不用说了。自然,这种靠口头世代传承下来的故事或歌谣,在形态上或内容上多少不免会有些变化。但总算是在生存着,成为我们现代活文化的一部分。

由于时代和社会的重大变化,在历史上曾经作为广大劳动人民的文学形式的口头传承文学,它的某些体裁可能会逐渐消失,某些体裁的内容和形式不能不起一定的变化,也还会有我们所不熟悉的新的体裁出现。这些都是可能的,乃至于必然的。但是,整个民间文学决不会消失。因为它的表现媒介是应用最普通和最生动并富于活力的口头语言。只要语言存在,用它作媒介去表现人们的思想、感情和经验的口头文学,人们所熟悉的、方便的表达形式,就要继续产生、存在和传承下去。在中、苏等国的广大民众中间,除了传统的民间文学作品以外,还不断有新的民间文学,即革命传说、新笑话、新民歌及新谚语等的产生和流传。再从历史的往事看,过去那些能使用文字的上层社会的文人学者,在他们的书面著述之外,也仍然在口头上产生和传播着那些轶事、笑话和品评人物的韵语,如《世说新语》里的某些故事和唐人笔记里关于某些名人的笑谈,都是这种例子。

以上四种特征,不是各自孤立的,正相反,是彼此互相关联的(前面已经提到一些)。这些特征,主要是从民间文学与专业作家的书面文学分歧的地方提出的。它们在相当的程度上可以使我们认识这种文学的特征,但这并不是它的全部。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外国文学论文

一、加深对外国文学中民间文学对作家文学创作影响的认识

自古以来,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作家文学和民间文学之间,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文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民间文学先于作家文学出现。在作家文学出现之前,民间文学的一些体裁形式,诸如神话、传说、歌谣、故事等已经出现。这些体裁类型的作品已经为作家文学的产生做好了内容、体裁、语言等方面的准备。在作家文学出现之后,民间文学又为作家文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养料,民间文学成为作家文学创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中国历史上有不少作家的创作受到民间文学的影响,例如屈原、李白、刘禹锡、鲁迅、郭沫若等。在外国文学中,不少作家也是从民间文学中吸取营养,或吸取其题材内容,或受其创作风格、创作方法的影响,或吸取其语言养分,创作出不少的作品。荷马、维吉尔、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欧里庇得斯、莎士比亚、普希金、克雷洛夫、拉封丹、高尔基、泰戈尔等作家,在他们的创作中都深受民间文学的影响。例如,荷马的两大史诗,就是盲诗人荷马根据流传在小亚细亚一带的有关歌颂特洛伊战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一些神话、传说、歌谣进行整理、修订和改编而成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荷马史诗只能算是一部民间文学作品。但是,从荷马对作品形成的贡献来看,他把众多的神话、歌谣、传说进行搜集整理,按照一定的主题安排情节,剪裁结构,对作品的最终定型起了很大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来看,荷马的两大史诗也可以说是一部作家文学作品。在外国文学中,民间文学对作家文学创作的影响主要有几方面的表现:

(一)在题材和思想内容上的影响

纵观欧美各国的文学创作,不少作家都从民间文学中吸取题材,创作出传世佳作。这类例子可谓不胜枚举。例如,古希腊三大悲剧家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欧里庇得斯的作品,大都取材于希腊神话故事。普希金的《渔夫和金鱼的故事》、安徒生童话、王尔德的《快乐王子》、让•拉封丹的寓言、克雷洛夫的寓言、莎士比亚的戏剧《雅典的泰门》、高尔基的《鹰之歌》《伊则吉尔老婆子》等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从民间文学中吸取素材营养。正因为如此,这些作品都充满了浓郁的民间文学色彩。有一些民间文学的题材,历经不少作家的引用、整理、再创作,推陈出新,使民间文学的题材和作品中的人物以另一种面目出现,令人耳目一新。例如,在西方文学中,像唐璜、浮士德这些民间传说中的人物,一经作家之手进入文学创作领域,往往会成为不朽的艺术典型。诗剧《浮士德》是歌德以毕生心血完成的一部杰作,从构思到创作完成,历时六十年之久。作品取材于德国16世纪的民间传说。浮士德是当时一个跑江湖的魔法师,懂得炼金术、星相术、占卜等。他死后,在德国流传许多关于他的传说。1570年开始就已经有人记载这些传说。1587年,德国出版了故事书《约翰•浮士德的一生》,叙述浮士德与魔鬼订立盟约,漫游世界,满足各种欲望,享受各种人间欢乐,惨死魔鬼之手的故事。浮士德的形象表现了宗教改革时期资产阶级思想的要求,深受人们欢迎。文艺复兴以来,不断有人用这一传说作为创作题材。歌德在少年时期就看过有关浮士德的木偶戏和故事书。上大学时,有了创作《浮士德》的想法。1773年开始构思,几经中断,几经提笔,创作时间长达六十年,贯穿于歌德的全部写作生涯。《浮士德》以诗剧的形式写成,共分两部。全剧没有首尾连贯的情节,以主人公浮士德的思想发展为线索,写他探索真理的一生。诗剧通过浮士德的一生探索,反映了文艺复兴以来资产阶级进步人士思想探索的历程,也通过他的一生总结了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可以说,民间传说中的浮士德,成就了歌德的不朽巨作《浮士德》。在欧洲文学中,唐璜也是一个传说中的人物。他原本是西班牙民间传说中一个只会追逐女性的好色鬼、登徒子、纨绔子弟、浪荡儿。法国的古典主义喜剧家莫里哀、英国的浪漫主义诗人拜伦都以民间传说中的唐璜作为蓝本,创作出独特的艺术典型。在莫里哀的喜剧《唐璜》(又名《石宴》)中,唐璜是一个贪淫好色的贵族,引诱不少名门闺秀,还要诱骗救了他性命的两个农民的未婚妻。他花天酒地、挥霍无度、寡廉鲜耻,作者借这一人物反映了17世纪法国贵族的经济开始衰落和他们的道德沦丧。拜伦未完成的长篇叙事诗《唐璜》同样也取材于民间传说中的唐璜的故事,被歌德誉为“一部天才无穷的作品”。长诗通过西班牙贵族青年唐璜曲折离奇的冒险故事,展示当时欧洲各国的社会生活和道德风尚。在诗中,唐璜已经不是一个只会追逐女性的花花公子形象,而是一个勇于追求爱情、积极上进、奋发有为的青年。作者赞美了纯洁的爱情和为自由而斗争的英雄气概,抨击统治者的专横、御用文人的无行和商业资本的猖獗,广泛评论了欧洲的社会现象。情节惊险动人,富有吸引力,充满了异国情调。唐璜与少妇的恋情、海上漂流、与少女海甸的田园牧歌式的爱情、海盗劫掠的刀光剑影……离奇惊险,引人入胜。在艺术上也表现得多姿多彩,具有浓厚的浪漫主义色彩。

(二)在艺术形式上的影响

在外国文学中,很多作家学习民间文学,从民间文学的艺术形式中吸取养分,取得了出人意料的艺术效果。例如,在借鉴民间文学的结构形式上,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人文主义作家薄伽丘的创作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的代表作《十日谈》就是模仿了阿拉伯民间故事集《一千零一夜》的框型结构创作而成的。《一千零一夜》又译作《天方夜谭》,是一部流传甚广的阿拉伯民间故事集,它以浓郁的东方情调和瑰丽的传奇色彩受到人们的喜爱,是世界文学中一颗璀璨的明珠。据阿拉伯原文版统计,全书共有大故事134个,每个大故事又包含若干小故事,组成一个庞大的故事群。这部民间故事集以宰相女儿山鲁佐德给国王山鲁亚尔讲故事作为发端,把大大小小不同主题、不同背景、不相关联的故事组织在一个框架中,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十日谈》的开端写10个青年男女,为逃避黑死病在乡下住了十几天,每人每天讲一个故事,10天共讲了100个故事(祈祷日不讲故事)。通过这些故事表达了反教会、反禁欲主义的主题。很显然,《十日谈》在结构上效仿了《一千零一夜》,使用框形方式,由一个故事串联出另外一个故事,每十个故事形成一组,由一定的主题来统领。该作品开欧洲近代小说之先河,为不少作家所效仿。英国文艺复兴时期的小说家乔叟也从《十日谈》的框形结构得到启发,写成了《坎特伯雷故事集》,可以说这也是不同国家的作家对《一千零一夜》学习和模仿的连锁效应。在学习民间文学的创作方法上,法国文艺复兴时期的小说家拉伯雷的《巨人传》就运用了民间文学中奇特的想象、夸张的手法。在神话、传说、故事这一类的民间文学作品中,巨人往往就是一种自然力或超自然力的象征,幻想、想象、夸张等都是民间文学惯用的手法。高尔基就曾经指出:“在故事里,人们坐着‘飞毯’在空中飞行,穿着‘千里鞋’走路,用死水和活水向死人洗一下,就会使他复活,一夜之间会把宫殿建好。”[3]《巨人传》中讲到巨人国国王格朗古杰的儿子卡冈都亚从母亲的耳朵里出生后,每天喝一万七千多头牛的奶,穿一万七千多米布做的长袍。体形高大,体魄强健,能文能武,智慧超群。长大游学巴黎,把象征天主教信仰的巴黎圣母院的大钟,取做马铃以为笑乐。为了反击侵略,他随手拔起千年大树作兵器,放一泡马尿淹没无数敌人。作者借助巨人形象,歌颂了新兴的人文主义者反宗教禁欲主义,勇于追求知识,追求理想,追求爱情,具有乐观开朗、开拓进取的时代精神。

(三)在语言上的影响

语言是构成文学作品的首要因素。在外国文学中,不少作家在创作时,都有意识地运用民族民间的语言,例如意大利诗人但丁就提倡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创作,文艺复兴时期的小说家薄伽丘的《十日谈》中就用到很多的意大利的俗语、俚语、谚语。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语言,为各国作家的创作提供了无尽的语言宝藏。法国的拉伯雷在《巨人传》中也大量使用了成语、谚语、格言、俚语、俏皮话、双关语等民间语汇,使其作品词汇生动丰富,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二、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资源越来越丰富,知识也在不断地更新,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如何利用较短的时间获取更多的知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困惑。在各种快餐文化、网络文化充斥市场的今天,如何使我们的传统教学发挥更大的潜力,加强学科之间、课程之间的合作,整合资源,探索学科之间的渗透性、互补性教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民间文学和外国文学的相互渗透性教学,让学生不仅认识到外国文学中有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作品,也深刻领会到民间文学是作家文学的摇篮。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学,既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民间文学,都孕育了各自的作家文学。可以说,在民间文学的沃土上,各国各民族的文学创作都开出了灿烂之花、结下了丰厚的硕果。在教学中,利用民间文学知识对外国文学的作家、作品进行鉴赏和评析,加深对外国文学的理解和认识,可以使两门课程都能够学有所长,相得益彰。

作者:刘丽琼 单位: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儿童文学论文

一、从儿童视野出发,为民间文学写导读

导读,顾名思义就是指导阅读,其源于20世纪80年代上海特级教师钱梦龙提出的语文导读教学法:“‘导’,指语文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指导、引导、辅导、因势利导;‘读’,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的阅读实践。‘导’和‘读’的结合,勾画出语文教学过程中一幅‘师生互动’的图景,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教师滔滔讲授,学生默默聆听’这种单向的‘授—受’格局”[4]。本文所说的导读并非教学方法,而是一种体裁样式,即写于作品后面,指导读者有目的地阅读文章的一段文字,也叫“作品提示”或“阅读提示”、“作品评析”。周作人认为儿童文学:“内容与形式不但多与原始人的文学相似,而且有许多还是原始社会的遗物,常含有野蛮和荒唐的思想”[5]。因此,实践理念下民间文学与儿童文学整合的及时步就是从儿童视野出发,为民间文学写导读。对于导读的写作,钦州学院的做法有三:及时,导作品主题。民间文学与儿童文学一样,内容体现着人们对真、善、美的赞赏与追求,导读作品主题时,应抓住这一点进行分析。如钦州民间童话《金沙奇源》,讲述看牛仔六哥与谭财主丫环三妹遇仙发财,被谭财主陷害的故事。故事主题是好人有好报、坏人受处罚。在写导读时要注意从儿童心理出发,抓住童话的幻想特征,说明六哥与三妹如何遇仙,如何得到金银,又如何被财主陷害,财主如何受到处罚,分析过程中要突出六哥与三妹的善良与勤劳、财主的贪婪与丑陋。通过分析主题,引导儿童做一个善良、勤劳的人。第二,导人物形象。民间文学中的人物大都没有具体名字,但人物的性格特征非常突出,在写导读时应注意把人物的这些性格特征描摹出来。如《傻姑爷》,讲述一个傻姑爷娶了个聪明的老婆,一次岳父过生日,夫妻俩回去拜寿,路上老婆说什么,傻姑爷也跟着说什么。到了岳父家里,大家都想看傻姑爷的笑话。厨子有意看傻姑爷出洋相,给他舀了碗没苡米、没鸡蛋的糖水,也没有给他勺子。傻姑爷把途中跟着老婆学的三句话说出来,居然误打误撞被认为是最有学问的人。在写导读时,要对表现傻姑爷傻样的句子进行分析,通过他的语言、动作、神态等表现出来。第三,导语语言特色。民间文学的语言质朴、生动、简练,易于理解,叙事结构与方式与儿童文学非常相似,在写导读时要把作品的这些语言特点找出来。如钦州儿歌《倒卷珠帘》:“年三十晚月光光,贼上屋顶偷粪缸。盲婆看见惊失魂,聋公听到吓出汗。哑仔大声喊捉贼,跛佬快快走出屋。一抓抓到贼头发,一看原来系和尚”,写导读时应说明这是一首颠倒歌,用了较多的叠词,如“月光光”、“快快”、“一抓抓”等,儿童念这首颠倒歌,不仅接受了一定的思维训练,而且体会到“胡言乱语”的谐趣。从学生所写的导读看,基本都能根据以上步骤来写,但也有“偏题”现象,把导读写成读后感,究其原因就是语言表述上不是“导”,而是“感”,教师要注意引导。

二、把民间文学改编为儿童文学

民间文学属于原生态文学,表现的生活面极为广阔,囊括了劳动人民的思想、观点、道德、习俗、宗教信仰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内容。法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拉法格说民间文学是人民灵魂的忠实、率真和自发的表现形式,是人民的知己朋友,也是人民的科学、宗教和天文知识的备忘录。这种包容性使民间文学往往良莠交织,精华和糟粕并存。面对这种情况,钦州学院的做法是:首先对改编的民间文学进行筛选。南京师范大学刘晓东教授认为:“儿童教育,特别是幼小儿童的教材,应当主要以原型和母题为主要内容和永恒不变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集中在神话、童话、传奇、民间故事等原始文学题材中”[6]。因此,改编民间文学,要从儿童的培养教育与审美需求出发,在内容的选择上要符合道德感化、智力开发、美育感染等要求,体裁上可选择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神话、童话、民间故事等。钦州民间文学有些也属于糟粕,如《好人死得早》、《懒人福》、《驼背娶亲》等,改编时要舍弃。其次,理清主要情节、明确线索。作为口传文学,民间文学大多描述故事轮廓,由于集体创作、世代传承的特点,很多作品在流传过程中,增加了讲述者的创造而横添了枝叶,使民间文学作品情节杂乱无序,甚至故事杂糅。因此,改编时要理清主要情节、明确线索。对只有简约故事轮廓的民间文学作品,应从故事讲述的需要出发,按情节发展的规律展开合理想象,进行情节和细节的补充和丰富,变概括的故事梗概为具体而有变化的故事情节。而对情节繁芜的作品,则应删繁就简,以故事的完整性、变化性和丰富性为核心,大胆剔除与故事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旁枝末节,从而变芜杂为明晰,使情节具体生动。如钦州幻想故事《鞋沓鱼的嘴为何歪》,用了很长的篇幅讲述小白鱼骗鲸鱼的过程,而主要角色鞋沓鱼嘴变歪的过程只用几句话就讲述完毕,与题意相差甚远,改编时删减小白鱼骗鲸鱼的情节,增加鞋沓鱼嘴变歪的情节,突出主要情节。第三,规范语言。民间文学以口头讲述为主要传播方式,在传播过程中受到地域文化的影响,在口语化的表述中不自觉地注入了方言或习惯语,印上了明显的民族性、地域性色彩。对于儿童来说,文学的接受过程也是一个学习语言的过程,语言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他们对作品的理解,以及对语言的运用。因此,对民间文学的改编,必须规范语言,要注意对话语方式的运用,消除方言,以文学口语为故事的叙事手段;对句式结构的安排,要多用短句、简单句,少用长句、复句或复杂句式;对语汇词汇的使用,要多用实词、浅词,少用虚词、深词,不用生僻词。如改编钦州生活故事《三太公请客》,这是一则吝啬鬼的故事,有太多的方言俗语,改编时要注意把方言改为普通口语,如把俗语“赖账是乌龟野仔”改为“赖账就是王八蛋”,方言“得”改为“行”或“可以”,“为内”改为“好友”,“东看看,西瞄瞄”改为“东看西看”,“头壳”改为“脑袋”,等等。在叙述方式上,把文中过多的对话改为叙述性语言,突出主要情节。

三、在儿童文学课堂开展感受

民间文学魅力的专题活动德国教育大师斯普朗格认为“教育的任务就是传递文化,体验文化价值,并培养能创造文化价值和人格。”儿童文学课程的开设对象是学前与小教专业的学生,他们是未来的幼儿园、小学教师,地方文化的传承很大程度依赖于他们。地方文化的很多内容都体现于民间文学,儿童文学与民间文学又有着天然的联系性,因此,把民间文学内化到儿童文学课程中便成为两者的结合。所谓“知识内化就是把教材中的外部知识经过学生的认知活动重新组合转变成其内部的知识,也就是使教材新知识与学生主体认知结构中原有知识建立内在联系,形成其新的认知结构”[7]。

(一)角色扮演

社会心理学认为“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要扮演一定的角色,它是一个社会成员的思想、情感、行为和责任的集中体现,反映个体与自己、周围人群和客观事物之间发生作用时独特和一贯的行为方式”[8]。角色扮演的教学模式是心理学家谢夫倡导的一种以社会互动理论为指导的教学模式。概括地说,就是让学生表演问题情境,然后讨论表演,借此引导学生共同探讨情感、态度、价值、人际关系和解决问题的策略,并且形成处理这些情境的恰当方法。民间文学作品以角色表演教学,可以加深学生对内容情节的记忆与理解。但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都适合表演,只有那些故事情节曲折、人物形象突出的民间文学才适合表演,因为“圆滑的故事性,具体的行动性,人物性格的明确性。并且使事件具体的展开,把原因、结果交待清楚,然后加上简洁一贯的架构,动听的音乐和富有韵律感的台词,就可以达到理想的境界了”[9]。在进行角色扮演时,钦州学院的做法体现如下:及时,创设情境。创设情境是角色扮演的起点,也是表演取得成功的保障。创设情境最重要的就是情境介绍,把故事发生的环境最一个简要介绍,人物的动作、神态要符合故事的发展。第二,分配角色任务。要根据学生的参与热情、表演能力进行挑选“演员”,不能敷衍了事,因为表演效果会影响接下来的分析与讨论。第三,确定表演框架。确定人选后,学生形成“演员”小组进行讨论,筹划表演内容,确定角色的台词,教师要动员其他同学帮助他们准备表演所需的场景、道具等。第四,训练“观众”。在角色扮演中让不参加表演的学生进入状态,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任务。要引导与培训他们与“演员”互动,并布置一些观察性的问题,如角色表演是否真实?情节发展是否合理?有没有更好的选择?等等。只有大家都进入情境,才能营造出一种活跃的气氛,获得真实的体验。第五,进行角色扮演。这是表演的核心环节,“演员”按照计划进行表演,教师在观看的过程中切忌苛求。由于心情的紧张或产生新的想法,学生在表演过程中发生忘词或改台词的现象实属正常,教师应给适当鼓励。第六,组织学生进行评议。由于对故事情节的理解不一,学生对角色的行为取向有差异,教师要分析表演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深入挖掘表演的内涵,将评价集中在角色所作的决定上。

(二)游戏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游戏是儿童的主要活动形式,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儿童在游戏中反映着周围的现实生活,通过游戏体验着周围人们的劳动、生活和道德面貌,同时也理解、体验着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游戏是实现儿童与周围现实联系的特殊形式、特殊活动”[10]。游戏具有灵活性、积极情感、非性、内部机动性等特点[11],在儿童文学课堂上以游戏形式感知民间文学,可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使学习者主动探求知识。学生在游戏过程中不仅体验到民间文学的魅力,而且有重拾童年时光的感觉,身心得到娱悦。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钦州学院归纳出民间文学设计形式的两大原则:及时,娱乐性与认知性相结合。给游戏者带来情感的娱悦是游戏的基本特征,并不是目的本身,对民间文学的认知才是游戏的目的。只有将民间文学转化为游戏内容,才能让学生在获得游戏体验的同时也获得对民间文学的认知。如钦州儿歌《打叉叉》:“打叉叉,卖咸虾。咸虾臭,留俾阿侬送宴昼”,进行游戏时教师在前面进行操作示范,学生跟随教师一起游戏,游戏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这则儿歌反映钦州的哪些生活习俗?体现什么样的语言文化?边游戏边思考,学生很容易了解这首儿歌的文化内涵。第二,自由选择和参与相结合。“自由在何处止步或被限定,游戏便在那里终结”[12]。有自由选择的情感是游戏的心理学基础,因此,是否参与游戏应根据学生的意愿来决定。但并非放任自流,而是在指定的游戏中学生有选择的自由,但在一些团队游戏中,则要求全体学生参与。如要让学生了解钦州文学中的传说人物,如刘永福、冯子材、冯敏昌等,设置为“你说我猜”的游戏,及时环节可采取自愿报名的形式来决定游戏者。开始游戏时,“说”者只能说与人物有关的事迹,但不能点出他的姓名,“猜”者根据所说的事来判断。第二环节则采用团队合作的形式。按自愿组合原则组成几个团队,团队成员排成纵队,主持人把写有人名的卡片给纵队的一位成员看,要求他用动作把所猜的人名告诉相邻的队员,相邻的队员再把他的理解示范给下一位队员,由及时位队员猜。误解与错解使这个游戏妙趣横生,使学生轻松学会描述人物就是要抓住人物的典型特征来显示谜底的方法。

(三)举办故事会

中山大学教授高小康认为“人是讲故事的动物”[13],故事不仅对儿童,而且对整个人类文化都有极为重要、不可或缺的价值。美国心理学家布鲁诺就认为,我们用逻辑和抽象的规则来认识物理的世界,用故事来认识人文的世界。讲故事无论是东方或西方都是古已有之。对于儿童来说,喜爱故事、热衷于了解故事情节是其阅读的天性。现代儿童文学诞生之前,儿童就是凭借着对故事的直觉与喜爱,从民间文学和古典文学中选择具有浓郁故事性的作品作为自己的读物。因此,举办民间文学的专题故事会,不仅是学生未来工作的需求,也是学生了解民间文学的重要途径。那么,如何讲好民间文学里的故事呢?钦州学院的做法如下:及时,整理加工,规范文稿。民间文学诞生之初并不是为了娱乐或教育儿童,而是为了在神秘的自然力量之前,建立人际间的公众纽带。但其内容体现着对真、善、美的追求与赞赏,与儿童文学培养目标一致,且民间文学与儿童文学在思维与语言上也有相似之处。但民间文学在传播过程中受地域文化的影响,有很多方言俚语夹杂其中,增加了阅读的难度。因此,在讲述中应注意把这些方言俚语变为简单易懂的口语,如钦州民间故事中的“重耷耷”改为“沉甸甸”,“一轮火”改为“一古脑儿”,“五泪耙沙”改为“眼鼻嘴都流出泪水”,等等。第二,语音造形,塑造形象。所谓语音造形就是通过讲故事者富有角色感的声音来塑造角色的性格,这就要求讲述者通过情节揣摩角色,做到同一句话不同的角色有不同讲述,使听众闻声知人。如《想成龙的扁蟹》这个故事,讲述了扁蟹跳龙门的过程,有扁蟹、红鲤、海龟三个角色。刚开始扁蟹对跳龙门抱以极大的热情,声音应急促、高昂,充满激情。红鲤对跳龙门不感兴趣,只顾着去找朋友,声音应急燥、不耐烦。海龟跳龙门五百次都没过,对龙门已失去兴趣,声音应低沉、无耐,有沧桑之感。在叙述性语言与角色语言之间要注意“变口”,如扁蟹及时次没跳过龙门,却摔得浑身发疼,正在大口喘气的时候,看到一条鲤鱼从远远的地方飞快地游过来,然后哧溜一声,向龙门飞去。这给扁蟹极大的启示:“我真笨,怎么没想到要助跑呢?这样一跃就过了嘛。”在讲述这段的时候要注意“变口”:叙述语言要平实自然,扁蟹的语言则要显示出懊恼之感,不能混淆。第三,讲演结合。讲故事时为了生动形象,要有姿态、动作、表情等辅助,才能讲得生动有趣、引人入胜。一般来说,讲故事都是站姿,除了故事情节的弯腰、侧身外,脚步也要适当移动,如向左或向右移动45度来表现人物对话。动作要掌握用上区(肩以上)表示积极情感,中区(肩至腰)表示中性情感,下区(腰以下)表示消极情感。眼神和面部要表情根据情节与角色变换而变化。如《三个滑贼》有三个角色:比油滑、滑过油、跌落油缸不沾油,讲述者以自然姿态站立,当讲述到三个贼对话时,以自然站立姿态表演比油滑,向左与向右移动45度表演滑过油与跌落油缸不沾油。讲述到比油滑与滑过油吊箱子上来时要以半蹲之态,咬紧牙关往上拉绳子。箱子拉上来后要把两人决定独吞的神情表现出来,可通过眼神与手势表现两人的决定。,跌落油缸不沾油把比油滑与滑过油吓跑后的得意之态要夸张地表演。这样,通过姿态、动作与神情把这个故事展现出来。总之,实践理念下把民间文学与儿童文学课程整合起来,可以使民间文学的传承更为深远,得到越来越多人的理解与接受,儿童文学的实践性特征也将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作者:黎爱群 单位:钦州学院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知识产权论文

一、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价值

1.历史价值不管是什么样的民间文学艺术,我们都可以通过对其特定的产生发展的历史时期进行研究,从而了解当时社会的组织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族群中的人际关系及生活习俗。例如在昆曲《牡丹亭》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的家庭结构,以及长幼尊卑、界限分明的人际关系,认识到当时的人们对于封建伦理纲常的看重,这些历史都令人感到无比生动鲜活。再比如通过对纳西族东巴纸制作步骤流程的了解,我们可以从中见识到纳西族人的智慧,了解当时的纳西族的生活文化发展水平。同时,通过了解东巴纸生产者、制作者的技艺传承以及他们不同的人在东巴纸生产流通过程之中的作用和地位,又使我们认识到纳西族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些都是历史的重要组成内容。作为一种长期得以流传的人类文化活动,民间文学艺术反映了特定时期民众的集体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历史价值。应当指出,上述定义当时是针对民族民间文学而言的,民族民间文学多以口耳相传为创作和传播方式,于民众的世代传承中产生发展,是对人们的生活文化和思想情感的反映。而考虑到民间文学在某种程度上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内容,因此它的某些特征可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

2.文化价值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的民间文学艺术对人类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文化财富,它对于不同种族和民族的杰出才智和聪明创造能够进行鲜活生动的记录,它是民族文化的活化石。每个种群或民族的文化都是不可重复、无法替代的独立体系,具有自身独特的创造性和其特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价值,它们都是具有自身特有价值的独特文化传统,而这也正是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多样性的根本原因所在。

3.现实价值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体系之中,除了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之外,还有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等现实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是跨越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纵向的时间维度来审视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现实价值则是在当前时期,在现实社会空间中看民间文学艺术,就会发现其必然具备真、善、美的价值,就会发现民间文学艺术应用在经济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民间文学艺术的科学价值一方面是指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科学研究的价值,如分布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藏药、苗医药,其本身就含有相当程度的科学因素成分,这就为我们进行科学的文化研究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较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更多、更鲜明的跨领域的文化特征和跨学科的知识属性。而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是指:以做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抢救为前提,将其进行经济资源化并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开发,而这同时也是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要立足点。我们应该认识到,以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为出发点,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合理适度的商业化开发也会为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长远发展带来蓬勃生机。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意义客观来说,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为代表的现行知识产权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新,但却导致了以穷国向富国、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为方向的全球财富转移这一严峻现实。很多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生计所在,其保护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间文学艺术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长期传承的知识,是构成这些族群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传承这些知识的人们理应获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如今在全球范围内,经济活动左右文化活动,导致文化被商品化;对文化多样性由于文化的标准化发展趋势而遭到破坏;农业文明和农耕文化由于工业文明的急剧发展以及后工业文明的来临到遭到不断破坏等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这些问题困扰了全球文化的健康发展,人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好这些问题,甚至还有可能导致现有的发展成果被吞噬。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只是那些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富国和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它既是全球面临的共同任务,也是摆在我们国家和各族人民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内保护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正式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提供了新的依据,进一步深化了我国文化领域的法律内容。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整体上属于行政法性质的保护,仅以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为权利保护的主体,而将民间主体作为从属的被管理者来对待,因此并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创造传承者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我国目前对于民间文艺的保护方式主要是以行政措施协调为基础,使各方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这样虽然可以从各方面多层次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但却仅局限在公法范围内,并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私权保护,正如前文已经提到过的观点,民间文学艺术往往是一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生计所在,其保护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间文学艺术是这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长期世代相传的知识,构成了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传承这些知识的人们理应获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如果仅从行政层面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却忽略了创造并将成果历代沿袭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主体,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就很难称得上是长远、可持续的。

三、结语

首先,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只能在有限的几个方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因此作者认为应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殊性出发,颁布《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客体、保护期限以及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做出规定。其次,由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往往分布在内陆的一些不发达地区,他们也很难同使用者进行沟通,并及时了解和控制使用者的行为。因此,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很有必要建立一种民间组织,在获得国家相关机构许可认证之后,同各类民间文学艺术主体进行签约合作,由该组织代表众多民间文学艺术主体行使其权利,同外界的使用者进行沟通,一方面可以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者能够方便的找到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取得其作品使用许可并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面也使得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该组织及时了解自己的民间文学艺术在外界的被使用情形,并及时就一些篡改和滥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进行起诉,以维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权益。

作者:赵晶单位:河南省黄河交通学院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论文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大量尚未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也需法律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客体的多样性和主体的群体性决定了对其法律保护的交叉性,同时也决定了主体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共享性。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起诉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宗教信仰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具吸引、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民间文学论文:文学毕业论文-民间文学的特征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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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作为一个学术名词,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才出现和流行的。它指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语言艺术──人民的口头创作。这种文学,包括散文的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韵文的歌谣、长篇叙事诗以及小戏、说唱文学、谚语、谜语等体裁的民间作品。

民间文学一般认为有下列几种特征:

一、口头性

由于在过去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广大劳动人民,包括他们的专业艺人或半专业艺人,被排斥在文字使用之外,因此,他们的文学创作,一般只能用口头语言,甚至还用地方土语方言去构思、表现(包括演出)和传播。现在新社会的人民,虽然大多数已经认识文字,并且有的还能使用它,但不少的场合,他们仍然要用口头语言歌咏或讲述,而且,它要取得民间文学(新民间文学)的资格,必须基本上采用广大人民熟悉的、千百年来民间传承的文学形式,如故事、歌谣等,并且能够在群众口头上流传。因此,口头性──用口头语言创作和传播是民间文学的一个主要特征。

二、集体性

专业作家的书面创作,大都是个人的产物,民间文学作品,大体上可说是群众集体的创作。所谓集体的创作,在作品内容的思想、感情和想象,在形式和艺术表现以及作品的所有权等方面,比起专业作家的作品来,都存在着特有的集体性问题。但这种集体性的重要表现,更在于创作和流传过程中。有些作品,一开始就是集体参与的,但是更多的、也更经常的,却是在它已经成为“初坯”之后,在不断的传唱或讲述的过程中,受到无数的唱述者的加工、琢磨。在这种加工、琢磨中,不但渗入那些唱述者的思想、感情、想象和艺术才能,也包括那些听众所反应的意见和情趣在内。这一点,与那种主要属于个人的一般专业作家的作品,是很不同的。所以民间文学作品一般是无法署名的。民间文学作品,有一部分(可能还是相当的部分)是群众中具有特殊才能和丰富经验的歌唱者、说故事者的创作和加工的结果。它具有一定的个性。但是,由于生活经历和文艺教养等大体相同或相近的关系,其个性是能够与广大群众口头创作的集体性融和在一起的。集体性是民间文学的又一特征。

三、变异性

民间文学作品的结构、形式、主题等在长期口头流传中,有相对稳定的一面。但是,由于口头语言的不稳定性,作品在流传过程和具体的讲唱中,常常因时间、地域、民族的不同,以及传播者的主观思想感情和听众的情绪变化等因素,而有所变异。这种变异在语言方面是经常的、大量的(尤其是散文作品),其他诸如作品的情节、结构、人物甚至主题都会发生变异。特别是在社会发生大变动时,群众往往将传统作品加以变化来表现新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这也是某些新作品产生的一种原因。这种相当广泛存在的现象,在一般专业作家的书面文学中是很少见到的。作家作品中,虽也有前后版本文字不相同的情形,特别是古典作家的作品,往往有文字出入的现象(所以须有校勘)。但是,这毕竟是比较个别的情形,它除了由于本人的修订或别人的篡改外,大都是由于抄写、刻印、排字等技术失误所招致。它不象民间文学的变异现象那样经常和大量。民间文学的变异性蕴涵着所经过的历史、社会和传述者等的思想、才艺的因素,对于研究者来说,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的。这种特征与上文所述的口头性、集体性密切相联,或者说,是它们所产生的自然的果实。这是民间文学的又一个特征。

四、传承性

人民在过去,由于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不能使用文字等工具去记录、保存他们所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所创造的各种文化,一般都靠行动、语言传播和继承。风俗习惯如此,民间文学也是如此。这种群众集体所传承的文化,也许没有文献或古物那样能够经久保存,但是,它的生命力也不可低估。我们现在有些故事或谚语。已经在两千年前就被文人记录下来了,但是,直到今天,它还能够以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形式活在人民口头上。至于产生已有千年左右的这类作品现在还流传人民中间的,就更不用说了。自然,这种靠口头世代传承下来的故事或歌谣,在形态上或内容上多少不免会有些变化。但总算是在生存着,成为我们现代活文化的一部分。

由于时代和社会的重大变化,在历史上曾经作为广大劳动人民的文学形式的口头传承文学,它的某些体裁可能会逐渐消失,某些体裁的内容和形式不能不起一定的变化,也还会有我们所不熟悉的新的体裁出现。这些都是可能的,乃至于必然的。但是,整个民间文学决不会消失。因为它的表现媒介是应用最普通和最生动并富于活力的口头语言。只要语言存在,用它作媒介去表现人们的思想、感情和经验的口头文学,人们所熟悉的、方便的表达形式,就要继续产生、存在和传承下去。在中、苏等国的广大民众中间,除了传统的民间文学作品以外,还不断有新的民间文学,即革命传说、新笑话、新民歌及新谚语等的产生和流传。再从历史的往事看,过去那些能使用文字的上层社会的文人学者,在他们的书面著述之外,也仍然在口头上产生和传播着那些轶事、笑话和品评人物的韵语,如《世说新语》里的某些故事和唐人笔记里关于某些名人的笑谈,都是这种例子。

以上四种特征,不是各自孤立的,正相反,是彼此互相关联的(前面已经提到一些)。这些特征,主要是从民间文学与专业作家的书面文学分歧的地方提出的。它们在相当的程度上可以使我们认识这种文学的特征,但这并不是它的全部。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的保护模式探析

作者:刘嘉祺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一)著作权保护模式

用著作权模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现行法依据在于《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也未曾见国务院颁布有关条例,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不甚明了。以至于面对《著作权法》第6条我们甚至无法断定著作权法想要设立特殊著作权权利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纳入其保护体系内,还是想要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形式来保护。另外一点,著作权法中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表达方式,那么保护对象就被限定在符合著作权要求的作品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如此一来,不构成作品的一部分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就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体系之外了。显然,这样不的保护方式对于日益重要和体系化的民间文学艺术而言是不够的。

支持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认为其合理性在于:首先,著作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客体具有相似性。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所关注的对象或者说保护客体从广义上来讲都是人们的文化创造,并且大部分可以通过文字、图形、行动等一定的表达形式展现出来。也就是说,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和著作权作品之间具有极大的同构性,因此,我们可以利用著作权法中已有的相关原则和制度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这样可为我们节约大量的制度转换成本〔6〕167。

其次,就保护的内容来讲,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目的从WIPO处于2006年10月起草完成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所列举的看来,在于:承认价值;促进尊重;满足各群体的实际需求;制止对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文化的滥用;赋予各群体权利;支持习惯做法和群体合作;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激励群体创新与创造;促进思想与艺术自有、研究与文化的公平交流;有助于文化多样性;促进社区发展和合法贸易;预防无效的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及其相互信任〔7〕1。通过总结,我们不难发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着眼点在于对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保护。这一特点在结构上与著作权的一体两权的保护相同,在目的的实质上因为客体的近似也极为相似,如发表权对应是否公开的自主选择、署名权对应指明来源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应不被丑化、任意篡改、歪曲使用、得到尊重的权利,以及一系列的财产权利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利用,有限度公开和使用。WIPO也认为,“版权保护(可或防止他人复制、改编、向公众广播等财产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似乎能够很好地满足本土居民和传统群体的许多要求和目标。版权制度下,针对使用传统文化表达,规定了版税的取得或损害赔偿的补偿方式,也符合了特定的要求和目标。”〔8〕35,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可以较大限度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可以免去主体为申请保护而承担的复杂的程式与手续,从而提高保护的效率。从实践上来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版权保护,因此,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有利于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协调〔6〕167。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虽然相对于上文分析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等有一些优点,但是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著作权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完善的保护。采用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二)特别权利保护模式

特别的权利保护模式是指将民间文学艺术从著作权中分离出来,不再将民间文学艺术生硬的纳入作品的范畴。这种保护方式以1982年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为典范,同时也在多国得到实践。著作权法的创立就是为了满足现代工业发展中产生出来的创作作品和出版等问题,服务于资产阶级思想方面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来没有想要解决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问题〔6〕167。著作权法创立的思想基础在于“劳动价值论”、“自由意志理论”等,发展到后来才引入公共利益平衡之类的完善,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更是刚刚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项并不是为此创设的制度如何去完整包容它要保护的对象。

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的更优性主要在于:及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具有永续性的特点,而传统著作权客体保护在利益平衡的要求下是有限的。有学者认为回顾版权法及其历史,版权法本身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无限期保护的版权不是一个不可以突破的障碍。但是,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在法律拟制上具有时间上的有限性,其原因在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为了文化的更好的持续性发展,著作权人不可能获得长期性的权利,一项作品必将归于公共领域。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而言,其本身就处于公共领域中,对它的保护更多意义上是寻求对它的尊重,维持其存在和发扬,而不是给予它封闭性的垄断的权利。并且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具有历史传承性的传统文化,在传承中会有所发展和变化,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要持续性。这是著作权保护所不能做到的。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群体性与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多为一个区域的族群,是以区域来划分的,并且包含着这个区域已经逝去的那些人们。不仅具有群体性,而且有的不确定性。一项或者一系列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都是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不断积累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产生这一质变的度很难把握,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出完成该质变的人。即使找出来也不能忽略完成量的积累的人,更而况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之后还有长久的发展完善过程。故而,这是一个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并存的权利主体。与著作权确定的主体形式有冲突。虽然可以建立人制度,但是这终究是一种制度设计,不可能否认在权利主体上的现存冲突。而且人制度本身就面临着很多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怎么解决与行政的关系,是纳入行政体系还是行政指导;人如何反映群体的权利要求,保护群体的合法权益;当涉及现实利益时,如何分配利益等等。如若引入人制度,将会使著作权法更为混乱,不若在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权利中进行构建。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范围大于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必须以作品形式出现,不能涵盖民间文学艺术。正如上文所列,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多被分为四个方面:口头的表达、音乐的表达、行动的表达、有实体的表达。这其中有很多不能纳入作品的范畴,如传统仪式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不具有作品的性质。当这些不属于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不能被著作权客体所包含的时候,采用著作权法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必然会有缺漏。

第四,对作品的著作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宗旨,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相比于更注重于维系和传承。

诚然,特别权利的保护方式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一是影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假如每出现一个新的保护对象就设立一种新的保护制度,势必是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越来越复杂。二是建立一种新制度的立法成本较高。三是专门制度的执法成本也高,这主要源于人们对新法律的不熟悉。四是专门制度保护的国际化困难较大,很难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9〕51。但是笔者依然认为,这些困难并不是决定性的,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的智力成果快速扩张,知识产权体系在全局上是一个在不断扩大的体系。因此,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性和独特性而言,为了使对其的保护更加完善,适合于单独成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再者,1982年示范法便已经提出了特殊知识产权的理念,同时也在多国开始了立法实践。同时,其余国家或是在著作权中如异类般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或简单的参照一些国际公约来保护,或利用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来规制,都没有一个系统的体系。通过分析,这两种保护模式的主体、客体、价值、保护方法、对象特征上都有较大差异,此特出著作权不如分离出来成为一种平行的新型知识产权更能合适的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需要。

综上,笔者认为设立一项新的特别权利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当然,此外也需要整合邻接权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从而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体系化、完整化。

正如郑成思先生所言,在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分量越来越重的时候,中国要提高知识产权中的国际地位,一是寻求降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但是这种方法的实现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越来越成熟的过程中看到已经几乎不可能。更主要的在于力争把中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或者多数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及提高那些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仅仅给予弱保护、而中国占优势的某些客体的保护水平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优势〔10〕3-4。中国和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拥有数量庞大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结合中国实际设立一个新型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体系,另外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中应当融入公法性质的保护手段并整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保护方式以求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11〕159。这样可以弘扬中华民族悠久的文化传统,保护灿烂的文化财富,使之不被滥用、错用,用得其所。并且在国内保护完善的同时,可以促进民间文学艺术国际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从而提高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国际地位,主导民间文学艺术国际保护的方向。

民间文学论文:著作保护论文:民间文学艺术著作保护思考

王蓓蓓1,龙治宇2单位: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现状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各国的国情千差万别,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

(一)发展中国家的保护现状

尼日利亚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为某一个群体或个人。其在1988年《版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群体或个人创作的体现群体共性和传统基础的创作物,反映该群体的期望,是对其文化、社会地位、准则及价值观的充分表现,并以口头方式、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加以流传。”[2]突尼斯1994年新颁布的《文学艺术产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属于国家遗产,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都应经过国家文化部的许可,民间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转移,需经国家文化部的特殊许可。”同时突尼斯是世界上及时个以著作权法形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加纳《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作者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授予加纳共和国,因为加纳共和国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

(二)发达国家的保护现状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历来以知识产权保护先驱自居,强力主导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秩序,其不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具有合理性,而是要维护其国家利益。

英国1988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169条第l款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作者身份不明之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之作者因与联合王国以外的国家有联系而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在得到反证之前应推定其具备主体资格,因而其作品应享受著作权保护,但须服从于本编之各项规定。

澳大利亚是发达国家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最积极的国家,这与那里生活着众多土著人有直接的关系。澳大利亚尚没有通过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而是以判例的方式为其提供保护的。

(三)我国民间文艺保护的立法以及司法现状分析

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促进了传统工艺的振兴。但是,《著作权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十余年,这个保护条例至今尚未出台。之后施行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相关条例基本上都是地方性的法规,同时带有明显的行政性质。

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的及时案《乌苏里船歌》案到“刀郎系列案”、天津“泥人张”、“滨州剪纸”著作权侵权案等一系列案件来看,这些都是我国民间文艺在市场经济冲击下演变的一个个缩影。在最终的判决上是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著作权法》中的个别原则来判决的,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处于极尴尬的局面。现实生活中,因为民间文艺权益的纷争越来越多,因此笔者认为,出台一个具体的保护性法律是切实需要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价值可行性分析及权利主体的界定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纷争

目前,理论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给予法律保护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源”的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3]

因为任何智力成果的产生无不与他人劳动成果相关联,保护人类创作之“源”就是保护人类创作之“流”。而这也是版权立法的要旨所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为公众所共同积累、创作,公众可自由使用,如设定权利保护则不利于人们方便利用,将阻碍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况且,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由于无法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知识到底包括哪些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明成就的边界区分的模糊性使得通过财产权制度来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落空。至于主体,无论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被确认为某一区域内传统知识的的所有人[4]。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势在必行的,笔者并不反对以上的纷争,因为有纷争的存在,就说明在相关领域就还有完善的可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者是谁创造了智力成果就保护谁,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体现在至少以下两个方面。

及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文化传承的功能。民间文学艺术是在世代的口传、身教中得保留,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多都是在其基础上收集、整理,经过加工得出的。它不仅吸收了原有文化的精髓,也加入了作品加工者的附加值。中华民族有着上下5000年的悠久历史,在世界历史上也是一个历史文化不曾间断的国家,这期间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民族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利益的功能。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中,大多都是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凡是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的文化和超过著作权所保护的期限的,都是属于共有领域的,那么任何人都是可以随意使用的。我国有着非常丰富的民间文艺资源,发达国家对我国民间文艺资源的利用所创造的价值远远大于国内本身利用所创造的价值。典型的表现在美国好莱坞利用我国的民间文艺创制的动画片《花木兰》获得了五亿美元的票房收入。在追求经济利润较大化的过程中,民间文艺被篡改、滥用、歪曲等现象是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远远不止上面介绍的两点,其价值是无法用经济利益来衡量的,民间文艺不仅是一个民族间感情维系的良好的纽带,更是一个国家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相当的丰富,我们更加应该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使其得到应有的保护。

通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更好地保护民间文艺。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界定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创造者,只要有主体创作行为,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取得著作权。只有先确定其著作权主体,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是最基本的前提。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其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现就国内相关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界定做简单介绍。

及时,国家。有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为国家。[5]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群体的共同创造的成果,其权利应该是属于该群体的,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权利是属于国家的,国家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创作地群众。因民间文艺是经过创作地的群众或最初的个人创作,在经历了几代或几十代人的加工、整理后形成的作品。其权利人应当是创作地的群众。

第三,整理者。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创作者,只要有主体的创作行为,著作权就给予保护。

有学者认为,民间文艺作品的整理者经过大量的劳动,经过其整理,作品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创新或创作,理应得到保护。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确定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地区实际情况,笔者更倾向于其权利主体应当是来源地的创作群体或创作个体为主兼具其他的主体,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情况总是在变化。其理由如下:

首先,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这不仅是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所遵循的一个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智力成果,是来源地的创作群体或创作个体在经过长期的加工得出的。其应该是作品的作者,是著作法上的主体,而不是其他人或组织作为其主体。其次,确定来源地的创作群体或创作个体作为其著作权的主体,能够更好地保护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这不仅是对来源地创作群众或创作个体的尊重,还更加能够提高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

再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其来源地群体的智力成果,具有文化价值、经济价值。美国法学家昂格尔认为:“公平,即特定情况下直觉的正义。”[6]把来源地的创作群体或创作个人作为其权利主体不仅体现了尊重来源地群体或个人,而且更加切合直觉的正义,因为它是来源地群体的创作,所以主体就应该是他们。

国家作为特别情形下的主体,主要有以下情形:及时,对已经失传的民间文学艺术在能够查证其来源群的情况下,著作权主体为其来源群;在无法查证其来源群时,由国家作为其著作权主体。第二,对于流传范围广的民间文艺,不宜将某群体或某些地区或某些人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那么此时将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是比较合适的。比如广为流传的后羿射日、嫦娥奔月、牛郎织女、端午节、重阳节等。

综上,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最直接目的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的著作权,使他们得到尊重的同时享有应得的利益,在尊贵民族习俗、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展原则上,较大限度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构建

我国的著作权对民间文艺的保护的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的原因有各方面的,但只要把主要矛盾处理好,即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就能够较好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根据上文的介绍,对民间文艺的保护的构建和原则做以下几点建议。

及时,从立法上着手,以法律法规为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制度建设是一个工作量庞大且极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但最主要的是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主体的确定。制定专门的法律可以更加地保护。比如可以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文艺保护法》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等。

第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首先必须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这样法律保护才有针对性。否则就无法保护,就有可能把公有领域的作品划入专有领域,把专有领域的作品划入了公有领域,从而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定是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以有利于民间文艺的发展和繁荣为准。

社会上利益至上的观念越来越浓,使得民间文艺在面临利益的选择时增加了失传和消亡的危险。因此,民间文艺的著作权保护首当其冲应以促进民间文艺的繁荣和发展为基本出发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最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使其得到更好的发展,相反如果保护民间文艺仅仅是为了经济上的利益,那就失去了保护的最初目的。

第四,保护民族利益为上。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组成了这个大家庭。各个民族之间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民间文艺是本民族或几个民族间的宝贵财富,是一个甚至多个民族间维系感情的纽带。民族的内部稳定和民族间的团结事关重大。

第五,加强与国际保护的接轨。我国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我国拥有丰富的民间文艺资源,加强与国际民间文艺的保护接轨,有利于我国民间文艺走出去,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比如我国现在在国外建立的孔子学院、世界各地学习中国功夫的热潮等。

对于民间文艺极其丰富的中国来说,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既有利于国家的利益,又有利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立法过程中,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也是立法的难点。在设立法律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最直接保护的客体,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各民族和民族间的利益,在民间文艺保护的道路上,有困难也有收获,随着著作权法的不断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也会得到相应的完善。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艺术论文: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式

作者:周安平龙冠中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念辨析

民间文学艺术在英文中被表述为“folklore”,最早是由英国著名的考古学家W.G.Thoms在1846年使用的。②后来民间文学艺术被渐渐用于描述“民族知识”和“民族传统文化”这两种表达方式之下所涵盖的全部内容。时至今日,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指由某一地域内的族群或者个体所创作的,体现了该地域范围内成员的共同的文化传统,并由族群内成员口耳相传,不断发展演变着的各种有创造性的文学艺术成果。③我国是一个文化大国,5000年的文明史造就了我国绚烂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有许多分类,例如民间山歌、民间剪纸艺术、民间诗词、民间舞蹈、民俗庆典仪式等。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承载了民族的特殊记忆,是各地民众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一般来看,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以下特征:

(一)创作主体兼具群体与个体

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总量来看,许多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都是由历代先贤倾注大量心血创作出来,并由后人根据个体的智力劳动不断加工创作,而发展成为今天所见的样子。在这期间,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由集体劳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之后再由个体进行艺术加工,逐渐流传。例如,流传于四川巴中市辖区内的“巴山背二歌”作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就是由那些长途背运东西的背二哥在背运途中众人自发哼唱,互相唱和而成的劳动歌曲。此外还有青海甘肃地区的“花儿”,陕北的“信天游”以及一些民俗庆典等,它们最初都属于集体创作。另外一种形式表现为,最初是个体创作,此后在大众中流传开来,经由众人不断加工改造,进而以不断演变。例如剪纸艺术。

(二)创作时间具有持续性

我国作为文明古国,造就了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而且其伴随着中华民族的发展不断发展演变。某些民间文学艺术从创作流传,经历历代补充完善到现在已逾千年。仅以民间故事来看,“孟姜女哭长城”、“孔雀东南飞”等经典民间故事产生自两汉、魏晋,到现在仍然在普通民众中耳熟能详。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显著的长期性、持续性的特征。

(三)创作过程呈活态性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民间土壤之中,从创作过程来看具有强烈的活态性。“活态”是指民间文学艺术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已经塑造成单一的、固定式的存在,而是存在于民众的使用和流传中,不是固定化的,而是具有强烈的可塑性。许多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历经千年,有相当多的能人贤士在其间倾注了自己的心血,对其传承和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离不开人的创作和塑造。活态性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最显著特性。

二、知识产权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互动

近年来,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管在国内还是国际,对怎样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都存有相当多的争议。厘清这些争议,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缘起

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全球化议题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较大限度的拓展,市场经济的浪潮开始席卷世界。在全球化背景下,来自西方的强势经济和文化的冲击使得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逐渐丧失了在经济和文化中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从文化安全角度来讲,发展中国家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入侵掀起了保护自身文化安全、反抗文化霸权主义的运动。从利益获取角度讲,全球化背景下对信息资源掌控的多少决定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实力的大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使国家和社会承认其价值,也就是维护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背后的潜在利益。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极不平衡。由于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拥有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发达国家凭借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空白,利用先进的信息科技手段无偿获取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知识,进而转化为其本国文艺创作、文化创新的智力资源,并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而民间文艺源流地的人们却没有获得丝毫回馈。这是严重的不正义。

鉴于此,从20世纪中后期开始首先由非洲发展中国家牵头,进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议题,至今成果丰富。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讨论成立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为将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推向更高水平提供了有效途径。我国在推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过程中,针对著作权制度是否适用于保护民间文艺也曾产生过巨大的立法争论,但是最终我国《著作权法》(1991)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⑥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尽管民间文学艺术的具体保护办法至今仍未出台,但著作权法(2010)修订时仍旧保留了这一条款。

(二)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正义性

近代知识产权体系是随着近代人权理论扩张、主体权利意识觉醒和工业化革命的创新推动而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宗旨在于激励创新,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时期的专有权利让权利人获得与其投入的智力劳动相匹配的利益,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但是就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制度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较为显著的群体性、口头性、传承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导致用现行著作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时产生了权利主体不确定、权利保护客体不确定、保护时间受期限限制等矛盾,与著作权法相冲突。有学者指出,当代知识产权哲学与民间文学艺术相冲突是十分明显的,具体包括:功利论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性的冲突;劳动论与民间文学艺术共创性的矛盾;洛克先决条件与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的解读;人格论与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人格的矛盾;社会规划论与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封建主义的冲突。⑦从某些方面讲这些质疑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并不能得出对民间文学艺术只能适用公法保护的结论。理论作用于实践需要时间的考验。从知识产权的发展态势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体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具有正义性的。

(三)正正义义理理论论的的原原初初和和演演变变

正义一词从产生之初便与法及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崇高的价值理念。从古希腊的柏拉图时代开始,思想家们就不断对正义理念进行阐释。柏拉图认为,法是正义和公正的体现。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理论进行分析,提出了著名的“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的正义两分法。分配正义强调每个人各得其所。即正义意味着与某种标准相称的分配比例。平均正义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的对待,平均分配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分配正义强调对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平均正义强调对一切人都同等对待。⑧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正义体现在使每个人承认那是他应该得到的东西。英国的霍布斯奉行权利主义正义观,他认为正义在于主权者手中,合法的掌权者将一些事情规定为正义的便指挥人们去做;把另外的一些事情作为不正义的从而禁止人们去做。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正义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每个人行为的安排,在这种体制下每个人都能生活的更美好。于是正义便是满足人类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又提出了“社会正义论”思想。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管它有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种法律或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益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⑨因此,正义是衡量法律善恶最基本的标准。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诸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信息、植物新品种等已经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同时,权利的多样化也在逐渐呈现,仅在著作权领域就产生了播放权、出租权、网络传播权等新型权利,这些权利均逐渐被纳入了各国著作权法的范畴。尤其是西方国家常常突破传统知识产权理论,将其扩张化以保护创新投入,这时就更具有特别涵义。可以这么认为,知识产权体系,尤其是著作权法体系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

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历程告知我们,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制度已不仅仅是在保护创新,同时也在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领域之间的利益关系。无论知识产权制度怎样变革,它都会在社会公众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中间一如既往地充当调和剂,较大限度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两种利益是一种动态的平衡。仅从著作权法领域看,权利保护期、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制度就扮演着抑制著作权人的权利界限、维护社会公众合法使用作品的角色。当然从现今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被无偿使用的情形看,最重要的还是要在民间文学艺术利用过程中找到利益平衡点并合理分配基于各种利用方式产生的收益,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歪曲和滥用。

基于此,正是由于私权领域内的法律缺位导致利益关系分配不公,才出现了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困境。私法如若不对这些利益关系加以关注是极为不正义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承载了传统文化在流传过程中多姿多彩的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浪潮中具备巨大的商业价值。许多民间文学艺术项目稍加开发便可创造出巨大的利润。⑩从反面角度讲,如果不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那么其就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失传。一方面,对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所代表的族群来说,失去的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伊始便具有的精神利益和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被商业开发利用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消失则会让后代人永远丧失欣赏我国多彩的民族文化的机会。因此只有将民间文学艺术所涵盖之地族群的这种私权利益进行合理的保护,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提供动力,社会公众也才能够进一步获得分享众多民间文学艺术的机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6条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也从立法角度确认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族群法定权益的必要性。

法律具有局限性。“法律一经制定,便落后于社会”。诚然,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不是没有矛盾的地方。就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制度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显著的群体性、口头性、传承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导致用现行著作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时产生了权利主体不确定、权利保护客体不确定、保护时间受期限限制等矛盾,与现行著作权法相冲突。因此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律的与时俱进便是十分必要的。要在已被广泛接受的知识产权框架内充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必须重新塑造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框架,打破已有的利益平衡关系。重塑绝不是推翻现有制度而重来,对知识产权现有体系推翻重来的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重塑的本质是根据现有的著作权体系适度修正某些条文或创设新的权利形式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三、分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然选择

在讨论选取何种保护方式的时候不应该有片面性,即在讨论的过程中只看到一种方式的优点而摒弃另外的保护方式。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实际出发,应该对民间文学艺术采取分类保护,即“私法保护为主体,公法保护为先导,非政府组织保护为重点,公民保护为基点”的保护方式。

(一)私法保护为主体

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私法保护是必要的。

法律调整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施加影响,以期建立理想的社会秩序的活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以及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

公法基本上是调整有关公权力配置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代社会政府职能扩大的趋势下,政府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调控社会关系,促使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传统意义上“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时代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的发展,政府管控一切已经变得不再现实,必然要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应该由私法调控的领域,公法就应该保持适当的克制,保持距离,不过多干预。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议题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全球化背景下发达国家的强势文化正无孔不入侵蚀着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传统。我国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也过多地丢失了自身民族宝贵的文化传统。采私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在这一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直进行着不懈努力,以协调各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立法。目前持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立场的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分化出了两种保护路径:一是特别版权保护模式。持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应该根据知识产权与时俱进的品质突破传统著作权法的框架,以将改进后的版权法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另一种是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目前有学者指出,应采用“改进的综合保护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并提出应在立法时创设民间文学艺术权。

我们认为,在私法的范畴提出这种保护模式是积极并可行的。民间文学艺术在现代社会中属于民族记忆的宝贵财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开发必然会产生纷繁复杂的利益链条。如果私法不对这些利益关系进行确认,任由随意使用,那么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时间内,民间文学艺术一定会走向无序,走向衰落甚至消亡。

因此,私法的保护是正义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民间文学艺术又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对于不具有作品形态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怎样保护,在法律层面是没有立法尝试的。如果设立一个民间文学艺术权,实际上是将一些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权利先抽象出一个“总权利”。在立法层面先肯定它,以摆脱目前国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纠纷案例中权利缺位的困境。然后可以根据这个“总权利”,再进行相应的立法配套措施。因此,私法保护应该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主体。

(二)公法保护

为先导之所以说公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是因为公法的特殊性。公法基本上是调整公权力关系的法律总和。针对我国文化保护的实际,如若缺少公法的公权性、强制保障性,文化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会更多。要以公法保护为先导,有以下考量:

及时,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中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抢救性工作直至最近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评选,无一不是政府在其中起主导推动作用。同时从目前的保护工作进程来看,涉及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以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立法文件性质上大多以行政法规的条文为主,属于公法范畴。这些法律法规在维护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存续和发展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核心是保护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传承人正是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这与物质文化遗产显著的实体性有着根本的不同,即没有传承人,前辈辛勤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没有延续下去的桥梁。因此“传承”是一个动态的循环发展过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的基本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认定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在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下,诸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暂行条例》等,均对传承人的认定、传承人的奖惩以及传承人的责任,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这些仍然属于公法范畴。

第三,近年来有相当多的作品是根据民间文学艺术改编而成的,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品。西部歌王王洛宾、刀郎等人的歌曲作品就是典型代表。围绕他们的歌曲作品引发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有权的争议颇大。这些作品如果取得现行著作权的保护,那么在保护期限过后必然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产。这一时期必然要由政府主导,规制公有领域作品的保护,由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衍生品与原民间文学艺术的关系,也需要公法介入。同时对于一些通过歪曲使用、恶意诋毁、剽窃等不道德方式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用行政法规进行惩处也是必要的。因此,继续采用公法保护有以下优点:一是我国文化传统上政府影响力较为强大,能够快速对社会公众进行行为引导和政策指引。这是我们传统的特色,更是一种宝贵历史经验。二是政府在抢救性发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时较之非政府组织能够更快地调动优势资源展开保护工作,特别是在战争、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发生时显现得尤其重要。三是政府可以更快地推动国家立法机构开展必要的立法活动,从法律层面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能够有序推进。四是政府可以适时调整文化保护政策,对文化宣传、文化教育进行制度安排。

(三)非政府组织保护为重点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在中文语境中,非政府组织其实与我们常说的民间组织是等同的概念。一般认为,与追求特定利益且具有强烈排他性的利益集团不同的是,非政府组织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包括环境保护、社会救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非政府组织相对于政府机构有以下特点:(1)不以盈利为目的。(2)成员来自民间,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标。(3)大多数成员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志愿从事该组织的活动。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该法第3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这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要特别指出,在现今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过程中,由于私权的缺失,导致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处于极为“畸形”的状态。原本私权应该积极介入的地带,缺失私权转而由公权力代替。而由政府机构代替民族群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又有相当大的弊端:其一,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均有明定的法律职责。省、市(县)、乡政府主要是领导经济建设、推进社会发展。各级文化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落实文化政策、开展文化保护活动等。他们不可能专职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全部工作。其二,政府用于文化保护和建设均有专项资金,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文化保护资金有明显增加,但从保护工作的需要来看仍然是有限的。其三,因为其中的利益纠葛,政府机构代替族群进行保护容易导致官方与各地族群关系的紧张。而这些保护职能可以由非政府组织去完成。西南大学2009届法学硕士王庆曾撰文建议,应该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监理人,统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管育鹰博士建议,对那些传统上或地理上可以明确界定的保有某一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的族群,其权利可以由社区自己行使,即通过建立代表性机构管理民间文艺相关权利。同时,管育鹰博士指出,法律上应进行开放性的规定,允许民间自发成立相关机构,管理成员的民间文艺权利。这些观点都为非政府组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在此呼吁,应该进一步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

(四)公民保护为基点

以公民保护为基点,主要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三方面内涵:及时,文化教育内涵。建议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设立“文化遗产日”,是基于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更是为了向全社会宣传我国的传统文化,提高公众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因此“文化遗产日”实质也可看作是“公民教育日”。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开展文化保护、文化传承教育,既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扩大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主体的重要举措。如果在全社会营造起浓厚的文化遗产保护氛围,那么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得到更好的传承。第二,文化自觉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14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第三,正当利用内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5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重在传承。传承就是要求我们继承前辈的文化技艺和知识,领悟期间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我国民族众多,使用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时应尊重各民族的传统和信仰,注意各民族的禁忌和生活习惯。

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从远古走来,承载着各地民族悠久的文化传统,是表达民族情感最真切的符号。学界曾有言,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恰似数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这种类比从侧面反映出要在民间文学艺术框架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有着相当大的困难。法律是正义之学。社会私权关系的调整必须依托于私法作为强有力的保障。作为社会正义的最终评判标准,法律的失位对社会的影响不可估量。诚然,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是以赋予个体独占权,鼓励创新为主要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定分布在我国境内各地的少数民族族群和众多的传承人获取自身合法利益的借口。只有在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融合的基础上,辅之以非政府组织的保护及大力提倡公民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发展。这是未来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由之路。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的保护模式探析

(一)着作权保护模式

用着作权模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现行法依据在于《着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也未曾见国务院颁布有关条例,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不甚明了。以至于面对《着作权法》第6条我们甚至无法断定着作权法想要设立特殊着作权权利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纳入其保护体系内,还是想要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形式来保护。另外一点,着作权法中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表达方式,那么保护对象就被限定在符合着作权要求的作品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如此一来,不构成作品的一部分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就被排除在着作权保护体系之外了。显然,这样不的保护方式对于日益重要和体系化的民间文学艺术而言是不够的。

支持采用着作权保护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认为其合理性在于:首先,着作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客体具有相似性。着作权保护的对象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所关注的对象或者说保护客体从广义上来讲都是人们的文化创造,并且大部分可以通过文字、图形、行动等一定的表达形式展现出来。也就是说,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和着作权作品之间具有极大的同构性,因此,我们可以利用着作权法中已有的相关原则和制度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这样可为我们节约大量的制度转换成本〔6〕167。

其次,就保护的内容来讲,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目的从WIPO处于2006年10月起草完成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所列举的看来,在于:承认价值;促进尊重;满足各群体的实际需求;制止对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文化的滥用;赋予各群体权利;支持习惯做法和群体合作;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激励群体创新与创造;促进思想与艺术自有、研究与文化的公平交流;有助于文化多样性;促进社区发展和合法贸易;预防无效的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及其相互信任〔7〕1。通过总结,我们不难发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着眼点在于对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保护。这一特点在结构上与着作权的一体两权的保护相同,在目的的实质上因为客体的近似也极为相似,如发表权对应是否公开的自主选择、署名权对应指明来源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应不被丑化、任意篡改、歪曲使用、得到尊重的权利,以及一系列的财产权利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利用,有限度公开和使用。WIPO也认为,“版权保护(可或防止他人复制、改编、向公众广播等财产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似乎能够很好地满足本土居民和传统群体的许多要求和目标。版权制度下,针对使用传统文化表达,规定了版税的取得或损害赔偿的补偿方式,也符合了特定的要求和目标。”〔8〕35,着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可以较大限度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可以免去主体为申请保护而承担的复杂的程式与手续,从而提高保护的效率。从实践上来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版权保护,因此,采用着作权保护模式有利于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协调〔6〕167。

笔者认为,着作权法的保护模式虽然相对于上文分析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等有一些优点,但是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着作权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完善的保护。采用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二)特别权利保护模式

特别的权利保护模式是指将民间文学艺术从着作权中分离出来,不再将民间文学艺术生硬的纳入作品的范畴。这种保护方式以1982年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为典范,同时也在多国得到实践。着作权法的创立就是为了满足现代工业发展中产生出来的创作作品和出版等问题,服务于资产阶级思想方面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来没有想要解决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问题〔6〕167。着作权法创立的思想基础在于“劳动价值论”、“自由意志理论”等,发展到后来才引入公共利益平衡之类的完善,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更是刚刚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项并不是为此创设的制度如何去完整包容它要保护的对象。

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的更优性主要在于:及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具有永续性的特点,而传统着作权客体保护在利益平衡的要求下是有限的。有学者认为回顾版权法及其历史,版权法本身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无限期保护的版权不是一个不可以突破的障碍。但是,着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在法律拟制上具有时间上的有限性,其原因在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从着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为了文化的更好的持续性发展,着作权人不可能获得长期性的权利,一项作品必将归于公共领域。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而言,其本身就处于公共领域中,对它的保护更多意义上是寻求对它的尊重,维持其存在和发扬,而不是给予它封闭性的垄断的权利。并且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具有历史传承性的传统文化,在传承中会有所发展和变化,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要持续性。这是着作权保护所不能做到的。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群体性与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多为一个区域的族群,是以区域来划分的,并且包含着这个区域已经逝去的那些人们。不仅具有群体性,而且有的不确定性。一项或者一系列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都是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不断积累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产生这一质变的度很难把握,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出完成该质变的人。即使找出来也不能忽略完成量的积累的人,更而况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之后还有长久的发展完善过程。故而,这是一个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并存的权利主体。与着作权确定的主体形式有冲突。虽然可以建立人制度,但是这终究是一种制度设计,不可能否认在权利主体上的现存冲突。而且人制度本身就面临着很多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怎么解决与行政的关系,是纳入行政体系还是行政指导;人如何反映群体的权利要求,保护群体的合法权益;当涉及现实利益时,如何分配利益等等。如若引入人制度,将会使着作权法更为混乱,不若在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权利中进行构建。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范围大于着作权的客体。着作权的客体必须以作品形式出现,不能涵盖民间文学艺术。正如上文所列,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多被分为四个方面:口头的表达、音乐的表达、行动的表达、有实体的表达。这其中有很多不能纳入作品的范畴,如传统仪式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不具有作品的性质。当这些不属于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不能被着作权客体所包含的时候,采用着作权法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必然会有缺漏。

第四,对作品的着作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宗旨,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相比于更注重于维系和传承。

诚然,特别权利的保护方式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一是影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假如每出现一个新的保护对象就设立一种新的保护制度,势必是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越来越复杂。二是建立一种新制度的立法成本较高。三是专门制度的执法成本也高,这主要源于人们对新 法律的不熟悉。四是专门制度保护的国际化困难较大,很难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9〕51。但是笔者依然认为,这些困难并不是决定性的,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的智力成果快速扩张,知识产权体系在全局上是一个在不断扩大的体系。因此,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性和独特性而言,为了使对其的保护更加完善,适合于单独成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再者,1982年示范法便已经提出了特殊知识产权的理念,同时也在多国开始了立法实践。同时,其余国家或是在着作权中如异类般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或简单的参照一些国际公约来保护,或利用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来规制,都没有一个系统的体系。通过分析,这两种保护模式的主体、客体、价值、保护方法、对象特征上都有较大差异,此特出着作权不如分离出来成为一种平行的新型知识产权更能合适的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需要。

综上,笔者认为设立一项新的特别权利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当然,此外也需要整合邻接权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从而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体系化、完整化。

正如郑成思先生所言,在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分量越来越重的时候,中国要提高知识产权中的国际地位,一是寻求降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但是这种方法的实现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越来越成熟的过程中看到已经几乎不可能。更主要的在于力争把中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或者多数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及提高那些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仅仅给予弱保护、而中国占优势的某些客体的保护水平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优势〔10〕3-4。中国和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拥有数量庞大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结合中国实际设立一个新型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体系,另外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中应当融入公法性质的保护手段并整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保护方式以求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11〕159。这样可以弘扬中华民族悠久的文化传统,保护灿烂的文化财富,使之不被滥用、错用,用得其所。并且在国内保护完善的同时,可以促进民间文学艺术国际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从而提高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国际地位,主导民间文学艺术国际保护的方向。

民间文学论文:分析民间文学与影视开发

一、青岛民间文学影视开发与青岛影视产业

影视作品是城市文化的极好载体。很多城市知名度的提高都得益于影视作品。如电视剧《上海滩》与上海,电影《唐山大地震》与唐山,动画《水漫金山》与镇江等。就青岛影视产业发展而言,已出品了不少以青岛历史为题材具有浓郁青岛特色的影视作品,如《青岛之恋》、《青岛往事》、《跑马场》、《风雨劈柴院》等。尤其是2009年4月青岛市委宣传部与青岛凤凰世纪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九州同映国产电影院线公司联合拍摄的公益电影《寻找微尘》取得令世人瞩目的骄人成绩。影视动漫作品则有登陆央视的青岛本土动画《小牛向前冲》。这些影视作品对打造青岛城市文化品牌,促进青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相对而言,从青岛文学尤其是民间文学中取材的青岛影视作品却很少见。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影视动漫是根据城阳区民间文学作品《童恢传说》改编而成的《不其清官童公传》。中国影视作品历来承继着从民间文学中汲取丰富题材资源与艺术灵感的良好传统。中国着名的民间文学作品几乎都进行了成功的影视改编。如中国四大民间传说《梁山伯与祝英台》、《孟姜女》、《白蛇传说》、《牛郎织女》等都被高频率改编成影视作品。鉴于此,笔者认为,青岛在打造影视之都的当下,在发展影视文化产业的过程中,既可以从青岛历史中选材,如电视剧《青岛往事》,也可以从青岛民间文学中寻找灵感,将青岛民间文学中较为的代表性作品进行影视开发,制作成影视动漫作品。或者在制作影视作品的同时,创造性采用青岛民间文学元素,融入到影视作品当中。以电影《红高粱》为例,《红高粱》取得的辉煌成就与其成功运用民间文学元素不无关系,如民间故事叙述方式、民歌、民谣、俚语、谚语等都为影片《红高粱》增色不少。[3]这对青岛民间文学的影视改编无疑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青岛民间文学的影视开发一方面对青岛民间文学与文化起到宣扬作用,一方面对打造青岛影视文化品牌,提升城市文化内涵起到很好的作用。与此同时,青岛有着良好的影视资源,作为影视剧组的天然摄影棚,青岛接纳了大量影视作品到青岛取景,如《恋之风景》、《美人依旧》、《盛夏晚晴天》、《海洋天堂》、《珠光宝气》等。青岛的都市丽景在这些影视作品中一一闪现,营造了独特的影像青岛的奇特景观。而青岛籍当红明星众多,如唐国强、林永健、黄渤、黄晓明、陈好、朱媛媛、白百合等。他们共同构筑了青岛影视产业的宝贵资源。比如,在着名公益电影《寻找微尘》中,有45位青岛籍演员同时出演,共同演绎了一个感人至深的故事。其他还有电视剧《青岛往事》邀请黄渤、林永健主演,《青岛之恋》则由黄晓明主演。

二、青岛民间文学影视开发的途径探析

1.与地方高校联手,制作青岛地域特色影视动漫作品在对青岛民间文学进行影视开发时,可与青岛地方高校联手,制作出具有浓郁青岛特色的影视动漫作品。地方高校在地域文化保护与传播、影视动漫产业发展过程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比如具有浓郁东北特色的《白山神》就是由东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等单位联合创作的。闽北首部原创动画片作品《大红袍传说》、《大王玉女之传说》则由福建武夷学院艺术系动漫专业师生挖掘武夷山本土文化,根据地方民间故事“大红袍的传说”和“大王玉女之传说”改编而成。具体到青岛动漫,目前很多青岛高校都设立了影视动漫专业,如中国海洋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和青岛农业大学等,在这三所学校分别设立动漫文学创作中心、动漫科技研发中心和动漫培训中心。还有像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青岛上海戏剧学院艺术学校落户青岛,以及中国动漫集团文化产业、中国传媒大学落户青岛开发区,华强科技文化产业园和中视动漫城落户城阳区都将对青岛影视动漫产业发展起到很好推动作用。目前正在制作的动画电影《崂山道士》就由青岛数码动漫研究院等共同打造完成。青岛数码动漫研究院由青岛农业大学牵头,联合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理工大学等高校共同组建。

2.与知名导演、影视制作公司、动漫企业联手,制作青岛地域特色影视动漫作品

地方政府参与影视制作早有成功先例。动漫作品在传播地域文化方面占据先天优势。地方政府在宣扬与保护地域文化过程中,如能巧妙借助动漫艺术形式,往往会取得很好的艺术与社会效果。如部体现中华传统武侠的动画作品《虹猫蓝兔奇侠传》就是由张家界和宏梦卡通联手制作完成的精品,该剧的故事背景发生在风景秀丽的张家界。观众在收看《虹猫蓝兔奇侠传》之后,对张家界的山水风光都会留下深刻印象。再比如52集动画连续剧《盘瓠与辛女传奇》是由泸溪县政府与长沙殷氏卡通制作有限公司合作拍摄。2010年《盘瓠传说》已被列入部级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泸溪县政府为保护与传扬盘瓠与辛女古老的传奇故事和泸溪悠久的历史文化,借助现代动漫艺术形式,制作出专题画册、电视专题片、主题歌曲等,取得很好的宣传与保护效果。这种开发方式对青岛民间文学的影视开发无疑有着较高的参考价值。在电影领域,有唐山市政府入股6000万,参与制作冯小刚的电影《唐山大地震》。在电视剧领域,则有福建莆田政府参与大型神话剧《妈祖》的制作。具体到青岛,青岛地方政府已经有成功的合作案例,如着名公益电影《寻找微尘》由青岛市委宣传部与青岛凤凰世纪传媒有限公司等合作完成。而反映青岛历史上及时代青岛移民的创业之路的电视剧《青岛往事》也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汇集了鲁剧创作精英,力图打造反映青岛历史与文化的艺术精品。

3.青岛名山民间文学与青岛影视产业开发

从青岛名山文化入手,选取与青岛名山文化相关的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改编。具体到青岛名山文化,可以借鉴泰山文化的影视开发。根据泰山文化、泰山民间传说等创作完成的大型动画片《泰山》已于今年三月份在山东电视综艺频道首播。该片“意在用大型动漫系列片的形式,将泰山的景 致和泰山文化做一个多方位、多角度的呈现,影片把泰山文化中传播广泛的历史典故、民间传说和相关史料,用动画艺术形式进行全新的演绎。”[4]相关影视动漫作品还有《泰山石敢当》等。青岛市内名山林立,其中最着名的当属崂山,其次还有青岛市区的信号山、浮山、信号山、太平山、观象山、小鱼山,青岛郊区的山如即墨的马山,平度市区的大泽山,黄岛区的大小珠山,胶州市区的艾山,莱西市区的大青山等。纵观青岛市境内的名山发展历史,会发现几乎每一座名山历史积淀甚厚,有无数动人的民间故事和传说、名人佚闻或遗迹。比如平度大泽山与大泽山民间故事,胶南大珠山与大珠山民间传说,胶南琅琊台与徐福传说,即墨驯虎山与童恢驯虎传说,即墨小龙山与秃尾巴老李的传说,即墨灵山与灵山老母的传说,胶州艾山与石耳争奇的传说等。以即墨马山为例,翻开即墨民间故事,会发现其中有很多关于马山的民间传说,在这些神奇的民间传说当中,又有很多是关于马山狐狸的民间故事,这些故事构筑了马山独特的狐文化。如此众多的狐狸故事与瑰丽多姿的狐文化,无疑都构成了影视开发的极好来源。

4.青岛海洋民间文学与青岛海洋影视产业开发

青岛正在建设滨海文化名城,挖掘蓝色海洋文化内涵既是建设海洋文化名城之必需,也是其重要表现。作为青岛蓝色海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岛海洋民间文学当中有大量关于海洋、海洋生物、海洋地理、海洋特产等的民间传说故事。它们广泛分布于青岛市辖属的七区五市的民间故事当中,具有浓郁的海洋文化特色。青岛海洋民间文学为青岛海洋影视产业提供智力支持。青岛作为知名沿海城市,应大力发展海洋影视产业。2013年年初在CCTV-8热播的大型海洋神话电视剧《妈祖》就是将海洋文学与海洋文化结合的成功案例。青岛海洋民间故事是一座巨大的题材宝库,有些海洋故事已被列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好这些海洋故事,将大力推动青岛海洋影视产业的发展。在具体开发过程中,应着力于凸显海洋文化特色,包括故事的背景发生地,故事的主人公等都可以以海洋为主体,或创造或改编出与海洋相关的影视动漫作品。

5.从青岛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选取代表性民间文学作品进行影视开发

青岛民间文学是国家与青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07年青岛市公布的青岛市及时批2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当中,青岛民间文学占据5项,它们是崂山民间故事、秃尾巴老李的传说、胶州民歌、琅琊台的传说、徐福的传说。在青岛市第二批2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民间文学有7项。它们是胡峄阳传说、田横民间故事、灵山老母的传说、金口民间故事、大珠山传说、大泽山民间故事、徐福传说。其中徐福传说被列为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面对如此丰富的青岛民间文学资源,可以选取代表性作品进行影视动漫改编,如着名的秃尾巴老李的故事、崂山民间故事系列。在青岛民间故事当中,崂山民间故事占有重要地位。2006年崂山民间故事被列为部级和山东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早在1981年由虞哲光导演改编的木偶动画《崂山道士》曾经风靡一时,成为经典。随着崂山民间故事被列为部级、省级和市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崂山民间故事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对崂山民间故事的影视产业开发也随之受到业界瞩目。由青岛数码动漫研究院等机构共同打造的3D动画电影《崂山道士》就是一个成功案例。作为山东省首部动画电影和3D动画电影,该剧将成为“崂山传说系列动画电影”的开篇之作。主创人员“计划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以每两到三年一部的节奏,争取用十到十五年的时间,打造出五到六部‘崂山传说系列动画电影’”[5]除了备受瞩目的崂山民间故事之外,在青岛民间故事中还有很多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很高的民间故事。比如在青岛即墨地区流传的《秃尾巴老李的故事》已被列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这些良好的民间故事资源可以为青岛影视动漫产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尽的艺术灵感。因此,影视制作者从资源丰富的青岛民间文学当中选取一二,进行精心改编研发,都可以开发出一部不俗的影视动漫作品。比如人龙恋故事,之前早有香港电视剧作品《人龙传说》,该剧讲述了凡间男子与龙女的爱情故事。而这种人龙恋爱情故事在青岛民间故事当中可谓数不胜数。除了人龙恋爱情故事,在青岛民间文学当中,还有很多神奇婚姻故事,如人鱼恋、人狐恋、人花恋,以及人与海螺、刺猬、小羊等之间的神奇婚姻,这些神奇婚姻故事大都情节曲折离奇,人物形象生动鲜明,比较适合改编成现代影视作品,当然在改编过程中需要将现代创新意识注入到这些相对古老的民间故事当中,以期得到现代观众的认可与喜爱。

民间文学论文:谈民间文学中数字语言的特点

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千百年来在生产和生活中创作出来的一种民间口头语言艺术。而民间文学语言是历代人民群众在语言的长河中精心淘洗出来的金子与珍珠,是历代劳动人民的思想和智慧的结晶。高尔基对于民间文学的语言曾经给予高度的评价。他说:“语言艺术的开始在民间创作”①,“您会在这些作品中看到惊人的丰富的想象、的比喻、朴素得迷人和优美得惊人的形容语”②。特别是民间文学中的数字语言,让民间文学更富有浓郁的生活气息和美的艺术魅力,其共同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谣谚

提起民间文学中的数字语言,人们立即会想到中国历代各地相传的《九九歌》,因为它当属民间文学与数字语言联系最直接、最密切也是最典型的一例。而它又有夏至《九九歌》③和冬至《九九歌》之分。④

1.夏至《九九歌》

夏至入头九,羽扇握在手;二九一十八,脱冠着罗纱;三九二十七,出门汗欲滴;四九三十六,乘凉进庙祠;七九六十三,床头摸被单;八九七十二,子夜寻棉被儿;九九八十一,开柜拿棉衣。

——湖北·禹王庙

一九至二九,树头清风舞;六九五十四,乘凉勿太迟;七九六十三,夜眠莫盖单;八九七十二,当心受风寒;九九八十一,家家找棉衣。——北方大部分地区

2.冬至《九九歌》

一九二九不出手;三九四九缘凌走;五九半,凌喳散;春打六九头,脱袄换个牛;七九六十三,行人把衣宽;八九不犁地,只待三五日:九九杨花开,以后九不来。

——河北

冬至是头九,两手藏袖口;二九一十八,口中似吃辣椒;三九二十七,见火亲如蜜;四九三十六,关住房门把炉守;五九四十五,开门寻暖处;六九五十四,杨柳树上发青绦;七九六十三,行人脱衣衫;八九七十二,柳絮满地飞:九九八十一,穿起蓑衣戴斗笠。

——湖南从以上的例子来看其语言形式可知,它首先是一种民间歌诀,是有关基本数字乘积运算规律的歌诀。这种算数歌诀同民间画诀、艺诀之类歌诀一样,都具有谣谚性质。汉字一字一音,易于编成口诀,数字也是这样。

而《九九歌》俗称“小九九”,从“一一如一”起直至“九九八十一”止,这是现在的说法。在此之前的《九九歌》是起于“九九八十一”止于“二二如四”的。《九九歌》的得名即出自古代以“九九八十一”开头的“九九”。据汉韩婴《朝诗外传》可知公元前7世纪已有《九九歌》,而且在当时已是极为普及。此外,在《苟子》《管子》《淮南子》《战国策》等诸子百家文献中也有关于“三九二十七”“六八四十八”“四八三十二”等《九九歌》断句的记载。

据陈直《六十年来我国发现竹木简概述》可知,1908年在甘肃敦煌发现的木简(公元二、三世纪,东汉或晋)和1930年在甘肃北部额济纳旗居延烽火台遗址发掘出的木简(公元前101年至公元40年)上即载有《九九歌》。这些实物证明,远在公元前已有了《九九歌》,流传至今已近2000年的历史了。《九九歌》从“九九”起改为“一一”起,是民间口头文学的变异特征。这个歌诀简练易诵,朗朗上口,也正因为如此,中国的传统算盘才得以流传至今,其旺盛的生命力之源,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以说来自《九九歌》等数算口诀。

二、特殊的民俗语义

数字在民间文学作品中往往具有修辞的特点,因此这些数字在具体语境中常常不表示数字本身固有的意义,而是泛指的、模糊的语义,甚至导出特殊的民俗语义。例如,形成于明清间的通州山歌《魏二郎》⑤的几个片段:

叫你郎哥哥不得进房的个门哎,我家养了一八、二八、三八二十四只嚎汪的个狗呀,叫你不得进园的个门啊,踏板上头摆青灰,帐子窝里挂了一七、二七、三七、四七、五七、六七、七七四十九个响铜铃哎。郎叫一声我的情姐姐啊,我有法子活他身哎,你家养的三八二十四只嚎汪狗,我买二十四个肉馒头喂狗群啊,调的个狗走啊你来接我,手拉手儿进园门哎,我再抓住你手儿穿桥过哇,不碰踏板上头的青灰印呀啊,我再带七七四十九张丝绵纸来,塞住你帐子里头啊七七四十九个响铜铃哎,郎说我家情姐姐啊,九九八十一难你难不住个我哎,不要用个推辞话儿哄小生啊。……

从东庄庙里请九个和尚,从西庄庙里请九个师丈,从南庄庙里请九个道士,从北庄庙里请九个尼姑,一九、二九、三九、四九三十六个僧和道,一七、二七、三七、四七、五七、六七、七七四十九天,大鼓大钹,大钹大鼓,丁零当啷敲起声。

……

类似的句子还有“十万八千里根汗毛儿啊吓得根根的翘啊”“限你三天三夜一要开条六六三丈六尺宽、六七四丈二尺深的大圆沟”等,其中的数字除少量的是实指外,其余的都是虚指。至于请和尚、道士作斋事要请“四九三十六个”的“九”,则是出自迷信习俗认为人亡魂归九泉之下,因而须合“九”。这个“九”已是民俗意义的了。再如纳西族民间史诗《创世纪》⑥中的片段:

三生九,九生万物,万物有“真”有“假”,万物有“实”有“虚”,真和实相配合,产生了光亮亮的太阳;假与虚相配合,出现了冷清清的月亮,……

恩余恩曼心不甘,扯来了三片叶子铺地上,采来了三丛青草做垫窝,摘下三朵白云做蛋篮。恩余恩曼生了九对白蛋,一对白蛋变天神,一对白蛋变地神,一对白蛋变成开天的九兄弟,一对白蛋变成辟地的七姊妹。……

依古丁那作法又变化,变出一个黑蛋,黑蛋孵出一只黑鸡,黑鸡没人取名字,自己取名为“负金安南”负金安南生下九对黑蛋,九对黑蛋又孵化,孵化出九种妖魔,孵化出九种鬼怪。

显然,《创世纪》中的“九”同上面山歌中的“九”的民俗意义是有区别的。在民歌中以数序作为连续陈述或篇章结构的手段和形式是常见的现象。但在这些“数序”中亦可反映出一定的民俗心理。陈驹的《壮汉民歌中的数序漫议》一文发现:“壮族民歌在使用数序时的另一特异处,是它表现出来的广大壮族群众对数字‘十’的酷爱,有时往往达到即使违背客观生活规律也在所不计的地步。”实际上汉民族数序中也存在这种情形。以什么“数字”作为数序,往往是同各自的岁时、信仰等风俗习惯相联系的。

三、随机性、任意性和抽象性

在各种民俗和民间文学中,数字语言的运用也有其另一个方面,即随机性和任意性,这同约定俗成性是相辅相成的。

数字游戏是传统的文字游戏习俗中的一种。汉语数字游戏是以奇巧着称的。南阳武侯祠有这样一幅楹联:“收两川,摆八阵,七擒六出,五丈原设四十九盏明灯,一心只为思三顾;取西蜀,征南蛮,东和北拒,中军帐按金木土爻神卦,水面偏能用火攻。”全联54字,上联巧用了“一、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个数字,下联妙对以“东西南北中、金木水火土”十字,简练、精辟地概括了诸葛亮这位中国历史上的着名军事家、政治家的业绩和主要经历。有一个民间传说故事《千叟宴巧对》:乾隆五十年,皇帝在乾清宫开千岁宴,赴宴的有3900人,其中一老人年龄较大,有141岁。乾隆皇帝便以此为题,与纪晓岚对句。乾隆出的上联是:“花甲重逢,增加三七岁月。”古时候60岁为花甲,两个花甲就是120岁,再加上三七二十一岁,正好是141岁。纪晓岚稍加思索,便对出下联:“古稀双庆,更多一度春秋。”70岁为古稀,两个古稀是141岁,再加上一度春秋,也恰好是141岁。“花甲”“古稀”都是中国习俗中用以代称岁数的称谓法,数字与称谓习俗在数字游戏中融为一体,可谓巧妙。也有以数字直接入联的。如辛亥革命后,有人针对袁世凯窃国复辟行径作了一副对联:“一二三四五六七;孝悌忠信礼仪廉”,暗喻“忘八”和“无耻”作为讥骂,一时流传颇广。至于以数字作谜,也很有情趣。例如“一貌堂堂,二目无光,三餐不吃,四肢无力,五脏不全,六亲断绝,七窍不通,八面威风,九九归原,实(十)在无用。”其谜底是“菩萨”。此谜巧妙运用数序,以数序为题加以描述性发挥,套用成语,句句紧扣谜底,可谓巧妙有趣。在这些数字游戏中,数字语言除具有在一般民间文学中所表现的随机性、任意性之外,更加强了其抽象性。

总之,民间文学中的数字语言以其谣谚性、特殊的民俗语义以及随机性、任意性和抽象性为民间文学增添了浓郁的生活气息和无穷的艺术魅力。

[作者简介]

凌娟(1981-),女,四川西昌人,硕士,四川省西昌学院文化传媒与教育科学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民间文学论文:试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 法律保护

论文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拟就内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予以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制度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及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整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的旅游文化价值研究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  旅游开发  物态化

论文摘要:民间文学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是具有魅力的文化资源。而我国民间文学蕴藏丰富,在大力发展旅游业的今天,应努力开发利用民间文学,促进旅游文化的蓬勃发展。本文就民间文学的旅游文化价值进行尝试探讨。前言概括民间文学对旅游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具体阐述民间文学在旅游方面的开发和利用的价值。第三部分民间文学开发和利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文化,是具吸引力、最有魅力的旅游资源。旅游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旅游者变换原有的文化环境,探奇求知,改变生活节律,吸取其他地方的地域文化。“国内一次调查表明,来华美国游客中主要目标是欣赏名胜古迹的占26%,而对中国人生活方式,风土人情最感兴趣的却达56.7%。在日本游客中,对人民生活感兴趣的高达68%。”①人们出游的主要动机是了解异地文化和民众的生活方式,旨在寻求一种“经历”或“体验”。旅游活动是游客离开常住地而发生的,其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交流,是两种地域文化的交汇与融合。旅游活动尽管具有经济色彩,但本质上还是一种文化,可以说,旅游者是为了文化而旅游的。据旅游研究者的说法,民俗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旅游,由于它满足了游客“求新、求异、求乐、求知”的心理需求,已经成为旅游行为和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民间文学是民俗艺术中一种由劳动人民口头创作,在民间广泛流传,反映劳动人民社会生活和思想情趣的口头语言艺术,是具有魅力的文化资源,它最集中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风貌,开发为旅游文化资源的前景不可限量。民间文学必定是旅游业中最闪亮的奇葩,它能为旅游业增光添彩,提升旅游文化的品位,丰富旅游文化的内涵。

旅游业在20世纪80年代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我国拥有世界上独具特色的东方文化,其中民间文学独树一帜,古往今来,讲故事、听故事始终是我国民间社会沿袭的文化传统,深受我国民众的喜爱。而我国又是民间文学蕴藏丰富的国度,在我国各民族、各地域民间活跃着的能讲、善讲故事的人有如恒河沙数。这种文化资源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准备了丰富的资源。近年来,随着各地对本地区地方文化资源的挖掘和开发,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也跻身于世界旅游大国的行列。不容置疑旅游已成为当今时尚,人们猎奇的心理,探知的欲望,民间文学的传奇性蕴含着许多有助于激发民众旅游兴趣和旅游好奇心的成分,对旅游活动的发生有促进作用。</P>

旅游属文化活动范畴,实质是通过对自然、人文景观的游历,欣赏大自然风光,领略民俗风情,陶冶情操,增长知识的一种休闲娱乐和文化教育活动。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地大物博,文化底蕴深厚,因此我国旅游资源异常丰富,开发旅游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的共识。民间文学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不可忽视,它具有强大的旅游潜质;因而开发和利用民间文学对推动我国旅游业发展,对提高我国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品位,对加快投资环境改善,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使旅游业富有区域特色与个性,做到有“利”可图,有“益”可求,在开发和利用民间文学资源时应加强对传说、故事等的开发利用,推动我国各地旅游业长盛不衰。民间故事和传说往往和一些名人、名地、名著以及一些风俗联系在一起,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资源要结合有关的人物和史实,结合相关的地名和古迹,结合有关的民俗和产品进行,其次对民间说唱、小戏、歌谣也不能忽视。

一、对民间文学的四层开发。

(一)对风景名胜、地名传说、故事进行开发和利用

许多优美奇丽的自然与人文景观,往往伴生出一系列动人的传说故事。游览名胜古迹的同时,了解其富有神奇色彩的传说,是当前旅游者的普遍心态。民间传说是野史、稗史,它却是“历史的活化石”,有着很高的美学价值和研究价值。国内所有成名的旅游景观,都有相关的民间传说为其造势,没有了传说景观就失去了灵魂,所以历来就有“看景不如听景”之说。刘守华有一句话:“江山奇景与人文壮观的艺术结晶”。②民间传说可增添旅游的神秘色彩;往往使旅游者启发情思,震撼精神,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结合云梦山对王蝉母子和王蝉师徒的故事进行整理开发利用。结合大?缮蕉源笥碇嗡?裙适陆?锌?⒗?茫?岷箱亢臃缇扒?⒔鹕剿碌榷孕硐砂姿卣甑陌?楣适乱约鞍琢?砉适陆?锌?⒗?茫?岷狭樯健⒊?璧扔泄鼐暗愣砸箧?醯南喙毓适潞痛?到?锌?⒗?谩U夥矫娉晒??尤缦拢?/P> 2002年10月25日,千年胜迹雷峰塔重建峻工落成了。雷峰塔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与其巨大的知名度息息相关的。雷峰塔的盛名,与民间传说《白蛇传》不可分离。数百年来,这个故事在戏曲、说唱、绘画等各种民间艺术形式中广为流传,几乎全国所有的剧种都排有《白蛇传》的故事。在2001年,杭州就接待国内游客2510万人次,接待海外游客约82万人次,如果其中有10%游客上塔,其经济效益就相当可观了。雷峰塔的知名度,决定了这个景区必然会带来巨大的客流量。

电影《少林寺》,是根据民间传说《十八棍僧救唐王》改编的,一经放映少林寺就名扬天下了,旅客蜂拥而来。

珠海市本来是珠江口的一个三等渔业县, 1980 年建设经济特区时,他们在民间传说的基础上,整理出一个“渔女献珠”的故事。传说那渔女本是仙女,被珠海香炉湾的秀色迷住,悄悄化装成渔女下凡,嫁给一个青年渔民。成亲那天,她拾到一个特大的海蚌,挖出一颗硕大的珍珠,把它献了出来,这颗珍珠就变成珠海。于是,香炉湾畔就矗立了著名雕塑家潘鹤创作的《渔女献珠》巨型石雕,成了珠海经济特区的标志,香炉湾也成了珠海市著名的旅游区。这个传说给珠海增添了魅力,给旅游插上了翅膀。

民间传说的“八仙过海”人人皆知,影响颇大,其中八仙之一的韩湘子,是唐代杰出的文学家、政治家、思想家、位居“唐宋八大家”之首韩愈的侄孙。湘子墓位于湘子故园内,墓冢高大,松柏苍翠,竹木丛生,名家碑记数通,目前占地面积30余亩,韩湘子故园已成为豫北颇有名气的道教圣地,香火旺盛,游客常年不断。

《阿诗玛》是彝族—撒尼人的经典传说。美丽善良的阿诗玛与勇敢憨厚的牧羊人——阿黑相爱。头人的儿子阿支软硬兼施地追求阿诗玛并将她关进牢笼逼婚,阿诗玛坚决不从。阿黑赶来相救,妒火燃烧的阿支,放出洪水吞噬了这对恋人。,阿诗玛变成了一座美丽的石像,永驻石林。后经编导成一部《阿诗玛》电影,赋上一首《阿诗玛》长诗,配上一曲撒尼民歌《远方的客人请你留下来》,让中国人永远记忆着石林——阿诗玛的故乡。多少游客就是从电影、诗歌和歌曲中认识并向往石林的。很多年前看过奇异石林的风光照,向往它的神秘。阿诗玛传说让云南石林名扬天下。

对这些景观由来所作的传说往往具有艺术虚构的特征,传说的虚构使有关的自然景观的美感具有多重性,人们在旅游中除直接感受景观外在的自然之美以外,还可从传说中进一步领会过去人们将自己的心灵投射在这些景物上所形成的人文之美。游客面对那些没有民间传说给以进一步美化的自然景观,会觉得索然无味。旅游景观与民间传说故事相映生辉,构成旅游文化的重要内容。正如一些从事旅游资源开发的同志所说的:“自然景观是死的,有了相关的民间传说,它们在游客心中才能活起来。”民间广泛流传的名人、名胜传说,比正史和小说都具体、、生动,有趣得多,加上还有不少相关的风物佐证,给人的感觉就特别的真实、可信。一座山、一条河、一座桥、一眼井、一个泉,都有它们命名的故事,讲述它们的渊源和来历,这就增加了游人无限的兴味和无穷的遐思。

(二)对有关人物、史事方面的传说、故事进行开发和利用

由于民间文学文化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传承性等特点,往往为一个国家和地区所独有,很难模仿和复制。因此,在竞争中就减少了可比性,具有垄断的地位,易形成强有力的竞争能力,也易于创出自己的特色和名牌效应。名牌是旅游业竞争中的一种无形力量,更是促使旅游业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因此我认为民间文学的旅游文化价值重点体现在对民间文学物态化改造,民间传说物态化为旅游人文景观。

1、人物方面的传说、故事的开发和利用

历史悠久,人杰地灵,秀丽奇特的自然风光曾吸引过历代不少诗人墨客,在汉赋、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中,留下许多脍炙人口的诗文,还会留下不少生动的传说、故事。这些诗文、传说、故事与旅游风景名胜有关。如唐代李白、皮日休、贺知章,宋代王安石、陆游,明代徐渭、刘基、谢迁、王阳明、徐霞客,清代林则徐、梁启超等,这些历史名人游山玩水留下了数以百计的诗文,是旅游区的一大笔文化遗产。把他们的诗文结合各风景名胜景点,编辑成旅游区的风景名胜诗文选,作为旅游手册,提供给游客,使旅游者在观赏美好景观同时,又欣赏到历代名家的绝妙诗文。

实实在在的景点,一经被扑朔迷离的神话、传说、故事所点染,更显神彩飘逸、魅力无穷。由于旅游区一般具有特殊的历史位置和奇特的山川,会吸引了各地的电视台来拍摄旅游风情片、风景片、专题片和电影。这些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在拍摄过程中,除拍自然风光和景点外,还会拍大量的旅游区的民风民俗和风土人情,结合民间文学中的风俗传说和风俗故事,结合民俗事象,把旅游区特有风俗习惯搬上屏幕,宣传当地的旅游,使民间文学和风俗发挥多方位的作用。这方面广西有着非常成功的例子:一个刘三姐传说打造成俩品牌。

(1)故乡旅游招牌。广西的刘三姐传奇人物,40几年来《刘三姐》一直为人们所传颂、传唱,最终宜州市被认定为刘三姐故乡。于是宜州市把流河乡更名为“刘三姐乡”。宜州市便以刘三姐故乡为品牌,大规模地建设下枧河风景旅游区,成为了一个新兴的旅游胜地。如果说电影《刘三姐》使桂林山水名扬四海,那么今天的“刘三姐故乡之旅”,则是把“刘三姐”这一古老传说进行重新挖掘并成功地运用于旅游业的一个典范。“爬坡要爬下枧坡,游河要游下枧河;刘三姐家在下枧,歌满河来歌满坡”。宜州市一条美丽的下枧河,孕育了一代歌仙刘三姐。如今下枧河沿岸的许多景点,如对歌台、扁担山、手巾岩、定情树、莫村、铜盘山、鲤鱼石等,都蕴含着刘三姐的许多美丽传说,刘三姐故乡的招牌为宜州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长足的促进作用。

(2)歌圩品牌。刘三姐是民间传说中的“歌仙”,广西各民族有口皆碑的智慧女神。与刘三姐传说相关的“刘三姐歌圩”坐落在漓江与阳朔田家河交汇处,占地面积近100亩,歌圩的核心项目为全球较大的山水实景演出—《印象·刘三姐》。建成后的歌圩凸现了广西和当地的建筑风格,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与演出相得益彰。《印象·刘三姐》打着“刘三姐文化品牌”的名义创造了广西文化产业。大型桂林山水实景演出《印象·刘三姐》由张艺谋出任总导演,在桂林山水间利用天然美景演出广西少数民族文化精品,把广西举世闻名的旅游、文化两大资源——桂林山水和“刘三姐”的传说进行了巧妙地嫁接和有机的融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并极大促进了当地旅游文化的发展。《印象·刘三姐》成为了阳朔一个新兴的旅游品牌项目,每天都有世界各地的旅客慕名而来。《印象·刘三姐》不仅直接给阳朔当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而且拉动了阳朔整个经济链条的快速运转。

刘三姐歌圩是广西传统的盛大节日,现已由原来的广西国际民歌节升级为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是集文化、经贸、旅游于一体的大型节庆活动。其更加体现国际性、民族性、现代性和艺术性,不断完善“政府办节、公司运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市场运作力度。连续6届的成功举办,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正成为世界民歌的盛会,形成了南宁—大独特的文化品牌,也是南宁人向世界递上的一张亮丽名片。

2、史事方面的传说、故事的开发和利用

口头传说一般都是历史真实和艺术虚构相融合的产物。例如三国的周郎赤壁,人们面对这些留存至今的山川遗迹,不禁回忆起当年金戈铁马、龙争虎斗的种种人和事,传说中所包含的这些历史地理因素是实在的,它是构成传说故事的核心。

今天的蒲圻将以民间传说、故事为背景大搞恢复赤壁大战古战场,发展当地旅游业。

据悉赤壁大战古战场恢复的设计理念:让静止的、陈封的历史文化景点变成可以参与、触摸、互动,符合现代人审美情趣的、灵动飘逸的景观。旧景点改造中的“三国雕塑园”,成功地达到了预期效果,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而二期工程“古战场恢复区”的设计主题是:赤壁再现三国,让游客亲历战争。资源整合的形式是:以三国人文掌故、战斗场面、民俗民风、工艺美术、自然风光为内容,以厚重的三国、长江文化为载体;综合采用庙会、社戏、雕塑、游戏、武术、杂技、戏剧、电影等多种艺术表现形式,独创出一种独具特色的战争场面,进而形成一种前所未有观光游览品种,让游客乘船进入,步步参与。整座古战场恢复区,实际上就是汇集了多种功能的游览胜地,但她又不同于其他的旅游景点,其突出特点是,游客亲历,所到之处没有单纯的被动参观,而是一种参与的、融入性的活动。到处都是景点景观、到处都是表演舞台。山是景,水是景,人在景中;船是戏,台是戏,戏在戏中……在虚无飘渺,步换景移中切实地感受到东方文化的神秘和博大精深及上古战争的酷烈氛围,进而得到知识的陶冶和身心的愉悦。一个崭新的,魅力无穷的具有世界级旅游品牌的大赤壁,将会很快地展现在世人的面前。③

由此及彼,借传说开发旅游区的例子比比皆是:四川的丰都是传说中的“鬼城’,鬼城人就在城市建设和旅游景观中大作鬼文章;新郑市也以传说中的“黄帝故里”为品牌开发旅游业,他们都成功了。蒲松龄老先生堪称最早的民间文学家,他的《聊斋志异》大都取材于民间传说,书成了名著,他成了名人,他的故乡淄博市也成了“名地”。当地人花了一亿多元,建了座占地千余亩的聊斋城,在城内开辟了数十个景点,一举办成了国家三A级旅游景区。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是施耐庵在汇集了大量的有关“水泊梁山一百单八将”民间传说的基础上编著的,山东的梁山因此就成了驰名中外的“名山”,当地人就在其上边大兴土木,建起成套的人文景观。后来的《金瓶梅》一书。只是把《水浒传》中的一些章节扩展开来写成的,和《水浒传》恰恰相反,它是公认的伤风败俗的“淫书”,主人公西门庆和潘金莲也成了典型的“淫夫”和“淫妇”。出人意料的是,山东人竟然也看中了这部淫书和这对臭名昭著的狗男女,聊城市、临清市和阳谷县都争着打起了《金瓶梅》这张牌,不惜花费几千万元兴建“金瓶梅文化区”、“狮子楼旅游城”等大型景区,还把潘金莲定为“形象大师”,同样搞得风风火火。由以上数例,可见民间传说的利用价值有多高。④

(三)对乡土特产、民间工艺的传说、故事进行开发和利用。

在民间文学中,有不少关于土特名产、工艺品的传说、故事。开发出来,服务旅游业,大有文章可做。物产丰富的地区,在历史上有不少享有盛名的物产,因时代变迁而埋灭,或因冷落而没有开发。但在民间文学中,仍保留了这批名产、传统工艺的传说。如浙江省余姚土特名产“余姚老布”、“节令糕点骆驼蹄”、“山球”、“余姚杨梅”、“七叶一枝花”、“拉毛果”、“盐的传说 ”、“瀑布仙茗”、“大隐石板”等;如传统工艺,“陆埠佛雕”、“四明竹编”、“余姚剪纸”、“余姚花轿”、“余姚草鞋、绣花鞋”、“余姚陶瓷”等。发掘土特名产、工艺品的传说、故事,利用这些产品的传说、故事对产品进行宣传,能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同时可促进产品转化成为旅游礼品、纪念品。⑤

1、民间手工艺的传说、故事的开发和利用

我们阳春有一道著名的风景线--高流河竹木墟,因河成墟,河因墟而更闻名,墟因专卖竹木手工艺品而闻名,河和墟相得益彰。

高流河墟距今已有420多年历史。相传古代有一位爱国为民的将军叫高流,在剿匪过程中战死在这条河边,当地人民为了纪念他,就把该河称为高流河,并在农历五月初四他的出生日举行墟期以志纪念。以后,每近墟期,附近许多工匠都会将自编的箩筐、竹筛、菜篮、扁担、梯子等竹木藤器,拿到高流河滩席地摆卖。近年来,摆卖的东西不仅仅是竹木藤器,其它日用百货也摆到河滩上来了,连卖手机的也搬了几张桌子过来设了一个摊位。

高流河墟历史久远,其来历还与著名的冼夫人有关。

梁大同元年(公元535年),冼夫人与冯宝结为夫妻后,驻兵在阳春。陈朝太建元年,冼夫人三次领兵出征广州,半年平定广州刺史都督十九州军事的欧阳纥、王仲宣反叛割据岭南的叛乱。因冼夫人母子立下大功,朝廷大为封赏冼夫人母子。太建二年冬至前后,冼夫人和冯仆母子在高流河畔召开庆祝胜利大会,追悼四十年战乱死难军民,奖励有功将士,陈列朝廷赏赐的文物,演戏、巡行、娱乐升平。

随着历史的演变,高流河墟成为了竹木制品和两阳(阳江、阳春)土特产的交易盛会,并在每年五月初四固定下来,每年一墟。该墟影响遍及新兴、云浮、恩平、肇庆、高要、茂名、高州以及阳江、阳春等州县,每年均有近10万人“趁墟”。

故老相传,在高流墟当日买的竹木器,用河水浸泡后可保永不被虫蛀。因此,高留竹木墟又是一个吉祥的节庆,许多母亲在这24小时带上孩子到河上沐浴,希冀孩子们有健康美好的将来。高留墟还是我们阳春当地的“情人节”,每年这个时候,小伙子们带上自己的女友到了河边,洗一把吉祥水,然后背着爱人淌过河渠,留下天长地久的回忆。

阳春市政府在开发本地旅游文化资源时将高流河墟变成每年一度的土特产交易会,把高留河墟作为每年一度旅游节首发点,把高流河墟变成粤西土特产的交易中心,打造阳春旅游文化品牌产业。

2、风味佳肴的传说、故事的开发和利用

与旅游业不可分割的餐饮业也不可忽视,挖掘民间传说为当地独具特色的旅游餐饮文化扩大宣传。

如合肥拥有千年历史的“吴山贡鹅”,合肥人大力打造旅游餐饮品牌。

合肥人品贡鹅吃螃蟹来庆祝陷巢州涨庐州千百年来一直被传为佳话,后来更衍变为一个美丽的传说。中国民间故事<丽友桥>--中国古代爱情传奇的经典。

这个传说起于隋唐年间,说的是在合肥白水坝附近靠放鹅过日子的白小玉,人长得非常漂亮,又是刺绣纺织的能手,邪恶的蟹仙一直想得到她!于是邪恶的蟹仙百般阻挠白小玉与段飞俩人结合,造成段飞失去记忆,一个人回云南老家去了。后来白小玉打败了蟹仙,她千里寻夫,大白鹅帮助段飞恢复记忆,俩人最终团聚的故事。合肥民间传说《丽友桥》有诗为证:合肥肥东肥西肥东西.丽友丽江丽水丽江水。

合肥吴山贡鹅堪称“江淮一绝”,在合肥打吴山贡鹅招牌的店大大小小有70多家。而吃正宗吴山贡鹅,还得到长丰县吴山镇,这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长丰县吴山镇举办了三届贡鹅节。合肥巢湖锦绣红楼的“橘黄蟹肥、香思红楼”主题活动搞得如火如荼,在菜品上“蟹”成为这一主题活动的重点。中国螃蟹之乡—“合肥”在文化资源和文物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开辟旅游资源,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贫穷就是财富, 荒凉也能卖钱!合肥民间传说与旅游餐饮文化 。一片荒凉,有文化妆点成奇观;两座废墟,经艺术加工变瑰宝。

(四)对民间说唱、小戏、歌谣的开发和利用

民间说唱、小戏、歌谣的开发和利用是由广大民众自编自娱自乐,大伙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这些民间艺术形式灵活多样,内容通俗易懂,诙谐有趣。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各民族、各地区的民间说唱、小戏、歌谣丰富多彩,每个地方各有特色,对游客的吸引力强。开发和利用民间说唱、小戏、歌谣将大大丰富旅游文化内涵。

民间说唱、小戏、歌谣的开发和利用好是结合当地特产小食品,让游客在充分感受当地传统文化之余又大饱口福。因为旅游总要歇脚的地方,因此可以考虑培养一批专业的民间演员,把当地旅游区的旅店装修成古色古香的古代客栈与民间说唱、小戏、歌谣配合起来,让玩了24小时的游客在客栈享受回肠荡气的说唱艺术。既有娱乐性又有当地独特的文化内涵的民间说唱、小戏、歌谣的旅游服务项目将大大提升旅游文化的品位,刺激游客的旅游欲望。在这方面,很值得向房县学习,在房县桥上乡的民歌种类很多,且生动活泼、极富情趣、耐人寻味。内容也十分丰富,不仅有反映当地风土民情、生产劳动、生活及恋爱婚姻、传授文化知识的民歌等,还有唱“四书五经”、“曾广贤文”、“三字经”及一些长篇叙事民歌。杜川村神农峡客栈业主张先忠,十分热心野人谷民歌的挖掘整理,自费购置了电脑、摄象机、数码照相机等设备,走村串户,并资助村民挖整民歌和民间故事,将录音、录象的资料制成光碟,得到市、县有关领导和专家做指导,他通过挖掘整理民歌和民间故事,把客栈逐步办成具有浓厚的民间文化内涵的旅游客栈,成为村民唱歌和讲民间故事的文化娱乐场所,成为游客来野人洞、野人谷旅游和观光民俗文化的景点。

二、民间文学的旅游开发利用原则。

注意用恰当的形式展现民间文学资源。民间文学作为一种文化资源,一般是以口头形式流传的,即使整理出版也仅仅是文字的形式,要吸引现代旅游者就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和包装,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展示,要符合现代旅游的产品开发规律和市场需求特点。因此民间文学资源在旅游开发中,要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民间文学在旅游开发上,利用应注重“三个结合”

1、科幻结合;时代进入了新世纪新阶段,民间文学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借助时代特征,在保留原汁原味的基础上,结合高新技术创新,利用光、电、影等现代传媒、公众广告艺术、计算机辅助手段包装和宣传,以文化为内涵,坚持高雅与大众化结合原则。

2、史实结合。历史史实、历史人物与民间传说、故事相结合。在国内各大旅游风景区中,历史上许多著名人物曾在其间活动过。反映他们踪迹的故事很多,人民群众愿意把心中美好的想象情节,都依附联系在一起。如在浙江省,戚继光抗倭、黄梨洲、王翊四明山抗清,人民愿意把美好的想象与英雄联系在一块;河姆渡远古传说,浙江民众又把“女娲补天”、“夸父追日”、“精卫填海”与“河姆双鸟舁日”、“女姆借金稻”相联系,幻生出一种浪漫主义色彩的传说和信仰,连风俗起源也挂勾到“女姆”身上,这也反映出了人民的美好愿望。对于民间传说我们不必过于拘泥史实,去作徒劳的考证,不妨说为“史实结合”。

3、真实结合。真实的景点与民间文学、故事相结合。在旅游风景区中,各景点在规划上应有新创意、在利用自然资源上应有独到之处,要避免千人一面的局限,充分利用当地民俗风情,立足民间文化传统,面向末来,借俗生景,贴近游客,建成世界、富有民族品位的个性旅游区。这方面日本与英国比较重视民俗在风景区的开发利用,形成了世界性有名的几大主题公园,因此在旅游开发方面就必须搜集、整理有关景点的民间传说、故事作为实景欣赏的补充,发挥风景区各景点的互补优势,扩大旅游区域,逗留游客时间,可以启发游人触景生情,浮想联翩。

(二)是民间文学在旅游开发上,利用应注重“四性原则”

1、文化性。旅游是一种文化行为,而开发民间文学为旅游服务,就是为了增强文化意蕴,增强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品位。如果一个景点没有一丝一毫的民间文学韵味,如:传说、故事、小戏、歌谣等,这对旅游开发毫无益处,因为吸引不了游客。

2、群众性。民间文学根植于人民群众,景点游览对象也是平民老百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只有充分考虑群众的欣赏习惯和审美定势,并加以一定的引导。文化资源开发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和应用价值。

3、品位性。人们来旅游观光,为美好的风光所吸引,为有意义的内容所吸引,要注重品位,不能与“二为”方向和四项基本原则相违背,不能有黄色、迷信、有害、低级趣味的内容,因为游客在风景点观赏到赏心悦目的景色和风光外,需要得到潜移默化的审美教育。

4、服务性。旅游要讲究经济效益,作为服务于它的民间文学开发也要有经济效益,要有市场经济运作意识,开发中要注意趣味性与服务性结合,使人们为美好的风光所吸引、为有意义的内容所吸引。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具有浓郁文化气息的民间文学越来越受重视了,民间文学是极其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刻的文化人类学价值、民俗学价值、实用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近年来世界各国有识之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与珍爱,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我们中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文化大国,更应该对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反思,认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保护文化生态的多样性。开发和利用民间文学是对民间文学好的保护和促进它的发展。民间文学在旅游业大有文章可作,可谓是民间文学的一次复兴,也是民间文学的价值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

民间文学论文:民间文学的旅游文化价值研究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  旅游开发  物态化

论文摘要:民间文学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是具有魅力的文化资源。而我国民间文学蕴藏丰富,在大力发展旅游业的今天,应努力开发利用民间文学,促进旅游文化的蓬勃发展。本文就民间文学的旅游文化价值进行尝试探讨。前言概括民间文学对旅游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具体阐述民间文学在旅游方面的开发和利用的价值。第三部分民间文学开发和利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文化,是具吸引力、最有魅力的旅游资源。旅游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旅游者变换原有的文化环境,探奇求知,改变生活节律,吸取其他地方的地域文化。“国内一次调查表明,来华美国游客中主要目标是欣赏名胜古迹的占26%,而对中国人生活方式,风土人情最感兴趣的却达56.7%。在日本游客中,对人民生活感兴趣的高达68%。”①人们出游的主要动机是了解异地文化和民众的生活方式,旨在寻求一种“经历”或“体验”。旅游活动是游客离开常住地而发生的,其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交流,是两种地域文化的交汇与融合。旅游活动尽管具有经济色彩,但本质上还是一种文化,可以说,旅游者是为了文化而旅游的。据旅游研究者的说法,民俗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旅游,由于它满足了游客“求新、求异、求乐、求知”的心理需求,已经成为旅游行为和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民间文学是民俗艺术中一种由劳动人民口头创作,在民间广泛流传,反映劳动人民社会生活和思想情趣的口头语言艺术,是具有魅力的文化资源,它最集中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风貌,开发为旅游文化资源的前景不可限量。民间文学必定是旅游业中最闪亮的奇葩,它能为旅游业增光添彩,提升旅游文化的品位,丰富旅游文化的内涵。

旅游业在20世纪80年代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我国拥有世界上独具特色的东方文化,其中民间文学独树一帜,古往今来,讲故事、听故事始终是我国民间社会沿袭的文化传统,深受我国民众的喜爱。而我国又是民间文学蕴藏丰富的国度,在我国各民族、各地域民间活跃着的能讲、善讲故事的人有如恒河沙数。这种文化资源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准备了丰富的资源。近年来,随着各地对本地区地方文化资源的挖掘和开发,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也跻身于世界旅游大国的行列。不容置疑旅游已成为当今时尚,人们猎奇的心理,探知的欲望,民间文学的传奇性蕴含着许多有助于激发民众旅游兴趣和旅游好奇心的成分,对旅游活动的发生有促进作用。</P>

旅游属文化活动范畴,实质是通过对自然、人文景观的游历,欣赏大自然风光,领略民俗风情,陶冶情操,增长知识的一种休闲娱乐和文化教育活动。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地大物博,文化底蕴深厚,因此我国旅游资源异常丰富,开发旅游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的共识。民间文学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不可忽视,它具有强大的旅游潜质;因而开发和利用民间文学对推动我国旅游业发展,对提高我国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品位,对加快投资环境改善,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使旅游业富有区域特色与个性,做到有“利”可图,有“益”可求,在开发和利用民间文学资源时应加强对传说、故事等的开发利用,推动我国各地旅游业长盛不衰。民间故事和传说往往和一些名人、名地、名著以及一些风俗联系在一起,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资源要结合有关的人物和史实,结合相关的地名和古迹,结合有关的民俗和产品进行,其次对民间说唱、小戏、歌谣也不能忽视。

一、对民间文学的四层开发。

(一)对风景名胜、地名传说、故事进行开发和利用

许多优美奇丽的自然与人文景观,往往伴生出一系列动人的传说故事。游览名胜古迹的同时,了解其富有神奇色彩的传说,是当前旅游者的普遍心态。民间传说是野史、稗史,它却是“历史的活化石”,有着很高的美学价值和研究价值。国内所有成名的旅游景观,都有相关的民间传说为其造势,没有了传说景观就失去了灵魂,所以历来就有“看景不如听景”之说。刘守华有一句话:“江山奇景与人文壮观的艺术结晶”。②民间传说可增添旅游的神秘色彩;往往使旅游者启发情思,震撼精神,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结合云梦山对王蝉母子和王蝉师徒的故事进行整理开发利用。结合大?缮蕉源笥碇嗡?裙适陆?锌?⒗?茫?岷箱亢臃缇扒?⒔鹕剿碌榷孕硐砂姿卣甑陌?楣适乱约鞍琢?砉适陆?锌?⒗?茫?岷狭樯健⒊?璧扔泄鼐暗愣砸箧?醯南喙毓适潞痛?到?锌?⒗?谩U夥矫娉晒??尤缦拢?/P> 2002年10月25日,千年胜迹雷峰塔重建峻工落成了。雷峰塔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与其巨大的知名度息息相关的。雷峰塔的盛名,与民间传说《白蛇传》不可分离。数百年来,这个故事在戏曲、说唱、绘画等各种民间艺术形式中广为流传,几乎全国所有的剧种都排有《白蛇传》的故事。在2001年,杭州就接待国内游客2510万人次,接待海外游客约82万人次,如果其中有10%游客上塔,其经济效益就相当可观了。雷峰塔的知名度,决定了这个景区必然会带来巨大的客流量。

电影《少林寺》,是根据民间传说《十八棍僧救唐王》改编的,一经放映少林寺就名扬天下了,旅客蜂拥而来。

珠海市本来是珠江口的一个三等渔业县, 1980 年建设经济特区时,他们在民间传说的基础上,整理出一个“渔女献珠”的故事。传说那渔女本是仙女,被珠海香炉湾的秀色迷住,悄悄化装成渔女下凡,嫁给一个青年渔民。成亲那天,她拾到一个特大的海蚌,挖出一颗硕大的珍珠,把它献了出来,这颗珍珠就变成珠海。于是,香炉湾畔就矗立了著名雕塑家潘鹤创作的《渔女献珠》巨型石雕,成了珠海经济特区的标志,香炉湾也成了珠海市著名的旅游区。这个传说给珠海增添了魅力,给旅游插上了翅膀。

民间传说的“八仙过海”人人皆知,影响颇大,其中八仙之一的韩湘子,是唐代杰出的文学家、政治家、思想家、位居“唐宋八大家”之首韩愈的侄孙。湘子墓位于湘子故园内,墓冢高大,松柏苍翠,竹木丛生,名家碑记数通,目前占地面积30余亩,韩湘子故园已成为豫北颇有名气的道教圣地,香火旺盛,游客常年不断。

《阿诗玛》是彝族—撒尼人的经典传说。美丽善良的阿诗玛与勇敢憨厚的牧羊人——阿黑相爱。头人的儿子阿支软硬兼施地追求阿诗玛并将她关进牢笼逼婚,阿诗玛坚决不从。阿黑赶来相救,妒火燃烧的阿支,放出洪水吞噬了这对恋人。,阿诗玛变成了一座美丽的石像,永驻石林。后经编导成一部《阿诗玛》电影,赋上一首《阿诗玛》长诗,配上一曲撒尼民歌《远方的客人请你留下来》,让中国人永远记忆着石林——阿诗玛的故乡。多少游客就是从电影、诗歌和歌曲中认识并向往石林的。很多年前看过奇异石林的风光照,向往它的神秘。阿诗玛传说让云南石林名扬天下。

对这些景观由来所作的传说往往具有艺术虚构的特征,传说的虚构使有关的自然景观的美感具有多重性,人们在旅游中除直接感受景观外在的自然之美以外,还可从传说中进一步领会过去人们将自己的心灵投射在这些景物上所形成的人文之美。游客面对那些没有民间传说给以进一步美化的自然景观,会觉得索然无味。旅游景观与民间传说故事相映生辉,构成旅游文化的重要内容。正如一些从事旅游资源开发的同志所说的:“自然景观是死的,有了相关的民间传说,它们在游客心中才能活起来。”民间广泛流传的名人、名胜传说,比正史和小说都具体、、生动,有趣得多,加上还有不少相关的风物佐证,给人的感觉就特别的真实、可信。一座山、一条河、一座桥、一眼井、一个泉,都有它们命名的故事,讲述它们的渊源和来历,这就增加了游人无限的兴味和无穷的遐思。

(二)对有关人物、史事方面的传说、故事进行开发和利用

由于民间文学文化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传承性等特点,往往为一个国家和地区所独有,很难模仿和复制。因此,在竞争中就减少了可比性,具有垄断的地位,易形成强有力的竞争能力,也易于创出自己的特色和名牌效应。名牌是旅游业竞争中的一种无形力量,更是促使旅游业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因此我认为民间文学的旅游文化价值重点体现在对民间文学物态化改造,民间传说物态化为旅游人文景观。

1、人物方面的传说、故事的开发和利用

历史悠久,人杰地灵,秀丽奇特的自然风光曾吸引过历代不少诗人墨客,在汉赋、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中,留下许多脍炙人口的诗文,还会留下不少生动的传说、故事。这些诗文、传说、故事与旅游风景名胜有关。如唐代李白、皮日休、贺知章,宋代王安石、陆游,明代徐渭、刘基、谢迁、王阳明、徐霞客,清代林则徐、梁启超等,这些历史名人游山玩水留下了数以百计的诗文,是旅游区的一大笔文化遗产。把他们的诗文结合各风景名胜景点,编辑成旅游区的风景名胜诗文选,作为旅游手册,提供给游客,使旅游者在观赏美好景观同时,又欣赏到历代名家的绝妙诗文。

实实在在的景点,一经被扑朔迷离的神话、传说、故事所点染,更显神彩飘逸、魅力无穷。由于旅游区一般具有特殊的历史位置和奇特的山川,会吸引了各地的电视台来拍摄旅游风情片、风景片、专题片和电影。这些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在拍摄过程中,除拍自然风光和景点外,还会拍大量的旅游区的民风民俗和风土人情,结合民间文学中的风俗传说和风俗故事,结合民俗事象,把旅游区特有风俗习惯搬上屏幕,宣传当地的旅游,使民间文学和风俗发挥多方位的作用。这方面广西有着非常成功的例子:一个刘三姐传说打造成俩品牌。

(1)故乡旅游招牌。广西的刘三姐传奇人物,40几年来《刘三姐》一直为人们所传颂、传唱,最终宜州市被认定为刘三姐故乡。于是宜州市把流河乡更名为“刘三姐乡”。宜州市便以刘三姐故乡为品牌,大规模地建设下枧河风景旅游区,成为了一个新兴的旅游胜地。如果说电影《刘三姐》使桂林山水名扬四海,那么今天的“刘三姐故乡之旅”,则是把“刘三姐”这一古老传说进行重新挖掘并成功地运用于旅游业的一个典范。“爬坡要爬下枧坡,游河要游下枧河;刘三姐家在下枧,歌满河来歌满坡”。宜州市一条美丽的下枧河,孕育了一代歌仙刘三姐。如今下枧河沿岸的许多景点,如对歌台、扁担山、手巾岩、定情树、莫村、铜盘山、鲤鱼石等,都蕴含着刘三姐的许多美丽传说,刘三姐故乡的招牌为宜州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长足的促进作用。

(2)歌圩品牌。刘三姐是民间传说中的“歌仙”,广西各民族有口皆碑的智慧女神。与刘三姐传说相关的“刘三姐歌圩”坐落在漓江与阳朔田家河交汇处,占地面积近100亩,歌圩的核心项目为全球较大的山水实景演出—《印象·刘三姐》。建成后的歌圩凸现了广西和当地的建筑风格,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与演出相得益彰。《印象·刘三姐》打着“刘三姐文化品牌”的名义创造了广西文化产业。大型桂林山水实景演出《印象·刘三姐》由张艺谋出任总导演,在桂林山水间利用天然美景演出广西少数民族文化精品,把广西举世闻名的旅游、文化两大资源——桂林山水和“刘三姐”的传说进行了巧妙地嫁接和有机的融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并极大促进了当地旅游文化的发展。《印象·刘三姐》成为了阳朔一个新兴的旅游品牌项目,每天都有世界各地的旅客慕名而来。《印象·刘三姐》不仅直接给阳朔当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而且拉动了阳朔整个经济链条的快速运转。

刘三姐歌圩是广西传统的盛大节日,现已由原来的广西国际民歌节升级为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是集文化、经贸、旅游于一体的大型节庆活动。其更加体现国际性、民族性、现代性和艺术性,不断完善“政府办节、公司运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市场运作力度。连续6届的成功举办,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正成为世界民歌的盛会,形成了南宁—大独特的文化品牌,也是南宁人向世界递上的一张亮丽名片。

2、史事方面的传说、故事的开发和利用

口头传说一般都是历史真实和艺术虚构相融合的产物。例如三国的周郎赤壁,人们面对这些留存至今的山川遗迹,不禁回忆起当年金戈铁马、龙争虎斗的种种人和事,传说中所包含的这些历史地理因素是实在的,它是构成传说故事的核心。

今天的蒲圻将以民间传说、故事为背景大搞恢复赤壁大战古战场,发展当地旅游业。

据悉赤壁大战古战场恢复的设计理念:让静止的、陈封的历史文化景点变成可以参与、触摸、互动,符合现代人审美情趣的、灵动飘逸的景观。旧景点改造中的“三国雕塑园”,成功地达到了预期效果,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而二期工程“古战场恢复区”的设计主题是:赤壁再现三国,让游客亲历战争。资源整合的形式是:以三国人文掌故、战斗场面、民俗民风、工艺美术、自然风光为内容,以厚重的三国、长江文化为载体;综合采用庙会、社戏、雕塑、游戏、武术、杂技、戏剧、电影等多种艺术表现形式,独创出一种独具特色的战争场面,进而形成一种前所未有观光游览品种,让游客乘船进入,步步参与。整座古战场恢复区,实际上就是汇集了多种功能的游览胜地,但她又不同于其他的旅游景点,其突出特点是,游客亲历,所到之处没有单纯的被动参观,而是一种参与的、融入性的活动。到处都是景点景观、到处都是表演舞台。山是景,水是景,人在景中;船是戏,台是戏,戏在戏中……在虚无飘渺,步换景移中切实地感受到东方文化的神秘和博大精深及上古战争的酷烈氛围,进而得到知识的陶冶和身心的愉悦。一个崭新的,魅力无穷的具有世界级旅游品牌的大赤壁,将会很快地展现在世人的面前。③

由此及彼,借传说开发旅游区的例子比比皆是:四川的丰都是传说中的“鬼城’,鬼城人就在城市建设和旅游景观中大作鬼文章;新郑市也以传说中的“黄帝故里”为品牌开发旅游业,他们都成功了。蒲松龄老先生堪称最早的民间文学家,他的《聊斋志异》大都取材于民间传说,书成了名著,他成了名人,他的故乡淄博市也成了“名地”。当地人花了一亿多元,建了座占地千余亩的聊斋城,在城内开辟了数十个景点,一举办成了国家三A级旅游景区。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是施耐庵在汇集了大量的有关“水泊梁山一百单八将”民间传说的基础上编著的,山东的梁山因此就成了驰名中外的“名山”,当地人就在其上边大兴土木,建起成套的人文景观。后来的《金瓶梅》一书。只是把《水浒传》中的一些章节扩展开来写成的,和《水浒传》恰恰相反,它是公认的伤风败俗的“淫书”,主人公西门庆和潘金莲也成了典型的“淫夫”和“淫妇”。出人意料的是,山东人竟然也看中了这部淫书和这对臭名昭著的狗男女,聊城市、临清市和阳谷县都争着打起了《金瓶梅》这张牌,不惜花费几千万元兴建“金瓶梅文化区”、“狮子楼旅游城”等大型景区,还把潘金莲定为“形象大师”,同样搞得风风火火。由以上数例,可见民间传说的利用价值有多高。④

(三)对乡土特产、民间工艺的传说、故事进行开发和利用。

在民间文学中,有不少关于土特名产、工艺品的传说、故事。开发出来,服务旅游业,大有文章可做。物产丰富的地区,在历史上有不少享有盛名的物产,因时代变迁而埋灭,或因冷落而没有开发。但在民间文学中,仍保留了这批名产、传统工艺的传说。如浙江省余姚土特名产“余姚老布”、“节令糕点骆驼蹄”、“山球”、“余姚杨梅”、“七叶一枝花”、“拉毛果”、“盐的传说 ”、“瀑布仙茗”、“大隐石板”等;如传统工艺,“陆埠佛雕”、“四明竹编”、“余姚剪纸”、“余姚花轿”、“余姚草鞋、绣花鞋”、“余姚陶瓷”等。发掘土特名产、工艺品的传说、故事,利用这些产品的传说、故事对产品进行宣传,能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同时可促进产品转化成为旅游礼品、纪念品。⑤

1、民间手工艺的传说、故事的开发和利用

我们阳春有一道著名的风景线--高流河竹木墟,因河成墟,河因墟而更闻名,墟因专卖竹木手工艺品而闻名,河和墟相得益彰。

高流河墟距今已有420多年历史。相传古代有一位爱国为民的将军叫高流,在剿匪过程中战死在这条河边,当地人民为了纪念他,就把该河称为高流河,并在农历五月初四他的出生日举行墟期以志纪念。以后,每近墟期,附近许多工匠都会将自编的箩筐、竹筛、菜篮、扁担、梯子等竹木藤器,拿到高流河滩席地摆卖。近年来,摆卖的东西不仅仅是竹木藤器,其它日用百货也摆到河滩上来了,连卖手机的也搬了几张桌子过来设了一个摊位。

高流河墟历史久远,其来历还与著名的冼夫人有关。

梁大同元年(公元535年),冼夫人与冯宝结为夫妻后,驻兵在阳春。陈朝太建元年,冼夫人三次领兵出征广州,半年平定广州刺史都督十九州军事的欧阳纥、王仲宣反叛割据岭南的叛乱。因冼夫人母子立下大功,朝廷大为封赏冼夫人母子。太建二年冬至前后,冼夫人和冯仆母子在高流河畔召开庆祝胜利大会,追悼四十年战乱死难军民,奖励有功将士,陈列朝廷赏赐的文物,演戏、巡行、娱乐升平。

随着历史的演变,高流河墟成为了竹木制品和两阳(阳江、阳春)土特产的交易盛会,并在每年五月初四固定下来,每年一墟。该墟影响遍及新兴、云浮、恩平、肇庆、高要、茂名、高州以及阳江、阳春等州县,每年均有近10万人“趁墟”。

故老相传,在高流墟当日买的竹木器,用河水浸泡后可保永不被虫蛀。因此,高留竹木墟又是一个吉祥的节庆,许多母亲在这24小时带上孩子到河上沐浴,希冀孩子们有健康美好的将来。高留墟还是我们阳春当地的“情人节”,每年这个时候,小伙子们带上自己的女友到了河边,洗一把吉祥水,然后背着爱人淌过河渠,留下天长地久的回忆。

阳春市政府在开发本地旅游文化资源时将高流河墟变成每年一度的土特产交易会,把高留河墟作为每年一度旅游节首发点,把高流河墟变成粤西土特产的交易中心,打造阳春旅游文化品牌产业。

2、风味佳肴的传说、故事的开发和利用

与旅游业不可分割的餐饮业也不可忽视,挖掘民间传说为当地独具特色的旅游餐饮文化扩大宣传。

如合肥拥有千年历史的“吴山贡鹅”,合肥人大力打造旅游餐饮品牌。

合肥人品贡鹅吃螃蟹来庆祝陷巢州涨庐州千百年来一直被传为佳话,后来更衍变为一个美丽的传说。中国民间故事<丽友桥>--中国古代爱情传奇的经典。

这个传说起于隋唐年间,说的是在合肥白水坝附近靠放鹅过日子的白小玉,人长得非常漂亮,又是刺绣纺织的能手,邪恶的蟹仙一直想得到她!于是邪恶的蟹仙百般阻挠白小玉与段飞俩人结合,造成段飞失去记忆,一个人回云南老家去了。后来白小玉打败了蟹仙,她千里寻夫,大白鹅帮助段飞恢复记忆,俩人最终团聚的故事。合肥民间传说《丽友桥》有诗为证:合肥肥东肥西肥东西.丽友丽江丽水丽江水。

合肥吴山贡鹅堪称“江淮一绝”,在合肥打吴山贡鹅招牌的店大大小小有70多家。而吃正宗吴山贡鹅,还得到长丰县吴山镇,这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长丰县吴山镇举办了三届贡鹅节。合肥巢湖锦绣红楼的“橘黄蟹肥、香思红楼”主题活动搞得如火如荼,在菜品上“蟹”成为这一主题活动的重点。中国螃蟹之乡—“合肥”在文化资源和文物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开辟旅游资源,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贫穷就是财富, 荒凉也能卖钱!合肥民间传说与旅游餐饮文化 。一片荒凉,有文化妆点成奇观;两座废墟,经艺术加工变瑰宝。

(四)对民间说唱、小戏、歌谣的开发和利用

民间说唱、小戏、歌谣的开发和利用是由广大民众自编自娱自乐,大伙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这些民间艺术形式灵活多样,内容通俗易懂,诙谐有趣。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各民族、各地区的民间说唱、小戏、歌谣丰富多彩,每个地方各有特色,对游客的吸引力强。开发和利用民间说唱、小戏、歌谣将大大丰富旅游文化内涵。

民间说唱、小戏、歌谣的开发和利用好是结合当地特产小食品,让游客在充分感受当地传统文化之余又大饱口福。因为旅游总要歇脚的地方,因此可以考虑培养一批专业的民间演员,把当地旅游区的旅店装修成古色古香的古代客栈与民间说唱、小戏、歌谣配合起来,让玩了24小时的游客在客栈享受回肠荡气的说唱艺术。既有娱乐性又有当地独特的文化内涵的民间说唱、小戏、歌谣的旅游服务项目将大大提升旅游文化的品位,刺激游客的旅游欲望。在这方面,很值得向房县学习,在房县桥上乡的民歌种类很多,且生动活泼、极富情趣、耐人寻味。内容也十分丰富,不仅有反映当地风土民情、生产劳动、生活及恋爱婚姻、传授文化知识的民歌等,还有唱“四书五经”、“曾广贤文”、“三字经”及一些长篇叙事民歌。杜川村神农峡客栈业主张先忠,十分热心野人谷民歌的挖掘整理,自费购置了电脑、摄象机、数码照相机等设备,走村串户,并资助村民挖整民歌和民间故事,将录音、录象的资料制成光碟,得到市、县有关领导和专家做指导,他通过挖掘整理民歌和民间故事,把客栈逐步办成具有浓厚的民间文化内涵的旅游客栈,成为村民唱歌和讲民间故事的文化娱乐场所,成为游客来野人洞、野人谷旅游和观光民俗文化的景点。

二、民间文学的旅游开发利用原则。

注意用恰当的形式展现民间文学资源。民间文学作为一种文化资源,一般是以口头形式流传的,即使整理出版也仅仅是文字的形式,要吸引现代旅游者就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和包装,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展示,要符合现代旅游的产品开发规律和市场需求特点。因此民间文学资源在旅游开发中,要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民间文学在旅游开发上,利用应注重“三个结合”

1、科幻结合;时代进入了新世纪新阶段,民间文学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借助时代特征,在保留原汁原味的基础上,结合高新技术创新,利用光、电、影等现代传媒、公众广告艺术、计算机辅助手段包装和宣传,以文化为内涵,坚持高雅与大众化结合原则。

2、史实结合。历史史实、历史人物与民间传说、故事相结合。在国内各大旅游风景区中,历史上许多著名人物曾在其间活动过。反映他们踪迹的故事很多,人民群众愿意把心中美好的想象情节,都依附联系在一起。如在浙江省,戚继光抗倭、黄梨洲、王翊四明山抗清,人民愿意把美好的想象与英雄联系在一块;河姆渡远古传说,浙江民众又把“女娲补天”、“夸父追日”、“精卫填海”与“河姆双鸟舁日”、“女姆借金稻”相联系,幻生出一种浪漫主义色彩的传说和信仰,连风俗起源也挂勾到“女姆”身上,这也反映出了人民的美好愿望。对于民间传说我们不必过于拘泥史实,去作徒劳的考证,不妨说为“史实结合”。

3、真实结合。真实的景点与民间文学、故事相结合。在旅游风景区中,各景点在规划上应有新创意、在利用自然资源上应有独到之处,要避免千人一面的局限,充分利用当地民俗风情,立足民间文化传统,面向末来,借俗生景,贴近游客,建成世界、富有民族品位的个性旅游区。这方面日本与英国比较重视民俗在风景区的开发利用,形成了世界性有名的几大主题公园,因此在旅游开发方面就必须搜集、整理有关景点的民间传说、故事作为实景欣赏的补充,发挥风景区各景点的互补优势,扩大旅游区域,逗留游客时间,可以启发游人触景生情,浮想联翩。

(二)是民间文学在旅游开发上,利用应注重“四性原则”

1、文化性。旅游是一种文化行为,而开发民间文学为旅游服务,就是为了增强文化意蕴,增强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品位。如果一个景点没有一丝一毫的民间文学韵味,如:传说、故事、小戏、歌谣等,这对旅游开发毫无益处,因为吸引不了游客。

2、群众性。民间文学根植于人民群众,景点游览对象也是平民老百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只有充分考虑群众的欣赏习惯和审美定势,并加以一定的引导。文化资源开发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和应用价值。

3、品位性。人们来旅游观光,为美好的风光所吸引,为有意义的内容所吸引,要注重品位,不能与“二为”方向和四项基本原则相违背,不能有黄色、迷信、有害、低级趣味的内容,因为游客在风景点观赏到赏心悦目的景色和风光外,需要得到潜移默化的审美教育。

4、服务性。旅游要讲究经济效益,作为服务于它的民间文学开发也要有经济效益,要有市场经济运作意识,开发中要注意趣味性与服务性结合,使人们为美好的风光所吸引、为有意义的内容所吸引。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具有浓郁文化气息的民间文学越来越受重视了,民间文学是极其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刻的文化人类学价值、民俗学价值、实用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近年来世界各国有识之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与珍爱,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我们中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文化大国,更应该对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反思,认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保护文化生态的多样性。开发和利用民间文学是对民间文学好的保护和促进它的发展。民间文学在旅游业大有文章可作,可谓是民间文学的一次复兴,也是民间文学的价值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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