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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制的利与弊

期刊分三级审稿的制度,简称三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社图书编辑出版的一项工作制度。早在1952年三审制10月由国家出版领导机关明文公布实行。三审制,是指责任编辑(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均可担任责任编辑)对书稿进行初审(一审),编辑室主任(副主任)或由出版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复审(二审),社长或总编辑或者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终审(三审)。三审制对各个审级都规定了具体的人物,在程序上交叉互补、递进制约,既可以实现对书稿客观、公正评价,也可以避免由于编辑人员知识不足和工作疏忽造成的失误,有助于对书稿质量的严格把关。三级审稿制度是国家规定并长期实行的出版社内部审稿制度,是现行的审稿制度,三审制于出版管理而言是一种制度,于审读书稿而言是一种审稿方法。

1.“三审制”之利。因为中国学术期刊实行的是“审批制”,作者是在体制内运作的,审稿实行的又是计划性很强的“三审制”,期刊整体定位是刚性的,在这种体制下,作者、编者、审稿人意图明确,尤其社会科学更是如此。所以,中国的“三审制”的审稿效率比较高,三者有一定的默契度。中国的审稿操作起来比较容易。

2.“三审制”之弊。

(1)从客观上讲,“三审制”难免有些过时。如“三审制”理论渊源———列宁的《党的组织和党的出版物》,发表于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期间;同样,的上述经典阐述也是发表在如火如荼的解放战争期间。因此,机械搬用战争年代的办法无疑是不合适的。

(3)“三审制”使学术的客观、公正难以保障。与同行审稿制度比较,在“三审制”条件下,编辑对于论文刊用与否的权力很大,编辑个人的非专家倾向性强,在制度层面上使学术论文刊发与否难以做到客观、公正。

(2)“三审制”导致学术论文的时效性较差。因为“三审制”是计划在先,约稿也早,论文的时效性较差,与学术的时效性存在很大矛盾。

(4)“三审制”导致编辑工作失误较多。“三审制”实行的是“内部人审稿”制度,必然使审稿人面过于狭窄,“内部人”也即编辑部成员,而这些成员就是编辑,所以,编辑的专业学术水平、逻辑判断力等局限对学术期刊的发展往往具有制约作用,这种不健康的制约往往带来难以避免的失误。可见,“三审制”的利弊比较,其缺点远多于优点,“三审制”的这些缺点往往带有制度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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