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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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真实的商标纠纷案例的精选和评析,商标的注册、复审与注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保护与救济。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商法>商法学  
  • 作者:[姜向阳],[张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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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刊号:9787509385104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7
  • 印刷时间:2017-07-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书以真实的商标纠纷案例的精选和评析的方式进行编撰。本书分上下两编,上编主要是讲商标的注册、复审与注销,共分为六章;下编主要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保护与救济,也分为六章。分析了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只有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才能深刻理解商标法的精髓。

选取的近一百个典型案例,每一个案例提取一个核心问题,在案例评析部分以核心问题为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兼顾相关的争议焦点。

作者利用多年来在商标领域积累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对商标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风险点等进行系统梳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呈现出来,给在实务中摸索的当事人和律师指明了解决此类问题的基本思路,这些在先的判例指引着我们运用法理解决同类纠纷,同时对案件的走向也有了初步的预期。

编辑推荐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阅读百案,如经百战。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案例正是实践经验的重要体现。

作者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

张艳冰,辽宁大连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现就职于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纠纷。曾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文献与资料库建设研究”,作为子项目负责人承担知产人物板块的初步构建,承担《中国知识产权人才状况研究》的部分研究撰写工作。

目录

上编商标的注册、复审与注

及时章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

1将与直接描述商品原料的相似的词汇作为商标可能被认定缺乏显著性

——黑龙江东北大高粱酒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978310号“大高梁”商标驳回行政纠纷案

2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行政纠纷案

3将普通称谓注册在与其不相干的商品上属于具有显著性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川南干妈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4以商品部分外观申请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爱马仕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5判断商标近似时对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的考虑

——嘉禾县锻造厂与华光机械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6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应当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特莱仕(上海)千思板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都邦装饰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7独家经营和使用的具有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不应认定为通用名称

——佛山合记公司与珠海香记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第二章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混淆

8类似商品的判断原则

——伊士曼(中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州冠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3438974号“Eastman”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9类似商品认定中对产品用途的考虑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长沙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10司法认定类似商品能否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11引证商标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应着重对比近似部分

——再审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因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增城市东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12判断商标近似是客观判断

——再审申请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13商标中显著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可能构成商标近似

——再审申请人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贵州贵酒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14判断复制、摹仿驰名商标时对被异议人已有近似注册商标的考虑

——“苹果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15商标组成要素的排列方式对商标近似判断的影响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商标侵权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上诉案

16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文字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再审申请人吕某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17英文文字商标与中英文文字组合商标的相似性判断

——晋江爱涞服装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8319578号“ALIKE”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18大量实际使用可增强商标显著性,降低混淆可能性

——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

第三章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在先权益

19单个毛笔字可以构成作品,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劲牌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第3762979号“劲涛”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20有权使用产地名称是否构成阻碍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

——容县祝氏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容县黎村家禽业协会第3350356号“黎村黄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21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受到保护

——再审申请人广州林叶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广汽本田公司、本田技研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22药品商品名称能否作为在先权利受商标法的保护

——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九龙制药有限公司第1592518号“可立停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23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在后权利其权利行使将受到限制

——陈某与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24主张权利者使用争议标志的意图、行为和效果对其受法律保护的影响

——索尼爱立信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刘某商标行政纠纷案

第四章申请注册商标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5对含有国名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审查判断

——“中国劲酒”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6通用名称地域范围的确定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人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27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第二含义的认定

——华盛顿苹果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483729号“WASHINGT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8其他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县级以上区划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与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山西省新绛县绛艺苑砚社“绛及图”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29《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特定类别商品或服务紧密相连

——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周某第3367354号“香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30将去世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可否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贵州美酒河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李某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31有碍于宗教情感的商标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

——(美国)古露丹宁公司(Guru Denim Inc)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4504544号“TRUE RELIG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32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王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4801936号“6星集SIXSTARCOFF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33《商标法》第十五条中的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第五章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意义

34商标是否驰名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所涉商品特点等进行综合判断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35认定驰名商标必要性的判断

——再审申请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36证明驰名商标的主要证据存在瑕疵难以认定商标驰名

——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建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第7985963号“康之味KANGZHIWEI”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37认定驰名商标知名度的时间点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

——株式会社高丝(KOSE CORPORATION)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广东五环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纠纷案

38将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商标驰名证据应当保障其真实性

——姚某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建省泉州龙鹏集团有限公司第8300061号“龙豪鹏LONG HAO PENG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39老字号知名商品的认定

——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与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0认定驰名商标重要意义之一——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

所有人不受五年的限制

——宝洁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

41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受商标知名度大小的限制

——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CevenoleSARL)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

42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行为的认定

——广州采乐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536507号“伊利ELEI”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第六章商标注册、复审和撤销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43邮戳对外具有鉴证邮政业务功能对寄出日期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李某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7371216号“真开心”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行政纠纷案

44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影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判断

——再审申请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45商标撤销处于复审阶段的商标仍属于有效商标

——十全特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7304937号“十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46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考虑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事实发生的新变化

——艾德文特软件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47诉讼程序中提供的新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审程序中应予以审查

——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第879181号“庄吉GEORG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48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中商业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断标准案

——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李某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下编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保护及救济

第七章商标的规范、合理使用

49贴牌加工属于使用商标行为受《商标法》规制

——年年红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与德国舒乐达公司(ISchroeder KG)、厦门国贸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50注册商标应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而不能任意扩展使用范围

——金某与北京巴拿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1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他人商标不易产生混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吉林桦鑫包装有限公司、广州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镇江林宁苏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52如何规范使用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描述性词汇

——周某与厦门山国饮艺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53授权经销商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认定

——五粮液公司与天源通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4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麒麟酒业有限公司、贵阳顺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贵酒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包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5商标实际使用的认定中合同履行与实际使用的关系

——再审申请人铁姆肯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56真实有效的授权书能够作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性依据

——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艾佩斯(苏州)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美国电力转换公司、杭州海龙电子工程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第八章企业经营中的商标风险防控

57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投资人无权擅自处分其商标

——郯城县昌盛精洁米厂与临沂市姜湖米业有限公司、郯城县归昌乡人民政府、第三人任某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

58市场经营单位帮助侵权行为认定

——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与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59将图书名称作为购物关键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再审申请人盛某与被申请人延边教育出版社、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0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可使用注册商标

——杭州保罗酒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第313758号“三得利SD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61销售者对于所进货商品授权情况的注意义务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柔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2零售不能作为注册域名的正当理由

——北京金色倾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德国)维拉股份公司(WELLAAKTIENGESELLSCHAFT)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上诉案

第九章商标与企业名称

63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津市泰山纸面石膏板厂、杨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4企业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规则

——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与李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65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有义务合理避让在后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

——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金华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商业诋毁纠纷案

66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商标与老字号的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7有历史原因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恶意的判断

——再审申请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8外文商标与其中文翻译商标的对应关系不可扩展到企业名称权

——百思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BESTBUYENTERPRISESERVICES,INC)与厦门百思买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9成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迈安德公司与牧羊集团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第十章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70侵犯商标专用权不以注册商标在侵权地具有较高知名度为要件

——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与李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1销售商侵权数额的确定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晶康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72多个主体共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责任按照涉案数量分别承担

——梅某(MEI JOHN CHAO)与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The North Face Apparel Corp)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73商标侵权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苏州鼎盛食品公司与苏州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纠纷案

74商标侵权善意在先使用的抗辩

——再审申请人银川彪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州市凯达商务酒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75判断商标侵权行为应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齐鲁众合公司与齐鲁证券南京太平路营业部商标侵权纠纷案

76证明商标的商标侵权的判断

——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与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犯第5020381号“舟山带鱼ZHOUSHANDAIYU及图”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77场地出租方是否要对承租方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第十一章商标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78证明商标使用证据的形式要求

——再审申请人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洛泰克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79形成于域外的证据是否必须提供公证认证手续

——陈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

80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即可证明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

——成某与谢某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81侵权产品与商标权商品差别细微时发出侵权警告函有助于认定销售者恶意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莫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82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杨某某商标侵权纠纷案

83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处理及类似商品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吴某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被申请人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84诉讼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法院并非一律不予采纳

——再审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中山市新时代公关广告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85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撤销申请不属于默认侵权事实

——再审申请人北京东方维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太阳虎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第十二章商标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86商标争议主体的确认

——再审申请人温州市联友公共关系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中国眼镜协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87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利害关系人的确定

——卡瑞达资产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尤某第3546462号“泽塔琼斯ZetaJones”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88非涉案商标的转让人或者受让人不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

——罗某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三人淄博博山饭店有限公司、淄博石蛤蟆餐饮有限公司第1017307号“石蛤蟆”注册商标核准转让行政纠纷案

89收到具有针对性的侵权警告是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前提条件

——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90“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和适用标准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强生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91商标确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雷迪(中国)有限公司与华趣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雷迪机械仪器有限公司、吴某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92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五年时限属于除斥期间

——埃尔梅斯国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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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行政纠纷案

我国《商标法》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含有描述性词汇的标识显著性较低,是否能够作为商标注册需要个案判断。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一定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并不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的商标,应认为其具有显著特征。

案情简介

案外人湖南省宁乡县茶叶公司于1990年5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沩山牌及图”商标(争议商标)。商标局于1991年5月20日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552102号。2002年2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湖南省宁乡县八溪茶厂,2002年6月6日又转让给沩山茶业公司。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于2002年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2004年6月14日,湘沩名茶厂等六家公司以“沩山毛尖”为茶叶商品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以茶叶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及时款、第四十一条及时款的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2005年5月9日,宁乡县沩山乡茶叶协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对‘沩山’争议商标答辩的补充意见”,认为“沩山毛尖” “沩山茶叶”出名的关键因素是其独特的自然环境造就了其独特的上等品质。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6年11月30日向沩山茶业公司发出通知,指出“以上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特点,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及时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并要求沩山茶业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沩山茶业公司针对该通知进行了答辩并提交了该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等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沩山茶”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茶叶品种,多年来以其稳定、独特的品质,广受好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已得到了公众的认可。沩山乡现在有许多家茶叶生产厂家,这些生产厂家均对其产品进行了广泛的市场宣传,并获得了相应的国际认证资格证书及荣誉称号。沩山茶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高的知名度,有地理和人文两方面的原因,尤其要得益于当地独特的地理、自然环境。从《中国名茶志》中对于“沩山毛尖”的记载可以看出,沩山毛尖优良的品质是沩山地区独特的自然环境造成的。沩山乡现在有数家茶叶生产企业,这些企业中一部分还申请注册了商标,如“宁沩” “湘沩”等,所有这些企业都应合理享用这些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并且要在合理的限度内,不能妨碍其他人的正当使用。沩山茶业公司在获得了争议商标等三件“沩山”商标的专用权后,试图禁止其他沩山茶农在茶叶类商品上使用“沩山”字样,其在茶叶类商品上独占“沩山”这一公共资源的意图十分明显,已经妨碍了其他沩山茶农的正当权益。茶叶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商品,不同产地的茶叶,其品质、特点不同。茶叶产地的名称同时也表明了此种茶叶突出的、区别于其他产地的茶叶商品的品质特点。争议商标虽然还有图形部分,但依据一般消费习惯,消费者会将文字部分作为商标的主要识别和呼叫对象,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无法使其整体产生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拼音与其文字部分的“沩山”是对应的,文字部分缺乏显著特征,拼音部分亦无法使其产生显著特征。虽然争议商标与沩山茶业公司的字号一致,但这种一致与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并无直接关系,争议商标并不能因此而具备显著性。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及时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一条及时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第265号裁定,对沩山茶业公司注册的“沩山牌及图”商标予以撤销。

沩山茶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及时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北京市及时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湖南省宁乡县沩山乡自古产茶,并且沩山乡独特的地理和自然环境决定了沩山茶的品质特点。争议商标由沩山牌文字及图组成,一般消费者会将文字部分作为商品的主要识别部分和呼叫对象,故其整体亦不具有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65号裁定认定争议商标已构成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行为,并无不妥。判决驳回沩山茶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沩山茶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沩山牌及图”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根据湘沩名茶厂等六家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沩山毛尖”为一茶叶品种,该品种的命名是由沩山地区特定的山、水等自然环境以及特定的工艺所形成的品质、特色等所决定;且该品种的命名也使“沩山毛尖”成为该地区具有特色的自然资源;因此,“沩山”文字已经具有表示产品质量的含义,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虽不仅包含“沩山”文字,但因拼音部分与文字中的“沩山”相对应,故该商标的文字和拼音应为主要部分,对该商标的呼叫应为消费者认知该商标的主要方式。据此,该商标属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及时款第(三)项不予注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沩山茶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沩山茶业公司申请再审称,沩山茶业公司第552102号“沩山牌及图”注册商标具有固有的和获得的显著特征,不属于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特点的标识,商标评审委员会滥用缺乏显著性的概念,裁定撤销该商标违法。争议商标在湘沩名茶厂等六家被申请人成立之前已经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损害公共利益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撤销二审法院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65号裁定。

较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及时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及时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撤销时,应当根据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不能因为争议商标含有描述性文字就认为其整体缺乏显著性。本案争议商标由沩山牌文字、拼音及相关图形组成,并非仅由沩山文字及其拼音组成,其商标组成部分中的图形亦属该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争议商标1991年5月20日核准注册,已经经过了近二十年的使用,且在2002年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鉴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一定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并不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法院以争议商标含有沩山文字就认为其整体缺乏显著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沩山茶业公司申请再审的此项再审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及时款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65号裁定及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撤销。

案例评析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与识别,即区分商品的来源,将商品与特定商品提供者联系起来,商标需要具有显著性才得以发挥其作用。因此,显著性是标识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条到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识,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含有上述法条中第(二)项规定的,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标,被称为描述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对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直接进行了描述,显著性较低,是否能够作为商标注册需要个案判断。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沩山牌及图”,而沩山茶作为茶叶的一种,其独特风味由沩山独特的地理环境、气候等因素决定,因此,“沩山”二字描述了产品的质量和特点、产地,属于描述性商标,一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由此可见,商标含有描述性词汇,并不必然不具有显著性,需从商标整体进行观察。本案中,争议商标经过近二十年的使用,在相关公众间已经享有一定知名度,“沩山”并未直接描述商品特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且争议商标由沩山牌文字、拼音及图形组成,并非仅由沩山文字及其拼音组成,其商标组成部分中的图形亦属该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综上所述,较高人民法院认定争议商标具有作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商标中含有描述性元素,该商标也并不必然不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与知名度对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具有深远影响。经过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商标与特定商品提供者已经建立稳定联系的商标,即使含有描述性词汇,法院也倾向于维护已经形成的市场认知。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正如书中所说,阅读百案,胜似百战

2017-08-04 05:12:10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内容很全面

2017-10-08 16:39:27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内容丰富扎实

2017-11-13 17:12:09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很好的一本书,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当当做图书最专业!

2017-07-21 16:20:32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商标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很好的一本书,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应用,撸一遍功力大增。唯一不足就是案例稍微有些陈旧,但结合最新授权确权解释分析,有种旧瓶装新酒的感觉。

2017-11-18 0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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