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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图书
人气:19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

本书对于广大考生而言,较大的特点在于“顺藤摸瓜”,顺刑法条文之“藤”,摸历年真题之“瓜”。不过,成语“顺藤摸瓜”是偏义复词,重在“摸瓜”,“顺...

内容简介

本书的特点在于“顺藤摸瓜”,顺刑法条文之“藤”,摸历年真题之“瓜”。成语“顺藤摸瓜”重在“摸瓜”,“顺藤”是状语,修饰“摸瓜”。对于本书而言,“顺藤摸瓜”富有新意,即“顺藤”与“摸瓜”是并列关系。捋顺刑法条文和摸清历年真题,同等重要,不可偏废。读法条,学知识;做真题,习理论。同时,本书将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渗透于讲解过程中,令考生在不经意间巩固知识,达到应试要求。本书前三部分是刑法条文和立法解释,第四部分归纳整理“刑法条文十大专题”,第五部分归纳整理“刑法理论十大专题”,第六部分收录1997-2016年所有的案例分析题。

编辑推荐

本书作为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首次以刑法条文为经、以司法解释为纬,彻底分解归类。虽然此前亦有类似作品仿此,但做得如此细致入微者则是首见。本书充分把握司法考试备考的重要特征(重视真题),将1986—2016年历年真题精选收录,使得考生反复演练,确保重要考点绝不失分。该书所附刑法条文条文十大专题、刑法理论十大专题和1997—2016年历年卷四案例分析题总结更是令人拍案叫绝,醍醐灌顶。

作者简介

马凤春,法学博士,副教授,司考辅导专家,从事刑法教学研究十余年,精通1986-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2002-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全部刑法试题,著有《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讲义》《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讲义》《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和《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

目录

及时部分 普通刑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及时编 总则

及时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及时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及时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及时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及时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及时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及时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件

附件二

第二部分 特别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第三部分 立法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及时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时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垒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时百五十八条、及时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第四部分 刑法条文十大专题

专题之一 与无罪有关的规定

专题之二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专题之三 期间起算和刑期折抵

专题之四 刑法总则之核准和备案

专题之五 社区矫正和禁止令

专题之六 立功

专题之七 刑法总则之暴力犯罪

专题之八 禁止性规定

专题之九 罪数

专题之十 刑法总则法定刑、宣告刑和执行刑

第五部分 刑法理论十大专题

专题之一 刑法解释

专题之二 构成要件要素

专题之三 不作为

专题之四 危害结果和犯罪数额

专题之五 因果关系

专题之六 犯罪主体和犯罪目的

专题之七 认识错误

专题之八 排除犯罪事由

专题之九 罪数

专题之十 注意规定和特别规定

第六部分 历年卷四案例分析题(1997—2016)

1997年试题

1998年试题

1999年试题

2000年试题

2002年试题

2003年试题

2004年试题

2005年试题

2006年试题

2007年试题

2008年试题

2008年试题(四川地震灾区延考卷)

2009年试题

2010年试题

2011年试题

2012年试题

2013年试题

2014年试题

2015年试题

2016年试题

在线预览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小结]

1.考验期满,缓刑和假释的积极后果不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撤销缓刑和撤销假释的处理不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关联规定]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77条第1款)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刑法第77条第2款)

3. 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0条第1款)

4.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0条第2款)

专题之四 核准和备案

1.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较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较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刑事诉讼法第235条:死刑由较高人民法院核准。

3.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刑法第50条第1款第3段、第4段: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较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较高人民法院备案。

5.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2款第2段: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较高人民法院核准。

6.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较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7.刑法第81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较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8.刑法第87条第4项: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较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较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历年试题]

1997-2-24.某国来华人员阿某在中国境内犯罪。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此案的特殊情况,认为阿某虽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判处法定低刑仍嫌过重。经下列哪一级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较高人民法院

2008B-2-57.下列哪些情形依法须报经较高人民法院核准?

A.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

B.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C.因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决定假释的案件

D.追诉时效经过20年以后,仍有必要追诉的案件

2012-2-13.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 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 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 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核准。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法院

B.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法院

C.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

D.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 好 希望对学习刑法有帮助

2017-09-10 08:29:15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极力推荐,满意!

2017-09-20 17:58:25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条文整理与历年真题解析 书还可以吧,就是包装坏啦,然后有雨,书有些损坏,下面的图片是内容,可以参考看看,

2017-10-25 15:10:21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内容不错的

2017-11-19 11:38:49
来自yy6570**的评论:

比较系统 但题的详解多一点就好了 适合平时边学边做

2017-06-18 15: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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