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法学2015年(及时卷)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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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法学2015年(及时卷)

这是一个成文宪法的时代,任何不成文宪法的研究,都无法回避成文宪法的主导性。无可否认的是,宪法文本之外的习俗、惯例及其他规范对于政治权力的运作以及公民权利的保护,确实起到重要作用,但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 作者:[翟志勇]主编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62065104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1
  • 印刷时间:2016-01-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我们是否有一部不成文宪法? 原刊Stanford Law Review, Vol27, No3 (Feb, 1975), pp703~718。

托马斯·格雷著田雷译托马斯·格雷,时任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田雷,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在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时,我们的法官是应当自我设限,仅决定相关法律是否与源自于成文宪法典的规范存在冲突?还是说,他们可以去执行自由和正义的原则,即便这些原则的规范性内容并未见之于美国建国文件的文本范围内?除却司法审查本身的正当性问题,这很可能是关于我们的根本法、我们所能提出的最根本的问题。

一、纯粹解释模式

多年以来,这一最根本的问题并未太吸引宪法学者或者法院、法官群体的直接关注,当然至少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此例外就是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终其漫长而成就斐然的法官生涯,布莱克大法官在其宪法理论中最坚持不断重申的主题就是,法官在司法审查时应保持对宪法文本的忠诚,如果宪法学说未能基于成文宪法之明文命令的渊源,就是不正当的。

参见In re Winship, 397 US358, 377 (1970)(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Griswold vConnecticut, 381 US479, 507 (1965)(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Rochin vCalifornia, 342 US165, 174 (1952)(布莱克大法官的同意意见);Adamson vCalifornia, 332 US46, 68 (1947)(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现在看来,作为对布莱克大法官之成就的一种盖棺论定式的承认,他关于宪法裁决的法理论述可能正在重返光荣。过去数年间,杰出的宪法评论者已经开始回应布莱克大法官的核心命题,他们运用基本上在前一代学术共同体内闻所未闻的话语,批评宪法发展。

这种批判集中围绕着平等保护学说的新"根本利益"路径,以及在家庭和性事务中所出现的放任自由的私隐权(right of privacy)。我在本文中所要关注的批评进路,所主张的并不是以上新学说在政策上的不当,或者认为它们缺少内部的体系化或原则性的表述——凡此种种,都是当代宪法评论司空见惯的主题。地说,这一波批评所努力证明的是,宪法的新发展所基于的原则,并非根源于对成文宪法进行文本解释的常规过程,因此,它们代表着一种不正当的司法审查模式。

这也是在布莱克大法官的宪法理论中反复唱响的批判路线。当联邦首席检察官博克还只是一位学院教授时,就曾对此主题作出过最强有力的阐释:

联邦较高法院对"基本价值"的选择不可能得到正当证成。如果宪法材料并未明文指示出更优先的价值,就不存在任何原则性的方法,可以去挑选某种得到主张的人类价值,而不是任何其他的价值。法官必须紧紧围绕着文本和历史以及它们的合理含义,而不是去杜撰新权利。Bork, Neutral Principles and Some First Amendment Problems, 47 INDLJ1, 8 (1971).

博克称之为宪法原则的"中立推演"的要求,并且明确表示,他认为此要求是对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曾激辩的宪法原则"中立适用"要求的补充。

作者简介

翟志勇,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10),哈佛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研究中心访问学者(2009~2009年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公法学、法理学

目录

主题研究:不成文宪法

托马斯·格雷:我们是否有一部不成文宪法?田雷译/

苏珊娜·谢里:国父的不成文宪法都督译/

厄内斯特·A扬:宪法之外的宪法费娜译/

埃姆琳·麦克莱恩:美国的不成文宪法孙超然译/

巴普洛夫·埃勒费瑞阿迪斯:议会主权与宪法马允译/

主题书评:哈贝马斯《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

再评哈贝马斯的欧洲宪法论周林刚/

没有国家的宪法

——评哈贝马斯《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刘刚/

世界主义宪法的政治构想许小亮/

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之精神背景张绍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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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否有一部不成文宪法? 原刊Stanford Law Review, Vol27, No3 (Feb, 1975), pp703~718。

托马斯·格雷著田雷译托马斯·格雷,时任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田雷,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在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时,我们的法官是应当自我设限,仅决定相关法律是否与源自于成文宪法典的规范存在冲突?还是说,他们可以去执行自由和正义的原则,即便这些原则的规范性内容并未见之于美国建国文件的文本范围内?除却司法审查本身的正当性问题,这很可能是关于我们的根本法、我们所能提出的最根本的问题。

一、纯粹解释模式

多年以来,这一最根本的问题并未太吸引宪法学者或者法院、法官群体的直接关注,当然至少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此例外就是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终其漫长而成就斐然的法官生涯,布莱克大法官在其宪法理论中最坚持不断重申的主题就是,法官在司法审查时应保持对宪法文本的忠诚,如果宪法学说未能基于成文宪法之明文命令的渊源,就是不正当的。

参见In re Winship, 397 US358, 377 (1970)(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Griswold vConnecticut, 381 US479, 507 (1965)(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Rochin vCalifornia, 342 US165, 174 (1952)(布莱克大法官的同意意见);Adamson vCalifornia, 332 US46, 68 (1947)(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现在看来,作为对布莱克大法官之成就的一种盖棺论定式的承认,他关于宪法裁决的法理论述可能正在重返光荣。过去数年间,杰出的宪法评论者已经开始回应布莱克大法官的核心命题,他们运用基本上在前一代学术共同体内闻所未闻的话语,批评宪法发展。

这种批判集中围绕着平等保护学说的新"根本利益"路径,以及在家庭和性事务中所出现的放任自由的私隐权(right of privacy)。我在本文中所要关注的批评进路,所主张的并不是以上新学说在政策上的不当,或者认为它们缺少内部的体系化或原则性的表述——凡此种种,都是当代宪法评论司空见惯的主题。地说,这一波批评所努力证明的是,宪法的新发展所基于的原则,并非根源于对成文宪法进行文本解释的常规过程,因此,它们代表着一种不正当的司法审查模式。

这也是在布莱克大法官的宪法理论中反复唱响的批判路线。当联邦首席检察官博克还只是一位学院教授时,就曾对此主题作出过最强有力的阐释:

联邦较高法院对"基本价值"的选择不可能得到正当证成。如果宪法材料并未明文指示出更优先的价值,就不存在任何原则性的方法,可以去挑选某种得到主张的人类价值,而不是任何其他的价值。法官必须紧紧围绕着文本和历史以及它们的合理含义,而不是去杜撰新权利。Bork, Neutral Principles and Some First Amendment Problems, 47 INDLJ1, 8 (1971).

博克称之为宪法原则的"中立推演"的要求,并且明确表示,他认为此要求是对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曾激辩的宪法原则"中立适用"要求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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