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用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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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用版)

本书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之后,为了与其适用相配合,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经济法>房地产法  
  • 作者:[国务院制办公室] 编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9321447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0-09
  • 印刷时间:--
  • 版次:1
  • 开本:大32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书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之后,为了与其适用相配合,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修改。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用语,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至此,《房地产管理法》共有七章73条。其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开发土地期限、开发项目设计和施工;房地产价格、房地产转让及其方式;商品房预售及其条件;房地产抵押及抵押登记、抵押物范围;房屋租赁以及房屋租赁的特别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房地产权属登记和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违法行为及其相应处罚以及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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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实用附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双方提供材料目录、其他城市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索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时章 总则

及时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四条 [国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房地产权利人可能涉及到的税收]

第六条 [房屋征收]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及时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与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较高年限]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支付出让金]

第十七条 [提供出让土地]

第十八条 [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

第二十六条 [开发土地期限]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作价]

第二十九条 [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及时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估价活动]

[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部门和机构]

[房地产市场估价程序]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的定义]

[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条 [以戈Ⅱ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条 件]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后的再行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的定义]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物的范围]

第四十九条 [抵押办理凭证]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问题]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的定义]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

[租赁合同内容]

[租赁合同终止、续租、继续履行]

[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

[租赁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

第五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认证]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擅自出让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川权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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