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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经典判例节选与分析及时卷:生命权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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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经典判例节选与分析及时卷:生命权

本书是“欧洲人权法院经典判例节选与分析系列”的及时本。生命权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将生命权作为开篇是再合适不过了。随着社会、科技和观念的发展,权利的内容和与之相关的国家义务也在不断...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欧洲  
  • 作者:(奥)[伊丽莎白]?[史泰纳] 、[陆海娜]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13040983
  •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5
  • 印刷时间:2016-05-18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生命权是“欧洲人权法院经典判例节选与分析系列”的及时本书。生命权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以生命权作为开篇是再合适不过了。随着社会、科技和观念的发展,权利的内容和与之相关的国家义务也在不断接受挑战和更新。生命权不再仅仅关乎传统意义上的死刑滥用与废除、堕胎合法化、生命不受公权力任意剥夺等议题,而是涉及安乐死、反恐、人工生殖技术等新课题。而欧洲人权法院是世界上的人权保护体系的核心机构,它的判例对我国应对这些问题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本书选取了有代表性的涉及这些不同议题的21个案例,有几十年前的,也有最近几年的,如此选择也是为了展现欧洲人权法院在类似问题上随着时间推移在法理上的发展。

编辑推荐

案例经典、中英对照

作者简介

陆海娜, 比利时鲁汶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秘书长。《人权》和《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期刊编辑。主要研究领域为人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移民和难民研究, 在中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多篇论文,代表作品如发表于Netherlands Quarterly of Human Rights的 “The Personal Scope of the Right to Work in the Age of Migration”; 2011年由Intersentia Publisher出版发行的英文专著Right to Work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China in the light of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201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我国对平等就业权的国家保护——以国际法为视角》。伊丽莎白 史泰纳教授是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任期从2001年11月1日起至今,并于2012年11月6日起担任法院及时分庭的副主席。她是维也纳大学毕业的法学博士和商业管理博士。她于1987年12月加入奥地利律师协会,并于1988年1月开始在维也纳执业直到被提名为欧洲人权法院法官。在1999年3月到2001年10月期间,她为来自乌克兰、白俄罗斯和俄罗斯的数量超过八万的旧奴隶和被强迫的劳工奔走维权,参与了在这些国家里的大范围实情调查。她曾到中国和土耳其的多所大学做过访问学者,并在整个欧洲大陆、美国和中国的多所大学开设了讲座和研讨会。在著作方面,发表了大量有关人权的文章。

目录

目录

Contents

及时章 《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介绍

Section I Introduction of Article 2

及时节 《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内容详解

一、《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的法律规定

二、《欧洲人权公约》对死刑的例外情形的特别规定

I.Article 2

II.The Excep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第二节 《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的保护范围

一、《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下缔约国的义务

二、国家保护生命权的一般义务

III.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Article 2

IV.The General Duty on the State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Life

第二章 经典案例解析

Section II Classic Cases

及时节 菲诺格诺夫等人诉俄罗斯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I.Finogenov and Others v.Russia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二节 朱连尼和加焦诉意大利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II.Giuliani and Gaggio v.Italy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三节 欧娜瑞迪诉土耳其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III.Oneryildiz v.Turkey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四节 斯利诉斯洛文尼亚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VI.Silih v.Slovenia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五节 沃欧诉法国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V.VO v.France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六节 亦婉诉英国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VI.Evans v.the United Kingdom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七节 戴妮•普雷蒂诉英国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VII.Diane Pretty v.the United Kingdom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八节 杰斯•苏云诉英国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VIII.Jens Soering v.the United Kingdom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九节 朗萨海等人诉荷兰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IX.Ramsahai and Others v. the Netherlands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十节 卡麦•凯川布诉法国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X.Kamel Ketreb v.France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十一节 阿布杜拉•欧卡蓝诉土耳其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XI.Abdullah calan v. Turkey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十二节 孔春婉诉斯洛伐克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XII.Kontrova v. Slovakia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十三节 巩甘子诉乌克兰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XIII.Gongadze v.Ukraine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十四节 娜春娃等人诉保加利亚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XIV.Nachova and Others v.Bulgaria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十五节 丹尼斯•莫森诉乌克兰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XV.Denys Mosendz v.Ukraine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十六节 丽萨叶娃诉俄罗斯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XVI.Isayeva v.Russia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十七节 欧莎那•阮莎娃诉塞浦路斯和俄罗斯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XVII.Oxana Rantsev v.Cyprus and Russia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十八节 塞浦路斯诉土耳其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XVIII.Cyprus v.Turkey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十九节 斯科尼诉英国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XIX.AlSkeini v.the United Kingdom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二十节 马凯等人诉英国

一、案件概要

二、法院判决选段

XX.McCann and Others v.the United Kingdom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第二十一节 耶利奇诉克罗地亚

一、案件概要

二、案件判决选段

XXI.Jelic v.Croatia

1.Case Summary

2.Extract of Judgment

附录

Appendix

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之议定书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关于保障《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及其及时议定书中未规定的权利的第四议定书

Protocol No.4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Securing Certain Rights and Freedoms Other Than Those Already Included in the Convention and in the First Protocol Thereto

关于废除死刑的《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六议定书

Protocol No.6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Concerning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七议定书

Protocol No.7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十二议定书

Protocol No.12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关于在任何情况下废除死刑的《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十三议定书

Protocol No.13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Concerning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All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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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章 《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介绍Section I Introduction of Article 2及时节 《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内容详解一、《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的法律规定《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规定如下:1.任何人的生存权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法院依法对行为人所犯的罪行定罪并付诸执行的除外。2.在使用武力并未超过必要的情形下剥夺他人生命时,不应当视为与本条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况如下:(1)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2)为执行合法逮捕或者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脱逃;(3)为镇压暴力或者叛乱而采取的行动。生命权是公约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正如法院所述,本权利“是其他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注文:McCann and Others v. the United Kingdom, Application No.19009 04, Judgment of 27 September 1995, para 147.] 通过查阅《欧洲人权公约》的文本内容便可了解本条款的重要性。本条出现在紧接第1条有关公约介绍后的第2条的特别位置中,构成了公约中的首个涉及实体权利的条款。此外,生命权条款是限制性极大的条款之一,即使在紧急的情况下,生命权也不能减损。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成员国可以在某些紧急情况、某些特殊条件成就,抑或时间紧迫的情形下,减轻承担《欧洲人权公约》下的义务的范围。然而,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第2款,国家义务减损情形不适用于禁止酷刑、禁止奴役以及法无规定不处罚。《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所保护的生命权只有在战争时期,合法行为致死的情况下,才会受到第15条的限制。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例外情形。《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的生命权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规定要求缔约国为保护公民生命权,需要承担广泛的义务。这一义务所包含的不同方面将会在之后被详细解释。笔者将首先回答几个关于生命的定义的问题。究竟哪一段时间是第2条所涵盖的生命的存续时间?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一观点已毋庸置疑。但是,如何看待未出生的婴儿的生命权?就这一问题,直到现在,欧洲人权法院有意保留以供探讨。因此,我们不能从法院的判例中找到任何关于受精卵和胎儿是否以及何时纳入《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的保护范围这类问题的答案。[注文:V.O. v.France[GC], Application No. 53924 00, Judgment of 8 July 2004.]笔者认为,在短期内,这个问题仍将继续存在。如果欧洲人权法院赋予未出生的婴儿广泛的生命权,那么任何堕胎行为,如果不涉及对母亲的保护,都将会构成对公约的违反。这样可能导致法院就此问题的法律情形和评价与缔约国的规定相左。在此方面,欧洲人权法院留给缔约国自由裁量的余地。由国家根据自身的法律状况,决定子宫内的生命从何时开始可以受到本公约的保护。鉴于该问题观点具有多样性,且缺乏欧洲国家一致意见以及科学定义,欧洲人权法院为其就此问题的立场正名。另一个难点是关于生命结束的问题。该问题在于成员国是否需要或可能需要保护那些不愿意继续活下去的人的生命。换言之,生命权是否包括消极的死亡自由?积极的安乐死问题是普雷蒂诉英国案[注文:Pretty v. the United Kingdom, Application No. 2346 02, Judgment of 29 April 2002.]中的关注点。原告处于运动神经元病症晚期,她控诉英国当局拒绝她的丈夫帮助她自杀的决定。普雷蒂女士的病症必将致其死亡,但是因其病症处于十分晚期的阶段,她没有自行结束生命的能力。经过的考虑,欧洲人权法院最终驳回了普雷蒂女士的诉求。法院认为在不曲解语言意思的情况下,《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不能解释为创造了自决的权利,即赋予公民选择死亡、放弃生命的权利。生命权不能理解为它还涉及生命的消极权利和消极自由。[注文:Pretty女士在判决结果出来两周后死亡。]在探讨这些难以应对的道德问题后,笔者现在将思路调回《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的文本中。条款提到在几个例外情形下,对生命权的侵犯被认为是正当的。及时个例外情形是(第2条第1款)法院依法对一个人所犯的罪行定罪并付诸执行。其他三个例外情形包括在第2条第2款第(1)到(3)项的规定中:(1)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2)为执行合法逮捕或者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脱逃;(3)为镇压暴力或者叛乱而采取的行动。在论及《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第2款所列举的例外情形之前,笔者在下文先简短论述一下死刑问题。二、《欧洲人权公约》对死刑的例外情形的特别规定从《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的文本中可以发现,这一条款要求法律明文规定对所犯罪行适用死刑时,必须由法院依法对死刑进行判决宣告。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执行死刑才是正当的。法院对这一标准进行了广泛的解释,因此未经过公正诉讼程序而作出的死刑判决被认为违背第2条的规定。笔者会在之后提供案例。首先,笔者想要提及的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的文本内容,死刑并不构成对公约的违反。[注文:在《欧洲人权公约》的准备阶段,即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成员国的法律中还存在死刑。]欧洲委员会极力主张废除死刑,并就此方面向各成员国施压。特别是,现在已经产生另外两个《欧洲人权公约议定书》(第六号议定书和第十三号议定书)。这两个议定书分别要求在和平时代废除死刑(第六号议定书)与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适用死刑(第十三号议定书)。几乎所有欧洲委员会成员国都已经签署并批准上述两项议定书。即使在成文法律中仍有死刑规定的少数国家,也不再施行死刑。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认为判决死刑在成员国间已不再是一个问题。然而,如果成员国引渡外国人或者将其驱逐出境,而该人可能在另一国家面临被判死刑的风险,那么该国可能会构成对《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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