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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与政策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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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与政策

在体例上,《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与政策》内容共分为九章:第1章是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概述,从立法历程、法律框架和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介绍;第二章是社会组织的政策概述,从政策演进、培育扶持政策和监督管理政策等...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理论法学  
  • 作者:[王世强]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63826797
  • 出版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9
  • 印刷时间:2017-09-01
  • 版次:1
  • 开本:大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在体例上,《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与政策》内容共分为九章:第1章是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概述,从立法历程、法律框架和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介绍;第二章是社会组织的政策概述,从政策演进、培育扶持政策和监督管理政策等方面进行介绍;第三章是社会组织登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从登记制度、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方面进行介绍;第四章是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从志愿服务的立法历程、志愿者的法律法规政策、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进行介绍;第五章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从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基金会内部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进行介绍;第六章是募捐及捐赠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从募捐及捐赠的法律关系、募捐的法规政策、捐赠的法规政策等方面进行介绍;第七章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框架内容进行介绍;第八章是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从社会组织年检、社会组织评估和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等方面进行介绍;第九章是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和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介绍。

《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与政策》适合社会组织方向的本科生及研究生使用,也适合社会组织方面的管理人员及从业者、各地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涉及社会组织业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阅读。

目录

及时章 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概述

及时节 社会组织立法的历程

第二节 社会组织的法律框架

第三节 对社会组织的具体法律规定

第四节 与社会组织运行相关的一般法律

第二章 社会组织的政策概述

及时节 社会组织政策的演进

第二节 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政策

第三节 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政策

第三章 社会组织登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及时节 社会组织登记的制度和立法

第二节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四章 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及时节 志愿服务的概念和立法

第二节 志愿者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五章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及时节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概念和立法

第二节 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四节 基金会内部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六章 募捐及捐赠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及时节 募捐与捐赠的立法

第二节 募捐和捐赠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第三节 募捐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四节 捐赠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七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及时节 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

第二节 政府购买服务立法与政策的发展

第三节 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框架

第八章 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及时节 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体制和立法

第二节 社会组织年检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社会组织评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四节 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九章 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及时节 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制度与立法

第二节 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附录:我国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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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与政策》:

及时节 社会组织登记的制度和立法

我国对不同类型法人组织实行不同的登记制度。企业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事业单位是在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社会组织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社会组织登记和企业登记的管理体制存在诸多不同,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领域。

一、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的发展演变

(一)建立双重管理体制

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的法律,最早见于1950年9月政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会团体的类别、登记程序等事宜,将社会团体分为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和其他团体。1951年,当时的内务部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内务部登记,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登记。20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组织出现了发展过滥、总体失控的问题,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相关事项。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年还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

依据法律规定,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登记采取了严格的许可登记制度,具体体现为“归口登记、分级管理、双重负责”。“归口登记”是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类社会组织统一由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分级管理”是指,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组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组织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双重负责”是指登记管理体制中的双重管理体制,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机关”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双重审核、共同负责的模式。申请设立社会组织,须先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同意,之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若干实体条件后方予以登记。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社会组织成立的资格审查,即对拟成立社会组织的成立宗旨、业务范围、拟任负责人的能力、社会组织筹备材料的真实性等事项进行审查。对“业务主管单位”而言,要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负责,增加了工作量和风险但并不能带来利益。因此,很多“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成立申请往往持推脱的态度,而且法律也没有要求这些政府部门必须作为某家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社会组织“归口登记、分级管理、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一直受到外界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①双重管理提高了登记门槛,许多社会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无法获得合法地位;②双重管理体制的监管过程中,出现了相互推诿、互相扯皮、权责不分的问题;③挂靠制导致有些社会组织成为“二政府”,缺乏独立性,生存高度依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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