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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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

对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修改背景、条文释义、实务指导的阐释,对、理解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文有所助益

内容简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第15号主席令,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0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施行。本书是对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修改背景、条文释义、实务指导的阐释,对、理解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文有所助益。

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1985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8月入党,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中央纪委常委,较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目录

及时部分 条文全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修正)

较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2日)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及时章 总则

及时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第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和行政

行为及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诉权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附:《适用解释》第五条

第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的规定。 第五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定。 第七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的规定。 第八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规定。 第九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规定。 第十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监督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肯定式列举。 附:《适用解释》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否定式列举。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时审行政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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