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美国联邦较高法院判例、最完整的中文译本。所选判例来自2009年和2010年两个审理年度,涉及民事、刑事、商业纠纷及知识产权等问题。译文不仅包括收录案件的所有意见书,而且对原文的引注也作了翻译。在掌握了法院文件引注的基本原则之后,读者可以直接对法官引用依据的性以及推理的说服力进行分析。本书还对一些读者不熟悉的知识点作了讲解。例如,普通法与传统民法在推理步骤上的差异,遵循先例原则与法院结构的关系等。在美国法律术语翻译的统一问题上,本书采用了以中国法律文献的性为参照,依次选用对应术语的规则,建立起易于读者理解的翻译美国判例的标准。除了为学者提供研究美国司法系统的最直接、最客观的中文资料,本书也希望帮助涉及美国诉讼的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了解真实的美国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方式,并为培养涉外诉讼的人才提供学习材料。
本书的判例选自美国联邦法院近的两个审理年度。根据美国的司法制度,每一个联邦法院的判例都是对相关联邦法律的一次再定义。本书注重现行的法律,所以除了学术价值外,还有了解当前美国法律、政治制度的实用价值。本书对翻译的要求是、完整、客观,避免任何删减或原文之外的评论。本书在编辑中建立并执行了一套按照文献法律效力的高低决定查询时选用次序的规则。
李嘉略先生毕业于乔治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J?D.)。李先生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在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Winston & Strawn LLP)纽约办公室执业,从事反垄断、证券法以及商业诉讼的相关工作。就读法学院之前李先生在IBM公司企业管理咨询部门担任经理。李嘉略先生兼任乔治城大学亚洲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负责与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中美比较法方面的合作项目。2011年李嘉略先生以本书中的部分内容为基础为清华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生做了专题讲座。在交流过程中师生们的积极反响促成了本书的出版。
上篇
及时章美国联邦司法制度的特点
及时节法典与普通法的混合体
第二节比较民法传统与普通法传统下司法审判的差别
第二章美国联邦较高法院的诉讼程序
及时节美国联邦较高法院司法管辖权及调卷申请
第二节庭辩
第三节法官判决讨论会议
第三章美国法院判例导读
及时节美国法院判决书的结构
第二节引用材料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司法管辖权
第四节引注系统
下篇
2009年卷(2009年10月5日至2010年10月3日)
一、密歇根州诉费舍尔案
二、沙利文诉佛罗里达州案
三、基督徒法律协会诉马丁内斯案
2010年卷(2010年10月4日至2011年10月1日)
一、好市多批发公司诉欧米茄公司案
二、通用动力诉美国联邦政府案
三、全球科技设备公司诉勃艮第冲压公司案
附录
一、美国联邦较高法院判例翻译规则
二、法律术语及专有名词英汉对照
三、美国联邦较高法院成员官方介绍
及时章美国联邦司法制度的特点 及时章美国联邦司法制度的特点[1]及时节法典与普通法的混合体 "普通法"与"判例法"这两个词,在描述美国联邦司法制度时可以互换。参见阿伯内西,《美国法律》第2页(2006年版)[Charles F?Abernathy,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2 (2006)]。但它们的定义是有区别的。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第九版)的定义,普通法源于司法判决,而非法规或宪法。……"从历史上看,普通法的形成与欧洲大陆法典截然不同。法典的形成先于判决,而普通法则后于判决。法典的章节、段落明确了判决需符合的规则,但从另一方面看,普通法在通过判决表达出来之前是不明确的。在法典居支配地位的司法体系中,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法典的用词确定法律的含义。在普通法居支配地位的司法体系中,在已被遗忘的过去,法官根据道德伦理和习俗惯例判决案件,而以后的法官们则沿用他的决定。以后的法官们并不是解释判决的用词。他们寻找令该法官作此决定的理由,称作`判决依据`。成为普通法的是判例中的原则,而不是具体文字。"帕特里克·德夫林,《法官》第177页(1979年)。《布莱克法律辞典》(2009年第九版)(common law词条)。 而判例法存在于汇报的判例汇编之中,构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内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哪儿有法律,哪儿就有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的判例法。仅仅是一系列的个别判例自然不能形成法律体系,但在任何一种司法制度下,法律的规则迟早会在具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产生,无论这些规则的形成是人们所期望的,故意为之的或有意承认的。这些包含于以往判决之中,或建立于其上的归纳综合在作为解决将来争议的标准时,创建了法律体系。"卡尔·N·卢埃林,《判例法》载《社会学百科全书》第3卷第249页(1930年)。同上(caselaw词条)。习惯上美国与英国同属"普通法系",不成文的法律通过法官裁判具体案件时表达出来。早期的英国移民的确带着普通法传统到达北美洲大陆,但随着欧洲大陆移民的到来以及作为一个不断发展、成熟的独立政体,美国的司法体系显然不符合纯粹"普通法"的定义。参见阿伯内西,前引,于第2页。美国在建国时就有了成文的《联邦宪法》,国会从1789年召开及时届会议起就开始制定《联邦法典》,www.archives.gov/exhibits/treasures_of_congress/text/page2_text.html.这些成文法与欧洲大陆的传统民法典十分类似。在税收、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等领域,美国法官从一开始就是有法可依的。而在另一些领域,如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却又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原则,从殖民地时期便开始沿用,并随着当地情况的需要而演变。参见《布莱克法律辞典》,前引(American common law词条)。即使在有成文法的情况下,普通法仍然保持着对美国司法的重要影响。首先,成文法的用词和概念经常来源于判例,所以解释条文的时候需要参考判例中的使用情况。其次,联邦法官在判案时仍然按照普通法的传统,注重法律适用的连贯性,所以在决定一个案件的时候往往要考虑之前的相关判例。阿伯内西,前引,于第4页。正因为联邦法官需要说明判决的理由,阅读法院意见书可以从中了解法官分析问题的方法,从而为诉讼提供指导。尽管中美司法制度不同,但研究美国法院的判例对于了解美国法律在实际中的运作以及涉外诉讼的决策都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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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的比价全,译文质量总体上不错,是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错的参考书。缺点是对判例没有分类,且只有两年,不过这是国内第一本全面、系统翻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9-2010年度的判决书。判决书中的脚注都翻译了,这是不多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