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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学的宏旨与技术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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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学的宏旨与技术

据说目前有600多所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教刑法学的教师应该有三四千人。我是其中的一员,每次上课似乎都重复着“徒流绞斩”,其实内心总想着能与别人教的刑法学不一样——教出高大上,教出荡...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 作者:[胡先锋]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62070498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10
  • 印刷时间:2016-10-01
  • 版次:1
  • 开本:32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作者从刑法教学的宏观宗旨与微观技术两个层面架构全书,紧密结合刑法学学科体系和课堂教学实践,着力于刑法学教学技术、教学方法的反思、建构、总结和运用,着力于刑法分则教学的解构与重构,特别是逻辑法历史法、实行行为中心法、用语替代法和罪名解构法等教学技术与教学方法,较有特色。书中既有刑法学典型案例的详尽推演、构成要件的尽心解释,也有刑法学历史发展经验的借鉴、刑法学教学互动的记录,有真实的记载、有真诚的教学,也有负责任的学术研究、个性化的学术路径。

编辑推荐

本书在写作过程之中,力求建立完善的刑法学体系,为读者展现一个清晰、明确、有逻辑的刑法学框架。总而言之,本书无论是在总体框架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站在了现今刑法学领域的前沿,具有价值。

作者简介

胡先锋 1989~1993年华中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获学士学位。1995~1998年中南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获硕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朗诵史等。2005年荣获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三等奖各一项,2010年荣获湖北省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出版专著有《中国当代朗诵史》等

目录

及时章刑法教学中的传道、授业与解惑一、传道:刑法课堂应该传播刑法公平正义二、授业:技术分析怎样达到公平正义三、解惑:怎么为学生解释答疑第二章用语替代法一、刑法总则用语的替代二、刑法分则用语的替代三、罪名的替代四、文本的转换五、用语替代法的注意事项第三章逻辑法 历史法一、逻辑方法与历史方法二、刑法逻辑:在刑法历史中建构与解构三、历史 逻辑方法的运用第四章罪名解构法一、罪名的名与实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解构三、违法为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解构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解构五、挪用公款罪的解构六、高利转贷罪的解构七、罪名解构的趋势第五章真实案例法 教学案例法一、真实案例与教学案例的各自优劣二、真实案例三、教学案例:小偷盗窃窨井盖致死他人案第六章实行行为中心法一、犯罪论的核心概念就是实行行为二、案例分析必须紧抓具体罪名的实行行为三、教学时整合不同章节中的实行行为内容四、具体罪名中的实行行为:以“帮助”“协助”为例第七章规范比较法一、规范比较二、规范比较的价值:确定用语的含义三、规范比较的价值:继续犯罪名的比较与展开第八章描述性案情关键词与规范性构成要件对应法一、指导学生抠挖案情关键词二、构成要件具体化(描述化)与案情关键词抽象化(规范化)三、征表法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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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挪用公款罪的解构挪用公款罪,可以替代为盗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除了盗用,也可能是骗用和侵用,也就是以使用为目的的诈骗和侵占。挪用资金罪亦同。,进而替代为国家工作人员盗用资金罪,还可以替代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盗窃”资金罪。相应地,挪用资金罪可以替代为盗用资金罪,进而替代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盗用资金罪,还可以替代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使用盗窃”资金罪。这一组罪名的新的表述方式也符合本书主张的形式逻辑法则。前已述及,之所以这样表述,是基于以下想法:一是财产犯罪分为取得意图的财产犯罪、毁弃意图的财产犯罪、使用意图(一时的占有意图)的财产犯罪。现行刑法的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属于使用意图(一时的占有意图)的财产犯罪。二是现行《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距离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太远,一般教材也是根据章节顺序来安排分则内容的,不进行这样的替代,学生往往不会把这两个罪名联系起来。三是这两个罪名的实行行为的实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犯罪主体不同而成为不同章节的罪名而已。如果捏合成一个罪名——盗用罪(或者使用盗窃罪)还可能是骗用罪或者侵用罪。——那么学生会从行为类型上面去把握不同章节的不同罪名,这种思维习惯非常具有创新性,对于深刻解析刑法分则各个罪名很有益处。至于立法者认为,即便行为类型一样,但是犯罪主体不同会产生不一样的社会危害性,应该设置成不同罪名,这自然有其道理。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行为类型相同的罪名,即便犯罪主体不一样,也只需要捏合成为一罪名,通过设置轻重不一样的法定刑就可解决其刑事责任的大小问题。四是挪用特定款物罪也许还有先占有后盗用的情形,所以,理论上,挪用一类的犯罪,可能既有侵用罪类型,也有盗用罪、骗用罪类型。总之,使用意图(一时的占有意图)的财产犯罪分别是盗用、骗用和侵用,一一对应着非法所有意图(取得意图)的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截至目前,现行刑法规范已经明确规定了盗用、骗用类型的犯罪,侵用类型的罪名可能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六、高利转贷罪的解构《刑法》第175条的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笔者认为,直接把罪状中的“高利转贷”确定为罪名,并没有反映出该罪的行为类型。高利转贷罪是违规把金融机构资金改变规定用途的行为,也属于使用诈骗类型,即骗用罪——把金融机构资金骗出来(套取),再使用出去,从中牟利。盗用罪的“盗”是秘密的,骗用罪的“骗”是公开的。高利转贷罪是骗用罪类型。同理,第175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也属于骗用罪类型,本书暂且将其表述为骗用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高利转贷罪放置在一起,成为相邻法条,其放置位置是的,可以认为,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两个罪名在行为类型上的共同性。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增加的骗汇罪,不属于“骗用罪”。因为骗购外汇行为人是支付了对价的,而骗用罪行为人没有支付对价。《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建立起的法网极为严密,对于骗汇罪的实行犯、共犯以及严重不负责任的渎职犯,统统加以规制,可见当时对于外汇的管制多么严格:1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②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③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5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7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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