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实务:案例解析与法律风险防范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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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实务:案例解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含民间借贷、典当、小额贷款、融资租赁、P2P、众筹、创投、私募股权、担保贷款、供应链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新三板、上市融资等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商法>公司法与企业法  
  • 作者:[齐力然],[任谷龙]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9376430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12
  • 印刷时间:2016-12-20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书集中讲解了适用于中小企业的7大类主要融资方式和渠道,包括民间借贷、非银金融机构融资、互联网金融、创投和私募股权融资、银行融资、融资、上市融资等,并结合真实案例,逐一分析了每一种融资方式的优点和缺点以及适用的情形、相关政策、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潜在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直观展现中小企业融资的方法和技巧,旨在指导中小企业在充分了解金融政策和各种融资渠道优缺点的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的融资渠道和工具,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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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齐力然,现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秘书长;曾任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综合办公室主任,《中国中小企业》杂志社执行总编,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总编审;从事中小企业研究和服务工作18年,国家有关部门中小企业专家组成员,主要研究中小企业投资融资、电子商务、创业创新、信用管理等;主持编写《中小企业政策巧用》,发表有关中小企业文章40余篇。

任谷龙,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硕士校外导师。有十多年的金融和投资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就职于国内、国际律师事务所,并曾在大型国际银行担任法律顾问。擅长的业务包括项目融资及其他银行融资、资本市场、跨境投资与并购等。著有《金融业务律师实务:操作指引与办理规范》。

目录

目录

及时章 民间借贷融资

及时节 民间借贷概述 / 003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 003

二、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依据 / 003

三、民间借贷合法性条件 / 007

第二节 民间借贷的风险及其防范 / 008

一、资金安全风险 / 008

二、合同风险 / 010

三、还款风险 / 011

四、诉讼时效风险 / 012

五、非法集资问题 / 012

六、企业间借贷注意事项 / 017

第三节 民间借贷债务的追收 / 018

一、法律手段追收 / 018

二、其他手段追收 / 020

第四节 案例分析 / 020

一、个人之间借贷案例 / 020

二、个人和企业之间借贷案例 / 025

三、企业间借贷案例 / 028

附录1: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031

附录2:民间借贷推荐合同格式 / 038

第二章 非银金融机构融资

及时节 典当融资 / 043

一、典当概述 / 043

二、典当融资的要求和条件 / 044

三、操作流程 / 045

四、风险及其防范 / 046

第二节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 048

一、概述 / 048

二、融资要求与条件 / 049

三、操作流程 / 050

四、风险及其防范 / 051

第三节 融资租赁 / 054

一、概述 / 054

二、基本业务模式 / 056

三、操作流程 / 059

四、风险及其防范 / 061

第四节 案例分析 / 065

一、典当案例 / 065

二、小额贷款案例 / 068

三、融资租赁案例 / 071

附录: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074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

及时节 网络贷款 / 083

一、概述 / 083

二、网络贷款的模式 / 085

三、网络贷款操作流程 / 090

四、网络贷款的监管 / 093

第二节 众筹 / 098

一、概述 / 098

二、众筹的模式 / 103

三、众筹操作流程 / 104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防范 / 106

一、法律合规风险及其防范 / 106

二、商业风险及其防范 / 109

三、合格投资人制度 / 111

第四节 案例分析 / 113

一、网贷融资案例——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 / 113

二、3W咖啡众筹 / 115

附录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118

附录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125

第四章 创投和私募股权融资

及时节 概述 / 141

一、创业投资基金 / 141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141

三、投资基金的特点 / 142

第二节 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 / 144

一、公司制 / 144

二、信托制 / 147

三、有限合伙制 / 150

四、三种形式比较 / 155

第三节 融资流程及风险防范 / 158

一、融资基本流程 / 158

二、融资风险管理 / 160

第四节 案例分析 / 162

一、私募股权融资案例 / 162

二、创业投资基金案例 / 165

附录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166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172

第五章 银行融资

及时节 担保贷款 / 209

一、法定担保方式 / 209

二、常见担保方式 / 210

第二节 供应链融资 / 213

一、信用证 / 213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 214

三、保理 / 215

四、福费廷 / 217

五、票据贴现 / 218

第三节 项目融资 / 219

一、概念及特征 / 219

二、优势 / 220

三、典型交易结构 / 220

第四节 银行融资流程及风险防范 / 222

一、受理 / 222

二、调查评估 / 223

三、审批授信 / 224

四、贷款使用 / 224

五、贷后管理 / 225

第五节 案例分析 / 226

某科技型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案例 / 226

第六章 债券融资

及时节 债券融资概述 / 231

一、债券的概念 / 231

二、债券分类 / 231

三、中国债券市场 / 233

第二节 银行间市场债 / 235

一、概述 / 235

二、短期融资券 / 236

三、超短期融资 / 237

四、中期票据 / 238

五、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 239

六、资产支持票据 / 240

第三节 交易所公司债 / 242

一、概述 / 242

二、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 243

三、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 246

第四节 发行债券的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 / 248

一、基本流程 / 248

二、银行间市场债券注册流程 / 249

三、交易所公司债审批或者备案流程 / 251

四、风险防范措施 / 254

第五节 案例分析 / 259

某药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案例 / 259

附录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265

附录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281

第七章 上市融资

及时节 新三板 / 287

一、概述 / 287

二、申请挂牌的条件 / 288

三、新三板挂牌基本流程 / 290

第二节 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 / 292

一、概述 / 292

二、主板市场 / 293

三、中小板 / 296

四、创业板 / 296

五、注册制改革 / 298

第三节 境外上市 / 299

一、概述 / 299

二、香港联交所上市 / 300

三、美国上市 / 303

四、中国和境外上市比较 / 307

第四节 上市流程及风险防范 / 308

一、基本流程 / 308

二、上市风险及防范 / 312

第五节 案例分析 / 314

一、中海阳新三板挂牌案例 / 314

二、神州泰岳创业板上市案例 / 317

三、国美电器香港上市案例 / 319

附录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322

附录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336

参考资料 /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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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2015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六大类:互联网支付、网络贷款、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主要是网络贷款和股权众筹融资。本章主要介绍这两类业务及其风险防范。

及时节 网络贷款

一、概述

一)什么是网络贷款

根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简称“P2P网贷”或者“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较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根据央行等十部委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二)网络贷款的发展

自2014年以来,P2P网贷行业发展迅速,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银行、国资企业、上市公司、民间机构等纷纷涉足网贷行业,网贷平台运营数量持续上涨。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贷平台数量已达2595家,其中民营平台占比达95%,投资规模目前已达到9823亿元,其中有60多家网贷平台获得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

以下是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我国网贷平台运营数量及增长情况如图3-1所示:

在网络贷款蓬勃发展的同时,问题平台数量也逐渐增加。出现的问题多为提现困难、跑路、诈骗等。以银行、国资、大型企业集团等为背景的平台拥有高信用背书和强大的资金、人力资源,暂时没有出现问题如表3-1所示:

数据来源: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整理

图3-1

表3-1 2014.1—2015.6我国不同网贷平台类型发展情况统计

平台类型

平台数量(家

累计投资人数(万人

累计贷款人数(万人

累计成交量(亿元

累计问题平台数量(家

银行系

13

39.82

7.93

185.2

国资系

59

33.24

6.63

151.62

上市公司系

42

91.59

18.33

403.71

风投系

55

186.67

36.82

843.39

民营系

1873

884.86

178.61

4172.7

786

数据来源: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整理

二、网络贷款的模式

网络贷款目前主要采用直接借贷(包括有担保和担保)和债权转让(包括贷款债权转让和收益权转让)等模式。以下分别简要介绍:

一)无担保直接借贷

无担保直接借贷模式主要借鉴美国P2P网贷领导者Prosper的经验,国内以人人贷、拍拍贷等为代表。无担保直接借贷模式主要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基本交易结构如图3-2所示:(见图书

网贷平台主要采用纯技术的手段控制风险。技术手段主要是通过与数据中心展开合作,包括公安部身份证信息查询中心、工商局、法院等,由借款人通过认证核准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借款人的身份被验证之后,网贷平台基于借款人的网络社交圈利用自有的信用审核系统对借款人进行综合评级,然后设定安全的信用额度。在违约事件发生时,网贷平台协助追偿,如果借款人恶意不还,则网贷平台将借款人的信息曝光到网站的黑名单中,并提供给其他数据中心。

由于无担保,投资人要充分分散投资以降低违约给其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在投标时选择合适的利率构建投资组合。

尽管是无担保的模式,很多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人也提供一定程度的本金保障计划。例如,通过身份认证的投资人,成功投资一定数量的项目后,在每笔借款的成功借出款小于一定金额(例如5000元),则网贷平台通过合作第三方提供本金保障。

对于提供无担保直接借贷的网贷平台而言,其盈利模式主要通过扮演中介信息平台的角色,在借贷成交以后根据借款期限的不同,对借钱的人征收不同额度的手续费。此外,当发生逾期时,收取一定的催收费用。

二)有担保直接借贷

国内目前流行的有担保直接借贷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网贷平台通过和第三方公司合作,对出借人的资金提供担保。这也是有担保借贷和无担保借贷较大的区别。由于现行的监管政策以及《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都明确禁止网贷平台提供担保。因此,网贷平台项目的增信主要是引入第三方公司(主要是担保公司),为交易双方提供有偿担保服务。如果借款逾期或者形成坏账,损失的本金由担保机构垫付。

这种模式下,网贷平台需要和第三方公司合作,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核,同时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加强逾期欠款催收工作。有担保的借贷交易模式如图3-3所示:(见图书

从盈利模式来看,有担保直接借贷的网贷平台也是基于提供中介服务收费。

三)债权转让

随着传统民间借贷开始进入网络贷款业务,出现很多债权转让的模式,即线下完成的贷款放到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这一模式下,网络只是一种宣传渠道,旨在吸引出借人和借款人到公司洽谈业务。

债权转让模式中,贷款项目通过网贷平台审核后在平台上进行。投资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债权,承继原借款协议项下受让债权对应的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网贷平台将受让债权的转让事项及有关信息通过站内信等形式通知与标的债权对应的借款人。

根据出让人(发起人)的不同,债权转让也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包括:

1.网贷平台的员工或者其他个人先将资金借给借款人,然后从金额和时间上拆细债权,通过网贷平台转让给真正的资金出借人。

2.持有应收账款的资金需求方,例如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放到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获得资金扩大其业务。

债权转让的交易结构如如图3-4所示:

图3-4

在债权转让模式下,网贷平台通过收取信息服务费获得利润。网贷平台也可能通过和资金需求方签署协议,从资金需求方收取融资服务费。

四)收益权转让

收益权转让类似于债权转让,其主要区别在于,某些债权不能直接转让,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权中的收益权转让给网贷平台的投资人。收益权是债权的一部分,在收益权转让下,债权整体本身并未发生转移,债务人仍需将资金支付给债权人(即网贷平台上的出让人),出让人将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

正常的债权转让情况下,债权转让后出让人将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将资金支付给受让人(即网贷平台的投资人)。实践中很多交易,债务人无法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受让人,回款流程仍然是债务人将资金支付给出让人,出让人再通过平台支付给投资人。

以融资租赁交易中形成的租金收益权转让为例,其交易结构如图3-5所示:(见图书

三、网络贷款操作流程

网络贷款的业务流程主要分为项目形成、平台审核、标的、投资人投标、贷后管理五部分。

一)项目形成

网贷平台的项目来源主要分为三类:客户自主咨询申请、线下客户开发、合作机构推荐。

合作机构推荐是很多网贷平台的主要项目来源。目前网贷平台合作比较多的机构主要是从事金融业务的、受有限监管的类金融机构,包括:担保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等。

二)平台审核

网贷平台收到项目后,要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收集材料并进行风险评审。

在审核过程中,网贷平台会对网贷产品进行设计,主要包括产品额度、产品期限、产品利率、还款方式四个方面。根据不同的平台类型、产品种类及客户情况等因素,产品的审核和设计指标要求也各不相同。

三)标的

项目通过网贷平台审核后会在网贷平台上进行,的内容包括产品的几个主要指标,即额度、期限、利率。

网贷平台对于借款的利率一般有三种模式:

及时种,平台给出利率指导范围,由贷款人自行决定比例,如人人贷、拍拍贷等。

第二种,平台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决定借款利率,信用级别较低的借款人会被规定较高的利率,如合力贷。

第三种,贷款利率的确定是根据出借人的投标利率的范围而确定,投标利率低者获得签订借款合同的资格。

四)投资人投标

投资者按照网贷平台的说明进行投标。一般操作流程如下:

1.注册账号

投资人在网贷平台上注册账号。注册过程中,投资人有任何问题,可以直接联系网站客服,让其帮忙解决。大部分平台都免费提供注册。

2.实名认证

投资人在成功注册账号之后,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具体来说,投资人需要身份验证,然后将自己的手机号、银行卡同注册账号进行绑定,以完成实名认证。

3.转账充值

投资人通过绑定的银行卡把资金转到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充值成功之后就可以正式投资了。

4.正式投资

投资人将资金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之后,在网贷平台上选择标的进行投资。

5.融资完成

投资完成后,融资款项扣除平台服务费及担保费后划付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可即时进行提现操作。平台服务费和担保服务费一般为融资金额的2%左右(根据借款人情况担保费有较大差别)。

如借款企业拟融资1000万元,担保费率为3%,则1000万元融资完成后,担保费1000×3%=30万元,划扣平台服务费1000×2%=20万元,则划付至借款企业账户资金为1000-30-20=950万元。

五)贷后管理

网贷平台会提供贷后管理。贷后管理包括:

1.一般管理

1)及时时间生成借款合同供各方当事人下载,各方可在各自账户中查看并进行相应操作。

2)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评估,并出具贷后检查报告,监督企业用款情况,保障其正常经营和还款能力。

2.还款

网贷平台系统会在每月付息日前及到期还款日前自动发出还款提醒。

融资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还款方式一般可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当日0:00)前保障企业账户余额可以覆盖应还本息,用于平台系统自动扣款,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

融资时间在3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1年),还款方式一般为按月付息,分期偿还本金或者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此种情况下,借款人需要在每月付息日前保障企业账户余额可以覆盖当月应还本金和利息,用于平台系统自动扣款。

还款完成后,网贷平台会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向担保方出具担保责任解除通知。

3.提前还款

融资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一般不得提前还款。融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一般允许提前1或者2个月提前还款,利息支付金额为资金实际使用时间。

4.逾期

如果出现逾期或者违约,平台作为投资人的授权代表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如果有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则积极联系担保机构履行担保。有其他增信措施的,例如引入第三方机构回购投资人的债权,则要求第三方机构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网络贷款的监管

自2015年年底开始征求意见后,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8月24日正式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办法》)。《网贷办法》通过短短的四十七个条文,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平台”)的监管备案管理、禁止行为、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内容纳入其中,让网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的定位,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一)网贷平台服务范围

根据《网贷办法》第二条的定义,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网贷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贷办法》明确规定网贷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网贷平台提供的服务限于直接借贷相关的服务。

对于网贷平台可以提供的具体服务范围,《网贷办法》限定为: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通过这些规定,明确界定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

二)网贷平台红线

网贷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应当坚持“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网贷办法》第十条通过列负面清单的形式划定了十三条红线,即网贷平台不得从事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自融[该条删除了征求意见稿关于为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而修改为变相为自身融资。“变相”如何界定,在实践中有待监管机关进一步明确];

2)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担保或保障保本保息;

4)线下宣传[该条是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新增内容];

5)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拆分融资项目;

7)自行发售或代销金融产品[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增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

8)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该条是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新增内容];

9)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其他机构的业务或者、捆绑、;

10)虚假宣传融资项目;

11)向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扩大了高风险融资范围];

12)股权众筹;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网贷平台义务和经营规则

1.客户身份识别

网贷办法》要求网贷平台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在网贷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经网贷平台核实。

2.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

网贷办法》规定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网贷平台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贷平台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网贷平台还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3.借款人和借款信息审核

网贷平台应当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以及资信评估。

4.借款限额

网贷办法》设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条规定之所以会引发业内广泛讨论,是因为实践中很多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已远远超过该限额,这将迫使网贷平台调整期运营机制。设定借款限额,有利于分散出借人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促使网贷回归普惠金融;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但是,鉴于各网贷平台并未共享借款人的借款信息,在实践中,如何落实本条规定,还需进一步研究。

5.网贷平台收费

鉴于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网贷平台不得分享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贷平台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6.资金存管

网贷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网贷平台将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借款人资金隔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此前银监会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对网贷平台资金存管设置较高门槛。有人认为,以目前行业现状来看,中小网贷平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接洽难度较大。

7.定期审计、合规和安全审查

网贷办法》要求网贷平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网贷平台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年度审计应当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

网贷办法》还明确要求网贷平台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贷平台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公告并抄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8.信息保管和信息安全

网贷办法》要求网贷平台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网贷办法》还要求网贷平台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9.信息披露

网贷办法》第五章规定了信息披露,要求网贷平台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相比征求意见稿,《网贷办法》第五章信息披露删除了一些具体的披露要求,并指明将针对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制定具体细则。

四)监管机制和备案管理

1.三级监管

网贷办法》在监管机制方面体现了双负责制,要求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机构监管。同时,《网贷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职责范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2.备案登记

根据《网贷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无论是网贷平台还是其分支机构,均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以内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此前曾有传闻称网贷平台将实行牌照制度,而《网贷办法》正式确立的“备案登记制度”使该传闻不攻自破。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只审核网贷平台的形式要件,不为网贷平台提供监管背书,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部门工作效率,同时也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虽然“入行”门槛降低,并不意味着放松对网贷平台的监管,而是将监管重心落在网贷平台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过程中。

3.ICP许可

网贷办法》第五条要求,网贷平台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4.整改期限

网贷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贷平台若不符合《网贷办法》规定,应进行整改,但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而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过渡期为18个月。《网贷办法》出台后,大部分网贷平台都将面临整改,过渡期安排十分必要。

五)行业影响

网贷办法》通过设置业务红线,强化信息披露,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方式,将有利于改善网贷平台的行业形象,同时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规范行业发展。

网贷办法》强调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突出网贷平台“小额分散”的特点,将网贷平台业务与银行借贷业务区分开来,让网贷平台成为银行传统业务的补充,满足了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民间投资需求。

网贷办法》出台后,网贷平台原先开展的许多业务模式如债权转让等将无法继续开展,众多网贷平台都会面临大规模整改,对现有业务模式进行调整。

第二节 众筹

一、概述

一)众筹的起源和发展

众筹是大众筹资的简称,英文为Crowd Funding。众筹目前主要的运营模式是通过创业者将自己项目的信息上传到众筹平台,然后由众筹网站的用户,即潜在的投资者们进行评估审核,决定是否支持。项目发起人设定投资的内容,资金、物品甚至创意都可以,投资者们在项目募集资金成功之后会获得一定的回报。在规定的时间内募集到需要的资金后,众筹项目即成功。如果在规定的天数内,募集达不到预定目标,项目将会被视为不成功,之前的投资将会返回给用户。

众筹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距今已有10余年历史。近几年,该模式在欧美国家迎来了黄金上升期,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欧美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也迅速传播开来。

在国外的众多众筹平台当中,2009年4月成立的Kickstarter具代表性。截至2012年,该平台共项目数27086个,其中,成功项目为11836个,项目共融资99344382美元,参与投资支持项目的人数已经超过300万,2012年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美元。这些数据证明,对于一个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来讲,众筹是一个值得肯定和推广的资金筹集模式。

我国众筹大约起步于2011年,但发展迅速。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和中关村众筹联盟联合的《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1年及时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2012年新增6家,2013年新增27家,这几年众筹平台增长较为缓慢。但到了2014年,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爆发,众筹平台数量显著增长,新增运营平台142家,2015年则新增125家众筹平台。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354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03家。

根据艾瑞咨询统计,2014年中国权益众筹市场融资总规模达到4.4亿元,同比增长123.5%。2014年全行业项目数量达到4494个,项目支持用户规模达到790825人。预计2018年权益众筹市场融资规模将突破150亿元。[1]如图3-6所示:(见图书

二)众筹的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中小企业融资实务:案例解析与法律风险防范,对了解常见问题有帮助。

2017-02-14 11:22:09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满意,活动买的书

2017-04-23 22:54:40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对常见的融资方式都详细讲述

2017-11-05 16: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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