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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理论论文实用13篇

货币理论论文
货币理论论文篇1

一、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

电子货币是以现行纸币为基础,以纸币计算单位为计算单位,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储值卡型电子货币。一般以磁卡或IC卡形式出现,其发行主体除了商业银行之外,还有电信部门、商业零售企业、政府机关和学校等部门使用的IC卡。(2)信用卡应用型电子货币。指商业银行、信用卡公司等发行的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可在发行主体规定的信用额度内贷款消费,之后于规定时间还款。(3)存款利用型电子货币。主要有借记卡、电子支票等,用于对银行存款以电子化方式支取现金、转帐结算、划拨资金。(4)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Internet网络环境使用的且将代表货币价值的二进制数据保管在微机终端硬盘内的电子现金;一种是将货币价值保存在IC卡内并可脱离银行支付系统流通的电子钱包。该类电子货币具备现金的匿名性,可用于个人间支付、并可多次转手等特性,是以代替实体现金为目的而开发的。

电子银行是伴随着电子货币出现的网络银行,是指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信息查询、对帐、网上支付、资金转帐、信贷、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网上银行是个虚拟银行,它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只有网址,其分行是终端机和因特网带来的虚拟化的电子空间,客户要想办理银行业务、接受服务,可以在办公室里、家里、旅途等,只要具有一定的通讯条件和一部个人电脑,随时都可以和银行接通,进行即时转帐、查询等各种银行交易。所以,在未来,银行也许不再以雄伟气派的建筑物为标志,富丽堂皇的高楼大厦可能不再是银行信用的象征和实力的保证了。网上银行将使21世纪的金融从具有地理概念的中心走向无形的网络体系。随着电子货币广泛应用,所有传统银行使用的票据和单据全面电子化,使用电子支票、电子汇票和电子收据等,部分取代对应的纸制票据,实现金融交易无纸化。

电子货币作为新形式货币和传统的纸币有明显的差别;纸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实体;电子货币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纯粹的、抽象的电子数据;电子货币主要发挥货币的流通和支付的功能;纸币不仅具有流通和支付的功能,还是一个独立的价值额,还有贷款的功能,在借贷的过程中能够转化为资本;纸币以纸币本身、汇票和支票等形式和银行等物理媒介系统实现结算功能;电子货币是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

二、电子货币并没使人类退回到物与物交换的状态

电子货币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货币流通和支付功能,改变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人类传统的交易方式。因此,有人产生疑问,电子货币的出现,人类的相互交换活动不是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了?

货币的本质是信用符号,所代表的是一定的购买力。人们持有货币不是为了货币本身而是为了它的购买力,也就是为了它所能购买的东西。因此,人们所需要的便不是若干单位的货币本身而是若干单位的购买力。因此,无论是占有黄金、占有纸币还是占有电子货币,都不是为了它们自身,而是为了保存一定的购买力。电子货币作为计算货币虽然没有物理实体,但它仍然使用具有物理实体纸币的单位名称,这种单位名称足以表示购买力单位的形式。电子货币是它的所有者向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而发行者以电子、磁性等形式把仍然依现行货币单位表示的等值货币额储存在消费者持有的电子设备中创造出来的。所以,储存在发行者电子设备中的电子货币依然是储存购买力单位的形式,而表示消费的综合商品的物价指数则是衡量电子货币购买力大小的标准。电子货币与金币、纸币相比,本质是相同的,形式是不同的。金币有含金量,含金量似乎是它的“内在”价值的尺度,其实这是一种错觉。金币购买力的大小,不在于含金量的多少,而在于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纸币和申子货币更是如此。

马克思说“计算货币不过是为了衡量可售物品的相对价值而发明的任意的等份标准。计算货币与铸币完全不同,铸币是价格,而计算货币即使在世界上没有一种实体作为一切商品的比例等价物的情况下,也能够存在”。

马克思认为,除非到地球末日,否则,是不能没有计算货币的。计算货币就是个人、企业和银行帐面上,甚至是人们头脑中、观念上的数字货币。

“电子货币出现人类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了”的观点的错误根源还在于没有搞清楚货币的职能和本质到底是什么。谁都知道,货币第一个职能就是价值尺度,把商品的内在价值表现为由同一单位名称表示的价格。把千差万别的商品转化为在质上相同,只有量的差别的同一物品。无论金币、纸币和现在的电子货币都是一样的。各国的电子货币都没有使用自己的专用的单位名称,都是用纸币的单位名称。这样,电子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这一功能时和纸币完全一样,一点差别都没有,都是计算货币。

既然电子货币与纸币有相同的单位名称,而单位名称的作用就是表现商品的价格,这样,电子货币就与纸币有相同的功能。所不同的是,纸币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理实体表示商品的价格,而电子货币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纯粹的数字表示商品的价格。

更重要的还不在于此,而在于商品作为循环中的统一体是处在过程中的价值,无论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流通领域的哪个阶段上,首先是以计算货币的形态,观念地存在于商品生产者的头脑中。在这里,具有物理实体的商品只是价值的承担者,重要的是这种物品在买者和卖者头脑中用货币名称所表示的价格。即使金币和纸币在充当价值尺度时也只是想象的或观念的货币。金币和纸币在充当流通手段时,单有货币的象征存在就够了。货币的职能存在可以说吞掉了它的物质存在。货币作为商品价格的转瞬即逝的客观反映,只是当作自己的符号来执行职能,完全由符号来代替,甚至,连符号也没有必要出现,只用货币单位名称在商人脑袋里计算一下就足够了。

可见,只要商人们相互信任,相互讲究信用,那么,货币在充当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时,就没有必要以物理实体形式出现,而是以观念上的、幻想的、预测的虚拟货币形式出现。这样,金币和纸币也都升华为抽象的数字。与电子货币所不同的是,金币和纸币作为虚拟货币保存在人们的头脑中,电子货币作为虚拟货币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我们不是把计算机称之为电脑吗?用人脑计算和用电脑计算是一样的,只不过电脑比人脑能存储的多、计算得快、准确得多。有了比人脑更先进的电脑,何乐而不用呢?有了比纸币更方便的电子货币又何乐而不用呢?

对此种现象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就做出了科学的概括:“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时,只是想象的或观念的货币。”在货币不断转手的过程中,单有货币的象征存在就够了。货币的职能存在可以说吞掉了它的物质存在。货币作为商品价格的转瞬即逝的客观反映,只是当作它自己的符号来执行职能,因此也能够由符号来代替。这就告诉我们,电子货币的出现并非意味着人类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而是交换媒介的形势发生了变化,由具有实体的纸币变为虚拟的、无形的电子数字。

三、货币是交换和信用的产物,也受国家法律所制约

自从电子货币出现之后,有人说,传统经济理论认为,自从金铸货出现以来,货币就国家化,货币供给严格受国家法律所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货币是法律的产物。而电子货币则是客户、商业银行和其他经济机构自发的信用的产物,而不像现行的纸币的发行和流通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认为电子货币可以脱离国家法律的观点至少是片面的,也可以说是不对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私有制、分工和商品交换是货币产生的三个密不可分的要素。货币产生后,作为新的强大的社会力量迅速地瓦解了原始共产制经济,改变了人与人之间互相依赖的社会关系,把人类社会由野蛮时代引向文明时代。

马克思说:“一切东西都可以买卖。流通成了巨大的社会蒸馏器,一切东西抛到里面去,再出来时都成为货币的结晶。”可见,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首先是在交换中产生的,不是由国家法律创造的。现代社会的纸币也是信用的产物,稍有宏观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当代,各国中央银行都通过公开市场买卖、变动贴现率和变动银行存款准备率这三种方式来增加货币供给。而这三种方式的运行都依靠信用。理论和实践都证明无论是金币和纸币首先都是交换和信用的产物,政府和法律仅仅是适应交换和信用发展的需要对货币的创造加以管理和保证。

现在新出现的电子货币同金币和纸币一样也是社会交换和信用的产物。当前,在我国典型的电子货币就是各类银行卡。最主要的银行卡是信用卡,也就是银行和其他财务机构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用户,用于在指定商户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质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也是持卡人信誉的标志。但是,电子货币同当年的金币和现代的纸币一样也要受国家法律所管理。

当我们强调金币、纸币和电子货币都是交换和信用的产物时,不应忽视电子货币的产生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现在,所有国家的货币都是纸币,都是符号货币。这种自身几乎没有价值的符号货币不可能由个人随意发行并且普遍使用的,必须由各国政府决定它的发行,才能保证纸币的稀缺性,保证纸币的购买力。此外,政府还要规定纸币单位的名称,及不同单位之间相互固定不变的兑换比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说:“计量单位、它的等分及名称的规定一方面纯粹是约定俗成的,另一方面在流通内部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所以它必须成为法律的规定。这个纯粹形式的手续就落在政府身上。”比如说在我国,“元”为标准计量单位,“角”和“分”都与“元”有固定不变的比例关系。我国的价格标准是我国政府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的价格标准也是其他国家政府通过法律规定的。

因此,任何一种货币发挥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功能时,尽管仅仅是符号,但这个符号都是具有国家属性的,都在一国之内发挥其功能。货币从产生时起就带有国家的印记。时至今日,货币的国家属性更得到了充分表现,现在一切文明国家的货币都是国定货币。国家不仅指定货币的名称和计量标准,而且还管理和控制本国货币的发行和流通。货币是国有的,国有货币仅仅是国家授予货币占有者合法化权力的符号。

有的文章说,电子货币是信用货币,是个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创造出来的,是在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货币,这种观点同样是片面的,是错误的。电子货币的基础是纸币和银行存款,电子货币所用的单位与纸币完全相同。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纸币的限制,但又时时受到纸币的限制,摆脱不了纸币的限制。那么,既然纸币、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电子货币当然也要跟着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它绝不可能在国家法律之外为所欲为。写到这里,笔者不禁想到,当年有不少文章说,欧洲美元是不受任何国家法律约束的货币,那也是错误的观点。其实,欧洲美元尽管在美国境外,但它绝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货币,欧洲美元归根到底还是美国的美元,还是要受美国的法律所约束,欧洲美元的出现,仅仅说明美国美元的外延。

四、电子货币弱化中央银行货币供给的特权之说不足为新

人们对电子货币的作用说得最多的是,电子货币主要影响货币供给,这主要表现为在电子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通货以后,中央银行发行的通货仅仅是整个货币供给的一部分,因此电子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量。影响最大的是狭义货币M1。M1=通货+活期存款,通货在M1中占比重较大,所以电子货币替代部分通货以后,就必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狭义货币M1,其主要表现是:第一,由于货币虚拟化,使流通中的通货数量减少;第二,由于电子化货币存在的形式不稳定,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也不稳定,从而会改变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第三,由于电子货币既影响基础货币也影响货币供给量,所以电子货币也可以通过影响货币乘数的变化对M1产生影响。这些看法是正确的,但不足为新。同时这种观点有夸大央行作用之嫌。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要明了到底什么是货币供给?最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说:“货币还是按传统的定义为好:即通常可以被接受和使用的作为交换媒介的任何物品。”“货币供应量可以用国内公众所持有的货币总量来表示”。当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第一位获得者——萨谬尔森在他的大作《经济学》中写道:“货币M1的供给包括处在银行之外的硬币、处在银行之外的纸币和一切银行的活期存款。”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和萨谬尔森《经济学》,只要是中央银行已经发行出来的纸币和硬币,只要是存在银行的一切活期存款,只要是国内公众所持有的货币,不管进入不进人流通都构成货币供给。在这里,笔者斗胆地说,不管《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是多么权威,不管萨谬尔森的名气和对经济理论的贡献有多大,但是,他们对货币供给下的定义是否科学正确,是值得讨论的。

马克思说:“我们这里所说的通货量,指的是一个国家内一切现有的流通的银行券和包括贵金属条块在内的一切硬币的总和。”这就是说,货币供给并不是指中央银行已经发行出来的纸币、硬币和商业银行的存款,而是指进人流通中的纸币、硬币和被开具支票的存款。而那些贮藏在公众手中的纸币和硬币,那些在银行负债账户上还没有被贷出的存款都不能算作货币供给。因为它们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没有变成真正的购买力,没有转化为需求。我们一再强调人们偏好货币,并不是偏好货币本身,而是偏好货币的购买力。

因此,那些没有被花费的纸币和硬币,没有被贷出的银行存款,由于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没有转化为购买力,它们的货币灵魂就离它们而去,也不构成货币供给。在货币市场上,货币供给就是货币盈余者对外所提供的贷款量。这个数量越多,货币供给越多,反之,货币供给就少。所以货币供给量是由流通领域中的货币量和进人借贷领域中的全部货币量构成的,不应该由银行已发行出来的全部货币量来构成。在我国人们坚持后者,放弃前者,根本原因就是只学习西方的货币理论,忘记了马克思的货币理论。

既然货币供给是由进人流通领域中的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购买的货币构成,那么,汇票和支票在购买中代替纸币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构成货币供给这是人人都接受的事实。马克思说:“几乎每种信用形式都不时地执行货币的职能,不管这种形式是银行券,是汇票,还是支票,过程本质上都是一样的,结果本质上也是一样的。”“这一切形式的作用,都在于使支付要求权可以转移。”这就是说,除了纸币和硬币之外,汇票和支票也是货币。

既然我们承认汇票和支票代替纸币在流通中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构成货币供给,那么,电子货币代替纸币代替汇票和支票执行流通和支付手段,理所当然地构成货币供给,这还有什么可疑义的呢?依据马克思的货币供给理论,电子货币既新又不新。所谓不新,就是因为电子货币所起到的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职能和传统的汇票和支票没有什么两样;所谓新,是因为传统的汇票和支票是具有物理属性的纸质货币,而电子货币是由纯粹抽象的数字表现的没有物理实体的货币。

既然电子货币像传统的汇票和支票一样在流通领域中发挥流通和支付手段的功能,那么,个人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相互信任创造出来的电子货币就是货币,就构成了货币供给的一部分。随着信用程度的普遍提高,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应用,电子货币在总货币供给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货币理论论文篇2

货币金银文化是央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人民银行改革发展进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体现央行货币金银工作职业特征,引领货金系统干部职工统一思想、规范行为、凝聚力量的观念意识和行为模式。作为央行员工,货币金银部门的干部职工首先必须遵循央行核心价值观和央行精神,在履职中的一言一行,首先展示的是央行文化。但是从职能与业务性质来看,货币金银部门在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中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货币金银文化具有央行文化的一切特性,同时又因货币金银工作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自己的特征。

(一)物质层面的货币金银文化表征

货币金银文化的物质层作为外显的文化载体,从宏观方面看是货币金银部门的工作性质、在央行扮演的角色、所处的工作环境、被赋予的工作任务,从微观方面看是员工对内的行为方式及行为结果,是办公室的情境布置、库房的设施配备、的履职环境等。具体说就是员工之间的合作共事和人际协调,是点捆卡把、实物处理、账务核算等发行基金的运动和处理过程,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残损币兑换及回收、小面额货币投放、假币收缴治理等现金服务领域的监督管理,以及印章、密钥、凭证、账表、登记簿等对货币金银工作理念的外在展示,还有在这个过程中员工表现出的待人接物的方式等等。

(二)支持货币金银文化的价值观

货币金银文化的支持性价值观,是需要货币金银员工共同遵守的理念,体现为货币金银员工的日常行为准则、规范以及价值观念等,贯穿于对工作目标的确定、工作方法的选择以及对员工角色的理解上。货币金银文化的支持性价值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项:

1.严防风险。

货币金银部门的工作对象是国家待发行的货币准备基金,属于直接与现金打交道的部门,所以防范和控制风险是货币金银部门首要和永恒的主题,发行基金的运动和处理过程包含交接、运输调拨、出入库、库内保管等等,无论哪个环节都可能导致风险的发生,都不能违规操作和出错出乱。

2.加强监管。

现金服务涉及全社会每个人、每个经济主体,是受众面最广的金融服务。作为管理人民币流通的货币金银部门,必须勇于担责,加强监管,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他们按规定做好残损币兑换及回收、小面额货币投放、假币收缴治理等工作,不断提高流通领域人民币整洁度,完善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进一步压缩假币生存空间,使假币危害降低到最小范围,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现金服务。

3.责任意识。

货币金银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货币金银员工责任意识的重要性。首先是各级库主任、库副主任、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要落实好查库制度,要按照规定的频率、内容和方式进行查库,要坚决杜绝走过场、形式主义的查库行为。其次是库房管理、会计核算、反假货币等岗位操作人员要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增强制度执行力,要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同进同出同操作”、“账务核对”等操作流程及规章制度。

4.正确的义利观。

货币金银人员每天面对巨量现金,无时无刻不在经受着利益的巨大诱惑,必须正确对待金钱和物质享受,把道德修养与物质利益的满足结合起来,建立义利统一的价值观。

5.爱岗敬业。

相比央行其他部门,货币金银部门工作更为繁杂具体,特别是库房管理工作,体力劳动强度大、责任重、环境恶劣、内容单调,但因工作场所封闭,与外界联系较少,他们的付出与辛苦往往不为外人所知,因此要做好货币金银工作,不但要不畏艰难,还要甘于奉献,甘于默默地付出。

6.学习的理念。

随着时展,货币金银工作日趋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既有搬票子进、扛箱子出等繁重的体力劳动,又有会计核算、调研、监测、分析等复杂的脑力劳动,完成货币金银工作所需要的知识、能力、智力因素越来越高,货币金银人员必须加强自我修炼,拓宽知识面,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7.倡导创新。

随着我国现金流通量的持续增长,传统的人民币流通管理模式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面对新问题、新情况,客观上要求货币金银部门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货币金银管理手段、更新业务操作技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三)基本假设在货币金银文化中的表现

货币金银文化基本假设层,是那些早已在货币金银人员头脑中生根的、不被意识到的信仰、价值观、规范等。当解决问题的方法被反复运用并被证明其正确性与价值后,就会成为理所当然的。比如在货币金银的实务操作中,组织中任何一个人违反制度(价值观)执行了违规操作,立即因其违反制度的行为得到了相应的惩戒与教育,受到了领导以及同事的负面评价,在这个过程中,制度被不断地强化、定型,证明它的价值,久而久之,成为不被意识到的、理所当然的处事之道,则合规操作、严控风险的理念就会在违规者以及其他观察者的头脑中生根,最后演变成一种自觉意识。这种自觉意识会主动约束个人的行为,并指引他去评价与纠正他人的违规行为。个人的合规意识融入群体的合规意识,就演变成了组织文化中基本假设的一部分。反之,如果个人的违规行为经常发生且很少被纠正,对货币金银文化的直接影响就是,制度(价值观)永远停留在“应当是什么”的层次,进入不了“是什么”的层次,也就是说永远都是挂在墙上的制度,变不成人们心里的制度。

三、几点启示

(一)注重利用物质层彰显货币金银文化价值内涵

加强货币金银文化物质层建设,一是搞好办公场所的外观文化、门厅文化和楼道文化,制作准确反映货币发行文化精髓的标识。要做到严谨庄重、统一协调,达到展示货币金银文化成果、增强货币金银文化的辐射力、影响力的作用。二是统一规范办公室设置和办公用品的标识。办公物品的摆放、电脑桌面的设置、墙面饰物的悬挂,都要体现货币发行文化的韵味。办公用信笺、工作标牌、服务指示牌等要统一规范,充分体现货币发行特色。三是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体现货币金银文化特色的文体活动,使货币金银干部职工在活动中增长见识、陶冶情操和升华思想。一个好的环境,起到“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创造人”的作用,所以要注重通过各种有形的文化设施、形象标识以及集体活动等来表述货币金银文化长期积淀下来的职业精神和价值内涵。

(二)建立体现货币金银特色的价值观是货币金银文化建设的基础

价值观是组织文化的枝和梗,是组织的精神脊梁,是任何一个组织维系其正常生命力不可缺少的支撑力。在货币金银文化建设中必须注重构建体现货币金银特色的价值观,并注意使其与个人价值观高度融合。首先要对货币金银多年形成的文化进行梳理,传承和发扬其中的精华,废除和摒弃其中的糟粕。其次是根据单位实际和部门历史,结合地域文化,总结和提炼核心价值观,并进行系统地设计和规划,建立价值观建设的长效机制。采用各种手段将价值观细化为具体的工作规范和行为指引,使之看得见、摸得着、可操作、能落地。

(三)形成稳定有效的基本假设是货币金银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

货币金银文化建设远不是挂几条标语、喊几句口号那么简单,建设货币金银文化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在正确价值观的支撑下形成稳定有效的货币金银基本假设,成为货币金银员工潜意识中关于货币金银工作的信条。这些基本假设应当被货币金银员工牢牢记住,指引他们在碰到各种情况和问题时作出正确反应。只有形成了稳定的基本假设,并且这些基本假设与员工的个人价值观得到高度统一时,货币金银文化才能发挥最大的传播效能。要形成货币金银文化的基本假设,有赖于充分有效的沟通与互动,更重要的是建立货币金银文化的刚性运作模式,真正将货币金银文化理念内化到员工一切集体行为中去,使所有员工每天的决策、做事的方法都符合这一运作模式。

货币理论论文篇3

根据MVPy的恒等式,货币主义者在货币流通速度V稳定、真实产出y长期内不受M变动影响的前提下,得出货币量(M)决定价格(P)或名义收入(Py)的因果关系。中央银行应当实行“不变增长率”的货币控制规则。因此,他们必须首先从理论上证明货币供给是能够被中央银行所控制的外生变量。货币主义者利用一般所公认的存款与货币创造模型Ms=MBm,在统计数据的支持下得出了以下几个结论:(1)基础货币(MB)与货币乘数(m1、m2)相互独立,互不影响;(2)影响货币乘数的各因素在短期内是稳定的,长期而言也常会起反向作用而相互抵消,因而货币乘数可看作是常数;(3)基础货币比货币乘数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要大:(4)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工具,不但可以主动增减基础货币量,还可抵消货币乘数内某些系数变动的影响。由此,货币供给外生。

表面上看,货币主义者得出的这些结论可以很好地证明货币供给的外生性,但仔细分析可知,这些结论是站不住脚的。考虑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购入国债以增加基础货币的行为,在基础货币增加的同时,利率下降,货币乘数的许多相关系数,如超额准备金率、现金漏损率等都会发生变化,货币乘数与基础货币无法完全隔离;再者,影响货币乘数的诸多因素中,如超额准备金率、现金漏损率、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的比例等都取决于商业银行和公众的资产选择行为,在短期内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不可能由中央银行完全控制;此外,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央行的货币量目标屡屡失准,也说明货币供给并非完全由央行决定。

二、早期的内生性货币供给理论

内生性货币供给的思想可追溯至早期的货币名目主义者詹姆斯斯图亚特。他在176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的研究》一书中指出,一国经济活动水平使货币供给量与之相适应。这一原理后来被亚当斯密加以继承,又被银行学派加以发展。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认为在金属货币时代是商品和黄金的内在价值决定了商品的价格,从而又同流通的商品量共同决定了社会的“必要货币量”,因此也持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观点。

银行学派的代表人物图克和富拉顿认为,通货(银行学派的通货概念已包括了黄金、银行券、支票存款、汇票和账簿信用等其他信用形态)数量的增减不是物价变动的原因,而是其结果;通货的增减不是先行于物价,而是追随于物价。发行银行处于被动的地位,既不能任意增加银行券发行的数量,也不能任意减少。银行学派区分了货币流通的三种情形对此点加以论述。(1)纯粹金币流通情况下,多余的金币可以通过其贮藏手段的职能加以解决;(2)银行券和其他信用形态与金币混合流通时,以贴现放款方式发行的银行券必因偿付贷款而流回。又因各种通货之间存在代替性,由某种原因引起减少的银行券会被支票、汇票、账簿信用甚至相消结算法所代替,所以通货的数量不能由银行任意增减;(3)不兑现纸币流通的情形下,若是纸币由银行以票据贴现或短期放款的形式发行,则会象银行券一样,随着贷款的偿还而回流;即使是由政府发行,只要为之安排好确实可靠的还流渠道,其发行也不至于过多。

瑞典经济学家米尔达尔打破了传统货币数量说所坚持的货币流通速度稳定的结论,将银行学派的货币供给内生论进一步加以发展,从而把纸币本位制下M与P(或PY)的单向前因后果重塑为双向的相互作用。在1939年的《货币均衡》一书中指出,“支付手段数量同物价水平之间的颇为复杂的数量关系,决不是可称为前者决定后者的关系,而宁可说是反其道而行的关系”,“因为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在动态过程中不能被看成是固定不变的”。

三、货币供给的“新观点”

“新观点”这一用语是托宾在1963年首次提出的,它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是相对于传统的货币基数-货币乘数分析法而言的。“新观点”强调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一性,以及货币与其他金融资产的同一性,主张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对这一理论作出贡献的主要是英国《拉德克利夫报告》的作者、美国的格雷和肖以及托宾等人。

1959年的英国《拉德克利夫报告》提出的中心论点是,对经济有真正影响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供给,而且是包括这一货币供给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决定货币供给的不仅仅是商业银行,而且是包括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整个金融系统;货币当局所应控制的应该是包括货币供给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在这一报告中虽然没有明确出现“内生货币供给”的字眼,但其内生观点与米尔达尔相一致。

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格雷和肖在《金融理论中的货币》一书中,通过对原始和现代金融市场运行的比较研究,得出两个支持货币供给内生的结论:一是私人经济主体发行的“初级证券”可以向金融中介机构换取存款单、基金股份等“间接证券”,而这些间接证券在发达金融市场上已有不少种类与通货同样起着支付手段的作用;二是当货币当局承担了买进某种私人初级证券的义务(如再贴现)时,初级证券的发行可直接导致法定货币的增加。商业银行在货币创造过程中,会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于是货币供给不仅决定于商业银行本身,而且决定于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货币统计的口径越大,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越大。

托宾是当代货币供给内生论的最著名代表。他认为,货币当局与一般银行不是可以任意创造货币与信用,也不是每新增一笔准备金就得增加一笔或一连串的贷款,一切都得依据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来决定,其信用创造受其贷款边际收益与存款边际成本相等的制约。货币同其他金融资产一样,其供给和需求不仅取决于这种资产本身的价格和收益,且决定于其他所有资产的价格和收益。在托宾看来,若是各经济主体根据收入、利息率、风险等选择资产结构的结果是货币需求增加,则利率会提高,银行会千方百计解决准备金问题(如压缩超额准备、提高定期存款减少活期存款以释放部分准备金、借款等),从而以更多的货币供给来满足这一需求;若货币需求缩减,银行就无法强迫公众接受货币供给,多余的货币供给会被公众以还债等方式退回来。因此,货币供给与其他金融资产的供给一样,决定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本身,货币供给因受到货币需求的制约而内生。

四、后凯恩斯主义者的内生性货币供给理论

后凯恩斯货币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西德尼温特劳布和尼古拉斯卡尔多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内生货币理论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论证的,即中央银行不得不迁就市场的需要而使货币有所增加。

温特劳布认为,商品价格是在劳动成本及劳动成本之上的某种加成决定的。假定劳动生产率随时间的推移而提高的速度是相对稳定的,如果名义工资率(w)的相对增长率超过平均劳动生产率(A)的提高,物价(P)就会上升,从而社会名义收入(Py)也就增加,货币需求随之增加。如果此时中央银行拒不增加货币供给,就会导致利率上升,投资、真实收入以及就业量就要缩减,以使货币需求与供给在低收入水平上被迫相等。这当然是中央银行,特别是政府当局所不愿看到的。因此,只要货币工资在谈判桌上外生地决定,货币当局就最多只能保证货币的充分供给,以消除充分就业和增长的金融障碍。

卡尔多认为,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责是作为最后的贷款人,通过贴现窗口,保证金融部门的偿付能力。中央银行为了防止信贷紧缩导致灾难性的债务紧缩,货币当局除了满足“交易需求”之外,别无选择,否则整个金融系统都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困难。该观点表明,在中央银行制定和维持的任何既定利率水平上,货币供给曲线的弹性都无限大,即货币需求创造自己的货币供给,供给因此而能满足经济对货币的需求,货币供给曲线呈水平。

80年代末,莫尔又将上述理论进一步推向深化,对金融运行机制变化的影响进行了深入探讨。莫尔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信用货币的供给内生。莫尔把货币分为三种,商品货币、政府货币和信用货币。商品货币是从各种实物演变而来,最后体现在黄金上的货币;政府货币是由政府发行债券而沉淀在流通中的货币,这两种货币都是外生的;信用货币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种流通和存款凭证,它们形成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而这又取决于公众对贷款的需求和贷款的期限,因而信用货币的供给并不脱离于其需求,具有内生性。

(2)基础货币内生。中央银行买卖有价证券的对象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它们通常已经将其资产用于有价证券或者商业贷款,一般不会有闲置的资金参与公开市场买卖。商业贷款在发放之前就有规定的偿还日期,企业的生产周期也限制它们提前还贷,因此商业银行很难提前收回贷款。商业银行是否出售手头持有的有价证券也取决于其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只有政府证券的价格降低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其收益率超过、或至少是相当于商业银行现有的有价证券,才会吸引商业银行购买,而这时利率之高又是政府所不能承担的。所以,中央银行不能顺利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决定基础货币量。在再贴现的运用上,中央银行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提高再贴现率虽可遏制商业银行的贷款需求,但它却不能阻止商业银行向贴现窗口寻求基础货币的补充。中央银行从理论上讲,拥有拒绝提供贴现的权力,但这种拒绝不仅会形成沉重的政治压力,甚至可能危及银行系统的流动性。

(3)负债管理使基础货币自给。莫尔指出,60年代开始的金融创新,使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而无需等待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注入。商业银行已由原来的资产管理转向负债管理,其主要资金来源已由原来的吸引存款为主转变为直接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融资工具,欧洲美元市场的发展更加方便了商业银行从国际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由于一家企业往往与多家银行建立业务关系,这样,处于激烈竞争环境下的商业银行,为保持与客户的稳定关系,只能随时发行可上市的存款凭证来满足企业的货币需求。由于所有可上市的金融工具几乎都不受中央银行直接控制,这就使商业银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不依赖中央银行。

(4)银行角色转换传导的内生性。莫尔把金融市场分成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前者是商业银行筹集资金的市场,后者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市场。在批发市场上,商业银行是贷款条件的接受者和贷款数量的决定者,而在零售市场上,商业银行则是贷款条件的决定者和贷款数量的接受者。这就是说,公众在零售市场上对于资金的需求将通过商业银行直接传导至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批发市场予以满足,货币供给因而由货币需求决定。

此外,莫尔还否定货币乘数的意义,认为它不能解释创造货币过程中的因素及其创造的过程,以往的货币供给等于基础货币乘以乘数的等式仅仅是对现象的描述,而不是对现象的解释。政府无法控制信用货币的供给。

五、对内生性货币供给理论的评价

从以上对货币供给内生论的介绍可以看出,它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金融资产的作用、中央银行对政治压力的屈从、商业银行对负债管理的重要性方面的强调有过头之嫌,但它毕竟对传统的货币经济理论作出了很大贡献。

在货币控制上,不管是凯恩斯主义逆风向而动的相机抉择,还是货币主义不变增长率的固定规则,甚至理性预期学派的货币政策无效论,都以货币供给的外生性作为其理论前提。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金融创新浪潮,使得传统的货币定义日益模糊,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信用创造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样,就使建立在传统外生性货币供给理论之上的货币控制的效果大打折扣。货币供给的内生论无疑使我们对此类问题的观察有了一个新的视角。它使得货币当局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时,要注意对公众货币需求的预测,研究影响货币乘数变动的因素。为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和精准度,中央银行还应采取措施合理引导公众预期,使之朝着合乎政策当局意愿的方向发展。中央银行也不应仅仅是对商业银行和货币供应量的控制,而要注意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所创造的信用规模的控制。

我国过去在信贷规模控制下存在的“倒逼机制”以及1994年由于外汇储备规模急剧膨胀而导致的货币供给量激增都是内生性的表现形式。笔者曾撰文对我国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我国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的控制要受制于经济增长、外贸等因素的变动。随着我国经济货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金融资产种类的增多以及货币需求的变动都会加剧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加剧的经济条件下,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动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将更为明显。这是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时所必须认真对待的。

【参考文献】

1.陈观烈著,《货币金融世界经济》,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胡海鸥著,《中国货币供给机制转轨机制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货币理论论文篇4

(一)“两种利息率”理论及其历史渊源

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斯密、李嘉图、穆勒,对于货币的价格无一例外地用单一的利息率来衡量。而瑞典学派的维克赛尔基于古典学派的货币理论缺陷,率先提出了“两种利息率”理论。“两种利息率”即指资本的“自然利息率”和贷款的“市场利息率”。资本的“自然利息率”主要是从资本的生产和预期收益率角度的分析,可定义为使用货币贷款时所预期获得的利润率。而“市场利息率”即提供贷款时由资金市场供求力量决定的利息率,也可称为实际利息率。维克塞尔的两种利息率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古典经济学的印记。古典经济学家,更远可以追溯到重商主义,在分析经济范畴时提到过“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对价值的研究提出了“市场价值”、“自然价值”。

(二)资本动态积累理论

在两种利息率理论的基础上,瑞典学派提供了资本积累过程的一个标准的动态框架,即动态累积理论。资本累积过程的传导机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市场体系中由于“自然利息率”与“市场利息率”的不一致导致市场的相对价格受到扰动,并同货币价格体系的一般水平产生显著性差异。资本动态的累积过程就以此为基础扩散开来。“假定银行和别的贷放资金者,其贷款利率与相符于资本自然率现时价值的那个率有所不同,不是比它低些就是高些。制度的经济平衡因此被打破。如果(贷款)利率上升,将发生相反的情况。

(三)维克塞尔的货币政策理论

资本累积理论认为,无论是正向的累积过程还是负向的累积过程都不会自发趋向于收敛,即达到所谓的瓦尔拉斯一般均衡。达到均衡状态必须依靠银行利率调节政策。维克塞尔的资本累积理论为其进一步的“货币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维克塞尔虽然信奉市场,但却指出了市场的内在缺陷。当经济体表现为向上的累积过程时,投资、物价向上运动,银行存款日益减少。当储蓄率低于投资需求量时,银行便会提高实际利息率,缩小实际利息率和自然利息率之间的差额。导致进一步投资动力的减弱,降低了投资物价向上运动的速率。

凯恩斯理论和瑞典学派货币理论的同源性

(一)两者都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并主张国家干预经济

维克塞尔从两种利率的货币理论出发,得出资本主义商业周期的必然性。“当贷款利率恒久的高于自然利率时,关于必然发生的价格的相反变动,现已无需多言。这时企业家不但没有超额利润可得,他们将遭受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他们希望缩小活动范围,限于比较有利的那些方面,于是他们对劳动和土地的需求将相应的减少”。而凯恩斯基于就业理论和有效需求理论,也论述了资本主义经济体内在的不稳定性。但凯恩斯主张进行“财政政策”干预,维克塞尔主要主张“货币政策”,这种差异主要源于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差异性。

(二)将“理性预期”同时引入到了宏观经济分析模型中

以维克塞尔为代表的瑞典学派,认为“预期”在宏观经济的动态分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实际资本价值的某一变动,经常是预期的……企业家预期的价格只是存在于一系列粗略的或然事物中。这种计算还由于他们的取舍态度变得更为复杂,这种取舍态度表现在对一系列或然事物的风险的评价上”。

(三)两者都提出了货币“非中性”的观点

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一个基本的假设是:货币数量的增减对实际经济变量,如产量,实际工资,就业人数等宏观变量不会发生任何作用,而仅能影响这些实际变量的货币“量值”的大小。其后果就等于把一切以货币表示的标记做出同比例的增加或减少。维克塞尔反对这种观点,认为银行对贷款利率的调节直接影响投资积累的速度和规模。

(四)两者都试图将相对价格理论和货币理论二者融为一体

维克塞尔革命性地突破了传统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试图把价格理论、货币理论和资本理论三者有机地融为一体。凯恩斯也继承了这种分析思路。一方面凯恩斯不同意传统的二分法,提出了自己的二分法,即主张把经济学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两个部分。认为经济理论一方面是单个行业或厂商理论以及既定数量的资源在各种不同用途之间的分配和报酬理论,另一方面是从整体来看的产量和就业理论。这种二分法本质上也是一种综合。

综上,瑞典学派维克塞尔的经济理论是凯恩斯理论和现代宏观经济学的最直接的理论渊源。

瑞典学派米尔达尔货币经济的三个均衡条件

维克塞尔的两种利率理论是有缺陷的,他从纯技术意义上定义了自然利率概念,但此概念在货币经济下是很难确定的。所谓的自然利率,实际上就是资本的收益率。在货币经济条件下,它不仅取决于生产因素,更取决于产品的交换价值和价格,而后者又受市场利率的影响。因此“货币利率也必须包含在用来确定自然利率的公式之中”。米尔达尔以瑞典学派的“两种利率”理论为基础,进一步提出了货币均衡所必须的三个条件。

(一)“货币利率”与“自然利率”二者相等条件下的货币均衡

这个均衡条件实质上与维克塞尔的两种利率理论是一致的。米尔达尔第一个均衡条件的突出理论贡献,是对自然利率的分析中着重强调了“预期”的作用。认为资本收益率分为“事前”收益率和“事后”收益率。在维克塞尔的理论中,自然利率和货币利率的对应,是要说明积累过程是如何通过企业家行动的反应而发生的。所以,只有预期收益率才对此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在米尔达尔看来,“预期”是分析自然利率的一个核心概念。本价值的变动主要由以下三种因素:一是资本的得益和损失;二是收入和成本中的得益和损失;三是投资得益和投资损失。

因此,货币均衡的条件可以重新表述为,现有实际资本的资本价值与它的再生产成本相等,这样从量化和操作的层面上更容易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维克塞尔的均衡条件即净新投资额必然是零。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体系积累过程中没有这一个方向或从另一个方向背离均衡的趋势。这样,在维克塞尔的体系里,至少说从静态均衡分析的角度讲已经达到了均衡。但是,从动态均衡的角度,第一均衡条件还存在着不确定性。

(二)“储蓄”和“投资”的相等

当货币利率促使储蓄和投资相等时,货币利率是正常的。维克塞尔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投资和储蓄是不能等同的。“从资本市场的观点来看,储蓄和投资的这种区分是维克塞尔所首创的现代货币理论的实质”。此均衡条件的含义是:当其相等也只有当他们相等时,价格体系是处于货币均衡情况,否则价格体系必然上升或下降。从动态均衡分析出发,有四种因素在影响储蓄和投资的均衡。一是预期变动对均衡的影响;二是货币利率变动对均衡的影响;三是储蓄的变动对均衡的影响;四是信用条件的变动对均衡的影响。基于资本市场的均衡的第二个条件,利润均衡的第一个条件才有更深刻的意义。

货币理论论文篇5

(一)经济学上货币理论及其民法学意义

货币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几乎现代社会进行的所有市场交易都涉及到货币,因此货币与语言并称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不同的经济学分支对货币的研究有不同的视角,但对于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的认识是相同的。西方经济学上,货币是一种直接起到交换手段或支付媒介作用的东西。[1]货币产生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动机是经济方面的考虑,因为通过一般等价物能够有效克服“需求的双重巧合”和“时间的双重巧合”,降低交易成本。[2]而且根据雷德福(Radford)1945年对一个德国战俘营的研究,即使人为的在一定范围内消灭一种货币,也会创造出某种形式的货币。[3]政治经济学有关货币的基本理论中,对于法学研究带来最大启示的莫过于对一般等价物的深入思考。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详细的论述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产生过程,其主要观点是,商品的价值形式是简单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4]在某一社会中,通过不断的商品交换,逐渐酝酿出了一般等价物。而当等价形式同某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的结合在一起,这种特殊商品便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在商品世界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5]于是,货币便产生了。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过的货币种类很多,只不过“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6]早期货币以贵金属为主,后来逐渐为纸币所取代,近年来又出现了货币电子化现象,但“货币是交换和商品生产发展的最高产物”[7]这一判断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

民法上适用于货币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经济学上货币理论的法律化,因此应该从货币的职能中去探求其应有的内涵。货币的职能是指货币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由于事实上世界货币和执行贮藏手段只有黄金或白银才能承担,因此不是以纸币和非足值铸币为代表的现代货币的职能。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其中价值尺度职能实际上就是货币以自己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真正用商品与货币相交换,即马克思所说的“货币在它的价值尺度功能上,本来也只是作为观念的或想象的货币”。[8]流通手段即是货币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由物物交换过渡到商品流通,纸币也是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的。在民法上,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功能相辅相成,成就了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特点。支付手段在民法上体现为货币的所有权移转和货币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与消灭。

(二)货币的法学概念及其特征

我国民法学界对货币的一般等价物本质认识一直较为清晰,[9]应该坚持从这个角度对货币进行定义。我们认为,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法定唯一性,包括唯一性和法定性两个方面,是货币的基本特征。所谓唯一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商品交换的频繁出现,社会对于一般等价物的要求逐步趋同,最终必然会出现唯一的一般等价物,这是货币的社会特征。即使出现了某些地域性的、临时性的一般等价物,并与货币保持稳定的兑换比例,由于其价值仍然依赖于与货币的挂钩,两者是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货币仍然是唯一的一般等价物。所谓的法定性,即货币种类的确定并不必然决定于社会的自发形成而倚赖法律的规定,这是货币的法律特征。《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并区别于《商业银行法》)第16条前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即使货币贬值或者极端不稳定,并因此出现了新的具有一定交换功能的社会性等价物,如我国民国时期的大米,货币仍然是唯一的法定一般等价物。法律可以规定用新的货币取代旧的货币,如果我国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同时以1∶10000的新旧币兑换率回收旧人民币。法律也可以规定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并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办理收兑手续。理论上讲,法律可以规定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货币同时作为一般等价物,并明确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如我国古代的金银与铸币之间的关系,但从法定货币的社会属性和金融稳定性需要出发,现代各国一般都只规定一种法定货币。因此在现代社会,贵重金属尽管具有较为稳定的价值,但不是法定货币。

第二,国家信用性。货币是信用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体现的是其工具理性的一面。而货币的信用价值理性,体现的是其价值性的一面。货币的工具性特征是实现价值职能的前提所在。[10]货币一般由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发行,如我国《银行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授权商业银行发行和直接由政府发行,较为独特的是我国香港地区,纸币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三家银行发行,而硬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行。货币的发行权由国家授予,并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终止授权。可见,货币之购买力,并非基于作为货币之物质素材的价值,实因国家的强制通用力及社会信赖。[11]因此,货币的信用性不同于股票的公司信用性,具有国家属性,是国家信用性,具有法律强制性。

第三,高度流通性。《银行法》第16条后段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是对货币高度流通性的法律规定。德国着名古典社会学家西美尔在其《货币哲学》中对此有深刻认识:“再没有比货币更明确的象征世界绝对的动态特征的记号了。货币的意义就在于被花掉;当货币静止不动时,根据其特有的价值与意义,就不再成其为货币了。……货币可以说是纯粹的行动,它的存在就是不断使自我摆脱任一既定的地点,因此货币构成了所有独立存在的对等物,以及对其的直接否定。”[12]无怪乎各国劳动法,如我国《劳动法》第50条,都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恰恰是通过保证劳动者所得的高度流通性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避免实物工资给劳动者带来的利益损失。

二、货币电子化的法律属性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催生了货币电子化现象,其法律性质成为理论上的争议点。我们认为,这些货币电子化现象总体来说可以分为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两大类型。所谓虚拟货币,一般是由非金融公司,如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以“币”命名的某种服务。用户购买虚拟货币的基本用途是交换该网站提供的服务,实际上起到的是为网站特定服务进行计量的功能。我国目前出现的虚拟货币种类主要有Q币、泡币、U币、百度币等。耐人寻味的是,手机充值卡中的金额同样可以用于支付各种电信增殖服务,但因为未以“币”命名,便未引起巨大争议。由此可见,引起争议的不是货币电子化的形式,而是因为商家为便于用户理解、促销服务而选用“币”来命名。可以说,除电子化的形式外,虚拟货币与食堂的饭票没有本质区别。所谓电子货币,一般是由金融公司发行,代表法定货币进行商业支付的服务。该类服务实质上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IDE)调用银行帐户资金进行购买,并实际发生了资金的转移交付,国际上较为常见的电子货币种类包括Paypal、E-gold等。

(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虚拟货币之所以近年来引起关注,主要是网络游戏和互联网增殖服务的兴起。虚拟货币的交易出现的前提是网络服务系统为这种交易提供了机制上的可能。部分游戏内部出现了用户对某些特定服务的需求,如增强用户在游戏中的表现性能、增加游戏功能等。用户可以通过向服务商支付一定数量法定货币获得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进而用虚拟货币换取特定服务功能,这种模式为虚拟货币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换言之,如果用户向服务商支付法定货币后是直接获得某种特定服务,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充当游戏内部服务的计量单位功能十分清晰。而由于系统支持用户之间通过某种方式相互支付虚拟货币,这才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了可能。质言之,如果系统不支持任何意义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只允许用户向网络服务商购买虚拟货币,那么用户之间的交易也就成了空谈。例如中国移动的用户之间不可能移转话费,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而个人之间可以买卖邮票,因此出现了邮票交易。可见,虚拟货币交易发展出了如此巨大的市场,则显然是网络服务经营者在模式上提供了可能,即用户可能通过支付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的方式从游戏中获得虚拟货币,如所谓的“打金币”。否则,用户之间都是通过支付相同比例的法定货币而获得相同数量的虚拟货币,根本不可能出现利润差,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市场了。综上所述,出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市场,从本质上是网络服务商在机制上提供了一种可能,而提供这种机制上可能的原因当然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当前全球虚拟货币产业发展迅速,并出现了大量的专业服务公司,如美国的GameUSD、、韩国的itembay公司和我国的我有网和等等,其主要业务就是提供游戏币与货币兑换业务并从中获利。近年来我国内地银行更是涉足虚拟世界的商品支付市场,如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腾讯公司达成合作,推出了国内首张“虚实合一”的信用卡——QQ秀信用卡,将面向腾讯QQ秀一族提供包括虚拟卡支付、财付通还款、在线申请、电子账单通知、即时消息提醒等多种网络服务。[13]国内搜索引擎公司百度更希望通过百度币来统一各种不同的虚拟货币,实现进一步的流通。但2007年2月25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无异于对中国互联网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了定性:“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也迅速引起学术界和产业界的激烈争论。

我们认为,以普通公司信用为基础发行各种虚拟货币,即使这些被称作“币”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形成了一定的比例,仍然不是货币,其本质是无记名债权关系。[14]《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45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虚拟货币在市场上代替人民币流通,其本质就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同时也是对货币法定性的一种维护。目前几乎所有推出网络虚拟货币的运营商都不提供网络虚拟货币兑回现金的服务,因此虚拟货币的流通过程具有单向性,因此也无法形成金融交易闭环,缺乏官方退出机制。[15]极端的法律风险是,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破产,导致虚拟货币不能兑换服务,更不可兑现货币。质言之,使用虚拟货币的进行的所谓“购买”行为,包括跨平台的虚拟货币支付,不过是复杂的债权互易而已。

(二)电子货币的法律属性

与虚拟货币不同,电子货币的兴起源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小额支付的需求,是一种金融服务,并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对于电子货币的前景,有学者认为电子货币是货币作为是一种支付工具,继前货币阶段、物权货币阶段和债权货币阶段后的第四个发展阶段。[16]甚至有学者预测,随着电子银行的建立,电子货币将取代有形的货币。[17]对此笔者持谨慎态度。国内已经有学者对电子货币进行了分类研究后认为,储值型、信用卡型、电子支票型和智能卡型的电子货币都要借助一定的终端设备,不能循环使用以实现个人与个人的支付,不能真正构成货币形态的一种,只有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符合货币的法律概念,才是真正的电子货币。[18]鉴于本文的篇幅,笔者将不重复相关探讨,举重以明轻,仅针对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的运行模式进行分析,以确定电子货币是否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货币。

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的应用过程实际上是《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电子签名与加密技术的结合,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兑换,买方在数字现金银行开设帐号并申请开通电子货币服务;(2)存储,使用电脑终端软件从银行系统复制一定数量代表货币的电子记录存入硬盘;(3)付款,买方使用卖方的公钥加密电子货币后传送给卖方;(4)收款,卖方收到加密的电子货币后用对应的私钥解密,获得该电子货币;(5)兑换,通过获得的电子货币向银行申请资金移转。笔者是为了展现交易的法律意义将上述过程分为五个步骤,实际运用是通过电脑上的专门程序与银行联网即时完成的。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之所以较之其他种类的电子货币更具有类似法定货币的特点,是因为其能够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支付。这种功能实现的关键是使用了“非对称加密技术”。该技术于1976年由美国学者Dime和Henman为解决信息公开传送和密钥管理问题,在《密码学新方向》一文中提出,能够保证用户在不安全的公开渠道上传输各方交换信息。加密的基本原理是将被加密的数据与一串特殊字符,通过一定的数学计算方法结合成一个理论上讲不可破解的新数据。其中用来加密的数学计算方法就叫做算法,用来对数据进行编码和解码的特殊的字符串就叫做“密钥”。由于密码体系都是建立在专门设定的算法基础上的,所以在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中,主要关注的是密钥的生成及管理机制。“非对称加密技术”的算法需要两个密钥:公钥(publickey)和私钥(privatekey)。公钥与私钥是唯一对应的,用公钥进行加密的数据,只有私钥可以解密。一对密钥产生后,公钥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提供下载,私钥由所有人保存。因此,买方从银行下载的代表了一定金额的电子货币,用卖方的公钥加密后进行传输,如果非卖方的第三人获取了该数据,由于无对应的私钥,无法解密。卖方成功获得买方传输的数据后,用自己的公钥进行解密,获得了代表相应金额的电子货币,并可以即时向银行兑换。这样的交易避免了第三人取得买房支付给卖方的电子货币,保证了交易安全。[19]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数字现金电子货币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表现出来,货币所有人对该数字现金的控制是体现在对包含有该货币数量的信息的密码控制上,[20]但其本身并不能单独作为货币使用,仍然需要配合银行系统完成相应支付,并非法定的直接支付方式。电子货币的信息流与现金流分离,充其量只是起到了与货币类似的支付功能,不过是模拟了人对人的支付而已,并不具有高度流通性。这种支付最终必须依赖于电子货币的发行银行进行结算,不过是为了传递既有的货币而使用的新方法,[21]不具有国家信用性。事实上,电子货币只是勉强能够完成支付手段,本身不能实现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因此不但不是法学意义上的货币,也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货币。电子货币本质是一种特殊债权,只不过代表着电子货币的持有者要求电子货币发行者兑换对等现金的一种请求权。[22]所不同的仅仅是实现了支付方式的变化,加快了资金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帐户流通的速度而已。

(三)货币电子化的法律属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虚拟货币还是电子货币,均未也不可能创造出新的法定货币,只是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和精巧的合同设计,实现了互联网领域基于IDE的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化。《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因此理论上将,在技术上可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法律授权的法定货币发行单位,如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某种形式的电子化货币,才可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货币。而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现在尚无任何国家的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任何意义上的法定电子货币。在这种情况实际出现之前,任何意义上的货币电子化都不应认定为法定货币的新形式。

三、《物权法》视野下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

学者论及的货币物权法规则主要是“占有即所有”规则,也有学者称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是指货币在占有与所有关系上,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者一致。[23]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重大意义在于将经济学上的一般等价物理论转化为民法规则,最大限度的促进流通,是世界各国民法的通例。该规则在大陆法系源于法谚“货币属于其占有者”,而英美法的“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的确立最早体现在英国1884年Foleyv.Hill一案。[24]该规则同样适用于无记名证券,[25]只不过两者所表彰的权利不同而已。按照通说,民法之所以确定该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原因:第一,货币作为高度替代性的流通物,在流通过程中,完全湮灭其个性,根本无法辨别。第二,货币的购买力,并非基于作为货币的物质素材的价值,而是因国家的强制力以及社会的信赖。因而无论货币取得原因如何,均认为其为货币价值之归属。第三,如果货币占有与所有可以分离,则交易者在接受货币之际,势必逐一调查交付货币之人(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权,如此人人惮于接受货币,货币的流通机能将丧失殆尽,严重损害交易安全。[26]

《物权法》并未直接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法律规则进行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对作为一种理论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照分析,确定具体的制度取舍。《物权法》上与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物的特定化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对物的特定化提出了要求。货币是一种种类物,但可以特定化,只不过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在货币特定化的情况下排除适用。货币特定化有两个特点:其一,当事人双方有一致的特定化意思表示,约定货币特定化以排除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其二,该特定化的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因此在货币没有混同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对抗性。货币特定化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特户(如银行结算帐户)、信托财产权、[27]封金、专款(如土地补偿费)和其他特殊商事关系(如委托、、行纪等业务)等。[28]货币特定化之所以能够排除“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有学者解释是法律只承认直接占有者具有所有权,而不承认间接占有者对货币拥有所有权。[29]笔者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实质,也不符合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其根本原因应该是此时的货币已经失去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意义,并因此可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所有权权能的混同与变异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延续了《民法通则》第71条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而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直接效果便是引起货币所有权四大权能的混同与变异。普通物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能,其中使用以占有为前提,收益为使用之结果,处分导致物权变动。而对于货币的所有人来说,货币所有权权能发生了混同和变异,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使用权能和处分权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同。作为典型消耗物的货币,使用并不导致实体意义上的消灭,而体现为货币所有权的处分。一次性的使用直接导致所有权的变动,这是货币不同于其他消耗物的最大特点。其次是产生了占有权能与使用权能的对立。普通物的占有权能是使用权能的前提,占有权能在物权变动中让位于处分权能,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混同导致了占有权能与使用权能的对立。而普通消耗物的使用导致物的消灭,无法形成权能的共存对立。最后是导致了收益权能的衰退。某种意义上讲,货币所有权是最不具有收益功能的所有权,同时,货币又是收益功能最强的物。货币的占有并不直接导致收益,所有人必需将货币的所有权通过交易流通的方式转化为债权,例如存入银行,或者借贷他人,获得法定孳息。可见,法定孳息之获得,并非货币所有权的收益功能之体现,恰恰是货币所有权转化为货币债权的收益。

(三)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占有制度

学说上对于占有的成立要件向来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议,事实上的管领(体素)已成为共识,争议的核心在于是否还需要有占有的意思(心素)为成立要件,至今尚无定论。主观说源于罗马法,又分为萨维尼的所有意思说、温德夏特的支配意思说和邓伯格的自己意思说。客观说19世纪末由耶林提出,认为体素是心素之实现,占有与持有,并无本质差别。另外还有以贝克为代表的纯客观说,认为占有依纯客观之事实支配状态而成立,占有意思全无必要。[30]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强调体素与心素的统一,即传统的主观说,而这实质上构成了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理论前提。反言之,如果对于占有构成要件持客观说,则无法直接推导出该规则,因此需要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效力进行重新审视。《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侵占只可能是一种事实而不依赖于占有人的主观意识,否则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起算点便无法确定,因此我国《物权法》采纳的是“客观说”。“客观说”打破了持有与占有之间的界限,却使得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构建面临选择。“占有即所有”要求“客观说”按照“占有”的特征进行构建。如果“客观说”按照“持有”进行构建,则只能推导出占有货币的人是推定为货币的所有人。[31]这恰恰揭示了在“客观说”理论框架下对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重新审视之必要,这又涉及到了《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

(四)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与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我国《物权法》尽管没有承认物权行为,但在物权变动上采纳了区分原则,因此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效力,也应该区分为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所谓物权效力,即货币的占有在物权法上对于货币的所有权归属的意义。传统民法学说的货币占有规则,主要关注物权效力,并于民法总则“物”章,或者物权法所有权编进行阐述,对于债权效力较为忽视,合同法理论仅关注金钱债务之产生消灭,不关注履行之过程。而作为结果的物权效力的形成,必然以作为过程的债权效力为前提,不可不查。

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物权效力,应该区分为对人效力和对世效力,而传统民法关注的,实质上是对人效力,即在相对人之间,无论是双方合意还是非合意的移转,都有心素的参与,应认定为同时具备心素与体素,占有人以占有事实对抗原所有人,原所有人仅享有债权性的返还请求权。因此,在货币特定化情况下,则不具有占有的心素,因而不能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这同时也印证了,“占有即所有”规则是建立在占有构成要件“主观说”的基础上的。在对世效力上,为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应该不考虑占有之心素,仅以表面证据显示并非为他人占有而持有即可,但允许以相反证据予以。因此,该规则在对世效力上,应表述为“持有推定占有”。

货币占有的债权效力,应归纳为“货币交付即给付”。所谓交付,仅指货币现实上的移转;所谓给付,乃是货币法律上的移转。只有货币现实上的移转导致法律上的移转,才能实现上述货币占有的物权效力,而我国《物权法》第25-27条规定的观念交付,在货币的交付上不产生给付的效力。货币的现实交付乃一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32]因此即使接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货币所有权也会发生移转。[33]同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他人交付的货币,即使非纯粹受益情形,货币所有权也会发生移转。

四、货币特殊性及其物权客体属性

(一)货币作为动产的特殊性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是对物最基本的分类,学说上普遍认为,货币是一种特殊不动产,但对于这种特殊性的程度并未进行深入探讨。所谓特殊,应该是指动产物权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货币。占有制度与动产移转制度的特殊性如前文所述,笔者将通过逐一检验动产物权法的方式来评价货币的特殊性程度。动产原始取得制度上,货币不可能通过劳动所得,所谓的法定孳息制度如前所属实际上并非用益收益。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相关规则均不适用于货币。有学者认为,货币所有权特殊性一种表现是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且没有限制。[34]这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误解。事实上,无论货币取得人是善意或者恶意,都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其原因在于前述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从所有人处取得,不生善意取得问题。[35]货币的混合与普通物的混合不同,实质是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同样的道理,货币也不适用时效取得的规定,而是及时取得。货币本身实际上不存在担保物权适用上的可能与必要,而作为定金和押金的担保方式,实质上又排除了其他物适用的可能,可以说,这两种制度是转为货币设计的。货币所有权的保护制度也具有特殊性。货币在发生占有移转之后,只能请求返还一定数额的钱款,不能根据物权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也不能要求恢复原状。[36]

货币的特殊性并不仅仅体现在作为特殊动产,以物的分类作为研究工具,我们会发现货币的更多特殊性。货币被作为公认的种类物为传统民法所举例,但对于其特殊性缺乏探讨。货币作为种类物的特殊性体现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第一,货币的数量是指货币的名义值数量,而普通的种类物的计量是按照实际数量来计算的。货币的数量按照计算方式的不同分为名义值和实际值,名义值是将货币本身作为计量单位,实际值是按照其购买力计量。[37]历史上贵金属作为货币时期,曾经确实存在过按照货币的实际值,即贵金属的重量作为货币的数量,[38]但我国民法意义上的作为种类物的货币的数量,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是按照名义值而非实际值计算。第二,货币的价值与货币作为物的质量无关,而普通的种类物往往要求质量相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反而言之,货币的残破程度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其价值就与新币没有差别;半张残破货币可以换取半数等额新币,应视为另半张残破货币消灭或者丢失;借新币还旧币不构成瑕疵给付,借旧币还新币,债权人也不会产生不当得利。

种类物往往是可替代物,货币也是典型的可替代物,其特殊性亦然。不同货币纸张数量但代表价值相同的货币可以相互替代,不同版次的货币在法定有效期内具有同样价值,这在替代物中是独一无二的。在其他分类中,如货币作为可分物,是货币本身不可分,而是货币的价值可分;货币作为消耗物,并非如食品、能源等,消耗后即消灭。货币的消耗体现在货币所有权的移转,其物质上并未消灭。普通流通物的流通方式一般以货币作为流通对象,而作为最为典型流通物的货币本身与其他货币之间的等额流通,除货币持有形式上发生变化,并不具有实际意义。

可见,货币之特殊性,已经特殊到了几乎无法直接适用任何动产物权制度的程度。法律用语设计上以“特殊”修饰,一般是指该概念与作为典型之概念具有较大相似性。货币的性质及其权属变动规则与其他动产具有如此大的差异,仍将其作为动产或“特殊动产”来认识,是否妥当,值得检讨。[39]

(二)民法法律物格视野下的货币物权客体属性

有学者区分经济学和法学角度,从经济上看,货币是一般的等价物,是具有强制流通性的铸币或者纸币。从法律上看,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40]而事实上,经济学上的一般等价物已经通过制度设计具有法律意义。传统民法将货币作为“物”的一种类型,称为“金钱”。惟物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货币依其性质,为一种特殊的动产。[41]这种分类的逻辑论证方式是:“非不动产即动产”,其本身就排除了货币作为一种单独分类的可能。货币在物权制度与物的分类中体现出的特殊性,使得货币继续被称为特殊动产实在显得过于勉强,这显示了货币是一种只具有交换价值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特殊物。有学者曾提出设想,将货币(或者加上与其性质近似的有价证券)作为单独的一类物来对待,从而使所有权的类型因而有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和货币所有权之三分。[42]这种考虑实质上已经将货币作为商品的对立面,而不动产和动产的分类恰恰以商品为上位概念,因此,将货币纳入该分类本身就存在逻辑层次的混乱。

西美尔在《货币哲学》中认为:“我们将首先考虑货币而不涉及以物质形式表现货币的材料,而作为货币,它是与商品截然对立的。乍一看来,货币好比说是组成了一个部分,而货币所购买的商品的总体构成了另一部分,只要考虑到它的纯粹的本质,它就必须被径直理解为货币,必须与所有哪些次要的,把它跟相对里的那方的联系的性质毫无瓜葛。”[43]笔者认为,应该沿着该思路,将货币作为一种具有独一无二特殊性的物,从一般物的各种分类中抽离出来,作为的单独的类型,不再被归入特殊动产。这种分类的理论工具,就是我们曾经提出的民法法律物格制度。[44]在第一层次上,我们将物分为生命物格、特殊物格和一般物格,后者即传统民法上的物。这种分类方式不但能够明确主体对不同物格的物不同的支配规则和支配力,对不同物格的物进行不同的保护,同时,也将传统民法上对于物的各种分类方式,限制在一般物中,不强制对生命物格和特殊物格适用这些分类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理论争议,达到醇化和体系化物制度本身的目的。

注释:

[1]参见[加]杰格迪什·汉达:《货币经济学》,郭庆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2]李锦彰:《货币的力量》,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序言。

[3]参见[加]杰格迪什·汉达:《货币经济学》,郭庆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1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5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45页。

[7]《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90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4页。

[9]参见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7页。

[10]李锦彰:《货币的力量》,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页。

[11]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页。

[12][德]西美尔:《货币哲学》,陈戎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页。

[13]参见商务部网站文章:《“虚拟”信用卡问世首次涉足Q币支付》,/aarticle/difang/jiangsu/200612/20061203955919.html。

[14]关于无记名债权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存在,如各种充值卡、服务卡等,笔者将另行撰文说明。

[15]参见骞磊:《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风险研究》,《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

[16]唐应茂:《电子货币的产生及其法律问题》,《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4期。

[17]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页。

[18]刘颖:《货币发展形态的法律分析——兼论电子货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19]详细技术实现模式可以参考笔者撰写的技术分析,参见杨立新主编:《电子商务侵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322页。

[20]刘颖:《货币发展形态的法律分析——兼论电子货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21]参见赵家敏:《电子货币》,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22]张庆麟:《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初探》,《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23]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页。

[24]参见刘保玉:《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梁慧星主编:《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26]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418-419页。

[27]参见周显志、张健:《论货币所有权》,载于《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

[28]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29]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页。

[30]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1页,注释1。

[31]申卫星、傅穹、李建华:《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

[32]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页。

[33]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页。

[34]张庆麟:《论货币的物权特征》,《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35]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页。

[36]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37]参见[加]杰格迪什·汉达:《货币经济学》,郭庆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38]参见[英]约翰·F.乔恩:《货币史》李广乾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页。

[39]许多学者已经对此提出了质疑,参见刘保玉:《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0]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41]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6页。

货币理论论文篇6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初,央行提出2006年全部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的调控目标是2.5万亿元。到一季度结束时,全部金融机构的新增人民币贷款达到了1.26万亿元,超过央行人民币新增贷款预期目标的一半,而时间仅仅过去了1/4。与此同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房地产价格呈加速上涨势头。在这种情况下,信贷投放倍受瞩目甚至非议。有很多人士认为,信贷过快增长是造成固定投资过快增长和房地产业过热的重要原因。尽管一季度后央行出台了很多调控措施,意图抑制信贷过快增长。但是到6月末,新增人民币贷款仍然继续上涨,上半年累计新增人民币贷款2.18万亿元,占央行全年预期目标的87.2%,与上年同期相比多增7233亿元,增幅达50%,远远超过同期GDP和投资的增幅。于是再次引起了各方议论,似乎信贷增长成了当前一切经济过热问题的罪魁祸首。

不可否认,信贷的过快增长会对宏观经济产生不良影响。但是我们也注意到,2005年新增人民币贷款的控制目标是2.5万亿元,实际新增2.4万亿元。到2006年央行仍将新增人民币贷款的调控目标定为2.5万亿元,这显然是不妥的,因为我国GDP现值的年增长率不会低于10%、过去几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亦几乎都在20%以上,因此,年度新增人民币贷款规模也应该有相应增长,而不是维持不变。如果追溯历史,我们会发现在过去几年里央行制定的新增贷款调控目标与实际增加额之间存在很大的“误差”。

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提出的问题是,央行将年度新增贷款规模作为调控目标合理吗?影响我国新增贷款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二、信贷规模由按计划发放演变成事实上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一切经济活动都有严格的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与此相对应,这个时期的信贷活动也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模式。实际上,改革开放前的大部分时间里,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因为当时的中国银行是人民银行的一个下属单位,专署外汇业务,彼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是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而存在。因此,当时银行信贷集中由人民银行办理,人民银行以“统贷统存”的形式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贷款总量调控权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对下属各级银行的贷款实行指标管理,下属行只要根据上级银行下达的贷款指标和指定的贷款投向按计划进度发放贷款即可。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开展和深化,我国的信贷管理体制也随之不断改变。在1979年少数地区试点的基础上,1980年全面推开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信贷收支的差额,各分行在完成存款计划和不突破差额的条件下多存可以多贷,传统的“统存统贷”体制出现松动。在1980年全面推开信贷差额控制办法的基础上,1981年又开始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管理体制。这一体制与此前实行的信贷差额控制办法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扩大了范围,并首次提出了可以开展同业拆借。

随着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职行使央行职能,信贷管理政策有所改变,但仍实行较为严格的计划管理的办法,即由人行核定各专业银行的年度信贷计划,除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令性计划外,其他贷款均为指导性计划,继续实行多存多贷的政策,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此后,直到1997年底,仍旧实行年度信贷管理计划,但是指令性计划逐步减少,指导性计划逐步扩大,各银行的贷款自由度逐步提高。

必须承认,长期以来,人民银行对国家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在控制货币总量和调整信贷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其他国家在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和特定的金融体制下,也曾经使用过这一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宣布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的管理,取消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在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其主要内容有,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的限额控制,不再按年分季下达指令性计划,改为按年下达指导性计划;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确定的经济发展、物价预期调控目标,考虑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各种因素,确定全年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目标,编制货币供应规划和基础货币规划,在此基础上确定商业银行年度贷款增加量指令性计划,作为商业银行执行自订计划的参考和依据;人民银行不再下达按行业区分的贷款分项计划,信贷资金的投向主要通过信贷政策加以引导,商业银行按市场原则进行选择。但是,三家政策性银行仍实行指令性计划。

根据1998年以来有关年度《中国金融年鉴》提供的资料来看,1998年和1999年央行对四家国有银行的年度新增贷款额做出了指导性计划。2000年的情况未明示。2001年至今,央行在每年初发表的上年度“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对本年度全部金融机构的新增信贷规模制定预期调控目标。事实上,自1998年实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新增信贷规模逐步演变成为我国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事实上的中介目标之一,其重要性甚至超过利率、货币供应量等传统教科书所列的主要中介目标。近来,我国有学者建议将银行信贷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三、对1998年以来各年度新增贷款情况的分析

1.新增贷款调控目标数与实际数之间的差异较大。自1998年央行对信贷管理实行改革以来,在最初两年,央行仍然对四家国有银行年度新增贷款的指导性计划数。2001年央行开始按季《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2002年初的《2001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回顾了年初制定的“货币信贷预期调控目标”,除制定了各层次货币的增长速度外,同时制定了全部金融机构贷款增加目标为13000亿元左右。2003年之后,将新增贷款规模限定为人民币新增贷款额。自此,央行在每年初都制定货币与信贷预期调控目标。例如2006年初,央行在其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2006年货币政策的预期调控目标是,广义货币供应量M2和狭义货币供应量M1分别增长16%和14%,全部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2.5万亿元。”2000年度的情况不详,通过查阅《中国金融年鉴》和央行网站,未能获得2000年初是否对货币信贷的增长制定计划或调控目标。

通过对1998年至2005年(不包括2000年)央行制定的年度新增贷款的预期目标与实际发生额的比较,我们发现二者的差异较大,误差值的平均值为3500亿元。

2.影响贷款增量的主要因素:存款增量。一般认为,先有存款后有贷款。当然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观点,但是从增量上看,贷款增量取决于存款增量。这至少在银行监管上能够找到依据,即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能超过75%。以下模型研究将此作为前提条件。

我们首先将2003年以来各月的新增贷款与新增存款的散点图画出,根据图示我们可以判断新增贷款与新增存款之间存在线性关系,根据计算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

我们运用2003年1月至2006年6月共42个月的新增贷款与新增存款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可以看到,每月新增存款中大约有55.4%用于了贷款,这一结果与实际情况是基本一致的:一则我们银监部门规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能超过75%,二则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存差持续扩大,银行大量的存款只能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等低收益债券或持有超额准备。

回归分析还说明存款增加是贷款增加的主要原因。2006年1—6月,我国金融机构的本外币新增贷款达到22264.74亿元,比上年同期新增贷款增长53.3%,这是由于同期金融机构吸收的新增存款为31121.84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4344.86亿元。新增贷款的增长快于新增存款。

3.理论上,信贷增加额这一指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理论上看,央行将信贷规模作为调控目标具有很大的控制难度。央行作为货币发行机构,并且考虑到其可以采用的调控手段(法定准备金率、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它能够影响各层次的货币供应量,而信贷从货币供求的角度来看属于货币需求,而不是货币供应。

货币供给与信贷投放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从增量上来看,它们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M2=DK+QT

其中:DK表示新增人民币贷款;QT表示其他货币需求,例如政府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投资工具。

可见,新增贷款受到M2和QT同时影响。在M2确定时,如果QT的量很小,那么DK就会变大,它们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从QT包括的主要项目来看,例如国债发行时机和发行量,央行是无力控制和决定的,因此央行欲控制新增贷款的规模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央行将货币供应量与信贷规模同时列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这就有可能导致以下几种情况出现:一是目标和工作重心错乱,一会儿关注货币供应量,一会儿关注信贷规模,都想用力、都想控制,结果必然导致顾此失彼,以致任何一个目标都不能很好实现;二是权力越位,直接干涉商业银行的经营,要求后者增加或减少信贷投放。正如以上所论述的,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首先取决于吸收来的存款,如果存款增加了,它就会设法贷放出去,以获取存贷利差和投资收益。商业银行吸收进来的存款,一般会被划分成为三块:首先会拿出一块做准备金,以备存款客户随时提取,其比重取决于法定准备金率和银行一般备付需求;扣除准备金后的存款(即“可支配资金”)将会用于贷款和投资,商业银行可能将可支配资金全部用于发放贷款,也可能全部用于投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也可能将资金在贷款与投资中配置。现在再回到理论的货币供求上来分析,在货币供给上央行是可以直接调控的,但货币需求上特别是对货币资金的配置上,却是商业银行的功能和职责。商业银行会根据自身的偏好、目标等来决定可支配资金在贷款与投资之间的配置。总之,在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日益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实体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如果再继续将新增贷款规模作为调控目标,不仅会干预商业银行的独立经营,而且对于自身来说,无异于给自己套上了无形的枷锁,实现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4.实际运行中,信贷投放规模越来越受到其他融资手段的制约。从实际融资结构来看,信贷融资只是各种经济主体多种融资手段之一,信贷融资与其他融资手段之间是互补关系,如果其他融资手段提供的融资多了,那么,信贷融资的规模就会相应减少。从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建立资本市场以来,我国社会投资的融资形式日趋多样化,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已经成了企业可资利用的重要融资方式,并且不仅限于在国内发行股票,特别是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境外上市融资额超过了境内。由于资本市场的波动与周期性,股票和债券的融资额往往是不稳定的。在资本市场活跃时,企业直接融资额就会多,反之,当资本市场低迷时,直接融资难度提高,获得的资金就会少;与此相呼应,信贷融资也会相应发生变化。由表3我们可以看出,银行信贷在中国整个非金融机构部门融资中的比重是非常不稳定的,有的年份高,有的年份低。在这种企业融资方式日益多样化的情况下,银行信贷投放是不会稳定的,也是难以准确预测和难以控制的。

四、基本结论:信贷规模不适合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通过以上的研究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信贷规模(年度新增贷款)不适宜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央行不宜和不应控制信贷规模。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由此可见,法律亦未将控制信贷规模的功能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也没有明确将新增信贷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当然,信贷规模这一指标对于观察宏观经济的运行是有用的,我们不能因为它不适合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就忽视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观察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晴雨表。

参考文献

货币理论论文篇7

一、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理论:文献回顾

(一)货币危机理论。对于过去30年来发生在拉丁美洲、欧洲和亚洲的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的起因,目前已经有了大量的文献。研究货币危机的文献通常在一开始就介绍有关模型用来解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在20世纪七十年代末所经历的危机。这些模型把货币危机看作是脆弱经济基础的结果。第一代模型开始于Krugman(1979)、Flood和Garber(1984)的创造性研究,重点关注广义的宏观政策的不一致性,这些宏观不一致性可能包括过度的国内信贷增长、脆弱的财政状况和疲软的经济表现。这些研究的贡献不在于指出不一致性会导致货币调整,因为这一点我们都能很好的理解,而是在于它预言:当有远见的市场参与者意识到目前的汇率不能再维持下去的时候,外汇储备可能会急剧突然流失。

Obstfeld开创了第二代货币危机模型。Obstfeld强调在一个国家追求的各种政策目标之间可能存在相互抵消的关系。由于银行体系崩溃预期,财政出于救助而导致的财政赤字也可能触发货币危机——这种政府不得不救助银行体系的预期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抽离资金,从而引起货币崩溃并产生危机。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能会遭受自我实现式的货币危机。也就是说,因为一些时间或行动(例如由一个投机者所发起的时间或行动),这种均衡可能会从固定汇率体制转换到浮动汇率体制,或从一个固定汇率水平转换到另外一个贬值了的固定汇率水平。

自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货币危机的理论研究已经深入了许多。所谓的第三代模型将货币危机看作是一国的资金外逃或者金融恐慌。第三代模型更关注对一国债权的结构,因为它会影响金融危机的风险。债权人,特别是那些短期债权人,能够突然撤回债权,从而导致该国外汇和流动性的急剧短缺,从而触发货币或金融崩溃。

广而言之,第三代模型已经注意到资产负债表效应对货币目标可持续性的重要影响。这方面的文章认为,资产负债表的不匹配会迫使银行或公司快速产生外汇需求。当很大一部分金融部门或者公司部门都有外汇需求时,汇率就会面临压力。但汇率贬值时,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了应对无止境的头寸需要而寻找外汇,进一步加剧资本流出,引发货币危机。

(二)银行危机理论。银行业的困境有两个:一是单个银行困境;二是系统性银行困境。有关第一种类型银行困境的原因,理论上更多地是从微观角度展开研究。一些主要发达国家使用的实证模型广泛运用这一理论来预测金融困境。单个银行困境可以导致系统性银行困境。Chari和Jagannathan(1988)的模型假定银行危机是这样的误解造成的:没有信息来源的存款人错误地认为,其他提取存款是因为一些有关银行资产的不利信息而行动的。

危机的另一个传播机制是通过银行间存款进行传导。单个银行困境的溢出效应通过同业拆借可以影响整个银行体系。金融机构的规模、银行间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的功能等因素将决定传染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型市场中的银行风险更大。

决定银行体系困境的重要微观因素是一国整体制度框架的质量。由于道德风险、信息披露有限、公司治理框架薄弱、存款保险过度或者监管水平低所导致的市场纪律差,是决定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银行管理的质量以及脆弱性积累的关键因素,这些都会引发系统性银行危机。在系统层面上,宏观经济因素——对利率的冲击、汇率贬值、商品价格的冲击、经济增长减速和资本外流——也是危机的重要决定因素。

二、预测金融危机

(一)开发早期预警模型的原因

第一,发生银行危机和货币危机的国家损失惨重——由危机溢出效应而影响的其他国家受损也特别严重。自从20世纪七十年代后期以来,已有93个国家发生了100多次系统性银行危机事件(Caprio和Honohan,2001)。从公共部门解决危机的成本来看,其中约有18次危机(均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成本达到了危机发生国GDP的10%或更多。根据货币基金组织1998年的一项研究报告,一国在银行业危机爆发后需要约3年时间才能使产出恢复到正常趋势,平均累积产出达GDP的12%。

危机还有“传染”的特征。即使是在一个相对较小的经济体中发生的金融行业严重问题也会有广泛的溢出效应。若世界某地发生了货币危机,其他国家(经济体)遭到投机性冲击的概率上升7%,即使相关国家对其政治经济基本因素采取了控制措施。

第二,简单观察货币风险及违约风险的传统市场指标往往不能获得多少关于即将发生危机的预警信号。目前的证据表明,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发展过程中,利差和信用评级等指标的表现令人失望。研究表明,3个月期限的离岸证券利差这一指标没能对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困境发出预警。也就是说,这类指标不是平坦就是下降,只是对泰国给出了断断续续的信号。

在新兴经济体中,预测单个银行困境和破产也存在一些问题。最近一项研究分析了一些国家的银行困境,结果表明,传统的银行脆弱性指标,如资本资产比率、净边际利润率、营运成本与资产的比率、流动比率等,在找出有问题银行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也就是说,传统的CAMIL类型的比率——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稳健程度、收益、流动性——将不能预测单个银行是否要陷入困境。总而言之,仅仅集中精力于一个或者两个“包治百病式”指标的“廉价做法”不太可能得到一个良好的早期预警系统。若投资于一个综合的早期预警系统,则更可能获得成功。

(二)早期预警实验的一般规则。第一,在金融危机起源中寻找系统性模式意味着不能局限于最近的一次危机(或者一系列危机),而是要研究一个更大的样本。否则,在重要因素与不太重要因素之间进行区分就可能会有太多解释,或者所得出的最后结果经不起更多实际经验的检验;第二,要像关注货币危机一样关注银行危机。关于金融危机先行指标的文献大都涉及货币危机。然而,发展中国家银行危机的成本比货币危机成本更大。银行危机似乎是引致货币危机的一个更重要的原因;第三,尽量使用比较广泛的早期预警指标集合。因为在新兴经济体中,金融危机的根源很多,因此需要大量指标来反映潜在风险源;第四,采用样本外检验来判断先行指标的有用性。一个模型的样本内表现会使人们乐观地误以为模型在样本外也能表现良好。

(三)早期预警实验中有意义的发现。通过实际数据的运用,Goldstein、Kaminsky和Reinhart(2000)从早期预警模型中获得了一些实证结果。下面介绍一些有代表性的发现:(1)新兴市场中,银行危机和货币危机在爆发前都有征兆,有些现象有重复发生的行为特征;(2)对于新兴经济体而言,利用月度数据对银行危机进行准确预测的难度要大于货币危机。在样本内,银行危机的平均噪音信号比货币危机的要高;同样,在样本外,该模型对货币危机的预测表现也比对银行危机的预测表现要好很多;(3)对于货币危机来说最好的月度指标是实际汇率(相对于趋势)的升值,而对于银行危机来说最好的月度指标是证券价格的下跌、出口的下降、M2与国际储备比率的偏高以及经济衰退;(4)银行危机和货币危机的最优先行指标之间既有很多共同之处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应单独考虑这两种危机;(5)在预测新兴经济体的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方面,信用评级变化的表现比经济基本因素中较好的先行指标的表现要差很多;(6)先行指标的样本外检验结果一直是令人鼓舞的——至少在货币危机方面是这样;(7)国家间危机传染效应表明,在理解新型市场发生货币危机的脆弱性时,要更加关注国家特有的经济基本因素。

货币理论论文篇8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其行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企业在从事主营业务的同时,如何开源节流,降低成本,增加资产收益,成为企业决策层考虑的问题。当企业有大量的资金苦于找不到更好的投资项目时,一般的选择是将其存放在银行,以备不时之需。企业的这种选择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企业有没有更好的选择呢?这时,企业理财就孕育而生。企业理财是指企业将闲置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易变现资产或将资金短期内交由他人打理,以获取超额收益的行为。但是,长久以来,企业理财没有受到重视。

1企业理财不被重视的原因分析

从具体实际来看,企业理财不被重视的原因有:第一,在传统观念中,企业被定位为生产经营为主,与经营无关的其他行为受到限制,也不被人所了解。第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很多企业经常面临资金短缺的窘境,何谈富余资金进行投资?第三,企业对于理财资金有很高的要求,比如风险要低,流动性要好等。过去,很少有这样的投资品种。第四,企业缺乏投资方面的专业人才,对投资市场缺乏客观公正的评判,如果投资失误,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的社会定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策的宽松,融资渠道的拓宽,金融衍生品种的增多,使得企业运用资金的能力逐步加强。企业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当企业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寻求超过银行存款收益的行为就成为可能。在企业理财中曾经红火一时的当属委托理财。它是券商将企业托付的资金进行运做,并获得收益的行为。其刚推出时,以承诺的高收益,低风险倍受企业青睐。但随着市场风险的增大,券商违规行为与日俱增,很多企业被抛进了资金无底洞,有的甚至血本无归。这种理财方式也成为昨日黄花,被大家所诟病。

其他的理财方式呢?债券,风险较低,但流动性差;股票,流动性好,但风险较高;外汇,专业性太强。有没有适合企业投资的品种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它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其特点如下:投资基金的单位面值较低,在我国是1元人民币;管理费、购买费较低,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由专家经营,有利于降低风险,得到较高回报;实行投资组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这样,有利于分散风险,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而货币市场基金具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特征,又有其独特性。

2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性

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有以下特征:(1)货币基金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类似,是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短期有价证券的一种基金。如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安全性很高;(2)货币市场基金可随时申购,随时变现,流动性极强;(3)货币市场基金面值恒定为1元,收益体现在其份额的增加,而且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基金份额,享受复利;(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等,收益稳定;(5)货币市场基金无申购费、赎回费,交易手续费为零;(6)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免税,不交20%的所得税;(7)赎回资金到帐迅速,T日赎回,一般T+2日资金即可到帐。

3货币市场基金的历史

货币市场基金最早发源于1971年的美国。由于对存款小户的利率歧视,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将小户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大户的姿态出现在金融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因市场准入资格、资产规模等原因无法投资,而货币市场基金则成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借道进入货币市场的便捷途径。它通过资金的汇集可进行金融“批发”业务,争取到银行间货币市场的较高收益,而且这种收益非常稳定。资金量较小的投资者在债券市场不具成本优势,无论是信息,资讯或交易方面都会产生较高成本,通过基金公司进行大批资金的运做可以有效降低成本,产生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

货币市场基金诞生以来,全球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到2004年年底,全球最大的25家基金管理公司中货币市场基金的总资产达到1.25万亿美元,高于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的总和,以25.11%的比例高居全球共同基金市场的第二位。在很多发达国家,它几乎是家庭和企业最主要的理财工具。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都非常适合企业进行投资。难怪在西方国家,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成为企业现金管理的工具。当然,低风险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将闲置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同于将钱存入银行,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但是截至2006年3月7日,从运作满一年的12只货币市场基金最近一年的总回报率的平均值2.24%来看(摘自wind资讯),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都是非常理想的。2004年9月我国出台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更强化了资金的安全性。其明确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可转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这些规定增强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控制力度,突出了货币市场基金的低风险,高流动的可靠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货币理论论文篇9

基金组织认为,以上的措施有助于危机国家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首先,整顿金融部门、保护存款人利益是恢复市场信心、提高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其次,开放金融市场可以吸收国际先进的管理水平和先进技术,引进外资,同时可以在外国金融机构的竞争下,加速本国金融机构与国际接轨,加大改革步伐,提高经营效率;再次,削减财政开支、紧缩经济能够缩减有效需求,减少进口,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保持币值稳定;最后,调整经济结构能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从本质上增加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的竞争性,而市场化和私有化改革、减少政府的干预则能使各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从理论上讲,这些措施无可厚非。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危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并要求这些国家进行金融改革,目的是使受援国得以避免更加严重的灾难。然而,IMF的救援引起了国际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褒贬不一,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救援方案,国际经济界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

1.IMF是亚洲金融危机的元凶

米尔顿·弗里得曼和乔治·舒尔茨都认为,正是IMF对1995年墨西哥金融危机的救济导致了1997年爆发并且其影响一直持续的亚洲金融危机。所以,亚洲金融危机的元凶正是IMF。米尔顿·弗里得曼教授指出:“每当世界市场出现风险时,投机家都会得到IMF的援助而不会受到损失,这是不正常的。IMF用别人的钱鼓励投机,成了东亚的不稳定因素。救济由于愚蠢投资而受到打击的民间金融机构,这件事本身就是个错误。”他主张“将IMF解体”。

2.IMF开错了药方

一些经济专家认为,IMF给东南亚受援国开出的药方过于猛烈。东南亚国家的情况和墨西哥不同。墨西哥当年发生的危机主要是由于通货膨胀引起的,因此,IMF要求墨西哥实行财政和货币紧缩政策是对症下药;而亚洲国家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市场机制和金融体制不健全,法制薄弱,从而导致人情风泛滥。要在亚洲国家推进改革,必须转变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模式,而IMF并没有这方面的改革建议。另一方面。IMF的改革方案直接影响了平民百姓的切身利益,例如,削减公共开支、增税及撤消对生活必需品的财政补贴等,使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更加困难。另外,勒令经营不善的国营企业私有化,关闭资金周转不灵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则会导致失业率上升,并造成社会动荡。

马丁·费尔德斯坦教授认为IMF为亚洲开错了药方。它不把主要着眼点放在调节成员国的经常收支上,却越来越重视对受援国进行大幅度的机构改革和制度改革,而这无论从短期还是从长期来看都会给该国带来相反的结果。他认为,IMF应该提供的是基于专业知识之上的建议、劝告,IMF也不能利用救援的机会强求受援国进行与恢复往常收支不一定必要的、本应当由当事国的政治体制负责的那些经济改革。

3.让IMF回到它的原点上

原美国国务卿基辛格博士认为,应该让IMF回到它的原点上。他指出,IMF导致政治不稳定因素增加的事例太多了。在对付这场危机的过程中,IMF自告奋勇承担了许多让人想象不到的职能,但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给受援国带来多大的政治冲击一点没有把握。必须对国际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创建一种新的金融管理体制,通过这个新体制来找出区分长期资本和投机资本的方法,缓和由于过剩的投机资本对全球规模的经济体制所带来的冲击。而IMF必须回归到它的本来面目上去,那就是通过提供短期融资而为受援国提出咨询和建议。

4.IMF不仅救拯救了危机,还促进了民主,推动了社会发展

美国哈佛大学的R·库珀曾说过:“我们在墨西哥金融危机中发现了(IMF的)一些缺陷,但很快就纠正了。例如,IMF在墨西哥金融危机中动作迟缓,但后来就设立了一个快速处理程序,并在韩国和巴西爆发危机时应用。当我们IMF或许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援助陷入危机的国家时,我们增加了经费,作出了新的安排,以便在紧急情况出现时能补充IMF的资源。做这些事情需要时间,但现在都做了。”曾任IMF总裁长达13年的米歇尔·康德苏无疑是IMF政策的最大拥护者。在他看来,IMF不仅拯救了陷入金融危机的东南亚经济,而且还促进了民主,推动了社会发展。

总而言之,在IMF对亚洲金融危机进行援助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IMF在这次亚洲金融危机中失误频频,不仅反映其指导思想有误,而且决策机制有问题,说明它已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新时期的世界经济发展,因此,应抛弃IMF,建立全球中央银行,发行新的国际货币或者恢复金本位制度,建立新的国际监控机构,建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风险的预警和防范体系,以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这种“另起炉灶”的方法虽然可以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货币新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却触及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势必遭受到发达国家的反对,短期内难以实现。另外一种观点认为,IMF虽有失误,但它作为现有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机构,在国际货币领域中仍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不必对其进行根本性改造,只要对其不适应新时期世界经济发展的部分进行必要改革,使其不断完善就行了。这种意见以美国6点建议、法国12点建议,日本改革方案、西方七国财经首脑联合声明等为代表。它们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出发,坚决反对一切试图脱离IMF的金融改革。由此可见,上述意见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之争。

这两种意见不同之处还具体表现在对短期投资资本(又称国际游资)的流动是否需要监控的问题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15国集团领导人认为,金融自由化为国际短期资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快速流动,为其冲击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提供了越来越大的空间,是国际金融动荡的重要原因。这次亚洲金融危机在某种程度上是新兴市场国家资本项目过度开放的结果,是国际炒家的“杰作”之一。对冲(套利)基金对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深化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对金融自由化要慎重,同时主张加强对国际资本特别是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管制,发展中国家更应加强流入资本的管理,尤其要限制对冲基金的活动,以保证国际资本自由有序流动,保证发展中国家免受或少受国际炒家的冲击。他们的主张不仅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支持,而且得到发达国家不少专家学者的赞同。著名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认为,“实体外汇管制将为亚洲经济提供呼吸空间,使经济恢复增长”。但是,也有不少人,尤其是美国政府,反对对资本流动实行控制。他们一再强调资本自由化的好处,否认其负面影响。美国传统基金会认为,克服金融危机最有效的办法还得从投资自由化入手,反对采取任何投资管制的措施。有人甚至要求修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内容,即赋予成员国控制资本流入和流出本国的自,同时要求将资本项目自由化写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章程。

二、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

从以上各个领域对IMF援助活动的批评中可以看出当今国际货体系暴露出的种种缺陷和不足。

第一,缺乏对投机资本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规避利率风险,大规模的国际金融创新开始成为一股势不可当的潮流。80年代,金融衍生工具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内容,并将新产品的开发逐步演化为一种“金融工程”,金融衍生工具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国际银行和金融机构从事投机交易,并由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变成了最具风险的金融工具。国际金融创新的兴起为投机资本的活跃创造了条件,而目前的国际货币体系对于每天活跃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数以万亿计的庞大投机资本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使得一些国际投机资本能够无所顾忌地进行金融投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兴风作浪,加剧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

第二,缺乏行之有效的预警机制。由于目前的国际货币体系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预警机制,使得国际金融危机越来越具有突发性,当问题引起普遍重视时往往为时已晚,错过了抑制金融危机的最佳时机。从亚洲金融危机看,在危机爆发前,很少有人料到这些国家会爆发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从传统的检测手段看,即便是在危机爆发前,东南亚国家也一直保持了良好的经济运行状况。

第三,缺乏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的筹备阶段,IMF主要发起者美英就决意要在新成立的IMF舍弃一国一票制,而代之以一种“豪绅主义”的决策制度。由于当时美英占绝对主导地位,而小国基本没有发言权,因此顺利地通过了加权投票制,并将其作为基金决策规则。按照这一规则,在IMF中,每一会员国投票权的分配主要由各成员国所缴纳的基金份额决定,投票权与其基金的份额成正比。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影响不断增强,这种投票权的分配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改革的呼声日趋高涨。

第四,对国际收支失衡缺乏有效的调节机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多边支付体系和货币的自由兑换。但是,除非国际收支失衡即将导致债务危机或金融危机危及以上两个目标,基金组织不会轻易出手。所以,目前庞大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往往还要依靠国际货币体系以外的力量来进行调节,并且,目前国际收支的调节主要依靠逆差国来完成。由于近年来发生经常项目逆差的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外汇短缺的问题本来就很严重,如果不想发生债务危机就只能紧缩国内经济,但这样又会使刚刚起步的经济陷于停滞,不得已又要举借外债,从而难逃重债国的厄运。

针对国际货币体系存在的制度缺陷,许多学者提出了改革建议。例如,托宾(Tobin,1982)建议对所有的货币兑换交易,包括远期交易,征收一个较低的税收,如0.25%。因为这个税收比较低,所以对商品和服务贸易、长期资本流动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对短期货币兑换的交易则是一个相对较大的成本,以此降低社会效用较低的短期交易,减少汇率波动。麦金农(McKinnon,1984)计划围绕三种货币,即世界经济中三个主要贸易集团的关键货币:美元(北美集团)、德国马克(欧洲共同体集团)和日元(亚洲集团)来进行。该计划打算在固定汇率基础上,至少在长期,建立新的国际货币本位。其最终目标是使这三个货币集团的国际贸易物品价格以三种货币中任何一种来表示都相同,即某种形式的绝对购买力平价是该体系的长期稳定器。威廉姆森和米勒(1987)建议主要国家的货币建立汇率目标区。该扩展的目标区建议与麦金农建议尽管目标不同,但都强调在稳定汇率方面进行多边合作。麦金农主张汇率固定,允许其在波幅(band)内自由浮动。克鲁格曼所赞同的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是回到一种固定但是可以调整的汇率体系。在走向这个最终目标时,人们应允许货币在一个很宽的区域内运动。他认为,这会缓和疯狂的投机性运动,同时并没有把汇率固定在一个狭窄的不可维持的波幅之内。

由上述不同的观点可以清楚地看出,理论界在改革国际货币体系、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国际货币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历史的选择过程。在现实条件下,各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为了克服分歧、达成共识,应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问题上遵循以下的原则:

第一,以国际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繁荣为改革的最终目标。改革国际货币体系和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核心是利益分配问题。任何国家和集团都想建立以自身利益为基础,由其主导的国际金融新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改革能否成功,新秩序能否建立,关键是能否找到共同利益。亚洲金融危机使各国认识到了一个真理,那就是在经济高度一体化、全球化的今天,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任何国家都不利。因此,保证国际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促进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不仅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都要以此为准绳。

第二,以保证国际资本的自由、有序流动为主要内容。要保证国际资本流动自由而有序,除了规范国际金融运行的一般行为外,还要制定监督国际资本投机的规则。这一职能可以赋予IMF,由其负责监控国际金融市场的过度投机,以免金融危机的发生,并且帮助可能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和地区及时解决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构筑全球性或地区性的国际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只有这样,国际资本的流动才能既是自由的,又是有序的。

第三,要体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利益。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向纵深发展的今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依赖。离开发展中国家,世界经济就不能实现真正的繁荣;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国际金融规则也难以制定和实行,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也只是一句空话。因此,改革要反映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废除一切歧视性规则,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应有的地位和权利。

第四,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当前国际金融动荡不定的情况下,改革要以稳定为前提条件,先易后难,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当前,矛盾的焦点是国际短期资本的无序流动和过度投机对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因此,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国际金融领域的监控和防范,以保证国际短期资本的自由和有序流动。其他改革可以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后逐步展开。

【参考文献】

货币理论论文篇10

而这些知识我们都可以在货币银行学课程中学到。通过货币银行学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

1.能熟悉金融工具的操作方法和流程并初步学会操作一些主要的金融工具。

2.能熟悉金融机构的运作。

3.能运用金融知识分析媒体对宏观经济的看法,能读懂报章杂志的主要观点及其分析。

4.能运用金融知识分析政府的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走向的可能影响,并进而分析对企业的可能影响。

以上这些目标在传统的课堂讲授中是很难实现的。

二、《货币银行学》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

传统的货币银行学课程的课堂讲授方法很很多缺陷,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以上目标很难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材的缺陷。目前国内的货币银行学教材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翻译的国外学者的教材,这类教材在理论体系上通常比较完善,而且生动性,实践性都比较好。但是这些教材的例子几乎全部是西方世界,特别是美国和西欧的。很多情况与中国的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学生很难理解。另一类教材是中国国内的学者编写的教材,这一类教材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国学者介绍西方货币银行理论的,书中所使用的例子跟翻译版教材没有太大的区别;另一种就是中国学者有自己的思考,然后编写的教材,这一类教材所使用的数据和资料多数都是国内的,介绍的也是国内的金融机构,对很多问题也有自己的看法。但目前这些教材的主要缺点就在于(1)过于理论化,对实践不够重视。譬如,每本教材都会谈到金融工具,介绍主要的金融工具。但所有的这些介绍都仅仅局限于文字。学生学习了汇票、本票、股票等等却不知道他们什么样子。学生知道了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却搞不清楚企业什么时候需要申请汇票,企业收到汇票后应怎样办理结算?中间需要注意一些什么?而这些才是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最需要掌握的。现在来看看我们的教学对象——本科学生的情况,他们都是直接从中学上来的,之前很少接触到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运作,对汇票这些工具有些同学可能根本从未听说!简单的几行文字留给学生的只能是一片空白。针对学生的工商管理专业本科《货币银行学》

课程教学改革初探杨波宜宾学院管理系这种知识背景状况,我们必须加强教材的直观性和教学的实践性。

(2)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传统的教材几乎全是按章节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货币理论等相关内容一一论述,使学生接受知识总是支离破碎的,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金融知识整体。而这是不利于学生对宏观经济的整体把握的。

2.授课方式的缺陷:传统的授课方式基本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由于学生的知识背景极端缺乏,对课程内容缺乏感性认识,课堂讲授的理性知识不能直接转化为学生的理性认识,因为它缺少了从感性到理性的转化过程。所以在授课方式上我们必须首先强化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学生的自我学习完成从感性到理性的飞跃。

3.考核方式的缺陷:传统的笔试加出勤加作业的考核方式,只能使那些善于死学的同学得到好的成绩。正如前面所讲,一个能够准确回答出汇票的定义的人不一定清楚汇票对企业究竟有什么用处。前者可以体现在文字上,而后者更多地体现在实践中。所以由于货币银行学课程对工商管理本科专业学生的实践意义,需要在考核上体现学生的金融实践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对货币银行学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我们提出如下改革框架。

三、教学模式改革框架设计

1.教材模式改革。界于案例的重要性,我们在改革方案中将强调案例的使用。一般来讲,案例教学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用案例说明理论,二是用理论解释案例所提供的现象。如前所述,传统教材以理论为章节的编排方式使得学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所以我们采用第二种案例使用的方式。我们使用一个完整的金融案例,学生比较感兴趣的金融话题——97亚洲金融危机——贯穿整个教学过程。随着教学的进程,学生将逐渐运用理论来解释这一事件,也可增强学生的成就感,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有恍然大悟的感觉。

我们的教材采用如下编排形式:开篇引入两篇文章,在文章中将学生不能理解的部分勾画出来,并在旁提示:链接到某页某章某节——仿网页的浏览方式符合现代学生的信息获取习惯。在后面的章节中按照说明某个现象的要求介绍相关理论知识。并针对文章中的内容提出相关问题。最后,将两篇文章改写,考察学生是否真正理解文章的内容。

货币理论论文篇11

同时,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直接的信贷导向也是央行的手段之一。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国家,金融领域由于其风险性较大,开放较晚,国内的私有银行更是无从谈起,这种情况下,四大国有银行仍处于主导地位,其他一些股份制银行也是国企控股,因此,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完全有能力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进行影响,自从信贷配额制取消之后,央行主要“有针对性地对商业银行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完善各项金融服务”。

2005年,我国在物价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9%,并且已经是连续第三年将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速维持在10%附近,在超额完成既定发展目标的同时,也形成了对经济增长过热的担心。具体表现为:1、在信贷的支持下投资热度偏高。2005年,人民币贷款增加2.35万亿元,同比多增871亿元。与此同时,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增长,以房地产为例,总投资额为6850亿元,增幅达23.1%。2、产能过剩突出。2005年底我国已形成炼钢能力4.7亿吨,还有在建、拟建能力1.5亿吨,而2005年钢的表观消费量为3.5亿吨,即使考虑到未来需求的增长,供求也严重失衡。不仅钢铁行业,水泥、电解铝、焦炭、煤炭等产能过剩的现象也很严重。3、能源消费过快增长。我国是能源储备大国,更是能源消耗大国,而且能源的利用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这使得我国的能源利用趋于紧张。2005年夏季,在华南和华东地区,都施行了限电或错峰用电的措施就是证明。综上所述,2005年经济的增长仍是一种粗放的模式,无论是历史经验还是别国经验,都已经证明,这种靠投资拉动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难以为继的,最终会导致产能过剩和金融风险不断加剧。

2006年,为防止经济增长过热,中央银行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开始逐步采取紧缩的措施,包括一次上调贷款利率、两次上调银行准备金率和加大公开市场操作。截至6月末,广义货币(M2,即社会流通货币总量加上活期存款以及定期存款与储蓄存款)余额为32.28万亿元,同比增长18.43%。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具体情况如表一所示。

从表一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央银行的逆回购操作只有一次,交易金额也仅相当于正回购操作的十分之一;央行票据发行数量已接近2005年2.8万亿的发行总量,央行的紧缩政策非常明显。但是,在中央银行“紧信贷”的要求下,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仍增长迅速,1~5月全部金融机构累计新增人民币贷款已达17834亿元,超过了今年全年预期目标(2.5万亿元)的七成以上。仅六月份贷款同比少增706亿元。总体来讲前6个月人民币贷款增加了2.18万亿元,同比多增7233亿元,为央行全年新增贷款目标的87%。另外,截至6月底我国外汇储备已达9411亿美元,同比增长32.37%。这两点对紧缩的货币政策效果产生较大的冲击。如前所述,发行票据是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手段之一,但是,央行票据的效率已经越来越低,根据中信证券的分析师杨辉的计算,考虑到滚动对冲的成本,目前“发行1块钱的央票,大约只能回笼0.3元的市场流动性”。同时,商业银行的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经历了改制、上市过程的国有商业银行,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信贷扩张的能力和愿望开始慢慢复苏。为抑制信贷资金的投放,央行有加息的愿望,如此以来,外资将大量涌入,在强制结售汇制下,人民币的投放将进一步加大。正如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吴晓灵所言,“如商业银行投资选择余地增加和贷款意愿增强时,央行票据的发行将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

因此,尽管自3月份以来中央银行已实施了一系列抑制投资和信贷增长的宏观调控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上半年GNP增长率仍高达10.9%。

二.货币政策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货币政策不能达到预期目标主要是因为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所致。我国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信息也是不完全的,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与其它金融资产不可完全替代,某些贷款人(特别是小企业、新企业以及消费者等)很难从公开的金融市场上获得融资,所以银行信贷对他们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贷市场上存在信贷配给,银行贷款利率不表示市场出清的均衡利率,它与市场利率之间存在一个利差。因此,除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外,银行信贷取向也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也就有两条,即货币渠道和信贷渠道。无论哪一条,在当前我国的金融环境中,其畅通程度都不能令人满意。

1.固定资产投资难以控制。在推动经济高速增长的动力中,固定资产投资是主力军。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2371亿元,同比增长29.8%,增速比去年同期加快4.4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36368亿元,增长31.3%,加快4.2个百分点,地方政府的投资热情远远高于中央。在“十一五”规划中,中央的目标是年均增长7.5%,而各省普遍定在10%以上,甚至达到13%。一些地方政府的推波助澜,从某种意义上说,已成为投资扩张的决定性因素。而地方政府推动经济高增长的主要办法,就是上项目、扩大投资。地方政府的这种做法与地方官员的任用机制、激励机制有关,中央银行显然对此无能为力。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当地政府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地方政府是各分支机构存款的主要来源,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公积金等必须存放在银行,而存哪家银行完全是政府说了算。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各分行的职员都来自当地,他们的人际关系都在当地,与政府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对于政府想要投资的项目,各分行不得不给予大力支持,对于此类贷款,央行的调控政策是无法影响到的。

2.来自商业银行的制约。商业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和工商企业的中介,在存款货币扩张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只有得到商业银行的积极响应,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我国的货币政策传导链条过长,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要经过商业银行的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到支行才具体地执行经营活动,在这么长的传导过程中容易产生偏差。而近期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上市,使这些国有银行有了充裕的资金,再加上储蓄的强劲增长(详见图1),更增强了他们资金扩张的能力。同时,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也增大了他们赢利的预期,他们已经不满足于投资央行票据和债券,而要为过剩的资金寻找新的出路。当央行紧缩的政策出台时,商业银行对此反应迟钝,即便是商业银行总行紧缩信号,各分支机构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在执行上也会大打折扣。

3.企业的行为对货币政策的制约。随着宏观经济形势总体向好,国有及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赢利能力增强,一季度,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利润3363亿元,同比增长21.3%,增幅同比上升4.1个百分点。在良好的赢利预期下,各企业开始又一轮的生产投资。同时,商业银行资金过剩,他们比以往更容易获得贷款。国有企业面对改革的压力,本来就有扩大生产规模解决下岗人员安置的动力,虽然总体效益不高,但他们不愿放过扩大规模的机会。游离在贷款主渠道之外的中小企业,在货币市场资金宽裕的情况下,从民间借贷市场获得资金的利率将有所下降,这刺激了他们增加投资的愿望。央行的紧缩政策只要没有使总的货币供给量减少或增速有较大的放慢,将不会对中小企业产生影响。

4.外汇占款的制约。我国的外汇管理名义上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际上是实行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各种贸易出口实行强制结汇。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流的发展,已经实现了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使得外汇储备越积越多,已经接近万亿美元,约合8万亿人民币。如此庞大的货币投放对于央行的货币政策产生巨大影响。前6个月外汇储备增加了1222亿美元,约合9800亿元人民币,接近于中央银行上半年正回购操作的交易量,很大程度地抵消了回笼的货币量。

5.居民的储蓄和消费等因素也会对央行的货币政策产生影响。我国人口众多,其间蕴含的经济力量不可低估,自1997年东南亚经济危机以来,城乡居民的消费很长一段时间处在低迷状态,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费的倾向得到加强,尤其是在城市,对住房的需求使得居民消费大幅上升。农民的生活也由于农业税的取消有较大的改善,对家电等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大幅增加,这无疑给工业品的销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从而刺激整个社会总产出的增加。而央行的紧缩政策一般不会得到普通居民重视,他们的消费行为是央行政策实施的又一个阻碍。

三.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看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从政策工具操作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的货币政策间接调控和传导机制。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政策工具、操作目标到中介目标的信息传递的顺畅程度。因此,理顺信息传递的渠道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调控目标的实现。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使之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能够应对各种竞争与风险的、充满活力的经济主体。在货币政策的传导主体中,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机构是传导的关键环节,它连接金融市场和微观经济主体的中介,其运行状况直接决定着企业,居民对市场信号的反应程度以及货币政策效果。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的敏感程度决定了各经济主体对货币政策的反映。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的粗放经营现象普遍存在,人均成本较高,各项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为此,在银行内部要通过科学管理来达到降低成本、向管理要效益的目的,改变过去以垄断地位自居、坐而放贷的态度,真正实现经营模式和收益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权责统一的约束—激励机制,鼓励金融创新,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动性和赢利能力。在整个金融体系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起对资金供求反应灵敏的货币市场,形成完整的国债收益率曲线,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引导,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同时,为防范金融风险,积极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场和存款保险制度,增强国有商业银行自主抵御金融风险的手段和能力。

2.稳步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东南亚金融危机后,经历过挫折的各国政府为维护本国币值的稳定,应对可能的风险,都增加了外汇储备,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了应有的水平,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保持的理想外汇储备额是“足以抵付三个月进口”。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订的标准是足付四个月进口外汇所需。一季度我国的贸易进口为1973美元,而我国拥有外汇储备是它的数倍。因此,有必要改革当前的结售汇管理,逐步从强制结售汇过渡为意愿结售汇。目前可先进一步放宽所有出口收汇企业的留汇额度,这样就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外汇储备而减少国家的货币储备,藏汇于民间,进而减轻外汇占款的压力。另外,通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并淘汰一批能耗高、污染重的外资项目,以抑制不必要的资本流入;同时,鼓励资本输出,控制资本输入,这对于平衡资本项目,缓解基础货币增长过快的矛盾是十分必要的。

3.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尽管其他性质的企业发展迅速,但国有企业在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区域间平衡发展、协调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自然而然,国有企业如能对货币政策的反映灵敏,那么整个货币政策的效果就能在国民经济中体现出来。

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把国有企业改造成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体,就是要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提高竞争力和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坚持这一目标下,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办事,积极应对,既要提高在岗职工的积极性,又完善激励机制,最终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获取资金不再依赖于指导性贷款,销售业绩不依靠垄断地位,真正能在市场的竞争中谋求发展。

4.金融体制改革必须有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合,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最大化。我国金融体制的特征之一就是政府隐含担保下的企业、银行信贷扩张,以及地方行政对金融机构的不适当影响,导致企业、金融机构信用残缺,社会信用处于失衡状态。投资扩张经由金融机构信贷扩张使货币政策操作不能有效地影响微观经济主体行为,货币政策意图无法得以彻底实现。因此,要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必须改变粗放的、投资拉动型的宏观经济增长模式,转变地方政府对银行信贷的直接干预。

货币理论论文篇12

(一)不当的货币政策会影响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

1.在市场货币供求均衡或货币供应量小于需求量时,如果运用减少货币供应量,提高利率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会打破市场供求的平衡,加剧市场的不平衡,导致货币供应紧张,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经济结构不合理,物价跌落,经济停滞,即通货紧缩现象。这对保险市场非常不利表现为:首先,影响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从个人投保需求来看,通货紧缩、失业增加、收入减少、个人对保险的有效需求相应减少。从企业投保需求来看,通货紧缩、市场需求不足,使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被淘汰出局,生产经营规模缩小;另一方面,市场需求不足,导致产品价格下降,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利润下滑,许多企业因此发生不同程度的支付困难和偿付困难。为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成本,企业一般会选择自保或其他转移风险的方式,尽可能扩大自担风险的限额,减少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因此通货紧缩使保险投保人的投保愿望、投保能力、投保需求降低。其次,紧缩性货币政策使保险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降低。一方面由于保险市场有效需求减少,市场规模的偏小,保险市场的竞争显得尤为激烈,为了拓展市场,开拓新业务,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降低费率,加大业务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将是许多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这将影响他们的承保利润;另一方面,通货紧缩,资本市场萎缩,减少了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机会,增大投资风险,影响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保险公司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二者的减少必然降低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从而削弱其偿付能力。

2.在市场货币供求平衡或货币供应量大于需求量时,如果运用增加货币供应量,降低利率的扩张性货币政策,会使货币供应超过市场对其需要的量,过多的货币投入将引起物价上涨,货币贬值,通货膨胀。这对保险市场发展仍然不利。由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保单保值和增值能力下降,保险的预期保障程度降低,使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大受影响,表现为退保的大量增加,保单继续率下降和新业务发展困难。同时,在费率缺乏弹性的条件下,由于保单实际赔付率(或给付率)小于名义赔付率(或给付率),而投保人所交的费率却是按名义赔付率(或给付率)来确定的。这样实际上是减轻了保险人的实际经济责任,损害了投保人的经济权益,保险人处于有利地位。这种状态会使保险公司获利丰厚,并诱使更多的资本、机构和其它稀缺资源挤进保险供给行列,导致保险市场供过于求,引起市场的失衡。

(二)恰当的货币政策有利于保险政策作用的发挥

在市场货币供大于求时,运用紧缩性货币政策,可抑制总需求,减少通货膨胀;反之,在市场货币供给小于需求时,则运用扩张性货币政策,刺激总需求,增加就业,推动经济增长。货币政策的正确运用可使社会经济走向健康之道,并消除通货紧缩或通货膨胀对保险市场的不利影响,为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二、保险政策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保险政策的正确与否将影响货币政策的作用效果。正确的保险政策可促进货币政策作用的发挥,增强货币政策的作用效果,而不合理的保险政策则会抑制货币政策的作用效果。例如在通货紧缩时期,国家一般运用扩张性货币政策,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贴现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增加货币供应量,刺激消费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可:(1)通过开办各种财产保险业务,为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降低产品成本,生产价廉物美,适应社会需求的优质产品提供风险保障,鼓励新兴产业发展。(2)通过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保险业务,为商业银行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解除后顾之忧,以增大个人消费信贷规模,从而增加货币供应量。(3)通过开办各种个人保险业务,为社会公众个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风险提供经济保障,解除顾虑,激发其消费欲望。(4)扩大保险资金直接运用规模,调整资金运用方向借以影响公开市场业务,进而影响市场利率。

又如在通货膨胀时期,国家运用紧缩性货币政策减少货币供应量,抑制过度膨胀的消费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可:(1)通过开办各种财产保险业务,为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提供经济保障,促进企业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提高社会商品供给能力,实现社会商品总量与货币总量的均衡。(2)增加保险商品供应,提高服务质量,刺激保险需求,推迟居民对社会产品的消费,改变储蓄和消费的比例。(3)缩小保险资金直接运用的比例,增加国债或银行存款规模,以控制信贷规模。

可见,通过保险活动一方面可鼓励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增加或控制社会产品总量;另一方面又影响货币供应量,刺激或抑制社会需求,双管齐下,有利于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从而稳定货币。当然,如果保险政策运用不适,则会抑制货币政策的作用效果。

三、近几年我国的利率政策及其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在货币政策中,利率政策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最为直接。1998年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重大变化,使我国国民经济出现了明显的通货紧缩。为了抑制通货紧缩,我国政府实施了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增长。在这一轮经济周期的调控过程中,国家将利率作为主要的政策手段,自1996年5月第一次降息之后,在短短的几年中已连续8次降息,扩张性利率政策的频繁出台,利率的连续下调对我国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市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动摇了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使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下降

连续下调利率,迫使以银行利率作为保费计算基础的我国寿险公司不得不随之频繁调整寿险保费的预定利率(如下表),不断上调保险费率,这有违费率应相对稳定的原则,社会公众对此感到无所是从,难以接受,从而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同时,由于我国的寿险产品储蓄性过强,保险宣传不当,公众保险意识尚欠成熟,使许多人买保险时总是将目光紧盯住资金回报率,单纯地将费率与银行利率相对比,因此,费率的不断上调必然会影响到投保人的投保意愿,近一两年储蓄性险种销售难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此。

(二)对保险公司的给付能力造成极大的冲击,影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利率的调整一方面影响着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另一方面每一次利率的调整也形成了高利率保单热销的景况,使我国保险业步入严重的“利差倒挂”境地。

1.利率调整对保险资金收益率的影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受《保险法》规定的限制,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和国务院批准的其它方式。1998年10月保险资金允许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1999年10月保险资金获准通过买卖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由于国债市场、债券市场容量有限,进入证券市场方式以及其它资金运用渠道的限制,目前我国保险资金仍然有相当的比例(大约为30%~50%)存放于银行。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主要由银行存款利息、债券收益和证券投资收益构成。前二者收益直接与银行利息挂钩,后者的收益也间接地与银行利息发生联系,这是因为股市的波动与经济的增长率和利率的变化息息相关。由于银行利率的连续下调,使我国寿险公司的损失达280亿人民币。因此,银行利率的下调,对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的影响极大。保险资金运用收益难以弥补前些年较高预定利率险种所带来的巨额利差损。

2.利率的调整使我国寿险步入严重的“利差倒挂”的境地。由于我国保险业在经营管理体制上长期存在不注重效率,盲目追求保费收入的问题,使得各保险分支机构将其保费收入最大化作为其利益的唯一硬约束。此外,由于银行利率下调与保险预定利率下调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每一次银行利率的下调都大大地刺激了寿险需求,形成了公众购买保险的热潮,各保险公司以此为契机,大量销售高利率保单拓展业务,带来保险公司业务的高峰,其结果是寿险公司积累大量的利差损失,形成严重的“利差倒挂”,极大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给付能力,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

扩张性利率政策对我国保险市场的不利影响是显著的,但它对我国保险市场也有着促进的一面,主要表现在:(1)利率不断下调,保单预定利率也随之下调,促使保险公司从以往的以高预定利率保单为主的价格竞争中摆脱出来,而转向产品服务质量方面的竞争,进而促使保险市场竞争更加有序规范。(2)利率的下调迫使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战略,放弃过去粗放型的经营模式,转向通过调整险种结构、控制经营成本、提高资产质量等来缓解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不利影响。

由此可见,近几年我国利率政策的调整,对我国保险市场建设,保险业的稳健经营有着直接的制约、促进和破坏作用。如何制定相应的保险政策,消除利率政策变动对我国保险市场的不利影响,是我国保险政策制定者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韦生琼。人身保险[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货币理论论文篇13

(1)应按交出的非货币性项目的公正价值入帐;

(2)如果交出的非货币性项目的公正价值无法确定,则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入帐;

(3)如果交出项目和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都无法确定,那么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交出项目的帐面价值入帐;

(4)如果两者的公正价值都是已知的,接收资产不但应按交出资产的公正价值入帐,还应按接收资产的帐面人才交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交换损益。现分述如下:

1、已知交出资产的公正价值

甲公司用一项设备交换存货以便于用于销售。设备的估计公正价值是30,000元,帐面价值100,000元,在交换之日已提累计折旧75,000元,本例中已知交出项目的公正价值是30,000元,应用为收到存货的入帐价值。此外还应确定此项业务是否产生了应予确认的损失。由于交出设备的公正价值是30,000元,而帐面价值是25,000元,故存在5,000元的交换收益。反映以设备交换存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30,000

累计折旧——设备75,000

贷:设备100,000

非货币换收益5,000

2、未知交出资产的公正价值

在多数货币换业务中,交出项目的公正价值是未知的,或者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比交出项目的公正价值更明确,应以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作为入帐基础。为此,假定本例中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只是设备的公正价值是未知的,存货的售价20,000元,在此情况下,收到存货的价值为20,000元,应作为入帐基础,由于设备的帐面价值为25,000元,收到存货的公正价值低于交出设备的帐面价值故应确认交换损失。

交换损失=25,000—20,000=5,000。反映此项交换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20,000

累计折旧——设备75,000

非货币换损失5,000

贷:设备100,000

3、未知交出与接收资产的公正价值

有时交出项目的公正价值和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都不能在一定范围内合理确认,那么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交出项目的帐面价值入帐。假设上述甲公司用帐面价值50,000元的设备交换一块土地,二者的公正价值都是未知的,此时土地应按设备的帐面价值入帐,而且不产生损益。反映此项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土地50,000

贷:设备50,000

4、有附加财产的交换业务

有附加财产的交换业务是指在非货币易中企业可能会收到或交出小额的现金,这并不改变收入资产近姣出资产的公正价值入帐的基本原则。假使上述甲公司用公正价值100,000元的设备和10,000元现金交换一项存货,设备的原值是95,000元。在交换之日已提折旧20,000元,存货应按交出资产的公正价值(包括附加财产)110,000元入帐。

交换损益=设备公正价值-设备帐面价值=100,000-(95,000-20,000)=25,000

为反映交换业务实现损益,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110,000

累计折旧——设备20,000

贷:设备95,000

现金10,000

非货币换收益25,000

二、非互惠性转让的会计处理

非互惠转让是所有者之间或所有者与另一实体间的单一方向的转让,主要包括所有者的财产股利、地方政府捐赠和其他企业捐赠等形式。一般情况下非互惠性转让所涉及的非货币性项目应按他们的公正价值入帐,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正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作捐益入帐。下面举例说明非互惠性转让的会计处理方法:

1、假设甲公司将其在乙公司的股权投资作为财产股利分配给现有股东,对乙公司的投资按成本入帐,在甲公司的帐面价值为60,000元,分发的股票市价为75,000元,本例中虽然投资是按原始价值入帐的,但此项交易应按转让项目的公正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本例中,股票的公正价值是75,000元,原始价值是60,000元,二者之间差额15,000元即为收益。根据以上资料,应编制分录如下:

借:乙公司的股票投资15,000

贷:投资市价上涨产生的收益15,000

借:留存收益75,000

贷:应付财产股利75,000

借:应付财产股利75,000

贷:乙公司的股票投资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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