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论文实用13篇

合同管理论文
合同管理论文篇1

1.2.1合同价格:即合同的的基价,其他有效成份的加减价都在此基础上进行。通常合同的基价有三种:含税包干到厂价、车板含税价和车板不含税价。

1.2.2验收标准:①计量、化验均以买受方为准,按日结算(按批次结算)。②计量、化验均以出卖人为准,按日结算(按批次结算)。③计量以买受方为准,化验结果按出卖人方结算。④计量以出卖人方为准,化验结果按买受方结算。

1.2.3质量加减价条款约定的内容钢铁企业大宗原燃料合同根据物料有效成份的不同,加减价方式不同。通常在结算当中按合同加减价方式的不同,我们把结算类型分为有效成分累加类型、简单计算类型、折吨计算类型、等级判定类型、中间换算类型等。这一部分条款是优质优价结算的核心内容。

1.2.4运输方式:汽车运输或火运。

1.2.5结算方式:①一票结算,开据17%增值税票。②两票结算。即含税包干到厂价减运费,其余开据17%增值税票。

1.2.6争议解决方式: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需(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7其他约定事项:①合同履行有效期。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3原燃料采购结算员的工作程序①审定合同:结算员收到业务科签定的采购合同,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推敲。②收集资料:收集交库单、化验单、磅单等原始票据,了解掌握企业调价及合同条款变更、异议处理情况。③结算:结算员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类型,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据各种数据指标和对应关系,计算采购价格出据结算单。

2合同管理

2.1合同管理的概念企业合同管理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外在表现,通过合同管理,现代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2.2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2.2.2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

2.3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3.1认识根源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合同就束之高阁了,因此,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

2.3.2法律意识: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不强,最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以致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我们说,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合同要依法订立。

2.4加强合同管理,把好合同结算关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根据合同的订立、履行、结束的时间顺序来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三个阶段,并且是以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应对处理为辅的合同管理方式。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是既要保证自己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促使对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就是做好合同履行记录,跟踪合同履行过程,把好合同的结算关。

2.4.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4.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培训不断加强签约人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合同法律意识。合同管理员应该是既懂业务又懂法律的人员担当,可以起到事前防范的效果。

2.4.3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采购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采购部门结算人员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3充分发挥结算作用,完善合同结算条款

做为原燃料供应的源头部门,为充分发挥结算的作用,我们几次号召全体业务员对合同进行自查、自纠,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整理、调整结算方式,规定更为合理的奖扣区间。发挥集团整合优势在保证供需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堵塞业务漏洞,有效地降低了采购成本。

3.1防止以次充好,改变月加权平均结算为单批结算方式结算中我们发现,月加权平均结算与单批结算两种计算方法对于奖励封顶而处罚却不封顶,并且处罚比奖励力度大的采购合同,其结果尤为不同。供应商如果按月加权平均结算,在一个结算周期所送的煤平均不超标就可能有奖励,常常逃脱其中个别超标批次的处罚,有可能以次充好,不能保证进厂原燃料质量的均衡性。为此,我们协助业务科对此类合同结算条款进行了修订,喷煤灰、硫指标月加权平均结算变为单批次结算,一个化验批次一个结算价格,显示质与量的对应结算,为供需双方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3.2针对精粉水份严重,合同条款规定加倍扣水曾有一阶段,进厂精粉出现了水份严重超标,致使储料厂无法码垛,入炉料配比不准,对入烧稳定性产生影响。为了加强进厂原料的质量,提高入烧炉料的稳定性,综合各方意见,从合同上加以约束,即:“水份≤12%时,按化验水份干基结算;12%<水份≤14%时,按公式[12+(化验水份-12)×1.5]扣除水份进行干基结算;14%<水份≤16%时,按公式[15+(化验水份-14)×2]扣除水份进行干基结算;水份>16%时,拒绝进厂。”水分大于12%加倍扣罚,水分超标现象及时得到遏制。

3.3保证炉况顺行,结算条款规定球团返矿不付款球团返矿由于抗压强度不够造成的球团粉量增大,对高炉的冶炼产生一定的影响。优化粒度组成的的关键是筛除小于5mm的粉末,一般<5mm的应不超过3%-5%。

为此,我们建议合同结算条款改为“含粉<5mm不超过5.00%,含粉超标部分不予结算。”这一结算方式的改变,使进厂球团矿的含粉率大大减少。

3.4规定合理磅差,严谨供货合同各大矿务局炼焦煤的结算以对方发货时的检斤为准,我公司的检斤化验只作为下转厂矿成本的依据,双方检斤化验结果存在较大误差,虽然在煤的采购中矿务局煤炭结算以对方为准是全国惯例,但我公司承担着较大的途耗及化验结果不符带来的经济损失。如何约束矿务局的质量检验结果?我们从实现的时间上,要求对方在发出物资时立即报出水份。经过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研究,我们对双方水分差超过4%的月份做了统计,及时与供方沟通协商决定,我们在合同中增加“水分差超过4%的部分,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合同生效后,制约了对方化验水分过高现象。

3.5发挥集团整合优势,及时调整计量检斤结算办法2008年上半年,钢铁企业发展势头强劲,原料价格一直上扬,焦炭和有些炼焦煤种一度出现紧张的局面。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个别品种的合同条款向供货商作了倾斜和让步,例如焦炭和1/3焦煤合同验收标准规定“以出卖人出厂检斤过磅、化验结果为准”。

2008年6月30日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我们认真分析市场变化,把握市场价格走向,掌握各钢铁企业的采购信息,充分利用集团优势、从8月26日始,焦炭、部分1/3焦煤的检斤、化验结算方式改成以买受方为准,降低因供方检斤、化验为准可能在途耗、化验误差方面带来的“潜在”经济损失。

4结论

合同管理论文篇2

(1)梳理公司商务合同相关程序,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

梳理公司商务合同相关程序、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旨在明确合同承办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接口,全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清晰的业务职责,健全的管理程序是建立合同管理系统的基础。通过分别与各个合同承办部门进行面对面访谈,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从而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细化实施细则,提高管理程序的可执行性。例如明确各个合同承办部门的业务范围;各合同审批部门的职责;细化合同类型分类标准,完善合同类型分类实施细则,确保合同分类准确等等。通过访谈和研讨,同步完成相关管理流程和程序的新增或升版,从而建立合同管理平台的纲领性程序文件和具体实施文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使现行程序体系覆盖合同全过程各个阶段的管理内容及标准。例如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合同解除"、"合同争议"等内容纳入合同制度,并优化合同签约及审批授权制度等;统一合同管理业务表单格式,提高标准表单的使用率;统一合同评审会签表、合同付款申请表等业务单据格式;建立标准合同模板库,提高标准合同文本的使用率等等。

(2)以信息化手段搭建商务合同管理平台

以信息化手段搭建商务合同管理平台旨在根据合同管理流程和程序以及实际业务特点建立开发合同管理系统。在对业务需求进行详尽调研,认真组织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平台建设思路,配合技术人员完成需求分析、软件选型、项目开发等工作,达到信息化管理目标:实现合同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覆盖合同准备、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及合同关闭各个环节工作;规范固化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加强合同执行监控防控风险;实现合同数据多维度快捷查询、统计与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支持;实现与公司相关信息系统如财务系统、采购系统、门户系统、文控系统、各成员单位合同相关业务系统等的有效衔接,确保信息共享、数据同源;统一规范管理合同数据,一次管理重复使用。

(3)明确商务合同平台的使用责任,加大培训宣传力度

培训的成功与否是合同管理系统能否成功上线的关键因素。培训工作首先将系统用户进行细分,然后针对不同层级的用户进行深度培训,从而最大程度确保各层级的系统用户都可以有针对性的了解系统设计理念并熟练操作系统。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在公司及项目部营造了学习和使用商务合同平台的良好气氛,亦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合同意识。

3研究成果

(一)梳理公司商务合同相关程序,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

(1)合同管理平台信息化总体需求分析

从问卷调查反馈的统计结果来看,各个合同承办部门普遍认为,尽早实现合同管理平台的信息化十分重要,合同管理信息化和合同申请/支付管理信息化对工作效率提高最显著,对业务增值贡献最大,也较容易实现,同时也是上线需求最迫切的两项业务,希望合同管理平台的操作能够较为简捷,方便查找和使用。

(2)明确合同承办部门职责,完善合同管理程序体系

经程序文件查阅及与相关部门访谈,明确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共有四个,分别为商务部门、采购部门、建造部门和办公室,各个合同承办部门所对应的项目部部门也有合同承办的职责。经与各个合同承办部门沟通,系统性的将合同管理相关程序、制度,从合规性、适应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促使合同承办部门完成了相关管理程序的新增/升版工作。

(二)以信息化手段搭建商务合同管理平台

(1)成立合同管理系统实施工作团队

稳定的、分工明确的工作团队是确保合同管理系统得以成功开发的保障。在集团合同管理系统开发项目实施工作组的领导下,公司组建了合同管理系统实施工作团队,团队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指定,彼此相互配合,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计划地实施系统开发。

(2)合同管理系统目标需求及建设内容

通过调研和讨论,课题组总结出合同管理系统如下目标需求,并由此分析得出合同管理系统建设内容。

①合同全过程管理

通过合同准备、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合同关闭四大环节,实现了合同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合同准备阶段,通过与相关系统进行接口集成,确保合同相关数据同源,避免重复录入;合同订立,系统提供范本的管理,使得标准合同的起草更加方便快捷,减轻承办人员的工作量;合同文本的在线审查审批,通过多级规范的审批流程,进一步防控法律风险;合同文本在线打印,加密防伪,确保合同的唯一性;合同执行中的支付申请,变更申请等,及时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合同信息的完整性;合同关闭,是合同的终点,最终实现了合同的闭环管理。

②合同范本管理

通过系统,建立合同范本及合同制度文件的管理,通过系统对合同范本、相关制度文件进行管理,实现了各种范本制度升级后的版本控制管理,并通过线上范本审核,确保范本及制度文件的及时性、准确性,为合同创建提供便捷,促进并提高合同标准文本的使用频率,减少审查审批工作量,降低合同签订中的各种风险。

③合同对方管理

建立合同管理系统的合同对方库,并通过与采购系统对接,可接收供应商信息,合同管理系统可自行录入供应商及客户信息,实现完整的合同对方管理,对合同对方的相关资质等进行管理,有利于确保合同管理系统信息的完整性与独立性,也确保了合同对方信息的统一和规范。

④项目信息维护

对项目进行基本信息的维护管理,实现项目信息与合同的关联,并作为查询统计分析的支持,满足通过项目进行合同数据的汇总与分析的需求。

⑤合同监督检查

集团及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及相关领导具备相应权限对管理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查询与追踪合同的审批情况及履行状态,也可以对当前的合同流程相关人员进行预警提醒。

⑥合同监控追踪

集团及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及领导,可以实时查看与监控权限范围内的合同运行情况,包括查看所有运行中的合同总数、异常情况及重点关注的事项,实现合同运行信息的及时反馈、异常监控与全面管理。

合同管理论文篇3

(2)煤矿企业的合同管理一直都是由业务科室中具体办理业务的业务员自己来拟定签订合同,试想自己替自己拟合同、盖章,所有过程均由一个人负责,这样拟定出来的合同,这样的操作程序能规范吗?拟定出来的合同能严谨、科学,能完全体现出企业的利益吗?

(3)煤矿企业的特殊性导致了其从根本上对合同管理的不重视。煤矿企业属于工业生产类型,这就导致企业最重视的工作是生产和安全,认为提高煤炭产量才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要务,没有从根本上把合同管理当作一回事,而是把合同管理几乎等同于盖个章。

1.2合同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没有落到实处

虽然目前煤矿企业在合同管理上有着相关的规定,但是大多数规章制度都没有能够得到落实。这首先是制度上的原因,很大一部分规定在制定时就没有联系实际来考虑,而仅仅从理论上来考虑,导致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脱离实际,甚至于太过死板,最终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是执行根本就不容易得到保障,着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意识淡薄:

对签订合同的态度随意,甚至发生不签订合同就先开展业务,等到以后再补签合同的现象;或者是搞人情合同,不对企业负责任,损害企业的利益;更有甚者借机中饱私囊,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而为自己谋福利。

(2)缺乏有力的监管机构:

对合同签订方了解不够,无人监管,只顾签合同,不管否能履行所签经济合同,合同签订后对合同中涉及的货物、款项的交付没有具体的程序。且由于合同的履行所涉及的方面太多,各种消息不能及时收集整理出来,其结果往往使得合同履行的成为水中花镜中月。

(3)由于合同签订对象总是变化的

合同的内容不统一,受签订合同的人的水平的限制,就容易出现合同条款不完整,签订合同的信息不完善,甚至连错别字的现象都可能出现,这就给审核和监督合同的执行制造了麻烦,提高了合同的法律风险。

2.对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如今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管理企业,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维护。所以,怎样让企业依法进行管理,怎样让企业的合同有法可依,怎样整合各方资源让企业快速发展,应该成为企业的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而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拟定、签订合同,对合同进行专业的管理,则是加强企业依法管理必不可少的措施。

2.1拟定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由于现今煤矿企业的合同拟定没有统一的规定,随意性较大,不严谨性和将来的风险较高。因此,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同专业的法律顾问机构协商,以拟定出既能够体现出自身利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严谨的合同样本。这样可以减少因个人操作不规范和水平有限而造成的纰漏,有利于合同双方出现违约情况时,争议问题的解决。

2.2进行授权和委托制度

签订合同应该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由具体负责的业务员向相关领导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在经过慎重考虑通过后,授权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同签订工作,以保证依法签订合同,便于合同的履行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3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

在目前的合同管理机制中,由于合同签订、管理人员的混乱以及人员水平和能力的不足,导致了诸如:先办事后补合同,合同条款遗漏等众多问题。因此,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来执行,无论多好的合同文本,多详细的规章制度,都无法带来合同管理水平上的本质性的飞跃。

2.4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

由于目前合同管理部门的不专业和不独立,导致了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里很多的问题,且缺乏监管机制,合同的随意性太大,故而应该建立专门的部门来管理合同以及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1)加强合同签订前的调查。在合同签订前,应该调查合同签订方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以及对合同的履行能力以保证签订的合同的质量。确保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有作用的,而不是一纸空文。

(2)加大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操作规范性的监督管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尽可能的为企业争取利益。

要把合同中的到货、验收、付款纳入信息监管,对履行过程的信息收集做到准确及时,从而杜绝具体操作人员的人情合同和中饱私囊的行为,维护企业利益

(3)监督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故而在合同签订后,应全面的监管和督促合同的履行。同时运用计算机等工具,及时的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系统规范的整理归纳,确保能有效地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4)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在合同签订后,应分门别类的进行管理,对和同的履行以时间为顺序建立台账。对到期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合同项目应及时的派人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以期解决,对于实在无法解决的,应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企业的利益。

合同管理论文篇4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合同管理论文篇5

合同管理涉及的部门多、业务广,需要多个部门步调一致才能实现管理衔接。该局从广东江门供电局引进合同会商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讨论解决合同管理问题。至今,该局已组织相关部门进行7次会商,有效解决了合同资料归档、采购与合同签订衔接、合同办理时间跟踪等问题。同时,采取法律归口部门和采购部门联合开展培训、邀请审计部门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加强合同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努力实现管理“无盲点”、“无死角”。

合同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合同格式合同法理基础

1.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1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这一概念在现今的法律领域已经被广泛使用与关注,但它并非中华法系里的概念,而是从西方法律文化中引进的。对于它的理解,西方各国也不甚一致,归纳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美、日和法国等国家将其称为“附和合同”、“附意合同”,法国法中的“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经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而所谓的‘不订立合同的选择’,客观上又根本不存在。”另一种对格式合同的称谓是“一般交易条款”,持有此种概念的有德国,意大利,奥

地利等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将格式合同称为定型化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单方预先拟订之契约条款。”其他还有一些有关格式合同的称谓,如以色列称之为“标准合同”,葡萄牙称之为“加入合同”。以上各国所定义的格式合同,总体上看只是格式合同的调整和使用范围有所不同,在概念所诠释的本质特征方面并无根本差异。

我国法学领域对格式合同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学者的表述是:“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有的学者的表述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还有许多学者对格式合同下了形形的定义,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2格式合同的特征

格式合同的特征概括下来一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的使用人通常从自己的目的、利益角度出发,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而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并无协商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即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从而排除了一般双务合同的平等协商(要约与承诺)过程,这是格式合同的最主要特征。

2、同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一般而言,普通合同的条款都是由双方在平等协商过程中确定的,每个条款都体现了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目的。而在格式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由使用人预先确定和设置好的,并未与相对人能进行平等的协商。

3、合同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在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明显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既有双方缔结合同背景中经济实力与地位的差异(通常表现为一方为具有垄断地位的公益企业),也有在定合同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应该说,这种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根源。

4、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广泛性是指格式合同的使用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的相对人发出邀约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相对人。持续性是指格式合同是为就同种或同类情况的反复使用而制定的,并非一次使用便告终结。细节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约中一般都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详尽具体,直接可结合实际应用。

2.国外相关状况分析

2.1国外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针对使用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处于各方面的优势这一实情,各国的法律制度均以不同的方式做出了反映。因为人们普遍认识到,在一方居于经济强力地位的情况下,交易关系难以实现平等与自由。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各国纷纷建立了对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大多数国家以不同方式实施了有关的法律。纵观各国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制定专门法律规范格式合同。长期以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规定,只有法院有权对付不适当交易条件并提供保护,对此法院最初一般只引用《德国民法典》有关条文处理,而没有制定专门法律。1977年4月1日德国施行了《规范通用交易条件权利法》。该法不仅规定了格式合同的性质,并对哪些条款应该归于无效作了范围极为广泛的明确规定,只要有争议的条款属于其中之一,就可被宣告无效。除德国外,英国也先后制定、颁行了一系列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单行法。如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1974年的《消费者信用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这些法律主要赋予法官及有关机构依据“合理性”标准对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免责和限责条款进行审查的权利。

第二种做法是以德国、瑞典、英国、荷兰、奥地利、法国为代表的建立对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所谓预防性审查制,在有的国家是法律赋予一定的机构对企业主(即经济优势方)的市场行为进行审查的权限,而有的国家则是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在英国,担负这一责任的是一个特别行政机构即“公平交易局”;在瑞典是由“消费者——护民官”领导的特别行政机构。在通用交易条件被使用之前,上述机构依法有权对这些条件的公平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一旦这些机构认为这些条件系企业主滥用合同自由的结果,其使用后会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的,他们有权直接代表消费者与企业主谈判,要求企业主更正其行为,取消这些条件。如果谈判未能发生期待的结果,则这些机构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讼。“集团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一些团体,尤其是消费者协会,有直接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讼的权利。通过法院的判决,企业主们在未来使用被法院认定为不许可的合同条款的行为将被禁止。如果被投诉的企业主有违背这一判决的行为,法院有权判处其向国家缴纳罚金或向投诉人缴纳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规制外,也有的国家直接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规范格式合同,援引民法典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如“善良风俗”、“公共秩序”、“自由不得滥用”原则禁止企业主和消费者间使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纵观各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均根据本国的实情制定,各有特色。

2.2对国外相关情况的分析

对比以上国家的实际情况,采用制定专门法律规范格式合同的做法,其好处在于法律对格式合同有明确、详尽的规定,内容完善,立法体系科学,逻辑严谨,使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纠纷有明确的依据。故合同中利益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不自愿的合同条款的无效性规则,对其合同相对人提讼,或者施行与这些诉讼相应的自我保护。但这种措施仅能阻止受诉个案不自愿的合同条件的应用,却不能杜绝企业主在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继续使用这些条件。况且,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限于个人理智、知识、财力和精力的欠缺,有时会放弃诉讼,选择接受那些对其不利的合同。这就给企业主们明目张胆地使用这些不许可的合同条款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而适用预防性审查制,由于并不限于个案处理,能够彻底地防止不许可合同条款的应用,因此可以起到标本兼治,广泛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3.对我国格式合同的法理分析

3.1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制

为防止合同关系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权利,体现民法的公平、正义精神,我国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1999年颁行的统一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制。所不同的是,在立法体例上,我国没有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而是将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制纳入合同法总则部分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

第一,规定格式合同条款使用人的特殊义务。

首先,在原则上,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时要合理公正,不得将免责条款强加给对方,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在格式条款内容已经确定使用过程中,使用人要履行两项义务,一是提示义务。即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合同当中限制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条款,且提示的方式应达到足以引起一般相对人注意的程度;二是说明义务。即如果对方有要求,提供、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向对方说明免责和限责条款的含义。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两项义务,没有提示或拒绝说明,这个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依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中的三种条款无效。一是免除故意和重大责任的条款无效,如规定“在承运过程中货物损坏不予赔偿”。二是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无效,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三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合同的条款理解不一致时,适用特殊解释规则。合同法规定,当使用格式合同方和相对人对某一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受诉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采用不利于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那个含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在两者内容发生不一致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主。

3.2我国格式合同在制定上的优点

应当肯定,合同法的上述内容是根据我国国情,在广泛参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认真地斟酌审查后加以归纳制定出来的,这项制度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一大进步。它体现了民法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切实重视和保障。

首先,制订了规范的有关格式合同的法律,能够大量节约交易成本和时间。在经济交往频繁、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合同已经成为人们经济往来和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手段。可是争论不休的讨价还价、繁琐的交易手续、纷繁复杂的文本资料已经让广大的当事人不厌其烦。格式合同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其次,格式合同的规范化使用,有利于事先明确责任和风险分担,引导经营和消费。格式合同的详尽完备,对责任的明确规定,是双方当事人能够预先估计缔约所带来的机遇与风险,慎重合理的选择自己经营、消费的方向,增进了交易安全,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之争。

第三,制订了明确的格式合同相关法律,有利于国家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格式合同的应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需要。明确完备的合同文本,有利于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也为合同落空或违约时的司法救济提供了明确的书面依据,便于进行责任的划分与法律的运用和评价。

3.3我国格式合同在制定上的不足

但是,纵观其全部,我国的格式合同发展无论从体系内容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均存在缺憾。究其原因,既有立法技术上不应有的疏忽,也有思想上的保守性

一、从法律体系和立法内容上看。

首先,格式合同与传统民法理念相抵触。格式合同中,条款的一方预先拟定,相对人的无协商权利,都和“平等互利”、“契约自由”等传统理念相抵触。双方当事人缔约权力与地位的明显不平等,使得许多学者一度怀疑合同的生命力,甚至认为契约制度已经死亡。应明确的是,格式合同确已给市场经济的自由与平等制造了严重的障碍,其所破坏的不仅仅是民法领域的系列理论,更深层的是人们心中平等自由的基本理念以及对未来活跃和谐的经济秩序的美好憧憬。

其次,体系不合理,内容过于简单。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三个条文是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制的,这三个条文被置于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部分,然而其中的内容并非仅涉及格式合同的订立。三个条文中,与合同的订立有关的内容只有第39条,即订立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40条和第41条则是关于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其内容涉及这类合同的效力及发生纠纷时有关机关对格式条款的裁判问题。而关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有专章(第三章)规定,有关合同的解释也在第八章“其他规定中”。

如前文所述,格式合同的使用有其积极性,只要其内容公平、风险分担合理,对于双方均无不利。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市场交易中有大量格式合同在使用,另一方面,合同法的规制内容只有三个条文,过于笼统、原则,难以涵盖格式合同的方方面面。由于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出现立法与现实不相协调的矛盾,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实际操作,结果损害的仍然是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规制方法单一,不能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就合同法的规制而言,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对格式合同是否有效、因格式合同引发争议时有认定处理权的机关限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中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人民法院。除这两个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团体无权审查格式合同,更无权解决格式合同纠纷。而且,即使人民法院的处理也仅限于个案处理,结果是维护了个案公平,保护了特定的消费者。这种做法的缺陷在于:其一,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审查、处理都局限于发生争议后的事后审查,而没有确立事先审查制度。由于没有事先审查制度,仅靠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事后救济,这种做法一是力量薄弱,二是事后审查根本无法杜绝格式合同制定时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不能防患于未燃。其二,个案处理后,不能阻止使用方继续使用不公平的条款和其他消费者签订合同,一个案件解决了,其他消费者、其他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因此得到同样保护。

二、从实际操作上来看。

首先,格式合同严重侵害了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面对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在这种处境中,真正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尤其是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公益事业服务的过程中,更为深切的感受到了这一点。铁道部门的春运提价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证。

其次,格式合同的长期、过度滥用会对国家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格式合同的不规范使用,浅层来看,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权益与自由,但从长远看,将导致公益部门与普通行业利益获取的严重不均衡,使社会大众因缺乏安全感而对贸易往来丧失信心,进而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与不稳定并最终使国家丧失对行业部门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各层面利益兼顾的有力控制,造成国家利益不可挽回的损失。

4.对不足之处的几点完善意见

一、在完善立法方面:

1.合理安排体系,调整内容

为解决上述矛盾,笔者认为鉴于本国实情,虽然目前不一定非要效仿国外制定单行法规范格式合同,但即使将其置于合同法中,也应在体系上安排妥当,内容上做出尽可能详尽的规定。针对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在合同法中单列一章加以规范为宜。这样既可避免体系上的杂乱,又具有可操作性。

2.转变部门立法现状,建立学者专家起草法律的机制。

在我国格式合同基本上都是由行业部门自己制定的,或者由行业部门提出草案,人大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成为格式合同的内容。这种行业部门立法容易导致不公平已经成为共识,因此建立专家起草法律机制是克服这种弊端的有效方法。这样才能取消行业部门规范本行业格式合同的权利,以达到维护法律的公正目的。

3.建立预防审查机制

为了制止和减少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出现使用,在目前条件下,我国有条件也有必要借鉴英国、瑞典的预防性审查制,即设立特定的行政机构,并赋予这些机构对格式合同进行预先审查之权限,使消费者居于主动地位。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事前救济能起到预防作用,切实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再运用司法和仲裁力量进行事后救济,以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

二、在实际操作方面

1.在垄断性行业中引进竞争机制。

使用格式合同有很多优点,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问题是出在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利用了格式合同的特点,制定了一些不平等条款,并强加给交易方,使自己在得到利益的同时不承担任何风险。制定格式条款者之所以能肆无忌惮地将私利塞入格式合同中,不是格式合同本身有什么魔力,而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在经济上具有绝对优势的地位或者从事垄断性行业。因此要克服格式合同的弊端,国家除用法律规范格式合同外,还应该引进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使他们失去利用格式合同特点谋利的“优势”或“资本”。展开必要的竞争,使那些想利用格式合同特点谋不法之利者,失去市场,失去客户,失去利润,促使他们摆正自己与交易方的位子,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对格式合同监管和制裁。

设制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均是在经济上具有绝对优势或具有垄断性的经营者,他们地位独特,财大气粗,背景复杂,而交易方往往是弱势群体,其经济条件、专业知识、组织状态等方面无法与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相提并论。因此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之处难以抗衡,特别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艰难条款”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方也难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往往只能是被迫接受,结果或造成交易方利益的损害或造成双方当事人纠纷不断,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国家有关的管理部门应该主动对设制的格式合同,尤其是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垄断性行业的格式合同的样本建立备案制,并进行核查、督促他们纠正不公平的条款,对于坚持不公平条款的制定者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消费者协会也应积极收集各行业的格式合同进行分析研究,一方面向立法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建议和监管意见,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注意现有各行业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供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参考。

注释:

①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120页,法律出版社,1995。

②冯振宇、姜志俊、谢颖青、姜炳俊:《消费者保护法解读》,355页,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

③杨济华、汪涌:《标准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载于《法学》,34页,1993年第2期。

④王利明:《标准合同的若干问题》,载于《法商研究》,33页,1334年第三期。

⑤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121页。

参考文献:

1、《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著;孙宪忠,译;法律出版社,1998。

2、《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浅议合同法中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规定的矛盾及其修补》张利平、魏晓俊,人民法院报,1.18

4、《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论标准合同——民商法理论与实践》王利明,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6、《二十世纪契约法》付静坤,法律出版社,1997。

合同管理论文篇7

1.2项目的竞争情况

市场上愿意承包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多,建设单位拥有较大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而且利于建设单位造价控制。如果市场上愿意承包项目承包商较少,则承包商拥有的主动权较多。

1.3项目的复杂程度

项目实施过程复杂,则意味着:①对承包商的技术水平要求高,建设单位可选择的余地小;②不确定因素多,项目的实施风险较大。承包商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掌握有较大的主动权。相反,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建设单位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掌握有较大的主动权。

1.4项目的单项工程明确程度

单项工程的类别比较清楚,可选择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已经明确,但实际工程量并不确定,宜选择单价合同。如果两者都不满足,则不能采用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

1.5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

项目的外部环境是指项目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差意味着项目面临的风险大、确定的因素多,承包商不能准确预见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2.1多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范本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比较有利的,一般业主对于基建并非很专业的人员,在合同条款签订上难免因疏忽而出现纰漏。合同范本分为协议部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将工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说明,因此合同签订时,一般只需要对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细加研究,按照专用条款中列出的骨架进行合同具体条款的细化,就能签订一份全面的合同。

2.2工程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保函是由银行开出的为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文件。承包商在银行开取保函时,视其在银行的信用额度向银行提交的与保函金额相等或者部分比例的保证金。一般在合同开始执行时,承包商必须提供与预付款金额一致的预付款保函或者为合同价格5%~10%的工程履约保函,而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对进度工程量的结算逐步取代了保函的作用。承包商没有按照约定实施合同内容,而建设单位不能对承包商进行有力的控制,建设单位将失去其控制工程的能力,执行保函制度为建设单位更好管理项目提供了条件,承包商不很好履行合同内容建设单位将向银行提出提取保证金要求,使损失得到补偿。

2.3采用施工总承包负责制

大、中型工程项目,宜采用施工总包负责制。从结构分解角度来讲,将工程的无限分解性,采取平行分包的方式进行管理,让各参与方进行竞争。表面上看有利于造价控制,但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工作交界过多,需要协调的问题呈几何级数的增加,不利于项目有效管理。

3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注意的问题

3.1控制工程款的拨付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款是否到位是承包商最关心的问题,承包商要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对工程款的支付要有一个详尽的计划。基本原则是:支付的工程款总额要小于承包商所完成工程量的预算额,并且预付款的比例也不宜过大,在20%~30%较为合理,一方面满足了承包商前期的花费,另一方面也不至于使承包商取得了过多的工程资金,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中过于松懈。

3.2控制各项有关费用的施工签证

施工过程中,施工签证是在所难免的,建设单位对签证要认真核实签认的工程量。对于工程定额中活口费用的签认一定要慎重。认真核查项目该不该发生,为什么发生,责任方是谁。对于不属建设单位责任,都不予签证。对活口费的概念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活口费是定额制定时无法统一标准而实际工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的费用,不要让活口费成为承包商增加费用的借口。

3.3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的矛盾是常有的,在买方占主导的市场环境中,建设单位占有有利的地位。但如果承包商的管理能力很强时,承包商常常会因为建设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及其它与承包商无关的原因提出索赔。索赔的承包商管理能力的一种体现,承包商没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想要取得索赔成功是不易的,这就要求承包商加强索赔管理。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也要加强索赔管理对于因承包商原因产生的损失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另外各方也要加强索赔的管理能力。

3.4加强合同法律意识

建设单位或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合同签订工程中,双方未就合同条款往往未就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的说明,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规定,将会导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纠纷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对合同每一条款进行严密的审查,确保条款严谨,尽可能的降低因合同订立法律意识不强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3.5加强合同及文件归档管理

合同作为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法律文件,合同签订后要对其进行妥善的管理。鉴于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在经过一个较长的建设周期之后,在进行决算时很多问题要依靠相应记录来解决。因此,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由专人负责到底,同时要尽可能的采用信息化管理,要为每一份合同建立一份电子档案,制作付款申请单、合同台账、付款情况明细表等。及时更新合同付款、变更、附加等内容,实时掌握每一项合同的情况,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每履行一项内容、支付一笔款项都加以记录,实现动态管理。

合同管理论文篇8

1.1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施工合同是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少数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君子协定。

君子协定指合同当事双方的口头承诺。由于许多工程合同的履约过程时间跨度较长,若没有书面协议,一旦一方毁“约”,将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2)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其次,承包商应当具有承建相应工程的资质。

(4)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5)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6)无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就像不存在的“无源之水”。

(7)国际间合同的疑问。

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2.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沟通的没有沟通。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缺少沟通。相关的部门各自为政,互不沟通,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2)应变更的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

(3)应发出的书函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应签字确认的没有签字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

履约中出现了应该诉讼事件而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6)应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有的企业对抗辩权认识不足,不会合理的行使。

(7)应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没有足够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

(8)合同的履行仅注意了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注意随附义务的履行。

有些义务要求对方的履行时间长。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对方反映,这不仅仅是服务质量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门或设置法律顾问,来统一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任务所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同时,该办法也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

3.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和锻炼一批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外语的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合同管理队伍。

3.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也在增加,相应地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做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二是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应有对方的签字,要及时处理对方信息的流入。

3.4实行合同实施监督

工程实施监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施工合同监督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实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进行。首先要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或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实行合同评审制度,每份合同签订前就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还要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这就需要合同实施情况跟踪,以便尽早发现并纠正偏离。

3.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

4总结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从而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0.

[2]丁土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合同管理论文篇9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造价控制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就财政部门而言,其实质就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招投标等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确定和支付的相关条款,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当前建设工程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信用体系和风险保障体系不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有待改进的情况下,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许多不规范之处。

1工程合同中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容易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

1.2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1.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1.4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控制工程造价,抓好合同管理的几个环节

2.1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或移交工程成品、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2.2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2.3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合同管理的几项措施

3.1合同管理精细化

目前,各省级人大常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各省级《合同监督条例》,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条例》内容只能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做出粗线条的规定,无法满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需要。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出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已经迫在眉睫。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体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细则”的制定与审核,尤其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就做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2管理人员专业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跃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建设单位应设置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并应执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住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从而为国家财政节省建设资金。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3.3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

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

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3.4项目建设代建科学化

所谓“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组织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专业人员,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形成专业化的建设队伍,专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3.5合同签订审核规范化

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经济等各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6合同实施交底制度化

财政部门应督促实行政府投资管理的建设单位做好向各层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工程使用非标准的合同文本或有关人员不熟悉合同文本时,这个“合同交底”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论文篇10

(二)在规范管理的制度层面上,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人民银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2006年7月,人总行颁布了《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明确了对外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工作程序,包括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首次涉及了合同管理的部分内容。2007年1月,人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在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采购合同,用6个条款对采购合同签署程序、形式、必备条款等首次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2010年1月,人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第五章采购程序管理中规定: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2010年3月,人总行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应予注意的法律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13个条款对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提示,首次对人民银行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2012年,人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系统规范了合同管理事项,但迄今未正式制定印发。

(三)在加强管理的实践层面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在对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手段进行积极探索。

例如,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职责分工上,建立发起部门承办、法律部门审核的机制。明确所有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履行均由发起部门负责,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承担等由法律部门负责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二是在合同审查上,建立双审复核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即由法律部门A、B岗分别审查后,双人签名,再由法律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建立会审制度,即由法律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同时明确规定法律部门应于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以适当延长。三是在合同履行上,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注重法律部门与发起部门的业务沟通,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和背景说明,认为合规合理的应吸收采纳。注重法律部门与行级领导之间的信息沟通,审查意见书应经发起部门分管行级领导签署意见方可执行。注重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及时反馈,发起部门若有不予采纳的意见,应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反馈,否则视为完全采纳。

二、目前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规定逐步建立,但仍然缺乏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梳理文件可以发现,迄今为止人民银行系统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总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自上而下尚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2006年7月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即便有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遵照执行,但从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该规程仅适用于总行层面,不涉及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二是体现于集中采购类合同。2007年制定的《工作规程》、2010年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尽管在合同管理的局部环节上规定有所不同,但仍就集中采购类合同的管理提供了基本规范。首先,在对集中采购的定义上,指出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就将是否采取合同形式确定为满足集中采购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足以显示合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其次,在集中采购组织实施中,明确规定了采购合同的签订依据、法律审核以及签署对象三个问题。《管理办法》规定:采购单位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合同签署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后,合同约定在验收和资金结算环节发挥着关键作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三是体现于工程建设类合同。由于工程建设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同标的大、履行周期长、施工情况复杂,所以2010年总行制定的《通知》要求该类合同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合同规范格式文本,对合同的审查应要求外部房地产专业律师进行初审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应关注合同签订主体的适格性等法律问题。实际情况表明,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目前签订的合同已不仅仅局限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领域。因此,履职实践中丰富具体的合同管理需求与规范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的矛盾,是目前合同管理的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亟需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的基本规范,使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全部合同的规范管理均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管理,对合同履行等重视不够。

梳理现有的制度规范可以发现:一是只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如2006年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规范对象仅限于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因此,就合同管理而言,《操作规程》制定的主要意图是对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行内审批、办理流程给予明确,关注的焦点和重点是合同签订环节的诸多问题,尚未涉及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管理等后续问题。二是在专项合同管理制度中,也较少涉及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内容。如《工作规程》关于集中采购合同的6个条款,其中有4个条款事关合同签订,1条是关于合同副本的持有备案工作,只有剩下的1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事项的。《工作规程》第四十条笼统规定:项目需求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由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后来制定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约定、新加入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履约担保制度等涉及合同履行后续管理的相关问题。尽管该《通知》首次对合同履行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这仅适用于工程建设类合同,集中采购类合同的履行管理还很原则和概括,包括合同履行在内的诸多合同管理问题还尚未有明确全面的管理规定。三是实践中合同履行管理尚不到位。具体到实践层面,由于合同签订环节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签订单位对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把关较严,具体操作也比较到位,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了人民银行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部门职责模糊不清,加之受合同周期较长、情势变更等履行环节诸多因素影响[1],导致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的管理重视不够,合同后续环节的执行管理偏弱,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整体法律效果的发挥。

(三)发起部门合同管理责任不明确,职责落实不到位。

合同发起部门,是指根据业务或管理职责需以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部门。按照总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建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级负责,法律事务部门与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这种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在合同管理上,法律事务部门承担以下四项职责:即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协调处理合同纠纷、总结和提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为合同发起部门,分别负责合同起草、谈判、业务审查、送交法律审查、报批、签署、履行、保管、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工作。归根结底来讲,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法律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从职责分工上廓清法律部门和业务发起部门的职责,便于合同签订前的起草、谈判,签订后的履行、报告等环节的具体操作,从根本上而言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和提高合同效率。但在合同管理实践中,部分发起部门及经办人员对发起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认识不足,认为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事务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的事情,所以在起草、谈判合同时关键环节把关不认真、核心条款审读不仔细,致使条款表述瑕疵,数据计算错误,必备要素欠缺,合同后续管理松散等等。如工程建设类相关招标、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内容自相矛盾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不清、验收付款等环节不能较好地保护单位权益等,给包括法律审核在内的合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2]。具体到基层央行的合同审核,由于合同内容单一重复、标的金额较小、合同对象较为固定,受惯有的工作习惯和“熟人旧路”思想的影响,有的发起部门认为对所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似乎显得有些多余。加之合同需要进行法律审核,无形中延长了合同签订时间,有时候容易给发起部门造成法律部门有意阻碍或制肘拖延的顾虑和嫌疑。在合同签订环节,尚有法律部门把关审核和沟通提醒,合同签订生效后管理职责全在发起部门自己掌握,所以发起部门树立承担合同效果主要内部责任的思想认识,保证合同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显得尤为重要。

(四)注重民事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管理尚处于空白。

就合同分类而言,前文述及的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等合同均属于民事合同类型。理论上来讲,关于合同管理的问题,不应仅仅局限于民事合同范围,还应包括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领域。在最早规范人民银行对外签订的法律文件、防范法律风险的《操作规程》中,规定合同仅是法律文件的一种形式,并将法律文件分为外事类、业务类、采购类和其他类,由此可见对合同的管理并不必然仅仅指向民事合同,尽管后者在具体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并呈现逐渐增加态势。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加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操作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的出现,致使劳动合同这一较为特殊的合同形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屡次使用。此外,随着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履职方式的不断探索,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贷款合同等此类行政合同的出现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尽管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仍有争议,但是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即行政合同已是现代行政法、行政管理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因此,随着上述新型合同种类的不断使用,尽管总行也制定了此类合同的范本,但是有关此类合同的管理,特别是审查、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遵循原则、实施方式和救济途径,所以对此类合同的管理亦应有一定的预见和足够的重视。

三、人民银行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为了明确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系统统一适用、全面具体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建议明确基本管理制度所涉合同为民事合同,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起草、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保密、保管和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行为,并对这些合同管理行为分别作出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民事合同基本管理奠定制度规范基础。二是根据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的专业特点和存在的法律风险,进一步统一完善较为分散的相关专有规定,以总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适时制定出台关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管理的相对详尽的专门规则,加强此类使用频率高、专业性强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三是针对技术开发类合同的专业特点,考虑到近年来该类合同使用呈现出不断增加趋势,建议总行必要时制定出台技术开发类合同管理的专门规则,促进技术开发活动高效安全进行。

(二)加强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管理。

一是要摒弃以往思想认识上“重签订、轻履行”、“紧审核、松实施”的合同管理旧思维、就习惯,让合同管理“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管理的思维贯穿于合同始终。认识到合同管理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二是要学习正确全面的合同管理知识,使相关管理部门认识到,合同管理不仅仅是起草、谈判、审查和签订合同,这些行为的完成才标志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后的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置和权利救济等等后续环节,也是合同管理的分内事宜,不容忽视。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要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三是要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涉及的履约担保、情势变更、验收付款、维保售后等环节,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合同后续管理按照规定、稳步有效推进。

(三)夯实合同发起部门的管理责任。

一是要彻底改变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等一个或几个部门职责的思想认识。要在工作理念和职责分配上明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工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和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二是要明确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实施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法律部门仅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基本制度,在签订之前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当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时协调处理,并及时总结辖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适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除此之外,有关合同的其他所有行为或活动,都属于合同发起部门应该负责或牵头协调的职责范围,发起部门应当履行职责,不容推脱。三是要加强对合同发起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合同法》及总分行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总分行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为合同发起部门顺利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奠定基础。

合同管理论文篇11

B.Q.单的英文全称为BillofQuantities,也有人简称BOQ,中文译作"工程数量单",还有的标书里称为PriceSchedules(价格表)。在合同中B.Q.单通常是独立的一本册子,它是投标报价时计算标价的主要基础,也是承包商通过咨询工程师与业主核算工程款的重要依据。

B.Q.单在结构形式上通常分作苦干个子项,以便使用者能够分类查找。以房建项目为例,这类子项一般是按工序划分,可能包括清理现场、土方开挖、混凝土工序、砌砖工序、沥青工序、封顶工序、木工工序、沟缝工序、钢结构、给排水管道、抹灰工序、水电、油漆、内装修和围墙等。

每个B.Q.单的表格都是由若干项竖列构成,最左边的一列是项目序号,第二列是需要填报单价的单项工程的技术性描述,第三列是该单项工程的规定数量(实际上是咨询工程师的估算数量),第四列是该项工程的规定数量(发标时是空白的,应由承包商自己在投标时逐项计算并填上),最右面的竖列是用第三列数量乘以第四列数量单价得到的小计价格(发标时也是空白的,要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自己计算并填报)。最右面一列的数字之和列在每页B.Q.单的下端,将各项下端的结果累计相加,即可得出承包商项目投标的报价总额。

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单价合同,正因为这个特点,才产生出许多索赔的技巧。简单地说,单价合同就是投标时把B.Q.单里每个单项工程的单价定死,而验工计价是看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的多少,工程数量是在变动的,第55款对此有十分清楚的说明。B.Q.单所提供的工程数量会随咨询工程师的设计和测算深度的不同而精粗的异,而且肯定与实际施工发生的情况存有差距,这是现实,因而就给承包商提供了创利的机会。

FIDIC合同的签约总价只是在比较标价时可供参考用的合计金额,在签约之后,现场的实际工作量要么大于、要么小于合同中规定的工作量,从来没有一个合同的合约总价与完工总价是一致的。签约总价可作为计算履约保函、预付款、工程保留金、延期赔偿费等的数字依据,这是它的另一个作用。

承包商必须熟悉和消化合同B.Q.单中的工程内容,不可放过其中的任何一个细节,清楚自己的报价范围和相关的责任,否则就难以确定业主安排的工作任务是否属于合同内容,糊里糊涂地随着业主的指挥棒转,最终必然形成被动。一个有能力的承包商往往善于寻找B.Q.单中的疏漏,也就是在海外项目上常听到的"LookingforthegapsintheB.Q.",并且从中寻找机会,最终使得履约金额大于签约金额。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出现承包商在合同中单价报得很低,并且低于成本线的情况时,那么还是少干为妙,因为干得越多赔得越多。

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

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它强调"量价分离",即B.Q.单中的工程数量与单价分开,使用过程中是"量变(指工程数量)价不变(指单价)",这与国内曾经普遍彩的项目概预算方法有所不同。

投标时承包商报的不是总价,而是单价,单价乘以咨询工程师认可的数量后才汇总出工程的总标价。这个总标价只是个概念,或者说只是为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在比较各家标价的高低时提供了一个大致参考值,承包商实际获得的总收入是在履约过程中通过验工计价得出的。尽管项目总标价相近,但由于报价时B.Q.单中各个条目的单价不同,结果也会导致承包商的获利有所差异。

B.Q.单原来是ICE合同中所特有的,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英国项目管理模式,FIDIC合同沿用了这种付款方式,也就是业主按照承包商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付款。在使用FIDIC合同第60款时,人们常说的"验工计价",就是指核验实际完工数量,再按B.Q.单中的单价乘以这些数量,并据此计算出应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额。

B.Q.单支付方式的特点是,咨询工程师在对图纸和技术规范做出分析后,将整个项目分解成若干细目,经过计算再标明每个施工工序的估算工程数量,并写明在标书上。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填上对应的单价,这样就可以在乘以估算工程数量后,汇总所有的细目而得出一个总价,也就是签约时的合同额。

填好了单价的B.Q.单在合同中主要有两个作用:

(1)作为验工计价及业主付款的依据;

(2)作为评估工程变更令时的参考;

承包商的实际收入与B.Q.单中给定的工程数量并无直接关系,原因之一是不管咨询工程师是否发出工程变更令,验工计价时,都以咨询工程师现场监工、实地复测完成的工作量为准,承包商的验工计价收入是B.Q.单的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之积。另一方面由于咨询工程师在根据合同图纸编制B.Q.单时,对于工程数量的估算不可能绝对准确,甚至难免出现各种错误,因而承包商实施的工程数量肯定不会与之相等。

FIDIC合同在《投标者须知》中都会明文规定,合同单价的地位高于一切。如果B.Q.单中的单价与总价发生矛盾,应以单价为准;如果单价数字与英文文字矛盾,应以英文文字为准;如果复价与单价乘以工程数量的积不一致时,以所填报的单价为准。对于没有填报单价或价格的工程内容,业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项工程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已包含在B.Q.单的其他工程内容单价或价格中。

由此可见单价在B.Q.单中的重要性,也反证了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的说法。因为填上的单价就是支付的法律依据,因此承包商在填写B.Q.单中的工程单价时要特别小心,以免因笔误而影响日后项目工程价款的收取。

正是由于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所以从理论上讲,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均无权要求承包商在报价进作出详细的价格分析,通常也不应过问其中有多少是工费、多少是料费、多少是机械设备费、多少是管理费和利润。因为如此详细地刨根问底就变成了"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BenefitContract)了,它们是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

后面要谈到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利用FIDIC合同在报价时是"单价合同",而在实施时是"复测合同"(RemeasurementContract)的特点。在总标价不变的前提下,将B.Q.单中有些单价调整得略高于正常水平,另一些则略低于正常水平。承包商可以抓住工料量数的过程,争取做到"早收钱,多收钱",尽量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所谓工料量数就是对工、料的数量进行测量。工就是指人工和机械施工,其依据都是现场记录(SiteRecord)。现场记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料,它记录每天工地上的人工、机械、材料数量,以及工作的主要内容。因为它是承包商以后变更令报价和索赔的重要证据来源,所以必须要征得业主的签认。料是指材料,材料预付款是根据运抵现场后的材料验货清单支付,对它的量数就是根据图纸或者实物计算或读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读数"。"读数"是项目实施中很基本的工作,也非常重要,其方法通常依据相关土木工程标准量数法中的规定,结果必须由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双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在投标阶段,投标决策离不开准确的"读数";在施工阶段,材料的定购、验工计价的支付也都非要准确的数据。而数量的计算就要看在"读数"时,咨询工程师的现场监工与承包商的相互配合了,因为现场实测的工程数量与B.Q.单中的给定数量绝对不一样。例如挖坑,如果监工马虎一些,皮尺松一松,可能几千美元的额外付款就进来了;而如果他对承包商要求的极其严格,验工计价的收入就可能少许多。这就要求承包商学会用活FIDIC合同第56款,包括在实际工作中搞好对外交涉和人际关系。

投标技巧--不平衡报价对承包商来说,经济效益是第一位的,企业的主旋律就是形成利润。但盈利有多种方式,掌握项目前期的投标策略和报价技巧就非常重要。

承包商必须按招标程序通过竞标获得项目,而投标报价不仅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同时还有赖于编标人员的实践经验及临场决策,应该注意灵活掌握,注意分寸,善于加价与削价。此外,还应避免报价人员与实施人员之间相互脱节的现象,力争维系经济责任的连续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一个蕴含潜力和机会的报价得以贯彻执行,最终确保项目盈利。项目中标后要特别强化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把现场工作视为一个系统,在投标报价、施工策划、合约管理和成本监控上下大力气。尤其是对于大型工程,项目经理应由海外经验丰富、独立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领导班子要力争形成道德好、素质高、懂技巧、会外语、善管理的结构。

投标报价的关键是决策,而决策前要注意分析论证,避免决策的模糊性、随意性和盲目性,保持决策执行的连贯性和严肃性,同时投标经办人员要对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任。尽量避免频繁更换项目经理,从而确保整个项目实施和经营管理的连续性。报价技巧归总起来有两条:一为早收钱,二为多收钱,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不平衡报价。

什么叫早收钱呢?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工程一开工,除预付款外,完成每一个单项工程都要争取超前拿钱。技巧就是在报价时把B.Q.单里先完成的工作内容之单价调高(如开办费、营地设施、土石方工程、基础和结构部分等),后完成的工作内容之单价调低(如道路面层、交通指示牌、屋顶装修、清理施工现场和零散附属工程等)。尽管后边的单价可能会赔钱,但由于先期早已收回了成本,资金周转的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财务应变能力得到提高,还有适量利息收入,因此只要能够保证整个项目最终盈利即可。这个收支曲线在海外被称为"头重脚轻"(FrontLoading)配置法,其核心就是力争内部管理的资金负占用。

这不仅仅是个平衡和舒缓承包商资金压力的问题,其中还包含有索赔和防范风险的意义在里面。如果承包商永远处于这种"顺差"状态下,收入比支出多,那么按照FIDIC合同第65款、第66款和第69款,在出现对方违约或不可控制因素的情况下,主动权就掌握在承包商手中:随时可以给咨询工程师或业主发信,提出停止履约或中止合同。同时,项目营地如果再管理得好一些,盈利还会更多,承包商的现场工作人员休息、生活舒适,对日后的施工也有利,能够形成一种良性循环。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业主可以接受,不会认为承包商在提无理要求。

但也应该注意,这种单价的不平衡要有适当的尺度,不可以随意伸缩。当B.Q.单中许多单价成倍或数倍地偏离了适中的市场价格时,就可能被业主判为废标,甚至列入日后不许再投标的黑名单。例如,一个1000万美元的项目,开工不久,营地设施刚刚完工就先收业主500万美元是不可能的。应该注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多收20-30%属于比较合理的范围,对方基本上能够接受,承包商可以解释为要事先进设备、订货。如果不平衡的比例分配得过分悬殊,使得早期工作内容的单价明显不合理,业主就可能要求承包商就此提供单价分析及计算依据,承包商反倒会弄巧成拙。

标书B.Q.单中所提供的、经咨询工程师计算后得出的工程数量与实际施工时的工程数量之间多少都会存有差异,有时甚至相差很大,而表中单价是空白待填的。由此可见,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互为函数关系。"多收钱"就是参照项目工程数量的函数变化,通过合理调整相关单价而实现的,海外称此为ActiveCostDriverApportionment。如果承包商在报价过程中判断出标书工程数量明显不合理,这就是盈利的机会。例如,承包商的单价已定为100美元/m3,如果有绝对把握认为标书列明的10000m3工程量有误,应该是15000m3。那么,就可以把B.Q.单里的单价报得高一些,例如,报到130美元/m3。承包商报价时是按照130美元/m3×10000m3写入合同金额里,而实际发生数是130美元/m3×15000m3,这样在验工计价时就能比原来的100美元/m3赚取更多的钱。

承包商报价人员的水平非常重要,他们应该学会分析判断。分析判断是否正确,取决于对项目的充分调研、掌握丰富的资料、准确的信息以及经验的积累,当然最终决策人的水平和魄力也必不可少。如果认为标书的工程数量比实际的工程数量要多,实际施工时绝对干不到这个数量,那么就可以把单价报得低一些。这样投标时好象是有损失,但由于实际上并没完成那么多工作量,承包商会陪很少的一部分。

最终的结果应该是:报价时高低互相抵消,总价上却看不出来;履约时所形成的数量少,完成的也就少,单价调低,损失也就降到最低;数量多,完成的也多,单价调高,承包商便能获取较大的利润。利润多、损失小,合起来还是盈利。

国内许多施工单位初到海外承包工程项目时,由于受到国内思维方式的影响,经常喜欢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些"合理化建议"。因为在国内只要保证工程质量,其节约部分的款额最高可达50%,这些都会归施工单位所有。但在海外实施项目时,这样做的结果既有可能造成咨询工程师的不快,也可能由此引来咨询工程师给承包商做不利的报告。

合同管理论文篇12

2.施工合同执行力度比较缺失。

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借助合同作为衔接端点,彼此依照既定标准尽职尽责。尤其在实现合同交底期间,需要进一步处理一些细节,包括工程质量、技术、工期要求等,都应在正式施工前期确认明白。可现实中,就是因为合同签署双方不能贯彻自身职责义务指标,并且欠缺及时性沟通,使得违约背后的工期延长、工程费用拖欠现象频频滋生,合同预定执行力度不见踪迹,此间所谓的合同管理也就名存实亡了。

3.合同管理规范体系不够健全。

部分施工企业本身不具备没有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体制,在权责分配上比较模糊。再就是因为鉴定依据不同统一,使得不同部门在合同管理上意见不够统一,一旦衍生任何质量问题便只会选择逃避。以上现象是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现象,一旦后期处理不当就会任纷争、经济损失结果全面扩散。

4.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准欠佳。

桥梁施工合同管理作为专业度较高的工作内容,必须保证内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全面充沛,尤其在桥梁工程规划上要独当一面。可实际上存在部分合同管理人员文化水平低落迹象,特别是在业务要素衔接经验不足背景下,使得本就无瑕顾及的法律知识基础一再溃散,后期相关培训活动更是难以顺利供应。在此基础上,想对合同内部法律问题加以清晰判断是不现实的。

5.合同管理机构权威性丧失。

一些招标监督部门或是合同管理单位,在进行合同文件审查期间,发现条款内容不够规范时不会快速予以提炼纠正,只会选择盲目遵循原有动机操作各项事务。如特定施工企业在进行优惠条件承诺期间,随着桥梁工程自身质量要求全面提升,加上工期全面缩减等不合理标定内容衍生,使得对应管理机构在预设监督职能实施上不够积极。

二、桥梁施工合同管理有效实施策略解析

依照客观层面审视,各项施工活动都不得不遵照事先规范合同内容加以执行,合同管理程序作为承包主体和发包人共同遵守的法律条文,能够全面稳固双方经济利益基础。一旦说工程合同签订过后,施工企业在工程计划指标上都必须依照其逐步实施,事实上这类合同管理形式和范围界定上不同于其余企业类别,毕竟自身条款繁多,针对其做好清晰调试便是本世纪工程管理标准课堂。例如:郑州黄河公铁两用大桥是新建石武客运专线上的一座新建桥梁,总长1684m,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经论证,主桥第一联钢梁总体架设,采用在组拼平台上拼装成型,分次整体顶推施工方案。合同管理期间需重点阐述其施工工艺流程,并针对施工工艺流程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分析。通过分析与计算,主体结构钢梁总质量为25706t,工程造价为39326.27万元,其经济指标为15298元/t。为了有效稳固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步延展能效,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更加清晰透彻,需要围绕以下几点建议内容进行拓展铺垫。

1.开创相对完善的合同管制体系架构。

因为桥梁工程施工周期长、质量控制要求严格且投资数量大,因此需要引进专门管理机构进行内部职务体系完善。企业领导必须做出合理觉悟,主动将合同管理机制作为企业管理活动支持单元,从中建立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作为管理人员要对合同内容保留深度解析实力,能够迅速揭示条款内容存在意义,确保施工人员能够适当掌握工程整体概况信息。合同管理工作是需要加以分解调试的,只有保证单元部分落实到真实的个体之后,有关后期质量安全问题责任等才能划分清楚,在严重法律后果承担压力下,施工现场内部秩序会相对完好一些。判断此类体制是否健全可说是合同管理的关键价值所在,施工企业就是在上述合同管理体系之内,才能督促管理人员顺利执行一切要务,真正将管理工作落实到现实框架之中。

2.针对合同内容执行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如若想全面完善合同管理职务,不单单需要在施工前期针对合同内容做好系统解析,同时更应加强动态监管力度,争取透过施工现场状况调查提炼标准判断信息。全面有效的依照施工现场情况加以判断,避免后期结构质量不达标或者工期任意延长迹象,这样才能确保在发现技术问题后进行合理修缮评价,及时向报告合同履行现况,避免任何经济和信誉损失结果滋生。

3.做好合同违约的科学防范准备。

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不但需要时刻监督内部条令履行状况,同时要谨慎应对一切强性违约行为。具体就是在合同制定期间全面吸纳各类注意事项并做好及时性审查工作,尽量杜绝违约情况滋生。再就是当业主和施工主体合作过程中衍生目标分歧现象时,管理人员应配合不同制度加以协调,包括工程监理体制、质量保修制度等,时刻督促合同监理部门发挥应有职责效应,稳固承包商一切经济利益,最终克制承包商风险随意扩张危机。

合同管理论文篇13

由于工期紧,招标过程很短,从发标书到收标仅10天时间。招标图纸设计较粗,没有施工详图,钢筋混凝土结构没有配筋图。

工程量表由业主提出目录,工作量由投标人计算并报单价,最终评标核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要求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调整独立计算。

共有10家我国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第一次收到投标书后,发现各企业都用国内的概预算定额分项和计算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全单价,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使投标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难。故业主退回投标文件,要求重新报价。这时有5家退出竞争。这样经过四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标报价,才勉强符合要求。A方最终决定我国某承包公司B(以下简称B方)中标。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1,200,000元)。

二、合同条件分析

本工程合同条件选择是在投标报价之后,由A方与B方议定。A方坚持用ICE,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坚持使用我国的示范文本。但A方认为示范文本不完备,不符合国际惯例,可执行性差。最后由A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ICE的内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几个条款。1995年6月23日A方提出合同条件,6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条件相关的内容如下:

1.合同在中国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2.合同文本用英文编写,并翻译成中文,双方同意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

3.A方的责任和权力:

(l)A方任命A方的现场经理和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2)B方的设备一经进入施工现场即被认为是为本工程专用。没有A方代表的同意,B方不得将它们移出工地。

(3)A方负责提供道路、场地,并将水电管路接到工地。A方提供2个75千伏安发电机供B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B方购买,A方负责费用。发电机的运行费用由B方承担。施工用水电费用由B方承担,按照实际使用量和规定的单价在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价格的调整必须在A方代表签字的书面变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增加和减少工作量必须按照投标报价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

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则B方在接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书面通知A方代表,由A方代表作出确认,并且在双方商讨变更的价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实施变更,否则A方对变更不予付款。

(5)如果发现有由于B方负责的材料、设备、工艺所引起的质量缺陷,A方发出指令心方应尽快按合同修正这些缺陷,并承担费用。

(6)本工程执行英国规范,由A方提供一本相关的英国规范给B方。A方及A方代表出于任何考虑都有权指令B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4.B方的责任和权力:

(1)若发现施工详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2)B方负责现场以外的场地、道路的许可证及相关费用。(其他略)

5.合同价格: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造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它己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费和应由B方承担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2)付款方式:

①签订合同时,A方付给B方400万元备料款。

②每月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额帐单。在接到B方帐单后,A方代表7天内作出审查并支付。

③A方保留合同价的5%作为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方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B方,待保修期结束且没有工程缺陷后,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6.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共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

(2)若工程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A方向B方奖励20万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奖励1万元。若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拖延的第一周违约金为20万元,在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一周以后,每超过一天,B方赔偿5000元。

(3)若在施工期间发生超过14天的阴雨或冰冻天气,或由于A方责任引起的干扰,A方给予B方以延长工期的权力。若发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导致工期延误,B方应立即通知A方代表,提出工期顺延要求,A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

7.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1)若B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A方有权指令B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责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费用由B方承担。

(2)如果B方破产,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发生财务危机,A方有权解除合同。

(3)A方认为B方不能安全、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己无力胜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务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则可指令B方停工,并由B方承担停工责任。若B方拒不执行A方指令,则A方有权终止对B方的雇用。

8.争执的解决:

本合同的争执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力提请仲裁。若A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上海;若B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新加坡。(其他略)

三、合同实施状况

本工程土方工程从1995年5月11日开始,7月中旬结束,则土建施工队伍7月份就进场(比土建施工合同进场日期提前)。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

1.在当年八月份出现较长时间的阴雨天气;

2.A方发出许多工程变更指令;

3.B方施工组织失误、资金投人不够、工程难度超过预先的设想;

4.B方施工质量差,被业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

造成施工进度的拖延、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现场的混乱。

原计划工程于1996年1月结束并投入使用,但实际上,到1996年2月下旬,即工程开工后的31周,还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没有完成。此时业主以如下理由终止了和B方的原合同关系:

l.B方施工质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规定,又无力整改;

2.工期拖延而又无力弥补;

3.使用过多无资历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现场出现多级分包;

将原属于B方工程范围内的一些未开始的分项工程删除,并另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并催促B方尽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

1996年5月,工程仍未竣工,A方仍以上面三个理由指令B方停止合同工作,终止合同工程,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在工程过程中B方提出近1200万的索赔要求,在工程过程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双方经过几轮会谈,在10个月后,最终业主仅赔偿B方30万元。

本工程无论从A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记取。

四、B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B方受到很大损失,不仅经济上亏本很大,而且工期拖延,被A方逐出现场,对企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这个工程的教训是深刻的。

1.从根本上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图纸比较粗略,做标期短,地形和地质条件复杂,所使用的合同条件和规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对B方来说,几个重大风险集中起来,失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1996年7月,工程结束时B方提出实际工程量的决算价格为1882万元(不包括许多索赔)。经过长达近十个月的商谈,A方最终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决算价格为1416万元人民币。双方结算的差异主要在于:

(1)本工程招标图纸较粗略,而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给出工作量,由B方计算工程量,而B方计算的数字都很低。例如,图纸缺少钢筋配筋图,承包商报价时预算402t钢筋,而按后来颁发的详细的施工图核算应为约720t。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又增加了290t,即整个实际用量约1010t。由于为固定总价合同,A方认为详细的施工图用量与B方报价之差318t(即720t一402t),合计价格100多万元是B方报价的失误,或为获得工程而作出的让步,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补偿。

(2)B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误。例如:

在工程施工中B方现场人员发现缺少住宅楼的基础图纸,再审查报价发现漏报了住宅楼的基础价格约30万人民币。分析责任时,B方的预算员坚持认为,在招标文件中A方漏发了基础图,而A方代表坚持是B方的预算师把基础图弄丢了。由于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B方最终承担了这个损失。这个问题实质上是B方自己的责任,他应该:

①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对招标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将图纸和图纸目录进行校对,如果发现有缺少,应要求A方补充;

②在制定施工方案或作报价时仍应该能发现图纸的缺少,这时仍可以向业主索要,或自己出钱复印,这样可以避免损失。

2.报价的失误。B方报价按照我国国内的定额和取费标准,但没有考虑到合同的具体要求,合同条件对B方责任的规定,英国规范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例如:

(1)开工后,A方代表指令B方按照工程规范的要求为A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建造临时设施。办公室地面要有防潮层和地砖,厕所按现场人数设位,要有高位水箱、化粪池,并贴瓷砖,这大大超出B方的预算。

(2)A方要求B方有安全措施,包括设立急救室、医务设备,施工人员在工地上应配备专用防钉鞋、防灰镜、防雨具,这方面的花费都在报价中没有考虑到。

(3)由于施工工地在一个国道西侧,弃土须堆到国道东侧,这样必须切断该国道。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申请切断国道许可、设告示栏、运土过程中安全措施、施工后修复国道等各种费用,而B方报价中未考虑到这些费用。B方向A方提出索赔,但为A方反驳,因为合同已规定这是B方责任,应由B方支付费用。

当然,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出合同条件,而在确定承包商中标后才提出合同条件。这是不对的,违反惯例。这也容易造成承包商报价的失误。

3.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过于薄弱,施工人员没有合同的概念,不了解国际工程的惯例和合同的要求,仍按照国内通常的方法施工、处理与业主的关系。例如:

(1)对A方代表的指令不积极执行,作“冷处理”,造成英方代表许多误解,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例如,B方按图纸规定对内墙用纸筋灰粉刷,A方代表(英国人)到现场一看,认为用草和石灰粉刷,质量不能保证,指令暂停工程。B方代表及A方的其他中方管理人员向他说明纸筋灰在中国用得较多,质量能保证。A方代表要求暂停粉刷,先粉刷一间,让他确认一下,如果确实可行,再继续施工。但B方对A方代表的指令没有贯彻,粉刷工程小组虽然已经听到A方代表的指令,但仍按原计划继续粉刷纸筋灰。几天后粉刷工程即将结束,A方代表再到现场一看,发现自己指令未得到贯彻,非常生气,拒绝接收纸筋灰粉刷工程,要求全部铲除,重粉水泥砂浆。因为图纸规定使用纸筋灰,B方就此提出费用索赔,包括:

①已粉好的纸筋灰工程的费用;

②返工清理;

③两种粉刷价差索赔。

但A方代表仅认可两种粉刷的价差索赔,而对返工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因为他已下达停工指令,继续施工的损失应由B方承担。而且A方代表感到B方代表对他不尊重。所以导致后期在很多方面双方关系非常紧张。

(2)施工现场几乎没有书面记录。本工程变更很多,由于缺少记录,造成许多工程款无法如数索赔。

例如在施工现场有三个很大的水塘,设计前勘察人员未走到水塘处,地形图上有明显的等高线,但未注明是水塘。承包商现场考察时也未注意到水塘。施工后发现水塘,按工程要求必须清除淤泥,并要回填,B方提出6600立方米的淤泥外运量、费用133,000元索赔要求,认为招标文件中未标明水塘,则应作为新增工程分项处理。A方工程师认为,对此合同双方都有责任:A方未在图上标明,提供了不详细的信息;而B方未认真考察现场。最终A方还是同意这项补偿。但B方在施工现场没有任何记录、照片,没有任何经A方代表认可的证明材料,例如土方外运多少、运到何处、回填多少、从何处取土。最终A方仅承认60,000元的赔偿。

(3)B方的工程报价及结算人员与施工现场脱节,现场没有估价师,每月B方派工作量统计员到现场与业主结算,他只按图纸和原工程量清单结算,而忽视现场的记录和工程变更,与现场B方代表较少沟通。

(4)合同规定,A的任何变更指令必须再次由A方代表书面确认,并双方商谈价格后再执行,承包商才能获得付款。而在现场,承包商为业主完成了许多额外工作和工程变更,但没有注意到业主的书面确认,也没有和业主商谈补偿费用,也没有现场的任何书面记录,导致许多附加工程款项无法获得补偿。A方代表对他的同事说:“中国人怎么只知干活不要钱。”“结算师每月进入现场一次,像郊游似的,工程怎么能盈利呢?”

(5)业主出于安全的考虑,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四周增加围墙。当然这是合同内的附加工程。业主提出了基本要求:围墙高2米,上部为压顶,花墙,下部为实心一砖墙,再下面为条型大放脚基础,再下为道渣垫层。业主要求承包商以延长米报价,所报单价包括所有材料、土方工程。承包商的估算师未到现场详细调查,仅按照正常的地平以上2米高,下为大放脚和道渣,正常土质的挖基槽计算费用,而忽视了当地为丘陵地带,而且有许多藕塘和稻田,淤泥很多,施工难度极大。结果实际土方量、道渣的用量和砌砖工程量大大超过预算。由于按延长米报价,业主不予补偿。

(6)由于本工程仓促上马,所以变更很多。业主代表为了控制投资,在开工后再次强调,承包商收到变更指令或变更图纸,必须在7天内报业主批准(即为确认),并双方商定变更价格,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变更,否则业主对变更不予支付。这一条应该说对承包商是有利的。但施工中B方代表在收到书面指令后不去让业主确认,不去谈价格(因为预算员不在施工现场),而本工程的变更又特别多,所以大量的工程变更费用都未能拿到。

4.承包商工程质量差,工作不努力,拖拉,缺少责任心,使A方代表对B方失去信任和信心。例如开工后,像我国许多国内工程一样,施工现场出现了许多未经业主代表批准的分包商,以及多级分包现象。这些分包商分包关系复杂,A方代表甚至B方代表都难以控制。他们工作没有热情,施工质量差,工地上协调困难,造成混乱。这在任何国际工程中都是不能允许的。

在相当一部分墙体工程中,由于施工质量太差,高低不平,无法通过验收。A方代表指令加厚粉刷,为了保证质量,要求B方在墙面上加钢丝网,而不给B方以费用补偿。这不仅大大增加了B方的开支,而且A方对工程不满意。

投标前A方提供了一本适用于本工程的英国规范,但B方工程人员从未读过,施工后这本规范找不到了,而B方人员根深蒂固的概念是按图施工,结果造成许多返工。

例如在施工图上将消防管道与电线管道放于同一管道沟中,中间没有任何隔离,B方按图施工,完成后,A方代表拒绝验收,因为:某毛纺厂建设工程,由英国某纺织企业出资85%,中国某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出资15%成立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A方),总投资约为1800万美元,总建筑面积22610平方米,其中土建总投资为3000多万元人民币。该厂位于丘陵地区,原有许多农田及藕塘,高低起伏不平,近旁有一国道。土方工作量很大,厂房基础采用搅拌桩和振动桩约8000多根,主厂房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生产工艺设备和钢结构由英国进口,设计单位为某省纺织工业设计院。

一、土建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

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区4栋宿舍、生产厂房(不包括钢结构安装)、办公楼、污水处理站、油罐区、锅炉房等共15个单项工程。业主希望及早投产并实现效益。土方工程先招标,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标,限定总工期为半年,共27周,跨越一个夏季和冬季。

由于工期紧,招标过程很短,从发标书到收标仅10天时间。招标图纸设计较粗,没有施工详图,钢筋混凝土结构没有配筋图。

工程量表由业主提出目录,工作量由投标人计算并报单价,最终评标核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要求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调整独立计算。

共有10家我国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第一次收到投标书后,发现各企业都用国内的概预算定额分项和计算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全单价,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使投标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难。故业主退回投标文件,要求重新报价。这时有5家退出竞争。这样经过四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标报价,才勉强符合要求。A方最终决定我国某承包公司B(以下简称B方)中标。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1,200,000元)。

二、合同条件分析

本工程合同条件选择是在投标报价之后,由A方与B方议定。A方坚持用ICE,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坚持使用我国的示范文本。但A方认为示范文本不完备,不符合国际惯例,可执行性差。最后由A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ICE的内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几个条款。1995年6月23日A方提出合同条件,6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条件相关的内容如下:

1.合同在中国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2.合同文本用英文编写,并翻译成中文,双方同意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

3.A方的责任和权力:

(l)A方任命A方的现场经理和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2)B方的设备一经进入施工现场即被认为是为本工程专用。没有A方代表的同意,B方不得将它们移出工地。

(3)A方负责提供道路、场地,并将水电管路接到工地。A方提供2个75千伏安发电机供B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B方购买,A方负责费用。发电机的运行费用由B方承担。施工用水电费用由B方承担,按照实际使用量和规定的单价在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价格的调整必须在A方代表签字的书面变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增加和减少工作量必须按照投标报价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

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则B方在接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书面通知A方代表,由A方代表作出确认,并且在双方商讨变更的价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实施变更,否则A方对变更不予付款。

(5)如果发现有由于B方负责的材料、设备、工艺所引起的质量缺陷,A方发出指令心方应尽快按合同修正这些缺陷,并承担费用。

(6)本工程执行英国规范,由A方提供一本相关的英国规范给B方。A方及A方代表出于任何考虑都有权指令B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4.B方的责任和权力:

(1)若发现施工详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但B方不能修改任何由A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2)B方负责现场以外的场地、道路的许可证及相关费用。(其他略)

5.合同价格: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造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它己包括B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费和应由B方承担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2)付款方式:

①签订合同时,A方付给B方400万元备料款。

②每月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B方提交本月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额帐单。在接到B方帐单后,A方代表7天内作出审查并支付。

③A方保留合同价的5%作为保留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方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B方,待保修期结束且没有工程缺陷后,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6.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共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

(2)若工程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A方向B方奖励20万元,另外每提前1天再奖励1万元。若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拖延的第一周违约金为20万元,在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一周以后,每超过一天,B方赔偿5000元。

(3)若在施工期间发生超过14天的阴雨或冰冻天气,或由于A方责任引起的干扰,A方给予B方以延长工期的权力。若发生地震等B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导致工期延误,B方应立即通知A方代表,提出工期顺延要求,A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

7.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1)若B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A方有权指令B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责任。若B方未履行,A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费用由B方承担。

(2)如果B方破产,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发生财务危机,A方有权解除合同。

(3)A方认为B方不能安全、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或己无力胜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务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则可指令B方停工,并由B方承担停工责任。若B方拒不执行A方指令,则A方有权终止对B方的雇用。

8.争执的解决:

本合同的争执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力提请仲裁。若A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上海;若B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新加坡。(其他略)

三、合同实施状况

本工程土方工程从1995年5月11日开始,7月中旬结束,则土建施工队伍7月份就进场(比土建施工合同进场日期提前)。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

1.在当年八月份出现较长时间的阴雨天气;

2.A方发出许多工程变更指令;

3.B方施工组织失误、资金投人不够、工程难度超过预先的设想;

4.B方施工质量差,被业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

造成施工进度的拖延、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现场的混乱。

原计划工程于1996年1月结束并投入使用,但实际上,到1996年2月下旬,即工程开工后的31周,还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没有完成。此时业主以如下理由终止了和B方的原合同关系:

l.B方施工质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规定,又无力整改;

2.工期拖延而又无力弥补;

3.使用过多无资历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现场出现多级分包;

将原属于B方工程范围内的一些未开始的分项工程删除,并另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并催促B方尽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

1996年5月,工程仍未竣工,A方仍以上面三个理由指令B方停止合同工作,终止合同工程,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在工程过程中B方提出近1200万的索赔要求,在工程过程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双方经过几轮会谈,在10个月后,最终业主仅赔偿B方30万元。

本工程无论从A方或B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记取。

四、B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B方受到很大损失,不仅经济上亏本很大,而且工期拖延,被A方逐出现场,对企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这个工程的教训是深刻的。

1.从根本上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图纸比较粗略,做标期短,地形和地质条件复杂,所使用的合同条件和规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对B方来说,几个重大风险集中起来,失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1996年7月,工程结束时B方提出实际工程量的决算价格为1882万元(不包括许多索赔)。经过长达近十个月的商谈,A方最终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决算价格为1416万元人民币。双方结算的差异主要在于:

(1)本工程招标图纸较粗略,而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给出工作量,由B方计算工程量,而B方计算的数字都很低。例如,图纸缺少钢筋配筋图,承包商报价时预算402t钢筋,而按后来颁发的详细的施工图核算应为约720t。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又增加了290t,即整个实际用量约1010t。由于为固定总价合同,A方认为详细的施工图用量与B方报价之差318t(即720t一402t),合计价格100多万元是B方报价的失误,或为获得工程而作出的让步,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补偿。

(2)B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误。例如:

在工程施工中B方现场人员发现缺少住宅楼的基础图纸,再审查报价发现漏报了住宅楼的基础价格约30万人民币。分析责任时,B方的预算员坚持认为,在招标文件中A方漏发了基础图,而A方代表坚持是B方的预算师把基础图弄丢了。由于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B方最终承担了这个损失。这个问题实质上是B方自己的责任,他应该:

①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对招标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将图纸和图纸目录进行校对,如果发现有缺少,应要求A方补充;

②在制定施工方案或作报价时仍应该能发现图纸的缺少,这时仍可以向业主索要,或自己出钱复印,这样可以避免损失。

2.报价的失误。B方报价按照我国国内的定额和取费标准,但没有考虑到合同的具体要求,合同条件对B方责任的规定,英国规范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例如:

(1)开工后,A方代表指令B方按照工程规范的要求为A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建造临时设施。办公室地面要有防潮层和地砖,厕所按现场人数设位,要有高位水箱、化粪池,并贴瓷砖,这大大超出B方的预算。

(2)A方要求B方有安全措施,包括设立急救室、医务设备,施工人员在工地上应配备专用防钉鞋、防灰镜、防雨具,这方面的花费都在报价中没有考虑到。

(3)由于施工工地在一个国道西侧,弃土须堆到国道东侧,这样必须切断该国道。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申请切断国道许可、设告示栏、运土过程中安全措施、施工后修复国道等各种费用,而B方报价中未考虑到这些费用。B方向A方提出索赔,但为A方反驳,因为合同已规定这是B方责任,应由B方支付费用。

当然,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出合同条件,而在确定承包商中标后才提出合同条件。这是不对的,违反惯例。这也容易造成承包商报价的失误。

3.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过于薄弱,施工人员没有合同的概念,不了解国际工程的惯例和合同的要求,仍按照国内通常的方法施工、处理与业主的关系。例如:

(1)对A方代表的指令不积极执行,作“冷处理”,造成英方代表许多误解,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例如,B方按图纸规定对内墙用纸筋灰粉刷,A方代表(英国人)到现场一看,认为用草和石灰粉刷,质量不能保证,指令暂停工程。B方代表及A方的其他中方管理人员向他说明纸筋灰在中国用得较多,质量能保证。A方代表要求暂停粉刷,先粉刷一间,让他确认一下,如果确实可行,再继续施工。但B方对A方代表的指令没有贯彻,粉刷工程小组虽然已经听到A方代表的指令,但仍按原计划继续粉刷纸筋灰。几天后粉刷工程即将结束,A方代表再到现场一看,发现自己指令未得到贯彻,非常生气,拒绝接收纸筋灰粉刷工程,要求全部铲除,重粉水泥砂浆。因为图纸规定使用纸筋灰,B方就此提出费用索赔,包括:

①已粉好的纸筋灰工程的费用;

②返工清理;

③两种粉刷价差索赔。

但A方代表仅认可两种粉刷的价差索赔,而对返工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因为他已下达停工指令,继续施工的损失应由B方承担。而且A方代表感到B方代表对他不尊重。所以导致后期在很多方面双方关系非常紧张。

(2)施工现场几乎没有书面记录。本工程变更很多,由于缺少记录,造成许多工程款无法如数索赔。

例如在施工现场有三个很大的水塘,设计前勘察人员未走到水塘处,地形图上有明显的等高线,但未注明是水塘。承包商现场考察时也未注意到水塘。施工后发现水塘,按工程要求必须清除淤泥,并要回填,B方提出6600立方米的淤泥外运量、费用133,000元索赔要求,认为招标文件中未标明水塘,则应作为新增工程分项处理。A方工程师认为,对此合同双方都有责任:A方未在图上标明,提供了不详细的信息;而B方未认真考察现场。最终A方还是同意这项补偿。但B方在施工现场没有任何记录、照片,没有任何经A方代表认可的证明材料,例如土方外运多少、运到何处、回填多少、从何处取土。最终A方仅承认60,000元的赔偿。

(3)B方的工程报价及结算人员与施工现场脱节,现场没有估价师,每月B方派工作量统计员到现场与业主结算,他只按图纸和原工程量清单结算,而忽视现场的记录和工程变更,与现场B方代表较少沟通。

(4)合同规定,A的任何变更指令必须再次由A方代表书面确认,并双方商谈价格后再执行,承包商才能获得付款。而在现场,承包商为业主完成了许多额外工作和工程变更,但没有注意到业主的书面确认,也没有和业主商谈补偿费用,也没有现场的任何书面记录,导致许多附加工程款项无法获得补偿。A方代表对他的同事说:“中国人怎么只知干活不要钱。”“结算师每月进入现场一次,像郊游似的,工程怎么能盈利呢?”

(5)业主出于安全的考虑,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四周增加围墙。当然这是合同内的附加工程。业主提出了基本要求:围墙高2米,上部为压顶,花墙,下部为实心一砖墙,再下面为条型大放脚基础,再下为道渣垫层。业主要求承包商以延长米报价,所报单价包括所有材料、土方工程。承包商的估算师未到现场详细调查,仅按照正常的地平以上2米高,下为大放脚和道渣,正常土质的挖基槽计算费用,而忽视了当地为丘陵地带,而且有许多藕塘和稻田,淤泥很多,施工难度极大。结果实际土方量、道渣的用量和砌砖工程量大大超过预算。由于按延长米报价,业主不予补偿。

(6)由于本工程仓促上马,所以变更很多。业主代表为了控制投资,在开工后再次强调,承包商收到变更指令或变更图纸,必须在7天内报业主批准(即为确认),并双方商定变更价格,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变更,否则业主对变更不予支付。这一条应该说对承包商是有利的。但施工中B方代表在收到书面指令后不去让业主确认,不去谈价格(因为预算员不在施工现场),而本工程的变更又特别多,所以大量的工程变更费用都未能拿到。

4.承包商工程质量差,工作不努力,拖拉,缺少责任心,使A方代表对B方失去信任和信心。例如开工后,像我国许多国内工程一样,施工现场出现了许多未经业主代表批准的分包商,以及多级分包现象。这些分包商分包关系复杂,A方代表甚至B方代表都难以控制。他们工作没有热情,施工质量差,工地上协调困难,造成混乱。这在任何国际工程中都是不能允许的。

在相当一部分墙体工程中,由于施工质量太差,高低不平,无法通过验收。A方代表指令加厚粉刷,为了保证质量,要求B方在墙面上加钢丝网,而不给B方以费用补偿。这不仅大大增加了B方的开支,而且A方对工程不满意。

投标前A方提供了一本适用于本工程的英国规范,但B方工程人员从未读过,施工后这本规范找不到了,而B方人员根深蒂固的概念是按图施工,结果造成许多返工。

例如在施工图上将消防管道与电线管道放于同一管道沟中,中间没有任何隔离,B方按图施工,完成后,A方代表拒绝验收,因为:(1)这样做极不安全,违反了A方所提供的工程规范。

(2)即使施工图上是两管放在一齐,是错的,但合同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A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

所以A方代表指令B方返工,将两管隔离,而不给B方任何补偿。

五、A方的教训

在本工程中A方也受到很大损失,表现在:

1.工期拖延。原合同工期27周,从1995年7月17日到1996年1月20日,但实际工程到1996年9月尚未完成,严重影响了投资计划的实现。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工作一直拖到1997年4月。

2.质量很差。如主厂房地坑防水砂浆粉刷后漏水;许多地方混凝土工程跑模;混凝土板浇捣不密实出现孔洞,柱子倾斜;由于内墙砌筑不平,造成粉刷太厚,表面开裂等。

3.由于承包商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业主不得不终止与B方的合同,而将剩余的工程再发包,请另外的承包商来完成。这给业主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工程施工现场造成很大的混乱。

4.当然A方的合同管理也有许多教训值得记取:

(1)本工程初期,A方的总经理制定项目总目标,作合同总策划。但他是搞经营出身的,没有工程背景,仅按市场状况作计划,急切地想上马这个项目,想压缩工期,所以将计划期、做标期、设计期、施工准备期缩短,这是违反客观规律的,结果欲速则不达,不仅未提前,反而大大延长了工期。

(2)由于项目仓促上马,设计和计划不完备,工程中业主的指令所造成的变更太多,地质条件又十分复杂,不应该用固定总价合同。这个合同的选型出错,打倒了承包商,当然也损害了工程的整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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