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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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篇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第二章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机构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如实填写并提交《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机构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新闻机构及记者站名称。

第十四条 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五条 除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领、审核、发放和注销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十九条 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销毁。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遗失后,持证人须立即向新闻机构报告,新闻机构须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需要重新补办新闻记者证的,可在刊登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新闻机构撤销,其原已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注销。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销毁。

第二十四条 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作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临时采访证件的发放范围必须为新闻记者证的合法持有人,并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 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须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新闻机构每年应定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和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和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公众核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十一条 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视其涉嫌违法的情形,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止其新闻记者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每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报告报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第三十三条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

(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

(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

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

(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第三十六条 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

(十)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篇2

为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

新《办法》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新《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新《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为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新《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近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也可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效果较好。因此,增加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新《办法》还有其他配套文件吗?

篇3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所谓“确有必要”,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拘留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即现行犯,或是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第二,拘留的条件必须具备法定的紧急情形。据此,我们推断,警方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应该依据于下述理由:其一,仇子明是现行犯或者是有证据证明的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其采写的四篇反映凯恩股份违规交易的报道)的人;其二,仇子明具有正在实行“犯罪”(采写并发表了凯恩公司关联交易、改制问题的连续报道,或许还有后续报道)和“被害人”凯恩公司到公安机关指认仇子明“犯罪”(报道失实,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情形。这里,我们发现两个“危险”情况:

第一,对于仇子明这个“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证明其可能有罪的重要证据竟然只是他采写的几篇报道和被批评者、被监督对象的单方指认!对于一个仅仅是可能失实的新闻报道,直接对报道的记者施以刑事制裁手段,让人不寒而栗。

第二,我们做这样的善意假设: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警方由于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于是对仇子明作出拘留决定。但“决定”一出,情况似乎又不那么“紧急”了。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自警方在2010年7月23日作出刑拘决定后,并未展开抓捕行动和调查取证活动,只是将仇子明的个人信息和涉案情况上传到属于公安系统内部网络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①也就是人们口耳相传的“网上通缉”。可是,被“网上追逃”的人应该是未被抓获或者抓捕后又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而仇子明直到五天后才获知自己“被通缉”,于是才“配合”警方“亡命天涯”。如此戏剧性地上演违背法律程序的“追逃”与“出逃”,不能不给人留下很多遐想空间。

尴尬境遇:记者被打不新鲜

与记者因其新闻报道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比,在采访领域,尤其是负责调查性新闻的记者更容易遭遇来自采访对象的阻挠、殴打、拘禁、砸毁采访器材等意外情况。

由于攻击报复行为出于“威胁”、“教训”之意,通常不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为人相应惩罚,受到侵害的记者或新闻单位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可是,有多少打人者在逃之夭夭后能被迅速抓获?打人事件最后大多不了了之,也很难搜寻到相关的后续报道。与被损害的新闻自由和被伤害的记者身心而言,这种责任的分配又能弥补什么?当记者的正常采访报道要遭遇危险,特别是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应有保障时,谁来拯救“记者劫”?

规则完备:新闻监督的公共性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

2009年,主席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媒体峰会上强调,媒体要“……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②一般认为,新闻监督是一项宪法权利,它的依据来自于《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以及对公民就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利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自2007年至2009年相继了关于加强保护新闻采编人员合法权利的通知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其中就记者权利的保障问题做了相应规定。但是,对于动辄以暴力恐吓、殴打记者,想方设法逃避监督的行为,相关规定还不具有足够的震慑力,也不足以保护正在成长阶段的新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化需要从宪法到基本法、从部门规章到司法解释等一系列完备的规则体系予以支撑。

刑法以法益保护为目的,应保护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如何理解“重要”二字?首先,受刑法保护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必须能够还原为个人利益;其次,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必须具有宪法属性。③在中国,新闻监督根植于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之中,通过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的形式,表达民情,彰显正义与良知,是人们行使民利的有效形式,具有宪法意义上的公共性,如此重要的法益理应得到刑法――这个社会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的守护。

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是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且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虽然《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是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部门规章,但在新闻法出台之前,也不失为一部可以参照的“微型‘新闻记者法’”。④既然新闻记者的采访属于“职务行为”,那么,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新闻记者依法执行采访任务的行为,应当构成“妨害新闻监督罪”。

“妨害新闻监督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阻碍记者合法的采访报道活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合法履行采访任务的记者,为了阻碍采访而对其人身或财产施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犯罪主体而言,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均可构成;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妨害了社会重要组织――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一切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采访报道,影响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破坏了社会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和有序性。

当然,《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而非惩罚,我们也无法单独依靠刑事法律来拯救被损害的新闻监督和记者权益。但是,在《刑法》中增添保护新闻监督这一重要法益的条文,应属于完备新闻法体系的应有之义。这不仅对以暴力、威胁形式抵制合法新闻监督的行为是一种极大的震慑,对以刑事强制措施处理未经证实的言论的行为是一个提醒,

更重要的是,这代表着法律对合法的新闻监督――这一最积极、活跃的民主力量的态度。

注释:

①于达维 王和岩 沈乎:《〈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通缉的36小时》,《新世纪周刊》,2010年8月1日

②《在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上的致辞》,新华网,2009年10月9日

篇4

一般而言,新闻网站存在着事实上的新闻采访、编辑活动。但在具体监管上,由于采编人员没有被纳入新闻记者证管理范畴,形成了实践中的灰色地带。近年来,无论在宏观政策上还是具体的行业管理上,尽管对网络传播的治理力度在持续加大,有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也日益健全完善,但屡见不鲜的网络新闻敲诈、网络虚假新闻等案例说明,要想从源头上规范网络信息的制作和,还是要更加注重人的因素。

借助新闻记者证管理业已成熟的一整套管控体系,就便于严格网络新闻采编的行业准入,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活动。同时,也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虚假新闻报道、减少新闻失实现象,最终促进新闻媒体之间的良性竞争,保障公众利益,维护新闻界的形象与公信。

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公民新闻”概念的流行,有关新闻专业性及其职业门槛的讨论常常充斥网络空间。在西方学术界,“新闻”究竟有无资格成为一门学科或者仅仅是一个“行当”,也有争议。对新闻网站从事采编的专业人员发放记者证,既顺应了新媒体发展的时代潮流,也是对网络媒体社会功能的充分肯定,有利于增强网络媒体记者编辑的职业归属感、荣誉感,培养其专业精神和责任感,垒筑新闻业的专业门槛。

为新闻网站采编权“正名”,各方应抱持积极心态。“互联网”+“记者证”,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事实上,早在《通知》出台之前,在网络媒体记者证进行试点的阶段,部分中央新闻网站的采编人员就领取过记者证。此次全面核发,也可谓试点之后的预定动作,并没有超越社会预期。往更深层次看,这一举措是对新闻网站采编权的一次集体“正名”,非但不会让网络媒体“恣意妄为”,反而会提高网络新闻质量,起到净化传播流的正面作用。所以,给新闻网站编辑、记者发出一张张记者证,其作用和意义既不应被低估,也不应被夸大。

有一种声音担心,《通知》对新闻网站记者证规定了发放的严格资质和条件限制,这可能在实质上限制网络媒体的自主空间,从而影响网络媒体的自由度。应当看到,多元、多样、多变已经是当今时代的特征,互联网本身就具有开放、自由的特质,记者证作为一种管理办法显然不会改变这样的“基本面”。此外,从产品的角度来考量新闻,其制作者越是具备专业素养,产品品质就会越高;在有序竞争之下,长袖善舞者会越来越自在,滥竽充数者才会日渐感到不自由。

也应看到,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视角,创新都堪称新闻传播的一道底色,尤其是在网络传播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获得一纸记者证并不意味着媒体竞争力的必然提升。网络媒体不该过度兴奋,传统媒体也不应有失宠心态。传统媒体的生存发展,必须回归新闻价值、传播价值的逻辑原点上,做好创新的文章,不能总想依靠政策红利延续“青春”。否则,只会在担心“狼来了”的焦虑和纠结中,坐吃山空、错过机遇。

今年8月,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会上强调,“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因此,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增强紧迫感与忧患意识,未雨绸缪、主动作为,面向市场、面向受众、面向用户,优化采编流程、再造价值链条、增强核心竞争力,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拥抱媒体融合,才能从容面对未来的传媒竞争。

把握好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离不开规则的丰富完善。从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算起,中国踏上这条信息高速公路已逾20年。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报告,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32亿。20年间,网络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很多传统行业都被互联网重塑再造。

篇5

公 示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及《2014 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等要求,我单位对已申领记者证人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核,现将我单位拟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举报电话为0731-85550719。

拟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2 人):

篇6

1980年代的不可承受之轻:电影与摄影

时间:2016.02.24―05.23 地点:巴黎/蓬皮杜艺术文化中心

该展带领观众回到了1980年代,展示了20多位艺术家的约60件作品,这些艺术家和团体包括凯伦・诺尔(Karen Knorr)、让-保罗・古德(Jean-Paul Goude)、法国当代艺术团体蓬舒纳特(Présence Panchounette)、皮埃尔和吉尔(Pierre et Gilles)、马丁・帕尔(Martin Parr)和海伦・凯瑞(Helen Carrey)等。

对法国摄影而言,1980年代是至关重要的十年,无论是艺术层面还是体制层面都是如此。那时候,主要的摄影机构开始挖掘或建立新的力量;同时,摄影领域的新生代开始崛起,他们通过抛弃其前辈使用过的创作语言,努力消除摄影与绘画之间的对立。

展览中的大部分作品呈现出了对文化和社会的批判,其策略包括:讽刺、现实或虚构的摆拍、拼贴、再阐释等,这些作品反映出那个时期处于南北、东西、资本主义政体和中央集权制度在意识形态分歧之下的地缘政治和经济秩序都将被即将到来的全球化经济所席卷。于此,展览将那些我们熟悉的作品和其他值得重视的作品混在一起,将观看者引入了80年代特有的美学氛围之中。

启事:“拍照吧少年”第三季招募

新浪图片“拍照吧少年”摄影工作坊第三季学员海选招募面向全国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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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篇7

今年,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及五成以上医院将实现禁烟;明年6月底前,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

编读往来

我的孩子马上就要毕业了,在就业方面不知有哪些要注意的? 读者 新新

新新你好:

现在,大学生就业存在诸多误区,总结了5点供和您有相同问题的读者参考。

误区一:热衷于机关事业单位

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需求量十分有限,国有企业大都进行了改制,而且对进人控制得十分严格,建议学生们更多地把目光转向私营企业。

误区二:贪图舒适,恐惧业务压力

任何一位资深的经理、主管,都是在市场一线做业务出来的。他们现在的地位和薪资,是值得艳羡。但应该明白:这些地位是自己拼搏出来的不是谁白给的。

误区三:简历作假误人害己

毕业生在简历上大做文章,把自己包装得无可挑剔,反而使用人单位怀疑其简历的真实性,这样的学生是不敢要的。

误区四:“外表美”不等于就业通行证

大学生为给用人单位留下一个好的印象。适当地注意自己的形象和仪表是有必要的,但想仅靠外在拿到就业通行证是不现实的。

出行信息

位于省城迎泽西大街、投资1.2亿元的太原新客运西站。力争在国庆前后投入使用。新站启用后。位于南内环桥西的旧西客站所有23条班线将全部迁到新站。

今年暑假期间,港澳酒店房价同比不升反降,降幅最高达到50%,以此吸引客源。对旅客而言,这个暑期赴港澳更有着数。正值学生相继放假,港澳游将进入高峰:计划出行的市民,应至少提早一个星期报团或预订酒店。

公示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核况自查工作并重申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2009》299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等要求,我单位太原市《都市生活》周刊社已对申领记者证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现将我单位已领取或拟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2010年7月16日~7月23日。举报电话为0351-4956066。

拟领取新闻记者证名单:马小娴

星座运程

白羊座03/21~04/19

从周日开始,你就会发觉事情很多很杂乱。

金牛座04/20~05/20

对于单身的你来说难有心情考虑自己的感情生活。

双子座05/21~06/21

有机会认识到符合自己心意的异性朋友。

巨蟹座06/22~07/22

多注意一下爱人的感受,避免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狮子座07/23~08122

渴望在聚会的场合认识更多的新朋友。

处女座08/23~09/22

时间变得相对自由,但你心里仍有事一直放不下。

天秤座09/23~10/23

出门的次数会有所增多,有不少事儿要忙。

天蝎座10/24~11/22

你可以利用互动的机会向别人征求一些意见。

射手座11/23~12/21

会有几次和异性互动的机会,不过都是工作上的事。

摩羯座12/22~01/19

助人快乐,求人痛苦,职场上要多注意。

水瓶座01/20~02/18

篇8

篇9

论语数字

国内矿业金属半月交易行情

国际矿业金属半月交易行情

2010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四川代表团捧回硕果

全球四大矿业盛会

国务院强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坚持自愿原则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文要求加强和规范对违法行为的报告工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省厅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试点工作进入风险排查阶段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推进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挂牌督办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大典型案件的通知

征地行政诉讼案件分析与对策研究

关于制定《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的思考

花岗石

对开展“国土资源规范管理年”的构想

成都市温江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

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进——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建议》解读

新闻记者证

2009年第四次全国统一换发新版记者证

天堂何处

要闻快递

论语数字

国内矿业金属半月交易行情

国际矿业金属半月交易行情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发文要求: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要求:切实提高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效益

国土资源部要求:依法用好特大型地灾防治专项资金

改良过的土地被征用补偿款应归谁所有

整合科技资源跨区域科技赈灾(十)

如何搞好土地整理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中国矿业氧吧之四十三 金刚石

以金堂为例 谈加强农房管理的做法

凹凸棒土:不能再成为下一个稀土

进一步搞好农地流转工作的策略

中国新能源是否产能过剩?

巴西大力发展生物能源

限制高福利保证垄断行业价格公益性

要闻快递

论语数字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若干重大问题(上)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举大爱 送瘟神——四川省全面展开防治大骨节病治水工程

触目惊心的大骨节病

自主创新与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连载三十九)——以西部地区为例

中国矿业氧吧之三十一——非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资源(一)

奥巴马对新能源未来的另类憧憬

不要让沦为新形式的土地兼并

海藻成为生物燃料的新宠

新型发电装置缓解能源危机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一)

环评机构将与环保部门完全脱钩

风力发电全国走俏

地震灾区的希望之树

篇10

外国资本被挡在门外。从美国国内来看,一方面,政府机构用公众的税收来“拯救”私有企业,为少数私有企业甚至于私人的巨额损失“埋单”,制造出了国内极端化的不公平,并将引出超常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政府机构的裁判角色与球员角色合二为一,新的国家垄断型商业机构已经出现,未来市场竞争的平等起点已被毁坏,如此格局下的种种弊端也已经现出苗头。由于公平的“优胜劣汰”市场环境被破坏,它将带来美国国内新的矛盾和冲突,引发后续可能更为严重的经济灾难。

但是,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由于国外大量的美元储备不能够通过投资美国的商业机构流回到美国,一方面,美国的商业机构特别大的金融机构的股权和控制权不会旁落,另一方面,美元储备量大的国家就只能将美元用于购买美国的国债等金融产品,使得国外的美元储备被迫成为美国政府可随意使用的资金来源,将世界他国的美元储备牢牢地捆绑在美国的经济体上,当下则是牢牢地捆绑在美国的金融危机和可能进一步深化的经济危机之上。本来是美国人自己应当承担的一切,却在政府直接注资救市和拒绝国外资本进入的选择下,把危机转移到持有美元储备的其他所有国家。

又例如,美元贬值已经达到历史新高,但美国人还在继续玩加大货币供应量的游戏。美联储的基本利率已经降到接近于零。美国央行负债方数额,在2008年下半年短短的几个月之内,就由9000亿美元左右陡然增大到2万多亿美元之巨,其中一部分就是通过印制美元来实现的。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没有经济基础支持的货币供应量增加,只会带来日趋严重的通货膨胀。鉴于美国的危机已经从金融领域扩展到了实体经济领域,经济下滑的同时又巨额地增大货币供应量,未来的通货膨胀是肯定无疑的了,唯一不能够肯定的是通货膨胀的程度有多大。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贸易跨越国界,而且一个国家的制度货币(如美元)成为贸易的中介时,经济全球化就已经开始;当许多国家储存某个国家的货币成为常态,而且数量在增长时,经济全球化就已经达到极高层次。当今就是一个经济全球化极高层次的世界。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未来经济的运行,特别是出现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我们依靠哪只手,有两个主要问题值得深思:

历史经验表明,在一国或一个经济体之内,纯粹的“一只手”主义,不能够解决经济运行的复杂问题,“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使用,应当是有效的选择。不幸的是,这样两只手的结合,是一个巨大的理论难题,更是实践难题。它需要思想,更需要技巧,还需要道德。

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一国或一个经济体之内“看得见的手”的使用,特别是像美国这样国家的使用,都关联到其他国家的利益,由此产生了全球道德诉求。同样不幸的是,我们没有高居于各国之上的世界政府,也没有统一的全球道德准则,国与国之问的利益分配和灾难承受,只能通过各国综合实力的博弈来实现。这样的博弈能够达到合理或相对合理的境况么?

(本文摘选自《亚当•斯密与凯恩斯之争又起》)

篇11

智能电网发展潜力无限,谁捷足先登谁就能分一块未来市场“蛋糕”。有资料显示,全球智能电网市场规模在1.7万亿美元左右,而中国智能电网潜在市场规模超过1万亿元。因此,无论是在消费市场,还是在制造业,都蕴含着深不可测的财富空间。

二、扬州发展智能电网产业所具有的优势

(一)具有一定的相关产业规模优势

据统计,2008年底,扬州新能源产业规模以上企业25家,实现产值51亿元。太阳能光伏产业已初步形成了“多晶硅一单晶硅一硅片一太阳能电池及组件一光伏照明(发电)”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2008年底,全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行业和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分别为69家和125家,实现产值53亿元和293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53.1%和33.4%。

(二)具有一定的相关产业基础优势

智能电网产业涉及的产品和技术领域十分广阔,结合扬州相关产业实际,重点发展与其相匹配的新能源发电和并网设备及器件、输配电设备及线缆、电力电子器件及装置、量测与通讯设备及器件、电源和储能系统及器件、高效能源材料、用户端智能设备及器件以及智能电网应用软件等产业。目前,扬州发展智能电网产业基本形成了新能源发电、储电、输配电、变电、用电设备等相对完善的产业链。以顺大、晶澳、尚德等企业为代表,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产品已形成较大规模的生产能力,产品及工艺技术国内领先。宝胜集团的高压、超高压电缆及附件产品、开关柜、变压器、母线槽、桥架等输配电产品取得各类科技成果200多项,申报专利110多件。

(三)具有一定的相关产业集聚优势

在太阳能光伏产业方面,分别形成了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能光伏产业园和LED产业园、高邮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仪征太阳能光伏照明产业园等产业集聚区,产业集聚度不断提高;在电线电缆产业方面,形成了以电力电缆为龙头,裸电线、绕组线、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通信电缆(含光纤电缆)以及各类专用特种电缆等多品种生产格局,销售市场覆盖全国;在输变电装备产业方面,在宝应比较集中,有5家企业为世界500强企业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输变电装备产业的总量占全县工业总量近50%,2009年8月,省机械工业联合会授予宝应县“江苏省输变电装备产业制造基地”称号。

正是有了这样的基础,扬州才将智能电网产业作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新的支柱产业,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战略决策。

三、多措并举推动智能电网产业发展

扬州对智能电网产业特别重视,市委、市政府超前谋划,精心组织,初步编制了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规划和应用示范城市规划,为产业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要想在智能电网产业上做好做足这篇文章,分享这块“蛋糕”,应继续抢抓机遇,迎难而上,先人一步、快人一拍,把智能电网产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实,抢得发展的主动权,争取到2015年,把智能电网产业打造成千亿级的产业集群。

(一)注重规划完善

密切关注世界前沿科技发展方向,立足长远、放眼全球,结合年底前将要出台的国家电网发展规划,找准创新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向国际一流看齐。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规划,不断为智能电网注入新的内涵。规划要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产品和项目的选择重点,明确技术攻关的重点等。规划要体现特色,进一步明确目标定位和产业定位,结合扬州产业特点,努力放大自身优势,彰显扬州特色。

(二)注重技术攻关

要进一步加强智能电网关键技术的研究,摸清扬州产业发展和技术积累的实际,在此基础上,找准突破关键技术的切入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彰显特色,提高扬州智能电网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要注重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研发机构完善和升级,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大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力度。努力使企业成为智能电网产业技术研发、技术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要注重智能电网相关技术资源的统筹,形成技术研究合力,围绕关键领域,联合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开展智能电网关键技术研究和重大项目协同攻关,并将同时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智能电网核心技术突破;要尽快研究和制订智能电网相关产品国家技术标准,掌握业内产品制造的话语权;要注重智能电网产业的品牌建设,争取获得“国家智能电网产业化基地”称号,同时争取一批企业和产品获得省以上品牌,打响品牌,扩大产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注重政策扶持

认真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的智能电网产业扶持政策。扶持政策突出对智能电网产业重大投资项目的落地、重点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重要产业链项目的突破、领军型人才的引进和应用示范项目建设进行重点扶持奖励。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对智能电网产业重点扶持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实行收费减免,努力通过建设“政策洼地”,打造产业高地。

(四)注重招商引资

突出加快产业项目集聚,不断创新招商理念,改进招商方式,精心策划和包装产业招商项目,明确招商方向和对象、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项目实施时限等,重点瞄准国内外相关产业的大公司和大集团,争取尽快在引进一批技术含量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大、投资体量大的龙头型、关键型项目上取得突破,在引进国内电网公司投资开发、联合开发和重组合作上取得突破。

(五)注重人才集聚

突出加快人才资源集聚,要像招商引资一样招才引智,既要“筑巢引凤”又要“引凤筑巢”,切实加大智能电网产业人才的引进、培育、培养和培训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加快引进支撑智能电网产业发展的急需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和领军型人才。开展智能电网人才培养工作,努力造就结构合理、素质过硬、能力突出的科技攻关团队、技术专家群体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扬州智能电网产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六)注重应用示范

抓紧智能电网展示项目建设,邀请国际知名公司参与扬州智能电网模拟示范展示厅的设计建设,展示国外在智能电网方面的尖端技术、研究成果和最新的产品,为企业进人智能电网产业提供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的方向指引。在做好展示的同时,建好孵化器,招引企业和人才早入驻、早研发、早出成果。建立小型智能电网应用示范,结合“太阳能屋顶计划”、“金太阳示范工程”,安装智能电表,实现光伏发电并网运行和电力的双向调配智能管理。

(陈骥江、董书栋整理)

篇12

――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报刊出版单位集中时间、版面和采访力量,开辟专栏、专版,以访谈、专题报道、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解读“两个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施行“两个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两个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报刊审读制度、年度核验制度、出版质量评估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重要内容。宣传“有偿新闻”、“一号多报”、“一号多刊”、“买卖刊号”、“虚假新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报刊出版单位的守法意识。

宣传非法出版物的危害,加大报道取缔、查处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出版行为。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对照“两个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检查所属报刊及记者站的出版活动,自觉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开展出版活动。

――切实加强监管,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履行职责,将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并以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报刊管理工作。要结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从今年1月~3月,对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所辖报刊的出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中央各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认真履行主管单位职责,督促检查所属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肃处理。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报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集中力量做好以下监管工作:

1.认真对照检查规范执法的情况,清理和纠正现有报刊管理文件与“两个管理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条款;检查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处罚决定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新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报刊登记、备案、注销、撤销等具体程序规范。

2.组织开展报刊出版单位落实“两个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工作,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篇13

(一)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心理的积极影响少

消极影响多基本上,新闻受访对象均是由媒体自行选择的。作为受访对象的留守儿童大多都是思维意识尚未发展成熟的低龄儿童。面对媒体记者各式各样的采访技巧,他们并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辨认和抉择,更多的是基于本能地进行回答。然而,记者并未意识到其采访行为及选择性报道会对儿童心理产生影响。正、负面向的报道分别会形成正负面向的评价,正、负面向的评价又会分别形成正、负面向的激励。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自卑、孤僻、自闭、沉默、消极、厌恶学习、调皮、纪律差、暴力、不懂事等方面和没有梦想。经济的弱势和家庭关爱的缺失极易诱发留守儿童产生自卑心理,而“意外的”外来关心会让这些毫无准备的留守儿童长期处于“受助于人”的被动地位,从而促使自卑的形成。新闻媒体在传播内容的选取以造成新闻效应为目的,故不可避免会对留守儿童的自卑心理进行夸大表现,以期形成强烈的社会反响。于此,“留守儿童”一称谓不仅强化他们的自卑感,还容易让他们形成社交恐惧症,其危害自不待言。留守儿童的自卑性格并非其自身选择,而是由于客观环境所致。虽然他们排斥与外界接触,心里却期望得到关注。但在夸大的社会负面评价中,他们没有与媒体相抗衡的话语权,而被迫以消极应对。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的消极影响远远大于其积极影响。通过问卷分析,笔者发现社会对于留守儿童的评价处于一种偏负面的状态。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少数人处于十分了解留守儿童的状态,中立评价居多,负面评价为少。(2)多数人处于一般了解留守儿童的状态,正面评价、中立评价和负面评价持平。(3)多数人处于偶尔了解留守儿童的状态,评价摇摆不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但总的来说,中立评价为多,负面评价与正面评价基本持平。(4)少数人处于不了解留守儿童的状态,中立评价为主。以下为调研基地问卷分析结果:1.广西大学问卷分析结果。我们在广西大学发放50份问卷,回收43份。被访大学生中,77%认为留守儿童是弱势群体,7%认为其是问题儿童,16%认为他们和普通儿童一样。2.无留守经历的大学生对留守儿童群体印象,西南民族大学问卷分析结果。我们在西南民族大学随机发放了300份问卷,经统计受访大学生中140人无留守经历,其中45%来自城镇,55%来自农村。其中来自城镇的无留守经历的大学生对留守儿童群体的印象72%的认为是弱势群体,9%的认为是问题儿童,9%的认为和其他儿童一样。来自农村的无留守经历的大学生对留守儿童群体的印象62%的认为是弱势群体,9%的认为是问题儿童,29%的认为和其他儿童一样。3.成都市社会人员问卷分析结果。我们在成都市人民公园随机访问,被访女性中103人无留守经历,其中有22%的人认为留守儿童孤僻,6%的人认为留守儿童暴力,23%的人认为留守儿童独立,23%的人认为留守儿童懂事,7%的人认为留守儿童厌学,15%的人认为留守儿童敏感,5%的认为留守儿童成绩差,0%的人回答其它,0%的人无回答。被访男性中74人无留守经历,其中有25%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孤僻,7%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暴力,21%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独立,16%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懂事,6%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厌学,14%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敏感,6%的答案认为留守儿童成绩差,0%的答案回答其它,0%的答案无回答。

(二)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影响过程持续长久

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影响是一个长期而持续的过程。这些孩子在“留守”、“非留守”和“流动状态”之间变换,随着年龄增长,他们会脱离“留守儿童”群体,而是作为“曾经有过留守经历的人”进入社会。笔者将这个过程为四种模式:一是小学阶段进入社会,二是中学阶段进入社会,三是高中阶段进入社会,四是大学阶段进入社会。基于角色转换,他们从社会舆论的边缘受众进而成为直接受众。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视和网络渐渐得到普及,留守儿童亦开始偏离边缘位置而向中心位置迈进。结合对留守的中小学生、以及有留守经历的大学生、其他社会人员的调查,笔者发现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心理的直接影响在于其自身的选择性承受。小学、初中生普遍低龄,其心智有待发展。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舆论评价,他们本身难以具备相应的能力去辨别该接受何种评价及如何接受;相较于前者,高中生渐渐开始形成自己的自我意识和思维能力,主观上他们对现成的社会舆论评价有了相应的理解,因此可以初步确定他们该接受何种评价及如何接受;对于有过留守经历的大学生及其他社会人员,他们有独立的思维能力。虽然社会舆论难以在此阶段对他们发挥影响力,但他们仍难以摆脱前两阶段既已形成的心理影响。虽然新闻媒体的本职是承担社会责任,但是现代媒体已不可避免地具有逐利性。因此,新闻媒体渐渐趋于以新闻效应和经济效益为导向来选取传播角度。而对于社会舆论的形成,新闻媒体有着强大的话语权。在留守儿童的报道中,它表现为媒体更倾向于将留守儿童整体刻画为一个以负面评价为主的整齐划一的片面形象,而忽视了留守儿童群体之间的个体差异。这种呈现极易使受众形成扁平刻板的印象,从而对留守儿童形成社会舆论式的偏见,同时又会反作用于留守儿童身上,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产生影响。

三、消除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心理的消极影响之法律控制

(一)社会舆论对留守儿童之消极影响中的法律问题

公民有权他人拒绝传播有关其隐私的信息。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有隐私权、生存权、发展权以及人格尊严并给予优先保护。然而,多数媒体在对留守儿童群体进行报道时都剥夺了留守儿童的话语权,剥夺了留守儿童“是否公开隐私”的决定权。他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却处于严重的话语权缺失状态,他们有表达言语的权利,但是却很少被倾听。法律对此的困境就在于:新闻自由以及公民隐私权的边界究竟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宪法》第三十五条虽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无限制的。这种自由必须建立在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之基础上。在留守儿童报道问题上,媒体应该端正报道的目的,注重儿童权益的保护,打破单纯地追求新闻效应和经济效益的思维误区。

(二)对社会舆论的法律控制方式

1.法律控制方式的必要性分析。新闻自由和公民的隐私权是一对相对立的概念,两者的矛盾时常不可调和。新闻自由是国家的“第四权”,但新闻自由的泛滥又容易跨越言论自由的边界,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许多国家对新闻均有专门立法,例如英国就有《官方保密法》、《版权法》、《诽谤法》等宪法性法律;日本《宪法》第21条规定:“报纸除有害于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的场合外,享有报道、评论的完全自由,其中包括对禁令批评的自由”。这些国家的做法,就是划定一个新闻报道的“”,即在诸多影响社会效益的情形设定法律后果,强化新闻媒体的媒体责任,尤其体现在弱势群体上。故通过法律的方法规制社会舆论,实现对留守儿童心理的保护实属必要。2.社会舆论法律控制之建议。我国新闻领域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相关立法如《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规也并对记者的采访工作有详细和可操作性的规则。在部门规章层面,仅有的一部《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确立了记者证制度,即新闻记者在法律范围内,得自由发表其言论,但也并没有明确言论自由和采访对象权利保护的界限。虽然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来规范记者的采访行为,但由于缺乏强制力故也没有实际的法律效果。如何做到保证新闻自由,又有效限制社会舆论成了最关键的问题。社会舆论的形态属于不特定民众的言论集合,具有群体性和抽象性。以牺牲公民自由权的方式直接禁止不利于留守儿童的做法,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故笔者认为,法律对舆论的规制需视情况而定,例如可以规定非出现某一具体的损害法益事由,特定公民的言论不受法律规制;在舆论生产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范围内,对其言论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笔者还建议,应当明确记者的采访行为及新闻内容的真实性等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再单纯地依靠道德约束的方式。具体如下:(1)以保护弱势群体、尊重弱势群体为原则,要求要到真实、客观。(2)提高相关新闻客观性、真实性的审查标准。(3)对严重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追究媒体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4)对于记者证的取得要求增加道德考察并建立定期道德考核制度,以保证记者队伍的道德素质。

四、法律控制之外的多元路径

(一)正确引导社会大众看待留守儿童的心态

在媒体责任缺失的当下,报道失真已司空见惯。在留守儿童上,此现象尤为严重。一方面,新闻媒体应端正对待弱势群体的看法,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另一方面,社会大众自身也要培养鉴别新闻的能力,正确发表言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工作

歧视知觉比对儿童的影响比贫困更值得关注。经济条件的改善使农村贫困问题得以缓解,然而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则日益凸显。因此,笔者还呼吁,留守儿童的父母须关注他们子女的心理健康成长。父母在日常生活应与留守儿童保持交流和联系,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保证孩子身心健康;除此之外,学校亦应承担其责任。笔者建议,学校应当保证教师队伍的专业素养和道德素质,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心理教师,开设专门的心理疏导课程;同时,社会在关怀留守儿童时,要寻求一种恰当的方式,以平等的心态对待留守儿童,保护留守儿童的人格尊严。

(三)调整不平衡的产业结构,从根本上消除留守儿童现象

要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把好经济关。国家要制定相关政策,调整不平衡的产业结构,一方面推进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拓宽农村在农村的就业渠道;另一方面,按照需求层次,培养劳务型、技术型以及劳务技术兼备型人才,降低企业对纯粹劳务性农民工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