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护理条件实用13篇

养老护理条件
养老护理条件篇1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6-0-02

1 研究背景

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条件改善以及居民生育观念的改变使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养老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备受关注。当前我国主流的家庭结构为小规模家庭结构(4-2-1结构),一对夫妻既要抚养子女,又要赡养老人,养老负担沉重,“家庭养老”这种传统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环境变化,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成为部分家庭的选择。1999年,刘同昌[1]对青岛市7 642名60岁以上老人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0.5%的老年人希望到养老机构养老,其中69.5%的老人是为解决子女的后顾之忧。目前,我国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并存,但由于政府补贴、设施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存在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紧张,“一床难求”,而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低的问题。

国内外学者对养老机构的研究集中在养老模式及养老院入住满意度方面,缺少针对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问题的直接研究。为深入了解影响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的因素,特对青岛市某民办老年公寓进行实地调研,并对其周边小区中老年人群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影响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的因素并提出改进措施。

2 民办养老机构概况

民办养老机构主要是指由政府以外的社会主体投资兴办并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以社区为依托,以区、街道兴办的各种老年公寓;各厂矿、民营企业等单位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还有利用个人资产、外资等民间资金兴办的各种老年公寓[2]。随着社会进步,居民养老观念逐渐改变,对养老机构的需求越来越大,各种类型的养老机构,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迅速发展。以青岛市为例,截至2014年10月份,青岛市约150家养老院中,民办养老院达130多家,占比很大。相较于公办养老机构90%以上的高入住率,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一般仅50%左右[3]。本文调研的青岛市某老年公寓是一所集医、护、养于一体的民办养老机构,虽然综合水平较高,但入住率仅30%。民办养老机构政府资助短缺,入住率是其营运保障。低入住率直接导致民办养老机构收入不足,缺少资金支持,使机构难以改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水平,从而陷入生存困境。

3 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影响因素

在养老机构的选择决策上,子女是主要决策者,因此本文以青岛市某老年公寓及周边小区为例,通过调查老年人子女在为老人选择民办养老机构时着重考虑的因素得到影响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的关键因素。该老年公寓为高档公寓,周边小区居民生活水平较高,因此本研究排除价格因素对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的影响。经调研分析,得出对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影响最大的几个因素分别为“护理服务水平”“居住水平”和“饮食条件”。“看病医疗水平”“房间居住人数”及“交通便利情况”同样对入住率产生影响。

3.1 护理服务水平

调研结果显示,“护理服务水平”是影响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的首要因素,52%的受访者将此选项作为选择民办养老机构时最看重的事项。受访者普遍认为养老机构比较专业,能为老人提供比家庭养老更完善的护理。护理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民办养老机构的优劣,也决定了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护理服务不到位,往往使民办养老机构陷入“低服务质量―低收费―低服务质量”的恶性循环。

3.2 居住水平

居住水平是影响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的关键因素之一。居住水平主要通过住房条件、室内卫生及周边环境来体现。调查发现,室内亮度、床位设置及电视机等设备的摆放位置均会影响居住舒适度,安静、舒适、向阳的居住环境受到老年人群的青睐。同时,老人需要有适当面积的室外活动空间,封闭的环境不适合老年人居住。

3.3 饮食条件

饮食条件是影响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的另一重要因素。饮食条件是广义的概念,除饭菜可口外,还包括饭菜营养搭配、饭菜是否方便咀嚼和吞咽以及饮食时间等。一方面,不同的老人饮食偏好不同,在饭菜口味上存在差异,众口难调;另一方面,由于老人身体条件、自理能力不同,对饭菜的咀嚼、吞咽能力也有差别,这使得养老机构在改善饮食条件,满足老年人饮食需求方面面临更大挑战。

3.4 其他因素

影响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的其他因素包括“看病医疗水平”“房间居住人数”及“交通便利情况”等。其中,看病医疗水平影响较大。在养老机构入住的多数老人都患有各种疾病,需要得到医疗照顾,医疗条件成为子女为家中老人选择民办养老机构的重要条件。调研结果显示,2~4人为每房间最佳居住人数,养老机构的交通便利情况对养老机构选择决策有一定影响。

4 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的策略

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低,既有民办养老机构自身的原因,也受政府支持力度、居民养老观念的影响。提高民办养老机构的入住率,不仅要从微观上改善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政府也应加强引导,从宏观上营造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社会环境。

4.1 政府加大支持力度,给予政策优惠

一方面,民办养老机构缺少资金来源,基础设施落后,居民入住意愿低;另一方面,民办养老机构获得的政府补贴少,日常缴费高,部分老人对机构养老有需求却无法负担民办养老机构高昂的费用。政府应重视民办养老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在土地征用、税费及水电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使民办养老机构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改善硬件设施和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4.2 政府加强宣传引导,更新居民养老观念

民办养老机构的入住率还受社会观念的影响。按传统观念,亲自侍奉双亲是天经地义的事,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居住则意味着子女不孝。因此,有一部分老年人虽然家里人无法照顾,仍不愿去养老院居住,子女也因顾忌他人偏见,不得不放下工作全身心照料老人,养老负担沉重。对此,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向中老年人群普及机构养老的优势,更新居民养老观念,使他们摆脱“不孝顺的子女才送老人去养老院”这一落后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舆论环境。

4.3 提升机构自身的管理与服务水平

提高民办养老机构的入住率,最主要的还是养老机构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进步与服务质量的提升。由于缺少有效的评估监管机制,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民办养老机构质量较差,不能为老年人提供完善的养老服务。建议民办养老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改善,提升服务水准。

4.3.1 提高护理水平

提高护理水平的关键在于提高护理人员的工作满意度,保证他们以高昂的热情投入到护理老人的工作中去。民办养老机构应增加护理人员数量,分担护理工作;对护理人员进行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护理队伍,保证服务质量。此外,应适当提高薪资水平,鼓励先进,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激发护理人员关怀老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3.2 改善居住条件

居住条件是硬环境,不易改变,但通过对青岛市某老年公寓的调研发现,可通过以下途径改善居住条件:老年人喜欢花花草草,喜欢到有阳光的地方晒太阳,养老机构应当多开辟这样的场地,供老人休闲娱乐;提高室内采光质量,可重新粉刷墙壁或适当调节房间灯光,营造敞亮的环境使老年人保持心情愉悦畅快。

4.3.3 改善饮食条件

饮食条件影响养老院的选择决策。由于饮食习惯及身体特质的不同,老年人在饮食需求方面存在差异。一般来说,老年人需要饮食规律、饭菜易嚼烂及营养搭配均衡。民办养老机构应关注自身饮食条件,聘请营养专家制订健康食谱,尽可能满足大多数入住老人的饮食需求。

5 结 语

通过对青岛市某民办老年公寓及其周边小区的调研,发现影响此区域范围内居民选择民办养老机构的主要因素是“护理服务水平”“居住水平”和“饮食条件”。本文在调研基础上,结合我国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现状,指出提高民办养老机构的入住率,不仅要关注民办养老机构自身条件的改善,也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规范养老市场,更新民众养老观念,为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发展机会。

主要参考文献

养老护理条件篇2

一、我区在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果

医养结合是在做好传统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基础上,更加注重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既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含健康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等公共服务,也体现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紧密合作,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服务。医养结合是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其优势在于整合了养老和医疗的两方面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医养护一体化服务。近年来,我区认真落实国家和市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服务资源优势,积极满足不同群体养老服务需求,在推进医养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基本形成三种医养结合模式:

1、整体照料模式。由单一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服务,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养老院办医院,即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设施。如天颐和养老院和区养老中心先后引进华泰医院,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和健康检查服务。二是医院办养老院,即在有条件的一级医院增设养老病房。如学府医院和长江医院建设了医养护一体化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医疗、养老、护理综合服务。另外我区明丰医院将部分病房改建为自费养老病房,收治了一批老年病及心脑血管病患者。

2、联合运行模式。即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开展驻点服务,在方便老人就医的同时,实现互利共赢。如几年前康泰养老院建院初期就与邻近长江医院建立合作关系,长江医院在康泰养老院内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入住老人以及周边居民服务。

3、支撑辐射模式。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近年来我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开设老年号、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设立家庭责任医生等多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还进驻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人服务。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区在推行医养结合模式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目前仍处于初试阶段,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1、政府多头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由于医养分属不同专业领域,相应的公共资源也由卫生、民政等不同部门分配,而且医养又受到社保、财政等因素制约,各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认识、调整和落实难以做到协调一致和横向整合。要真正实现医养统一融合,需要打通政策和资源壁垒,加大工作协同力度。

2、发展规划不清晰,政策指引不明确。目前我市对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尚没有系统的规划和明确的政策支持,给区级政府推动此项工作带来了阻碍。如,我市对内设养老床位的医疗机构除现有医保政策外,没有来自财政和民政方面的资金补助,在实际运营中也没有统一收费标准。又如医养结合需要医保体系的支撑,养老机构推行医养结合首先要解决下属医院纳入医保结算问题,但实际上医保资源有限,民办养老机构等非医疗单位能搭上医保的车很难。

3、优质资源少,提升标准高。养老机构在向医养机构转型硬件方面要具有足够的空间、房屋设施和相当水平的医疗器械,软件方面要医院具有健全的科室和全面的诊疗项目,具备有资质的数量充足的医师和护士。目前我区24家区管养老机构绝大部分为民办,除规模较大、设施较好的天颐和养老院、康泰老年公寓等4家实现医养结合外,其余规模较小的由于硬件条件所限,尚没有力量自建内设医疗机构,入住老人的医疗护理需求还不能得到满足。

4、社区医养服务总量不足,居家养老供需矛盾突出。 受到个人习惯和现实条件影响,目前90%的老年人还是选择居家养老。他们最关注的是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及中医保健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还需要在生活照料基础上进行医疗诊断、康复护理等服务。但是目前全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配置尚不均衡,且存在药品单一、设施简单、医务人员缺乏的问题,要想实现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还有很大难度。

三、对策建议

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是人们在养老理念、医疗理念和消费理念上的重大转变,也是对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必须依靠全市乃至国家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引,其中涉及的制度和政策不是区级层面所能改变的。但就我区来讲,面对21万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应立足实际主动作为,力争成为全市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试点区。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规划引导,健全协调机制

医养结合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明确的规划引领和统筹联动的机制。一是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十三五期间根据全区老年人群医疗服务需求和养老、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统筹做好各类医养结合机构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实现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设的有效配置和有机衔接,提高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对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出台《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此项工作作为全区2016年改善群众生活20件实事之一,成为惠及全区老年人的重要举措。三是建立民政、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2、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策措施

全方位的政策导向是保证医养结合模式顺利推进的基础,据报道,国家民政部已经协调卫生、人社等部门,简化优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审批手续,推动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也在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我区应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区情实际,加大对医养结合专门机构的政策优惠力度,制定更加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措施。在土地使用方面,做好养老机构用地的预留和储备,保障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对新建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适当优惠,同时强化对医养结合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在机构管理方面,尽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在医保政策方面,协调有关部门将更多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扩大报销范围。在市场准入方面,将医养结合作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重要内容,对由医院转型的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老人护理院给予审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对养老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审批,并加大对这些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民营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很高,政府应探索建立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财政补贴制度,使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均可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包括相关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建设经费、床位资助、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方面与公立机构相同政策;在水电气热费用上与居民价格持平等。另外,除公立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外,其他服务主体可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或供需双方议价,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营。在社会融资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护理院、康复医院等专业服务机构,激发医养结合市场的活力。在金融支持方面,应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尝试设立由政府统筹协调、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南开区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为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3、结合区情实际,完善服务方式

在统筹推进现有三种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不同类型的医养结合模式,形成功能互补、有序发展的医疗养老服务格局,努力实现医疗与养老的无缝对接。一是鼓励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附设医院或医务室,鼓励有条件的区属一、二级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疗护理病房,可借鉴上海市以奖代补的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护理站、医务室补贴10万元;门诊部、护理院补贴50万元),招用专职医护人员按医护人员数乘以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40%标准给予补贴。二是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用,将其作为医养结合的支持平台,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合作,委派医生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老年日间服务中心合作,会同社区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生活照料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制度,增设家庭病床,开展居家护理服务。三是优先考虑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医疗照护问题,在全区新建、改建23所医养结合护理院(或称失能老人医护养老中心),缓解了医院病床紧张问题,也使老人得到专业护理,有尊严、有质量的安度晚年。

4、发挥科技优势,推动服务创新

养老护理条件篇3

社会保障;失能老人;作用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失能老人的人数也在不断上升。如何解决失能老人的养老问题,成为摆在社会发展面前的一个问题。失能老人由于受自身健康条件的影响,大多都不能完全做到生活的基本自理,需要他人的长期照顾和帮助。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否,就直接影响到失能老人的生活状况和健康条件。

一、失能老人的涵义及现状

失能老人通常就是指到了退休年纪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根据身体条件和自理程度可以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等失能。随着年龄的不断增加,失能老人的身体也在不断衰老,大体上来说,轻度的失能老人会向中度、重度程度增加,出现生活越来越不能自理,越来越需要他人的照料。对于重度的失能老人,生活自理条件已经基本丧失,不能参与到日常的行为活动中去,饮食起居都需要有人的完全帮助。

随着老龄化的速度加快,失能老人在中国的数量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这给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增加了难度。失能老人数量变大,就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到对老人的关心和照顾中,面临的经费和人力困难就会变得明显。经费是保障失能老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人力为失能老人的生活提供必备的支持和保证。我国目前的失能老人大多没有退休金保障,经济来源少,生活费用都需要子女或他人的帮助,缺少必备的经济条件,也很难有较好的生活条件,需要社会经济的帮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为失能老人基本生活、看病就医提供了便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能老人的经济压力。但是,单凭国家的社会保障提供的资金,还是远远不够的,只能减轻失能老人的家庭经济压力。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家庭的人口数越来越少,给年轻一代的养老增加了压力,对于失能老人的子女来说,一方面要照顾失能老人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要投入到紧张的工作当中,生活压力将会变得很大。这就给失能老人的养老增加了困难和不便,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提高制度保证,为照顾失能老人积极开拓人力市场。社会保障制度要经得住失能老人的现状考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对失能老人的优势作用,增加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失能老人的帮助范围,提高失能老人的养老保障。

二、社会保障对失能老人的作用

(一)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失能老人的保障要从经济、物资、人力等多方面得到支持,缺少任何一方面就会直接影响到失能老人的养老保障。社会保障有国家的政策支持、财政的保障,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调节和分配社会资源,为失能老人提供强大的资金、政策、人力等方面的支持。政府实行的全民医保和社保政策,正是从经济方面为失能老人减轻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能够看得起大病,吃得起药,拥有基本的就医条件。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提高,政府将会进一步增加补贴力度,解决失能老人的医疗问题。在居住条件方面,政府兴建老年公寓或与开发商合作建设适合老人居住的房屋,减轻了失能老人的住房压力,健全居住地的各项基本设施,为失能老人享受现代生活提供便利条件。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和建立相关的专业,鼓励大学生学习和应用与失能老人护理有关的专业,然后鼓励学生将所学应用到社会实际当中,为失能老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由政府做支撑的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的支持和帮助是多方面的、立体化的。

(二)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人文关怀

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除了基本的资金、物质、人力条件外,还离不开充满温情的人文关怀,只有当失能老人切实感受到人文关怀时,才能更好地享受和认可当下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关注失能老人的心理感受,对有心理疾病的失能老人进行专业治疗,提高失能老人的情感满足度。

社会保障通过多种途径呼吁更多的人投入到关心失能老人的队伍中,为提高失能老人的生活处境贡献更多人的力量,发动越来越多的爱人人士和企业家为失能老人献出爱心,提供资金或服务的支持,让失能老人感受到来自社会的爱。失能老人需要长期的照料和关心,在照料的过程中也要倾注更多的情感帮助,失能老人不仅需要健康的生活条件,更需要充满关怀的情感问候。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的人文关怀来源广泛,能够发动社会的力量投入到对失能老人的关心中去。

(三)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护理形式

对于失能老人的护理来说,以家庭为单位的护理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护理方式,家庭护理可以更方便、更快捷地提供细致化的护理,但是家庭护理也要更社会护理相结合,才能为失能老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社会保障为家庭护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解决家庭护理过程当中出现的专业性不足、经济压力大的问题。

社会保障的完善可以为失能老人提高多样化的护理形式,可以充分社会的多种资源与家庭护理相结合,走进失能老人的家中,让失能老人充分享受和利用社会保障提供的各项便利条件。如果家庭护理压力大,或是失能老人缺少亲人照顾,就可以进入养老院居住,接受更专业的社会护理。这也给养老院的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养老院再利用好国家提供的政策优势时,也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失能老人能够得到很好的照顾。

参考文献:

[1]张勘.失能老人长期照料的现况分析和政策建议[J].上海医药,2010(S1)

养老护理条件篇4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17年1月29日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7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五条积极应对老龄化是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本市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机制。

市和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七条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商务、绿化市容、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八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以下简称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第九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义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本市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本市支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和老龄科学研究,支持老年医学研究。

本市实行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制度。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十二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四条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第十五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第十六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个人财产,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或者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负有维修的义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归还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中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

征收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十九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市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二十一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本市通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本市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二十三条本市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完善社区用药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当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

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龄段提供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

第二十六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助。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本市不断完善临时救助、综合帮扶等社会救助制度,对因灾、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生活救助。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配租、配售廉租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在选房、配房等方面给予帮助;对符合条件的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生活保障、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本市建立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对具有照料护理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以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作为其享受相应照料护理服务的依据;对其中高龄、无子女的老年人予以优先保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

全市统一的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标准以及相应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监管措施,由市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运营,提供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本地区的推进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第三十三条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充和完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整合或者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从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规范;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和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水、电、燃气、电话,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使用有线电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需要缴纳的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燃气配套工程收费、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社区服务资源,通过社区综合为老服务平台,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互助式养老等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设施等,为村民就近提供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可以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向社区居民传授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知识。

第三十六条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管理和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

(二)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

(三)辅助器具租赁;

(四)其他有助于提升其家庭照顾能力或者改善其生活质量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平台,整合各类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与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为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工作,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免费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健康指导、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等家庭医生服务;

(三)为符合相关医疗指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设立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

第四十条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床位,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与医保联网结算。鼓励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支持。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求和规划设置老年护理床位,设置临终关怀病区或者床位。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十一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接受投诉、举报。

本市鼓励发展智慧养老,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各类信息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支持社区低龄老年志愿者开展与高龄老年人的结对关爱活动。

鼓励为高龄、无子女老年人提供经常问候、居家安全检查等志愿服务。

鼓励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卫生计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本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教育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入重点领域导向专业目录。

本市鼓励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第四十四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经济信息化、商务、金融等部门应当制定支持老龄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家居、康复辅助等产品,开发养老服务项目。

本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老年人群体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四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断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

房地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抵押、变更等房地产登记和更改户主、户口迁入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经核实改变老年人的房屋产权、租赁关系或者更改户主、迁入户口的,老年人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纠正。

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诊疗费。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第四十八条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在公共交通场所和站点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九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邮政等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并在服务网点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引导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费。

第五十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执行。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行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给予老年人价格优惠。

第五十一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优先服务;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上门立案。

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简化申请程序,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五十二条本市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通过制定老年宜居社区标准,推进宜居社区建设。

第五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四条老年公寓等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本市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本市推动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五条本市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为老年人发挥专业知识技能创造条件。

第五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和扶持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加强老年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七条本市为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本市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发展老年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均衡配置各类老年学校和学习点,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机构。

教育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老年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为老年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十九条区、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的分布状况,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则,合理设置老年活动室等文体娱乐场所。

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公园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户外交流、健身、娱乐等活动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广影视、体育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旅游、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拒绝履行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规范的要求,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享受政府税费减免或者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收回已经减免的税费和发放的补助、补贴。

第六十三条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养老护理条件篇5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权益,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依法保障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按比例增加经费投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

(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支持开展助老活动、兴办老龄产业和老年人服务业;

(四)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

(五)组织老龄工作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

(六)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七条 老年人的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为赡养人。

老年人的配偶、受老年人抚养成年的弟、妹以及其他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扶养人。

第八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与赡养人基本一致。

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非共居老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生活照料的义务。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书面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第十条 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探(看)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看)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一条 老年人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家庭成员不得干涉。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接受遗赠。接受遗赠人应当全面履行扶养义务。

第十二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再婚老年人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及处分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发生纠纷时,依照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老年人对自己合法的收入、房产、承包田地、储蓄、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赡养人或者其委托的人耕种、照管高龄、失能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净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四条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不得骗取、窃取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适居的住房,对老年人住房负有维修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于有安全隐患或者透风漏雨、人畜混居等条件低劣的房屋。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归还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延迟归还房屋或者侵占老年人的房产,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关系。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迁出。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老年人有权继续居住,不得拒绝或者强制其迁出。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老年人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时,老年人不能到场的,应当查验老年人的亲笔签名或者老年人同意转移产权的公证材料。

征收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征收单位应当将补偿费用按份额支付给老年人。

第十七条 老年人可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告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未确定的,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配偶、成年子女等为监护人。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优待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福利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并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在省、市留成的体育公益金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对老年体育和健康事业的投入。

第十九条 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制定老年人异地养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享受养老服务等政策措施,方便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就近居住。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组织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应当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明细社区用药目录,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保证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业务。对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依据老年人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购买服务。

老年人的长期照护费用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将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扶助范围。

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时,对符合条件且成员为老年人的家庭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未发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民政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生活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二十七条 老年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以下优惠或者优待:

(一)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

(二)免费进入向公众开放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四)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五)优先办理银行储蓄、用水、用电、用气、通信、邮政等业务;

(六)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七)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

(八)其他优待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

(二)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免费乘坐市内轨道交通工具。

第二十九条 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需要陪护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的,可以有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二)给予保健补助。

第三十条 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

(二)给予长寿补助;

(三)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每半年为其免费体检一次。

养老护理条件篇6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五)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

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七)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充分发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四、保障措施

(八)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九)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十)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十二)强化信息支撑。

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五、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各地要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十四)抓好试点示范。

养老护理条件篇7

【Key words】 Pension; Geriatric Nursing Education; Nursing; Teaching

First-author’s address:Changsha Vocational College of Health,Changsha 4101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4.22.043

老年护理教学主要是研究老年人群自身存在及潜在健康问题的学科,维持、恢复并促进老年人的健康,预防和治疗各种疾病引起的残疾,发挥老年机体的最佳功能[1]。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要求护理专业的发展也要适应我国国情[2]。为了更好地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社会问题,探讨老年护理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实用型老年护理人才,本校进行了本次调查,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3年6月对我校700名3年高职护理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年龄17~20岁,平均(18.22±0.97)岁;男42名,女658名。700名学生中,家中有4位老年人231名,有3位老年人173名,有2位老年人105名,1位老年人117名,无老年人74名。116名学生既往均已参观过养老机构,对之有所体会,700名学生均无家属在养老机构中养老。

1.2 方法 对7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量表由本校自制,量表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学生的基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家庭情况等。第二部分为对我校老年护理教学满意度进行调查,量表采用4级方法,包括非常满意、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其中以非常满意和满意计算满意度,不太满意和不满意计算不满意度。项目包括:(1)对老年护理教学师资力量是否满意;(2)对老年护理教学使用的教材是否满意;(3)对本校老年护理教学的教学条件是否满意;(4)对老年护理教学教学设备是否满意;(5)对老年护理教学的教学方法是否满意;(6)对老年护理教学的实训课是否满意;(7)对老年护理教学的见习安排是否满意;(8)通过老年护理教学后自己的护理能力是否可以满足目前养老服务。调查前要求学生仔细阅读量表,并根据自己对老年护理教学情况进行调查。

1.3 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使用SPSS 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700名学生中,对师资满意291名,教材满意324名,教学条件满意336名,教学设备满意213名,教学方法满意187名,实训课满意169名,见习满意182名。仅126名学生认为通过老年护理教学后能够满足目前养老服务。其中学生满意度最高的是我校教学条件,与其他项目的满意度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277.78,P

3 讨论

3.1 老年护理教学的现状 本研究对700名学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本校学生对老年护理教学的满意度总体较低。其中对教学条件满意度最高,也仅为48.00%,认为通过老年护理教学后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的只占18.00%,说明本校老年护理教学急需改革,老年护理教育滞后,对于养老服务人才认识不够统一,教学资源不够完备,实践教学条件尚不能满足需求。

目前国内很多高等医学院校已经逐步开展老年护理教学,但是在中等医学职业院校仍有不足,尤其体现在对3年高职的护理教学方面[3]。因此需要更有计划地制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老年护理专业,更好地培养老年护理人才,增设相关课程。目前,大部分老年护理教学多采用常规的课堂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单一落后,导致学生对老年护理教学认识不足,知识掌握较差[4]。目前,我校也缺乏老年护理的专业人才,在老年护理教学中,负责教学的仍为内科教师,导致对老年护理专业学生培养不足。

同时,学生对教学模式等不满意,也凸显出我校老年护理教学课程设置仍缺乏先进性,可能导致护理教学停留在表面,无法吸引学生积极学习并掌握相关知识。

3.2 老年护理教学的改革建议

3.2.1 采用多元化的课堂教学模式 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老年护理教学方法的满意度仅为26.71%。因此,在老年护理教学中,可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包括模拟护理查房、模拟标准化患者、角色扮演、PBL教学、小组讨论等等,并根据教学内容对教学的形式进行设计、改革,名如在讲解老年痴呆时,可以使用角色扮演的方法,让学生了解老年痴呆的常见症状,并针对性地给予护理。如在老年泌尿系统疾病护理方面,采用PBL教学的方法,教师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设定案名,并由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讨论问题,最后对各项问题进行总结[5]。如讲解临终护理时,让学生自己去查阅国内外关于临终护理的相关文献、知识,并由5~7名学生组成一个小组,每组学生将查出的内容整合,并由学生提出自己的意见。

3.2.2 调整实训课的比名和内容 调查中显示,学生对实训课安排的满意度仅为24.14%,对见习安排的满意度为26.00%。因此,在教学中,应对老年护理课程理实训课比名进行适当调整,增大实训课的比例,增加见习的次数。可将学校与社区养老机构的教学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增加学生去社区养老机构的见习机会,也可将实践地点设置为养老院、老年患者家庭、老干部活动中心,甚至老年人活动较多的场所如公园、广场等[6]。在见习过程中,使学生不但熟悉老年患者的体格检查,常见疾病的健康指导,还要学会如何与老年患者沟通,如何进行心理护理等[7]。让学生尽早、尽可能多接触老年人,了解老年人的生理需求、心理需求、患病特点、护理注意事项等,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8-9]。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根据老年人的身心变化特点,增设实训课的内容,让学生掌握体格检查的方法和内容,学会多与老年患者进行沟通,适时进行心理护理等,从而树立学生的社会服务意识,提高学生护理技能、理论知识掌握能力、人际沟通技巧等,进一步提高老年护理的教学效果[10]。

3.2.3 加大老年护理师资的培训力度 我校从事老年护理教学的绝大多数是内科教师,未经过系统的老年护理知识培训,老年护理专业基础不够扎实。而且在教学中发现,学生中独生子女比名较高,缺少老龄化的感受和压力,需要教师正确引导[11]。因此,须加大对老年护理师资的培训力度。通过进修、培训学习,使其系统掌握老年护理知识,形成老年保健服务意识,了解老年患者的常见问题,积累临床实践经验,提升教学水平,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责任感[12-14]。带领学生真正地走入老年人的生活,并鼓励和支持学生将自己所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对老年人的护理工作中,使其感觉到实施各项护理工作对老年人的重要性,感受到老年护理的价值,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老年护理的学习中[15]。

养老护理条件篇8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应当采取措施,维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医疗保健水平,改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以及民族习俗、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六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省“老人节”。

第二章 政府和社会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按本行政区域老年人人数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年度老年事业经费,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和参与发展老年事业,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老年人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

(三)研究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五)为老年人解答疑难问题和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

(六)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侵害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向主管的机关、组织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机构的具体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工作人员承办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卫生、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工商、公安、司法、文化、文物、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老年人协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体和文化、艺术团体,学校和青少年组织,应当结合实际,运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三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的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可以签订赡养协议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也可以请人照料和护理,其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对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赡养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得强行将他们分开赡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关心老年人的生活疾苦,对未与赡养人同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和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赡养人亲自履行该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再婚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十九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第二十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过户或者转移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者老年人所在单位,对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拖欠、挪用老年人的养老金。

对农村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先建立养老补助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居住城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居住在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发放救济款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居住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或者由集体办的敬老院供养。

第二十三条 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集体未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也可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因地制宜,组织兴办老年福利企业。

第二十四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残疾、体弱和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给予优先和照顾。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老年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送医上门,服务到户。大中城市可以建立老年病医院,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根据条件开设老年专科或者老年门诊。

提倡医生为老年人义诊,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咨询服务。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保健科学研究,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可以减免合作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和老年医疗康复机构以及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开发、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区时,应当规划建设方便老年人生活及活动的配套设施。

公共的老年福利设施,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拆迁等 原因调整住房,房屋拆迁安置机构,应当照顾病残、体弱、孤寡老年人对住房安排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人需要的生活、保健用品,开设适合老年人需要的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生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对老年教育给予必要的投入,鼓励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办学,支持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基层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特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条件,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提倡、鼓励青少年和其他志愿者义务扶助老年人,为孤寡、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帮助。

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务员和其他乘客应当给予照顾和扶助。

第三十四条 适合老年人锻炼身体的文化馆(站)、俱乐部、公园、体育场,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并给予减免收费。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参观文化旅游景点、游览公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凭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发给的寿星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可以享受减免收费的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九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按月发给保健费。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律师帮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为老年人发挥特长、参加社会活动创造条件。可以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有管理经验和有理论知识的老年人座谈,征求他们对本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学校和青少年组织的聘请,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可以接受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安排,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和其他社会活动。

第三十八条 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特点、业务专长、健康状况,依照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传授文化科技知识、进行科技开发、从事写作编译、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专业知识、特殊技能的老年人,人才交流服务中介机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把他们的有关情况录入人才信息库,供有关用人单位征聘时查询。

第四十条 对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老年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被侵害的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上门调查了解。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请求公安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保护。公安部门接到请求后,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接到请求后,应当采取临时庇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负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的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职责,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请求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调解钱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赡养费、扶养费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未经老年人同意改变老年人的房屋产权关系、房屋租赁关系的,老年人投诉后,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拖欠、挪用老年人养老金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擅自改变公共老年福利设施用途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 侵害老年人权益,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养老护理条件篇9

First-author’s address:Changsha Vocational College of Health,Changsha 4101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4.22.043

老年护理教学主要是研究老年人群自身存在及潜在健康问题的学科,维持、恢复并促进老年人的健康,预防和治疗各种疾病引起的残疾,发挥老年机体的最佳功能[1]。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要求护理专业的发展也要适应我国国情[2]。为了更好地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社会问题,探讨老年护理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实用型老年护理人才,本校进行了本次调查,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3年6月对我校700名3年高职护理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年龄17~20岁,平均(18.22±0.97)岁;男42名,女658名。700名学生中,家中有4位老年人231名,有3位老年人173名,有2位老年人105名,1位老年人117名,无老年人74名。116名学生既往均已参观过养老机构,对之有所体会,700名学生均无家属在养老机构中养老。

1.2 方法 对7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量表由本校自制,量表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学生的基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家庭情况等。第二部分为对我校老年护理教学满意度进行调查,量表采用4级方法,包括非常满意、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其中以非常满意和满意计算满意度,不太满意和不满意计算不满意度。项目包括:(1)对老年护理教学师资力量是否满意;(2)对老年护理教学使用的教材是否满意;(3)对本校老年护理教学的教学条件是否满意;(4)对老年护理教学教学设备是否满意;(5)对老年护理教学的教学方法是否满意;(6)对老年护理教学的实训课是否满意;(7)对老年护理教学的见习安排是否满意;(8)通过老年护理教学后自己的护理能力是否可以满足目前养老服务。调查前要求学生仔细阅读量表,并根据自己对老年护理教学情况进行调查。

1.3 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使用SPSS 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700名学生中,对师资满意291名,教材满意324名,教学条件满意336名,教学设备满意213名,教学方法满意187名,实训课满意169名,见习满意182名。仅126名学生认为通过老年护理教学后能够满足目前养老服务。其中学生满意度最高的是我校教学条件,与其他项目的满意度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277.78,P

3 讨论

3.1 老年护理教学的现状 本研究对700名学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本校学生对老年护理教学的满意度总体较低。其中对教学条件满意度最高,也仅为48.00%,认为通过老年护理教学后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的只占18.00%,说明本校老年护理教学急需改革,老年护理教育滞后,对于养老服务人才认识不够统一,教学资源不够完备,实践教学条件尚不能满足需求。

目前国内很多高等医学院校已经逐步开展老年护理教学,但是在中等医学职业院校仍有不足,尤其体现在对3年高职的护理教学方面[3]。因此需要更有计划地制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老年护理专业,更好地培养老年护理人才,增设相关课程。目前,大部分老年护理教学多采用常规的课堂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单一落后,导致学生对老年护理教学认识不足,知识掌握较差[4]。目前,我校也缺乏老年护理的专业人才,在老年护理教学中,负责教学的仍为内科教师,导致对老年护理专业学生培养不足。

同时,学生对教学模式等不满意,也凸显出我校老年护理教学课程设置仍缺乏先进性,可能导致护理教学停留在表面,无法吸引学生积极学习并掌握相关知识。

3.2 老年护理教学的改革建议

3.2.1 采用多元化的课堂教学模式 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老年护理教学方法的满意度仅为26.71%。因此,在老年护理教学中,可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包括模拟护理查房、模拟标准化患者、角色扮演、PBL教学、小组讨论等等,并根据教学内容对教学的形式进行设计、改革,名如在讲解老年痴呆时,可以使用角色扮演的方法,让学生了解老年痴呆的常见症状,并针对性地给予护理。如在老年泌尿系统疾病护理方面,采用PBL教学的方法,教师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设定案名,并由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讨论问题,最后对各项问题进行总结[5]。如讲解临终护理时,让学生自己去查阅国内外关于临终护理的相关文献、知识,并由5~7名学生组成一个小组,每组学生将查出的内容整合,并由学生提出自己的意见。

养老护理条件篇10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养老服务规范,以及养老机构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条件,并向社会动态公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名单,以及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第五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区(县)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 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收费

第六条收费范围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基本养老服务的硬件设施配置、入院评估、护理服务规范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新增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

第八条纳入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区(县)两级定价。经市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余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成本中不包括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入。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管理费、维修费支出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第十条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其主管单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批准。

申报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伸审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或调整的金额和幅度;

(四)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

(五)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已入住老年人影响的分析;

(六)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包括对床护比的认定情况等;

(七)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逐步实行成本公开。

第十二条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并报民政和价格部门备案,经公示后按规定收费和使用。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普通床位服务和普通护理服务不得代办。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三章 其他养老机构收费

第十四条收费范围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十五条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养老机构制定床位费、护理费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质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十六条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实行单独核算。养老机构应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人)意见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收费和使用。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

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于每年6月前提出申请。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及护理服务内容变化等情况。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公示后2年内不得变动。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相应的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养老机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人),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人)意见。

第十九条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

膳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双方应以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

养老机构的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价格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个人(或其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已入住老年人合同期满退养的,不退费。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人)签署相应的养老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建立养老机构收费信息监测制度。养老机构应建立物价员制度,设立相应的收费台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按规定提供的医药服务应按本市医药价格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对外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不按规定、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二)不按规定备案或公示的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收费台账的;

(四)采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取、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以代办、特需等名目变相提高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

(一)资质认定不明确,或与提供资质不相适应提供养老服务的;

(二)软、硬件设施或服务不达标的,如床护比等不达标的;

(三)擅自扩大或缩小服务范围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服务质量的;

(五)未按照养老服务合同提供约定服务的;

养老护理条件篇11

医养结合是在做好传统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基础上,更加注重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既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含健康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等公共服务,也体现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紧密合作,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服务。医养结合是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其优势在于整合了养老和医疗的两方面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医养护一体化服务。近年来,我区认真落实国家和市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服务资源优势,积极满足不同群体养老服务需求,在推进医养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基本形成三种医养结合模式:

1、整体照料模式。由单一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服务,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养老院办医院,即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设施。如天颐和养老院和区养老中心先后引进华泰医院,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和健康检查服务。二是医院办养老院,即在有条件的一级医院增设养老病房。如学府医院和长江医院建设了医养护一体化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医疗、养老、护理综合服务。另外我区明丰医院将部分病房改建为自费养老病房,收治了一批老年病及心脑血管病患者。

2、联合运行模式。即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开展驻点服务,在方便老人就医的同时,实现互利共赢。如几年前康泰养老院建院初期就与邻近长江医院建立合作关系,长江医院在康泰养老院内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入住老人以及周边居民服务。

3、支撑辐射模式。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近年来我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开设老年号、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设立家庭责任医生等多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还进驻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人服务。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区在推行医养结合模式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目前仍处于初试阶段,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1、政府多头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由于医养分属不同专业领域,相应的公共资源也由卫生、民政等不同部门分配,而且医养又受到社保、财政等因素制约,各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认识、调整和落实难以做到协调一致和横向整合。要真正实现医养统一融合,需要打通政策和资源壁垒,加大工作协同力度。

2、发展规划不清晰,政策指引不明确。目前我市对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尚没有系统的规划和明确的政策支持,给区级政府推动此项工作带来了阻碍。如,我市对内设养老床位的医疗机构除现有医保政策外,没有来自财政和民政方面的资金补助,在实际运营中也没有统一收费标准。又如医养结合需要医保体系的支撑,养老机构推行医养结合首先要解决下属医院纳入医保结算问题,但实际上医保资源有限,民办养老机构等非医疗单位能搭上医保的车很难。

3、优质资源少,提升标准高。养老机构在向医养机构转型硬件方面要具有足够的空间、房屋设施和相当水平的医疗器械,软件方面要医院具有健全的科室和全面的诊疗项目,具备有资质的数量充足的医师和护士。目前我区24家区管养老机构绝大部分为民办,除规模较大、设施较好的天颐和养老院、康泰老年公寓等4家实现医养结合外,其余规模较小的由于硬件条件所限,尚没有力量自建内设医疗机构,入住老人的医疗护理需求还不能得到满足。

4、社区医养服务总量不足,居家养老供需矛盾突出。 受到个人习惯和现实条件影响,目前90%的老年人还是选择居家养老。他们最关注的是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及中医保健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还需要在生活照料基础上进行医疗诊断、康复护理等服务。但是目前全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配置尚不均衡,且存在药品单一、设施简单、医务人员缺乏的问题,要想实现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还有很大难度。

三、对策建议

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是人们在养老理念、医疗理念和消费理念上的重大转变,也是对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必须依靠全市乃至国家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引,其中涉及的制度和政策不是区级层面所能改变的。但就我区来讲,面对21万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应立足实际主动作为,力争成为全市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试点区。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规划引导,健全协调机制。

医养结合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明确的规划引领和统筹联动的机制。一是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十三五期间根据全区老年人群医疗服务需求和养老、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统筹做好各类医养结合机构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实现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设的有效配置和有机衔接,提高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对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出台《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此项工作作为全区2016年改善群众生活20件实事之一,成为惠及全区老年人的重要举措。三是建立民政、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2、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策措施。

全方位的政策导向是保证医养结合模式顺利推进的基础,据报道,国家民政部已经协调卫生、人社等部门,简化优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审批手续,推动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也在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我区应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区情实际,加大对医养结合专门机构的政策优惠力度,制定更加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措施。在土地使用方面,做好养老机构用地的预留和储备,保障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对新建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适当优惠,同时强化对医养结合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在机构管理方面,尽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在医保政策方面,协调有关部门将更多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扩大报销范围。在市场准入方面,将医养结合作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重要内容,对由医院转型的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老人护理院给予审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对养老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审批,并加大对这些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民营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很高,政府应探索建立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财政补贴制度,使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均可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包括相关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建设经费、床位资助、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方面与公立机构相同政策;在水电气热费用上与居民价格持平等。另外,除公立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外,其他服务主体可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或供需双方议价,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营。在社会融资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护理院、康复医院等专业服务机构,激发医养结合市场的活力。在金融支持方面,应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尝试设立由政府统筹协调、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南开区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为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3、结合区情实际,完善服务方式。

在统筹推进现有三种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不同类型的医养结合模式,形成功能互补、有序发展的医疗养老服务格局,努力实现医疗与养老的无缝对接。一是鼓励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附设医院或医务室,鼓励有条件的区属一、二级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疗护理病房,可借鉴上海市以奖代补的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护理站、医务室补贴10万元;门诊部、护理院补贴50万元),招用专职医护人员按医护人员数乘以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40%标准给予补贴。二是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用,将其作为医养结合的支持平台,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合作,委派医生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老年日间服务中心合作,会同社区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生活照料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制度,增设家庭病床,开展居家护理服务。三是优先考虑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医疗照护问题,在全区新建、改建23所医养结合护理院(或称失能老人医护养老中心),缓解了医院病床紧张问题,也使老人得到专业护理,有尊严、有质量的安度晚年。

4、发挥科技优势,推动服务创新。

养老护理条件篇12

美国驻沈阳总领事、日本养老问题专家多次考察并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中国人找到了一条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解决了一个世界难题。”民政部领导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新模式,具有创意的就业新形式。”

一、居家养老的概况

居家养老,不是指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而是特指与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紧密联系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即在城市的各个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人们可以向服务站申请医疗和家政服务,由服务站派人到家中提供有偿的各种长期服务的养老方式。大连的具体做法是:根据社区老人经济条件和养护员岗位的需求,分为A、B、c、D四个档次。A类:每户每月享受政府养护补贴300元,条件是户籍、居住在本地,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高龄(80岁左右)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的人);无子女享受低保的老人。B类:每户每月享受的政府养护补贴200元,条件是户籍、居住在本地,生活需要照料的男70岁、女65岁以上的老人;双亲老人家庭月收入1000元以内(含1000元)、单亲老人家庭月收入在600元以内(含6OO元)的;年龄在70岁以上的病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卧床不起、下肢瘫痪等重大疾病由医院出具证明),如其子女是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作为养护员选用,但必须经过街道、居委会人户调查,情况属实,由居委会张榜公布3天,如无异议,可享受政府补贴。C类:每户每月享受政府养护补贴100元,条件是在享受B类条件以外的社会老人生活需要照料的;夫妻一方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另一方是失业人员且同时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D类:居住在本地,经济条件较好,需要此项服务的自费老人。居家养老审批时间定在每月的10日前,由所在街道将申报者的户籍、工资、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各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套)报送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审批。

沙河口区中山公园街道现有六十岁以上老人9700多人,占辖区人口的12%,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600多人,孤寡老人近20户。通过调查发现,全街道共有47户特困老年家庭急需照顾,有的是孤老户,有的是子女下岗、失业无力赡养户。以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经常在生活上给予他们帮助和照顾,但是由于人力有限,时间不固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另外随着退休职工纳人街道管理,社区干部愈加繁忙,很难长期担负起照顾老人的任务。虽根据“星光计划”要求,在对老人服务上,建立了三级服务网络,为老年人建立了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每个社区都有老年活动室和室外健身器材,但对重病、孤寡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仍未解决。同时,街道有许多下岗职工,尤其是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困难,长期在家,靠低保金过日子,生活十分坚苦,而下岗女工都是料理家务能手,加上老人的特点是恋家,所以街道巧妙地将这两个弱势群体结合起来,先将下岗女工培训成养护员,再利用社区慈善会所得捐赠支付养护员工资,这样既解决了照顾扶养老人问题,又解决了就业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开创出一条不设围墙的家庭养老模式。

由于居家养老费用低、服务周到、家庭氛围浓、适合老人生活习惯、符合中国国情,所以到各层次老人欢迎,居家养老迅速发展起来,由最初的13户17人发展到现在的77户118人,这一做法也得到了社会有关部门的认可,沙河口区在全区16个街道推行这一做法,目前沙区居家养老院已发展到498户,2003年居家养老院获得区长特别奖,目前此项措施已在大连市全面推行。

二、居家养老的组织机构

为了促进沙河口区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沙区居家养老事业健康、适度、有序的发展,特设立以下机构。

第一,沙河口区成立居家养老院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负责行业审批、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福利养老人员的审批,把居家养老院纳入社会养老机构重点指导、服务、管理范围。

第二,街道成立居家养老院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街道和社区的居家养老日常管理工作,院长由街道主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院长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科长兼任。主要职责是:研究确立家庭养老院的工作计划、措施的实施,人户摸底调查,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确定居家养老院的养护对象和养护员;负责签署养护员协议、养护员的调配、管理、考核和培训、发放养护员的工作补贴;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募集慈善资金等。

第三,社区居委会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站长由居委会主任兼任,主要职责是:调查、采集家庭养老需求信息,上报社区需要增加的养护对象;定期征求老人意见,改进服务;负责养护员的管理、业务学习、考核和业务讲评;为有家庭养老需求的老人选派养护员;负责居家养老院的设施建设与维护;传达部署养老院工作任务。

第四,居家养老院。每个居家养老院由一名养护员和一户被养护对象组成,养护员与老人签订协议书和服务承诺,养护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爱心奉献,热情服务;必须每天到老人家中提供服务,清扫卫生,买菜做饭,和老人谈心,带老人看病等。有病、有事需要到居委会请假,居委会派人接替,养护员每日填写日记和家庭财务收支帐;经常征求老人意见,居委会月考核、季评议,如果老人不满意可提出更换养护员。

第五,社区医院。社区为每户居家养老院选派家庭医生,为每个老人建立健康档案,详细记载老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疗和预防;每周一次为老人体检并做好记录,为每个老人发放一个急救卡,老人可享受免费就诊;定期对养护员进行日常护理培训和老年人常见病例护理以及各种急救常识的培训。

第六,监督员。监督员由街道老龄委、退管站和部分老党员组成,负责养老院各项制度的检查落实,对养护员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征求养护对象意见,及时提出有利于养老院建设和发展的建议。

三、居家养老的发展趋势

居家养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各方面趋于完善,目前正向“六化”方向发展。即管理规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养护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1.管理规范化。养老事业水平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居家养老院从创建到现在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指导,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规范居家养老院的发展,市、区政府出台了《大连市家居养老院实施办法》、《关于加快推行社区居家养老院建设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明确了指导思想,确定了工作目标,即“十五”期间,沙区要建成区、街道、社区三级规范的居家养老院管理机构,确保生活需照料的三无老人、享受低保的老人,全部纳人居家养老院福利服务养老范围,满足社会老人居家养老的需求,提供有偿、低偿的养老服务;各街道建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具备“9有”,社区建立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做到“六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合同文本、统一体检、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建立养护员考勤、考核、评议、奖励制度,使居家养老院在管理体制、用人制度、补贴标准等方面建立科学的管理规范。

2.投资主体多元化。目前制约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最大问题是资金,随着居家养老规模的日益扩大,供养对象的增多,支付养护员工资标准的提高以及培训费用、管理费用的增加,资金不足、来源渠道不稳定等问题凸现出来,必然制约、影响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发展居家养老的资金应建立多元的筹措和运行机制,具体的方法是:政府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沙区政府为每个街道下拨居家养老院开办事业费,对无子女、享受“低保”的老人,区政府每月资助300元养护费,低收人老人每月补助200元,社会老人人均月收人低于1200元的月资助1120元。区政府年出资十万元用于养护员公益岗位工资和培训,每年市民政局发行1-2次专为居家养老筹集资金的社会福利,所得资金款项用于居家养老费用。沙河口区成立慈善总会,各街道成立慈善办事处,动员社会力量向海内外募集款项,对捐助额4千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可给予一年“冠名权”,长期包户捐助可予以永久“冠名权”,对为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3.运行市场化。居家养老事业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经营的思路发展,在管理方式、用人制度、分配制度、责任制度等方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沙区居家养老院已发展到498户,其中享受资助的“三无老人”仅41户,其余全部自费。目前,全市已发展自费户500多户,养护费每月300-1300元不等。沙区今后的工作重点是通过政府对居家养老的老人资助和政府购买公益岗位发展自费户,未来居家养老市场潜力非常大,不仅适合“独居”、“空巢”老人,而且适合与子女同住的老人,这种方式使双职工子女白天安心工作,免去其后顾之忧,晚上同父母享受天伦之乐,又可以节省子女去养老院探视的时间,费用适中,因而受到不同层次老人的欢迎。

4.服务方式多样化。目前居家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是老人需要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随着其发展还要满足老人更高层次的需要,根据不同老人特殊需求不断充实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满足老人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完整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比如根据老人兴趣、爱好提供服务,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健康老人提供室内外活动场所,社区医院为低收人老人提供免费医疗服务。根据老人的不同需求,为老人提供小时服务、单项服务、日托、相谈等服务。中山公园街道还联办了“夕阳红”养护院,为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24小时服务和针对临终老人的“临终关怀”。

5.养护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居家养老服务是新的“银发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劳动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需要有计划地优先在公共服务社及辖区失业人员中培训养护员,逐步建立职业资格和职称序列等级管理制度,提高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沙区中山公园街道与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大医护理学院联合办学,建立了中山公园居家养老培训基地,利用高校的师资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基地常年开设家庭护理、老年心理、老年常见病防治和急救知识、养护员职业道德规范等课程,请专家教授讲课,建立标准化题库,使养护员培训正规化。市劳动局为居家养老院设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并逐步建立养护员职业资格和职称评定制度,未来的养护员的工资依职称和服务质量而定。中山公园街道目前已培训253名养护员,184位已走上养老护理岗位,并且和市内各军队干休所达成协议,派出养护员40多名。

6.服务对象公众化。居家养老院在确保国家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无子女享受“低保”老人需求的同时,为社会老人提供有偿和低偿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支付能力的老人自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做大做强“银发产业”,即解决了老人的需求,又解决大量失业人员就业。

四、发展居家养老的重要意义

养老护理条件篇13

一个花甲老人的担忧

张萍今年66岁,丈夫常国雄今年68岁,两人退休前都是上海的普通工人,虽然这些年上海市政府一直在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但由于退休时间早,两人的养老金基数都很低,现在两人养老金加起来才2500元。尽管养老金不多,但老两口多少年来已经过惯了简朴的生活,日子还算过得安稳。然而退休第二年,常国雄就因为突发脑溢血昏迷住院,并进行了开颅手术,手术虽然取得了成功,但常国雄此后身体大不如前,行动迟缓,经常会出现抽搐现象,别说家务活不能干,就连去门口小花园散步都要有人搀扶。好在张萍身体还很健康,不但包下了所有的家务活,还担起了时刻小心照顾丈夫的重任。

然而最近这两年,张萍明显感觉到自己老了,身体不听使唤了,做家务的时间稍微一长就会累得腰酸背痛,看着自己满头的白发和布满皱纹的额头,张萍突然感到一丝担忧:过两年要是我身体也渐渐差了,没力气照顾老常了,那我们可怎么办?要是我再有个万一,走在了老常前面,那以后老常的日子可怎么过呢?

“我就养了一个儿子,前些年结婚后搬出去了,他们小两口每天工作都忙得要死,晚上还要回家来吃饭,我现在每天烧饭给他们吃还来不及,以后万一我做不动了,他们哪有时间来照顾我们啊?”于是张萍很自然地把目光投向了街道养老院。

可让张萍失望的是,他们家小区里的街道养老院虽然价格不高,每月最低只要800多元,但设施较差,卫生条件不理想,而且张萍最关心的伙食也不尽如人意,于是她又去附近的其他几家养老机构转了一圈,发现虽然有些养老院条件还不错,但收费太高。“我和老常一个月收入加起来才2500元,像我去住的话因为生活还能自理,把养老金全部扔进去差不多够了,但老常要人照顾,这点钱肯定不够用了。再说了,我们身边总还得有点余钱吧,总不能把所有养老金都给他们吧。哎,经济上能承受的,条件不满意,而条件满意的,经济上又承受不起。现在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张萍轻声感叹道。

“实在不行,就只能把房子卖了吧。”思考片刻后,张萍这样说道。不过从张萍的口气里可以听出,她希望房子以后能留给儿子。

机构养老想说爱你不容易

虽然很多老人还是受传统观念影响,乐意选择居家养老。不过,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剧,也有许多老人和张萍一样还是希望能选择机构养老。毕竟岁月不饶人,身体再好,年纪一大,各种毛病还是会不期而至。

这些希望前往养老院安度晚年的人一般都有自己的退休金,有自己的生活方式,长期与子女分开生活。待自己的身体状况比较差的时候,他们不愿“拖累”儿女,于是,或者雇保姆在家照看自己,或者住进老年护理院。但比起住进养老院,雇一个全天候看护老人的住家型保姆的费用可能更高。

然而许多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普通城市退休族却发现,目前的养老机构呈现出一种“两极分化”的状态:不是收费太高,太“贵族化”,就是收费不高,但条件太差,真正能满足大众化需求的养老机构还是很少。

如张萍老夫妻要是入住上海市区某中高档敬老院的话,两人入住的一次性收费就要7600元,而张萍每月还需支付1280-1430元(全自理或半自理),而常国雄则要支付1580-1730元(半护理或全护理),这显然已经超出了这对普通退休工人的支付能力。

养老方式因人而异

抛开个人经济条件的局限性不说,机构养老是不是就一定比居家养老更好呢?

在“2008老龄事业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副司长阎青春介绍说,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大都经历这样一个过程:老龄社会初期,国家大规模兴办机构;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意识到机构养老对老人的心理可能造成伤害,养老要回归家庭,但不能一下子回归,就先回到社区;最后回归家庭,形成以家庭为主养老体系。

中国要建立怎样的养老模式呢?阎青春概括了三句话:“以家庭服务保障为基础,以社区照顾为依托,以机构供养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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