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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依据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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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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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航空运输企业而言,制定合理的业务流程和重新划分各个部门职责是经营管理系统实施成功与否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业务职责的调整来明确各生产责任部门的工作职责。主导思想是运营数据纠错过程的前移。根据对机场运营模式以及结算过程的分析后,我们意识到:为保障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应该将结算数据纠错职责前移至机场的现场生产部门,由指定的一个部门负责生产运营数据的统一协调、确保机场运营数据的正确性、及时性、一致性。

首先,通过管理手段制定合理的业务流程并落实,现场监控指挥中心对机场整体生产运营数据流进行维护和管理,有权利要求负责数据录入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修改生产运营数据;负责数据录入相关部门和单位主动接受现场监控指挥中心的监督与检查,并根据现场监控指挥中心的要求及时修正错误数据;负责数据录入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及时向现场监控指挥中心反映数据修正的结果,由现场监控指挥中心数据操作员在系统中查验或者在终端系统中同步修改数据;提高生产运营数据采集和处理的频率,快速、准确、及时地将生产运营数据转化为销售数据;现场监控指挥中心每天定时导入生产运营数据,利用结算系统的导入接口进行数据校验,快速及时地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进行跟踪调查,保证对生产运营数据的及时有效的数据校验;结算系统提供收入、运营、统计相关的报表,生产运营数据的及时导入可以保证结算部门和企业领导层实时查询、并进行及时准确的收入分析和运营分析;对各个运行子系统的改造保证及时准确的高质量结算数据,通过技术手段增加数据校验。系统录入的运营数据进入生产运行指挥系统,增加合理的录入规则进行校验,最大程度上减少人为操作错误;及时录入和维护信息:航班关联信息完整性校验等。生产运行指挥系统数据导出功能:确定合理的数据导出规则,保证生产运营数据在进入结算系统过程中不会丢失,并且保证导出的航班信息的完整性;结算系统校验程序:每天定时导入当日已经实际执行的航班数据,通过制定的数据匹配规则对数据进行匹配,可及时发现数据丢失或者数据错误等情况。

其次,根据机场各部门职责划分,我们建议由现场监控指挥中心负责机场整体生产和运营数据管理的职责,由于现场监控指挥中心负责业务范围庞大,且各业务间独立性较高,应单独建立数据管理模块,其职责包括:负责协调、保障机场整体生产运营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负责所有与生产运营数据有关的子系统录入的数据校验;负责定时将生产运营数据导入结算系统,并及时追踪、调查问题数据;负责修改生产指挥运行系统的航班数据,并确保在整个数据流程中的各系统中的生产运营数据和销售统计数据的一致性。负责检查数据录入单位录入信息的正确性,并根据出错率进行绩效考评。临时性航班数据核对以及所有未包含在生产指挥运行系统中但与结算工作密切相关的数据的录入、维护。

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划并实施企业的财务体系、财务战略和财务政策;统一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为企业各部门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支持;为企业管理决策层提供有效的专业的财务支持。所有航空相关的收入,由结算部门统一负责开帐和结算。

最后,只有业务流程与系统相匹配的同步改进才能真正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当然,流程和系统的优化改造是一个不断循环确认调整的过程,系统的改进伴随着业务流程的梳理和再造,在此过程中非常需要企业领导层的全力支持,以及企业各个部门间的齐力合作,需要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另外,为了保证系统应用的规范、业务流程的保持,还必须建立和培养一支稳定的内部运行维护团队,以便进行持续的培训并将此作为常态,融入到企业的工作流程中,同时还必须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作为获取的数据规范和标准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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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

RT21-ISCS综合监控系统中的模型数据,主要分为DI,DO,AI,AO,PI点以及设备信息数据。针对不同的工程的实际情况,数据库中的模型数据一般在几十万点甚至更多的级别。数据量的巨大,对系统模型数据的录人工作和管理方式提出了要求。为了方便、高效地对模型数据进行录人和管理,RT21-ISCS综合监控系统采用了设备模板、点模板的方式,统一对模型数据来进行管理。

1.1 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方式

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量虽然很多,但是基本上都是没备以及DI点、DO点、AI点、AO点、PI点这些数据,数据种类有限。因此,将这几类数据的通用属性归类形成模板,这将会为模型数据的管理带来极大的方便性。

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框图如图1所示。

首先,对模型数据的管理,规定应遵守以下两条基本规则:①所有设备都必须派生自某个设备模板;②所有点都必须依属于某个设备。

如图7所示,设备模板提取了设备的通用属性值,点模板提取了点的通用属性值。一个设备模板包含了对应需要定义的点模板,而一个设备则包含了设备对应的点。设备模板和点模板需要预先根据希望派生设备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定义。在派生设备的时候,根据设备模板所预先定义的属性值来生成设备数据;而设备所包含的点,则根据对应的点模板所定义的属性值来生成点数据。

对于设备的非特殊点,其属性根据可配置的规则,受点模板的控制:如果点模板改动,则检查配置规则;如果配置规则允许,则更新满足配置规则条件的所有设备,从而达到批量修改设备点属性值的目的。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某一子系统下同一类设备及设备下点的属性是类似的,因此这种管理方式在工程前期系统生成、数据录人阶段及对数据进行修改,具有很大的优势。

对于设备的特殊点,由于其特殊性,因此其数据不受点模板控制,由工程人员来自行指定属性。例如在工程中,某设备较同类其它设备多出一个(或几个)点,这种情况下,可根据最通用的设备来进行模板定义,在派生设备之后,仅需要在此设备中增加一个(或几个)特殊点,就能解决特殊情况设备的模型生成问题。

特别地,如果工程实际需求中存在孤立的、并不依属于具体设备的点,那么受规则②的限制,孤立的点在建模时必须依属于某个设备。这时,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空模板,派生出一个虚设备,让孤立的点依属于这个虚设备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点的属性配置在点模板上,因此生成了设备和点的数据之后,仍然以具体点为监控对象进行访问,而设备间联锁关系仍然采用对具体点进行脚本配置的方式实现。

1.2 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功能设计与实现

针对“模板一设备”的数据管理方式,对模型数据的管理功能进行了设计,以更方便地服务于工程。图2为开发出的数据管理工具“增加模板”和“批量派生设备”功能界面的截图。

通过需求分析,为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设计了如下功能:①模型数据的基本管理功能(包括模板、点模板、点、设备的增加、删除与编辑功能);②模板复制功能;③设备批量派生功能;④场站数据复制功能;⑤数据导入导出功能。

这些功能的提供,配合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方式,解决了对模型数据的管理问题。

2“模板一设备”管理方式的优点

针对“模板一设备”的管理方式,国电南瑞开发了相应的模型数据管理工具,给工程实施、调试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① 管理工具处理了数据库表之间的复杂逻辑,工程人员只需关注工程应用需求,不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处理数据库表之间的复杂逻辑,减少了出错的概率,为工程实施和调试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工程实施的效率;

②数据录人方便。工程初期,有大量的设备模型数据需要录人。使用管理工具进行模型数据的录人,将使这项工作变得方便、快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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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经竣工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已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三、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竣工时仍有部分或全部未售出的,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仍使用原核发的预售许可证;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再换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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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发展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好用好合作医疗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二、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

(一)在巩固现有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以区县为单位,个人、集体、政府参与的资金筹集制度,即:资金筹集采取以农民个人投入为主,村集体、企业参与,政府给予一定支持的原则。

(二)个人缴纳基金:按每人上年度人均收入2%缴纳,由各村民委员会收取。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已参加大病保险的中小学生可适当减少筹资数额。乡镇办的“三资”企业农民职工和外出就业的农民应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合作医疗,并执行当地的政策和标准。

(三)企业缴纳基金:乡镇、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办的“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年计税工资标准的3%缴纳,可请银行代办。

(四)村集体缴纳基金:村集体从公益金中提取6%作为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

(五)政府扶持基金:各区县、乡镇政府按辖区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分别以每人2-3元的标准扶持本地区的合作医疗,具体由各区县按实际情况确定。市财政局结合每年的财力情况,安排全市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合作医疗工作的引导与管理,对实行大病、重病统筹的区县给予部分补偿。

三、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本着合理给付、节约使用的原则,确定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比例、医药费补偿范围和医药费补偿比例。

(一)基金使用比例。总基金的75%-80%作为乡(镇)基金,用于门诊及住院年支出3000元以下(含3000元)医药费的补偿:总基金的15%作为区县共济基金,用于年支出3000元以上门诊及住院医药费的补偿;总基金的5%-10%用于农民预防保健、特种病的防治。

(二)医药费补偿范围。由各区县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

(三)医药费补偿比例。门诊及住院医药费累计在3000元以下的,在乡镇基金中补偿,补偿比例门诊为50%-60%、住院为60%-70%。门诊及住院医药费累计在3000元以上的在区县共济基金中补偿,补偿比例为60%-70%,但最高补偿金额暂定为2万元。

四、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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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21-ISCS是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特点,应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通信、自动控制等技术研制开发的一套监控系统软件。RT21-1SCS采用“平台+应用”的设计模式,在一套软件平台基础上,通过配置不同的应用模块,能够实现从变电站监控、综合监控到TCC(交通指挥控制中心)的多种应用。

在综合监控系统工程实施的前期,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录人工作;同时,在工程调试与维护阶段及扩改建,都存在着对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与维护。对安全、可靠、高效地管理和维护这些模型数据的方法进行研究,意义非常重大。

1 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

RT21-ISCS综合监控系统中的模型数据,主要分为DI,DO,AI,AO,PI点以及设备信息数据。针对不同的工程的实际情况,数据库中的模型数据一般在几十万点甚至更多的级别。数据量的巨大,对系统模型数据的录人工作和管理方式提出了要求。为了方便、高效地对模型数据进行录人和管理,RT21-ISCS综合监控系统采用了设备模板、点模板的方式,统一对模型数据来进行管理。

1.1 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方式

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量虽然很多,但是基本上都是没备以及DI点、DO点、AI点、AO点、PI点这些数据,数据种类有限。因此,将这几类数据的通用属性归类形成模板,这将会为模型数据的管理带来极大的方便性。

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框图如图1所示。

首先,对模型数据的管理,规定应遵守以下两条基本规则:①所有设备都必须派生自某个设备模板;②所有点都必须依属于某个设备。

如图7所示,设备模板提取了设备的通用属性值,点模板提取了点的通用属性值。一个设备模板包含了对应需要定义的点模板,而一个设备则包含了设备对应的点。设备模板和点模板需要预先根据希望派生设备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定义。在派生设备的时候,根据设备模板所预先定义的属性值来生成设备数据;而设备所包含的点,则根据对应的点模板所定义的属性值来生成点数据。

对于设备的非特殊点,其属性根据可配置的规则,受点模板的控制:如果点模板改动,则检查配置规则;如果配置规则允许,则更新满足配置规则条件的所有设备,从而达到批量修改设备点属性值的目的。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某一子系统下同一类设备及设备下点的属性是类似的,因此这种管理方式在工程前期系统生成、数据录人阶段及对数据进行修改,具有很大的优势。

对于设备的特殊点,由于其特殊性,因此其数据不受点模板控制,由工程人员来自行指定属性。例如在工程中,某设备较同类其它设备多出一个(或几个)点,这种情况下,可根据最通用的设备来进行模板定义,在派生设备之后,仅需要在此设备中增加一个(或几个)特殊点,就能解决特殊情况设备的模型生成问题。

特别地,如果工程实际需求中存在孤立的、并不依属于具体设备的点,那么受规则②的限制,孤立的点在建模时必须依属于某个设备。这时,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空模板,派生出一个虚设备,让孤立的点依属于这个虚设备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点的属性配置在点模板上,因此生成了设备和点的数据之后,仍然以具体点为监控对象进行访问,而设备间联锁关系仍然采用对具体点进行脚本配置的方式实现。

1.2 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功能设计与实现

针对“模板一设备”的数据管理方式,对模型数据的管理功能进行了设计,以更方便地服务于工程。图2为开发出的数据管理工具“增加模板”和“批量派生设备”功能界面的截图。

通过需求分析,为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设计了如下功能:①模型数据的基本管理功能(包括模板、点模板、点、设备的增加、删除与编辑功能);②模板复制功能;③设备批量派生功能;④场站数据复制功能;⑤数据导入导出功能。

这些功能的提供,配合RT21-ISCS系统模型数据的管理方式,解决了对模型数据的管理问题。

2“模板一设备”管理方式的优点

针对“模板一设备”的管理方式,国电南瑞开发了相应的模型数据管理工具,给工程实施、调试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① 管理工具处理了数据库表之间的复杂逻辑,工程人员只需关注工程应用需求,不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处理数据库表之间的复杂逻辑,减少了出错的概率,为工程实施和调试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工程实施的效率;

②数据录人方便。工程初期,有大量的设备模型数据需要录人。使用管理工具进行模型数据的录人,将使这项工作变得方便、快捷、高效;

③数据索引方便。工程人员可以按照子系统、模板、设备为过滤条件进行数据查询与编辑工作,所有数据层次分明,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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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房屋统管后,住在公房宿舍的干部(包括职工)仍按一九五五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宿舍租金标准缴纳房租不变,并由各单位按月汇集转交市房管局。所收公房宿舍租金仍按旧例不纳房地产税。

三、各单位原租入市房产公司或私人的房屋作宿舍,而又只按公用公房宿舍租金标准向住户收取房租,其租金差额过去由市财局拨款或在本单位房屋宿舍租金收入中拨补的,在统一管理后,一律由市财局统一拨交各单位直接缴交。至于包干单位的租金差额,按市财局规定由包干单位在包干经费项下支付,不得在用本单位所收公房宿舍租金补贴。

四、原住公房宿舍的干部,过去享受水、电补贴的,仍按省人委规定办理,由原单位负责。

五、房屋统一管理后,市房管局委托房产公司设立广州市房产公司机关用房管理所(下简称管理所)负责市属各级单位所单位所使用的宿舍房屋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管理所要配备作风正派,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人员和维修工人。对于市委、市人委、市公安局三个单位,管理所可选派常驻的管理员和维修工人,及时做好房屋维修工作。这些派驻人员受管理所和驻在单位双重领导。

六、统一管理后,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仍应注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需要修理的,要及时向统管部门反映。管理所应根据“以租养房”的原则,对房屋进行及时的维修,合理养护,保证房屋安全,逐步地适当改善房屋住用条件。

七、统一管理后,各单位原使用的公用公房宿舍的使用权不变,零星空出的房间,可由原单位调剂分配。但宿舍已由几个单位干部穿插居住,原单位不愿意管理的,可移交管理所直接管理,空房分配权属管理所。

八、干部调动后,调入单位应尽量安排新来同志住房,如调入单位未能解决其住房的,其所住的宿舍原单位不得迫迁或采取加租等办法进行变相迫迁,如调入单位已安排住房,则应服从住房调整,不得诸多挑择。

九、在房屋统管后,各单位应停止向房产公司或私房业主租入房屋作单位宿舍。如确实需要的,应先报市财政局批准拨补贴款后,才能租用。

十、市委、市人委、市公安局、市税局及各区区委、区人委等包干单位,由于今年的经费指标,已由市财局分配给他们包干。其公房宿舍所收租金如不足支付修缮费时,在一九六五年度内由有关单位协助解决。从一九六六年起,上述包干单位的修缮补贴款仍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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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信息系统的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宝贵资源。随着业务不断发展,数据量的增长是十分惊人的。为满足发展中对海量数据的管理,企业要进行信息系统的升级,进而解决成数据迁移问题。数据迁移是信息化社会中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面临的问题,也是企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的表现。在进行数据迁移中,不同企业原有管理系统的进步程度、原有数据的来源渠道、企业数据的管理和应用特殊要求,决定了数据迁移的难易程度。

1.1 数据迁移的提出

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一方面企业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珍贵历史数据,另一方面企业原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已经难以满足对庞大数据有效管理的需求。这就要求企业在保留原有数据有效使用的前提下,对其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和对原有数据结构进行改造,进而实现新系统对数据有效的管理。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进行数据迁移处理。

数据迁移,就是在旧系统切换到新系统之后,将原有数据进行收集、清洗、转换,装载到新系统中的过程。

数据迁移对数据整合和新系统的运行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数据迁移的质量不只是新系统成功上线的重要前提,也是新系统今后安全、稳定运行的有力保障。

1.2 N1-EAM系统

N1-EAM(N1-Enterprise Asset Manag-ement)系统是“中国核电”统筹规划,打造核电厂生产管理标准化信息平台,以福清、方家山两个核电厂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示范的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

N1-EAM系统基于核电标准绩效模型SNPM,覆盖16个核电管理领域,与生产控制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群堆管理等有效集成的大型软件信息系统。

1.3 数据迁移的难题

经过对N1-EAM系统的具体分析,其数据迁移主要难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1)原始数据来源于福清、方家山两家核电厂,数据结构存在诸多不同,数据迁移中需考虑因素必须兼顾众多数据差异;

2)原始数据来源形式多样,除原有系统的数据外,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工数据,致使数据的分散度大,清洁度低;

3)由于核电厂运行的特殊要求,除原有数据外,还有系统在线运行后完成核电运行系统自身的数据迁移以及利用核电厂检修停堆有限的时间窗口进行数据迁移。

2.数据迁移技术及方案

2.1 数据迁移基本方法及技术特点分析

2.1.1 数据迁移基本技术

数据迁移国内外已有成熟的理论和方法。目前常见的成熟技术有如下三种:

1)基于磁盘阵列远程数据复制技术的数据迁移。

2)基于主机操作系统逻辑卷镜像技术的数据迁移。

3)基于数据库备份和恢复技术的数据迁移。

以上三种技术虽然成熟,基本上只是实现“备份”功能。要实现在信息系统发生变更或进行整合中跨系统的数据迁移是不能满足要求的。

4)基于数据仓库技术的数据迁移。

ETL即E(extract)抽取、T(transform)转换、L(load)加载,原本是构建数据仓库的一种方法,是联机分析处理、数据挖掘的基础。其基本原理就是将各种源数据按照预先设计好的规则进行转换,按计划数据增量或全部数据导入到目标数据库中。现在已被越来越多的数据库管理技术人员基于其原理来实现数据迁移,逐步形成为一种数据迁移主流技术。

2.1.2 数据迁移技术特点

其特点通过列表说明,如表1所示。

2.2 基于N1-EAM系统特殊性考虑数据迁移方法的选择

N1-EAM系统从数据迁移角度来看,是为满足更为庞大数据管理需求,适应中国核电纵深发展目标新开发的目标系统。因此需要把原有旧核电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源数据安全迁移到新的目标系统中。

由此带来了在数据迁移中不得不考虑的几个方面的特殊性:

1)源数据分布较为分散;

2)源数据清洁度不高;

3)需要在线做数据迁移;

4)对数据迁移的性能以及实时性要求没有严格限制;

5)目标系统本身已经具备ETL方法部分导入功能。

不难看出,ETL数据迁移方法适合N1-EAM系统特殊性的要求。

2.3 历史数据迁移(ETL)方法在N1-EAM系统中的实现原理

N1-EAM的数据迁移方法分为基线与非基线两类。

所谓基线数据迁移方法,就是基于N1-EAM系统的子系统AS(Asset Suit)—资产管理套件的数据转化和迁移功能,来实现从源数据到目标数据的数据转化和迁移。其基本原理是按照AS系统所规定的数据格式要求,将要迁移的源数据通过ORACLE的视图逻辑进行数据整理,形成一个作为AS系统的输入的dat文件,运行AS系统下的X792页面进行校验,如果没有问题,直接完成数据迁移;如待迁移的数据不满足AS系统的校验要求,将会产生错误数据报告,终止数据迁移。待进一步对源数据进行补充修改,通过校验后,完成源数据到目标数据的迁移。

由于AS系统在美国Ventyx公司设计之初就考虑到了核电数据的特殊性,有针对地研发了数据迁移功能,致使大量核电系统的源数据能够通过AS的迁移功能实现向目标数据的数据迁移。依靠AS系统进行基线数据迁移的源数据主要包括:分布较为分散的数据、清洁度不高的数据、需要在线迁移的数据等。所以基线数据迁移方法是N1-EAM项目中数据迁移采用的主流方法。其过程如图1所示。

虽然基线数据迁移能够实现大部分源数据的迁移,但是其包含的导入数据的业务范畴是有限的,缺乏对福清、方家山核电站定制化的导入数据的兼容性,这就需要N1-EAM项目组数据组技术人员就这些定制化的数据,有针对地开发相应程序进行数据转化来实现数据迁移。即采取非基线的数据迁移的方法实现数据迁移。

非基线数据迁移原理即是按照目标数据的结构要求,针对源数据库提供数据的方式、源数据的残缺、数据结构定制化和不规范化等问题,在ORACLE的视图平台上编制专门程序从ORACLE管理的一个源数据库中读取源数据,先检验,后判断,最后写入另一个数据库即目标数据库中,最终实现数据迁移。

2.4 数据迁移可靠性在N1-EAM系统中的校验

在完成数据迁移后,在N1-EAM系统中通过编写检查程序,对功能模块数据运行结果和在旧系统中运行结果进行了对比校验,结果证实:数据迁移经受了完整性、一致性考验,也通过了特殊样本数据的检查和记录总数等同的检查。

3.结论

在N1-EAM系统开发过程中,我们采取ETL数据迁移技术,利用AS系统固有的数据迁移程序,采用基线方法为系统提供dat格式标准输入文件实现数据迁移;在脱离AS系统固有的数据迁移程序情况下,我们依据AS系统对数据的要求,采用非基线数据迁移方法实现数据迁移。基线、非基线两种归属于ETL数据迁移技术互补使用,有效地实现了核电站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迁移。实践证明这是一种适合N1-EAM系统数据迁移较好的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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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仍停留在手工纸质账簿管理或计算机单机管理状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仪器设备缺乏有效的监控和动态的管理,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各级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部门对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缺乏完整统筹和规划,各级各部门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管理基础和技术力量普遍薄弱。

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部门通常按照现行的国家教学设备配备标准为学校配备教学仪器设备,但他们往往不清楚各学校仪器设备的现有装备情况和使用情况,以及每年配更新和报废等情况,学校仪器设备配备的数据更新周期长,导致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部门掌握的往往都是过时的数据,这就为管理决策加大了难度,容易出现重复配置,资源浪费等情况。

许多地方数据汇总还停留在人工汇总阶段,而人工汇总由于上报数据格式往往不一致,导致统计工作量大,费时费力,工作效率低,并且容易出现差错。

各学校把仪器设备购进入账后,其使用、维护等完全由一线实验管理人员负责,因此很多地方常出现重配备,轻管理和使用,使用人员只管用,不管修理、维护,以及账务不符,使用效率低的情况。

2 管理平台对教学仪器设备数据管理的作用

运用基于网络技术的管理平台,通过网络的实时传输和监控功能以及网络动态管理功能,能及时了解掌握学校仪器状况,全程监控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使用情况,提高了管理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目前,各省市基本都建有教育网络中心机房,搭建有省市级教育网络、资源、数据、管理等平台,区县级则建有教育城域网,校园网也基本普及,省市、区县、学校网络及平台基本互联互通,基本构建起了“教育网”新格局,为中小学教学设备管理平台的应用,提高教育公共服务能力、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中小学教学设备的自动化管理创造了条件。

2.1 数据共享功能

1)管理平台只需要基层学校对仪器设备数据进行一次录入后(可采用批量导入),其他各个功能模块即可共享,并且区县级和省市级也能根据学校基础数据自动生成各级相应的汇总数据,可减少大量的重复性录入工作。

2)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可使管理平台与教育部装备统计管理系统完全整合,方便各级单位对年度报表或临时报表进行在线填报及智能汇总,避免了数据的重复统计和上报。

2.2数据统计功能

1)查询统计:可对辖区学校教学仪器装备现状的基础数据分类进行快速查询和统计,以及一些专项统计,如国家薄弱学校教学设备项目设备到位情况等。

2)装备差缺统计:按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不同标准和设备的单价计算,能对辖区内市、区县、学校设备的现有数量、现有资产金额、差缺数量、差缺资金总额等进行快速统计、分析。方便学校和区县级主管部门在线填报、在线审批及统计需要集中采购的设施设备,避免了以往随意填报数据、虚假数据的发生。

3)自动编制采购计划及汇总计划功能:系统可根据当前设定的配备标准,自动计算教学仪器设备的差缺数量,自动生成学校采购计划,并上报生成区县级和省市级的采购汇总计划,在大大节省人工成本的同时,提高数据汇总的准确率,提高工作效率。

2.3 数据及时自动更新功能

只要学校的基础数据有更新,系统都能及时自动进行数据更新,通过系统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学校仪器设备装备最新状况,为教育主管部门和装备部门分析和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基础性依据。

2.4 在线审核功能

省市级和区县级主管部门可在线审核学校级和区县级上报的采购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区县和学校。

3 使用管理平台进行仪器设备数据统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3.1 存在问题

目前管理平台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问题主要是由于监管上存在一些漏洞造成的,主要表现是统计数据的不准确或不能及时更新。

1)部分区县在数据统计上没有真正由学校填报,而是由县级进行填报,造成了数据的不准确性。

2)部分学校没有固定的专职管理人员,系统管理平台数据不能及时更新。

3)区县、学校填报的口径不统一,造成统计数据不准确。

4)区县对学校填报的基表未进行区县级认真审核,造成一些学校将一些错误数据录入系统,从而造成系统不准确。

5)有的学校填报的未及时录入数据,或未录入真实数据,造成数据不够准确。

3.2 解决的办法

1)加强系统的日常管理。系统日常管理十分重要,对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完善系统功能,更新数据有着重要的作用。可由省市级装备部门牵头,规范平台的日常管理。

①组建专门的专管员队伍,应分别设立省市级、区县、学校三级专管员,共同管理平台的正常运行,及时审核各自所负责的数据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分工督促及时录入平台数据。

②组织各级专管员培训。由省市级装备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对专管员的培训,以提高对系统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③开展有效的信息交流。建立专门的交流平台,如QQ群,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流,可及时听取区县、学校对管理系统的意见和建议,对系统进行修改和完善;对在使用管理系统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这对提升和完善管理系统有显著作用。

篇11

沉寂的学术研究现状与喧嚣的司法实践场景,宛如光影交错的黑白照片,为立法者始料未及。事实上,居间合同是信息不对称的产物,居间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委托人创造缔约机会,进而取得居间报酬请求权。与此同时,委托人如何利用缔约信息难以被外人察觉,再加上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委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被推到信息优势者的地位,信息不对称像跷跷板一样在居间合同当事人中不停摇摆,产生出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自己的行动难以被对方察觉,委托人与居间人均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纠纷由此产生。我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立法架构,考虑到了如何防止居间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却忽视了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居间服务中频繁出现的“跳单”现象即为适例。信息不对称理论为“重新发现”居间合同勘明了前进的路标。

一、居间合同规则的法律构造

债法理论认为,居间合同是一种劳务性契约之债。“提供劳务本身即为契约之目的者,始属学理所称劳务性契约。”[2]乍一看,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双务、有偿、不要式的诺成性合同,似乎并没有显著区别于其它劳务性契约的实质特征。[3]但是,如果深人观察就会发现,居间合同规则的法律构造有两个特殊性,其一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其二为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

(一)居间与委任的区分

居间貌似委任,两种法律行为易被混淆,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居间就是一种受托行为。[4]依传统民法理论,居间与委任有显著区别,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居间之内容,限于他人间行为之媒介,而且以有偿为原则,与委任有异。”[5]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的立法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居间是一种典型契约,它以信息媒介服务为内容,以塑造缔约机会为目的,以实现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为效果。

实际生活中的居间合同呈现出多样性,居间报酬以佣金、中介费、介绍费、费甚至奖金等名目出现,这就为合同性质的认定增添了难度。例如,在“余阿根诉江苏懒江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余阿根与獭江集团签订《委托报酬凭证》约定,余阿根接受懒江集团的委托,为懒江集团钢管厂的联营、租赁或拍卖向外联系、洽谈,促成懒江集团有关钢管厂事宜订立合同成功,懒江集团则向余阿根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不是居间合同,但是余阿根与獭江集团的这种约定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该合同为居间合同。”[6]在该案中,当事人所签合同名为委托合同,实为提供缔约机会的居间合同,法院对该合同性质的认定十分正确。事实上,居间与委任的不同,并不仅限于史尚宽先生所归纳的合同内容与合同有偿两个方面。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由此,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抑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服务活动是判断居间合同性质的外在尺度。例如,在“周根广诉田要龙、曹宏武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河南省堰师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是亲自去选猪、过磅、装车的,并非由二被告代为处理。二被告为原告提供养猪户的地址,为原告与养猪户订立买卖合同提供了媒介,并收取原告一定的报酬即中介费,原告为委托人,二被告为居间人,双方之间形成居间合同。”[7]

总之,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虽然都归属于劳务性契约,但二者在约定内容、合同目的、履行效果以及对外名义等方面多有差异。不过,由于居间与委任的相似性,在居间合同规则缺乏明文规定时,一些立法例允许准用委任之规定。[8]

(二)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

我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在以提供服务或劳务为内容的各类合同中,都规定了当事人的报酬请求权,例如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均有请求按合同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与前述请求权一样,都是在完成一定事项后才能行使权利。然而,居间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居间合同虽然为双务合同,但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无条件的,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则是附条件的。而给付具有双重意义,有时是针对给付行为而言,有时是针对给付效果而言。[9]在居间合同债务关系结构中,居间人给付义务的内容是给付效果(促成缔约),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居间报酬,该义务的生效以居间人促成缔约为前提,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关于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的性质,有两种立法例。一种立法例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如《德国民法典》第652条规定:“合同系附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仅在条件成就时,才能请求支付居间佣金。[10]另一种立法例则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既包括停止条件,又包括解除条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57条规定:“如果契约是附停止条件的,在条件发生时产生报酬权。如果契约是附解除条件的,即使条件没有出现亦享有报酬权。”[11]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的法律性质,但根据文义解释原则,《合同法》第427条将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限定为停止条件。换言之,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效力的发生,须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前提。

须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居间人可否主张报酬请求权。对此,郑玉波先生持肯定说,认为委托人的给付义务不受影响;[12]邱聪智先生则持否定说,认为“契约虽已订立,但未生效者,居间人仍须待契约生效,始得请求报酬”。[13]此外,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生效?林诚二先生认为,在此情形下,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依不当得利制度返还。[14]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我国《合同法》第427条所言之“合同成立”系指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无关,因此委托人与第三人一旦订立合同完毕,签订了双方主体明确、基本条款齐全的合同,该合同即告成立,此时间点即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生效点。此合同嗣后的效力并不影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无论合同是附解除条件,抑或被解除、撤销、宣告无效,均不影响居间人主张报酬请求权。如果将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效力与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牵连起来,对居间人有失公允,因为居间人毕竟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对合同的效力瑕疵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亦持相同见解,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新近的一起判决中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对于居间人的义务有其他特别约定,且居间人已促成了买卖合同的签订,卖方已实际交货并结汇的情况下,居间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委托人理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15]同样,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中,委托人以与第三人无法履行所缔结的合同为由,要求居间人返还居间报酬的请求亦未获法院支持。[16]不过,一些法院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未能履行时,通过自由裁量减少了居间报酬数额。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基于公平原则,根据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并未实际成交,且居间人接受委托后未办理好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等客观情况,判令委托人按约定报酬的50%支付居间服务报酬。[17]不管怎样,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点,应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成立之时,已成各地法院的一致见解。

当然,如果居间人违背诚信原则,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法履行系由居间人的欺诈行为造成,委托人可以援引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认为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不成就,主张居间报酬回复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权);同时,委托人亦可依据《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向居间人主张损害赔偿。

(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如何实现是居间合同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居间合同纠纷的诉争焦点往往围绕着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展开。由于委托人给付义务具有附条件性,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生效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的结合,即“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加上“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从居间人的角度来观察,前者取决于居间人自身的行为,是内在要素;后者取决于委托人的缔约意愿,是外在要素。

在此不妨把居间合同与与其他劳务性契约作个比较。在雇佣合同情形下,受雇人所负担的义务系提供劳务活动,是否因此使雇主事实上获有财产利益,在所不问;[18]在加工承揽合同情形下,承揽人负有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19]在保管合MR -清形下,保管人负有保管和返还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义务;[20]在委托合同情形下,受托人的义务体现为处理委托人事务;[21]在行纪合同情形下,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服务。[22]对所有这些劳务性契约而言,有一个共同特征—报酬请求权的生效均只须具备内在要素,无须外在要素的考量。

外在因素的介人使得居间人的合同利益被置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居间合同进而具有类似于射幸合同的特征。射幸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包含不确定给付内容的风险性协议,该不确定的给付内容仅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偶然事件是否发生。[23]不过,居间合同与射幸合同仍有本质的不同。保险、彩票等射幸合同是当事人创设的风险分配机制,合同的法律效果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合同当事人支付对价后获取的只是一个机会或概率。[24]反观居间合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固然具有不确定性,但当事人缔约的目的不是追求一个机会或概率,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具有偶然性。只有在委托人实现缔约机会后,居间人方可主张报酬请求权,这并非是刻意制造给付内容的不确定性,其法律意义在于由居间人承担不能实现给付效果的合同风险。

至此,居间合同的特殊性清楚浮现:与雇佣、承揽、保管、委托、行纪等劳务性契约不同,居间合同给付效果实现的关键性因素是委托人的缔约意愿,这本不在居间人的工作范畴之内,却要由居间人承担不能达成给付效果的风险。不难设想,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后,委托人最初的缔约意愿可能已经改变,或者委托人出现机会主义倾向,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停止条件不能成就,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就由此产生。

二、履约过程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

“双边道德风险”(Double Moral Hazard)是信息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它是指在现实交易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和人都有各自的信息优势、劣势,双方都不可能完全掌握对方的所有行为,而信息的变化更为交易方增添了道德风险的契机,双方行为的理性选择是偏离帕累托最优的水平。”[25]近年来,国内外学者运用委托理论研究发现,[26]风险投资、特许经营、薪酬奖励、服务外包等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27]但到目前为止,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尚未有涉及居间合同中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文献出现。事实上,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明显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往往成为合同诉争的根源。鉴于此,在合同法框架内讨论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对于重新审视居间合同的法律特性,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一个前提性判断是,如果我们以时间为序,可以观察到在居间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前,委托人正是苦于难觅缔约机会而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处于信息优势者地位;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后,委托人与第三人能否订立合同成为居间人实现报酬请求权的法定条件,但合同成立与否最终取决于委托人意愿,而且委托人并没有就缔约过程的报告义务,此时居间人当然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换言之,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后,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体现为机会主义倾向:一方面要追求与第三人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面又要逃避对居间人的报酬给付义务。由于钟摆式的不对称信息,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履约过程中均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

(一)居间人的道德风险

在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体现为违反忠实义务,欺诈委托人进而不当获取居间报酬。《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居间人的欺诈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两种类型。居间人故意告知委托人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从而不当获取居间报酬,即构成积极行为的欺诈。例如,房屋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房源信息,导致购房人受损。[28]在一起案件中,居间人明知委托人租房的目的在于开展餐饮经营,却未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房屋不能用于经营的事实,法院认定其构成欺诈。[29]而消极行为的欺诈,在司法实践中的最常见情形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在另一起案件中,委托人系香港居民,所购买的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居间人作为一家运营多年的专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未能就如此重大信息对委托人进行提示,导致委托人买房的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最终认定居间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30]此外,居间人如果故意隐瞒自己不具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却仍与委托人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法院也判定其构成消极行为的欺诈。[31]

到底隐瞒哪些事实,可以认定居间人构成欺诈?学界与实务界暂无明确的观点。沉默究竟在何种情形下会构成欺诈,曾被《德国民法典》起草者认为是立法者不能提供答案的问题。“所有的法院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在什么时候存在告知对方对谈判有重要意义的信息的义务。通常的法律规定在此领域无能为力。”[32]一般而言,告知义务的有无与范围应参酌交易习惯,就个案依具体情势作出判断,不应一概而论。就居间人的告知义务而言,如果居间人隐瞒的信息是委托人难以知悉的,而且直接影响到委托人与第三人的缔约选择,就构成消极行为的欺诈。譬如,如果委托人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却以居间人未予提示为由,认为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该项诉请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33]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委托人“与居间人介绍而来的承运人达成运输合同协议之时,其对承运人的品性、服务质量等方面是不得而知的,在此情形下,其只能依靠居间人的服务作初步的甄别判断。”[34]居间人对承运人信息的隐瞒,即违反了告知义务。

还应明确的是,判定居间人构成欺诈,须以居间人存在欺诈的故意为前提。如果由于居间人的过失,未能获悉某重要的缔约信息,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例如,居间人为货运信息公司,其只能依据货运人所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材料等审查货运人身份,其无须也不可能对货运人身份的真实性尽到核实无误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明知货运人身份有假,且又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给委托人,居间人即不构成欺诈。[35]这一判决是十分正确的,居间人无论作出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欺诈行为,均属道德风险问题,须以主观状态具有可非难性为前提。

(二)委托人的道德风险

在合同法范畴内,诚实信用原则与违约责任制度是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基本工具。不管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强制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诉求外化为法律规则,俨然为制止道德风险行为的防火墙,以至于被奉为合同法中的帝王条款。例如,保险合同是道德风险问题的“重灾区”,最大诚信原则也就成为规制保险欺诈的利器。不过,在解决居间合同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时,以往无坚不摧的诚实信用原则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条件性,将会成为助长委托人机会主义倾向、减弱诚实信用原则功效的催化剂,而这正是居间合同最大的特殊性。

在实际生活中,居间合同的道德风险问题往往极为复杂。首先,一个缔约行为能否成立,往往取决于多重因素,居间人的努力、委托人的意愿、第三人的对价都是决定合同能否成立的要素;其次,缔约过程的参加者有时人数众多,各自的作用难以明晰,而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是以居间行为的原因力为裁量标准,难以量化;最后,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以及商业惯例,委托人不向居间人承担缔约谈判过程的报告义务,可能引发居间人与委托人的相互猜疑,尤其容易导致委托人滥用信息优势者地位。委托人在居间服务活动中频繁发生的“跳单”现象,最能凸显其客观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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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跳单”条款效力的裁判立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房屋租赁或买卖为内容的居间合同得到广泛运用,而居间服务活动中委托人的频繁“跳单”现象成为一个争议颇大的法律问题。所谓“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与房产中介机构订立居间合同后私下与居间人介绍的买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买卖服务,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类纠纷引发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其一,客户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协议书》是否为居间合同?其二,合同中约定禁止委托人“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其三,多家中介机构参与交易但只是一家成交,未成交中介能否以委托人“跳单”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6]这三个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居间合同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中如果有禁止“跳单”的条款,则委托人无其他选择,只能委托该中介机构为居间人。但是大多数房地产中介机构所签的居间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的禁止“跳单”条款由于加重了委托人责任,排除了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该禁止“跳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37]

第二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如果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情形的事项,就应认定为有效。[38]因此,禁止“跳单”条款作为违约责任条款,应受法院保护。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姚某与黄某分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自委托期限内或其届满后6个月内,若与中介商介绍的买方成交,或利用中介商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与第三方成交,委托方应按照委托总价1%的比例支付其报酬。其后,姚某与黄某绕开中介公司私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中介公司发现后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姚某与黄某分别以委托总价的1%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39]

第三种观点认为,委托人避开中介机构,直接与对方当事人接触、磋商并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系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报酬的条件的成就,应准用《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报酬的条件已经成就。”[40]一些地方规章采纳了这种观点,例如《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25条就明确规定:“已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交易双方为逃避中介服务费私下签订购房协议的,一经发现必须向提供该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交纳中介服务费。”

第四种观点认为,禁止“跳单”条款是关于客户跳开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指中介公司履行带看房的报告义务后,委托人恶意逃避佣金支付行为的应当支付相当于佣金的违约金;并不是指中介公司只要参与交易,无论成交与否,均可获取佣金。[41]因此,委托人如果没有逃避佣金的恶意,即使绕开居间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不构成违约。

笔者认为,在探讨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时,首先应分析在居间服务活动中为何会频繁出现委托人的“跳单”现象。如前所述,委托人绕开居间人的频繁“跳单”行为源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后,容易诱导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既要获取合同利益,又要逃避给付义务。居间人所拟定的相关条款,其实是合同当事人借助意思自治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行为,并未违反《合同法》第52条及第53条的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40条的适用问题,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难以成立。

上述第二种观点同样有不恰当之处。“跳单”条款不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有可能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显失公平而被变更或撤销。居间人以居间报酬为标准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不仅需要委托人的违约行为成立,而且违约金数额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42]中介机构的实际损失,自然是其主张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应有份额。假设买房人A在与B中介公司签订了含有禁止“跳单”条款的居间合同后,又与C中介公司签订了另一份居间合同,最终通过C的牵线搭桥与卖房人D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A的“跳单”行为固然造成对B的违约,但B并没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毕竟最终成交是由C搭桥),违约金就不能根据佣金来计算,其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7条享有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上述第三种观点的不足之处与第二种观点基本相同。依其主张,委托人一旦出现绕开中介的“跳单”行为,则构成条件成就的拟制,居间人报酬请求权转换为违约责任请求权,显然有失公允。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是公平原则的产物。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就拟制的主观要件而言,阻止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人,须为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益的人。主张上述第三种观点的学者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合同法规则,即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并无与第三人的缔约义务。顾名思义,所谓“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只能是指委托人本可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却偏不签订,从而导致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不成就。问题在于,委托人自始至终均有缔约权,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不因居间人的信息媒介行为而改变。因此,委托人“恶意不签订合同”的表述在法理上根本不能成立,《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关于条件拟制的规定在居间合同范畴内没有适用余地。

相比而言,上述第四种观点更为可取,它注意到了违约金与佣金的区分,佣金只是违约金的判断标准,没有将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与违约金支付请求权两种法律关系混淆在一起。但是,笔者并不赞同上述第四种观点中关于违约行为认定的意见。合同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无涉,委托人不管有无恶意逃避佣金的主观状态,只要委托人有“跳单”行为,绕开居间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即属违约。

在司法实践中,“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类型化为以下几种情形:(1)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缔约,该缔约机会系由居间人促成;(2)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缔约,该缔约机会不是由居间人促成;(3)委托人另行与他人签订居间协议,又经他人促成了缔约;(4)委托人另行与他人签订居间协议,但未促成缔约。其中,情形(1)中的居间人依据《合同法》第426条享有报酬请求权;情形(2),(3),(4)中的居间人依据《合同法》第427条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如必要费用不能填补实际损失额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主张违约金支付请求权。

四、结语

在理论上,任何类型的合同都具有不完备性,衍生出普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自然成为合同法的重要功能。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关于居间合同规则的立法设计暗含着一个理论预设,即居间合同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纯粹源于居间人滥用居间身份、不当履行居间事务。譬如,《合同法》第425条有关居间人告知义务规则、第426条规定的居间报酬酌减规则,第427条规定的居间报酬附条件规则,均围绕着居间人的败德行为而展开,一个奸猾耍赖的居间人形象不禁跃然纸上。

然而,居间合同的道德风险是双向的,委托人并无与第三人的缔约义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始终被置于不确定的状态,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毫不亚于居间人,现实生活中频发的委托人“跳单”现象即为明证。因此,为减弱双边道德风险,应尽可能维持禁止“跳单”条款的合同效力,最大限度地实现诚信原则。此外,为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对我国《合同法》第425条予以目的性扩张解释,让委托人在拒绝缔约时负担必要的告知义务,在法律上减弱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冲动。

注释:

[1]当然,这并不能表明学界完全没有以居间合同为主题的研究论文。在一些非CSSCI期刊上仍然发表过研究居间合同的相关丈章,这些文章大多围绕司法实务展开,作者基本上是法官或律师,代表性丈故包括高完泉、李鸿光:《买卖房及跳开“中介”为何被利违约》《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11日;刘早知:《居间合同剑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探讨》,《山东审判》2009年第6期;张宁:《房崖买卖居间合同中规进“跳单”条欲的效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法律适用》2010年第8期。

[2]年聪智:《新仃债法各论》中册,姚志明校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在居间合同的性质上,与各国民法将居间合同定性为双务契约的通常做法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居间合同看作一种单务契约。“盖雇佣为对于劳务之给付支付报酬,而居间则对劳务之结果支付报酬也。自其于劳务之结果只有权利不负义务之点言之,与承揽契约有异。”参见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561页。

[4]参见高富平、王连国:《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教授亦持相同的见解,参见黄茂荣:《债法各论》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5]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页。

[6]吴庆宝:《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

[7]河南省惬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庞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8]例如在日本商法上,居间被视为准委任契约,完全适用委任规定。参见前注[5],史尚宽书,第464页。

[9]参见王泽鉴:《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10](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11]《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页。

[12]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496页。

[13]同前注[2],邱聪智书,第236页。

[14]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15]参见“上海怡木家用饰品有限公司、陶甲诉上海吉恩佳国际贾易有限会司、陶乙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4号民李判决书。

[16]参见“李辉平诉四川伊甸城房产电子商务有限奋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

[17]参见“张万秀诉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

[18]同前注[9],王泽鉴书,第96页。

[19]参见我国《合同法》第251条。

[20]参见我国《合同法》第365条。

[21]参见我国《合同法》第396条。

[22]参见我国《合同法》第414条。

[23]参见陈传法、冯晓光:《射幸合同立法研究》,《时代法学》2010年第3期。

[24]参见邢军:《彩票法律问题探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25]殷林森:《双边道德风险、股权契约安排与相机谈判契约》,《管理评论》2010年第8期。

[26]委托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前者又称隐藏信息,后者又称隐藏行动。Myerson建议把所有“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所引起的问题”均称为道德风险。参见[美]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弃与信息:博弃论概要》,王晖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27]相关文献综迷,参见刘新民、温断刚、丁黎黎:《风险投资中的双边道德风险规进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5期。

[28]参见“焦作市大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奋司诉都岩松、王丽莉、申志华居间合同刘纷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徐某诉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卢清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郑某某诉上海地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地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藏南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四(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

[31]参见“沈晓科诉青岛鸿运森出国咨询有限会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32][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关于欺诈如何认定的问题,西奥菲勒斯帕森斯的评述十分有超,他认为给欺诈下定义有害无利,这“将会使那些诡计多端的人得到他们所想要的,因为该定义会准确地告诉他们怎样避免被法律逮到。”参见[美]亨利马瑟:《合同法与道德》,戴孟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

[33]参见“王某、王某某诉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

[34]参见“冯连军诉北京锐奇润清油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9)房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

[35]参见“黄某诉某货运信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市民一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

[36]同前注[1],张宁文。

[37]参见何向阳:《客户跳单后,原先约定的中介费或违约金还能执行吗》,《楼市》2005年第23期。

[38]同前注[1],刘尊知文。

[39]同前注[1],高完泉、李鸿光文。

篇12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篇13

一、各地、各公司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6)4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六部委《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加强对进出口业务,特别是对进口业务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对进口购汇、付汇的内部审核制度。

二、进口业务必须由单位签订进口合同、办理制单、购汇、付汇及报关手续,并对所办单据的真实性负责,坚决禁止“四自三不见”的现象(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对不执行本规定,无证购汇、参与以假单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者套购外汇的进口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撤职或开除公职的处分。

三、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无证购汇或从事、参与以假单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违法套购外汇,一经发现,除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外,由外汇管理部门通知外汇指定银行停止对其办理售汇和付汇;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其暂停进口经营权3个月以上的处罚。期满后由外汇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企业名单”,经外汇局审核其购汇真实性后方可到银行办理购汇。

四、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参与以假单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违法套购外汇,累计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无证购汇累计金融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撤销其进口经营权。

五、对上述违法套汇行为除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外,外汇局还应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外(工)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经贸厅(委、局)接到本通知后,应于7月15日前将本通知和通知回执(见附件)转发所属每一家外(工)贸公司,并于7月30日前收集齐所有经公司签收的回执。该回执同时抄送当地同级外汇局。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各外汇指定银行。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

八、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局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违法套购外汇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附:回执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打击套购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文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我公司保证认真执行该文件规定,并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规范进口购付汇业务,对购付汇单据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