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伦理案件分析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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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伦理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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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监理事故的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系统论的观点,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可以概括为四点: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物—物(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环境—不良的生产环境会对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产生负面的影响;管理—管理的欠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直接的因素,因为管理对人、物和环境都会产生作用和影响。

1.2项目安全监理模式的现状分析: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监理是通过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来实施的,安全监理人员与施工管理人员属不同的岗位,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被认为隔断开来,施工进度安排、工序穿插、人员调配、物(设备)的状态管理等与安全由直接关系的要素,因为安全与施工管理岗位的不同而人为的割裂,对施工管理人员的考核与安全指标、安全职责挂钩较少,甚至不挂钩。安全监理人员由于管理职位与其它人员的等同或较低,造成了安全监理指令不畅通,安全监理措施落实不及时。安全监理资源严重浪费,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2新型项目安全监理模式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2.1理论依据:(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安全监理模式,都必须坚持这个原则。新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从组织、流程到方法都应该体现这个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因此,做为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生产方法的安全性进行事先评估和过程控制,确保生产安全。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必须防止把安全监理与施工生产分开管理的误区;(3)全员参与的原则。

2.2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违背安全监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监理方针,并自始至终贯彻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其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监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总承包企业承担起安全监理的责任,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

3新型项目安全监理模式的特点

3.1具有新的项目安全监理理念: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人数庞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许多相关人员对于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的错误观念由来已久,由于大量的事件或者错误操作并未导致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事故,而且,同一诱因导致的事故后果差异很大,不少人认为施工安全事故完全是由于一些偶然因素引起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

3.2以新的安全文化为核心:安全监理是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因此,安全文化应该是全员文化。塑造新的安全文化就是要培育全员安全文化。全员管理不仅包括总承包管理人员、分包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人,还应包括业主、设计、监理及社会相关方。

3.3实现了四个转变:新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与传统的项目安全模式相比,有四个转变,分别是:变单纯的安全专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监理为全员参加的体系安全监理;变单纯的安全监理为安全监理与进度、工序穿插和施工方法紧密结合的综合管理;变以点为主的间断的、静止的管理为线面结合的、连续的、动态的管理;变并行的安全与生产两条线为安全与生产紧密结合的安全生产一条线。

4如何建立新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

4.1建立项目安全监理组织

4.1.1项目安全监理组织的定义:新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下,项目安全监理组织已经不再是单独的岗位安全监理,而是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以专职的岗位安全监理为核心,以各专业工程师为骨干,班组长及工人全员参与的,安全监督管理层和安全监理实施层既独立设置又互相依托和紧密联系的体系安全监理,是将生产与安全的紧密结合的组织,是对项目安全监理资源的充分挖掘和充分利用。

4.1.2项目安全组织机构图:(1)安全监理监督层: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专职安全员;(2)安全监理实施层:包括专业工程师、班组长和操作工人。

4.2调整安全监理职责

4.2.1安全监理监督层的职责:(1)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因此,项目经理必须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监理目标,建立项目安全监理组织,划分安全监理责任,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对安全监理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2)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是项目安全监理的直接执行者,与项目经理一样,也是项目安全监理的直接责任人。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应主持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参与施工方案的编制,重点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核;负责对施工员进行总体安全监理方案交底,负责按分部工程进行安全交底;对施工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审核;负责监督安全监理方案和技术交底的落实工作;负责对安全监理过程进行监督。

4.2.2安全监理实施层:(1)施工员:施工员(专业工程师)是工程施工的中坚力量,具有数量多、学历高、总体素质好的优势,但由于传统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把安全与生产没有有机结合起来,造成了施工员的安全监理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调整安全监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就是调整施工员的安全监理职责;(2)班组长:班组长是操作工人的直接负责人,班组长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对工人具有直接影响,因此,班组长的安全责任与安全生产有直接关系。作为班组长必须做到,熟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知识,坚持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塑造遵章守纪的风气,加强自我防护和自我保护;(3)操作工人:从事故伤亡人员的统计分析来看,事故伤亡人员几乎全部是操作工人,而从事故原因来看,绝大多数是违章操作引起的,因此,操作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遵章守纪的程度是安全监理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因素。对操作工人来说,应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4.3理顺关系,正确行使监理职能

监理方与承包商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合作关系。建筑产品是承包商生产出来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服从监理方,一切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都必须报监理方。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进度和投资的控制都是通过承包商的工作来实现的,要使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都能让承包商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所以,协调好与承包商的工作,让他们理解、支持监理的工作,执行监理发出的工作指令,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应强调各方利益的一致性和建设工程总目标;应鼓励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实施状况、实施结果和遇到的困难和意见向他汇报,以寻找对目标控制的干扰。双方了解得越多越深刻,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2)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质量。监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事前控制,这是监理职能要求。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监理人员要实行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不能等到即成事实,待施工质检报验后,才“秋后算帐”,因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一

旦形成,轻则做返工处理(如钢筋尚未隐蔽)影响工期,重则违反强制性条文,留下工程质量隐患或永久缺陷。

结语:对于建筑安全监理与控制,不仅国家要从宏观上进行建筑安全监理控制,建筑企业自身也要从微观上进行建筑安全监理控制。并且要以国家的管理来指导建筑企业的安全监理,以企业的建筑安全监理为具体实施方法。要综合运用国家和企业共同管理与控制,以求达到建筑生产安全,高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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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softwareengineering;caseteachingmethod;DesignAnalysis

1引言

随着计算机应用日益普及和深化,正在运行使用着的计算机软件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急剧膨胀,而且现代软件的规模往往十分庞大,所以指导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维护的工程学科—软件工程,日益显示其重要地位。然而学习者一般不好理解软件工程的实践性,不能将所学的知识真正应用到软件开发过程中去。如何将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呢?我们认为在软件工程中采用案例教学发将会弥补这一缺憾。

案例教学法以对案例的分析解决为主线,通过对案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自觉主动的学习案例,掌握原理和方法,实行科学的教育思想观念的一种教学方式。它是一种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可以实现启发式教学,能够极大的促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实现真正的教学相长。它更是实现理论联系实际的现实可实施的途径。案例教学法在软件工程教学中的应用将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学生学习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利于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并运用知识解决软件开发中的实际问题,最终提高教学质量,达到学校教育培养的目标。

有鉴于此,本文试对案例教学法在软件工程中的应用作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教育同行和广大学习者有所启发和借鉴。

2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softeaching)可简单地界定为一种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它是美国当今教育行业中非常盛行而有效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正在慢慢推广开来。1910年,美国哈佛商学院最先使用案例教学,开创了案例教学的先河。案例教学法于20世纪80年代初传入我国,它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的现场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获得蕴涵其中的那些已形成的教育原理、教学方法等知识,同时可以提高和发展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教学获得的知识是内化了的知识,是“做中学”获得自己理解了的能驾驭的知识,不再像传统教学下获得的抽象的、过度概括化的生硬知识,它能立即被用到类似教学实践情境中去解决处理类似的疑难教学问题。所以从美国教育家舒尔1986年在美国教育研究协会(AERA)年会重要演讲中发出要发展关于教学的案例知识的呼吁,时至今日,在众多国家的教育研究领域中都能发现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3软件工程案例的选择

概括而言,案例是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事件。没有案例,案例教学无从谈起,没有好的案例,便没有有效的案例教学,所以案例的选择在案例教学中至关重要。一个高质量的案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目的性。案例教学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案例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原理和概念,提高发现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个好的案例应该使学生在讨论中加深对教材中某一重点或难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能利用课堂学习的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所以案例的选择一定要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来。如果脱离这两个中心,即使案例再生动,其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

(2)真实性。案例一定是现实中发生的真实事件,是常见又复杂的问题,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3)启发性。一个好的案例需要蕴涵一定的问题,能启发学生思考,发现多种解决的途径。问题越诱人深入,越能够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越好。

(4)生动性。案例必须生动活泼,引人入胜,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以便展开深入的思考。

软件工程是采用工程的概念、原理、技术和方法来开发与维护软件,把经过时间考验而证明正确的管理技术和当前能够得到的最好的技术方法结合起来。它强调使用生存周期方法学和各种结构分析及结构设计技术,所以软件工程案例即是选择一些典型的软件开发系统,介绍其开发和维护的过程。

我们根据讲解软件工程课的具体体会和开发软件的实际经验,撰写了五个案例,开发了《软件工程案例分析》网络课件,详细介绍五个软件系统的开发过程,互动的方式讲述了用软件工程的方法是如何进行分析和设计的,同时在系统开发的每个过程中提出大量的问题供学生思考。案例选择了房产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机票预定系统、计算机储蓄系统四个应用软件系统,同时为了提高学习者理解开发软件的难度,特别介绍L-SIMPLE语言编译系统。采用传统的生命周期方法学,从问题定义、可行性研究、需求分析、总体设计到详细设计做了比较详细的研究。系统中五个案例涉及到当前人们日常生活中关注的几个领域:房产管理、财务管理、计算机储蓄、机票预定,还有计算机的语言编译系统。案例既具有典型性,同时又具有真实性。我们选择四个应用软件和一个系统软件,一方面考虑到目前软件市场涉及应用范围的广泛性,另一方面考虑到软件工程学习者中大部分为计算机专业,对于系统软件也有一定爱好,对于将来开发系统软件作一个铺垫。

4软件工程案例教学的主要环节

案例教学的需要具备三个主要环节:

阅读案例,个人分析——分组讨论,集体交流——总结归纳,消化提升

我们尝试的软件工程案例教学中同样采用了这三个阶段:

(1)阅读案例,个人分析

学生首先对具体案例进行必要的基础知识的了解,认真阅读案例,并且要有个人的研究与分析,用软件工程的传统途径—生命周期方法学作为理论指导,熟悉软件开发过程各阶段的基本任务。

其次,学生需要尽快进入案例情境,了解、掌握案例中揭示的有关事实、情况,自居案例中的教师角色,设身处地地分析思考案例中教师的行为及对策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在案例的分析过程中,要注意寻找其中的因果关系,只有弄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才可能找到问题的合理解决手段。注意区分基本性问题和现时性问题。基本性问题即抽象或一般的问题,常与事实背后的概念、原理、规则等有关,需要通过对案例中所包括的信息进行解释、分析、演绎、推理和抽象以得到概括化的结论。现时性问题即案例中教师所面对的特殊决定、疑难问题等要求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得到解决的那些问题,需将自己已有的知识或过去形成的经验与案例展示的背景材料、内外部因素等整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判来提出多种经得起别人反驳的见解、对策以及方案。

(2)分组讨论,集体交流

分组讨论是案例教学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本质上是一种概念或想法的交流。围绕案例的重点,难点,疑点,进行讨论,辩论和争论。每个学生可以自由的抒发己见,相互启迪,互相借鉴,重点是想法的交流。要求每个学生简要介绍自己对软件开发所做的分析设计,并提出自己对该软件开发流程的看法,供大家讨论与切磋,可以按照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一个一个讨论。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进行课堂发言,进行全体学生的交流。本阶段要讨论主要解决两个问题:1、小组讨论没有达成共识的问题;2、按照教学目标,有意引导学生掌握软件工程的生命周期法各阶段所做的具体工作以及进行相关工作的必要性。

为了使分组讨论有效地开展,教师要作好充分的课前准备。除了熟知案例陈述的事实、观点外,还要谙知案例反映或蕴涵的原理、规则等知识,以便引导学生概括出来。要认真学习研究案例后给出的教学指南,具体拟定出课堂教学计划,这要求教师认真思考回答以下问题:希望课堂上发生些什么?如何引导这些情况的发生?讨论如何开展?时间如何安排?自己扮演什么角色?是先得结论再分析,还是相反?并对课堂讨论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预测。教师还要依据课程目标、案例目标及教学计划的具体安排重点分析以下方面的内容:案例中反映的那些重要论题、案例中易得出两可结论的那些材料、案例中反映的情况发生的根源、案例中人物的行为、案例中所反映的而学生可能设想不到的情况等。在讨论掌握上,教师要力保讨论沿预期的轨道进行,把讨论引导到问题的解决上去,并引导出与论题相关的理论知识,力争班上每个学生都至少有一次发言的机会,切实做到有效参与。

(3)总结归纳,消化提升

总结归纳是软件工程案例教学的最后阶段,要求学生要对每个案例写出学习报告。该报告中包含学生在阅读案例中所得到的具体收获;通过分析与设计软件,提出自己所解决的实际问题;对理论上软件工程概念和案例中的实际是否一一相对应;以及对软件工程仍然存在的困惑。通过反思进一步加深对案例的认识,真正作到理论和实践的相结合。

案例教学中,师生都要注意角色转换,如果学生仍然热衷于将自己置身于教学过程之外,只做一名旁观者,案例教学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学生只有真正地深入案例、体验角色,才会有案例情境的“再现”,案例教学的价值才能被体现。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要不断变换自己的角色,可充当监督员,激励启发学生,监督案例分析、讨论情况;可充当示范员,向学生演示、讲解、分析案例中的事实、图表、材料等;可充当主人翁,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中起主导作用;可作仲裁,解决各种争端;可充当交警,使讨论回到预定的轨道上来;等等。

5结束语

传统的“黑板教育学”越来越受到冷落,案例教学已经提到教育改革的重要日程上来。华东师范法学教育系郑金洲曾指出,案例教学并不是单纯的一种教学方法,它实际上是以教学内容的变革为前提条件的,正是有了形形的案例,才使案例教学成为可能;案例教学也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教授法,它实际上也是以学生行为的转变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学生仍然热衷于自己先前的角色,把自己置身于教学过程之外,只是一个旁观者,案例教学也就失去意义。

笔者从事软件工程的教学工作,在软件工程中进行案例教学法的尝试,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在软件工程案例教学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比如在案例中如何体现软件的测试阶段,它需要具体的环境来实现;如何在案例中能够让学生更深入理解软件的维护过程等等问题,都是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完善,使案例教学在软件工程中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参考文献

[1]张海藩.《软件工程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2]李为民,.如何开展案例教学-哈佛大学商学院琳达教授对新教师利用案例教学的几点忠告》.北京: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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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项目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施工项目是事故发生的发源地

因此,我们必须对我们的项目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是否符合项目管理的特点、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真分析,从而,达到改进或更新项目安全管理模式的目的。

(二)安全管理事故的原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所谓人的原因,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人在生产活动中,具体不安全行为有:操作错误(启动操作不给信号、忘记关设备)、奔跑作业、送料过快、以不安全的速度作业;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的摆放不安全、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在起吊物下停留作业;机器运转时加油、清洁、修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未使用防护用品;不安全着装;工作时说笑打闹、带电作业等。

2.物(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对建筑行业来说,"物"包括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材料、半成品、燃料、施工机械、机具、设施等。不安全的情况有:施工电梯的失灵,造成冒顶;塔吊的钢丝绳脱丝;未及时更换,造成钢丝绳断裂,掉物坠落;电锯等用电设备电线老化,造成电线失火等。

3.不良的生产环境对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产生负面影响

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引起的。但不考虑客观的情况而一概指责施工人员的"粗心大意"、"疏忽"也是片面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还应当进一步研究造成人的过失的背景条件,即不安全环境,如照明光线过暗或过强导致作业现场视物不清;作业场所狭窄、杂乱;地面有油或其他影响环境的东西等。与建筑行业紧密相关的环境,就是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精心布置的施工现场,事故发生率较之杂乱的现场肯定低。到处是施工材料、机具乱摆放,生产及生活用电私拉乱扯,不但给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会引起人的烦躁情绪,从而增加事故隐患。当然,人文环境也是不能忽略的。如果某企业从领导到职工,人人讲安全,重视安全,逐渐形成安全氛围,更深层次地讲,就是形成了企业安全文化,那么这个企业的安全状况肯定良好。

4.管理的欠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直接的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都与管理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管理不善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通过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奖惩机制等措施减少甚至杜绝。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通过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建立完善的设备保养制度、推行文明施工和安全达标等活动予以控制。对作业现场加强安全检查,就可以发现并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常见的管理缺陷有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分明、有法不依、违章指挥、安全教育不够、处罚不严、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安全检查不够等。

二、改善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政府及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按照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建筑安全管理中的一些工作,不一定要由建筑建筑工程企业自己来做;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前要求厂也不能由政府直接来做;考虑有关安全性评价、检测、检验、认证的工作,性质上要求出具公正性的结论,为保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应当由既独立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又独立于建筑建筑工程企业的第三方中介组织来做,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随着建筑业职业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发展、成熟,保险公司必定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监控,借助安全中介实现监控目的将是保险公司的主要选择。

2、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的自我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建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并将目标分解到项目各成员,明确项目各管理人员、班组各成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用制度固定下来,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形成一个较为严密的管理体系。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把治理安全隐患、监控危险源、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作为考核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的主要内容。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职责履行不好,安全生产目标不能实现的要进行处罚;对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必须严肃查处。

3、工程监理单位要落实安全监理制度。安全监理的目的是对工程建设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防护及建筑工程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动态监控管理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

4、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勘察单位是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实地勘察,为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以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结果。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将直接影响建筑安全。设计单位应当考虑建筑工程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建筑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预防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群众监督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群众参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是群众组织和劳动者个人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是政府监督的有效补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工会是代表群众的对建筑建筑工程过程中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组织。人民群众也有更多的渠道和途径对建筑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作业进行监督,对一些安全事故隐患,一些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经济的行为,也可以更及时地向相关部门反映。建筑工程现场的建筑工程作业条件会得到更好的改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必定会得到提高,建筑业的事故高发率也能得到更好的控制。

总而言之,安全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需求,是人民生命与健康的基本保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极端重要的位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着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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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机电设备安装是建筑施工的重要组成环节,它包括了工业、民用、公共服务业中的各类设备,电气、消防、通信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安装,涉及机械、电力电气、建筑等众多学科领域。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机电设备的安装作为建筑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开始重视建筑物相应的一些机电设备等附属物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尤其是一些高档建筑物,对机电设备安装的要求也会愈来愈高。

二、民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理措施

1、机电设备安装人员与材料的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在了解和掌握该项目的特点的基础上,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适当调整,把质量目标要求层层分解,细化制定简明扼要的项目质量计划,按质量计划和实施步骤层层落实,一直落实到各部门甚至是个人,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职责、权限以及保证质量的措施;项目各个经理、专业负责人、各部室、各专业人员各自均应完成自己应负的质量责任,项目质量才能有保证。项目经理要带头抓好质量工作,做好质量的监督检查。

2、管线的设计与布控

民用建筑机电设备管线平面定位应遵循: 先大后小、先繁后简,先重点部位、后次要部位,先主干后分支,先风管后水管、再电气配管,先无压后有压。各类管槽走向统一规定,构件统一制作,统一标准; 同类管线集中布置,按照规范合理布置支架,充分利用组合支架,加大空间利用率。同时,还要考虑管线的种类、外形尺寸、保温厚度、支架尺寸、规范对相应管线的间距要求、施工操作空间、预留管线位置、检修通道等诸多因素。技术要求主要考虑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便利、施工维修空间等; 经济分析则是经济量化的比较,就是“翻弯造价低的管线让翻弯造价高的管线”。以管线布置基本构架为基础进行综合平衡,通过基本构架力求避开大量管线层交叉,尽可能减少协调和管理难度在公共区域管线布置困难位置 可以利用结构梁高空间,进行穿梁布置。

3、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进度控制

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进度管理能反映整个施工队伍组织水平的高低、反应能力的快慢、施工设备的利用率等各个方面。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进度管理需要将施工总计划中的各个小部分目标和控制点按施工工程分解到每一项、每一天的工程目标中,并严格按照计划编制详细的日计划、周计划、旬计划、月计划。工程管理者必须不定时检查施工进度,督促施工者按照计划完成相应工作,保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期竣工。在工程实践中,科学合理地对进度控制总目标进行分解,有利于工程施工管理和进度目标控制,实现进度控制的预期目标。为此,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副经理、专业工长、分包负责人和作业班组长参加的工程进度控制体系非常重要。为实现进度控制的目标,工程管理部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首先,对进度控制总目标按单位工程、专业工程、施工阶段和按年、季、月进行分解,分解成可以控制的各个分目标。其次,根据施工合同、进度控制目标、工期定额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程施工方案等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再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施工方案、材料设备进场时间、劳动力和机具设备组织供应条件、劳动效率和施工环境条件等,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再次,进度计划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年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逐级落实,通过任务书的形式下达到班组,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

项目安全控制的目的是消除或控制施工现场内发生安全事故的条件和因素,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首先,组织机构建设。项目部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等有关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其次,安全管理策划。项目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了专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还对较重要的冷冻机房、水泵房、冷却塔室、发电机房和高低压配电室等编制了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从制度、人员、材料、设备、技术、资金和施工环境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策划和安排,确保了安全施工的顺利开展。再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措施:(1)工程开工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工地负责人、工长和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施、防护设置应列入任务单,落实责任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3)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是重要的,但是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落实就更重要。(4)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除认真监察检查外,还应建立必要的与经济挂钩的奖罚制度。

5、加强质量检查与验收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建筑的使用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安全保障密切相关。建立合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做好施工前的质量监督工作尤为重要。承建企业要以国家关于建筑质量的检验标准为基础,结合自身对质量检验的要求,制定出可落实的质量保证方针,并在施工建设中以此为标准。施工前召集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仔细分析,结合施工现场,努力发现不合理的地方,及时地加以修正和改进。人是保证施工质量的核心因素,在施工人员中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机电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由工程质量负责人进行质量检查。质量检查的任务是检验机电设备的工作性能是否满足要求,如中央空调的制冷系数等性能指标需通过专用仪器进行检验只有质量检查达到指标后,才能将安装项目交付验收。验收单位或工程师对验收报告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检验,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机电安装项目只有经过多重检验,才能保证机电设备的安装质量。机电产品安装完成后,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成品保护措施,组织专门的成品保护队伍加强巡视,以保证已安装完的机电产品完好如初地移交给业主。

三、结语

总会,在机电设备安装过程中,必须有一个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工程实体形成阶段、施工层次和影响的施工流程、施工工艺、施工方法、人员素质、机具设备、施工环境、材料进场和使用等方面,对质量控制进行全面策划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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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伦理是司法伦理的重要组成

司法伦理,是职业伦理的一种,是关于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规定,是一般伦理范畴及其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司法工作者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司法活动的职业性,必然要求有相应的职业伦理与之配适,以满足该行业对于特定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

法官伦理,是司法伦理的一种,是专门针对司法人员中的法官的职业道德的规定。一位名人曾说过“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由于法律判决的做出不得不依赖于法官,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1] 因此在从事司法活动中,尤其是进行法律判决的时候,要做到法律判决的合理合法,就有必要提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使他们的司法活动能遵循基本的道德原则。

法官作为法律的守护神,就司法权的最高屏障地位和法治社会中法律至上的角度而言,法官伦理应是各类型职业道德中层位最高、要求最严、义务性最强的。法官代表着社会公正权力,法官的职业道德将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利益公正。而且法官的职业活动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的结果将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相关利益关系,加之审判结果的广泛社会性,审判的结果还将影响社会中潜在的其他相关利益关系,进而由具体某一个体波及到整个社会整体,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道德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法官伦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直以来,公正都是人们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之一,一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标志着这个社会的文明发展水平。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司法活动的应然价值目标,也是法治社会的实践支撑。司法公正的实现状况,不仅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以及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而且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道德风尚和整个社会的秩序、稳定和发展[2]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其含义有三: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上的规范,判决结果上的公平。从理论上讲,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在法律活动中,处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无须通过任何非正当的手段便能依法受到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公正对待。[3] 保持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了公正,司法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保持公正也就必然成为法官在其司法活动中必须具备的伦理素质。公正是法官的基本伦理素质,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缺乏公正意识的法官根本不是真正的法官。

自由裁量权以及法治自身难以克服的瑕疵,要求法官有较高的伦理道德水平。自由裁量的存在,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模糊的表达,有赖于法官个人的把握。[4] 法治活动的运作离不开人的因素,好的法律也不会自动产生效能,需要作为“行走着的法律理性”的法官来操作。法官的行为要确保司法公正,英国的丹宁勋爵在“通向正义之路”这一著名演讲中曾经告诫读者:“起步伊始,君当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一是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从实践上看,司法公正的难以实现在于整个执法过程中,法官始终存在着被当事人贿赂的可能性,法外因素始终有可能出现,法官的法律认知能力、法治信念、职业道德和执法勇气常常经受着严峻的考验。法官的伦理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律素质,更需要具备职业素质和人文素质。

由此所见,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其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法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三、我国法官的伦理历史、现状及其原因

(一)中国法官伦理的历史及现状

秦汉以来,古代中国的司法人员倍受儒家思想的熏陶。而儒教伦理在他们定纷止争的实践中得以充分的体现。如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他直接把孔子的著作《春秋》一书中的微言大义应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再比如明代的海瑞断案时有一句名言“宁屈其富,不屈其贫”,这些都反映了法律审理过程中的道德化思维。而在道德化思维背后所反映出的是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信念伦理。即他们都把捍卫儒家的经典教义作为司法过程中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法律审理中的信念伦理对中华法系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一方面导致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又使中国司法具有注重实质理性的特征。但是,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信念伦理依靠的是人的纯粹的道德理想,而没有任何制度性的保障。

从清末到现在,中国构造现代法律制度的努力已近百年,尚没有圆满的结果,这其中有复杂的原因。其中,对于西方法律及其运作模式的照搬没有充分考虑我们的传统文化及现实基础,是诸多原因中最根本的一个。正如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萨维尼所说:法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产物,它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中,渊源于传统民族的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法律由民族特性和民族精神所决定,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亦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继承性。在社会转型中,中国固有的法意和法制悉遭批判与抛弃,而引植的西法却又与固有的人生和人心颇多格格不入,以至于百年来的中国法律,多数时候,既缺内在的伦理品质,亦乏外在的逻辑力量。正是在这样一种价值多元化阶段,以往的价值体系不复存在,而从西方传播过来的似乎还没有在这个社会上真正地扎根。目前是很多人价值虚空的时代。当代情况似乎更糟,法官的信念伦理缺失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把效率作为司法的目标,使成本效益的考量进入司法裁判的实践,对法官的职业伦理等许多方面的确都会带来冲击。

在缺乏法治保障的市场经济下,追逐私利的最大化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然选择,贿赂成为权力设置、资源配置的重要调节器之一,各种权力的寻租现象十分普遍,而司法腐败也仅仅是各种领域腐败现象中的一种。自90年代中期以来,司法腐败似乎在滋生蔓延,且法官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呈上升趋势。法官伦理建设往往因此失去依托而变得十分脆弱,正面的典型教育和政治教育、作风整顿往往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在道德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双重人格。现实中也往往会出现勇于在道德上自我完善的个体先进和典范人物,但整个司法队伍在道德上的整体完善、伦理建设上的整体推进却显得不十分理想。

(二)法官伦理问题原因分析

1、法律素质欠缺

法律素质是衡量法官道德水平的首要尺度,法律素质的欠缺将严重影响法官的伦理状况。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迟,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官队伍中的有些法官根本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质,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但他们却在法官队伍中从事着专业要求极高的工作。还有些法官对法律的学习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对条文的理解止于表面,对案件的分析缺乏逻辑分析能力,这些都使得他们在案件审理中难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把握案件的法律适用,最终在定罪量刑上造成错误、偏差。

2、社会生活中逐利思想的影响

在权力与市场的关系错综复杂、腐败极易产生的时代,一名法官从进入司法领域、个人提拔晋升到家属就业、子女入学、招工招干或就医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亲历不同行业的腐败,由此感知贿赂的存在和重要。这种状况对法官伦理的负面冲击可想而知。我们可以设想一名受到不公平待遇、靠贿赂才能维护切身利益的法官会以怎样的心态去看待自己的职业,去开展司法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伦理构成,阻碍了法官良好伦理素质的形成,使得法官的伦理系统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

3、伦理教育的缺位

法官伦理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长期的教育熏陶。但在当今的法学专业教育中,法官伦理教育未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法官在职工作阶段也如此。法官在职期间接受的多是对法律法规的更新学习,对于专门的伦理学习不仅少,而且容易走形式。法官伦理教育的缺位,使得法官难以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难以抵制不道德因素的影响,进而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4、法外不正当因素的干扰

尽管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享有独立审判权,但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干扰,无论何种形式的干扰都对法官独立审判造成了严重的干扰。一些法官在决定刑事案件最终命运时,难以抵抗金钱与人情的诱惑,从而贪赃枉法、拘私舞弊,滋生了“金钱案”、“人情案”的产生。这些现象的产生,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良好伦理素质的形成。

5、制度设计的不合理

尽管法官的选任是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但法官的职称、待遇、晋升、奖惩及相关法律保障等,却都是按照国家行政公务员的标准进行管理,并没有针对法官职业特点设计的职业化制度。在法官选拔制度上,基层法院从近些年才开始从社会招录,上诉法院的法官却没有完全像域外那样从下级法院或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成长过程短平快,对选拔法官的道德考核也流于形式。此外,较低薪酬制度、粗放的监督制度、宽松的职业道德规则也是影响法官法官伦理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构建理想的中国法官伦理

建立中国法官的职业伦理应该包括两个层面: 一个层面是从信念伦理角度出发对法官修养、法官理念的导向;一个层面是制度角度出发对法官行为的约束。

(一)信念导向

对法官信念伦理理念的导向,应在法官中立、超然、自勉的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原则的指导下引导法官。确立一整套良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司法伦理一定是建立在对于司法官的职业特色清楚意识的基础上的一套行为准则,比如说他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他跟律师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他是不是应该远离商业、远离政治,还有他跟法学学术之间应该有什么关系,他应该怎样避免自己的偏见影响司法决策,如何解决司法拖延的问题,都是司法伦理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

(二)制度规范

法官伦理素质的培养与提高,除了要有自身对于更高伦理道德的追求外,还辅以有关制度性规范,以保障其良好伦理素质的形成、巩固和提高。

1、法官的选拔机制

建立法官的选拔机制,可以从源头把握法官的伦理道德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先天伦理素质不足现象的发生。建立法官的选拔机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方面要强化法官的任职条件,另一方面要建立刑事法官的伦理素质档案。

对此,英美法系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都是从有一定资历的、有着良好职业道德的律师中加以选任的。因此,美国建立了严密的任命法官的公开听证制度,把法官的司法伦理纳入其中,力图通过遴选机制及听证、任命等各种制度确保法官的专业知识和优秀品德,并且对高位级的法官比对低位级的法官要求更苛刻,所以英美国家从法学院学生到律师再到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充满障碍的过程,这种严厉性和漫长性决定了法官具有高尚的品德,也决定了他们地位的辉煌。”[5] 美国在法官任命时实行的公开听证制度,并把法官的伦理素质状况纳入其中,就十分值得我们借鉴。

2、法官的教育机制

法官的教育机制主要应当包括两部分,即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和法官伦理教育。法官的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和法官伦理教育是一个可以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的统一体,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可以使法官增强法律专业技能、提高职业伦理素养,法官伦理教育又可以促进法官更好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从而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目前,我国对于法官的教育主要集中在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方面,绝大多数法官都能够及时地参加司法领域各种新型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然而,本应共同进步的法官伦理教育则显得相对比较薄弱,无论在形式抑或规模上,都不及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我们应在在校期间及在职工作中大力开展法官伦理教育,使法官伦理素养跟上法学专业知识发展的要求。

3、法官的激励机制

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官都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在司法文明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法官被赋予了极高的声望,而在我国,法官并无什么特殊地位,其地位在普通百姓看来,同一般的政府官员不无他样,甚至弱于政府官员。与此同时,我国法官的工资水平普遍不高,近年,优秀法官大量流失,纷纷走上从政之路或者从事律师职业。故此,我们要建立司法系统自主的财政供应制度,真正实现高薪制,使法官享有与其知识、能力、道德相对应的财富、地位、荣誉和幸福,使法官伦理建设具有完整的精神保障和物质保障。

4、法官的申辩机制

法官伦理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事项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我们现在一方面是一些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矫正,另一方面,法官又动辄得咎,经常受到不正当的威胁甚至惩罚。例如,对于新闻界“曝光”的某些行为,我们惯常的做法往往是不由分说,不顾正当的程序,免去一名法官的职务简直易如反掌。法官的地位如此没有保障,是一件极其可怕的事情。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严格的身份、职务以及收入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机制,让涉嫌违反职业伦理的法官也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可以在人大中设立一个机构以公开的程序审理被追诉的法官,让他们也能够有一个公开申辩的机会。

参考文献:

[1]陈淑萍.李军.论司法伦理实现之进路[J].河西学院学报,第24卷第6期(2008).

[2] 李军.陈淑萍.浅析司法伦理与司法公正[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第20卷第2期.

[3] 李忠建.朱学英.《唐律疏议》 司法伦理思想探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第26卷第2期.

[4] 曹刚.徐新. 法伦理学研究论纲[J]. 伦理学研究,2008, 5,第 3期 (总第 3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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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官思维方式的概念

先来了解一下思维的定义。所谓思维,一般意义上应该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的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并以语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现 。

目前许多学者分析论证时往往将法官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式等同起来,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法律思维方式,可以说是最近几年才被我国法理学理论界学者从西方法学引进并加以阐述的概念,它是指人们在长期法律实践过程中,随着对法律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系统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渐形成的法律思维方法。可以说,法律思维的形成是法制(治)进化的标志,因而它要求人们使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解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说到底,它就是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职业法律群体的科学思维方式。法官思维方式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为了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它的践行主体是法官,并不涵盖法律职业群体,这类思维方式会随着法官个体因素的不同、法官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异,是一种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思维方式。

二、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误区及原因

记得有位学者说起过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审理老年夫妇离婚案件时遇到一个难题,如果严格依法判决,房屋只能判归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女法官脑海里想起自己是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于是决意将房屋一分为二判给两方当事人。这样的判决,在许多媒体或者老百姓眼里,无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决,甚至许多法官也会支持或同意这样的判决。然而这其中也折射出当前我国法官的思维有一种平民式的实质性思维倾向。这里所谓实质性思维,又称实质主义思维,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内容、目的和结果,而轻视法律的形式、手段和过程,也表现为注重法律活动的意识形态,而轻视法律活动的技术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实,而轻视法律内的逻辑。与其相对的是形式主义思维。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来分析处理案件,其断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则是“法本原情”、“原情论罪”,使每个案件的处理在规则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虑了事实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则作为依据,运用简约、朴实的平民化而非职业化语言,依靠直觉的模糊性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违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规定也可以。这是反形式的思维。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释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据目的需要进行“超级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倾向,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而这种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实体轻视程序。传统法官对纠纷的解决首先考虑实体目标,而非程序过程。

对上述我国法官思维方式存在的误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首先是泛伦理化思维方式的影响。中国是一个受五千年儒家文化伦理思想影响的国家,古代中国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和谐秩序,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把政治理解和构造为“伦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构造为伦理型法律。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并延续至今,道德伦理观念可以说在每一个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导致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思维方式的泛伦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所谓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问题)都仅仅从政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思考并提出解决办法。这里所说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指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定势化的政治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对法律理论和实践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不仅支配着很多人对法律性质、任务的认识,而且对国家法律体制的构造、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风、司法人员的选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譬如,在对法律的性质的认识上,强调法的政治性质,而忽视法的其他属性;在对法治的认识上,之所以强调法治,是认为法治是实现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务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独立自存的价值;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习惯于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诸如反腐败、执行难等法律问题;在司法人员的选拔上,强调其政治素质,而忽视法律专业素质。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逻辑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而仅仅从政治的观点和思路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使法律认识和实践蒙上一层浓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诉讼观念的影响。主要是法律工具主义观念。这种观念片面强调法律是达到某种社会目的的手段,强调法律仅仅是治理社会的工具,忽视了法律作为最高标准的价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须服从合法性标准的指引。这一观点的发展就是把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的工具,强调了诉讼程序对于实体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 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影响司法界最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员养成“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同时,在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下,离开合法性这个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响。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趋势、审判权易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选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综上,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观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导致我国法官存在实质主义思维方式的倾向,甚至在一些地区可以说是法官思维方式的主流。

三、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灵魂,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它是促使法官这一群体向职业化迈进的总的指导思想。因此可以说,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同样法官的思维方式也反映了该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应是怎样的呢?

简单地说,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应是与大众思维方式相对应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 一般认为,法律思维方式相对于大众思维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强调的是只有规范的行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并作出不规范行为的人,发生纠纷或出现违法行为时,必然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

其次,它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律的出台是以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克服人性的弱点为目的的,它强调人们思考一切问题应从人性“恶”的角度着眼,并通过法律去规范和约束,以防止各种“恶”的情况出现。

再次,它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它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这与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维方式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法官思考的问题总是时过境迁的事实,不能还原,法官也不能大胆设想,只能根据证据来分析、来判定。即法官必须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它是一种利益性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是为维护人的权利而制定的,从而满足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强调利益基础上权利义务的对待性。

最后上,它在审判活动中就是一种确定性的单一思维方式。这是指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某一问题时,对事实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断,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断。

既然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是法律思维方式中的一类,那么,它是否有独特之处?一位与海瑞同时代的英国著名法官曾经说过,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说法官思维方式,是根据法律的专门逻辑进行的,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养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众思维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思维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也有学者将之称为转化性思维方式。

法律术语有三个功能,即交流功能、转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法官用大众化的语言来分析、判断不就更贴近人民群众吗?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其实法律是一门专门的技术,其中法律术语则是这门技术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区别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术语可以帮助法官之间、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群体之间交流时及时抓住问题的要害,使争议点凸显,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转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经过法官的思维,都可以转化成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机关公务员,它没有必要通过贴近民众来赢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与民众保持一定距离,否则会使人们对司法的廉洁性发生怀疑。法律语言还能阻隔非专业思考方式的干扰,法律的发展日益与道德与政治因素相疏离,也主要是由于法律专业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动的专业化又取决于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严守程序逻辑,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维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维中占据优先地位,法官以程序为依托进行思考。例如对足球“黑哨”事件,依大众思维会考虑这些没有职业道德的裁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这起事件让法官来思考,则会考虑司法介入的程序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责任无异于空谈。西方有法谚:法的生命在适用。这其实是和经典作家关于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的表述不谋而合。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进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观事实的真。在科学研究中,学者们总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观事实后下结论,在没有发现真理的情况下,是不能也是不应当产生结论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即使在影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查证不清的情况下,法官仍然要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的判断,因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对行为进行价值评判。法官当然要以合法性来思考问题,才能保证对每个案件均能做出及时的裁断。他只考虑以证据推导出的案件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实”,法庭上的事实只是法庭上证据证明了的情况。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维遵循“保守”和“稳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国家法官只不过是讲法律的嘴巴,仅是被动物,没有能力削弱法的强制性和严格性。”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则把法官说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说明了法官的思维方式应遵循“保守”和“稳妥”。

一切规则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实都是以前发生的,法官从来没有执行过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见过明天发生的案件。法官对待社会问题也好,对待法律问题也好,其态度是保守和稳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样预测未来、设计未来,过于激进地思考问题,这会使整个社会的法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官的权威来源于理性的思维、超然的态度和独立的地位,他们从事法律活动具有被动性,主要表现为法官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由于法官从事的是根据既有法律判断现存矛盾和冲突的工作,而且他还必须运用法律术语在程序内进行思考。所以法官会在思维方式上表现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尽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是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较为稳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维方式的这一特性与法律的内在品质──稳定性有着天然的联系。

第四、法官思维方式具有规则性。也就是说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规则为标准而对于人们行为的判断。因此,法律规则及其逻辑当然就成为了法官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规则性思维要求法官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虽然规则性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宗教思维的情感倾向有着严格的界限。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法官也拥有情感并捍卫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来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事实上西方法律家的技术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鲍西亚在威尼斯的法律规则之中运用严格的逻辑推理说服夏洛克放弃诉讼请求,兼顾了法律逻辑与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确定性思维,判断的结论问题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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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0)03-0031-02

1引言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又随着“一带一路”的引导,国内的许多上市公司企图通过转型或开拓海外市场来谋求更大的利益。这些企业通过改革自身独特竞争优势,创新品牌策略等,在海外市场谋得一席之地。博鳌亚洲论坛、上合组织峰会和首届国际进口博览会的举办,展现出我国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开放精神,进一步展示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大范围、新方式、深领域的成果,推动中国经济和国际贸易投资朝着更加平衡、普惠和共赢的方向发展。

税收目前已经成为国家引导资金流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一种常用方式。我国在税收层面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和优惠,以鼓励企业走向国际市场[1]。首先通过税前优惠,对企业征税税基的调整;其次通过事后的利益让渡,税收减免、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等,对于企业的经营结果减免税;最后是特殊优惠,是一种区域性、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等,解决企业在境外遇到的各种税收问题,最大程度帮助企业降低税务的风险与成本,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2]。

2企业简介及案例回顾

2.1雅百特企业概况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公司是一家全球化综合性建筑金融科技服务企业。公司经营至今,已经成为该行业为数不多的轻资产企业,该公司主营业务以智能金属屋面系统、金属屋面围护系统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为主,以其专业化服务,逐渐发展成为一家综合集成商公司。在国家“一带一路”的政策引领下和当前智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时期,为实现金融资本支持,公司积极发展并购基金和产业基金,加之其实体经营模式,推动金融和产业两大资本的有效结合,合理配置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和资源,实现社会价值,为社会创造财富[3]。

该公司通过借壳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9年,公司于2015年8月在深交所中小板成功上市,以下简称雅百特。雅百特上市前由陆永和其妻子控制,其二人为主要控制人,没有其他股东。雅百特上市后陆永和其妻子二人共持有股票份额超过50%,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这也正为其后面的财务造假奠定了“结实”的基础。

2.2证监会认定事实

2015年,雅百特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增收入20182.50万元,通过虚构木尔坦项目方式,使当期营业利润虚增14967.52万元,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中占比47.09%。虚构建材出口贸易,虚增收入1852.94万元,通过虚构建材出口贸易方式,使当期营业利润虚增1402.93万元,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中占比4.41%。虚构国内建材贸易,虚增收入36277.48万元,通过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使当年利润虚增6855.89万元,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中占比21.57%。相应的,2016年9月,雅百特虚增收入10130.24万元,通过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使利润虚增2423.77万元,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中占比19.74%。

综上所述,雅百特自2015年至2016年9月,营业收入总共虚增58312.41万元,利润虚增25650.11万元。雅百特在其公布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中均存在虚假记载。

3雅百特企业对内伦理道德管理问题分析

3.1会计人员职业素养低

面对利益的诱惑或是其他方面的压力,雅百特核心造假人员李某及公司主要会计人员选择财务造假,说明相关人员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和外界的威胁,明辨是非的能力较低;雅百特2015年借壳上市,期间对财务报表利润来源造假,伪造国外巨额订单,虚增营业收入,签订虚假建材出口合同,并公开发表声明无虚构现象,种种会计行为触犯了法律条例,同时体现出其严重缺失会计职业道德。雅百特会计造假行为对会计环境乃至整个社会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容小觑,因此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至关重要。

3.2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雅百特借上市之前是由陆永、褚衍玲夫妇控制的,借壳上市之后拉萨瑞鸿投资管理公司持股比例44.68%,变更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拉萨瑞鸿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是雅百特的前董事长陆永,且持股比例80%。可以看出,陆永仍拥有雅百特的实际控制权,这就导致了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同时,陆永兼任雅百特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兼任多职,几位兼任高管的董事同时拥有公司的执行权、控制权和监督权,这种管理模式直接导致公司治理制度无法发挥作用。

3.3独立董事“形同虚设”

雅百特的内部控制环境薄弱。据2016年年报披露显示,公司的三位独立董事其中两位是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具有很强的审计和法律背景,按理可以对公司的财务造假起到很好的监督和识别作用,但三位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本应参加11场会议,均以通讯的方式参与会议,并未现场出席。根据年报披露,对于公司的相关事项无一人提出异议,这表明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公司监督的职责,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3.4利益驱动

雅百特重组时与其前身签订过业绩达标协议,如若雅百特在规定的年限内,没有达到之前协议中的利润,雅百特将会面临巨额的补偿,在压力和利益的不断催促下,雅百特被迫走上财务造假的道路。它将所有的目光全部集中于自身的短期利益而非公司和投资者的长期发展,因而严重侵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4改进措施与治理建议

4.1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

对于雅百特肆意造假的行为,会计人员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缺失,诚信意识薄弱。目前对于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评价制度较少,要求仅限于职业能力层面的考察,这就逐渐降低会计从业者对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视程度,因此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提高诚信意识,完善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

4.2优化股权结构,避免董事会与高层管理者高度重合

雅百特是典型的“一股独大”型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为陆永、褚衍玲夫妇,过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得内部控制人操控董事会和管理层,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公司以控股股东的意志作为决策的风向标,难以对控股股东形成约束,容易使得公司发生会计信息造假、操纵利润等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4]。基于此,公司首先应该优化股权结构,通过机构持股和社会公众持股的方式来限制大股东持股比例,分散股权结构,达到多元化的目的。通过上述方式使股东相互牵制,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力。

其次,公司应该对现设治理结构进行改革,避免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高度重合。作为公司所有者利益的代表,董事会同时担任公司高管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使经营者缺乏监管和约束。

4.3发挥外部监督作用,落实惩戒机制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按照标准和规则向社会和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家要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基本信仰,维护商业文明氛围,促进诚信的商业格局[5]。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其不能完全发挥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需要同时借助宏观调控的手段,如立法、经济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新媒体时代,公司应该借助其传播快、范围广、效果强的优势,发挥媒体的外部监督能力,满足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商业文明建设。

5总结

企业在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下,面对复杂的竞争环境,必须从企业自身入手,于企业内部建立合理的伦理道德机制,不断完善企业的伦理道德建设,从而使企业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基于以上分析,对做好企业伦理道德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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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会计伦理的关注,主要集中于会计伦理的研究起点、研究对象、具体构建和实施机制几个方面。理论界对会计伦理的研究虽然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但主要集中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伦理分析,及会计伦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体系建设、研究对象等方面,但并未形成一个清晰的结构研究框架,如何基于现有会计伦理中现实问题,基于实践角度对会计伦理进行制度与实践的研究,还相对缺乏。

一、会计伦理问题

近年来,企业市场上会计造假事情频发,越来越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出现不和谐音符。同时,随着中国企业日益卷入到全球化进程之中,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顺应这一趋势,我国已颁布新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中专业判断因素增多,更加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因此,会计伦理的研究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成为了会计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

会计伦理追求的目标是“会计善”或“会计应该是什么”,会计伦理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主要是一种非正式约束,强调会计伦理建设将给会计职业判断过程中注入更多的伦理精神和价值色彩,在某种程度上为会计的职业判断增加新的约束,使会计人的职业判断能力得到伦理提升,为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和执行提供思想武器。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一定的伦理道德预先设定为前提条件,然后根据预设的伦理道德制定出合乎道德、合乎义理的会计准则,而且会计准则是否合乎道德、合乎义理必须用伦理道德标准来评价。当前我国会计准则中伦理意义的模糊乃至缺失,使得会计准则的调整问题更为凸现。

(1)道德失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过分关注资金利益,从而使会计人员在领导的示意指示下,做出有悖于会计职责道德行为的事情。这种不坚守职业道德,违背会计真实性原t,伪造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的虚假会计信息,是一种为追求私利的行为。功利主义会计准则价值观成为会计准则不公正性的价值观根源。从目前的会计准则体系的价值取向来看,其显然是偏向于财务资本所有者,资产负债表中没有人力资本的项目就是很好的例证,显然这是有违利益相关者理论的

(2)缺乏公正。由于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致使违法所得远远大于被发现后惩罚所失,难以对违反会计准则行为做到有效的惩戒,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会计信息提供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会计准则的公正性不仅取决于会计准则本身的公正性,而且取决于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矫正正义。矫正正义的缺失是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会计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理论的欠缺。由于历史上国家会计业对会计伦理问题的不够重视,使得理论研究一直十分薄弱。由于我国现阶段旧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被普遍否定,逐渐失去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和积极的价值引导作用,而新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尚未形成,或者说新道德的传播及其为人们普遍接受并发挥作用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此在伦理道德层面出现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也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处于一种规范真空或规范冲突的社会状态中。

在我国社会中应世道德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过时道德还相当活跃地发挥着影响,趋前道德作为道德理想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还未发挥出来。不良的社会道德背景都极大地促使会计伦理危机恶化,助长了会计失信,侵蚀了会计领地。

(2)自身道德规范。会计人是否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在道德决策中坚持贯彻这种价值观的个人性格特征、道德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道德责任意识的强弱无不影响着影响会计人的伦理行为。因此这需要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能无视道德约束,重利轻义,否则将导致企业违法违规和违背社会伦理的经济案件的发生,这不仅使企业自身陷入困境,而且直接引发了社会动荡。令人忧患的企业伦理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会计人员伦理标准的模糊化和道德行为的败坏。因此,现阶段会计伦理建设有待于企业伦理精神的培育和发展。

三、会计伦理建设

(1)建立监督管理体系。从企业自身出发,在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建立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管,对发现的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严惩,并作出引导和规范。

(2)加强会计人员的道德建设。会计伦理机制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主张强化会计伦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非否定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会计伦理的实施应采取会计道德教育、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会计道德评价,会计伦理信息披露,伦理道德鉴证服务等多种形式,藉以培养会计人强烈的伦理意识,引导和规范伦理行为,使伦理规范成为广大会计人的行为指南,从而促使多种会计伦理关系达成和谐稳定的局面,最终使得会计伦理道德水准逐步迈向理想状态。

四、结束语

强化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建设,我们还可以建立企业、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信用档案,并采用计算机联网使各地区信息互通,利用市场机制将企业及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等会计伦理失范事件在网络和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从而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最重要的是会计人员应当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这是是克服、规避会计信息失真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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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发展面临的瓶颈

1. 1经济层面:农民增收渠道少、增收难  农民增收渠道少、增收难依然是农村发展的最大瓶颈。无论是农业收人的增加还是非农产业收人的增加都面临着大的挑战。从农业的角度看,增收难度大:①农业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弱势产业,我国当前农业生产的状况也不例外,面临着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收人和稳定性差。②土地的分散经营,使农业的生产率相对低下。③人多地少的矛盾依然突出,有限的土地承载了过多的农村人口。④农业缺乏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农业发展的后劲不足。尽管国家在多予少取的方针下,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了支持,但由于我国农民数量大,加之支农资金的跑冒滴漏,致使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大打折扣。从非农产业的角度看,面临着诸多难题。由于资金、技术、信息的局限,多数农民无力发展非农产业,农村非农就业问题的解决难度很大。目前,绝大多数农村主要是依靠进城打工的收人,但进城打工依然受制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受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的影响,不仅报酬低,而且面临着被拖欠、克扣甚至拿不到工资的风险,金融危机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农民增收难还会由于负担加重使问题更加严重,国家尽管免除了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乡镇政府的冗员问题没有解决,势必会使乡镇政府以各种名义乱收费,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使增收问题雪上加霜。农民增收难是一个农村发展的老问题,也是农村进一步发展的首要难题。

1. 2政治层面:村级组织建设状况与农村社会治安状况不理想  村级组织是农村发展的组织者和带头人,目前村级组织的建设状况并不乐观:①村级组织班子的素质不高,文化水平低、能力弱、思想保守、缺乏创新意识,对于如何致富没有明确的思路和目标,不能真正成为农民致富的带头人。②村级组织班子的作风差,脱离群众,优亲厚友,廉洁程度遭到老百姓的质疑,缺乏凝聚力,干群之间的对立情绪较大,有的地方甚至发生直接冲突。③不少村级组织班子在选举的过程中,出现用金钱和其他物质拉选票的情况,有的村级组织被宗族势力控制。④“两委”之间的关系不顺,都试图强化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主要领导之间拉山头、搞帮派,好事争着抢,难事靠边站。这些都影响了农村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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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失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伦理是指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遵循的各种道德准则和规范。管理伦理学是研究人类各种管理活动中的道德现象的科学。因概念本身就包含多个方面,因此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失范也存在多种表现形式。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结合国内外学者对于学校伦理失范方面的相关研究的成果,我国的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失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

1.管理伦理意识失范。

中学管理伦理意识失范主要表现为学校管理主体政治信仰不恒定,在学校教育管理环节和教学业务环节出现困难时,不能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在人事这样更需要处处体现平等的部门,处理工资晋升、职称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年度考核、考勤检查、兑现奖惩、人员调配等问题时,常出现行贿受贿、暗箱操作、欺诈瞒骗等丑恶现象[1]。这是由于管理体因缺乏崇高的道德理想,未形成正确的权力价值观念所致。管理主体在道德认识上,由于、行政主义、形式主义的作祟,法治观念越来越淡薄,官本位、权力本位意识增强,服务意识淡化所致。

2.管理伦理行为失范。

现阶段,我国教育资源短缺,而教育消费,尤其中小学教育消费又是一种广泛的社会需求,供需矛盾往往成为各种腐败滋生的温床,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行为的失范又多与这些腐败现象密切相关,我们大致把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政治意识失范,主要有官本位意识和权力寻租意识。二是经济活动失范,主要有收受贿赂、贪污腐化、不正当谋利。三是权力运用失范,主要有人事调动、课题申报、成果评奖、工程发包等。四是道德行为意识失范,主要有挥霍公共资源、生活作风不正派等。

二.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缺失的主要原因

中学行政管理伦理缺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管理者对公共利益的淡化。

学校是社会教育的重要实施者,受社会及自身因素的影响,当管理者面临学校的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时,往往采取的措施是淡化公共利益甚至侵占公共利益。从内因方面来说,一是学校管理组织的目标任务、办学宗旨背离了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如干部考察时,偏重教学能力、科研等考核,忽视了德与廉方面的考核;二是学校管理者的道德约束能力、防腐能力降低。如果单从人性这个层面来看,管理者有获取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欲望并无不妥,但是如果丧失了是非观念,缺乏正确的价值观时,个人在对待私人财富、集体财富和公众财富时,对于自己不经过努力就获得的非份之财,是否会面临良心这个“公正的法官”的审判,是否会受到社会大众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这是学校行政管理伦理中非常重要的判断依据。[2]因此,公心的丧失和个人私欲的膨胀是引起学校管理者道德败坏的心理根源。如果管理者丧失了自省自律意识,那么这种贪欲将演变为腐败行为。因此,在选拔和考核学校管理者时,除了教学、科研、管理等能力外,还应当注重对象的人格特质,比如关爱自我和他人,关心公共利益和公共幸福,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自控能力,具有怜悯心、服务奉献心和社会责任感。

2.管理环境中刺激因素的助推。

学校管理环境中的主要刺激因素按来源可分为两方面,一是来源于学校的内部环境,如对于人事、财物、招生等资源的控制和使用权;二是来源于学校的外部环境,如社会评价标准、社会文化心理等因素潜移默化的同化影响。一般来说,环境刺激,尤其是负面的刺激因素往往形成各种诱因,刺激学校管理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形成功利型人格,最后导致管理伦理的缺失。尤其是经济诱因为学校行政管理伦理缺失的形成提供了客观条件,学校本身不是经济实体,如果追求经济利益的导向作用,就会使教育精神和伦理精神被世俗文化所取代。由于教育过程的长期性和伦理道德的抽象性,致使教育教学中的腐败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放纵。兼之教育体制改革本身要求行政干预行为要从教育教学活动中逐步淡出,让位于教育市场的主体,这就使学校有了与各个不同教育体之间有了“权钱”交易的机会。尤其是现阶段我国中等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社会对中等教育资源的需求量大,更在客观上助推了学校管理者的教育腐败行为。

3.公共伦理精神及制度建设迟缓。

现阶段,我们的公共伦理文化建设滞后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在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公众对中小学教育需求量和期望值不断高。但与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和财富快速积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和社会对于公共伦理文明建设投入明显不足。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市场化经济追逐中,社会的公共伦理标准经过市场经济的不断冲刷,它原本固有的社会基础已显疲惫和脆弱。公共伦理精神的制度性建设有待加强。

三.提升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的途径

目前,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缺失问题既有一定的普遍性,又有其独特性。在城市中小学比乡镇中小学突出,名牌中小学比普通中小学突出。因此,防止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缺失的重点应当是学校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对于他们,应该严格进行行政管理的伦理观念和法治宣传教育。

1.明确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的规范标准。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领域不断深化和拓展,教育管理部门及机构应当加强中小学行政管理内容的研究,明确中小学行政管理的范围及其相应的伦理标准,区分中小学行政管理中管理组织与管理者伦理的不同要求,同时明确社会受众的公共伦理规范。根据中小学的教育对象和性质,制定相应的可实际操作的伦理考核标准和道德规范,拓宽中小学伦理体系的有效范围和覆盖层次,加强组织文化建设,提升管理者个人道德素质修养。其次,加强对中小学行政管理组织的监督工作,加大对管理者的道德约束与考核。再次,一般组织的伦理考核标准不适用于中小学,中小学行政管理的伦理建设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要强调管理者的道德素质和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度。

另外,在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要古今结合、中西结合。既要有保留优秀传统文化中已经形成的伦理思想,又要结合现阶段建成小康社会时代背景的具体内涵,比如八荣八耻;同时我们也要批判地吸收西方伦理体系中优秀成果,不固步自封。

2.加强校园伦理环境的监控。

现阶段我国教育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一方面是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大、渠道多样,一方面是教育管理的权力膨胀、监督滞后,这样的结果必然是权力的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加剧。因此要建立健全覆盖整个教育系统的伦理环境质量监控体体系。以法制和监督体系为平台加强教育管理环节和教学业务环节的监督。在学校教育管理伦理文明建设中切实加强教育反腐的举措。学校管理组织要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依法依规解决教育资源短缺,促使教育资源的社会分布和享有公平、公正、合理。要求学校管理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依法依规办事,讲求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强化教育岗位的非经济性特点,以服务代替管理。

3、塑造道德典范,加快教育伦理建设。

作为一种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教育管理伦理主要是向教育受众提供道德人格自律和教育制度安排等精神产品。[3]教育管理机构的目标和任务是满足现阶段人民群众对幸福的追求,应当塑造教育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者的道德人格典范,通过典范的示范作用,扩大教育管理者的社会信度;明确教育管理者的任务和作用,把教育管理伦理放在整个国家教育发展创新层面上来思考。并在服务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制定出具体而切实可行的办法和规定。

参考文献:

[1]郑斯霞:浅谈教育行政管理中价值伦理失范现象[J]. 教育决策与管理,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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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工作的建构性检视

(一)定义中的建构性取向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提倡社会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社会工作运用人类行为和社会系统等理论,在人与环境互动中作出介入。而人权及社会公义等原则乃社会工作的基础。在这个定义之下,其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的作用。按照A·T·莫雷尔和B·w·谢福的观点,“社会工作实践由社会工作价值、原则和技术的专业应用所组成,以便实现下述一个或多个目的:帮助人获得有形的服务,对个人、家庭和群体进行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社区或群体提供或改善社会和健康服务,并参与立法过程。”

在这里,莫雷尔和谢福特别提到了社会工作在“参与立法过程”中的目的性取向。此种目的,实际上也即一种建构性的目的,旨在具体的服务和照顾中获得更多的社会建构启示和具体实践。在我们国家,学者对社会工作所做的定义也同样没有忽视社会问题及社会工作的建构性问题。

(二)行动研究理论的视角

行动研究的先驱人物,社会心理学家KurtLewin指出,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只是要获得理论知识,同时还应该透过行动研究形成社会情境中有效的管理或行动策略,以达成预先设定的变革目标。从理论上来说,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追求逻辑上的真,而更应该关怀道德实践的善与生活取向的美,理性必须返回生活世界才能获得源头活水,研究是为了指导人们立身处世的生活实践。就社会工作来说,(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目标不仅仅是照顾和治疗,更多的应该体现在社会变革上。照顾和治疗只是一种短期的、应急的目标,而社会变革则是长远的、可持续的目标。在行动研究理论之下,实践性的行动研究(PracticalActionResearch)和解放性的行动研究(EmancipatoryActionResearch)对社会工作是十分受用的,特别是其在社会建构目标指引下的具体实践。

实践性的行动研究旨在发展案主的实践推理能力,经由厘清有意义沟通与对话的条件,生成诠释性理解的知识,这个知识能形成或指导实践的判断。

解放性的行动研究旨在创造一个有批判性的分析环境,让案主能在完全授权的情况下,超越主观的认知,使获得客观的解放型知识来进行沟通或社会行为,实践进行批判与反思,进一步创造一种可能的改变与进步。而Hart和Bond则将之成为“赋加权力型研究”,指出这种研究与社区发展紧密相关,以反压迫的姿态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摇旗呐喊。研究的目的是结合理论与实践来解决社区的具体问题,研究者协助参与者确认研究的问题,提高彼此相互合作的共识。

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研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断”、“反思”将会成为社会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问题与社工介入的可能

目前,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社会工作实务和教学都将社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来开展。实际上,社会工作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社会工作过程中的弱势群体需求评估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次,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往往成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再次,法律的介入可使社会工作的领域更为广阔。

相比于其他问题,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和证据表达问题又是此领域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台湾学者陈慧女指出:法律与社会工作之实务可以在以下领域展开:社会工作的临床评估;儿童虐待、疏忽、目睹家庭暴力之评估;儿童、少年、成人害被害人之评估;婚姻暴力被害人之评估;害、婚姻暴力、儿童虐待加害人之危险评估;儿童及少年监护权、探视权、收出养之评估;少年犯罪行为之评估;老人虐待与疏忽之评估等。台湾大学《实习过程中与法律相关之注意事项》一文中指出:“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于法院的运作体系有所熟悉,同时也必须知道在法庭上作证时应有何种适当之举动。社会工作实务者与学生必须假定其所撰写之专业服务纪录、个案纪录、个案报告或联络信函等,皆有可能成为法院传票要求检视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检察官或律师搜集和检视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当庭阅读之文件。当我们在撰写上述这些文件时,必须相当留意撰写纪录之内容,以及我们如何责成文字上的表达。”其实,这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除了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必须要在政策,特别是司法领域承当更高的社会责任。而这一点,可以说,会对那些受到侵害的人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

香港社会福利署的《多专业个案会议及照顾儿童法律程序》一文指出,在调查过程中或进行个案会议期间,如受虐儿童被评估为需要法律保护,应由社会福利署的负责个案社工或警方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所列相关条文处理。相关机构会提供跟进服务。对于不被评估为虐待儿童,但须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的个案,而该个案并非其它服务机构的已知个案,家庭服务中心会负责进行照顾儿童法律程序。实际上,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特别是在此类儿童保护的案例中,对社工在法律方面的要求显然要更高,而且也更为细化。在美国,1989年的“约西亚儿童虐待案”中的相关事实则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有一个更为清楚的了解。

1982年1月,DSS在知道约西亚遭到父亲的虐待后,工作人员与孩子的父亲进行了面谈。一年之后,DSS又一次接到医生的电话指“怀疑孩子受到了虐待”。而这一次,他们从威斯康星青少年法庭得到指令把孩子暂时交给医院监护。三天之后,DSS特意召集“儿童保护组”开会讨论约西亚的问题,该组由儿科医生、心理学家、侦探、律师、专案工作人员以及一些医院员工组成。小组讨论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本案虽然最后是由于在DSS是否应该做出救助的问题上产生争议。但在案件诉诸法庭之前和之后的有关争议情况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的介入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而且,此种“介入”的意义正如对本案提出异议的布雷兰等三位大法官所言:如果DSS的人不能尽责的话,类似约西亚这样的受虐待的孩子的境况会变得更加糟糕。由此可见,社工的及时介入,以及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发挥将会极大地弥补司法程序中的某些空白。

三、专家证人制度概述

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制度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一直以来都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是指:对该问题或与该问题相关联的事宜所具知识或经验,能令其对该问题或该等事宜的意见可被接纳为证据的人。②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与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都是不同的,而将几者加以区分将会使我们对专家证人制度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一)专家证人不同于一般证人

一般证人主要是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事实的把握是为后边的推论或进一步证明作准备的,而由专家证人所作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官所采纳,对案件产生的影响比一般证人要大。

(二)专家证人不同于鉴定人

首先,主体来源的范围。鉴定主体必须是取得官方资格,或拥有官方承认的某种资格的人。而要取得这种资格,则不仅必须拥有一般人(包括法官)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而且还往往必须通过某种考试或考查才能够实现。而专家证人的选任范围要广泛得多,只要满足“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意见有助案件解决”等要件即可。

其次,主体选任的权限。一般情况下,选不选专家证人,选择具有何种资历的专家证人,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庭不加干涉(除少数情形下由法庭选定外)。而鉴定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案件的需要则需要法庭介入选定。

再次,主体的倾向性。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或选定,因此专家证人会作出相对倾向于本方的意见。实质上也就是一种浓厚的对抗性意见。而鉴定人往往是中立的,采取的是科学的结论和评判。

(三)专家证人不同于专家辅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此条规定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规定,但又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之规定。之所以类似,是因为此类人员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一定的自由选任性。但两者又是有着很大不同的。很多学者将此条规定中的主体称为专家辅助人。

首先,专家证人提供的是意见,并且是结论性的。但专家辅助人进行的是说明,并且还要有“对质”、“询问”等过程。

其次,专家辅助人必须是在“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进入到案件审理过程,而专家证人的选任就要更为自由。

因此,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极富特点,并且在效率方面极具优势的制度设计方式。对于完善司法程序、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是颇具意义的。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已经在理论和学术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但如何具体的对其加以操作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认为,社会工作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

四、社会工作者何以成为专家证人

(一)社会工作者能称为专家吗?

以艾滋病检测为例,当某案主来到机构,机构会指派其中一名咨询员全程陪同。整个过程是这样的:第一步:提供免费的检测前心理咨询。第二步:提供免费快速检测。第三步:结果呈阳性的话,7个工作日内陪同到疾控中心进行确认检查。第四步:陪同到疾控中心做免费CD4细胞检查。第五步:CIM细胞低于400的人,陪同到相关医院进行免费体检。第六步:转介并帮助其获得免费抗病毒药物。第七步:提供服药依从性支持。

从整个过程来看,从心理咨询开始到最后的药物依从性支持,整个过程都是在相关的社会工作者辅助和指引下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此名社会工作者是最了解案主情况的。而且,不管是到哪一个机构进行检测、体检等,社会工作者都陪同在身边。因此,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一个具备此方面知识的人,同时也是清楚记录整过程的人。而在其他领域,比如儿童保护、家庭暴力等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更能清晰地记录下发生的许多事情,这些事情是一般人所不能发现和记录下的。况且,社会工作者在介入之前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这使他们在面对具体问题的时候能够更为清楚、合理地分析具体问题的基本情况。这些记录以及社工的具体分析对于具体司法程序的开展是极具意义的。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伦理的要求

职业伦理是一个专业在实务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工作这样一个时时刻刻在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来说,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专业职业伦理的建设和倡导,而社会工作在社会建构方面的工作倡导又是近年来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指出: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变迁方面首要的努力应着重于:贫穷、失业、歧视及其他形态的社会不公正。当社会工作者必须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防止和消除那些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所造成的支配、剥削和歧视。《加拿大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伦理守则》指出:法庭许可有裁判权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员提供其评估给法庭。当法庭需要该资料时,社工员可以向其解释案主拒绝提供的理由。社工员应该促进社会工作的正义。《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指出:(社工员)应以负责态度,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增进整体社会福利。阐明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责任:社会工作应增进社会的一般福利,致力于歧视的防止与消除,确保人人可公平的获得所需资源、服务和机会,倡导社会状况的改进。

应该说,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伦理要求都将社会工作者在法律领域的社会责任上升到了一个极高的高度。这是符合现时社会工作发展要求的。而且,我们发现,像加拿大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对社工作为专家证人作出了直接性的要求。此种趋势将会对各个国家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与危机处理

危机处理的理论产生于20世纪四十年代,早期的临床研究为此理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Lindemann在1944年CoconutGrove大火后,从事的关于火灾后悲伤反应的研究以及ReubinHill于1949年进行的因战争所造成的家人离散与重聚以及家庭压力的研究。危机处理理论关注人在压力事件之下的危机状态,并试图通过适当的危机处遇方式来预防、重建、改善和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对于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工作,如农村社区发展、青少年教育、流动人口知识普及等都是采取一种较为缓和的发式展开。这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具有强烈的紧迫性和危机性。而对于像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就医歧视等情形,社会工作就不仅仅只需提供照顾或心理辅导,它需要的是紧急的处理方式,包括向法官呈递个案记录和进行出庭作证,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主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活动对于受到侵害的案主来说究竟蕴含了多大的力量?

根据危机处理理论:对个人而言,面对突然压力情境及危机事件,人会经历情感失衡、认知失调及表现出相应的生理症状;对于团体来说,当团体共同遭遇危机时,危机会受环境影响而扩散和蔓延。但这些都不能算作病态。通过良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可以增强对事件掌控及因应的能力,减低心理沮丧的强度,在悲伤过后重新建构好心情,有助于对未来事件处理能力之增强。反之,在严重压力失序和创伤后压力失序的状况下会产生对创伤事件之再经验(如梦魇、幻觉)、逃避和麻痹(避免创伤之勾起、远离人群)、过于敏感警觉(过度失眠、易怒)甚至是忧郁、人格失序、人际问题、犯罪行为及自杀。在失衡状态的期间,人会主动寻求生活的平衡与和谐,评估事件之意义,及检视个人生活中可资运用以因应危机之个人与社会资源。当个人受伤的状况升高时,特别会寻求心理上的协助。

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在面对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各种歧视的情形时,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更好的处遇此类的危机。因为,类似于艾滋病感染者这样的群体,他们在受到歧视以后,恐惧和无助将会在群体内蔓延。那么,这个群体将会变得更加脆弱,甚至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社会危机。因此,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在于,降低个人对压力及无助的感觉,活化社会资源和建构有效因应策略。而在司法过程中,社工作为专家证人的介入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司法活动,它在本质上意味对人之危机的关注和巨大的支持。而从另一种角度来看,这种支持将会对法律在大众中的普及以及树立法律的权威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五、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的理论意义

在这里,我们通过相关的理论建构,试图阐明社会工作者可以作为一名专家证人,加入到诉讼活动或其他更为广泛的司法活动中。而实质上,这样的一种尝试正是建基于司法本身变迁的需要。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20世纪以前的美国,每一个案例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结果,这个结果可以从一系列自然的、不言自明的规则通过逻辑推理得到。而其后果正如审理Greenv.HudsonRiverRailroadCo.,28Barb.9,22(N.Y.1858)案的法庭所说的,“我没有别的选择,因为我只能按照我所发现的法律裁判——我没有特权去偏离源远流长的先例的要求。”这样一种对逻辑机械的运用,势必是片面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扼杀真理和正义的存在。而正基于此,这种传统在19世纪末遭到了强有力的挑战。霍姆斯(Holmes)在其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TheCommonLaw)中指出:法律的核心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布兰代斯(Brandeis)则将社会科学的材料运用在他的辩论摘要(bfief)中,并且得到了法官对这种做法的认可,继而基于该种材料获得胜诉。实际上,不管是霍姆斯理论的阐述还是布兰代斯实践上的尝试,他们都不约而同的将关注点集中在了社会科学知识对司法的作用上。而在我们国家,充分运用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法律的解释和推理也在理论界得到了重视。①那么,此处我们所提社会工作者究竟能在这场变革中发挥多大的作用呢?

(一)助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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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美女,“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__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五)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六)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

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

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同时教育妇女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其次是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再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同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到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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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递进上升趋势。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网络犯罪审查批捕案件387件,涉案903人,其中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实施的犯罪案件共381件,涉案889人。早在1999年,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全国首例利用修改证券交易营业部计算机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非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案件,之后又相继办理了非法入侵他人股票账户故意毁坏财物、利用UNIX操作平台实施贪污等一系列上海市首例案件。而现在,“网络犯罪的发展速度每两年翻一番”, 网络犯罪从早期的个案到现在具有普遍性的一类犯罪,具有手段智能化、空间广泛化、行为隐蔽化等特点,扰乱了虚拟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也给现实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仅今年以来就办理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34件59人。网络犯罪这种高发势态及其巨大的危害性,使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形势更为迫切。但是网络犯罪的专业性,特别是相关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给检察机关出了不少的难题。而对于一些伴随网络技术而产生的新事物,比如网络游戏中“私服”、“外挂”的定性,也让检察机关颇为挠头。

针对网络犯罪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可以引入“类案专办”的办案模式,着力提高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组建专业化的办案队伍,挑选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熟悉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知识的检察人员,组成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专案组,专门负责办理针对或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将常见的网络犯罪案件,根据作案手法、犯罪特点和法律适用,分为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网络游戏、公司企业网上管理和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类别,明确每一类案件的审查方向和重点,以此提高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质量。

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时候,将确定“人”、查清“事”和评估“物”作为案件审查的重点。通过审查IP地址、账号等,确定犯罪嫌疑人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同一性;坚持对重点案件提前介入,全面掌握犯罪事实,加大证据的审核力度,还原案发过程,特别是结合学习贯彻新刑诉法,加强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注重科学计算游戏装备、游戏币、点卡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确定其权利归属。

同时,可以建立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成立网络犯罪案件专业研究小组。通过“请进来”,定期邀请专家开展网络专业技术培训、分析网络犯罪,掌握网络犯罪的特征,熟悉犯罪手法、网络术语等。坚持“信息互通”的协作模式,加强与公安、法院、文化、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定期通报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研讨,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弥补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漏洞

网络虚拟社会也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防止网络道德弱化、违法犯罪等现象,保证网络虚拟社会秩序有条不紊。犯罪是社会管理漏洞最为严重的表现方式,每一起网络犯罪案件的背后都存在着相应的管理不足。由于犯罪与刑事司法始终处于互动博弈之中,只有了解新型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及规律,才能反思已有的社会管理之不足,进而探寻科学的应对之策。检察机关应当对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对办案中发现的一类问题或倾向性问题,深入案发单位实地调研,注重挖掘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问题,分析深层次的原因,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情况通报等向相关部门提出应对完善的对策和建议,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管理漏洞等,及时向涉案单位、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打击犯罪只是检察机关的手段之一,完善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才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是社会生活的“晴雨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中一些不易发现的矛盾和问题也会以刑事案件的形式反映出来,检察机关应当从中捕捉社会管理问题,并制发检察建议,积极推动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静安作为中心城区,是许多跨国企业总部的所在地,也是高端商业商务的集聚区。经济、商业、文化等各方面,对虚拟网络社会的依赖性比较强。不少商务楼宇和企业,都需要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日常的交易和沟通。高智能、新类型网络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引发了虚拟办公管理、网上交易账户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为此,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针对发现的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注重运用检察建议延伸检察职能。今年上半年,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制发了多份检察建议,如在办理一起利用网络银行漏洞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发现该银行在系统安全、保密措施等方面都存在着缺陷,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故及时向该银行制发检察建议,引起银行方面的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具体改进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检察机关可以法律修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契机,在相关法律、解释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将检察办案中发现的网络相关法律缺位、不足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解释建议;还可以通过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向同级人大反映,并以此为基础参与人大立法工程,完善行政法规、刑法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律制约。

另外,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政策形成方面的作用。检察机关要根据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和网络虚拟社会的新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相关情况,为党委、政府创新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模式、维护网络虚拟社会稳定提供参考,从源头上保证公共政策的质量与品质。

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

网络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新工具一样,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工具,网络同样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便利工具。微信、QQ、陌陌等网络社交工具为人们提供更为广阔的社交空间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盗窃等行为的犯罪工具,钓鱼网站更是成为不法分子侵犯他人财产的常见方式。

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同时利用微博、QQ等新兴网络媒体平台,定期典型案例,总结网络犯罪的新手法、新动向、新趋势等,提醒民众增强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如通过微博利用社交网站、社交工具等进行诈骗、盗窃的一类案件,并揭示犯罪的手段等,向民众宣传防范措施。

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加强虚拟社会法律知识的宣传,以检察长做客网络嘉宾聊天室、网上庭审直播、网上在线解答等方式,拓宽检民互动交流的渠道,教育示范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享受虚拟社会的言行自由,引导网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培养法律意识,提高网络言行的道德水平。还可以通过开展法制讲座等形式,深入社区、学校等地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使他们不仅在现实世界中依法守法,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也成为真正自觉守法的公民。

近年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加强了门户网站建设,并注册了检察官方微博,多渠道拓宽法律宣传的途径。截至目前,静安检察官方微博已累计信息1500余条,“粉丝”共计6万余人,被网友转发和评论共计3000余次,在线回答、解决各类问题20余件,架起了检民联系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