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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内有关特定内容的注释以尾注形式写明,序号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4)引文超过150 字换行另起;上下各空一行;第一行缩进4 格,以下各行缩进2 格。夹注置于最后一个标点符号之后。引诗超过8 行换行另起,规则同上。
(5)对于受各类基金资助的项目,请注明基金来源、项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