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第2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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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第2版)

民法大家王利明教授著作,第六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理论法学  
  • 作者:[王利明] 著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19709587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6
  • 印刷时间:2017-06-01
  • 版次:2
  • 开本:16开
  • 页数:785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精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以后,我国法治建设所迫切需要的是如何解释和适用现有法律。法律解释弥补了法律规范的不足,保持了法律规则的开放性,从而为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提供的法律适用依据。从体系构成上看,法律解释方法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价值补充方法(包括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类型化)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如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等)。

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以上述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为主线,对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步骤、各种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以及适用中应遵循的规则等展开研究。同时,还大量引用真实案例,以更直观地展示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过程。《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是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的经典著作,对法官、律师、公司法务、其他司法工作者及学生学习法律解释学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王利明,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十一届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曾获“及时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等荣誉称号。代表作品有《民法总则研究》《民法典体系研究》《人格权法研究》《物权法研究》(上、下卷)、《合同法研究》(第1~4卷)、《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下卷)、《法学方法论》、《民商法研究》(1~10卷)等,论著曾多次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

目录

导言法律解释学——学科研究对象、体系与发展

及时节法律解释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律解释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第三节法律解释学的体系与研究方法

第四节我国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发展

及时编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及时章法律解释方法概述

及时节法律解释概述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主体

第三节法律解释的目标

第四节法律解释的对象

第五节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六节法律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七节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第八节法律解释的结论

第二章法律解释方法及其理论的历史发展

及时节西方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

第二节我国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

第二编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

第三章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

及时节概述

第二节文义解释

第三节体系解释

第四节当然解释

第五节反面解释

第六节目的解释

第七节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

第八节历史解释

第九节社会学解释

第十节合宪性解释

第四章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

及时节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具体化的概述

第二节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

第三节一般条款的解释和具体化

第四节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类型化

第五章法律漏洞的填补

及时节法律漏洞的概念及其认定

第二节法律漏洞填补的基本原理

第三节类推适用

第四节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

第五节基于习惯法的漏洞填补

第六节基于比较法的漏洞填补

第七节基于法律原则的漏洞填补

第六章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及适用顺序

及时节各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节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第

七章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的关系

及时节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

第二节法律解释与利益衡量

参考书目

一、中文书目

二、外文书目后记

在线预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一系列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应当说,经过30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基本结束了当初“无法可依”的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可以说,我们在立法方面用短短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才经历的道路,在立法方面的成就举世瞩目。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之后,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两大重要任务:一是如何使“纸面上的法律”(law in paper)变为“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二是如何较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法律的实际效果。这两个问题都离不开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一方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可以说是一个核心环节,这正如法谚所云,“法律不重诵读,而重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只有完成解释活动,才能将抽象的、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千差万别的个案之中。法律解释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桥梁,无解释则必将使法律规范沦为具文,最终将无法形成预期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尤其是在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出日趋复杂的格局,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频繁和尖锐。立法者显然无法对所有的具体法律关系提供一一对应的调整规范。但是,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整功能并不等于要制定出数量庞大、事无巨细的法律。在社会转型时期,一旦出现某种新型纠纷和复杂的社会现象,有人就撰文呼吁制定新法,似乎只有不断立法才能有效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在我国基本民事法律体系尚未建立、重要的部门法律尚不健全的时期,这种思路确有一定合理性。但过多的立法未必能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现在,西方学者已经开始反思社会的“过度法律化”的问题,哈贝马斯夸张地将其称为法律“对于人类生活世界的殖民化”。Habermas,Jürgen(1987a)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2,System and Lifeworld:A Critique of Functionalist Reason. Boston,MA:Beacon Press.这就是说,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以后,我们不能再沉湎于对立法论的无休止争论,把兴趣和精力集中于立法环节。其实,当前和今后的法治建设所迫切需要的,是如何有效解释和利用现有法律。在我国现阶段,虽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未最终建成,甚至许多领域还处于法律空白状态,但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等领域,相关的基本法律都已经颁行。这些法律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全部效果,因此,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解释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消除现有法律之间的矛盾,使法律得到有效适用,较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效用,这正是法律解释在今天所应发挥的功能。因此,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应当高度重视法律解释问题,法学研究也应当比以往更重视法律解释,这也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规律。正如帕特森所言,“毋庸置疑,我们的时代是解释的时代。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到艺术,有大量的数据显示,解释成为20世纪后期最重要的研究主题。在法律中,‘向解释学转向’的重要性怎么评价也不过分。”[美]帕特森:《法律与真理》,陈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序言。我们也热切期盼这样一个“解释学时代”在我国的出现。诚然,学界关于法律适用中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已有共识,但关于法律解释方法在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功能和意义,尚未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尤其就法律解释方法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缺乏系统性研究。法学研究工作应当充分把握这一趋势,开展具有前瞻性的学术研究,尤其是加强对法律解释学的关注。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法律解释可以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法律。诚然,法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有法可依也并非要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来完成。过多的法律可能会使人们在规范选择面前变得无所适从,法官的法律适用活动也变得异常困难。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会生活的主要矛盾,但显然不是要去规范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问题。在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确定之后,通过一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配套,再辅之以法律的解释,如此则可以解决社会生活的规范问题。立法并非多多益善,繁杂但不实用的法律,不仅将耗费大量的立法成本,也使有些法律会形同虚设,影响法律的和对法律的信仰。法国民法典之父波塔利斯在两个世纪前就曾告诫后世的立法者:“不可制定无用的法律,它们会损害那些真正有用的法律”。这句话在今天仍然有相当的启示意义。实际上,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从国外的成熟经验来看,相当多的新问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因此,不难理解的是,《法国民法典》在问世两百多年之后,于农业社会所制定的许多条款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仍具有相当的生命力。就我国而言,在逐步完善立法的同时,辅以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体系并加以合理运用,才能在保障现有立法正确适用的同时,为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提供的法律依据,成文法的生命力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解释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解释活动越发达,科学性越强,成文法的生命力就越长久,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效果就越明显。法律解释活动还可以有效地克服成文法的漏洞,弥补其不足,成为克服成文法刚性和僵化缺点的“润滑剂”。因此,如果相关的解释技术比较落后,成文法在遭遇挑战之后的生命力就显得十分脆弱,许多内容很快会暴露出其滞后性并最终被废弃。其次,从司法层面来看,法律解释有利于保障法官依法公正司法。一方面,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发挥法律的社会效果。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解释方法正是防止法官解释和裁判活动的任意性、保障司法判决公正性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说到底就是要规范法官的解释活动。这就要求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要秉持正确的解释方法,并辅以充分的说理性论证。必须承认,目前有些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性论证并不充分,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缺乏方法论的自觉运用,由于实践中没有一套科学的解释方法,导致法官针对法律文本的思维模式差异很大,对同一文本的理解相去甚远。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发生,更为极端的是,个别法官甚至“操两可之说”随意进行裁判,这些现象显然都有损于法律的可预期性和法治的统一。还要看到,有些法官动辄以法律效果不符合社会效果为由,简单地对生效的法律规则作否定性评价,甚至撇开现行法,以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损害了法律的性。从中国当下的情况来看,问题常常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缺乏法律解释学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从执法层面来看,法律解释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执法。按照“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均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执法,一方面,法律解释有利于明确相关法律规则的内涵,这有利于从源头上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执法。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除制定法外,还包括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文书,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有利于达成妥当的解释结论,保障裁判结果的妥当性,这也有利于明确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保障其严格依法执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们需要大力加强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以法律解释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就是法律解释学。这门科学早在罗马法时代即已存在,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如今它在西方已经成为一门内容十分丰富的学科。而在我国,这门学科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我们可以在充分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国法律解释的现实和需要,总结传统中国法律解释中的经验以及中国几十年丰富的司法解释实践,来构建中国的法律解释学。正如美国比较法学家梅利曼所言,法律植根于文化和历史,是对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制度需求的反映。See John Henry Merryman & Rogelio Perez-Perdomo,The Civil Law Tradition,3rd e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150.方法问题同样如此,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法律解释方法。我们需要学习西方观察问题的方法,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照搬他们经由这些方法观察社会现象所获得的结果。另外,即使对于西方观察问题的方法,我们也要进行必要的“创造性转换”。秉持这样的态度,我们才能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解释学。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必将有力地助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l***t(**的评论:

经典力作、值得一读

2017-11-07 10:01:10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还行 物流挺快的

2017-11-14 18:52:25
来自手机用**的评论:

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第2版) 这本书设计的很漂亮,看上去很坚挺。而且是出自民法大家的手笔,内容丰富,论证详实,理论性和实务性非常强。这回当当发货速度很快,赞一个

2017-11-17 08: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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