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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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

这是一本比较研究宋代女性的图书。内容涉及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以及财产与刑事司法。宋代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并拥有较多的财产继承权,以及女性所表现出来的诉讼权利,说明宋代女性有比较高的法...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法律史  
  • 作者:[王扬]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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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刊号:9787511881212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07
  • 印刷时间:2015-07-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比较研究宋代女性的图书。内容涉及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以及财产与刑事司法。宋代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并拥有较多的财产继承权,以及女性所表现出来的诉讼权利,说明宋代女性有比较高的法律地位,原因在哪里?在"原因略探"中稍有揭示。

作者简介

王扬 法学博士,图书编辑,从事法律教育与法律图书编辑多年。主要专注学科领域是法律史学、法律文化以及女性主义。业余爱好:读书、徒步及登山。信奉:我思,故我在。

目录

摘要

及时章 女性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

及时节 婚姻成立时的有限自主权

一、遵从礼法,重视个人

二、择婿比择媳重要

三、孀妇的改嫁自己做主

第二节 婚姻解除时的女性地位

一、夫死改嫁

二、离婚再嫁

三、李清照离婚再嫁

四、礼法影响下的贞节 观

第三节 由婚姻特点反映出的女性法律地位

一、财婚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二、门当户对婚

第二章 女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及时节 一般家庭中的女性地位

一、母权的法律依据

二、母权的表现

第二节 皇家女性的法律地位

一、母后临政概况

二、母后临政的依据

三、母后参政

四、母后成功主政的原因

第三节 孝道对母权的维护

一、孝的意义

二、不孝与不孝罪

三、对孝行的表彰

第四节 其他女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一、姑姊妹等女性的法律地位

二、妻妾的法律地位

三、宋代妾制

第三章 宋代女性在财产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一、女性财产权的法律规定

二、女性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与实现

三、结论

第四章 宋代女性的刑事法律地位

概论

一、女性犯罪与刑罚

二、侵犯女性的犯罪

三、女性与古代刑罚改革

第五章 原因探析

及时节 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社会等级的破坏

第二节 女性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

一、后妃之教育

二、士族女子教育

第三节 宋代文化的多元性

一、先秦儒家的妇女观

二、宋代儒家的妇女观

三、学派林立、信仰多元

第四节 女性的职业

一、女性职业的传统设定

二、女性的实际职业

三、劳动决定论的试探讨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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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刑事司法为线索,综合考察宋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与社会生活。全书共分五章十四节,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和观点。

古代女性的主要活动集中在婚姻家庭事务上,所以婚姻家庭作为探讨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的主要内容,作为前两章。

及时章所要探讨的是透过法律规定,审视女性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婚姻自主权。在有关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宋代婚姻所具有的时代特点等方面,了解宋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从成立、解除到女性婚姻特点的阐述,欲说明家长制下女性的婚姻状况。

对婚姻成立的法律规定分析有两个方面:一是家长主婚,法律维护家长权。二是尊重当事人意志。家长维护家庭成员的利益是家长意志的延伸和表现。女性婚姻权虽然被家长权所吸收,但是男性婚姻权同样也被吸收,在这个方面男女处于同样的无权地位。法律上的无权并不影响家长制下婚姻选择中对男女意志的尊重。宋代女性在婚姻中所表达的择婚意志时时破坏着家长权的威力。

婚姻的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于死亡婚姻关系的自然解除;二是离弃。包括丈夫离弃,法律上叫休妻,主要指"七出"。也有妻子主动离异,如"和离"。法律规定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叫义绝。笔者通过考察认为"七出"是法律赋予丈夫休妻权的虚置,妻子主动离异是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

通过对礼法影响下贞节观的考察,笔者认为,历代对贞节的要求一直以舆论左右。法律始终的态度,并不笼统反对。女性"贞节"只是观念塑造的产物,而没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所以贞节与否是礼治的要求,更多通过道德的力量约束之,女性冲破礼治约束重新选择婚姻生活是受法律保护的。

宋学所提出的观点正好为后世统治者所实践,其影响自不是前期舆论所能比拟。也因此,人们有理由认为宋代是女性生活转折的重要时期。由于理学成为官方学术思想时,宋王朝已寿命不长,故其作用十分有限。

宋代财婚既具备以往朝代财婚的特点,即由礼法所倡导的男下聘财,女要彩礼;同时由士大夫倡导而及民间的财婚,当时更成时尚,士大夫财婚成为宋代婚姻的一大特点。婚姻表现出男重财物,女重才识的倾向。

当时的"娶妻论财"(女方的妆奁)与"女适聘财"(男方的聘财)两相比较,就"财"的取得者来说,前者妆奁资产归夫妻,并同夫为主。女方因为带来了丰厚的妆奁,为其以后在夫家的生活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后者索要聘财为娘家。由此看来宋代尽管仍然重视"财婚",但由于财产流向是夫妻共同财产(私产),妆奁尽管以夫为主,但是不在家产分割之内,不是父家财产,女性在婆家的地位会因此而有改变。从社会的发展来看,宋代突出的财婚与魏晋以来盛行的门第婚两相比较,对于突破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荡涤原始的血缘宗法制度来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宋代仍然流行门当户对婚。从皇家择后、宗室择婿到官僚士大夫各阶层仍然流行门当户对婚姻。只是与唐代相比有着较大的区别。其一宋代门当户对婚流动性较大。其二重视等差性,以便确立以贱事贵、以卑事尊的家庭关系。

从婚姻发展历史看,婚姻由魏晋的"尚阀阅"到宋代的讲究"门当户对",婚姻的原有等级性在逐渐淡化的同时,社会上又形成了新的势力阶层。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结亲,在官僚制度异常发达的宋王朝,成了显贵之间晋升提拔与加强力量的重要手段。慕"尚阀阅"是士家大族长期延续积累的结果,而"门当户对"是新兴地主利益集团重新组合的一个过程。

宋代门当户对类型的婚姻中,夫妻之间的联合得到加强。夫妻力量的交互作用,重新整合所形成的合力,对于家族和男性事业的发展来说成为强有力的后方保障。

第二章重点探讨家庭中的母权问题。女性法律地位较高的表现是母权,她是家长权的一部分,是家长权的自然延伸,若没有家长权中关于父母、祖父母双重性别的规定,母权无以得到支撑。此时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当然,习惯也是一方面的重要因素。

母权在家庭中的表现分为两种情况:及时种是一般家庭中的母权,其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主要包括管教权,其中对教令和教育作了区分。主婚权,从定婚到婚姻的解除,母亲都有重要作用。家庭生产劳动的管理权,设置主母管理家内众多女性的生产劳动。财产管理权,包括处分、典卖、立遗嘱等,尽管这些权利与财产归子孙继承的实际相矛盾,但是礼法由于维护家长权而必然维护母亲对财产的管理权。另外,接受赡养权以及寡母的立继权。在立继问题上,寡母的立继权对抗父母等近亲尊长。

第二种是皇家女性的母权,由此透视宋代的母后临政,既是母权的重要表现,而且由于法律对官僚机制的有效调整,使得由于母后临政所可能发生的外戚干政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成为女主临政的和最成熟的方式。

母后临政借助母亲的身份。母后,既是天子的母亲,操劳天子的生长,履行天子于幼年或有疾时的起居生活、卫生保健、教育管理、皇后的选择以及皇帝的废立等母亲身份上的责任,便决定了母后在宫廷中的特殊地位;同时,也掌握了天子为政习惯,适当地参与朝政,成了母亲关心国家大事的捷径。耳闻目睹天子理政,朝臣的上书言事,积累了母后为政的经验。一旦政治需要母后临政,母后便当仁不让地承担起管理国家的重任。

母后辅政涉及政治、经济等方面,如变法、人事的任免、国家灾情的处理、冗费的裁减等,都是当时的热门话题。多数临政的母后,所起作用是在时局危难之时,挽救了政权,保护幼皇安稳执政。母后临政避免了纷争和战乱,是五代十国大乱后最明智的选择。其所带来历史的稳定发展,无疑于更加符合百姓的利益。若没有比较稳定的环境,宋代商品经济、对外贸易、文化科技等空前发展的形势,是不可能出现的。

宋代女主临政是封建社会女性参政的形式。九位临政母后,自觉地约束外戚势力;统治集团从管理机制上加强对外戚势力的管理和监督,使得宋朝母后临政均未出现外戚干政的局面,成功地解决了女主临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外戚干政的问题。宋代成功解决了母后临朝时的外戚干政问题,成为后世的借鉴。历史上临政的一个女主慈禧,如此专横跋扈,大权独揽,也未敢引进外戚势力。

接下来是孝行对母权的维护,从法律规定的伦理中阐释母权。中国传统文化讲究孝道尊重母亲的观念,成为维护母后权利的礼制凭仗。母亲在孝文化中所享有的崇高地位,决定了家庭中对母权的维护。

母权是家长权的延伸。历史上一段时间内所呈现出来的母权抑或父权抑或平权(家长权)的现象,是男性或女性在社会上所占地位重要性的折射。然而,这种社会地位重要性又是如何确定下来的呢?又是基于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结果?单单是劳动的付出,抑或有其他重要的原因?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问题好像并非如此简单。

那么,探讨母权或父权的积极意义何在?想说明什么问题呢?企图架构一种新型的权利?可是,世界上的权利,自然或人为地存在着。比如话语权。在团体内部,一些人有话语权,一些人因为职位的缘故失去了话语权。权利掌握在谁的手中,并不意味着正确,但却意味着权利人的意志可以随意表达。失去话语权的群体渐渐隐没于世间。母权之所以在男权社会广泛地存在,与社会存在与发展的需要是分不开的。可以大胆地说,社会,不管是封建社会,还是当代社会,从来都是男女双性别构成的。母权支撑了女性应当撑起的空间,对男权社会是很好的辅助与补充。这与上帝创造男女的最初设想没有什么不同。男性是肢体,是主干;女性是肋骨,是部分,是补充,是完善。

其他女性的法律地位也是本书要讨论的一个话题。其中妻妾的法律地位中有两条线索值得我们注意:其一,妻作为法律规定的主中馈、传祭祀的家属众女性群体的首领,是封建社会礼法的理想载体。她是封建礼教塑造的一切美德,比如三从四德、温良恭顺俭让等一切理想的化身。其义务是必须忍辱负重,支撑门第,承担着延续香火的责任,容忍丈夫的一切非家庭行为。其权利是从丈夫处获得封赠,享受嫡母待遇、管理众妾和子女以及财产等。其二,无子置妾是家法允许的。家法对置妾的要求比较宽松,所以,妾多数情况下成为丈夫感情意志的产物。妻代表家门,由家长做主娶得,为了家族的利益、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祖宗的延嗣等等,丝毫不搀杂个人的感情,妾则不同。

妻妾的存在共同构筑着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骨架。

接下来探讨女性在财产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其中的主要观点有如下:

(一)《宋刑统》中关于"分异财产"条的内容,笔者认为这是一条完整的关于财产继承分配原则的法规。在室女性,在有兄弟共存的情况下,其财产继承只是未婚男性聘财之半;妻子的财产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其娘家的陪嫁资;另一部分是夫死无男所得丈夫的份额。通常情况下,女性财产继承权受家庭中有无男性因素影响很大。尽管如此,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下来,在法律发展的历史上是一种进步,说明立法调整的范围逐渐注意到女性的民事财产继承行为。宋代财产继承中最发达的是关于户绝财产的立法。

(二)立法所表现出的女性财产权利十分微弱,但是当事人通过遗嘱补充和弥补了女性对财产的享有。

(三)女性私房钱的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女性表达意志的经济基础。

那么,之前与之后的朝代是如何规定的?

又为什么在宋代会出现关于女性财产权的法律规定?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在刑事司法中的情况,也是我们观察国家法律对女性地位的确定,主要分两点叙述。

其一,女性在刑事中的法律地位,主要探讨女性犯罪与处罚,以及侵犯女性的犯罪及处罚和女性对古代刑罚改革的重要影响。

笔者认为,女性犯罪多与婚姻家庭生活有关。女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婚姻家庭制度。严重危害家庭的犯罪,多在继母与夫前妻之子,以及舅姑与子媳,夫妻之间发生。所以犯罪者主要是已婚女性。

(1)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矛盾。宋太祖特下诏曰:"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姑杀妇者,同凡人论。"

宋史·刑法二》。

(2)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夫妻之间,除了日常生活的冲突外,严重的发展到谋杀,既有丈夫杀害妻子,也有妻子杀害丈夫。阿云一案,作为敕令对常律的变革,其所昭示于人的,是对违背人伦道德的案件,有着减轻处理的趋势,并为明清律更大变化所证实,套在女性头上的人伦枷锁,随着人伦关系的淡化而逐渐松弛。

从以上案件的处理中可以看到,当事人之间的尊卑伦理色彩在不断淡化。也就是说,法律在不断走出伦理的制约。子可以告发母亲,继母杀夫前妻之子,及姑杀妇者,按一般人之间的刑事犯罪处理,并不会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尊卑身份而在量刑上有所变化。妻子谋杀丈夫的案子,因为司法官吏的重视,改变着对妻子不利的法律规定。

女性犯人刑罚改造上,在比照男性犯人适用刑罚的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性。根据对社会危害程度,针对女犯人的生理特点,适当减轻对妇女犯罪的处罚,比如流刑,北宋对女犯只流不役的做法,为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吸收为正文,改变为只杖不役,并为后世沿用。《大明律》对妇人犯流罪者,一并处以决杖和收赎。女性犯流罪的刑罚由重到轻。

侵犯女性的犯罪,指对女性生命、人身、家庭安全等有所伤害的犯罪行为。主要有:

(一)剥夺女性生命的特殊犯罪,如溺女婴罪。

与溺杀女婴直接关联的犯罪是强奸罪和略卖妇女罪。

(二)侵犯女性人身的犯罪。如强奸罪,略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略卖的妇女儿童罪等。

另外,宋朝法律极可能也涉及奸淫幼女的问题。元清代法律针对侵犯幼女人身的犯罪有明确规定。

宋刑统》卷二十"贼盗律""略卖良贱"条规定略卖人口包括略卖良人、贱人和亲属。由以上法条规定中可知,买卖人口犯罪中被贩卖最多的是妇女。与此相关的犯罪是卖雇妻女罪。

儿童与妇女一样是古今人口买卖的对象。

法律同时规定收买被略卖妇女、儿童为犯罪。

贩卖妇女在历史上,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三)侵犯家庭安全罪,主要有和奸罪、重婚罪等。

通过分析可知,其一女性不一定是重婚罪的主体。在有主婚人的情况下,妻妾因而改嫁所处刑罚的罪名是"擅去罪"而不是"重婚罪","其妻妾之身,惟得擅去之罪"。重婚罪的主体是主婚人。其二,处罚是双重的。刑事附带民事处罚是"各离之"。其三,妾也成为重婚罪的主体,这是与现代刑法的重婚罪相比,有较大的不同。其四,监临官吏的职务重婚行为,其量刑处罚比照监守内奸罪加二等,不以重婚论罪,以加强吏治。

女性对刑罚改革所起的作用在体现男性意志的法制创建中,显得十分地微弱。但是女性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推进中华法制文明发展过程中一种不可或阙的动力因素。

其二,女性在司法中的法律地位,探讨女性在司法中所享有的体恤和女性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从案件的审理、囚禁到行刑的整个运转程序中,女性得到法律的特殊优恤,客观上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连坐和侍亲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刑罚中过多株连妻子的局面;同时出于保护家庭的考虑,若家无兼丁者,女性可以免除编管。而且,法律总体上对女性的惜护原则是明确的。历代法律把妇女与老小等弱势权利群体并提。

中国社会有着和谐的基础。和谐的一种表现是平衡。当女性在社会中总体所占微弱地位的时候,社会从另外一个方面的倾斜,使得整个社会保持了平衡。

皇帝的敕令对妻妾等卑幼诉讼权利的扩大,客观上,扩大了下层劳动人民的刑事诉讼权利,对于推动封建法制走向合理,取消等级特权,有着积极的作用。

大量史料证明:宋代女性有一定的民事诉讼权利。妇女为了自身和家庭的利益,走上法庭。若有男性等家人存在,女性等弱势权利群体,可以不出面应诉;一定条件下,享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受有无丈夫和子孙的限制。

这种所谓的权利,是被迫的还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词汇?天赋人权,说的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法律规定,是一种法定权利。那么宋代女性的民事上的诉讼权利到底归属哪一种?遍查《宋刑统》,并没有找到相关的答案。然从宋人笔记中却发现了踪迹。《黄氏日钞》中说,家中没有丈夫等男性公民的,其出庭案件不予受理。事实上,从宋人裁判文书中发现了大量的女性出庭应诉的案件,从而说明了宋朝女性享有的普遍的民事权利。

,在原因略探中探讨宋代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享有较高的地位,享有较多的财产继承权,以及女性所表现出来的诉讼权利的原因。主要有四点。其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宋代女性广泛参与民事活动的重要因素。其二,宋代女性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其三,宋代文化的多元性。宋代多元文化决定了儒家压制女性的理论受到冲击,形成比较宽松的文化信仰体系,成为女性地位较高的思想基础。其四,女性的职业。劳动决定人的生产地位。宋代女性的职业虽然仍受"男外女内"模式的限制,但是,由于女性职业规模的相应扩大,使得女子所取得的劳动成果日益增加,成为女性法律地位较高的经济基础。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女性的基本生产劳动,决定了其在家庭乃至社会的主要地位。但是,生产劳动不是决定女性法律地位的因素,女性地位的升迁跌落,与儒家思想的影响程度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有着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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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2016-11-19 09: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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