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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的管制性征收

管制性征收意味着政府虽然可以管制私有财产,但如果走得太远,则会产生征收效果,应当给予补偿。国内相关研究虽已进入以理论观照实践的阶段,但管制性征收理论研究本身稍显薄弱。本论文集是近年来刘连泰教授及其学...

内容简介

管制性征收意味着政府虽然可以管制私有财产,但如果走得太远,则会产生征收效果,应当给予补偿。国内相关研究虽已进入以理论观照实践的阶段,但管制性征收理论研究本身稍显薄弱。本论文集是近年来刘连泰教授及其学生在美国征收法领域着力耕耘的部分成果,从管制性征收历史发展及其判断标准、管制权与征收权的关系、公用以及公正补偿等角度切入,较为地勾勒了美国法上管制性征收理论的基本图景。

编辑推荐

以美国征收条款的发展变迁为语境,从公用标准的原初含义、判例演变及其与公平补偿、正当程序要件的关系入手,全景呈现美国法上公用标准的发展脉络,尤其明确征收与经济发展的紧密关联;以美国征收经验为借鉴,从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初步勾勒出中国征收之公共利益标准的范围及适用图景。

作者简介

刘连泰 湖南澧县人。先后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分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贵州师范大学、西藏民族学院客座教授。研究领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等杂志若干,出版专著和译著数部。

刘玉姿 山东莱芜人。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分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曾与刘连泰教授合译《活的原旨主义》。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目录

目录

代序:为什么外国法刘连泰1

美国法上管制性征收界定标准的演变王丽晖8

美国法上作为判断管制性征收标准之一的政府行为之性质因素蔡玲晓47

美国法上作为判断管制性征收标准之一的投资回报预期因素梁漪86

美国法上作为判断管制性征收标准之一的互惠原理刘连泰120

后凯洛时代作为征收理由的“公用”判断标准

——以州法院的判决为线索刘玉姿140

美国法上的衰败区征收及其启示刘玉姿191

征收的规划控制刘玉姿203

美国法上的美观管制及其司法审查李婧217

美国法上司法征收的演变李欣欣259

美国法上临时管制性征收的演进张腾飞293

政府对拟征收不动产的管制刘连泰328

美国法上分区变更中“困难规则”的适用印美玉347

美国法上作为土地利用管制方法的TDR刘秧381

美国法上作为不动产征收公平补偿标准的公平市场价值林建兵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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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我邀同仁“迎接比较宪法学的不速之客”;十年里,我和一帮年轻人挤进比较宪法学的窄门。在连征收基本命题都未形成共识的当下中国,琢磨远在异域的管制性征收,是否太过超前?是否太凌空蹈虚?这会沦为唯美的研究吗?研究中国法可以从外国法切入吗?

我不止一万次追问:究竟有没有纯粹的中国法研究?这种追问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领袖式叙事没有任何瓜葛。“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一件我无法染指的事情——那是一个“谁在说”比“说什么”更重要的命题。但有没有纯粹的中国法研究,却事关稻粮,让人无法释怀。

我们不一直在研究中国法吗?这会成为问题吗?

新中国成立以来,曾有法学界的仁人志士,只要观察到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中华民族有什么不能让我们满意,尽管“手无缚鸡之力”,却“胸有凌云之志”,脱掉自己的上衣就往前冲,最终“马革裹尸”,给世道人心空留许多唏嘘。

稍晚近,“驰骋疆场”的将士回到帐中,做些“运筹帷幄”的“奇门遁甲”。大体上,只要是中国人写的文章,而且事关法律,从自考生到博导,末尾都有几条“立法建议”。所有的文章都可以分为:中国问题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个中国问题、怎么解决这个中国问题,简称文章写作“三字经”: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不如此,就是坏了“学以致用”的行规。可怜莘莘学子,写文章必遭追问:你的文章解决了什么实际问题吗?你的文章有什么实际意义吗?世上好做的行当就是答辩委员会委员了:凭两昏招就“吃遍天”。这样的问题爱因斯坦也难以作答:当年皓首穷经弄出了个E= mc2,他老人家当初实在不知道有什么实际意义,也不知道解决了什么实际问题。

没有经验和规范依归的 “运筹帷幄”不过是闲来拍脑袋的营生,只要是人,哪怕全身只剩下脑袋和手两个器官,就可混迹进来。于是,法学院如雨后春笋,法学从业人员如过江之鲫:不需要读书,只要拍脑袋就可忝列法学家行列,从事人人艳羡的显学,岂有“不从善如流”的道理?拍脑袋时间长了,次数多了,铁头功没练成,倒闹出脑震荡来。于是,法学界昏话与梦呓齐飞,屁话共空话一色。偶有两位神志清醒者欲絮叨两句,就被满街游走的疯子群殴致癫。

脑袋里的那点东西拍完了,再拍下去唯恐脑溢血。脑震荡还不影响生活自理,脑溢血可就不是闹着玩了——两眼昏花的法学界开始寻觅外国法的知识。但长期脑震荡落下的全身功能紊乱,使法学界早已没有耐性去读外国法的文献。一种新的科举文体凌空出世,名为四股文——及时股,提出昏花老眼观察到的中国问题;第二股,从时装杂志上看到的大陆法系制度;第三股,从花花公子领带上读到的英美法系制度;第四股,遐想我们应该采用的制度。这样的文章会得到两股文评语:结构工整,联系实际。

究竟有没有中国法研究?如何研究中国法?的确是个问题。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法学是西学。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始于移植,法学从翻译发端。这是中国法律人挥之不去的梦魇。

可不可以有中国的法学?当然可以。比如说,在作为西学的法学底色中加入一些中国元素,这无疑是一条捷径,但如此调制出的法学很难说是纯粹意义上的中国法学。另起炉灶是缔造中国法学的另一种路径,但那似乎是痴人说梦:一来没有必要——鲁迅先生说过,“世界上本没有路,只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但如果已经有了路呢?“我为小草绕一绕,小草向我笑一笑”就成了一种美德;二来没有可能——在法律规则趋同的时代,我们如果一定要弄一套与别人迥异的生活法则,无疑是自绝于地球人,如不是立志于鳏寡孤独,断不可如此行为乖张。

也许,中国的法学,从知识贡献的角度观察,本身就是一个吊诡的命题。如果一定要有中国的法学,那只能是:用作为西学的法学为框架,研究中国问题。

将中国法学理解为研究中国问题的法学,仍然摆脱不了同样的追问:有没有纯粹的中国问题?即外国人没有碰到,只有中国人碰到的问题?外国人没有碰到,只有中国人碰到的问题,用作为西学的法学能解决吗?

于是,中国法学的研究几乎只剩下华山一条路:先归纳中国法治遭遇的问题,然后在浩如烟海的外国法文献中寻找可能的调适之道。如果西人从来就没有碰到的问题,在作为西学的法学中几无可能找到答案。对外国法文献的选择,就蕴含了念兹在兹的中国问题意识。

我很不习惯狗尾续貂式的“给我们之启示”。启示是很个人化的东西,对外国法文献的研究只是提供解决类似问题的可能进路。法律人以“致命的自负”情结,以神的先知读出属灵的启示,不过是以学术研究代替政治决断。“我们人民”答应吗?

如果将创新理解为“面向未来”的物什,将解释作为基本方法的法学就不可能有任何意义上的“创新”——解释只面向过去。至于存在无穷可能的未来,法律人只能谦卑地交托给“我们人民”的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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