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园史学丛书:战国秦汉经济问题考论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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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园史学丛书:战国秦汉经济问题考论

随园史学丛书:战国秦汉经济问题考论》中,恒全将过去对秦汉经济问题的研究更加系统化,不但将秦汉土地制度问题追根溯源到春秋战国时期,还把汉代的商品经济问题放眼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一并考察,表现了一位历史学者...
  • 所属分类:图书 >经济>经济史  
  • 作者:[李恒全] 著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214092205
  •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3-10
  • 印刷时间:2013-10-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随园史学丛书:战国秦汉经济问题考论》中,恒全将过去对秦汉经济问题的研究更加系统化,不但将秦汉土地制度问题追根溯源到春秋战国时期,还把汉代的商品经济问题放眼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一并考察,表现了一位历史学者研究中应有的宏观视野。同时,《随园史学丛书:战国秦汉经济问题考论》注意传世文献与考古资料的结合,通过占有史料,以史料自身显露的信息为基础,以实证分析解决问题,力求以材料说话,论从史出,不顾此失彼,不偏颇任何一方。在方法上,他坚持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的统一,充分运用分析与综合、演绎与归纳、纵向与横向比较等方法,且多处运用统计与表格的方式来印证新的论断。如运用天长纪庄木牍关于西汉东阳县《簿》、《算簿》资料,对汉代更役负担通过表格做定量分析,从而证实了西汉晁错所云之"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说法的正确性,等等,这些又反映出他精于考据和微观研究的能力。

作者简介

李恒全,1968年生,江苏睢宁人。1991年6月本科毕业于苏州大学历史系。2000年6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硕士学位。2008年6月博士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先秦秦汉经济史。在《中国经济史研究》、《史学月刊》、《史学集刊》、《中国农史》、《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江海学刊》、《社会科学》、《人文杂志》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目录

序言一/赵明

序言二/李天石

及时章 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问题

及时节 西周井田制

一、西周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形式

二、井田上的家族公社组织

三、井田制是家族公社所有制

四、共耕"公田"的性质是劳役税

第二节 战国土地私有制

一、战国授田制观点的立论依据

二、战国授田制观点难以成立

三、从税制变革看战国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四、土地买卖稀少和国家对农业生产较多干预的原因

第三节 汉代限田制

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反映的军功授田

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授田是土地私有制

三、汉代名田制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限田制

第二章 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动力问题

及时节 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前的农业生产工具

一、铁农具和牛耕导致土地制度变革说难以成立

二、井田制瓦解前农业生产工具没有本质变化

第二节 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前的农业耕作技术

一、育种

二、水利灌溉

三、中耕除草

四、施肥

五、治虫

六、农时

七、井田制变革前农业耕作技术没有显著进步

第三节 族的解体与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

一、从氏族土地所有制到个体家庭土地所有制

二、族的解体导致井田制变革

第三章 战国秦汉的赋役问题

及时节 战国田税的征收方式

一、对云梦秦简《田律》"入顷刍橐"条的理解

二、战国小农并非都有百亩之田

三、战国田税是按实有亩数征收

第二节 汉代田税的征收方式

一、汉代田税以顷计征说的论据不能成立

二、汉代田税按实有亩数计征的证据

第三节 汉文帝十三年免收田租问题再考察

一、关于《汉书食货志》所载汉文帝十三年免征田租的理解

……

第四章 战国秦汉的商品经济问题

第五章 奏汉家庭继承制度问题

参考文献

附 已发表的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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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氏族公社早期,氏族成员共同占有生产生活资料,共同劳动,人们的私有观念以氏族共同利益作为前提,私有制以氏族作为边界;当氏族内部出现血缘关系更为密切的大家族组织后,私有观念和私有制开始以大家族作为考量的利益边界,这样,氏族公产逐渐私有化为大家族财产。在这个过程中,私有观念和私有制是相互作用,互为动力的关系。在私有观念作用下,当一种氏族财产变为大家族私产后,这种私有化的财产关系反过来强化人们的私有观念,被强化的私有观念又会进一步推动氏族的其他财产变为大家族私产,如此持续不断下去,这样,在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下,氏族财产一步步成为家族私产,开始是各种动产,是土地等不动产,最终氏族所有制为家族公社所有制代替。同样,在家族公社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过程中,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互为动力,使家族公社的财产一步步变为个体家庭的私产。

在我国原始社会末期,家族公社的各种动产已经成为个体家庭私产,土地制度则处于向个体家庭所有制过渡的阶段即"公有私耕"阶段,土地为家族公社所有,个体家庭耕种份地,并定期重新分配。而此时,国家出现了。国家攫取了公田上的收获物,但没有夺取家族公社对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阻止家族公社向个体家庭所有制迈进的步伐。在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下,通过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最终,土地的家族公社所有制变为个体家庭所有制。

井田制到土地私有制的变革实质是家族公社的崩溃,个体家庭脱离共同体而独立。这正是私有观念和私有制作用的结果。井田制瓦解的迹象是由于西周末年开始的"公田不治"的现象。公田的收获物虽然是作为上缴国家赋税之用的,但公田的所有权属于家族公社整体,仍然体现着宗族的集体利益,也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共同体的重要象征。在西周中期以前,公田上的劳动一直得以较好地维持,反映宗族成员对宗族的认同感依然较强,个体家庭与宗族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一致的。自西周末期开始,"公田不治"的现象出现,并逐渐普遍化。这说明,在私有观念扩张的情况下,人们更为关注自身及其个体家庭的利益,血缘观念变得淡漠,人们对宗族的认同感削弱,在人们的意识中,自身与宗族已经不是一个整体,这样,个体家庭与宗族利益的一致性就出现了分裂,当人们更为关注个体家庭利益时,集体利益就必然受到影响,这就是"公田不治"现象出现的原因。当人们对作为宗族纽带的血缘关系的认同感大为降低时,也必然要求打碎宗族的外壳,脱离宗族共同体的束缚,此时,宗族共同体就成为个体家庭和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所以,《吕氏春秋审分》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变革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要求而发生的。变革是人们对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挑战的应对,是意识的自觉的创新活动。各诸侯国的土地制度变革尽管是自上而下通过统治者掌握的国家权力完成的,但如果没有个体家庭要求独立的普遍性的社会要求,变革也不可能发生。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发展使个体更关注自身及小家庭的利益,从而产生脱离宗族共同体束缚的愿望和要求,而国家不过是通过其所具有的超越宗族共同体的力量,促使这种变革得以实现而已。

战国土地私有制后,个体家庭挣脱了血缘网络的桎梏,从宗族中独立出来,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家庭对土地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所有权,有利于激发小家庭的生产热情,如《墨子非命下》日:"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人,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日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王翦所谓"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请田宅为子孙业",①正体现了个体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强烈要求。

……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书不错

2016-12-09 1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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