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书通过厘清网络游戏相关的概念、规则,结合相关知名案例和思维路径,详细讲解知识产权的相关实务问题和前沿问题。一方面,系统化解析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涉及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合同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原理与规则。另一方面,专题分析行业常见的实务问题,为网络游戏市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和风险防控措施,更可贵的是作者深度剖析了大量中外典型案例,直观展现法官裁判原理与当事人诉讼技巧。
本书对全国知识产权法官、律师、知识产权人、公司法务均具有较好的指导参考作用,对网络游戏相关行业、网络游戏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系统化解析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涉及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合同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原理与规则
专题分析行业常见的实务问题,为网络游戏市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和风险防控措施
深度剖析大量中外典型案例,直观展现法官裁判原理与当事人诉讼技巧
孙磊,2006年始工作于北京市di一中级人民法院,热爱网络游戏法律保护研究。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从2015年至今已经发表40万余字的游戏法律相关文章,在《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版权》《中国知识产权》等期刊发表网络游戏文章多篇,并致力于国外网络游戏相关立法及判例的翻译、分析工作。
曹丽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2006年工作以来,共承办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2000余件,审理了众多疑难复杂有影响力的案件,包括韩寒诉百度文库案、首例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案、脉脉软件抓取微博用户信息案等。2012年以来,连续五年所承办案件中有六起案件入选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两起案件入选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近年来审理了百余件各类网络游戏案件,熟悉了解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及审理思路。
第五节 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的责任认定
目前,国内网络游戏市场的繁荣发展,根据近期的CNNIC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3.77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8.1%。一般情况下,网络游戏整个经营环节中,游戏开发商设计开发出网络游戏,自营或通过协议交由运营商(商)经营,运营商或商将游戏通过分发平台或其他渠道推向市场,用户下载安装并玩游戏。
网络游戏分发平台商作为网络游戏运营环节中重要的一环,重要性日益凸现。网络游戏分发平台商,一般是指向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提供网络游戏应用程序供用户下载的网络服务商。目前国内有专门提供网络游戏分发服务的平台,如4399游戏中心、当乐游戏中心等,也有提供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多种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如安卓市场、苹果App Store、腾讯应用宝、360手机助手等。
在网络游戏发生侵权纠纷时,网络游戏分发平台商也频繁被诉至法院。若是网络游戏侵权,这些平台商们是否会被认定为侵权,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网络游戏类侵权案件中的争议焦点问题。
一、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的性质
一)信息存储空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提到了信息存储空间,虽然未给出明确的法定概念,但顾名思义是指提供信息存储的网络空间,关键点落在“存储”,即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一般不会主动干预其平台中的作品,而是相对被动地主要按上传者的意志提供给其他网络用户。为此,该条例对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规定了可予免责的条件。如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未满足法定条件,则其往往无法获得“避风港”免责。
网络游戏分发平台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要将网络游戏视为广义上的信息,网络游戏分发平台当然也可被认为是提供网络游戏的“信息存储空间”,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仍然存在区别:及时,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的主动性更强。当然,为了尽量推出受用户欢迎的游戏产品,增加收益,网络游戏分发平台不是对任何游戏都“来者不拒”,一般会从三方面要求进行审查:一是禁止性要求,游戏中是否存在禁止传播的内容,如涉黄等;二是技术性要求,游戏程序是否满足平台的基本技术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明显的Bug等;三是体验类要求,即初步的用户体验是否存在明显缺陷。第二,该条例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所存储的对象仅指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网络游戏通常会超出这些对象范围。
二)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一般是指为根据信息网络公开传播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信息进行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服务主要涉及交流通道、支付通道或交付通道服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28日,京高法发(2013)23号)及时条。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如淘宝、京东这样的电商平台。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的关键在于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交易通常体现为“交付”商品(含服务)与“支付”对价。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合营型电子商务平台与卖家合作经营,网络服务型电子商务平台由卖家的交易活动提供网络服务。
实践中,网络游戏分发平台主要提供网络游戏的宣传、推广,供用户下载安装以及提供支付通道等服务。采用分发平台推广网络游戏的,通常会将网络游戏加载相关分发平台的计费程序,使网络游戏的用户付费通道直接与平台连接,各方按计费程序记录的情况对玩家支付费用进行分成。当然,目前主要的网络游戏分发平台一般不提供类似于淘宝网这样供卖家开设店铺,公众从中选购产品的服务(事实上已经出现了类似于淘宝网的游戏装备等产品销售平台,如“4399游戏店”:yxd.4399.com/help/24.html,本文对此不作专门讨论。),而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及其后续服务的行为也与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商预先购买他人产品再通过平台向公众转卖的行为存在差异,作者认为网络游戏分发平台更接近于合营型电子商务平台,即平台商与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合作经营,并直接获利。
二、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旦网络游戏分发平台中的网络游戏被认定构成侵权,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承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可予免除赔偿责任的“避风港”规则,即满足明确标示、未改变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等内容、对侵权不明知或应知、未直接获利以及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
通常情况下,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参与网络游戏的收益分成,若按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可予免责的条件,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都将因为从侵权作品中直接获利而无法进入“避风港”。
二)承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责任时,首先区分了电子商务平台是自营型或合营型平台,还是网络服务型平台。对前者赋予相对严格的侵权责任认定条件,对后者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避风港”规则,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情况不承担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监控义务,其只有在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才对扩大的损害与卖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前文提及,网络游戏分发平台更接近于合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可参考适用合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按“合作经营或直接获利 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据此承担侵权责任。
作此选择实与网络游戏本身特点及其经营模式密切相关:
及时,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网络游戏,特别是一些角色扮演、故事情节类的网络游戏,非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而为多种知识产权权利的集合,其中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且著作权中又汇集计算机软件、文字、美术、音乐,甚至影视等多种作品形式。正是网络游戏元素众多、权利繁杂,作为提供大量网络游戏分发服务的平台经营者,要对每一个上线游戏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每一个元素进行事先审查并给出侵权与否的判断,不仅存在一定的客观障碍,而且有碍于宣传推广游戏产品的高效、便捷性要求,亦无法满足用户方便获取近期游戏产品的需求。
第二,从侵权游戏中直接获利不宜作为认定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的要件。以视频网站为例,若视频网站从侵权视频中直接获利,一般会认定该视频网站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而事实上,绝大部分的网络游戏都含有直接收费情节,或者是收费下载、免费使用;或者是免费下载、收费使用;或者是收费下载、收费使用;或者是免费下载、免费使用,但道具、装备、升级等额外收费等等。分发平台经营者往往都会从各种收费形式中分取利益,这也是目前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若是某一含有数百个人物角色的网络游戏,其中一个人物形象抄袭自他人的漫画,或是某一有数百关卡的网络游戏前一百关免费,及时百零一关中有情节抄袭自他人小说,若仅以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从前述游戏中直接获利而认定其对相关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显得有失公平,显然平台经营者难以注意到类似的侵权情节。这与视频网站认定存在主观过错的差别在于,视频网站传播视频侵权与否以该完整视频是否侵权作为关注对象,而越来越多的侵权网络游戏仅是游戏中某些元素侵权,非整个游戏侵权。
因此,考虑到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与游戏开发商、运营商的密切关系以及当下网络游戏分发经营的收益规则等因素,以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更为妥当。当存在诸如权利人侵权警告,网络游戏本身出现显而易见的侵权情节,或者其他让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游戏侵权的事件时,网络游戏分发平台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实践中,网络游戏分发平台被诉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算多,一方面因为相当部分的人将网络游戏分发平台视为信息存储空间,在权利人通知存在侵权游戏的情况下,平台商及时删除游戏就不再追究平台商法律责任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有影响力的网络游戏分发平台较少,不论是权利人,还是被诉侵权游戏开发者、经营者往往不愿意与这些平台商直接发生矛盾。这也是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很多被告主动要求追加与其行为相关的案外人为被告或第三人不同。网络游戏案件中,即使有些游戏经营者明确表示为了迎合网络游戏分发平台商的要求而更改游戏名称、更改主角名称等后被追究侵权的部分,这些游戏经营者也不会主动要求追加平台商,让平台商分担他们的法律责任。
一些网络游戏平台商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中,主要是因为平台商无法证明被控侵权游戏系第三方上传,而被判决认定直接提供侵权游戏而被判令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如在奥飞公司起诉优游公司关于在优游网站中提供相关“铠甲勇士”小游戏纠纷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19209号民事判决书),优游公司经营的优游网自称是“国内较大的原创小游戏推广平台”。奥飞公司主张“铠甲勇士”系列美术人物形象是其员工为《铠甲勇士》系列影视片创作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奥飞公司。优游网站中有多款以铠甲勇士系列人物形象为主角的单机版小游戏,供用户下载。优游公司抗辩称这些游戏都是他人上传的,其不知道这些游戏侵权。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优游公司提供这些游戏供用户下载的界面中,没有注明可供用户上传的栏目或标识,争议游戏也没有标注上传者信息。所以,法院最终认定优游公司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涉案游戏给用户,非平台商身份。
推荐此书,应该算是圈内第一本了
正版,包装很棒
包装完整,很实用的书~
不错,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