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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债权纠纷卷(七五普法)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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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债权纠纷卷(七五普法)

全国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荐用书,老百姓*贴心的法律顾问,陪伴一生的法律书。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 作者:[张永峰] 主编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9373217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6
  • 印刷时间:2016-06-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上千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公民尊法学法用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是读者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

本书将一个个内容生动、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事实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以案说法,是非分明,易懂易记,不仅可以使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同事还能对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书详细讲解了债权转让、悬赏保障、买卖纠纷、借贷纠纷、担保纠纷、储蓄纠纷等方面的案例。

编辑推荐

老百姓贴心的法律顾问,陪伴一生的法律书

学法的教材,维权的武器

深入剖析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热点案例,解决身边的法律难题,讲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作者简介

张永峰,男,1950年生,安徽省淮北市人,中共党员,高级讲师。曾出版《校园侵权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人身损害赔偿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公民法律百科全书(案例应用版)》。

目录

一、债权转让篇

债权转让已通知 诉讼请求获支持 001

债务转让有前提 须经债权人同意 002

同意替人担债务 拒绝还债判违法 003

二、悬赏保障篇

悬赏人拒付酬金 拾包人法庭胜诉 004

广告保障赔十万 法院依法判赔偿 005

专卖店里卖假货 假一赔十应兑现 006

三、买卖纠纷篇

超市食品不合格 依据法律赔十倍 008

出售假冒保健品 药店被判赔十倍 009

过期食品仍销售 知假买假也应赔 010

销售假酒被处罚 起诉供方获赔偿 011

标注产地不一致 超市退货并赔偿 013

网上购物不到货 被判定金双倍还 014

网店断货难履约 不可预见不赔偿 015

种子公司售假种 千亩水稻无收获 016

劣质化肥售村民 造成损失应赔偿 017

售假农药坑果农 造成损失赔十倍 018

欠条未约还款期 诉讼时效二十年 020

四、赠与纠纷篇

说过赠车又反悔 违背诚信判履约 022

愿捐五万建校舍 说话岂能开玩笑 023

购房赠送地下室 层高缩水应担责 024

购买电脑赠疵品 商家被判应退换 025

赠送锅炉不合格 爆炸伤人应担责 026

未偿债前赠财产 赠与合同被撤销 027

五、借贷纠纷篇

大写小写不一致 被判还款按大写 029

借条多写一个零 二万变成二十万 030

收条并非是欠条 三万元钱打水漂 031

为赖账撕碎欠条 法院判决照样还 032

白纸签名被利用 诉求欠款被驳回 033

现金借给初中生 网吧老板应担责 034

向未成年人借钱 判还本金及利息 035

借款预先扣利息 违反法律判无效 036

借贷不能按期还 被判提前还余款 037

违约金利息并存 超出法定不保护 038

虽然放弃继承权 所欠债务仍要还 039

还款期限未约定 诉讼时效重新算 040

虽然合并行政村 所欠债务应偿还 041

未损害他人权益 为取证录音有效 043

借钱给人做赌资 借贷关系不保护 044

借款不还称赌债 举证不能判归还 045

出借个人身份证 替人贷款应买单 046

屡次催款未兑现 法院判赔误工费 048

职工死亡被追债 法院强执公积金 048

六、担保纠纷篇

助学贷款已到期 儿子不还父担责 051

两人共同作担保 可要求一人担责 052

未及时主张权利 保障人不用担责 053

借条上下不完整 诉讼请求被驳回 055

房产抵押未登记 诉到法院不支持 056

夫妻不愿还欠款 住房被拍卖 057

所欠债务未履行 保障责任可拒担 059

协议变更不知情 担保人不需担责 060

借贷担保期已过 原告失去追偿权 061

借款人不幸身亡 担保人负责偿还 062

七、储蓄纠纷篇

储蓄存款被取走 银行违规负全责 064

口头挂失被拒绝 依法被判赔损失 065

丢卡挂失钱被取 银行储户均担责 066

储户存单已挂失 存款被取应赔偿 068

储户存款被冒领 银行储户各担责 069

储户窗口钱被抢 银行应担七成责 070

取款机上做手脚 储户存款被盗走 071

网银操作钱被盗 起诉银行被驳回 072

八、保管纠纷篇

保管合同不成立 车辆被盗不担责 074

保管车辆丢电脑 被判赔偿换锁费 075

贵重物品未声明 赔偿只能按一般 076

替人保管虽无偿 遭窃也被判赔偿 077

九、委托纠纷篇

受人委托带货款 不慎丢失应赔偿 079

花钱托人走关系 未能如愿上本科 080

婚礼录像不清楚 被判返还服务费 081

珠宝店白天失窃 营业员被判担责 083

员工卷走售房款 公司担责应赔偿 083

约定字画卖十万 被当赝品卖两千 084

画家自鉴其画作 法院认为系 086

拍卖行内损文物 赔偿按照委托价 087

委托高手炒股票 亏损部分获赔偿 088

期货交易受委托 亏损应按约定赔 089

邮寄物品未保价 快递丢失按约赔 091

委托合同已解除 超越权限应担责 092

见证遗嘱竟无效 未尽职责判赔偿 093

诉讼证据被丢失 律师被判照单赔 094

十、保险纠纷篇

擅自母签字 保险赔偿归前夫 096

妻为丈夫保 未经同意判无效 097

笔迹不同遭拒赔 诉讼请求获支持 098

明知患病签保单 事后拒赔不支持 099

十一、不当得利篇

银行疏忽多付款 储户收到应返还 101

错把货款汇他人 收到之后应返还 102

巨款存放棉花袋 大意售出应返还 103

自拟收条被识破 侵占工资应返还 104

错拿行李不返还 法院判其担全责 105

十二、无因管理篇

热心帮助他人 不必自掏腰包 107

父垫女儿医疗费 女婿女儿应偿还 108

将婴儿滞留医院 被判支付管理费 109

帮助他人双方受损 受益人应担责补偿 110

十三、刑事犯罪篇

讨债吃住在人家 构成犯罪被判刑 112

他人存款忘取卡 顺手取款判拘役 113

用他人信息办卡 恶意透支被判刑 114

酒托女约男网友 消费假冒品质酒 115

淘宝网店售假货 三名店主被判刑 116

强迫客人高消费 被判徒刑又罚金 118

猪肉制售牛羊肉 无良商人被判刑 119

勾兑销售假麻油 夫妻双双被判刑 120

制造假醋假酱油 八名被告获刑罚 121

售伪劣麦种坑农 不法商贩被判刑 122

买假币买来冥币 买卖双方均领刑 123

购买假币却被骗 主动报案从轻判 125

两农民传销牟利 触刑律被判徒刑 126

高额回报为诱饵 集资诈骗判无期 127

网上散播假消息 合同诈骗被判刑 128

公民信息受保护 获取出售被判刑 129

走私鱼翅和海参 偷逃税款近2亿 131

姐弟三人贩 分别判刑又罚金 132

外出打工开赌场 抽头渔利落法网 133

赌博欠债逼死母 被判徒刑并罚金 135

村干部集体贪污 十被告同堂受审 136

不当得利拒返还 被判徒刑一年半 137

十四、法律小常识

附: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9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229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232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选) 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节选) 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节选) 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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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已通知 诉讼请求获支持

经典案例

2003年5月12日,宣州区某镇卫生院与供货商某药材站经过结算、核对后,镇卫生院欠药材站药材款105641.47元。此前,药材站欠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十余万元。2003年12月1日,药材站为提高工作效率,与浙江某有限公司进行协商,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镇卫生院享有的105641.47元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以抵偿其欠该公司的债务。当日,药材站将该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镇卫生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材站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后,并及时通知了镇卫生院,该转让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合法有效。

2004年6月8日,法院判决某镇卫生院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5641.47元。

法律解析

债权,是指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钱财和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指债户所负还债的义务,有时也指所欠的债。本案中,药材站与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后,并及时通知了被告镇卫生院。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镇卫生院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0条

债务转让有前提 须经债权人同意

经典案例

2001年10月初,杜某与黄甲、黄乙因办厂急需资金,共同向原告黄丙借款2万元。2003年6月14日,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约定该债务由杜某一人偿还,与其他二人无关。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债务人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只能在三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三被告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共同偿还所欠款项。2004年8月13日,法院判决,债务转让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三债务人对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解析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三债务人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债务转让的协议,并约定该债务由杜某一人偿还。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4条

同意替人担债务 拒绝还债判违法

经典案例

2004年,被告某石材公司要建造一栋营宿楼,由本案中的第三人王某承包,在王某承包期内,原告马某为王某供应建筑用的水泥,共计价款32000元,第三人王某向原告马某出具收条5张。2005年7月,因第三人无力还钱,遂与本案原告马某和被告人某石材公司商量,由石材公司替第三人王某还款,被告表示同意,原告也同意了第三人把债务转让给被告。同年7月6日,原告马某把第三人出具的收条交给了被告公司的会计林某,林某向原告出具了收到5张收条的证明。自愿替第三人还债的石材公司,因为拒绝承担债务,被债权人马某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愿替第三人负担债务,且得到债权人马某的同意,该债务承担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该依法承担债务,被告拒绝归还欠款行为违法,原告马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2007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债权人马某支付水泥款32000元及违约利息。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自愿替第三人王某承担债务,就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其还债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的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镇平石材公司向原告马某支付水泥款32000元及违约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条、第107条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兰恬梦**的评论:

还可以,比较切合实际

2016-09-30 22:36:05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买了几千块钱的书,到货速度很快,书也可以。

2016-12-16 18:29:41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服务态度好,图书包装、印刷精美。

2017-01-04 09:34:30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包装精美,印刷清晰,整改感觉不错

2017-01-04 09:39:05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图书印刷、包装都不错,而且客服、快递服务态度非常好

2017-01-04 09:24:21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包装不错,印刷清晰,整体感觉很好,杂志之家图书一如既往的好。

2017-01-04 09: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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