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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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序本书由全国各地法院选送2013年审结的商事类案例,并由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遴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内容包括合同类、公司类,借款、理财与金融借贷类,知识产权类、竞争类等,反映了2013年中...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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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300227214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4
  • 印刷时间:2016-04-01
  • 版次:1
  • 开本:128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书由全国各地法院选送2013年审结的商事类案例,并由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遴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内容包括合同类、公司类,借款、理财与金融借贷类,知识产权类、竞争类等,反映了2013年中国商事审判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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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_点评_推荐词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较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中国人民大学的主要学院之一,是中国著名的"五院四系"之一,法学院形成了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是全国首批获准在法学一级国家重点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博士点和硕士点覆盖了全部的二级学科。拥有重点一级学科(含所有二级学科)1个(法学)、重点二级学科4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含全部博士学位学科点)。

目录

一、合同类

1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要约收购先合同义务)

2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友情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恶意串通规避债务)

3新韩银行株式会社诉宝罗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债务承担转让已清偿的债权)

4林金海、田淑敏诉北京日盛宏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入场费”性质及返还标准)

5郑德美诉成都新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产权式商铺的返还问题)

6严月华诉赵铁军买卖合同纠纷案(古玩买卖中的重大误解认定

7无锡日月水处理有限公司诉无锡荣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支付)

8张建红诉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虚假宣传双倍赔偿)

9惠州市协进服饰有限公司诉厦门全利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分期付款合同期限利益

10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尤孚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假洋品牌”的认定及处理)

11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诉北京新华环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讼合同纠纷案(合同条款的理解)

12上海安创测量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贸易自由化下市场汇率差的涉外商事保护)

13李介林、宋丽君诉联程旅游苏州分公司、联程旅游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旅游产品的合同定性问题)

14黄惠芬、葛岚、何阿多诉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出租车承包经营权

15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八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胡振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承包期满地上物)

16龚巧玲、陈金源诉陈余、朱文娟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家庭成员间经济纠纷中的亲情伦理因素)

二、公司类

17北京贝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吕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公司意志代表权争议)

18郑淼如诉徐德渊等股权转让预约合同纠纷案(意向性协议构成预约的司法认定)

19邢丽萍诉肖铭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20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陈小林、黄炉光、温州市港口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股权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21中青投资咨询(无锡)有限公司诉成之德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2吴国璋诉厦门市同安区捷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股东会决议表决权)

23张建军诉中西多元教育咨询中心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代签名与决议效力的关系)

24胡敬华诉郭虹均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股东代位诉讼)

25杨静诉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周苏湘公司解散纠纷案(公司解散的要件)

26北京北鹰吉成科技有限公司诉王倩清算责任纠纷案(清算责任股东豁免)

27福建东快传媒有限公司诉福州日报社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清算义务人责任

28德美投资有限公司诉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股权“虚拟回购”

29张书华诉武海天、武锡文股权转让纠纷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30福建天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兆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案(股权处置界限

31林东、陆春莉诉江斌、凌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抽逃出资之认定

32万森公司诉林万平与公司有关纠纷案(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把握

33成都龙泉瑞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新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非典型性公司分立责任承担

34卢国钦诉陈全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退伙协议的效力)

3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诉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障合同纠纷案(债务人破产保障人保障范围)

36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沪通焊管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分别受理集中清偿实质合并)

三、借款、理财与金融借贷类

37王愉娜诉陆和英、吴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序良俗夫妻共同债务

38朱明惠等诉刘岐明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

3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诉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保理追索权)

40苏州高新区通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苏州成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鑫澳

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海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质押的设立)

41刘正根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保障人之间的调解行为对担保追偿权的影响)

42南京银行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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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为缔结合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信赖关系,从而产生了包括协作、告知、保密等内容的诚实信用义务。如一方违反了该类先合同义务,过失方即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并未要求缔约过失责任须以要约生效为前提,缔约过失产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本案熔盛重工披露了拟要约收购全柴动力股份,兴业基金持有股份,双方通过证券交易平台表达了要约收购的意愿,已进入订立合同的准备过程中,此时,熔盛重工的先合同义务已经产生。熔盛重工主张由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未经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后正式实施,收购要约尚未发出,即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无法律依据。

作为证券交易合同缔约的双方,要约收购的缔约过程有一定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并无直接的接触磋商,而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来传达缔约意向,反映订立合同的过程。由此,收购方应负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是告知义务,履行要约收购告知义务的方式主要是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是判断收购方有无适当地履行先合同义务的重要方面。本案被告熔盛重工了要约收购的缔约意向,其相应承担的为缔约过程中的告知义务,以提请相对方注意。熔盛重工已披露了要约收购进展情况,尽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并不存在缔约过失。

兴业基金主张熔盛重工违反诚实信用存在缔约过失的具体行为均不能认定:(1)《要约收购报告书》在明显的位置作出重要声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要约收购文件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该《要约收购报告书》系熔盛重工向公众预先披露的内容摘要,是缔约意向的传递,非正式要约,并已提示风险。熔盛重工后撤回申请,自行取消要约收购计划,属缔约自由,其于次日进行了信息披露,已履行了及时告知义务,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兴业基金主张其撤回要约收购申请违反先合同义务没有法律依据。(2)中国证监会虽要求熔盛重工在3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但未明确限定如未按期上报补正材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未禁止延期补正。在无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补正材料的延期期间和后果的情况下,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熔盛重工不负有继续磋商的义务,亦无法强制其履行要约收购报批义务,以促成合同的最终成立。熔盛重工分别以公告或年报、季报的形式提示补正材料未上报,将补正材料进展情况告知相对方,履行了先合同的告知义务。(3)关于兴业基金主张熔盛重工未及时披露国资委批复有效期为12个月,存在重大遗漏的问题。《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特别提示要约须经批准,而对相关批复的有效期是否应披露未有明确规定。《要约收购报告书》已明确披露须经国务院国资委等批准,批准文件的进展情况也已及时披露,符合上述规定。披露批复有效期非为缔约过程的先合同义务范畴,退一步讲,即便有效期应予及时披露,兴业基金也未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申请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作出构成重大遗漏的事实认定,故其主张熔盛重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依据不足。(4)《要约收购报告书》已经披露且提示了交易风险,之后全柴动力曾不断年报、季报、公告,披露补正材料未上报的情况。该补正材料进展情况系要约收购披露事项的延续,无相关规定强制要求其在此类延续性的信息披露时,必须持续不间断地提示风险。故兴业基金关于熔盛重工在该期间未提示风险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熔盛重工在要约收购过程中真实、及时、完整地披露了要约收购的进展情况,已尽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并不存在缔约上的过失。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正版,精美,值得一读。

2017-11-20 20: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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