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新解读(第四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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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解读(第四版)

规范文本,全新法条注释,生动以案说法,贴近日常纠纷,法规检索便捷,实用法律工具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理论法学  
  •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9382738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8
  • 印刷时间:2017-08-01
  • 版次:4
  • 开本:32开
  • 页数:448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本法,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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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及时章 基本规定 003

及时条 立法目的 003

第二条 调整范围 005

第三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007

第四条 平等原则 008

第五条 自愿原则 009

第六条 公平原则[1] 010

第七条 诚信原则 012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013

第九条 绿色原则 015

[绿色原则] 015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015

第十一条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016

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016

第二章 自然人 017

及时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018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018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019

第十五条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019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021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年龄的规定 023

第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 023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024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026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026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028

第二十三条 法定人 029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029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030

第二节 监 护 031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 031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032

第二十八条 成年人监护 035

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 036

第三十条 协议监护 037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038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041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041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 042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043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045

第三十七条 监护资格被撤销扶养费义务不免除 047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048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 049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050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050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 051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052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职责 052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054

第四十五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055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056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057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确定 058

第四十九条 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059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060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061

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期间收养关系的处理 062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062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063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063

[个体工商户] 063

[名称与字号] 064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065

[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的重要任务] 065

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 065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066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066

第三章 法 人 068

及时节 一般规定 068

第五十七条 法人 068

[法人] 069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069

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 069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070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071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 071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072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073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074

[法人登记] 074

第六十五条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处理 075

第六十六条 登记信息的公示 075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076

[法人合并] 076

[法人分立] 076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 077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 078

第七十条 法人清算 079

[清算义务人的及时清算义务] 079

[清算义务人的担当主体] 079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 080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081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的活动 081

第七十三条 破产清算 082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 083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085

第二节 营利法人 086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 086

[营利法人] 086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登记成立 088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088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章程 089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090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091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092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及法人人格否认 093

第八十四条 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094

第八十五条 瑕疵决议的撤销 095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社会责任 096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 097

[非营利法人] 097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 098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结构 098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 098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及组织结构 099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 099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章程及组织结构 100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 100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分配 101

第四节 特别法人 102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 102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103

[机关法人] 104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 106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106

及时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107

及时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07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09

及时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 109

[非法人组织] 109

及时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110

及时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110

及时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111

及时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 111

及时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清算 112

及时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规定 113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13

及时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114

[人身自由] 114

[人格尊严] 114

及时百一十条 人格权 114

及时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118

[个人信息] 118

及时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119

及时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 120

及时百一十四条 物权 120

[物权] 120

及时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122

及时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 123

[物权法定] 123

及时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124

及时百一十八条 债权 125

[债] 125

及时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127

及时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 127

及时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127

[无因管理] 128

及时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129

[不当得利] 129

及时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 130

及时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131

及时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131

[股权] 131

[其他投资性权利] 132

及时百二十六条 民事权益兜底性规定 132

及时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132

及时百二十八条 特殊群体民事权利 133

及时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 133

[民事法律行为] 133

[事实行为] 134

[法律规定的事件] 134

及时百三十条 自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134

及时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134

及时百三十二条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 135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35

及时节 一般规定 136

及时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 136

及时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37

及时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37

[书面形式] 137

[口头形式] 138

及时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39

第二节 意思表示 140

及时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140

及时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141

及时百三十九条 公告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141

及时百四十条 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142

及时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143

及时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144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4

及时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44

及时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5

及时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5

及时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及隐藏行为的效力 148

[虚假意思表示] 148

及时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9

[重大误解] 149

及时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50

[欺诈] 150

及时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50

及时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51

[胁迫] 151

及时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52

[显失公平] 152

及时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 152

及时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54

及时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55

[恶意串通] 155

及时百五十五条 无效及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155

及时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156

及时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157

[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57

[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157

[返还财产] 158

[折价补偿] 158

[赔偿损失] 158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59

及时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159

及时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就 161

及时百六十条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162

第七章 代 理 163

及时节 一般规定 164

及时百六十一条 164

及时百六十二条 效力 165

及时百六十三条 类型 166

[委托] 166

[法定] 167

及时百六十四条 人的责任 167

第二节 委托 168

及时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 168

及时百六十六条 共同 169

[共同] 169

及时百六十七条 违法 169

及时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己和双方 170

[自己] 171

[双方] 171

及时百六十九条 复 171

[复] 172

及时百七十条 职务 173

[职务] 173

及时百七十一条 无权 173

[无权] 174

[催告权] 174

[撤销权] 175

及时百七十二条 表见 177

[表见] 177

第三节 终止 178

及时百七十三条 委托的终止 178

及时百七十四条 委托终止的例外 178

及时百七十五条 法定的终止 179

第八章 民事责任 179

及时百七十六条 民事责任 180

及时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180

[按份责任] 180

及时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181

[连带责任] 181

及时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82

[停止侵害] 182

[排除妨碍] 183

[消除危险] 183

[返还财产] 183

[恢复原状] 183

[修理、重作、更换] 184

[继续履行] 184

[赔偿损失] 184

[支付违约金] 184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85

[赔礼道歉] 185

及时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186

[不能预见] 186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186

及时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187

[正当防卫] 187

及时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188

[紧急避险] 188

[紧急避险不当] 188

及时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利益而使自己利益受损的责任承担 189

及时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90

及时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人格等权利的民事责任 191

及时百八十六条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192

及时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192

第九章 诉讼时效 194

及时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 194

及时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195

及时百九十条 对法定人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195

及时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性侵致损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196

及时百九十二条 时效届满法律效果 197

及时百九十三条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198

及时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 199

[诉讼时效中止] 199

及时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 200

[诉讼时效中断] 200

及时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201

及时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及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201

及时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203

及时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203

第十章 期间计算 204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204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 204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205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及期末结束时点 205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计算可法定或约定 206

第十一章 附 则 206

第二百零五条 法律术语涵义 206

第二百零六条 施行日期 206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一般规定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11

(2009年8月27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31

(1988年4月2日)

二、自然人 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253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 255

(1985年4月10日)

三、民事权利 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260

(1999年3月15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79

(1999年12月19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84

(2009年4月24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88

(2012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96

(2007年3月16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38

(2016年2月2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及时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341

(2014年11月1日)

四、民事责任 3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43

(2009年12月26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79

(2003年12月26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86

(2001年3月8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88

(2014年8月21日)

五、时 效 392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392

(2008年8月21日)

指导案例 396

一、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396

二、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400

三、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06

四、徐恺诉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407

五、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410

六、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416

七、闫某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418

八、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419

九、“北燕云依”诉某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案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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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及时章 基本规定

[本章说明]及时章是民法总则的“总则”,规定的是民法典最为基本的内容。民法总则草案及时章章名原为“基本原则”。有的意见提出,及时章的内容既包括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法律适用规则等内容,“基本原则”的章名难以涵盖这些内容,有的建议修改为“一般规定”,有的建议修改为“基本规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及时章的章名最终确定为“基本规定”。

本章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立法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规则和适用范围。

及时条 立法目的[1]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条文解读

本条根据各方面意见,在民法通则规定的立法目的基础上,规定了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

一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民法的首要目的,也是落实和体现宪法精神的表现。可以说,民法总则的全部规定都是围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展开的。

二是调整民事关系。民事权益存在于特定社会关系之中,民法保护民事权利,是通过调整民事关系来实现的。调整社会关系是法律的基本功能。民法调整的仅仅是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民法通过各种具体制度、规则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最终的目的就是促进和实现民事主体之间生活秩序的和谐。

三是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民法保护单个主体的民事权利,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并维护整个社会的民事生活秩序。

四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法律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与经济基础相适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提高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水平的期望越来越高。编纂民法典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这种法治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通过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基本遵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明确了民法总则的立法依据。宪法是民法的立法根据,民法的规定必须体现宪法精神,落实宪法的要求,不得违背宪法。不仅民法的实体内容应当落实宪法的原则和要求,民法制定的立法程序也必须符合宪法关于立法制度和程序的规定。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1条;《合同法》第1条;《物权法》第1条;《侵权责任法》第1条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条文解读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总则延续了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范围的做法,在本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总则调整的这种关系进行排列组合,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自然人是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用的是“公民(自然人)”,民法总则直接规定为自然人,自然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人,民法上使用这个概念,主要是与法人相区别。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就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律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法人资格,便于这些组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扩展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广度。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民事主体。在总则制定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认可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认可的话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名称应当是什么,立法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基于社会实践和多数意见,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民法总则创设了第三类民事主体。民事主体首先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组织),非自然人的组织体再进一步划分为法人和与法人相对应的非法人组织。

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关。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关系。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还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从财产关系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而言,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2条;《民事诉讼法》第3条

第三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条文解读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还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等。民法除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外,兼具有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也受法律保护。除列明的民事权利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保护其他合法权益,原因在于,有些民事权益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必要予以保护的,法律也应当予以保护。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侵犯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限制、剥夺他人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也不得干涉他人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可以毫无限制,是自由的。相反,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受到法律、公序良俗的约束,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且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权限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在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民事主体的财产予以征收或者征用。

关联参见

《宪法》第13条;《民法通则》第5条;《物权法》第4条

第四条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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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不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不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法律资格,不因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从法律人格上而言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其次,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虽然国家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当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交易时,二者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平等原则的平等还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就是当民事主体权利在法律上都一视同仁受到保护。平等保护还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正因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3条;《物权法》第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合伙企业法》第5条;《合同法》第3条;《婚姻法》第2条;《收养法》第2条;《继承法》第9条

第五条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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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也被称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

自愿原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参加或不参加某一民事活动由其自己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自由决定,其他民事主体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其参加。其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决定参加民事活动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决定与谁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并决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民事活动的行为方式。再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应由民事主体自己根据本人意志自主决定。,民事主体应当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与民事主体自愿参加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相伴的是,民事主体需要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愿或者说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自愿或者意思自治不是毫无约束的的自由与放任。民事主体实现自愿、自主或意思自治的前提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因此,民事主体的自愿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必须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还受到民法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公平合理、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则是民法的核心。民法之所以称为“民”法,不仅是因为民法是根据人民的集体意志制定的法律,而且根据民法确立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过程中有权根据个人意思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且所决定的内容对民事活动的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民事主体自己为自己定的“法”。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4条;《婚姻法》第5条

第六条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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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平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相差悬殊。公平原则的这种要求在合同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如《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公平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

[以案说法1]某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中并未约定有关开发项目新增面积所得利润的分配方式,双方因此引发纠纷。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双方在项目合作中最初约定的分配面积、分配比例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分配面积比例变化等项目情况,确定了新增面积利润的分配比例。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第39条、第40条;《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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