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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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

基于《民法通则》将与《民法总则》并行实施到2020年这一法律背景,本书针对不同读者群做了不同的侧重设计。**部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体系对照表。设置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章节...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国家法/宪法  
  • 作者:[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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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301283578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5
  • 印刷时间:2017-05-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200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基于《民法通则》将与《民法总则》并行实施到2020年这一法律背景,本书针对不同读者群做了不同的侧重设计。部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体系对照表。设置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章节设置对比表"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条文对照表"两个表格。后者涉及《民法通则》等27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民法总则》条文释义、关联条文和对应案由。按照《民法总则》的条文顺序,将每个条文所直接对应的编纂对象法规到条、款、项以表格形式列出,并根据立法本旨简洁明了地撰写"条文释义",再列出每个条文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关联条文"(涵盖163部法律规范性文件)。部分《民法总则》条文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应案由的,也一并列出并配上"法合案由码",供读者了解法合实验室对该案由在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情况的大数据分析成果。第三部分:《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为方便熟悉《民法通则》等(涵盖27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现行法律体系的读者更快地查找现行法相关条文所对应的《民法总则》具体条文而设置。

编辑推荐

《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

包括《民法总则》与27部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照表、反查表和专家解读,方便对新法的学习,以及习惯使用旧法的人群通过反查表查看新法。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通知,对学习《民法总则》作出了部署。

作者简介

王竹,男,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大数据实验室主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执行所长,《民商法争鸣》执行主编;兼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东亚侵权法学会副秘书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委会秘书长。

目录

部分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体系对照表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章节设置对比表

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条文对照表

第二部分 《民法总则》条文释义、关联条文和对应案由

章 基本规定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不得侵犯民事权益]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顺序]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 自然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八周岁以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法定人]

第二十四条[行为能力的宣告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于女之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监护人的协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单位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协商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权的履行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条[法定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撤销而免除]

第三十八条[父母或于女的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撤销后子女收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人

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的责任财产]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错误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法人信息的及时公示义务]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原因]

第七十条[法人的清算义务]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结束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清算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法人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受]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类型]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原则]

第七十八条[营业执照的签发]

第七十九条[法人章程的制定义务]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四条[关联交易的规制]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决议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类型]

第八十八条[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

第九十条[社告团体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一条[社告团体法人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百零一条[居民委员舍、村民委员会]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类型]

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

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活动]

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

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

百一十二条[身份权]

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百一十四条[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或动产的征收征用]

百一十八条[债权的概念和发生原因]

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当事人主义]

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百二十四条[财产继承权]

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百三十条[民事主体自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百三十一条[行使权利应履行义]

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节一般规定

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

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

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方式]

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及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八条[受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条[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显央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的事由]

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

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条[附事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五十九条[恶意影响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法律后果]

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节 一般规定

百六十一条[可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六十二条[的法律后果]

百六十三条[的种类]

百六十四条[人对于被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委托

百六十五条[委托授权书]

百六十六条[共同]

百六十七条[违法的法律后果]

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与双方]

百六十九条[转委托]

百七十条[职务代表]

百七十一条[无权]

百七十二条[表见]

第三节 终止

百七十三条[委托终止的情形]

百七十四条[被人死亡后委托继续有效的情形]

百七十五条[法定终止的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的承担]

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及其法律后果]

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百八十三条[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的责任承担]

百八十四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的责任]

百八十六条[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与长保护期]

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

百九十条[被人对其法定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百九十三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

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百九十八条[仲裁对于诉讼时效的准用]

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后一日的认定]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后一目的截止]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确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日期]

第三部分 《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一、《民法通则》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二、《民通意见》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三、其他25部法律法规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附录二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和关联法规简全称对照表

附录三 本书所涉案由对应法合二维码和法合引证码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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