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总整理(2014 第七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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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总整理(2014 第七版)

《刑法规范总整理》一书自2005年6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新颖、实用,查询方法简单、便捷,内容、,法典与解释各自独立、完整而又有合理的链接,受到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重印和修订再版。...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刑法>总则  
  • 作者:[刘志伟]//[周国良]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11865250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4-07
  • 印刷时间:2014-07-01
  • 版次:7
  • 开本:12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实用便捷的刑法工具书。适用于刑法实务、司法考试、刑法教学与科研,尤其适用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方便他们、快速、地查找和适用法条。

特点一:收录完整

截至2014年6月30日,建国后所有现行有效的刑法条文、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立法解释、人大法工委解释性意见、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统统收入,书后并附有已废止法律解释条目。

一册在手,通览刑法。

特点二:理解

刑法条文均附有条文主旨。以刑法条文为纲,涉及该条文的所有相关法律解释,均以注释方式标注在页下。

理解,方能适用。

特点三:简便易查

刑法条文和相关法律解释之间均有明确的页码指示,并且细化到法律解释的条款,对于理解刑法,极为重要。

关联检索,简便易查。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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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专业:本书由北师大刑科院刘志伟教授主编,已出版至第七版,深受实务部门好评!

收录:本书收录所有现行生效的刑法规范,并附录所有失效刑法规范名称,不用担心遗漏法条。

更新及时:每年更新一版,保障收录法律法规。

编排科学:不用上网辛苦搜素,条文和解释链接一目了然,读者可用短时间了解某一条文的所有相关内容,对于理解和适用法律帮助极大。

使用方便:小开本设计,携带方便!

目录

简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二、刑法修正案

三、单行刑法

四、立法解释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性意见

六、司法解释

七、指导性案例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1.1)

附录二 已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

详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略)

二、刑法修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2.28)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

三、单行刑法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常委会,1998.12.29)

2.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常委会,1999.10.30)

3.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常委会,2000.12.28)

4.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常委会,2011.10.29)

四、立法解释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常委会,2000.4.29)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常委会,2001.8.31)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及时款的解释(常委会,2002.4.28)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时款的解释(常委会,2002.4.28)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常委会,2002.8.29)

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 释(常委会,2002.12.28)

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常委会,2004.12.29)

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常委会,2005.12.29)

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常委会,2005.12.29)

10.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常委会,2014.4.24)

1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时百五十八条、及时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常委会,2014.4.24)

1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常委会,2014.4.24)

1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 条的解释(常委会,2014.4.24)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性意见

1.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法工委、法、检、公、司、民,1984.3.24)

2.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法工委、法、检、司,1986.7.10)

3.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2002.1.14)

4.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2002.7.24)

六、司法解释

上编 总则部分

(一)综合

1.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1997.3.25)

2.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2012.6.1)

(二)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3.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1997.10.1)

4.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检,1997.10.6)

5.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法,1998.1.13)

6.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检,1998.12.2)

7.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法、检,2001.12.17)

8.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请示的复函(法,2003.7.29)

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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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编 总 则

及时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及时条 [刑法的目的与根据]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较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 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已被外国刑事追究的领域外犯罪的处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刑法的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 罪

及时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及时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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