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圣殿: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学流派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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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圣殿: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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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法律工具书  
  • 作者:[徐爱国]
  • 产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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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刊号:9787532154906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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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本:32开
  • 页数:520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目录

及时节?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 010

第二节?"哲学王"与"次善的法律统治" / 018

第三节?"人天生是一种城邦的动物" / 027

第四节?"顺乎自然而生活" / 035

第五节?"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 044

第二章??"法律是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托马斯·阿奎那) / 060

及时节?"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 / 064

第二节?"必须信奉本地的神及英雄,每年祭祀,其礼节务必遵循祖先所行者" / 077

第三节?上帝之城与永恒之法 / 087

第四节?"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 / 099

第五节?"西方法律科学是一种世俗的神学" / 106

第六节?"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建一堵隔离墙" / 115

第三章??"法律是正当理性的命令"(格劳秀斯)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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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时间之轴来看待法治,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分,不是法治的器物,也不尽然是法律的制度,而是法律的文化,是法学家脑中法治的理念和蓝图。法典与法条,自古就存在。古代社会,巴比伦有《汉穆拉比法典》,犹太人有《摩西五经》,雅典有《德拉古法》,罗马有《十二表法》,汉代有《法经》;中古社会,罗马有《优士丁尼法律大全》,唐代有《唐律疏议》,日耳曼有《萨利克法典》;现代社会,英国有《大宪章》,法国有《人权宣言》,美国有《联邦宪法》。形式上看,现代社会的法律之于古代社会的法律,结构上更合理了,篇幅上更厚实了,但是,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从实质上看,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差异,是相同或者相似法律规定中不同的法律精神。"朕即法律"与"国王在法律之下","一人统治众人合乎自然的规律"与"人人自然平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以侵犯",法律从古代精神向现代精神的过渡,是法学家的发明,再通过法律的制度表现出来。这样,现代法治的逻辑顺序,则是从法治的理念到法律制度再到法治的器物。换言之,先是法学家对现代法治理想的设计,然后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制度设置和应用,落脚于可感知的法律实体。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学家是现代法治的始作俑者,他们是现代法治的开端。

国人对"法治"含义的理解,习惯于引用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人治"的名言。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贤人政治,因为一个人的智慧抵不过众人的才智,法律是客观的尺度,优于个人的主观任性。如果我们深究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那么可以发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并非现代意义的"法律主治",依然是一种政治统治的工具。他在《政治学》中把法治区分为两个要素,一为"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二为"法律本身制定得良好"。前者强调法律的与服从,后者重视法律的道德正当性。道德观念不同,法律的善恶自然也不同;既然不存在普世的人类之善,也就不存在共同认可的良法。商鞅变法,以秦帝国的强权推行法家之律,以刑杀捍卫政治与社会的秩序,法律既得到普遍的服从,又合乎新兴贵族的道德观念,即使如此,我们断然也不能称商鞅之法为法治,称大秦帝国为法治社会。纳粹第三帝国,驱逐和灭绝犹太人之法,既用强力普遍推行,又合乎雅利安人优等种族的道德观,如今的人们从来都不会称纳粹帝国为法治国家,相反,纳粹被当作法治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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