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学习读本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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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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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法律普及读物>劳动合同  
  • 作者:[七五普法图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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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刊号:9787509370667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3
  • 印刷时间:2016-03-01
  • 版次:1
  • 开本:32开
  • 页数:--
  • 纸张:轻型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编辑推荐

专业性:法学专家、博学法务人士、专业法律编辑精心编写

实用性:知识问答与经典案例,讲解常见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性:工作和生活中维护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指南

作者简介

普法图书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内设机构,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专业编辑、法学教授及实务人员组成。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上篇劳动合同知识问答

及时章劳动合同订立与效力问题

1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什么?

3用工单位半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如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4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资该如何算?

5非因本人原因而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原工作年限怎么计算?

6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工会起到的作用是什么?

7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劳动报酬时,是否需要征求职工的意见?

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什么?通常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

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铁饭碗”吗?

10劳动合同可以由员工家属代签吗?

11劳动合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还有效吗?

12没有劳动合同还能索要报酬吗?

13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4法律上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交“押金”吗?

15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怎么办?

16签订了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吗?

17新员工上岗时,公司可以要求其缴纳上岗培训费吗?

18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19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条款,用人单位能任意制定吗?

20分公司用工时,应该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是以总公司的名义签?

21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22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23用人单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雇用童工?

24用人单位可否录用“他”而不录用“她”?

25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是否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约束力?

26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有效吗?

第二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27公司法人代表更换后,以前签署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28用人单位有权因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犯罪而解除劳动合同吗?

29员工合同期间考研究生要支付违约金吗?

30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患精神病而将其辞退?

31经济性裁员是指什么?哪些情形适用经济性裁员?

32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辞职就不能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了吗?

33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时,单位能否将其辞退?

34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离职的,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35单位能因劳动者工伤不能正常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吗?

36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跳槽”吗?

37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38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吗?

39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的权利是什么?

40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4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吗?

42劳动者承担了竞业限制违约金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4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44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章集体合同问题

45签订集体合同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吗?

4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该怎样订立集体合同?

47职工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哪些专项集体合同?

48集体合同订立后,需要报送到什么部门才能生效?

49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第四章社会保险问题

50社会保险是指什么?由谁负责征收?

51对于员工的保险滞纳金,单位可以从其工资里扣除吗?

52如果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如何处理?

53职工有权知晓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吗?

54社保中心泄漏用户信息是违法的吗?

55养老保险由哪几部分组成?

56未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金能否提前支取?

57在领养老保险金之前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领取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吗?

58个人养老保险待遇会发生变化吗?

59退休时,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怎么办?

60因公受伤后,可以既报工伤保险又报医疗保险吗?

61医生能否因患者有医保而建议患者检查呢?

62职工被借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受工伤后该由谁负责?

63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怎样赔偿?

64符合什么条件时可以领取失业金?

65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多久?

66失业时医保还存在吗?

67职工主动中断就业,还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吗?

68不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还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69儿女有继承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吗?

70男子也享有生育保险的权利吗?

71人民法院受理社保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第五章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72哪些情形可被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7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哪些纠纷时,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74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75劳动争议案件由哪里的人民法院管辖?

76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中确定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义务,该如何救济?

77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78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诉讼被告?

79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同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原被告如何确定?

80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81对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的决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82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其当事人是谁?

83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谁负有举证责任?

84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时,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85用人单位以暴力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辞职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哪些补偿?

86当事人因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而起诉的,仲裁裁决效力如何?

87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吗?

88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加付赔偿金?

89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90劳动者与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91法院审理当事人起诉的仲裁案件时,能依职权追加被仲裁裁决遗漏了的必要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吗?

92退休人员再就业后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可以不经仲裁而直接起诉吗?

93下岗职工与新单位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94在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95离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经济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96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而另一方申请撤销的,该如何处理?

97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裁定不服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上诉或再审?

98劳动者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被驳回的,能直接起诉吗?

99当事人一方对于仲裁终局裁决申请执行,而另一方申请撤销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100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哪些可以到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程序?

10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

102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劳动者已履行了义务该怎么办?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问题

103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哪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4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拥有哪些权利?

105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106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切身利益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07用人单位出现哪些情形时,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

108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且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09因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下篇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解析

及时章劳动合同订立经典案例解析

1新员工报到后,应该何时签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将全部合同扣留不给员工留存,合法吗?

3用人单位能够以办手续为由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工作时间的起点从何时计算呢?

5包工计件的活儿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6做兼职工作的,需要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7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签,该怎么办?

8当劳动者绩效不佳时该劳动合同自行终止,这样的合同规定合法吗?

9劳动关系已经确立,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权益该如何保障?

10外资企业有关劳动关系的规定,适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吗?

第二章试用期与服务期经典案例解析

1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哪些权利?

12试用期可以重新计算吗?

1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签订试用合同?

14用人单位可以规定试用期零报酬吗?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合法吗?

16见习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以考核不合格辞退毕业生吗?

17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公司要求可否辞退?

18劳动者在试用期想辞掉工作需提前通知单位吗?提前多长时间?

19公司有权根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设定为一年吗?

20兼职工作规定试用期合理吗?

21公司对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22服务期未到,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续延?

23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单位不给自己上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24劳动者因严重失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就未完成的服务期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劳动合同效力经典案例解析

25部分劳动合同条款无效有碍其他条款吗?

26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吗?

27劳动者谎报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28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的,还有效吗?

29约定了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内容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30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31用人单位可以随便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

32哪些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33欲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该去哪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经典案例解析

34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发工资,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

35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公司新领导有权决定不履行劳动合同吗?

36如果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37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应该参照公司注册地还是实际上班地的标准?

38如何计算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

39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让职工加班吗?

40用人单位有权利因劳动者拒绝加班而扣发工资吗?

41职工名册包含哪些内容?

42对于开始领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没到期的劳动合同还有用吗?

43上班的过程中还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吗?

第五章劳务派遣经典案例解析

44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4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具备特殊条件吗?

46劳务派遣的用工岗位与一般的劳动合同中的用工岗位有什么区别吗?

47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48被派遣人员能否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9在一个派遣期内的派遣协议可以分割为多个分别订立吗?

50劳动派遣合同有时间上的限制吗?

51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由谁支付?

52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5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劳动者的工资按哪的标准执行?

54劳动派遣中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和奖金的是谁?

55承担对劳动派遣人员进行培训任务的是谁?

56被派遣人员有权参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工会吗?

57被派遣人员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58派遣单位可解除与被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第六章劳动合同解除

59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60用人单位可以解聘伤愈后拒绝接受工作安排的劳动者吗?

61用人单位无故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62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否大规模裁员?

63企业精简人员,可以辞退即将退休的老员工吗?

64用人单位可以解聘上班用聊天工具私聊的员工吗?

65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通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66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时辞掉兼职工作?

67劳动者在外兼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解除了含有服务期的合同,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吗?

68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不返还职工档案是否合理?

69用人单位拒绝给员工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的行为是否合法?

70只有一句话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1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马上销毁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七章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经典案例解析

7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是多久?

73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有权裁决先予执行吗?

74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该怎么办?

75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6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和解吗?

77职工亲属有权举报职工所在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吗?

78对无效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害可以索赔吗?

79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80包工头招用童工致伤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8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如何补偿劳动者?

82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对劳动者给予赔偿?

83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合法吗?

84用人单位殴打劳动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85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劳动者会得到补偿吗?

86员工与公司领导之间的矛盾属于劳动争议吗?

87关于休息休假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吗?

88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该职工会享受哪些补偿?

89工会如何发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功能?

附录

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

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

餐饮业简易劳动合同

采掘业简易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简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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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劳动合同知识问答

第二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27公司法人代表更换后,以前签署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伞,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条款,不得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而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28用人单位有权因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犯罪而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及时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犯罪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种由于劳动者本身的原因而导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9员工合同期间考研究生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有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或违法提前要求终止合同的,都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是,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费用或保密条款的约定,则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即如果考研的员工不存在以上两种约定的话,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30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患精神病而将其辞退?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患精神病的劳动者。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能力的疾病不能是职业病或因公负伤,不能与用人单位有任何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将其辞退。其次,劳动者患病、负伤,失去工作能力后,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必须要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再商谈解除合同的事宜。

31经济性裁员是指什么?哪些情形适用经济性裁员?

答: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辞退一部分职工,以改善经营状况。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主要有:(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此外,经济性裁员还要履行法定的程序,首先要提前三十日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然后向劳动部门报告裁减方案。

32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辞职就不能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了吗?

答: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如果存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有上述规定可知,即使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3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时,单位能否将其辞退?

答: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开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有部分女职工更视“怀孕”为保护伞,自我行事,我行我素。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公司经营困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将其开除。如果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工作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4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离职的,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答:人才流动是现如今一个很平常的事,人才在流动的同时,也会带走原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这让企业对跳槽的员工忧心忡忡。许多企业为了避免“商业秘密”的流失,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违约责任,把“竞业限制”当作使员工“守口如瓶”的主要手段。但需要企业在约定“竞业限制”同时约定员工遵守的前提下的经济补偿,以维护员工的基本生活,保护其合法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后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非所有人都要签订。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5单位能因劳动者工伤不能正常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通常是将其安排到劳动强度不大,工作稍轻松的工作岗位,如门卫、收发室等。

36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跳槽”吗?

答: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各用人单位都明白“人才”才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所以不惜高薪、高福利“挖”人才。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于未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开岗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和该用人单位对原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篇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解析

及时章劳动合同订立经典案例解析

1新员工报到后,应该何时签劳动合同?

小刘经人介绍来到了当地的一家橡胶厂工作,应聘的时候该单位保障正式工作后会跟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入职的时候企业并未与她签订合同,小刘心想或许是自己过了试用期再签吧!转眼一个月过去了,企业还是没有跟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小刘这下着急了,便去找自己的部门经理,想问清缘由。“我应聘的时候,咱们单位说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啊,为什么现在还不给签呢?”小刘问。部门经理回答说:“是签,不过得工作满一年以后才能签,现在不能签,这是规定。”该单位的规定合法吗?新员工报到后,应该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呢?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小刘自到该公司正式工作之日起即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当时未签劳动合同,小刘在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自聘用他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他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向他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及时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将全部合同扣留不给员工留存,合法吗?

白雪是某私立医院的护士,在白雪入职时,曾与该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该医院以应将劳动合同统一管理、防止不法分子窃取公司机密为由,没收了原本属于白雪的那份劳动合同。有几次白雪前去索要,都被医院领导以医院的相关规定为由挡了回来。不仅如此,即使白雪提出再看一次合同的内容的要求也被拒绝了。白雪为此感觉很不安,生怕这里面有什么问题。无奈下,白雪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请求帮助。那么,该医院的做法对吗?白雪有没有权利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呢?

该医院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白雪有权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签订时至少应当是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一方面可以使双方都可以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当发生争议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无论基于任何理由,用人单位也无权将属于劳动者的合同文本扣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用人单位能够以办手续为由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王翠翠到本市的一家大型商场应聘业务员,经过层层面试筛选后,终于与该商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商场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让翠翠立即上班,商场工作人员声称,要正式工作还需要办理很多手续,他让翠翠暂且将身份证留下,回家等消息,待公司把所有手续都办齐后会打电话通知翠翠,那时翠翠才能够正式上班。翠翠询问办手续需要多久,工作人员说:“快了三天,慢了一个星期。”还让翠翠不要着急,耐心等待。翠翠担心这期间自己会用到身份证,但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又不敢拒绝。那么,该商场的做法正确吗?他们能够以办手续为由扣押员工的身份证件吗?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以任何理由,用人单位都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扣押身份证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因扣押证件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该商场的做法是错误的,他们无论以什么理由都不得扣押翠翠的身份证。面对商场提出的无理要求,翠翠可以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工作时间的起点从何时计算呢?

王伟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05年来到该单位工作至今已有10年了。一次王伟听人说起,在某单位工作满十年后就可以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是,王伟针对此事询问了公司的相关领导。该领导声称确有其规定,但本规定是2007年出台的,生效日期自然是从2007年开始,所以王伟的工作年限不够十年不能办理。王伟认为法律是有溯及力的,自己应该有资格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是,王伟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最终,该企业依法跟王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伟如愿以偿。那么请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工作时间的起点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见,连续工作满10年中的“10年”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龄,而非自其生效后开始计算满10年。用人单位的说法不正确,王伟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应当与王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5包工计件的活儿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大唐电缆桥架厂是一家以订单来组织生产的私营企业,即有订单就组织生产,没有订单就不组织生产。基于此种情况,该电缆桥架厂制订了包工计件的工资计算标准,以小组为单位,按照每个小组实际完成的数额来发放工资。没有订单,不组织生产时就不发工资。

黄波会气保焊,2015年1月份他来到大唐电缆桥架厂应聘焊工,在了解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后,黄波认为包工计件没有错,可是该电缆桥架厂却因此不跟工人们签订劳动合同显得不太合理,毕竟有了劳动合同心里才会更有底。那么,包工计件的活儿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本案中,大唐电缆桥架厂是以订单量来决定工作时长的,工作性质是计件制,不是正常情况下的常规性比较稳定的工作,没有固定的劳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黄波可以在接手一个订单的工作前和桥架厂签订针对这一项工作的劳动合同,以保障黄波在此段工作时间内的合法权益。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让桥架厂在此项任务执行中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员工是否会出现中途离职等问题,这也就保护了该厂的利益。所以,针对计件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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