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查办贪污违纪行为适用法规速查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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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查办贪污违纪行为适用法规速查

持续深化“三转”,方便纪检机关突破违纪违法案件常备工具书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单行本  
  • 作者:本书编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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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刊号:9787511887931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1
  • 印刷时间:--
  • 版次:1
  • 开本:大32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对贪污等违纪行为分别作出规定,但规定的较为概括。纪检机关依旧会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查,哪些行为既涉嫌违法又构成违纪?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编者归纳贪污等违纪行为条旨名称,编辑出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查办贪污违纪行为适用法规速查》,以期帮助广大党员干部便捷查找使用查办贪污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国法规定。

编辑推荐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删减了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

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党纪处分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即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哪些行为既涉嫌违法又构成违纪呢?

这样的违纪违法行为很多,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就规定了若干典型行为。

针对问题,我们精心编纂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查办贪污违纪行为适用法规速查》,作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逐条相关法规速查》的姊妹篇,收入了新旧条例内容,对既有79条规定的行为进行法条阐释,为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理解新《条例》,帮助掌握既违纪又涉法行为的处理,特别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三转”的大背景下,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尽快突破案件,提供工作依据上的便捷帮助。

目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2015年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贪污贿赂行为

贪污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私分罚没财物行为

受贿行为

违规收受财物、回扣、手续费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行为

离(退)休人员违规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行为

单位受贿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2015年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贪污贿赂行为

贪污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私分罚没财物行为

受贿行为

违规收受财物、回扣、手续费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行为

离(退)休人员违规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行为

单位受贿行为

行贿行为

对单位行贿行为

介绍贿赂行为

单位行贿行为

挪用公款行为

基层组织党员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走私行为

职务侵占行为

挪用资金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

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

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行为

税收票据相关违法行为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

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行为

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行为

违规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行为;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

个人违规借用公款行为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行为

党和国家机关违规接受礼品行为

违规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行为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毁损涉案款物,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行为

单位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行为

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行为

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行为

违反财务管理法规行为

其他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四、失职、渎职行为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

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失职、渎职行为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失职、渎职行为

失职渎职导致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失误行为;失职渎职导致社会管理和服务发生严重事故行为;贻误灾害、事故应对时机行为;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行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解决不解决行为

失职渎职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游行、罢工、案件、事件等行为

安全工作失职渎职行为

执纪执法、司法工作失职渎职行为;执法徇私舞弊行为、枉法裁判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行为

强令公职人员违规行使职权行为;强令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出走行为

丢失文件资料行为;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行为;重大失密泄密事故行为

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五、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压制批评、检举、控告行为;打击报复行为

压制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行为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行为;破坏选举行为

侮辱、诽谤行为;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行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

违反劳动法规行为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行为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

诬告陷害行为

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

六、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

通奸行为;重婚行为;包养情妇(夫)行为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行为;虐待、遗弃行为

遇危能救不救行为

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进行色情活动行为

、行为;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行为;协助组织行为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行为

观看淫秽物品行为;观看淫秽表演行为;组织淫秽表演行为

淫乱行为

吸食、注射行为;非法种植原植物行为;非法制造、运输、贩卖行为

盗窃行为;诈骗行为;抢夺行为;聚众哄抢行为;敲诈勒索行为

行为;开设行为

妨碍公务行为

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伪造党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行为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行为

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法规行为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行为

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

包庇行为

被蒙骗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行为

触犯驻在国法令、宗教习俗行为

违反国(边)境管理秩序行为

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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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这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从严治党实践成果。学习、宣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

为什么要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章、损害党章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按照纪法分开的修订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党纪处分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此次修订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党纪处分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即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那么,哪些行为既涉嫌违法又构成违纪呢?这样的违纪违法行为很多,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的旧《党纪处分条例》就规定了若干典型行为,也就是此次删除的79条,当然实践中出现的肯定不会限于此。为了便于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理解新《党纪处分条例》,帮助掌握既违纪又涉法行为的处理,特别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三转”的大背景下,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尽快突破案件,我们精心编纂了《近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查办贪污违纪行为适用法规速查》,作为《近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逐条相关法规速查》的姊妹篇,收入了新旧条例内容,对既有79条规定的行为进行法条阐释,便于快捷地查找和使用《党纪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节约宝贵时间,提高工作效率。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这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从严治党实践成果。学习、宣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

为什么要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章、损害党章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按照纪法分开的修订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党纪处分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此次修订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党纪处分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即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那么,哪些行为既涉嫌违法又构成违纪呢?这样的违纪违法行为很多,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的旧《党纪处分条例》就规定了若干典型行为,也就是此次删除的79条,当然实践中出现的肯定不会限于此。为了便于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理解新《党纪处分条例》,帮助掌握既违纪又涉法行为的处理,特别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三转”的大背景下,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尽快突破案件,我们精心编纂了《近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查办贪污违纪行为适用法规速查》,作为《近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逐条相关法规速查》的姊妹篇,收入了新旧条例内容,对既有79条规定的行为进行法条阐释,便于快捷地查找和使用《党纪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节约宝贵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本书是一本应用型法规查阅工具书,兼具性和实用性两大特点和优势。在内容上,本书以《党纪处分条例》原文为主线,同步跟踪立法进程,将与条文相关的党章及其他近期的党内法规,刑法(编入刑法修正案九)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收录,详尽地列于条文之下,挂一牵十,纲举目张,融会贯通,实现了在一本书中就能找到一般所需的相关法规条款,免去读者查找时的烦琐,并在较大程度上拓展读者获取相关法规内容的广度和深度,特别是极大地方便纪检监察一线执纪执法人员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使用。在编排体例和结构上,本书按照各法规文件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先党内后党外的逻辑顺序和颁布实行的时间顺序双重原则进行分类整合、梳理汇编,具有体例清晰、查阅便捷的特点。

由于时间仓促,且受编辑人员水平所限,书中难免出现各种失误和瑕疵,欢迎读者朋友不吝赐教,予以斧正!

编者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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