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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合同的缔结、买方的权利与义务、卖方的义务与权利、风险转移的界定、国内法的法律适用中的理论争议、案例细节等内容与问题作出了...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商法>海商法  
  • 作者:[范剑虹],[陈科汝] 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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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刊号:9787519711405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9
  • 印刷时间:2017-09-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361
  • 纸张:轻型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合同的缔结、买方的权利与义务、卖方的义务与权利、风险转移的界定、国内法的法律适用中的理论争议、案例细节等内容与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论述,并附有相应的判例导读。由于本书的论述结合国内的实践,并使用大量的英文与德文文献,因而对中国的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一带一路"的理论与实践,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在本书的论述中,加入了大量判例与案例的元素,尤其是大量的国外文献与判例,这些内容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理论与实践(包括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见解与资料。

作者简介

范剑虹,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法学博士。出版专著及编著图书19种,如主编与撰写《国际经济法导读丛书》(五卷本,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社),与金彭年合著《澳门国际商法》(两卷本),另发表中文、德文、英文论文一百余篇。

陈科汝,澳门大学国际商法(英文)博士研究生。

唐超,澳门大文国际商法(英文)博士研究生。

张琪,澳门大学国际商法(英文)硕士研究生。

目录

及时章导论

及时节CISG的产生与发展及与“一带一路”的联系

第二节CISG在我国香港与澳门的适用及其意义

第三节GISG的内容与结构

第四节相关文献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适用条件与范围

及时节缔约国家和各国的保留

一、CISG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之保留

二、部分领土单位适用之保留

三、法律体系相同或相近的两个国家之间适用的保留

四、第1条第1款(b)项之保留

五、自由订约形式之保留

第二节适用的条件与范围

一、货物销售合同与营业地

二、时间效力与缔约双方约定的效力

三、意思自治与冲突法的适用

四、与本国法及其他条约的关系

五、公约漏洞的补充与解释

第三节案例与提示

第三章合同的缔结

及时节要约

一、要约的内容

二、要约的到达及有效

三、要约的失效

第二节保障

一、保障的内容

二、保障的接受及有效

三、变更或者延迟的保障

第三节一般合同条款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要件

一、形式自由的原则

二、形式的约定

第五节案例与提示

第四章买方的义务与权利

及时节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合同价款

二、提取货物

三、其他义务

四、风险转移

第二节买方的权利

一、违约货物的运送

二、合同违约的调查(检验)

三、合同违约的通知

四、权利瑕疵的货物的运送

五、履行与补救履行合同

六、宣告合同无效

七、减价

八、损害赔偿(作为买方的补救办法/权利)

第三节案例与提示

第五章卖方的义务与权利

及时节卖方的义务

一、各种交货方式

二、交货的时间

三、交货的地点

四、交付单据

五、与交付货物相关的义务

六、与运送货物相关的义务

七、给付障碍出现时的义务

八、其他买卖合同衍生的义务

第二节卖方的权利

一、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的解除

三、利息与损害赔偿

第三节案例与提示

第六章风险转移的界定

及时节风险转移

一、风险

二、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

三、风险转移的前提

四、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免除

一、因债权人的原因的免除

二、因不可抗力的免除

三、留置权

四、收货义务的产生与内容

第三节案例与提示

第七章国内法的法律适用

及时节行为能力

第二节缔约过错

第三节

第四节因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

第五节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侵权行为和特殊的侵权:产品责任

第七节消灭时效与诉讼法

附录

CISG研习案例

参考文献

一、CISG评论/注释集

二、专著

三、论文

四、判例

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

在线预览

德国早期浪漫主义哲学家、诗人诺瓦利斯(Novalis,1772-1801)的浪漫而略有悲观色调的诗句,令许多人印象深刻,尤其是他的一句名言被比较法大师茨威格教授和克茨教授写在了《比较法导论》

Konrad Zweigert/Hein Ktz,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3.Auflage, J.C.B.Mohr(Paul Siebeck) Tübingen, 1996.的扉页上,这句话是:"所有的认知大概均源于比较"(Auf Vergleichen lsst sich wohl alles Erkennen, Wissen zurückführen)。

Schriften Ⅲ(Hrsg.Minor,Jena 1907)45,Fragment 229.英国古典经验主义的始祖、哲学家、法学家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在其《崇学论》(De dignitate et augmentis scientiarum)中写了一句奠定比较法基础的名言:"判断的对象(本国法)不能同时成为判断的标准。"在特定的政治背景下,法国比较法大师达维德(René David,1906-1990)说得更为具体:"在所有科学中,只有法学错误地认为可以成为纯粹民族的东西,神学家、医学家、科学家、天文学家以及其他所有学者,都为自己不了解国外在本专业领域内所取得的进步而感到羞辱,但是只有法学家将自己封闭在本国的研究中。"姑且不论及公法域外效力的限制,但是至少在合同法领域,将其局限在自己民族的圈子里,似乎是不现实的了。法国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学家马克 安塞尔(Marc Ancel,1902-1990)说得更为尖锐,他说:"在一国法律中故步自封,就像劝诱生物学家把研究仅仅局限于一个种类的生物上一样。"到目前为止,合同法在某种意义上早已是一种普遍法学(Universaljurisprudenz)了

Vgl.:Max Rheinstein,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eichung,2.Aufl.,München 1987,S.6.ff.。当然,由于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因此CISG实际上就等同于国内法。

那么这些被视为国内法的国际法条约的位阶如何呢?除了可参阅许昌博士的论文(许昌:《条约在特别行政区适用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237页)以及中国一些立法例和较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外,也可视角投向域外法。有些国家在宪制规范中规定了一些国际公约的法律位级。德国基本法第59条第2款与第25条,对以上类似的位级问题做出了规定。按照德国基本法第59条第2款,德国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12/1966)、《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12/1966)、《欧洲社会宪章》(18/10/1961)后,这些公约原则上视为内国法律,但是其级别在法律这一位级中,不与德国基本法同级。相反,按照德国基本法第25条第2句,如果参加的国际公约达到"国际法的一般规则"(allgemeine Regeln des Vlkerrechts)的标准, 那么其位级可高于法律,但是具体在那个位级,德国学者在基本法与国际法专题中也有论及(Rudolf Geiger, Grundgesetz und Vlkerrecht, 1985, S. 190 f.)。而有具体内容的国际法条约,一般会被认为不符合"国际法的一般规则"的标准(Pieroth/Schlink,Grundrechte Staatsrecht Ⅱ, C.F. Müller, Heidelberg 1986, S. 15),这也可能是防止一些有倾向性的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破坏符合国情的立法与判例的统一性。"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也是德国宪法法院判断的标准(参见德国宪法法院的判例:BverfGE 59,280/283)。当然,在我们国家,这些问题已有规定,但是,如果对此有争议的话,或者需要修正相应的规定,以上观点、判例与规则可以作为一种参考。

即便如此,CISG的许多内容仍然具有国际的、跨法系的性质,而这些内容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为什么是值得研究的呢?从现实的角度,我们国家的货物买卖总量已列世界及时,"一带一路"战略的一个法律重点就是跨国货物的买卖。除了CISG的缔约国,沿路国家间的跨国贸易也可合意适用CISG。CISG在国际商业与法律上的作用之重要,是显而易见的了。此外,假如排除法典注释学派(cole exégétique)的观点,那么在涉及解决实际问题的意义与正当性时,我们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的观点,实际的法律问题有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法,这些方法又有不同的价值基础,而这些建立在不同价值基础以及不同的立法技术上的解决方法,均储存在世界各国的"法律答案库"中,包括这些合同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及其判例。所以,可以夸张地认为,在研究本国的合同法的同时,再比较、观察并分析CISG等条约,则有可能获得更为国际性的视角,也有可能对本国合同法所用的某些解决货物买卖问题的方法保持一种批判的距离。这种不涉及正确与否的距离感,往往能扩大解决问题的精神视野并相信本国合同法在某些问题上的相对性。

然而,众所周知,这些国际条约,包括CISG的适用,往往以执行措施为限。当它涉及国内的执行措施时,将会由国内法来决定。欧洲学者比较赞同以执行措施为限的国际商人法,

Uwe Blaurock, "Quellen des internationalen Handelsrechts", in Jahrbuch des DeutschenChinesischen Insituts für Wirtschaftsrecht, Bd.2, 1991, S. 91.而美国有一些学者赞同"跨国法",这种跨国法所引用的"普遍原则"及寻找一种介于国内法与国际公法的方式,不能令我们信服,所以,我们不追求这种超过执行措施的国际商人法。但是,在客观上,我们也不能忽视私法的域外效力是远远大于公法的事实。在这个实践领域,尤其是国际合同法领域,需要有更多的国际法与比较法上的知识,需要掌握更多的外语语种。各国研究CISG的机构与图书馆都收集了大量的有关CISG的研究论文、专著、教科书、CISG法条评论、判例集。仅就从德国的贝克(C.H.Beck)出版社所查阅的部分文献来看,涉及CISG的博士论文及专著的标题,将其排列起来可达244页之多,这还不包括其他著名出版社公布的专著与博士论文。由于欧洲大陆法系的传统以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对CISG起草的推动,CISG中有许多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则的痕迹。德国等国家也一直重视对CISG进行法典评注式的贡献。德国弗赖堡大学修莱西德里姆教授(Peter Schlechtriem,1933-2007)与其学生瑞士巴塞尔大学教授(Ingeborg Schwenzer)等出版了著名的德文CISG法典评论

Schlechtriem / Schwenzer, Kommentar zum Einheitlichen UNKaufrecht,6, vllig neu bearbeitete Auflage 2013,C.H.BECK .与英文CISG法典评论

Schlechtriem & Schwenzer, 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Fourth Edition,2016,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并业已建立了完备的CISG判例数据库,使德国、瑞士成为全球研究CISG的最为重要的中心之一。本书资料的引用,除了英文资料之外,也包括了德文的CISG法典评论、CISG判例数据库以及重要的专著。

全书细纲由范剑虹拟定,章节的撰写作者为:及时章(范剑虹、陈科汝)、第二章(陈科汝、范剑虹)、第三章(陈科汝、范剑虹);第四章、第五章(唐超、张琪作了部分添加);第六章(陈科汝、范剑虹);第七章(范剑虹、张琪)。判例导读由王阳铭编译初稿,由张琪等修改,附录等由范剑虹、张琪整理。

笔者自问尚属孤陋寡闻、行文与研究也常常感觉简单而肤浅,因而饵误偏颇一定难免,尚祈恳请读者不吝指教,联系邮箱:jhfan@umac.mo,jhfan666@gmail.com。但愿我们的微小的心力能够给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和国际化的法治过程带来少许帮助与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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