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与认定规则研究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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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与认定规则研究

本书主要对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和认定规则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通过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和文献的挖掘,并借助相关案例的分析,从而为我国结果加重犯的理论研究找到新的视角和观点。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刑法>分则  
  • 作者:[邓毅丞]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文丛
  • 国际刊号:9787519702540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11
  • 印刷时间:2016-11-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对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和认定规则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通过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和文献的挖掘,并借助相关案例的分析,从而为我国结果加重犯的理论研究找到新的视角和观点。

作者简介

邓毅丞,1980年8月生,广东江门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学士、郑州大学刑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日本东北大学跨国培养项目法政理论研究博士。现任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曾获清华大学博士毕业论文奖二等奖、全国刑法博士论文二等奖等奖项。2016年入选杭州市社科青年人才培育计划。在《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期刊数篇,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全文转载。

目录

导论

及时节 司法现状与研究现状

一、司法现状

二、研究现状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问题切入

一、研究思路

二、问题切入

及时章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根据

及时节 结果加重犯与责任主义

一、责任主义的基本界定

二、结果加重犯的理论源流与责任主义

三、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规定与责任主义

第二节 结果加重犯与主观责任主义的协调路径

一、结合形态论(复合形态论)

二、重过失论(轻率说)

第三节 结果加重犯与均衡责任主义的协调路径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

二、危险性说

第四节 本书立场:结合形态二元论的提倡

一、加重处罚的可能性和加重处罚的严厉性

二、加重处罚的正当可能性和加重处罚的正当现实性

第二章 结果加重犯的限定规则

及时节 基本行为的限定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

二、危险性规则

三、基本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区分:以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为例

第二节 加重结果的限定规则

一、禁止性规则

二、实害性规则

三、加重性规则

第三节 因果关系的限定规则

一、德国刑法的直接性要件

二、对直接性要件的反对观点及其评价

三、直接性要件的本土化借鉴:因果关系的直接性规则之提倡

四、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与直接性规则

五、第三人的行为介入与直接性规则

六、被害人的行为介入与直接性规则

第四节 主观要件的限定规则

一、结果加重犯的二元过失形式的检讨

二、重过失规则的提倡

三、重过失的具体判断

四、故意兼容规则

第三章 结果加重犯的特殊问题

及时节 结果加重犯的共犯论

一、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共犯进路之辨

二、过失共同正犯的成否

三、结果加重犯在共犯中的归责

第二节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论

一、理论概况

二、基本犯未遂说的提倡

第三节 结果加重犯的竞合论

一、竞合前提:先前行为是否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二、竞合证成:先前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三、竞合处理:一罪抑或数罪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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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现象。一般来讲,在一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的场合,会涉及犯罪竞合问题。但是,根据刑法规定,许多犯罪的基本行为在造成特定结果的情况下而引发法定刑的直接加重。而且,在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刑法中,并没有明确限定行为人以何种罪过形式造成加重结果,因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加重结果就成为客观的处罚条件。那么,结果加重犯基本上就成为结果责任在现代刑法中的延伸。问题是,在责任主义逐渐上升为统领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的今天,结果加重犯作为结果责任而存在显然有点"大逆不道"。

为了化解责任主义在结果加重犯问题上的危机,不少学者对结果加重犯进行挞伐或者解构,以求消除责任主义的隐忧。在学界和实务界的努力下,结果加重犯的"有责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旧《德国刑法典》第56条首次明文规定以过失作为加重结果归责的前提,而现行《德国刑法典》第18条也沿用了这一思想,并进一步拓展到共犯的归责之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结果加重犯的归责也逐渐以过失作为要件。以过失要件为基础的结合形态说很快占据了学界的通说地位。

但是,结果加重犯和责任主义的紧张关系并未消解。首先,责任主义在我国刑法中是否真的是一项具有现实约束力的原则,存在疑问。传统学说在归纳刑法基本原则的时候,并没有包括责任主义。因此,以责任主义作为限制结果加重犯解释的做法,有可能只是理论上的一厢情愿。其次,过失要件不等于符合责任主义。过失要件只是责任主义的起点。不能说基于过失进行的归责必然符合责任主义。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故意犯不可能基于过失进行归责。因此,结果加重犯是否只需要以过失作为归责的要件,也大有疑问。,结果加重犯这一立法类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现实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否具有正当性,是两个问题。就算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方式符合责任主义,也不意味着现实中所有结果加重犯的立法都必然与责任主义相契合。就此看来,结果加重犯的本质仍然迷雾重重。目前能够对结果加重犯的难题做出有力回应的学说首推德国学者厄勒提出的危险性说。我国也有不少学者引进此说。但是,危险性说的正当性以及具体内容争议颇大。而且,危险性说这样的舶来品能否在我国得以合理的本土化,也是有疑问的。因此,也有学者对危险性说持质疑的态度。

迄今为止,我国学界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依然莫衷一是,而司法实务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往往分歧甚大。基于公正归责的理念追求,笔者尝试在结合形态说和危险性说的现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探寻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并使之本土化,从而提供一系列可视化且合理化的适用规则,对结果加重犯这个普遍性的难题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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