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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新民法典

《巴西新民法典》讲述了: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百年大计,只有经过充分的理论准备,才能经得起上百年时间的考验。我国正处在制定民法典的前夜,全国人大的主要负责人计划在近几年内、民法理论界的执牛耳者打算在201...

内容简介

《巴西新民法典》讲述了: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百年大计,只有经过充分的理论准备,才能经得起上百年时间的考验。我国正处在制定民法典的前夜,全国人大的主要负责人计划在近几年内、民法理论界的执牛耳者打算在2010年内,完成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但尽管立法部门充分理解、理论界高度重视这一事业,由于长期的民法文化断层带来的缺憾,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资料准备和理论准备仍嫌薄弱,急需加强。由于民法的法典编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罗马法现象,作为一个专业性的罗马法研究机构,为制定一部如此重要的立法文件提供资料准备和理论准备,实属份内的工作,为此,我们注重"藏"、"译"、"研究"外国民法典,并以私人的方式"编纂"中国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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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网站,截止到2008年6月13日的官方版本翻译。

目录

民法典译丛总序

《巴西新民法典》序言

巴西民法典编纂史略

巴西新民法典

总则

及时编 人

及时题 自然人

及时章 人格和能力

第二章 人格权

第三章 失踪

第二题 法人

及时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社团

第三章 财团

第三题 住所

第二编 财产

单立题 财产的分类

及时章 就其本身被考虑的财产

第二章 在其与其他物的关系中被考虑的财产

第三章 公共财产

第三编 法律事实

及时题 法律行为

及时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第三章 条件、期限和负担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瑕疵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二题 合法的法律上的行为

第三题 不法行为

第四题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及时章 诉讼时效

第二章 除斥期间

第五题 证明

分则

及时编 债权

及时题 债的类型

及时章 给予之债

第二章 作为之债

第三章 不作为之债

第四章 选择之债

第五章 可分与不可分之债

第六章 连带之债

第二题 债的移转

及时章 债权让与

第二章 债务承担

第三题 债的清偿和消灭

及时章 清偿

第二章 以提存为清偿

第三章 代位清偿

第四章 清偿的抵充

第五章 替代清偿

第六章 更新

第七章 抵销

第八章 混同

第九章 债务免除

第四题 债的不履行

第五题 合同总论

第六题 各种类型的合同

第七题 单方行为

第八题 债权证书

第九题 民事责任

第十题 债权人的优先权和特权

第二编 企业法

及时题 企业主

第二题 合伙(公司)

第三编 物权

及时题 占有

第二题 物权

第三题 所有权

第四题 地上权

第五题 地役权

第七题 使用权

第八题 居住权

第九题 允诺购买人的权利

第十题 质押、抵押和典质

第四编 家庭权

及时题 人身权

第二题 财产权

第三题 持久结合

第四题 监护和保佐

第五编 继承权

及时题 继承总论

第二题 法定继承

第三题 遗嘱继承

第四题 财产清单和分割

尾编 和过渡的规定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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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及时编 人

及时题 自然人

第三章 失踪

及时节 失踪人的财产保佐

第22条 某人从其住所失踪而没有其消息的,如他没有指定一个人或事务经管人负责管理其财产,基于任何一个利害关系人或检察院的请求,法官应宣告他失踪并为他任命一个保佐人。

第23条 如失踪人已指定了一个受托人,但后者不愿接受委托、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此等委托或其权力不充分,也应宣告失踪并指定保佐人。

第24条 法官指定保佐人的,应根据情况设定保佐人的权力和义务,在可适用的范围内保佐人也应遵守监护人和保佐 人的相关规则。

第25条失踪人的配偶,只要他未被判决别居,或在宣告失踪前,事实别居没有超过2年,是失踪人的法定保佐人。

第1款 无配偶的,失踪人的财产的保佐依次由其双亲或直系卑血亲承担,但以不存在阻止他们承担此等职责的障碍为条件;

第2款 在直系卑血亲中,亲等较近的优先于较远的;

第3款 没有上述人等的,法官有权选择保佐人。

第二节 临时继承

第26条 在失踪人的财产被收回经过1年后,或者他指定了人或事务经管人3年后,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宣告他失踪并开始临时继承。

第27条 以下人被视为前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1)未被法院判决别居的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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