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概论(第三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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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概论(第三版)

序言本书第三版在延续前两版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对现代司法的基本原理、体制机制、运作方式等进行了整体介绍,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及其原理进行了系统分析,详细展示了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框架及进展。各章内容...

内容简介

本书第三版在延续前两版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对现代司法的基本原理、体制机制、运作方式等进行了整体介绍,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及其原理进行了系统分析,详细展示了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框架及进展。各章内容均注重兼顾原理阐释、制度比较与对我国现行制度的分析,对审判制度、检察制度、警察制度、司法行政制度、律师制度、调解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具体领域的基本知识作出介绍,既适宜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教学所用,也可供相关研究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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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_点评_推荐词

作者简介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日本国立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曾经出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等多部专著、译著和教材,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与司法制度相关的中外文论文百余篇。

彭小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曾经出版《非职业法官研究:理念、制度与实践》等多部专著、译著和教材,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与司法制度相关的中外文论文十余篇。

黄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在读法学博士,主持省级项目多项,在各级期刊上发表与司法制度相关的论文十余篇。

目录

及时章司法概述

及时节司法与司法权

第二节司法的历史发展及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现代司法的功能与模式

第二章司法体制

及时节现代司法体制及基本理念

第二节司法权限

第三节当代世界主要司法体制

第四节我国司法体制

第三章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

及时节法律职业

第二节法律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三节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制度

第四章法院与法官制度

及时节法院组织体系

第二节法官制度

第三节我国法院体系和法官制度

第五章检察制度

及时节检察机关与检察权

第二节检察官制度

第三节我国检察制度

第六章律师制度

及时节律师与律师职业

第二节律师制度

第三节律师的执业形式及其管理

第七章警察制度

及时节警察制度概述

第二节警察体制

第三节我国警察制度

第八章司法行政制度

及时节司法行政制度概述

第二节司法行政体制

第三节我国司法行政制度

第九章司法程序与非诉讼程序

及时节司法程序概述

第二节当代主要司法程序

第三节非诉讼程序概述

第四节我国主要非诉讼程序

第十章法律援助制度

及时节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第二节法律援助制度的模式与发展趋势

第三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第十一章司法环境与司法监督

及时节司法环境概述

第二节我国司法环境

第三节司法监督

第十二章司法改革

及时节司法改革概述

第二节当代西方国家的司法改革

第三节中国司法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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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学中,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当代的著名大法官,从近现代政治学说到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家,都对司法权的作用、意义、价值、性质和特征等进行过研究论述。在当代法治社会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司法权理论也都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司法和司法权的研究不断深化,已经成为近年来的理论热点。某些学者将迄今为止关于司法权的理论界定和不同观点概括为以下几种:(1)大司法权说。认为司法权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所享有的国家权力,甚至律师、公证、仲裁等组织在从事与司法行为有关的活动时所行使的权力也属于司法权的范畴。这种学说始终是我国有关司法制度的教学体系通常采用的司法和司法权概念,实际上也就是广义的司法概念。(2)三权说。认为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三权,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三权说相对于“大司法权说”而言,缩小了司法权的范围,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公证、仲裁等组织和活动排除在司法活动之外。(3)多义说。将司法权概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狭义的司法权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权,广义的司法权则是指审判权和与审判权有关的其他各种权力的总称。法院是司法权的核心。(4)两权说。根据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体制,根据法定标准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明确界定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与其他同时兼有司法功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严格区分开来。在阐释法的基本理论,揭示司法的功能等问题上,两权说更为规范,但是为了避免将二者混为一谈,有必要分别阐述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本质、功能和特点。也就是说,两权说也不能简单地说明司法权的特征。实际上,以上四种界定,并不必然是相互矛盾的,而是分别具有自己的特定意义,适用于不同的解释中。本书所采用的司法权概念与司法概念直接相关,是根据司法的功能、权力配置(机关)及其活动特点而界定的,即将法院和审判权作为司法权的核心,将法院和检察院定位为我国法定司法机关,同时基于司法权的多元化配置和现行司法制度的广泛功能,将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法律职业的活动也纳入司法研究的视野之中。这种界定也符合本课程的目标:使学生更广泛地了解司法和司法权的本质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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