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案例与实务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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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案例与实务

一线法律专家团队编写 精选全新真实判例加以解析 高校法律教育与民众法律咨询实用手册 法律从业人员必备法律参考书 依法治国、全民普法实用图书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 作者:[万晓民]、[吴强]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
  • 国际刊号:9787302481027
  •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11
  • 印刷时间:2017-11-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196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大量解读司法实践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对土地常见纠纷进行了详细分析,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征用纠纷、土地登记纠纷、土地出让金纠纷等。书中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对读者具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本书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适合作为民众咨询日常法律纠纷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适合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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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及时章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纠纷1

一、 陆某敏与陆某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1

二、 周某兰与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5

三、 任某生与周某臣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8

四、 张某成等上诉穆某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1

五、 孙某荣等与史某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5

六、 于某成与湖南某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合同纠纷18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24

一、 杨某枝与杨某武、杨某文、杨某礼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24

二、 刘某柱、刘某辉诉龙某娣、霍某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29

三、 段某华诉朱某风、喻某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38

四、 吴某十与吴某录、栾城区柳林屯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

使用权纠纷42

五、 鲁某与郭某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44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49

一、 海南香江某大酒楼、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口市国土资源

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49

二、 巴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1]土地纠纷案例与实务目录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65

三、 葫芦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葫芦岛某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葫芦岛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68

四、 谢某基与增城市某房地产经贸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纠纷73

第四章土地征收征用纠纷76

一、 肇某甲、李某某、肇某丙、肇某丁与王某、屈某继承纠纷76

二、 田某仁与敦化市某镇人民政府、敦化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敦化市某乡人民政府、敦化市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谢某峰、

张某智、庄某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79

三、 罗某春与某县交通运输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87

四、 黄某芹、徐某、徐某强与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办事处某屯社

区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90

五、 孙某连与某回族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宁夏某集团有限公

司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97

六、 当涂县某镇人民政府与姜某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106

七、 陈某棕诉某村一组、某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110

八、 汉滨区新城办事处某村二组与邓某勇、邓某冈、邓某某、刘某

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115

第五章土地登记纠纷120

一、 赵某花与某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120

二、 付某成与李某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124

三、 黄某根与某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纠纷127

四、 宣威市某火腿有限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131

五、 李建某、李麟某等与南阳市某区人民政府纠纷137

六、 东兰县隘洞镇某村某村民小组与某县人民政府纠纷141

七、 王某平与顾某奎、贾某巧所有权确认纠纷145

八、 褚某诉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张某红房屋行

政登记纠纷152

第六章土地出让金纠纷155

一、 苏州市某区国土资源局与吴江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

地使用权纠纷155

二、 伊金某旗国土资源局诉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159

三、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与泰州市某投资集团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泰州市某投资集团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建

设用地使用权纠纷162

参考文献166

附录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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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章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纠纷一、 陆某敏与陆某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5]案号: (2016)桂11民终86号 案情简介及诉辩主张上诉人(原审被告): 陆某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陆某敏第三人: 广西昭平县仙回乡某村塘基底小组

2013年11月11日,原告陆某敏与五保户陆某楚经协商达成互换承包土地的协议,协议约定陆某楚把其承包的位于原告陆某敏屋边的一块剩余面积为0.42亩土地与陆某敏位于社背大田的一块同等面积的承包土地互换。2014年2月,被告陆某密承包户家庭成员以陆某楚所换承包地早在2012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就由陆某乐互换给陆某密户为由,在该涉案土地上种植果树、蔬菜等作物。双方发生纠纷后,仙回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另查明: ①陆某乐、陆某楚系兄弟,是仙回乡某村塘基底小组村民、五保户,在该村民小组有承包土地。陆某乐于2013年农历三月二十一日死亡,陆某楚于2014年农历二月十六日死亡。②原告陆某敏与陆某尧系同胞兄弟,在互换承包地时,因陆某敏位于社背大田的承包地不足0.42亩,陆某尧自愿无偿割让其相邻的承包地补足给陆某楚。③被告陆某密家庭承包户现有人口9人,其承包地均以陆某密作为户主。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1]土地纠纷案例与实务及时章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纠纷上诉人上诉的理由及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陆某敏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陆某敏承担。事实与理由: ①上诉人陆某密作为一审被告主体不适格。上诉人陆某密家庭在2011年2月已分户,上诉人陆某密不再作为户主,分户后上诉人陆某密跟随陆某昌户生活。因此,被上诉人陆某敏因其与陆某松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起诉上诉人陆某密是错误的。②被上诉人陆某敏提供的土地互换协议,缺少了合同标的即双方互换的土地(只有单方的土地)、合同生效时间等合同最主要要素,该协议的实质是被上诉人陆某敏以1000元人民币购买五保户陆某楚的水田,该协议应属无效、非法的。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④本案争议的土地,事实上在2012年农历十二月陆某乐已经换给陆某松,有陆某雄为证。综上所述,一审以无效、非法的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错误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①一审起诉陆某密为被告没有错,上诉人承包户的户口虽分,土地未分,还在一起生活,粮食直补等都是上诉人领取。②被上诉人与陆某楚的协议不够完善,但合法,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与陆某楚已商量过互换后,由已经租种的覃某明给陆某楚租金,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系买土地无理,1000元能买4分多的水田吗?③陆某雄的证言不可信,与上诉人有亲属关系。陆某乐有本记事本,其他人给的钱都有记录,没有记载收取上诉人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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