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律师协会联合会在2009年制定了《职业行为示范守则》,作为加拿大各个律师协会行为守则的标杆,希望藉此能够消除加拿大各司法辖区在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上的重大差异。加拿大律师协会联合会还建立了职业行为示范守则常设委员会,来监控法律的变化,并届时就该示范守则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截至目前,该示范守则已经被14个律师协会中的11个所采纳,其他律师协会则正在对此进行积极审议。在内容上,《职业行为示范守则》除序言外,有解释和定义、法律职业标准、与委托人关系、法律服务营销、与司法的关系、与学生、雇员和其他人的关系、与律师协会和其他律师的关系等共计7章。每章下面又规定有具体条文,并附有对这些条文的注释。
王进喜,男,1970年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法律职业行为法(法律职业道德)和证据法。主要著作有:《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法律伦理的50堂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法律职业行为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等。
序言
第1章解释和定义
1.1定义
第2章法律职业标准
2.1适正性
第3章与委托人关系
3.1称职
定义
称职
3.2服务质量
服务质量
有限范围聘请协议
诚实和坦率
语言权利
委托人是组织的情况
鼓励妥协或者和解
威胁性的刑事或者规制程序
诱导撤回刑事或者规制程序
委托人的不诚实、欺诈行为
委托人是组织时的不诚实和欺诈
能力减损的委托人
3.3保密
秘密信息
使用秘密信息
进一步伤害/公共安全例外
3.4冲突
避免利益冲突的职责
同意
短期简易法律服务
争端
保护委托人秘密信息情况下的同时I生
联合聘请
反对前委托人
为借款人和贷款人
在律师事务所之间调动引起的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无资格
进行调动的律师无资格
律师对非律师员工克尽职守
与委托人进行商业交易
定义
与委托人的交易
从委托人那里借贷
向委托人提供借贷
律师担保
支付法律服务
馈赠和遗嘱文书
法院临时释放
3.5保管委托人的财产
保管委托人的财产
就收到财产进行通知
标明委托人财产
结算和移交
3.6律师费和垫付款
合理的律师费和垫付款
风险费和风险费协议
结算单
共同聘请
律师费分享和介绍费
跨行业律师事务所和跨司法辖区律师事务所的例外
支付资金和侵占资金
预付法律服务计划
3.7退出
退出
任选性退出
不支付律师费
退出刑事程序
强制性退出
退出的方式
后续律师的职责
第4章法律服务营销
4.1法律服务的可得性
法律服务的可得性
限制
4.2营销
就职业服务进行营销
律师费广告
4.3就业务性质进行广告
第5章与司法的关系
5.1律师作为诉辩者
诉辩
归罪性物证
作为公诉人的职责
披露错误或者疏忽
礼貌
保障.
关于辩诉交易的协议
5.2律师作为证人
提交证据
上诉
5.3会见证人
会见证人
5.4与作证证人进行交流
与作证证人进行交流
5.5与陪审员关系
审判前交流
信息披露
审判中交流
5.6律师与司法
鼓励尊重司法
寻求立法或者行政变革
法院设施的安全
5.7律师与调解人
调解人的角色
第6章与学生、雇员和其他人的关系
6.1监督
需要进行直接监督
适用
委派
被暂停执业或者取消律师资格的律师
文件的电子登记
6.2学生
招募和聘用程序
负责人的职责
实习学生的职责
6.3骚扰和歧视
第7章与律师协会和其他律师的关系
7.1对律师协会和法律职业的总体责任
来自律师协会的交流
履行经济义务
举报不端行为的职责
鼓励委托人举报不诚实行为
7.2对律师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礼貌和善意
交流
疏忽交流
保障和信守条件
7.3外部利益与法律执业活动
维护职业适正性和判断
7.4担任公职的律师
行为标准
7.5公开露面和公开陈述
与公众的交流
干预获得公平审判或者听证的权利
7.6防止非法执业
防止非法执业
7.7重新执业的退休法官
7.8错误和疏漏
就错误或者疏漏告知委托人
就索赔进行通知
合作
回应委托人的索赔
重要译名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