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总论(第18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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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论(第18版)

本书不仅仅阐述了德国的法律行为学说,还进一步尝试,使学生从一开始就能基本了解上述规定的意义,以及帮助他们按照很多源于实践的、非常具体的实例不断练习对这些规则的运用。本书在德国属于此领域内学生们常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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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德][本德·吕特斯] [德][阿斯特丽德·施塔德勒] 著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19709495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8
  • 印刷时间:2017-08-01
  • 版次:1
  • 开本:大32开
  • 页数:594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编辑推荐

本书不仅仅阐述了德国的法律行为学说,还进一步尝试,使学生从一开始就能基本了解上述规定的意义,以及帮助他们按照很多源于实践的、非常具体的实例不断练习对这些规则的运用。本书在德国属于此领域内学生们常用的教科书之一,并得到许多教授的推荐。

作者简介

本德 吕特斯,1967-1971年,柏林自由大学法学教授,法社会学和法事实研究所所长;1967年获获得了康斯坦丁 鲍尔森奖(Hans-Constantin-Paulssen-Preis);1971-1998/99年(退休),康斯坦茨大学民法和法学理论教席教授。

阿斯特丽德 施塔德勒,自1994年起,即任康斯坦茨大学民法、民事诉讼法、比较法和国际私法教席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是德国、欧洲和国际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和物权法。德国著名法学期刊《法学家报》的主编之一。2004-2016年,她是德国法学会(Deutscher Juristentag)领导机构成员,其中2012-2016年担任副主席。

目录

缩略表

文献目录及有关总论的教学参考书概览

及时章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及时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和私法

(一)法律规范的划分

(二)民法与私法

二、《民法典》

三、总则在《民法典》和私法中的地位

四、《民法典》的效力范围

(一)空间上的效力范围

(二)实体和时间效力范围

第二节私法和政治体系

一、私法和工业社会

二、作为调整手段的私法

三、受体系约束的私法职能

(一)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法

(二)社会主义民法

四、私法的保护功能

五、基本法下的私法

(一)自由—个人主义的价值基础和社会国家原则

(二)涉及私法的宪法规定

(三)宪法和私法的归类

(四)基本权利在私法中所谓的第三方作用

六、私法与经济制度

七、私法与欧洲法

(一)针对法律协调的欧盟法上的措施

(二)消费者保护

(三)欧洲民法典

第三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

一、私法自治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合同自由

(一)内容

(二)合同和市场:法律政策的目标设定

三、合同自由的边界

(一)竞争法

(二)缔结自由、缔约强制和缔结禁止

1.缔约强制

2.私法中的反歧视规定

3.缔约禁止

(三)形成自由和内容控制

1.形成自由的界限和根据一般原则的内容控制

2.一般交易条件和格式合同

(四)形式自由和形式义务

第二章权利

第四节权利的概念

一、权利与法律

二、权利、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第五节权利的形式

一、权

(一)人格权

(二)个人家庭权

(三)支配权

1.对物的支配权

2.对无形财产的支配权

二、相对权

(一)请求权

(二)形成权

(三)抗辩权

三、法律关系

第六节权利的取得和转让

一、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一)传来取得

(二)原始取得

二、可转让的界限

第七节权利的界限

一、意定的限制

二、法定限制——权利滥用

(一)相互矛盾的行为(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

(二)不正直的行为

(三)缺乏应受保护的有关权利行使的自身利益

第八节权利的自力救济

一、基本原则

二、例外

(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二)自助行为

第九节消灭时效和除斥期间

一、请求权的存续和可实现性

二、消灭时效

(一)对象和目的

(二)由《债法现代化法》所带来的消灭时效法的新布局

1.消灭时效期间和消灭时效开始

2.消灭时效法和消灭时效届满中的合同自由

三、消灭时效期间及其考察

四、消灭时效期间的中止和重新计算

(一)效力

(二)中止事由

(三)消灭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

五、作为抗辩的消灭时效

六、除斥期间

第三章案例分析的方法

第十节归纳法和案例分析的结构

一、法治国与民法请求权基础

二、请求权基础的考察

三、案例分析的结构

第四章权利客体

第十一节权利客体——概念和形式

一、概念

二、物

(一)一般特征

(二)客体附和——组成部分和从物

(三)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四)可消费物和不可消费物

三、权利

四、用益和孳息

第十二节财产

第十三节企业

一、概念

二、法律上的认可

第五章权利主体和权利能力

第十四节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一)概念和意义

(二)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和政治制度

(三)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1.权利能力的开始

2.权利能力的终止

二、人格权的保护

(一)姓名权

(二)个人肖像权

(三)一般人格权

第十五节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意义

二、形式

三、权利能力的取得

第六章法律行为

第十六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形式

一、概念

二、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

(一)单方法律行为

(二)多方法律行为

三、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一)负担行为

(二)处分行为

1.处分行为的功能

2.最重要的处分行为

四、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

(一)分离原则

(二)抽象原则

1.内容

2.抽象原则的功能

(三)处分权

五、法律行为的其他分类

六、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一)准法律行为

1.前提条件和举例

2.法律行为规定的适用

(二)事实行为

1.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2.“自然的”意思

第十七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构成要件

(二)主观构成要件

1.行为意思

2.表示意识

3.交易意思

(三)区分

1.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2.情谊关系

二、视为意思表示的沉默

(一)基本原则

(二)约定的沉默

(三)法律规定的情形

1.意思表示的假定

2.第151条的意义

(四)商人的确认函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意思表示的做出

1.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2.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3.非自愿脱离的意思表示

4.发出的意义

(二)不在场时意思表示的到达

1.前提条件

2.受领人的支配范围

3.知悉的可能性

4.中间人的介入

(三)在场时的意思表示到达

1.实体化的(书面的)表示

2.口头的表示

(四)到达阻碍

(五)特殊情况

(六)《民法典》规定的表示的撤回

1.为阻止生效的撤回

2.其他撤回的可能性

第十八节解释

一、概念和意义

二、说明性解释的目的和标准

(一)原则和法律规定

(二)解释目的确定的基本依据

1.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2.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三)要式的表示的解释

三、解释的依据

(一)表示作为出发点

(二)表示的情境和交易习惯

四、补充性的合同解释

(一)适用范围

(二)漏洞

(三)漏洞填补:假设的当事人意思

第七章合同缔结

第十九节要约和保障

一、基本原则

二、要约

(一)概念和内容

(二)要约人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三)根据第145条的受约束的效果的排除

1.排除的前提条件

2.效果

(四)受约束效果的时间上的界限——要约的消灭

三、保障

(一)基本原则

(二)法定的保障期限

1.在场时

2.不在场时

(三)根据第148条的要约期限

(四)延误的保障表示

(五)内容上背离的保障

(六)第151条规定的保障到达的非必要性

(七)要约人死亡后的保障

1.法律规定

2.受领人的死亡

四、通过典型社交行为的合同订立

五、合意和不合意

(一)合意

(二)不合意

1.明显的不合意

2.隐蔽的不合意

六、特殊情形:选择权和预约

(一)预约

(二)选择权合同

七、欧洲邻国法律体系中的合同订立

第二十节条件和期限

一、概念和含义

二、条件

(一)条件的定义和形式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2.随意条件

3.真正的和虚假的条件

(二)可允许性

(三)法律后果

1.条件成就

2.条件不成就

(四)附条件之权利人的保护

1.未决状态

2.中间处分

三、期限

第二十一节纳入一般交易条件的合同缔结

一、一般交易条件的意义

(一)实践意义

(二)法律上的新规定

(三)在使用一般交易条件时典型的危害情形

二、一般交易条件的概念和一般交易条件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概念

1.合同条件

2.为大量合同而预先拟定

3.由使用人单方“提出”

4.在合同订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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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构建了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其中规定的法律行为学说可以追溯到19世纪诸如弗里德里希 卡尔 冯 萨维尼等著名德国学者的理论,由他们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直到今天,德国有关法律行为、契约和意思表示的学说对发展欧洲共同的相关原则仍在发挥巨大的影响。对于在德国学习的学生,法律行为学说位于其学业开端,由此他们将很早地学习抽象的、极为不同的思维方式。德国立法者为1900年1月1日生效的、其总则部分自此鲜有变更的《民法典》挑选了一个非常抽象的结构。所有关于合同订立以及关于表示生效的基础问题,都在《民法典》开篇的总则部分被规定下来,而且适用于《民法典》其他编(债法、物法、家庭法和继承法)。

本书不仅仅阐述了德国的法律行为学说,还进一步尝试,使学生从一开始就能基本了解上述规定的意义,以及帮助他们按照很多源于实践的、非常具体的实例不断练习对这些规则的运用。本书在德国属于此领域内学生们最常用的教科书之一,并得到许多教授的推荐。

对于中国学生,德国的法律行为学说提供了一个有关教义学上结构的和民法理论基础的、很好的直观范例。鉴于中国民法和德国民法之间传统的密切联系以及中国立法者出台一部带有单独总则部分的、完整的中国民法典的改革计划,也许德国民法具有特别的参考价值。通过与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详细比较和讨论,中国学生还可以加深对于民法的了解,这些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本国法律以及以法律比较的视角看待问题。

,我要特别衷心感谢于馨淼副教授和张姝博士所付出的巨大努力,正是因为他们出色的德语和专业知识,才使将本书中那些晦涩的法律专业词汇翻译成中文成为可能,也才使本书有机会和广大的中国读者见面。

阿斯特丽德 施塔德勒

2016年9月于康斯坦茨

原著前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德国民法总论(第18版) 最新德国民法总论书藉,外国法教科书,该书出版日期比较新

2017-11-21 13:24:53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不错不错不错

2017-11-14 09:34:07
来自wx00935**的评论:

在我们国家民法案例研习中 德民是我们常常绕不开的比较学习内容 藉由此印刷精美 内容详实的书希望能窥探到一点门道。

2017-11-12 13:13:40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娘西皮!有这种书吗?书皮与书是分开的!

2017-11-05 20:44:27
来自Sternde**的评论:

好书!值得推荐!

2017-11-05 22: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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