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法律条文为基础,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对其进行注释,保障了全书在适用方面的便捷以及内容的权;还整理了典型裁判案例的裁判要旨附于相关条文下,使全书更具有实用价值。此外,本书还收录有相关 法律规定和实用流程范本,更便于读者查询使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及时章总则
及时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公民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三条[遗产范围]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
第五条[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
第八条[诉讼时效]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十一条[代位继承]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遗产分配]
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十五条[继承处理方式]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遗嘱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
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
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
第二十一条[附义务的遗嘱]
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遗产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胎儿预留份]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三十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变通规定]
第三十六条[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法定继承
较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1983年8月25日
较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28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1986年2月13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1986年5月19日
较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1987年7月25日
较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
较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6日
较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1989年2月21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1年1月26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992年10月11日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
公证程序规则
2006年5月18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年6月20日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1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及时章总则
及时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典型案例指引
庄某与王某等宅基地侵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07号
案件适用要点:宅基地的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组织,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属于《继承法》保护的私有财产的范围。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理解与适用
[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
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或公民生命的消灭。根据《民法总则》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公民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公民须下落不明满4年才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满2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2)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只有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公民死亡,在现实生活中是极其复杂的,有时公民死亡的时间对有关人员利益影响甚大,因而我国的司法解释就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作出了规定:(1)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如果长辈和晚辈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推定长辈先死亡。(3)如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人辈分相同,不能确定死亡的时间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条文参见
可以,凑单买的,便宜
书很好,值得一读
看着还行。
工具书,了解国家法规很有用。
有一部分电话答复,虽然效力低点,但也表明了最高的态度
很好,回去慢慢研究
正版图书,质量好
不错,值得一看。
内容清晰。。
便宜,简单,方便携带
很不错。很丰富的内容。
棒棒棒棒棒
实用版的图书很好很好,很喜欢。买书认准当当,很放心,物流很快,方便快捷,而且是正版,价格也不错。这次买了9本书,每一本都包装的很好,没有在物流途中出现磕磕碰碰的。印刷也都很好的。
对工作有很大帮助,很不错,学习了很多
印刷质量还行
最新版,学习学习,大有益处。送货及时,包装完好。
好书6666
袋子又破了,书都湿了!辣鸡中的辣鸡当当!再也不在当当买了!卸载!
快递包装有损毁
学校指定用书。
.....
不错不错,干了律师这行,就离不开这玩意儿了。强行看吧。。
书是正版的,速度快
666666
纸张好,内容充实,值得购买。
拿到手了哦
翻了翻~书里边的内容及各种法条的讲解都是很不错的,喜欢法律的朋友们也可以买
快递速度很快,实物跟图片差不多。
买书首选当当网
非常好,法商学习,很受益
很全面后面还附公证程序规则
宝贝收到了 很不错
实用的很 还送人了
不配卖书!!!!人品差!!!!
一直都用这个版本
书有点破啊
必备,实用,便携。
内容重要,讲解明确、透彻;书的印刷质量合格;满意。好评!
又买了一箱子书,堆了好多书都还没看,可是想要买书的欲望又降不下来,还没拆开看,感觉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