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翔实:基本穷尽我国既有的担保资料,所收集的担保资料时间跨度长,自建国时期至今;涉及范围广,既包括成文法资料,也包括判例法资料。共收录法律法规近30件、部委规范200余件、司法解释150余件、司法文件10余件、公报案例55个、指导性案例4个以及大量各地裁判的有关担保的经典案例。
注重实用:适应司法改革新形势,强调服务于司法,注重法条的实际运用,收集大量判例资料,犹以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为主。同时,从个案中概括司法裁判规则,以助于司法人员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疑难、复杂的担保案例。此外,对各法条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统一各地司法人员的裁判思维。
黄书建,男,1976年5月出生,江西省永丰县人,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现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2005年7月至2009年1月在余姚市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2009年2月至2016年5月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办公室等工作。先后办理各类刑、民案件500余件,无一错案。工作期间笔耕不辍,在《人民检察》《检察论丛》《检察日报》《人民司法》《中国司法》《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案例选》《判解研究》《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法治研究》《河北法学》等各类刊物上发表文章100余篇;参与申报较高人民法院、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宁波市社科联、宁波市发展研究中心的一般、重点课题10余个并主笔撰写;参与各类丛书组编4本。另外,应邀参与各级各类征文活动,成绩显著,先后获评中国法学会、较高人民法院等主办单位特等奖、一等奖等各级奖项30余次。
及时章总则
及时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
第三条[担保活动基本原则]
第四条[反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保障
及时节保障和保障人
第六条[保障的定义]
第七条[保障人的资格]
第八条[国家机关作为保障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九条[公益法人作为保障人的禁止]
第十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障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一条[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共同保障]
第二节保障合同和保障方式
第十三条[保障合同的形式]
第十四条[较高额保障合同]
第十五条[保障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保障的方式]
第十七条[一般保障及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障]
第十九条[保障方式的推定]
第二十条[保障人的一般抗辩权]
第三节保障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对保障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债务承担对保障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债的变更对保障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障的保障期间]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障期间]
第二十七条[较高额保障的保障期间]
第二十八条[保障担保与物的担保的竞合]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障合同的处理]
第三十条[保障责任的免除]
第三十一条[保障人的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保障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第三章抵押
及时节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超额抵押之禁止]
第三十六条[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抵押合同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的内容]
第四十条[绝押合同的禁止]
第四十一条[抵押物登记]
第四十二条[抵押物登记机关]
第四十三条[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第四十四条[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抵押权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抵押不破租赁]
第四十九条[抵押物的转让]
第五十条[抵押权转移的从属性]
第五十一条[恶意抵押的救济]
第五十二条[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十四条[抵押权顺序]
第五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六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七条[物上保障人的追偿权]
第五十八条[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较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较高额抵押的定义]
第六十条[较高额抵押适用范围]
第六十一条[较高额抵押主债权转让的禁止]
第六十二条[较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质押
及时节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动产质押的定义]
第六十四条[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留质契约的禁止]
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第六十九条[质物的保管义务]
第七十条[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第七十一条[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及质权的实现]
第七十二条[物上保障人的追偿权]
第七十三条[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四条[质权消灭的从属性]
第二节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权利质押的范围]
第七十六条[证券债权质押的设立]
第七十七条[证券债权质押的实现]
第七十八条[股权质押的设定与生效]
第七十九条[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第八十条[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第八十一条[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留置
第八十二条[留置与留置权]
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
第八十四条[留置的适用范围]
第八十五条[留置物的价值]
第八十六条[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第八十七条[留置权的实现]
第八十八条[留置权的消灭]
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定金的成立]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动产与不动产]
第九十三条[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第九十四条[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格确定]
第九十五条[本法适用的例外]
第九十六条[生效日期]
附录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
审理担保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
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
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担保法,是指调整债务人、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所发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担保法横跨物权法、债权法两大领域,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担保法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将愈加凸显。我国现行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迄今为止已有二十二年的历史。二十二年期间,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迁,诸多的民商事制度都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担保法制定之初设计的担保责任及形式具有特定的时代性,已经难以适应日益变迁的经济生活。
为弥合担保法与司法实践的裂痕,充分发挥担保制度在促进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和确保交易安全方面的作用,较高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针对担保法的适用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尤其是2000年12月13日,较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不仅对担保法的适用进行了明确,同时对担保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2007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物权法正式开始实施。为充分发挥物的作用,物权法对担保法中担保物权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诸如区分物权变动原因与物权设立、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和增设浮动抵押制度等。这些变化对担保法的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目前,涉及担保内容的法律法规庞杂,司法解释数量众多,且国务院制定的大量行政法规中也涵盖了有关担保的内容,这给担保法的统一适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而只有、系统地掌握担保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才能在担保纠纷个案中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决案件。基于此,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今仍然有效的担保有关的涉法资料进行归纳整理,以利于大家学习和适用。
本书的编写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资料翔实。本书基本上穷尽了我国既有的担保资料,所收集的担保资料时间跨度长,自建国时期至今;涉及范围广,既包括成文法资料,也包括判例法资料。共收录法律法规近30件、部委规范200余件、司法解释150余件、司法文件10余件、公报案例55个、指导性案例4个以及大量各地裁判的有关担保的经典案例。这些资料对系统学习担保法,研究担保制度以及创新担保措施等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是注重实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强调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对法官的综合素质、司法能力、专业水平和司法经验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本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调服务于司法,注重法条的实际运用,故收集了大量判例资料,犹以较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为主。同时,从个案中概括司法裁判规则,以助于司法人员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疑难、复杂的担保案例。此外,对各法条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统一各地司法人员的裁判思维。
基于担保法的适用性考虑,本书在编写过程中采用的是对担保法进行逐条梳理的模式,即以担保法条文为基础,将相关担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既有判例等担保资料统一汇总至担保法相关条文中。具体编写说明如下:
1.担保法的编排。本书以担保法条文为主线进行编排,并采用条标形式,对法典条文主旨进行了归纳,即在法典条文序号与内容之间,用黑体方括号([])标注其主旨。
2.担保资料的分类及编排。本书主要以《北大法宝》《国家法律数据库》为基础,地查找与担保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委规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后将其予以拆分后,排列于相应的条文之下,方便读者直观、快捷掌握条文所涉所有法律规定。相关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判例资料也一一进行对应,归置在相应的条文之下。
需注意的是,由于不同机关或相同机关不同时期颁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难免存在冲突,有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虽未明确废止,却因其与上位法、新法或新的法律解释相抵触而失效。因此,读者适用时应加以对照鉴别,有所选择。此外,本书还对少量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意进行了重复,其目的是方便读者查阅,使之更具实用性。
3.司法实务要点。为方便司法人员等适用担保法条文,本书对大部分条文的具体适用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简要进行了必要的诠释。
4.引文基本体例。本书引文以担保法条文为基本单元,将与之关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统一进行排序。例如: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障]①
当事人在保障合同中约定保障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障。
法律法规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④主席令第22号⑤1996年1月1日⑥2004年8月28日修正⑦
第五十条被保障的汇票,保障人应当与被保障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障人请求付款,保障人应当足额付款。
其意思为:
①明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法条主旨为连带责任保障,即该条规定的内容是连带责任保障的适用;
②明确下列同样规定连带责任保障内容均为基本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③明确援引法律的制发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表明援引法律的效力层次;
④明确援引法律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⑤明确援引法律的发文字号为主席令第22号;
⑥明确援引法律的实施日期为1996年1月1日;
⑦明确援引法律的修正日期为2004年8月28日。
本书附录了较高人民法院法官宋晓明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以及陕西、江苏、广东、四川、浙江、重庆六地高院有关担保法适用的实施意见,这些内容对担保法的学习与适用有巨大的帮助,但是又不适合穿插在担保法各条文下,故作为附录的内容出现。
经过一年多的辛苦努力,本书最终成稿,但限于作者的学识和能力,可能书中仍能有所疏漏,敬请方家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