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方法: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第2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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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方法: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第2版)

中国国家法官学院十数年经典法官培训教材,德国法律人必修的法律适用方法首次在中国公开出版,传授德国精密严谨的法律适用精髓,帮助中国职业法律人培养法律思维、解决实际案例的*案例教学书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刑法>总则  
  •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著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9373798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4
  • 印刷时间:2016-04-01
  • 版次:2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丛书旨在介绍一种分析及解决法律问题的系统性方法,即归入法和关系分析法,这些方法是德国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学习初始阶段所要学习的内容,是一种可独立于法律条文之外的分析框架和思路。书中全部采用中国法律和中国案例,以法官亲历式的教学方式,将法律适用方法融入个案裁判过程中,希望能帮助中国的法律适用者建立起一套高效、的解决法律案件的思路。

编辑推荐

素以完备和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律适用方法,首次引进中国公开出版

以法官亲历式的教学方式,将法律适用方法融入个案的裁判过程中

助力法官、律师、法科学生掌握高效和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著

国家法官学院是较高人民法院下属的全国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具备国际化视野,重视学习与借鉴他国有益经验,自1998年至今,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联合举办了多期法律适用方法培训班,受训法官纷纷表示此案例分析方法逻辑严密、推理缜密,对中国法官分析案情、运用法律具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作用。因此,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决定将教材公开出版,以帮助更多的中国法律工作者。

目录

及时部分 法律适用方法导论

结构

一、导论

二、理论背景

Ⅰ.法律、法规与规章的目的

Ⅱ.入们遵守或违反法律规则的理由

Ⅲ.法律之外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原则的选择

Ⅳ.采用一定方法适用法律的理由

三、归入法

Ⅰ.归入法的简单概述

Ⅱ.解决刑事案件

第二部分 刑法简介

结构

Ⅰ.初步考虑

Ⅱ.管辖

Ⅲ.故意犯罪

Ⅳ.共同犯罪

Ⅴ.过失犯罪

Ⅵ.不作为

Ⅶ.犯罪未遂

Ⅷ.罪数关系

Ⅸ.定义举例:特定的刑法规定

第三部 分统一解决方案模式

一、统一解决方案模式——故意犯罪

二、统一解决方案模式——过失犯罪

三、统一解决方案模式——犯罪未遂

四、统一解决方案模式——共同故意犯罪

五、统一解决方案模式——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六、统一解决方案模式——从犯

七、统一解决方案模式——教唆

第四部分 案例要点分析

一、帮助犯罪

二、盗窃罪

三、行为

四、犯罪中止

五、违法性

六、共同犯罪

七、过失犯罪

八、教唆

九、未遂

十、因果关系

十一、正当防卫

十二、主观要件

第五部分刑法案例归入法分析

一、归入法案例S1

二、归入法案例S2

三、归入法案例S3

四、归入法案例S4

五、归入法案例S5

六、归入法案例S6

七、归入法案例S7

八、归入法案例S8

九、归入法案例S9

十、归入法案例S10

十一、归入法案例S11

十二、归入法案例S12

十三、归入法案例S13

十四、归入法案例S14

十五、归入法案例S15

十六、归入法案例S16

十七、归入法案例S17

十八、归入法案例S18

十九、归入法案例S19

二十、归入法案例S20

二十一、归入法案例S21

二十二、归入法案例S22

二十三、归入法案例S23

二十四、归入法案例S24

二十五、归入法案例S25

二十六、归入法案例S26

二十七、归入法案例S27

二十八、归入法案例S28

二十九、归入法案例S29

在线预览

六、共同犯罪

1 共同犯罪有哪些不同的模式?[1]2 请讨论下列小案例:案例1:A和B彼此单独地朝O射击。A击中了O而B却没有击中。

A和B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案例2:A想要杀死和她共同生活的婶婶Z,以便继承婶婶的贵重财产。所以A给Z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而她已经成年并知道其计划的儿子B在旁边看着她。然而Z仅仅因此变困了,于是她走到自己的卧室想休息一会儿。Z在她的床上睡着了,A要求B用一只水晶花瓶把Z砸死。当B用那只花瓶砸Z的时候,A一直站在门口。当A认为Z肯定死了的时候,她告诉B不要再砸了。

A和B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案例3:在一家超市里,B为了偷一瓶酒而把它藏在上衣里。A注视着B。B刚把酒瓶放进他的衣服里,A就向他打招呼。A也认为把酒偷走是个好主意并建议一起把酒喝光。B表示同意,他们俩一起离开了超市。

A和B共同实施了犯罪吗?

案例4:A知道B在精神上有疾病,让他干什么他就干什么。A和Z之间有矛盾并且想要收拾Z,但他又不想亲自和Z过招。因此,他要求B用刀在Z腿上来一刀。B照他的要求做了。

如果B由于依据《刑法》第18条(精神疾病)不具有罪责而不能被处罚的话,A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3请针对上述问题谈一谈你在日常工作中所遇到过的相似的案件或者案例。

答案

问题 1

共同犯罪解决的是在一起犯罪中涉及多人的问题。对卷入犯罪的不同的人作出区分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中国刑法中。特殊的关注集中在集团头目身上,他要对犯罪行为的实施最终负责。涉及多人的犯罪一般被认为比一个人进行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中国刑法在"共同犯罪"的标题下通过第25—29条深入规定了共同犯罪问题。《刑法》第25条第1款包含了共同犯罪的法律定义,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5条第2款表明在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共同犯罪,任何一名参与者只能根据他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进行判断。

中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不同的共同犯罪人:主犯(《刑法》第26条)、从犯(《刑法》第27条)、胁从犯(《刑法》第28条)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

主犯和从犯不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作为从犯来处罚(有轻处刑罚的可能)。除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如果某人组织或领导犯罪集团或者他是首要分子(《刑法》第26条第3款),他也会被认为是主犯。首要分子对在其领导下由犯罪集团计划和实施的所有犯罪负责。

教唆犯是不被视为主犯的、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志的人。如果这样的教唆行为不能成立,那么参与者就只能是一名从犯。胁从犯与从犯相区别的事实是,他并非自愿参与犯罪。虽然这是的显著不同,但胁从犯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共犯形式而不是从犯的一种。

主犯和教唆犯受到刑法分则部分规定正常的处罚,从犯和胁从犯可能受到较轻的处罚。

共同犯罪的一般性规定仅当刑法分则没有特殊的规则时才适用。这类特殊的规则比如参加恐怖组织(《刑法》第120条)或参加黑社会组织(《刑法》第294条)。

问题 2

案例 1

1《刑法》第25条第1款

第1步:起始句因为在所给案例中A和B两人都朝O射击了,我们应该考察A和B是否实施了《刑法》第25条规定的共同犯罪。

第2步:定义如《刑法》第25条第1款所规定的,共同犯罪是指:

故意犯罪;

至少两个人参与犯罪;

他们共同实施了行为。

第3步:归入

1) 故意犯罪

解释:故意犯罪的要求表明,中国刑法认为两个人在一起过失行为是不充分的。

在这种两人在一起过失行为的(罕有)案例中,每个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只能根据他本人的行为和认识来度量。

关于《刑法》第25条所提到的"故意",我们可以求助于《刑法》第14条第1款的定义。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故意得到满足,如果犯罪主体:

明知所有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认识因素),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了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实现(意志因素)。

在所给案例中,A和B两人都知道他们朝O射击的行为满足《刑法》第232条或《刑法》第234条的客观方面要件。并且他们两个都希望这些客观方面要件得到实现。所以故意犯罪所要求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者都得到满足。两个法条中的哪一个应该在本案中适用的问题这里不做详尽探讨,重要的是两种犯罪都可以在故意犯罪的构成中予以考虑的事实。因此,故意犯罪的要件得到满足。

2) 参与者的人数

因为有两个人朝O射击,至少两名参与者的要件得到满足。

3)共同行为

参考《刑法》第25条及以下行文并根据一致意见,一项犯罪可以被定义为共同行为,如果:

行为人有共同行为计划,并且

他们中的每一个都为实现该计划做出具体的工作。

在所给案例中,A和B实际是各自单独行动的。他们都不知道自己在行动中还有个"合作者"。所以我们不能说他们有一个杀死或伤害O的共同计划。他们碰巧在相同的时间做相同的事的事实不会使他们的单独行为成为一个共同行为,这种行为将导致把刑事责任归责于对方。

因此,《刑法》第25条第1款的共同行为未得到满足,虽然A和B实际上是同时行为的。

4) 结论

第4步:结论A和B没有实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共同犯罪。

2结论

因为共同犯罪不存在,所以A和B不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而是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在分别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在此不详细讨论),B要么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结合《刑法》第23条为故意伤害未遂承担刑事责任,要么根据《刑法》第232条结合《刑法》第23条为故意杀人未遂承担刑事责任;A则要么根据《刑法》第232条结合《刑法》第23条为故意杀人未遂承担刑事责任,要么根据《刑法》第232条为故意杀人既遂承担形式责任,要么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为故意伤害既遂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 2

1《刑法》第25条第1款

第1步:起始句我们可以考察A和B是否共同谋杀了Z,从而实施了《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共同犯罪。

第2步:定义如《刑法》第25条第1款所规定的,共同犯罪是指:

故意犯罪;

至少两个人参与犯罪;

他们共同实施了行为。

第3步:归入

1)故意犯罪

在所给案例中,A知道她的行为(提供安眠药片)可能会导致Z的死亡,而这也是为A所希望的。所以A具有杀人的故意。

B也知道他的行为(砸正在睡觉的Z)可能会产生致命的后果并且他也希望如此。因此,B也具有杀人的故意。

2) 参与者的人数

在所给案例中,至少两个人参与的要件也得到满足。

3) 共同行为

就共同计划来讲,并不需要参与者之间有一个明示协议。一个共同计划可以从参与者的行动推断出来,也就是当一个参与者通过某种行为表明他想同其他人一起犯罪时。

解释:这样一种行为可以是很简单的非语言交流,比如点头,也可以是在没有任何的信号或意见的情况下开始帮助某人犯罪。

当某个犯罪集团一起工作并指派某项任务给它的成员时,明示协定常常会出现。

在庭审过程中证明共同犯罪协定有时是很难的,于是共同犯罪计划必须根据参与者以某种方式在一起活动这样的事实而得出。

在所给案例中,B知道A要杀死Z的意图。然而,他却袖手旁观没做任何事来阻止这起即将发生的犯罪。除此之外,当A要求他去砸Z时,他照A所希望的做了。谁都可以从这样的行动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即B不仅知道A的有关计划,而且同意了这个计划甚至准备好要参加进去。就A一方来讲,因为A是在B在场的时候实施犯罪行为的并且她还要求B帮忙,所以A明显地知道B同意她的计划并且想加入其中。

法律适用方法: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第四部分案例要点分析解释:当考察共同计划时,我们需要考虑这个计划到底是什么,它都包含什么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几种不同的行为是一个计划的组成部分或者若干行为构成旨在实现一个目标的若干犯罪意图,结果是不同的犯罪行为都必须给予考察。

在本案中,所有行为都被认为是那个以不同方式杀死Z的"计划"的组成部分,因为最终的目标是要Z死而无论达到这个结果的方式是什么。然而,我们必须考虑A是不是只有用安眠药杀死Z这一个计划,而用水晶花瓶砸Z的行为应该属于另一个计划。这会导致一个未遂犯罪和一个既遂犯罪(以及B的不同参加方式,因为他开始只是袖手旁观)的刑事责任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考虑这个计划总的来说就是杀死Z,还是用安眠药来杀死Z。

因此,A和B可以被认为至少通过默示合意实施了行为,所以共同计划成立。

因为A试图通过提供药片实现客观方面要件而B砸了Z,他们两人都亲手为他们计划的实现出了力。

解释:这个案例也表明,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其中一人(本案中的A)开始实施犯罪之前还没有定下计划但后来又参与进去的,同样成立共同犯罪。更多关于"承继的共同犯罪"的详细分析见案例3。

4) 结论

第4步:结论A和B实施了《刑法》第25条第1款所规定的共同犯罪,所以无论是A的还是B的行为在该共同计划的范围内都可以归责到对方。

解释:每个共同犯罪的参与人的具体刑事责任在《刑法》第26条及以下的条文中有所规定。关于在所给案例中A和B的刑事责任,把他们的行动和事件的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A和B两人都可以被认为是《刑法》第26条第1款的主犯,所以他们应该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回答某人是不是作为一名主犯(而不仅仅是作为《刑法》第27条所规定的从犯)实施行为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必须对参与犯罪的角色的所有客观和主观方面要件做一个评估,而根据《刑法》第26条的措辞,客观方面要件更加重要。

2结论

A和B两人都应该根据《刑法》第232条结合《刑法》第26条第1款和第4款为杀死Z的行为作为主犯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 3

1《刑法》第25条第1款

第1步:起始句我们可以考察是否A和B共同实施了《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

第2步:定义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下列三个问题就需要进行讨论:

第3步:归入

1) 故意犯罪

在所给案例中,A和B两人都知道秘密地把商品从超市带走构成盗窃。并且他们两个都希望这样做。

因此,故意犯罪得到满足。

2) 参与者的人数

在所给案例中,参与者两人以上的要求也得到满足。

3) 共同行为

在所给案例中,A和B二人在B开始在超市里盗窃那瓶酒之前并没有约定实行盗窃。

然而,一个共同计划不需要在犯罪之前,也就是有实施犯罪之前预先约定。在许多案件中,在犯罪开始之后参与犯罪仍然对实行犯罪有利。一名后来的参与者通常也把这起犯罪当作他自己的作品,尽管他参与得迟了一些。就此而言,认为后来参与者具有可罚性是正当的。

解释:虽然后来的共犯也需要根据《刑法》第25条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同正常的共犯相比他还是会受到较轻的处罚,因为他的行为被认为没有像预谋的犯罪那样大的社会危害性。

后续共同犯罪从犯罪着手直到犯罪终了都是有可能的。决定性时刻常常是犯罪构成要件得到满足的时刻,换句话说即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该犯罪既遂的时刻。只要犯罪还没有实际终了,参与就是可能的。

解释:犯罪什么时候终了的问题取决于相关犯罪本身。在许多情况下,当所有的客观方面要件都得到满足时犯罪也就终了了。

犯罪一旦终了,共同犯罪也就不可能了。然而许多行为自己就可以构成犯罪:例如帮助逃跑的罪犯(《刑法》第310条),处理偷来的东西(《刑法》第312条)或洗钱(《刑法》第191条)。

在所给案例中,B已经着手单独实行盗窃。他把酒瓶放进他的衣服里的时候盗窃罪还没有既遂,因为他还必须得离开超市。在此期间A跟B说话并且他们决定一起实行盗窃。因此一个《刑法》第25条第1款的共同计划已经在犯罪实行的过程中明确地达成。

在他们共同计划的框架内,他们执行这个计划的行为可以彼此归责到对方:所以B把酒瓶带出柜台的行为可以归责于A,就像A本人亲自做的一样。

解释:将行为归责于他人是决定共同行为的后果。所有计划范围内的行为(亦即未过限的行为)都会被认为好像任何一个参与者都亲自实施了它们一样。

4) 结论

第4步:结论A和B实施了《刑法》第25条第1款的共同犯罪。

解释:有关A和B各自的具体责任问题,《刑法》第26条及其以下条文至关重要。将A和B的犯罪角色和本案中的事实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A和B两人都应当被认为是《刑法》第26条第1款的主犯,因而应当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结论

A和B共同实施了盗窃。他们两人都应该根据《刑法》第264条结合《刑法》第26条第1款和第4款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 4

1《刑法》第25条第1款

第1步:起始句我们应该考察是否A和B共同实施了《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伤害。

第2步:定义如《刑法》第25条第1款所规定的,共同犯罪是指

故意犯罪;

至少两人参与犯罪;

他们共同实施了行为。

第3步:归入

1) 《刑法》第25条对间接正犯的适用

共同犯罪框架内的故意要求每个参加者的故意不但要涉及相关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而且还涉及他们并非单独行动,而是与他人合作的事实。

在本案中是否真的存在一起行动的共同计划是有疑问的,因为B是一个精神病人,他根本没有能力制订一个计划。从另一方面讲,A也不是真想和B一起行动,他不过只想利用犯有精神疾病的B。刑法对这种情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讨论这个问题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因为前面所提到的原因,所以这个问题不属于《刑法》第25条的范围。

然而,学术界部分承认了所谓的"间接正犯",即一个人像使用工具一样地利用另一个人,因为被利用者并不真正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

解释:所谓的间接参加者(间接正犯)是指犯罪主体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而被利用的人

因为精神疾病没有罪责,

作为未成年人没有罪责,

没有必要的故意,

没有所要求的特殊主观方面要件,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被利用的人都只是充当犯罪主体的工具。

作为这类工具性利用的后果,被利用的人实施的行为的后果由犯罪主体承担,就如同他本人亲自实施了这些行为一样。

因为B有精神疾病,他没有能力识别和控制他的举止,所以他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满足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即《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他在行为时不具有罪责。A像利用工具一样利用了犯有精神疾病的B。这产生的后果是A必须为B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就像他本人实施了那些行为一样。

2) 结论

第4步:结论A应当作为一名间接正犯依据《刑法》第234条承担刑事责任。

解释:间接正犯的问题在中国刑法中还不明确,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在什么前提下间接正犯才能(和必须)适用,以及后果是什么(归责、处罚)等问题都需要研究。

2结论

A作为一名间接正犯承担刑事责任。

七、归入法案例S7

A是一个受过良好训练并且非常热爱射击的射击运动员,他在很多射击比赛中获过奖。24小时晚上,他在从剧院回到家里的时候突然发现一个陌生人在他家屋子里蹑手蹑脚地走动。为了自卫,他拿上了平时总是放在大厅的装满子弹的枪,然后进了起居室并发现窃贼O正要把一些贵重的珠宝放到他的袋子里。A大声警告O他带了武器,如果O不立即离开,他就要开枪了,但是O没有反应。于是,他瞄准了O的腿开了枪。因为他是经过良好训练的射手,所以很容易击中了O的腿。O的伤口经常复发而且他的股肌也受到了损伤。问题和注释

1.A犯了哪些罪?

2不需要根据诉讼法阐述诉讼程序。

归入法案例S7-结构

AA的刑事责任

Ⅰ《刑法》第232条结合第23条

1初步审查

2犯罪构成要件

a决定行为

b中间结论

3结论

Ⅱ《刑法》第234条第1款

1犯罪构成要件

a客观要件

b主观要件

c中间结论

2刑事责任

a违法性

b中间结论

3结论

Ⅲ《刑法》第128条第1款

1犯罪构成要件

a客观要件

b主观要件

2刑事责任

a违法性

b罪责

c中间结论

3结论

B最终结论

归入法案例S7-解决方案

AA的刑事责任

Ⅰ《刑法》第232条结合第23条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考查《刑法》第232条和第23条的构成要件是否得到了满足,即当A向O开枪的时候,根据《刑法》第232条他是否试图实施故意杀人。

注释:一般来说,应当按部就班地考查犯罪构成。在本案中,我们应当从考查A是否完成了故意杀人罪开始。然而很明显O没有被杀死,所以我们可以直接从犯罪未遂开始考查。

从案情中可以得知A很明显没有杀害O的故意。尽管如此,在该行为非常危险并且很容易致人死亡的时候,我们还是要详细考查行为人杀人的故意。由于向人开枪射击就是这样一个危险的行为,所以我们好在本案中考查A有无故意。

1初步审查

注释:在考查未遂犯罪时,要采用一个不同的解决模式。在确定犯罪没有完成(这一步骤被称为初步审查)后,我们必须从犯罪的主观要件入手。这里的问题是:

如果行为人成功完成了他想要做的,有关规定是否应对他适用?

如果他的故意涵盖了该罪的所有客观要件,并且也满足了特殊主观要件(如果存在这样的要件),那么上述问题的答案就是肯定的。

另外《刑法》第23条还要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客观要件)。

A没有杀死O,因此故意杀人罪没有既遂。但是A还有可能根据《刑法》第23条,因犯罪未遂而承担刑事责任。

2犯罪构成要件

a决定行为

第1步:起始句《刑法》第232条要求有杀人的故意。

第2步:定义《刑法》中对故意这一概念已有定义。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如果A满足下列条件,那么他就有犯罪故意:

明知犯罪的所有客观要件(认识要素),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些要件实现(意志要素)。

第3步:归入A只是想向O的腿射击。所以他只想打伤O的腿而并不想伤及其他致命部位。他还清楚地知道自己是一个受过良好训练的射手,可以很容易就射中目标。所以他确信他的子弹会击中他瞄准的腿部。在本案中,他相信O只会受些伤而已,他没有杀害O的意图。因此,犯罪故意不成立。

第4步:结论因此,《刑法》第232条规定的犯罪的主观要件没有得到满足。

b中间结论

由于主观要件没有得到满足,所以无须进一步分析犯罪的客观要件了。

因此,《刑法》第232条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得到满足。

3结论

由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满足,无须进一步讨论违法性和罪责。

因此,A无须根据《刑法》第232条承担刑事责任。

Ⅱ《刑法》第234条第1款

通过枪击O,A可能实施了《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1犯罪构成要件

a客观要件

第1步:起始句《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客观要件必须得到满足。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法律适用方法: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第2版) 本书在我们这种单纯只注重概念讲解,纯粹理论知识理解的本科课堂上,是自己锻炼实务能力的一个好途径

2017-11-17 07:13:48
来自落花满**的评论:

名师推荐,都是精品

2016-06-21 12:21:01
来自僖子爸**的评论:

非常好的书

2016-09-07 16:48:04
来自闲云野**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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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10:52:25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2016-11-02 14:56:41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2016-11-07 01:37:48
来自衡汉教**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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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20:12:53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好!

2016-12-09 14:11:19
来自倔强的**的评论:

很实用的法律工具书!

2016-12-15 01:41:54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买了第一版后,觉得很好,又买了第二版!

2016-12-18 18:34:36
来自没事看**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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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21:02:18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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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2 17:28:42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正版实用好评

2017-01-07 00:32:52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物超所值非常不错

2017-01-11 20:45:34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法律适用方法: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第2版) .总体不错,应该是正品

2017-03-02 13:06:34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这种书都挺让人郁闷的,满减之前9折啊

2017-03-08 10:47:56
来自***(匿**的评论:

值得研究研究

2017-03-13 10:13:25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好书!值得一读!

2017-04-22 22:42:22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内容不错,值得购买

2017-04-30 10:45:51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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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16:38:22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不错不错挺好的,很有帮助

2017-06-16 15:06:22
来自g***e(**的评论:

很快、很不错

2017-06-16 21:25:57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还不错 可以看看

2017-07-25 08:27:17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老师推荐,看起来不错

2017-09-22 17:42:07
来自斑马豆**的评论:

还行吧,整体还是可以的

2017-09-23 22:12:18
来自倔***裙**的评论:

很详细,不错。

2017-10-23 15:31:14
来自七色筱**的评论:

方法比知识更重要,看了这本书,对刑法案例分析有了更清晰的思路。

2017-08-22 14: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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