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解答日常法律难题的十万个为什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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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解答日常法律难题的十万个为什么

每个人都看得懂的法律手册。你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受到侵犯?又如何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告诉你,普通人应该知道哪些法律常识。北京司法局推荐大众阅读

内容简介

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采撷生活中的真实法律事例,用生动的笔触和精彩的语言,描述人们生活和工作中常遇到的法律关系,并给予深入的解析,让人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哪儿?去哪儿了?怎么办?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众,是老百姓掌握法律知识的读本,大众维权的利器。

编辑推荐

1.每个人都离不开法律。老百姓法科入门人手一本!“依法治国”主题图书!

身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们,需要具备哪些法律常识呢?我们如何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我们如何做才能不犯法?我们遇到的那些不平事又如何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从出生到死亡,从家庭到社会,深入剖析每个人都在关注的166个真实经典案例。用法律讲生活,解开让你心塞困惑。

2.具体法律难题字典式查询。

堕胎行为算不算犯罪?收容未成年人做活是否违法?孩子犯了错,父母一定要担责?老年人触犯了法律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别人赠予你的东西所有权是否属于你?“法人”究竟承担了哪些法律责任?……网尽你生活中的各种疑难,为你的法律困惑指点迷津。

3.一部贯穿于终生的法律智慧书籍;一套日常生活难题的解决指南;读起来轻松、用起来方便。

《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 》涵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姻家庭、投资理财、企业经营、人身权益等涵盖生活方方面面,案例鲜活真实的,是一本为广大读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指路书。

4.不仅仅是干货,更有生活!

文字通俗易懂,语言妙趣横生,思维细腻慎密。富有实务经验的律师告诉你:读《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不是啃硬骨头,没有法学底子的人一样能看得懂,聪明人更可以活学活用。

作者简介

张红军,高级律师,多年来做民事、经济、刑事辩护以及企业的法律咨询工作。执业以来,解答和过众多典型案例。工作之余经常写法律随笔和杂谈,从职业律师的角度阐述了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法律事件,读来令人拍案惊奇。

目录

及时章含苞待放的生命之花:胎儿的权利

胎儿是不是人

胎儿什么时候能够成为人

胎儿权利知多少

第二章年龄的红线:法律关于不同年龄人群的规定

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

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责任年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第三章小儿难养:监护和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是个什么玩意

孩子的事情谁做主

既要管生,又要管养

第四章老之将至:让法律成为“幸福夕阳”的守护神

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

“老无所养”怎么办

第五章无需回报的付出:如何防范赠与纠纷

赠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哪种赠与合同适合你

赠与能撤销吗

爱情有风险,赠与需谨慎

第六章创业不易,法定代表人难当:“法定代表人”是个什么人?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七章中国式合伙:联手之前掰扯清,和而不火是关键

个人合伙

法人合伙中的合伙人要一辈子背债吗

合伙企业常常出现在哪些领域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哪种方式好

第八章商业秘密:谁动了你的奶酪?

哪些秘密属于商业秘密

保密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多种多样

第九章当人遇上动物:“人打狗”和“狗咬人”的法律解读

“伤不起”的动物

动物伤人谁担责

第十章职场性骚扰:明骚暗贱不得不防

法律向职场性骚扰说“不”

要敢于向职场黑手说“不”

企业要建立相应的防范制度

第十一章读懂新消法:让消费更有尊严

消费者享有7日“反悔权”

守卫自己的隐私权

经营者须“自证清白”

精神损害赔偿来了

广告不能随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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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个什么玩意?

监护顾名思义就是监督保护。在法律上,监护有明确的定义,它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关于什么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在第二章已经讲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至1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而言,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监督和照顾的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吗?

当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未成年人的亲属甚至所居住的街道居委会都有可能成为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这些人都已经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监护人不但可以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 还可以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组织。

被监护人如果没有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进行民事活动也应该由他的监护人,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才能够从事相关活动。

(二)监护人责任重大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具体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6.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作为父母,应当“各扫自家门前雪”,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比如当自己的孩子在同其他小朋友玩耍时被打伤了,并因此花了不少医药费。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伤孩子的监护人,要求对方赔偿一切损失是不恰当的,因为伤人和受伤的孩子双方的监护人都有“履行监护职责不当”的责任,应当共同承担孩子受害的后果。

再让我们看一个案例:8岁的明明和7岁的亮亮都居住在出租屋内,经常一起玩耍。2011年7月20日下午,亮亮又来找明明玩耍,明明的妈妈忙着做家务,没有多想便答应了。两人来到亮亮家后,发现亮亮妈妈收衣服后没有锁上五楼天台的门便出门买菜了。两人兴奋地跑上楼顶玩耍。没想到,明明突然攀爬至平台护栏外的飘台处,失足坠楼,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明明的妈妈将出租屋房东和亮亮的母亲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出租屋楼顶所设置的护栏高度并未达到相关规定的低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出租屋房东未及时进行修缮,且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对明明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亮亮妈妈作为监护人,放任儿子与其他小孩登上天台玩耍,且在使用出租屋天台后,未将天台门关闭,导致意外发生,承担30%责任;明明妈妈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监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自行承担30%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明明和亮亮的妈妈由于都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因此对于明明的死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可以说,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充满了各种危险与不测,可谓是“步步惊心”。当父母们发现自己责任重大,一定会感到“如履薄冰”。

但是监护并非包办孩子的一切,有一部分父母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他们一方面为了给孩子的将来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也为了规避未来我们国家可能实行的遗产税,在孩子未成年时就已经购置了房产并且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由于从法律上来说房产属于孩子所有,因此父母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除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对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进行按揭、抵押、转卖。而且,一旦家庭出现债务危机,除非能证明子女的房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否则即使是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也难免被债权人追偿要求法院进行执行拍卖。

(三)那些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事情

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和照顾基本上都是由家庭来承受的,监护也就成为纯粹的家庭内部事务,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很难插手,监护人损害未成年子女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晶晶今年15岁,她的姑姑终身未婚,因病去世后给她留下一笔不菲的遗产,并注明用作她日后上学的费用。平日里不务正业、成性的父母亲得知后便要求女儿给他们一部分钱以作赌资。晶晶不给,夫妻俩便骂女儿“忘恩负义”,他们把小姚一把屎一把尿拉扯大不容易,而且提出晶晶现在还是未成年人,还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晶晶的财产也就是家庭的共有财产,应由父母为其保管。最终,在当地司法部门的介入下,晶晶的财产才得以保全。父母虽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父母并没有权力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而是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

此外,对孩子的家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仅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媒体就报道至少429件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这些案件中儿童都受到严重伤害造成非死即残的严重后果。“南京母亲饿死女童”、“贵州父亲虐待亲生女儿5年”……一幕幕血淋淋的场面触目惊心。虽然这样的毒母和毒父分别因故意杀人罪和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更多的情况往往达不到虐待或者故意伤害的程度,亲戚、邻居的规劝往往没有作用,街道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的调解也往往是无疾而终,由于没有办法对施加伤害的父母进行更加的制裁,造成有些父母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殴打、虐待孩子。比如有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携带子女进行乞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可是如此轻微的处罚根本不足以触动这些不良父母的神经,公安机关也只能陷入“抓了放,放了再抓”的恶性循环,而孩子受到的心理伤害却是一生挥之不去的。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已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可以说这种“终止父母权利”的规定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了,但是在我们国家虽然有规定却操作性很差,实际上很少发生父母被撤销监护权的情况。

在我们的生活中,亲戚朋友往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外人会说“别人家里的事情少管!”不禁有人慨叹:“人命天注定!”孩子的命运只能寄希望于他能够出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上天赐予能够有责任心,懂得爱护他的父母了。

为此,近年来有人呼吁我们国家应当建立国家干预监护权制度,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坚决依法撤销其监护权。2013年北京市在朝阳、丰台、密云3个区县就开展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在进行劝诫、制止,经教育不改的,村(居)委会可支持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向法院起诉撤销其监护权,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其间,未成年人将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被撤销监护权的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较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计划推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未来有望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真心希望这样的制度尽快在全国推行,为孩子的成长构建一片法律呵护的蓝天。

监护不是要替孩子做主,为人父母也不应当把自己看作是孩子的“救世主”,决定孩子的一切,监护不是让父母为孩子套上“枷锁”,而是为孩子创造宽松自由的成长空间。

(四)监护权不同于抚养权

有人往往弄不清楚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实际上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从范围上看,监护权的内容包括不仅包括代为参加民事活动,还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远远超出了“抚养”仅对被抚养人的生活进行照料、管理的范围。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争夺的实际上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换句话说,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仍然存在,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产生的,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与由谁抚养并没有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的监护权。

法院的审判实践实际上也证明了这一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就是解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的问题,比如其中有这样一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也往往是在判决书上表述为“婚生子(女)由某某抚养”。

孩子的事情谁做主?

不少家长都感觉到自己与未成年的孩子之间缺少共同语言,家长说的话孩子常常不理不睬,对孩子的行为也很难理解,有的甚至达到了整日无话可说,形同陌路的地步。两代人之间在文化、观念、心理等方面差异造成了“代沟”的出现,也导致孩子往往认为父母总是在干预自己的事情。比如有的孩子看到同学都拿着名牌手机,于是偷偷用自己的压岁钱买了一部价值不菲的新手机,结果被父母发现后训斥,而且要求把手机退回商家。在类似的问题上人们不禁会问,父母可以决定孩子的行为吗?如果可以,他们的决定权有大呢?

如果从法律上回答这个问题,那么答案是一般情况下父母可以决定不满10岁的孩子的行为,10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无效。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合同法》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47条就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人追认。”

对于什么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法院会结合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一般而言,数额几元、几十元的买卖,价值不大物品的借用,以及单纯对孩子有利并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比如取得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等,都属于这样的活动。而像进行大额买卖、签订合同,进行法律诉讼,如出庭作证等则超出了孩子的能力范围,需要由家长决定。

显然,对于孩子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手机、电脑等价值较大的物品时,如果家长反对,是可以要求出售物品的商家予以退货的。但是对于孩子购买学习用品、必要的衣物,可以自己拿主意。所以,对于那些自己忙着上班,家里“小屁孩”傻乎乎在网上买了各种昂贵商品的家长而言,碰到这种事儿切勿着急抹泪,自认倒霉,因为只要没经家长同意,这种合同会直接被法院认定无效。但是,对于孩子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这类纯获利益的行为,监护人不得以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那么如果是孩子私自向他人借款呢?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校中学生小福向学校附近的饭店老板周某借现金1500元 之后,小福将所借款全部用于上网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届满后,周某多次向小福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周某转向小福的父亲索要。小福的父亲以儿子借钱时未经父母同意为由而拒付。周某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小福偿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明知被告为未成年人,仍然借钱给他,具有一定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小福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钱,属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判决小福所借1500元由原告周某自行负担300元;其余欠款小福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偿还。 在这个案例中,1500元对于一个还是中学生的孩子而言显然超出了他合理的使用范围。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上网、谈恋爱等情况是否有权干涉呢?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11条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吸毒、等行为。《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甚至将“早恋”列为家庭保护的内容,允许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一度引发了社会的热议。所以,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既是责任也是义务。但是,这样的教育应当有一定限度,避免采用过激行为干涉孩子正常的生活,从而给孩子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就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恋爱中财物的赠与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恋爱中的男女之间赠送礼物包括彩礼的标准也是“水涨船高”,“豪赠”不断出现。但是,就像人们常说的那样热恋中的人是盲目的,不是每一段恋情都会开花结果,一旦双方闹分手,要求归还赠送礼物的现象非常普遍。“非诚勿扰”女嘉宾获赠宝马车后悔婚,经法院调解后返回男方的新闻更是赚足了眼球。套用一句比较流行的话就是:“爱情有风险,赠与需谨慎。”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般包括三种:一是彩礼,二是房、车、首饰等贵重物品,三是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

对于彩礼,《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比较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这样解读,那就是: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除未共同生活以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返还。

彩礼是我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而且往往并非出自男方的意愿,且金额往往较大,在有些农村地区甚至有举债付彩礼的情况,其目的就在于男方希望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因此从法律上可以看做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的条件没有达到时,将彩礼归还男方也是应有之义。至于彩礼的范围,应当根据各地风俗的不同而确定,比如有的地方甚至将赠送金银首饰、大型家用电器等作为彩礼。

实践中,由于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一般比较容易解决,比较棘手的是房、车、首饰等贵重物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双方收入水平考虑财产价值的大小,对于价值较大财物以及对给付人具有较大的特殊纪念价值意义的财物,特别是对给付方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困难,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现金等,虽然是为自愿给的,但因为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因此会支持返还请求;对于给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属于礼尚往来,一般按赠与处理,不予支持返还;对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虽为一方支付,但因该钱款支出已消费完成,一般不再返还。

但是现实生活的复杂程度往往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上面所作的这些简单分类看似科学而且便于操作,但是男女之间有很多特殊复杂的情况往往会令人大跌眼镜。

有这样一对男女,热恋之中的男方严某不仅时常给予女方叶某大额的金钱以表诚意,而且还将工资卡交给叶某管理,但双方因筹备婚事而发生纠纷,最终分手。严某声称,通过现金存入、银行转账等方式,再加上工资卡中的钱,陆续给了叶某达40万元,而叶某只承认收到了33万元,而且说其中一部分已经在恋爱期间消费了。,严某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工资单等各种证据,在法院的调解下叶某退回了30余万元。

还有的女孩发现在分手之后男朋友竟然拿出账本清帐,请看:就餐2次,消费294元,人均147元;吃火锅10次,共计消费520元,人均260元;钱柜唱歌4次,消费480元,人均240元;星巴克喝咖啡17次,总计518元,人均25.9元……购买上衣一件,469元;皮靴一双980元……此情此景令人汗颜啊,而男方的理由也很充足,那都是我的辛苦钱啊!

更有奇葩80后男白领与女友分手,起诉对方索百元安全套钱。其实分手双方并无深仇大恨,往往是一方试图挽回感情,而对方往往态度坚决,因此通过诉讼以“报复”泄愤。这类案件由于恋爱消费本身很难认定,消费比例也不容易确定,按照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往往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因而诉讼主张很少能够得到法官的支持。

那些不能公证的事项

当公证已成为人们越来越复杂的生活工作中不可回避和乐意选择的一种方式时,那些或时尚或新奇乃至光怪陆离的公证事项也开始悄然出现,其中一些申请内容让人大跌眼镜,甚至令人目瞪口呆。公证本身的目的在于预防纠纷、维护权利,一旦公证质量出现问题,公证就会失去公信力。因为公证首先要求的是公证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社会上不少人对公证存有误区,认为只需双方达成协议即可公证,以为公证是“无所不能”的。我们上面已经列举了《公证法》规定可以公证的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公证,或者通过公证予以解决,公证也不是万能的。那么,究竟哪些事项不能公证呢?通过下面这些例子大家可以有所了解。

(一)为躲避债务而公证

上面已经说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公证文书,《公证法》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有些人就打起了这个规定的主意,试图通过骗取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逃避正当的债务。王某生意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对外欠下数十万元债务。二十多名债权人闻讯后,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查,王某尚有4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但其不是积极偿还债务,而是伙同朋友徐某伪造假借条和还款协议在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然后徐某凭借该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赶在真正的债权人之前把仅有的40余万元财产全部执行,使真正的债权人无法得到偿付。但最终王某和徐某的伎俩还是被识破,虚假的公证文书被撤销。实践中还有其他类似的情况,比如公证签订的虚假抵押借款合同、夫妻之间进行财产分割然后进行公证等等,目的都是为了逃避债务。对于这些情况,当事人的行为 ……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嘁哩喀**的评论:

谁的生活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说真的了解点法律知识除了让自己遇到问题的时候可以找到解决办法,同时也可以让自己规避一些错误行为,减少对自己的伤害,学习法律知识真心挺重要的。

2017-09-18 13:21:35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人的一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问题。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教育就业,这些关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无不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因此,法律对于生活,决非可有可无。是密切相关的。

2017-11-10 17:15:05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可能刚开始接触的时候会觉得有些法律理解不了,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有强制力的,不理解也没有办法,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好了。

2017-03-29 16:08:47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本书很不错,教会我们怎样知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如何保护好我们自己本身,有案例,有法律解析,有法律链条,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本家庭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2015-08-25 16:49:00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不懂法的人真是太可怕了,人一定要有些敬畏,法律便是底线,书里面全是老百姓想了解的内容,并不像法律条款书那样无聊,里面有专业定义,规定,也有事例,看的时候也不会觉得很无聊,满意!

2017-07-21 10:14:37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很实用,只要人生活在这个纷纷扰扰的社会中,多多少少都会有些小矛盾,与其吵吵嚷嚷,不如多学点法律知识,该是别人的责任的,自己也不用废话,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好评!

2017-03-13 10:03:02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法律其实都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有体现,可能自己不遇到事情的是就不需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是不需要的,所以买书给自己,希望自己可以更好!

2016-07-20 14:03:23
来自向日葵**的评论:

一个人从生到死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寻常百姓却普遍法律知识欠缺,从而导致了法制意识淡薄。应该多看,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不违法都是重要的事情,书很好,讲的很透彻,我很满意@

2016-07-07 10:13:45
来自生命在**的评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从上面就可以简单的看出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且具有强制力的!所以,我觉得我们大家应该一起用心的来学习它。

2016-06-29 13:14:06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法律是最有效的保障我们一般人权益的方法,掌握点法律知识还是有必要的,单从这本书来讲,书的内容很不错,作者知道重点难点是哪里,所以讲的非常清楚,同时选取的案例都很棒,很有看点,喜欢!

2017-07-20 13:18:34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法律知识的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

2017-08-22 11:40:59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学点法律也许用不到,但是用的到的时候不至于很慌忙,其实懂法律也不是要自己就什么都用法律来解决,主要是给自己内心一分安定吧,书很好,我很满意,如果有喜欢的亲,可以放心购买

2016-10-17 13:16:49
来自女***花**的评论:

一个人从生到死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寻常百姓却普遍法律知识欠缺,从而导致了法制意识淡薄。普法不能只是说活而已,学习法律,从个人开始!

2017-06-16 15:35:13
来自t***(匿**的评论:

本书通俗易懂,老少皆宜。作者用生活中的故事,用生动的文字去描述了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跟意识,现在法律越来越接近我们的生活,但是这本书却没有讲得很枯燥乏味,相反的越看越有趣。

2017-02-15 15:27:30
来自阅读灯**的评论:

不懂法的人真是太可怕了,人一定要有些敬畏,法律便是底线,书里面全是老百姓想了解的内容,并不像法律条款书那样无聊,里面有专业定义,规定,也有事例,懂点法会有不同的认知,规范自己的行为

2017-09-19 09:52:44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解答日常法律难题的十万个为什么 发生纠纷需要用到法律的时候,才知道其实很多时候即使自己有理,在证据不足的时候,法律也没有办法帮助自己,我们能做的,就是多学法律,防患于未然,这本书很棒,贴近生活,很实用!

2017-01-18 11:27:07
来自小***6(**的评论:

我们应该崇尚法律,学习法律,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学习法律,从简单的开始!

2017-03-02 13:15:40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现在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学点法律知识备用着,谁能保证自己永远不会遇到点麻烦事呢。本来是准备买那种比较专业的法律书籍,但是朋友都那样的完全看不进去我就打消了那个念头,换了这本书,书的内容非常好,喜欢。

2017-09-13 10:52:39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一直对法律不是很了解,而专业的法律书籍又晦涩难懂,也不知道哪些是生活常用,应该阅读的,这本书讲了一些生活中较实用的法律常识,语言也通俗易懂,能很好的提升我的法律知识水平。

2017-10-12 16:15:48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解答日常法律难题的十万个为什么 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是用生动的笔触和精彩的语言,描述人们生活和工作中常遇到的法律关系

2017-09-18 15:13:52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通过对一些具体法律的学习,加之穿插其中的生动的案例分析,让我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我也发现原来在日常生活的很多细枝末节的地方,都存在着法律。真是受益匪浅。

2017-09-04 11:46:55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我就是不知道为什么,每次在当当买书都会有一本书被拆开

2017-04-26 08:42:45
来自liycy**的评论:

在学习法律常识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必须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

2017-11-03 15:45:41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本书很不错,教会我们怎样知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如何保护好我们自己本身,深受广大群众人民的爱护和敬仰有案例,有法律解析,有法律链条,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本家庭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2015-07-21 11:32:59
来自吾然心**的评论:

人活于世,需要了解基础的法律知识,这样既可以在生活中保护自己,也可以给身边人一定的帮助,毕竟,法律其实贯穿于我们的生活。上班时常拿来看,也可以提升自己的知识层面。

2017-01-14 15:37:07
来自ocycoe**的评论: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应当透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2017-11-03 16:07:30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非常后悔买这本书,书里只是把法律的定义和条例照搬了过来,事例少的可怜,看这样的书,就好像坐在课堂上听讲台上头发花白的老师在照本宣科一样。

2017-07-10 10:42:59
来自春***我**的评论:

要想实现有法必依,首要要做的是普法,如果老百姓遇到问题就私了,那么中国的法律之路走得肯定是困难的,所以先让老百姓有这个觉悟,遇到问题法律是现在最该做的事情,这本书挺好的,喜欢。

2017-05-18 14:19:41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现在看微博有好多的热点话题,很多的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但是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感觉很痛心,人一定要多学习法律,才可以知道什么时候是违法的,在扶老人这件事情上,自己若无辜,完全可以先找好证据再帮人,,,,不说了,看书去了

2015-09-25 13:52:26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法律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可是我们这些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经常对一些法律问题有似是而非的理解,一旦遇到问题,就只有抓瞎。这本书内容非常贴近生活,看完以后对很多法律知识有了重新的认识,相信对于日后看到的很多业务会有更为专业的看法。好评

2017-09-19 11: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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