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内容新颖,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本书不是简单的学术理论著作、大学教材或法律条文释义,也不是简单的案例汇编,而是条文释义、理论分析和实例的巧妙结合。凡典型案例均详细列明了审理过程,通过"基本案情"、"争议问题"、"法院认定及判决"、"案例评析"的索引使读者轻易掌握案例重点。本书以保险法法理为基础,用实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剖析实例,二者有机统一,相得益彰。
本书中选择的148个司法诉讼案例大都是近几年来审结的,集中体现了当前各级法院对保险法律适用的掌握尺度,对帮助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了解如何赢取保险诉讼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书案例覆盖了车辆险、财产险、责任险。海上保险、保障保险、责任险、人身险等各大险种。同时还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前沿问题,如保障保险和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诸多争议问题均有详细涉及。
本书为社会大众提一本新保险法的学习读物,让大家对保险法诸多要点有一个的学习和了解,很好解决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问题,既可以法律审判人员作为案例检索,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内部培训资料,也可以作为广大投保客户打赢手头的保险官司的必备参考书籍,还可以作为我国保险理论研究者和科研院所保险系和法律系学生学习保险法的案例参考辅助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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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华,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后、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司高级律师、高级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保险和工商管理。1995年参加工作,1999年加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目前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供职。2004_2005年单位公派至
上篇
及时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及时节较大诚信原则
上篇
及时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及时节较大诚信原则
一、关于保险的较大诚信原则的立法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本意是指契约的履行应当诚实守信。经过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发展,到了瑞士民法,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及到整个民事活动领域。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几乎所有民商事法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例如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立法方式上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1995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中,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即第4条之中。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和加入WT0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比较而言,修改后的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特意独立地规定为一条,其立法意旨就是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客观地说,虽然我国保险立法就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发生了上述立法方式和立法技术的变化,但是,仅仅从保险法第5条该条款本身,并不能得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论述的"较大诚信原则"的结论,因为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6条规定的措辞一模一样,没有任何特别的地方。如果将其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进行比较,差异立刻凸现出来,关于较大诚信原则,对全世界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l7条是这样规定的:"海上保险是建立在较大诚信基础上的合l司,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较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同意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的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较大诚信合同,保险活动遵循的是较大诚信原则,而不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较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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