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宪法论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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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论

这本书由我于1956年1月在芝加哥大学Walgreen基金会举办的讲座上的六篇讲稿组成。根据出版方的要求,对原有的资料进行了重新编排和扩充,当然,它的结构和主题次序绝大部分仍与讲稿一致。 这项研究属于政治科学的一...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国家法/宪法  
  • 作者:[卡尔·罗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著、[王锴]、[姚凤梅] 译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法学精义
  • 国际刊号:9787302452188
  •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8
  • 印刷时间:2017-08-01
  • 版次:1
  • 开本:128开
  • 页数:322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罗文斯坦关注事实要远远超过关注规范。按照他的分类,规范宪法是指权力运行的现实与宪法规范的高度吻合,宪法规范不仅在法律上有效,而且也取得了实效,即被大家普遍遵守的状态。如果用百分比来表示宪法规范与权力运行现实的契合度的话,规范宪法应当接近,名义宪法在50%左右,而语义宪法就是0。 如果用一个日常的比喻,那即是:宪法就像一件衣服,必须合身并且被实际穿着。

编辑推荐

罗文斯坦是在德国和美国宪法学界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宪法学家。本书曾被译为四种语言,在德国和美国再版多次,是国际宪法学界的经典著述之一。

作者简介

卡尔•罗文斯坦英文Karl Loewenstein,德文Karl Löwenstein。1891年11月9日生于慕尼黑,1973年7月10日卒于海德堡。德裔美籍宪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他是杰出的公法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政治学家。1910年从慕尼黑的Wilhelms文理中学毕业后,罗文斯坦在巴黎、海德堡、柏林和慕尼黑学习法律。1922年获得博士学位。及时次世界大战期间,直到1919年之前,他在巴伐利亚州的战争期间高利贷局工作。之后他做过律师并加入了德国基督教。1931年通过教授资格,并在慕尼黑大学担任编外讲师。在纳粹党文化部长Hans Schemm上台后,因为非雅利安人不能讲授纳粹国家的国家学说和国家法,罗文斯坦于1933年10月11日被剥夺公职并逃亡美国。他的博士论文在1936年被列入有害的和不受欢迎的文献名单,博士学位在1941年被剥夺。1934-1936年,他在耶鲁大学工作(自该时起,称为Loewenstein),后来去了马萨诸塞州的阿默斯特学院。1942-1944年,他曾作为美国首席检察官的顾问。他的职务范围是美国的国家保护立法问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他短暂担任同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的美国法律顾问,并回到德国。1946年作为慕尼黑大学的客座讲师。1956年作为被从德国驱逐的补偿,他重新获得了慕尼黑大学的政治学和法政治学教授。条件是他可以在冬季学期请假和同样提交荣退申请。 荣退之后,罗文斯坦接受柏林大学、京都大学、墨西哥国立大学和巴塞尔大学的邀请作为客座教授。 译者简介

王锴 1978年生,陕西汉中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德国弗莱堡大学访问学者(2013-2014年)。1997年-2007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历史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主要侧重于违宪审查、基本权利、宪法基础理论、比较宪法和行政法总论,曾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等刊物40余篇,出版《公法释义学与比较方法》《部门宪法研究》等多本著作,译著有《法国行政法》等。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姚凤梅教授,中共河北省委党校科技文化部英语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中西文化。主持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两项,主研国家和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各一项,在《学习时报》《河北日报》《云南行政学院学报》等报刊二十余篇。

目录

目录

及时部分政治过程和统治类型

及时章解剖政治权力的运行1

第二章解剖统治过程13

第三章独裁的统治类型37

第四章立宪民主的统治类型51

第二部分政治权力的控制Ⅰ: 宪法和水平控制

第五章宪法87

第六章机关内的控制117

第七章机关间控制: 议会与政府133

第八章机关间控制: 法院对政府和议会161

第九章机关间控制: 选民对政府和议会183

第三部分政治权力的控制Ⅱ: 垂直控制

第十章联邦制201

第十一章对个人自由的保障225

第十二章多元主义247

名称索引279

主题索引285

译后记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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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独裁的统治类型现代宪法论统治类型划分的关键53在前一章中,分类的障碍已经被清除。在这一章和下一章中,独裁和立宪主义两种基本分类中的各种统治类型将在政治组织的历史发展中显现。关键就在于政治权力是分享行使抑或集中行使。独裁的特征在于,单一的权力持有者将政策决定和政策执行融为一体,并且他本人不受有效的控制。而立宪主义则是一种多个独立的权力持有者并存和并行的政治体制。几个权力持有者在政策决定、政策执行、政策控制上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此过程中,国家意志得以形成,这种独特的安排构成了立宪政府的本质。然而,尽管政治体制的两分法是基本的,独裁和立宪主义都是属概念,但是在每一种体制内部,在权力的配置上有相当多的变化,这取决于每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当时的社会背景。进而,由于一个政治体制要借鉴其他体制中的安排,所以存在一些过渡和中间状态。54尽管存在这样复杂的组合体,但在每一种分类里面的基本统治类型却惊人地少。立宪民主的困难包括要面对独裁产生和当代复苏的考验。人们很容易忘记,在历史上的绝大多数时期,在权力持有者不被挑战的统治下,权力受众无条件服从成为政治组织的不变秩序。权力受众相对自由、决定自己政治命运的时期是不连续和稀少的。在上帝之法统治下的希伯来人看来,希腊民主是光荣和神秘的,罗马共和自觉守法的公民美德仅仅是权力的大海中的孤岛。此后,罗马人和拜占庭人的皇权建立了,并且在中世纪后期横扫整个欧洲,期间曾被意大利和西欧的城市国家的寡头立宪主义所短暂打断,直到经过一系列政治、经济和宗教诱因的奇迹般的串联后,现代立宪主义在清教徒的英格兰建立了。此后,单一权力持有者的独裁成为欧洲政治文明的标准类型。直到当代,它仍在西欧之外的“未受打扰”的国家流行。从此,立宪政府开始扩散到西半球,到如今它已经席卷全球。如果消极地认为独裁是几个权力持有者之间缺乏权力分享或者积极地认为独裁是所有权力集中在单一的权力持有者手中,并且他不受宪法的限制,那么根据上述标准鉴别独裁体制就似乎很容易。然而,即使近似或相同的权力安排上有各种变形,但独裁是一个整体概念。它的细分或者统治类型是由单一权力持有者的意识形态目标所决定的。55因此,把拜占庭式的世俗君主拥有较高的政府、西藏的喇嘛神权政治和希特勒的第三帝国等所有的独裁结构集中在相同的独裁统治类型下是没有意义的。它们的意识形态和统治手段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无法用一个统一的类别来涵盖。进而,在当前,所有政治权力的正当性都是来自人民的意志,从而给独裁的政治储备增加了新的要素。它通过采纳各种假冒的宪法制度和技术来伪装其独裁结构。作为对我们时代的意识形态氛围的回馈,它开出了立宪主义的空头支票,但在实践中被否定殆尽。就是这种恶劣的模仿使得鉴别一个特定的政治体制是否属于独裁变得困难,从而要求我们必须审视政治权力的实际运作过程。独裁和极权政体几乎没有其他政治术语比独裁字面上更模糊、语义上更歧义的了。各种称呼互相使用。比如专政(dictatorship),该词源于罗马共和处于危机时权力集中的传统。简要介绍,参见Clinton L. Rossiter, Co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 (Princeton, N.J., 1948), pp. 15ff。专制(despotism)和暴政(tyranny)是对缺乏法治状态的价值判断而非一种政府制度。警察国家是指现代独裁通过暴力机器来维护。,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和威权主义(authoritarianism)经常被作为同义词。绝大多数词都是描述性的。对独裁政体的一个科学的分类Franz L. Neumann在他最近的“Notes on the Theory of Dictatorship”,载于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 (Glencoe, III., 1957), pp. 233ff, 中试图做这样的尝试。他区分了两种主要的类型,即君主专政和极权专政,但是他也考虑了过去的罗马的立宪专政和王权。然而,他的分类不可能达到所要求的完整和。因为他不能区分极权主义和威权主义的类型。除了这个根本的缺陷之外,他从历史证据中得出的很多结论是与笔者相同的。是极权主义和威权主义,这种分类是可用的和根本的。该分类首次由Karl Loewenstein使用,参见Brazil under Vargas (New York, 1942), pp. 369ff. 他认为瓦加斯的政权既不是法西斯主义也不是极权主义。类似地,Herbert L. Matthews在他的“Report on Spain, I”,New York Times, 1956年9月17日中的结论也是“尽管这些事实,西班牙并不是一个极权主义国家,它是威权主义的”。威权主义政体。威权主义这个词是指单一的权力持有者——个人或者独裁者、大会、委员会、小集团或者政党——56垄断政治权力,并且不允许权力受众有效地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单一的权力持有者对社会施加他的政策决定,以此来号令权力受众。威权主义是指政府的结构而非社会的结构。作为一种统治,威权政体旨在对国家实行政治控制,但并不渴望控制社会经济。权力受众不参与政治过程并不排斥国家机关的存在,该国家机关不同于单一的权力持有者,特别是大会和法院。这就是威权政府的特点。这些分立的国家机关要么被单一的权力持有者控制,要么在与其相冲突的时候被迫向其臣服。威权组织的类型几乎就是成文宪法上的权力结构,除了随着实际的权力结构而调整之外,会在现实中得到遵守。这种政体并不与宪法上的法治原则相冲突。只要权力受众不影响政治权力的行使,他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就受到保障。在这种国家中,规范性与特权并存。这个有用的二分法是在他对纳粹政权的分析中提出的,参见Ernest Fraenkel, The Dual State, New York, 1941。威权政体并不控制意识形态(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在不经过道德或智识上自我证明的情况下存在),它既不一贯地形成也不一直坚持某种意识形态。在大多数情形下,意识形态都是在为传统的权力结构的存在辩护或证成,或者证明其符合了国家社会的利益。也许现代威权政体最普遍、最方便的意识形态就是民族主义。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shineyo**的评论:

给单位图书馆买的书,还不错。

2017-11-15 14: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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