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次论·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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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次论·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

本书试图修正若干中外法律用语的错误翻译;试图让"民法"与经济法、"民法"与商法划不清界限这一世界性难题迎刃而解;试图澄清法律体系问题上的数千年历史迷雾。 此次增订增补了六篇论文,既是对法律层次论的运用,...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 作者:[刘大生]著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16209769
  •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09
  • 印刷时间:2015-09-01
  • 版次:1
  • 开本:大32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书试图修正若干中外法律用语的错误翻译;试图让"民法"与经济法、"民法"与商法划不清界限这一世界性难题迎刃而解;试图澄清法律体系问题上的数千年历史迷雾。

此次增订增补了六篇论文,既是对法律层次论的运用,也是对法律层次论的补充。另外,本书附录了六篇文章,包括网上流传已久的《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一文。

编辑推荐

本书是一本颇富创意的建构之作,是传统文化的一次理性回归,是对中国的"法学"历史的冷静审视和正视;深具学术价值,能够促进当代法学的繁荣发展,体现了中国法学家学术上的创造力。

作者简介

刘大生,1983年6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法理学。出版的专著有《法律层次论》《宪法学问题研究》《苹果宪草及其前前后后》《白吃烧鸡的美联储》等,300多篇。

目录

◎及时篇 总论:法律层次的基本问题 6

一、法律层次的概念 7

二、法律层次理论的意义 10

三、法律共有几个层次 11

四、法律四层次的相互关系 13

五、法律层次与法律部门的关系 15

六、法律层次与立法体系 16

◎第二篇 分论:法律四层次的历史考略 18

一、宪法的历史考察 19

二、礼法的历史考察 24

三、罚错法的历史考察 35

四、刑罪法的历史考察 39

◎第三篇 泛论:法律层次理论的后果及其他 41

一、宪法泛论 42

二、礼法泛论 49

三、罚错法泛论 64

四、刑罪法泛论 73

五、"民法"泛论 80

六、部门法泛论 92

七、司法泛论 99

八、赏法泛论 103

九、仲裁泛论 108

十、综合泛论 111

十一、法律层次理论泛论 124

◎第四篇 补论:白马非白马 136

一、试论"白马非白马"

——公孙龙《指物论》新解及其现实意义 137

二、世界法学七大奇观 144

三、论Jus Civile的历史命运兼论"民法"的不成立 172

四、不确当的命名 184

——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五、Civil权利再探索

——兼评郑贤君教授的误读 191

六、宪法及宪法学:是什么?不是什么? 203

◎附 录 209

一、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 210

二、倒置的蘑菇云

——《法律层次论》出版二十年祭 220

三、刘大生及其《法律层次论》 224

四、新观点最多的学术著作

——《法律层次论》评介 228

五、法律层次、部门及民法定位

——《法律层次论》精要解读与斟酌 231

六、A Wrong Name 239

媒体评论

新观点最多的学术著作

——《法律层次论》评介[原载《福建法学》1995年第1期。作者鱼游,1985年6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此后长期供职于《光明日报》编辑部。]

鱼 游

江苏省委党校刘大生先生所著《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一书,由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5月出版。该书的特点是新观点多,大大小小新观点少说也有一百多个,涉及法律学、翻译学、史学、哲学等多个学科。可以说,该书是中国社会科学界新观点最多的学术著作。现将一些主要的新观点介绍如下:

1、关于法学方面的新观点有:①刑法不是部门法;②世界上不存在所谓"民法";③法律不仅可以划分为政治、经济、家庭、文化、 宗教等若干个法律部门,而且还应当划分为宪法、礼法、罚错法、刑罪法等四个法律层次;④礼是法律的核心;⑤古罗马的Jus Civile是西方的周礼;⑥《拿破仑法典》四不像;⑦《民法通则》实际上是半部经济法;⑧罚与刑应当严格区分开来;⑨礼对宪有反作用;⑩现行的法律规范三要素理论不能成立;等等。

2、关于语言学、翻译学方面的新观点有:①Civil是个单义词而不是多义词;②犯罪就是犯罪,不存在什么"刑事的"犯罪和"非刑事的"犯罪,更不存在什么"民事的"犯罪;③Jus Civile应当翻译为礼而不应当翻译为"民法";④Jus Gentium应当翻译为可下庶族的礼而不应当翻译为"万民法"; ⑤Procés Civil可以直译为"国人、士、大夫的诉讼"或"中上流社会的诉讼",也可以意译为"是非诉讼和罚错诉讼",但不能翻译为"民事诉讼";⑥罚字很难地翻译成西方文字;⑦公民应当翻译为Duke-subject,而不应当翻译为Citizen,⑧Civil Right可以直译为"国人、士、大夫的权利",也可以意译为"公民权利",但不能翻译为"民事权利";⑨英文中的Civil Law、法文中的Droit Civil、德文中的Zivil Recht等等词组应当由Jus或Lee取而代之;⑩日文中"葬式"一词优越于汉语中的"葬礼"一词;等等。

3、关于政治学方面的新观点有:①政就是人民对国家的控制或管理,治就是国家对人民的控制或管理;②政和治协调时,社会就和谐,国家就稳定,反之亦反之;③不能将政治法与宪法混为一谈;④专政就是专门地、排他地执政;⑤公检法机关是治法机关而不是政法机关;⑥政治犯可分为假政治犯、制度政治犯和私欲政治犯三种类型;⑦有政治犯存在并非都不光彩,政治犯并非都值得同情;⑧如果一个政党陷到事务工作中去而不能超脱,那么这个政党就变成了治党;⑨军事讨伐是司法活动的延伸;⑩孔子是最早的"非暴力、不合作主义者";等等。

4、关于史学方面的新观点有:①夏礼、商礼也很发达,只是没有保存下来罢了;②商鞅变法首先是变宪;③礼不等于"吃人的礼教";④孔子是义务本位主义者,商鞅则有权利本位之倾向;⑤拿破仑并不是伟大的法学家;⑥古罗马的Civis相当于中国古代的国人;⑦孔子的复礼具有"选择性"和"非学术性"两个特点;⑧日本是最早使用"民法"这一概念的国家;⑨中国在甲午中日战争中的惨败是"民法"这一概念能在中国广泛流行的直接原因;⑩梁启超是反袁护国战争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等等。

5、关于哲学、逻辑学、方法论方面的新观点有:①物质不是一个哲学范畴,只有作为概念的物质才是一个范畴;②人的本质不是什么什么的总和;③物质也不是什么什么的总和;④法律也不是什么什么的总和;⑤给任何概念下定义,都不能将概念的本体性与概念的意识性混为一谈;⑥定义不应当归纳事物的外延;⑦对园丁也应当一分为二;⑧《司法词典》中没有《司法》词条是不该发生的事情;⑨提不出新概念是近代中国学术理论界的一个特点;⑩现在的八股之风不仅在作者中盛行,而且在编者和读者中也很盛行;等等。

由于该书的宗旨所限,许多新观点只是一提而过,未能充分展开,详细论证,但每个观点都是十分鲜明的。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老树**的评论:

奇思妙想的法律书

2015-10-31 23:16:25
来自mhrmho7**的评论:

G的生产日期是什么时候169525

2015-12-10 02:38:07
来自卢安龙**的评论:

这本是很好很好

2015-12-14 16:58:01
来自oak151**的评论:

???

2016-07-29 12:43:53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非常好!不错!

2016-09-17 12:58:50
来自史***(**的评论:

整体感觉不错!

2017-01-24 17:28:15
来自duyutao**的评论:

这本书还算不错!这本书还算不错!这本书还算不错!

2017-09-26 1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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