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经济解释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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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经济解释

法学界惊现倚天屠龙。于立鼎力推荐!浙江大学等多所高校指定教材。罗辑思维推荐作品《正义的成本》延伸读本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理论法学  
  • 作者:[熊秉元]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
  • 国际刊号:9787506095709
  • 出版社:东方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5
  • 印刷时间:2017-05-01
  • 版次:1
  • 开本:32开
  • 页数:--
  • 纸张:纯质纸
  • 包装:平装-胶订
  • 套装:

内容简介

各种社会现象,都是由人类行为汇集而成,社会科学的功能,就是针对社会现象(而非自然现象),尝试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释。本书分为四篇,篇的前四讲,就是构建社会科学的基本架构。第五讲是案例分析,把基本架构和社会现象作一联结。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这个世界是有意义的,可以“以理解之”!法律的形成和变迁,也是社会现象之一。对于法律的基础,传统法学多是立基于道德哲学。相形之下,社会科学追本溯源,由初民/原始社会开始,描述法律的出现、性质以及道德的功能。第二篇的意义,是在篇的基础之上,建构“实证法学”。

正义的理念,贯穿法学和司法运作。由社会科学的角度,还有其他关键性的因素,对法学和司法运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第三篇里,将探讨重要的影响因子:信息,是隐身于法学内部的主导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同样的道理,要学好法律,好先掌握学习的态度、方向和技巧。第四篇的各个讲次,就是针对“学好法律”娓娓道来。而且,更进一步阐明,如何体会法学的智慧结晶,如何优游于法学的智慧资产财富之中。

编辑推荐

在诸多法律较为成熟的国家,法律经济学已在其法学和法学院里,由一席之地而渐渐成为不可或缺,甚至成为主流。在各级法院和法院里,法律经济分析已经登堂入室而且高居厅堂之上。本书立基于真实世界,对照传统的“规范法学”,明确提出“实证法学”的概念。全书不用方程式、数学。主要运用的是文字叙述,以及简单易懂的辅助图形。

熊秉元著作和文章的特点是语言浅、道理深。《法的经济解释》又是一例。熊兄自己将其定位“为法学院的新鲜人而作”是恰当的,便于“直接和学子/读者对话”也是可以预见的。他常讲,“真佛只讲家常话,道理可以浅中求”。我深信此言不谬。

——于立(天津财经大学原副校长,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作者简介

熊秉元,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经济学家,曾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推翻著名的“科斯定理”。在华人经济学界,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并称为“四侠”,现为浙江大学“千人计划”特聘教授(法学专业),并担任多所国内外高校兼职教授。

著名法律经济学家。台湾大学经济系毕业,美国布朗大学取得硕博士学位后,返回母校,在台湾大学经济系暨研究所任教二十余年,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学方法论。目前为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近年来在两岸推展“法律经济学”,渐有成果。两岸四地主要大学的法学院里,担任讲座教授的经济学者,他是及时位,也是目前的一位。

熊秉元还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散文家。1993年,推出及时本经济学散文集《寻找心中那把尺》,即获选为“金鼎奖”推荐著作。目前,熊秉元已有两篇文章被选为台湾高职国文课本的课文,是华人经济学家中获此殊荣的人。著作《优雅的理性:用经济学的眼光看世界》《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备受好评,并入选多种“年度著作”榜单

目录

及时篇分析架构

及时讲分析架构和层次 / 第二讲行为特质和规则 / 第三讲加总和均衡 / 第四讲变迁 / 第五讲借刀杀人,刀当何罪?

第二篇法律的由来

第六讲原始社会的律法 / 第七讲罪与罚 / 第八讲刻画道德 / 第九讲政治过程和法律 / 第十讲七年之痒特效药问世?

第三篇法内法外

第十一讲司法运作和贴标签 / 第十二讲司法运作和放讯号 / 第十三讲信息和司法运作 / 第十四讲社会科学的养分 / 第十五讲虚拟的权利,权利的虚拟

第四篇游于艺

第十六讲单一和第六伦 / 第十七讲无知之幕与科斯定理 / 第十八讲学海优游益智游戏 / 第十九讲学好法律 / 第二十讲冲突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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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成本,是行为主要的驱动力,也会清楚或隐晦地反应在律法里,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的传统。

图2-2 美女与野兽

图2-2

在我面对的各种场合里(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很多人都认为:女生要负主要责任(超过50%),因为已经有警告标示,又是38岁的成年人。在图2-2里,这个思维隐含着,t2是关键的时点,因为在这个时点上,美女出现,准备出手。

然而,考虑这个意外的前因后果,t2不是重要的时点,t1才是关键所在。原因也很简单:老虎的习性动作,马戏团和载运方最了解。只要在装笼的时候,以很低的成本采取防范措施,就可以避免后面的意外。譬如,把老虎装笼之后,放在一个更大的笼子里,即使手长如姚明者,也碰不到内层的笼子,不就没事了吗?或者,在笼子的内层,铺上一层细密但通风的防护网。或者,在笼子外面罩上一个深色防护布套,留下通气口。这些简单的措施,都可以防范不幸事件。

还有,很多人认定:老虎危险是常识,而且又有警告标示。38岁女性去招惹,当然自己要负主要的责任。然而,稍稍琢磨,这种判断是自相矛盾,逻辑上站不住脚。试想:如果她知道老虎危险,难道还会把手伸进去吗?可见得,逆向推论:她并不知道老虎多么危险!也就是,由此可以引发一个法学上有趣的概念,什么是‌“危险‌”?

危险,至少可以分成两类:的(precise)危险和模糊的(vague)危险。热水烧开了,100°C,你知我知,摸了会烫手,这是的危险,因为有实实在在的生活经验作基础。然而,一般人看到老虎,是在电视节目或动物园里,时间有限又隔得远,老虎危险,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当然,家里有“母老虎”的人,对于‌“母老虎‌”的凶猛程度,会了解得多一些!(作业:浙江的钱塘潮,隔一段时间总有几人被卷进溺死,而且几乎都是外地人,为什么?)

因此,基于以上这两点主要考虑,马戏团/载运方当然要负主要(甚至是绝大部分)的责任。在逻辑上,和‌“宠物伤人,饲主负主要责任‌”一致——遛狗时,让爱狗戴个嘴套,成本很低,却能避免潜在的意外不幸事件。 降低成本,是行为主要的驱动力,也会清楚或隐晦地反应在律法里,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的传统。

美女与野兽,两岸的两案

前不久,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的意外事件,备受热议。几年前,台湾也发生过老虎伤人的事故。站在法学教育者的立场,值得由对比分析里,萃取有意义的法学思维,除了有益法理的发展,也希望能对社会大众有参考的价值。

首先,是发生在台湾的老虎伤人事件。苏联解体之后,很多演艺人员到世界各地去表演,包括芭蕾舞星、歌唱家、魔术师等。其中,一个马戏团,到台湾去巡回演出。

有24小时,马戏团要载运一只老虎,从甲地送到乙地。装笼后,笼子上明确告示:‌“老虎危险,请勿靠近‌。”小货车行经某一个十字路口,刚好碰上红灯停下。一个38岁的女性经过,想摸摸老虎的毛,手伸进笼子,老虎一回头,咬断了她的手。很明显,这个意外涉及两方面:38岁的女性,以及载运方/马戏团。这个纠纷,如果双方不能和解,法庭如何判断,比较合理?

利用时间轴,图2-2呈现了几个重要的时点:t1老虎装笼,t2货车开到十字路口,停下,t3女士伸手拍虎屁,t4女性的手少了一截,t5双方打官司,分出是非!其他时点,譬如车行哪些路线,哪个十字路口停下,等等,并不重要。那么,由图2-2来看,法院该如何斟酌较好呢?在马戏团和美女这两方里,谁应该负多少责任?理由何在?

图2-2 美女与野兽

图2-2

在我面对的各种场合里(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很多人都认为:女生要负主要责任(超过50%),因为已经有警告标示,又是38岁的成年人。在图2-2里,这个思维隐含着,t2是关键的时点,因为在这个时点上,美女出现,准备出手。

然而,考虑这个意外的前因后果,t2不是重要的时点,t1才是关键所在。原因也很简单:老虎的习性动作,马戏团和载运方最了解。只要在装笼的时候,以很低的成本采取防范措施,就可以避免后面的意外。譬如,把老虎装笼之后,放在一个更大的笼子里,即使手长如姚明者,也碰不到内层的笼子,不就没事了吗?或者,在笼子的内层,铺上一层细密但通风的防护网。或者,在笼子外面罩上一个深色防护布套,留下通气口。这些简单的措施,都可以防范不幸事件。

还有,很多人认定:老虎危险是常识,而且又有警告标示。38岁女性去招惹,当然自己要负主要的责任。然而,稍稍琢磨,这种判断是自相矛盾,逻辑上站不住脚。试想:如果她知道老虎危险,难道还会把手伸进去吗?可见得,逆向推论:她并不知道老虎多么危险!也就是,由此可以引发一个法学上有趣的概念,什么是‌“危险‌”?

危险,至少可以分成两类:的(precise)危险和模糊的(vague)危险。热水烧开了,100°C,你知我知,摸了会烫手,这是的危险,因为有实实在在的生活经验作基础。然而,一般人看到老虎,是在电视节目或动物园里,时间有限又隔得远,老虎危险,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当然,家里有“母老虎”的人,对于‌“母老虎‌”的凶猛程度,会了解得多一些!(作业:浙江的钱塘潮,隔一段时间总有几人被卷进溺死,而且几乎都是外地人,为什么?)

因此,基于以上这两点主要考虑,马戏团/载运方当然要负主要(甚至是绝大部分)的责任。在逻辑上,和‌“宠物伤人,饲主负主要责任‌”一致——遛狗时,让爱狗戴个嘴套,成本很低,却能避免潜在的意外不幸事件。

八达岭的意外,情节可以简述:在野生动物区,一位女士下车被老虎衔走,母亲情急下车,也被攻击。,母亲当场死亡,女士也重伤。这件意外的责任归属,也相当清楚:根据“最小防范成本”,在野生动物区里,只要游客遵守园方事前的提醒不要下车,自然就不会有意外发生。所以,和台湾的情节刚好相反,是这位女士要负主要的责任。台湾的老虎伤人案,载运方要把危险的老虎好好关在笼子里(fence in);八达岭的老虎伤人,游客要把危险的老虎挡在车体外(fence out)。做法虽然不同,但是抽象来看,都符合“最小防范成本”。

除此之外,在另外一个层次上,还可以进一步琢磨这两件意外所涉及的法理。具体而言,这和“野生动物园”的性质有关,一般动物园里,动物被铁笼栅栏等隔绝,和游客有一段距离。但是,野生动物园让游客(在车内)置身在野生动物之中,园方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要远远超过一般。因此,野生动物园的门票,要高过一般动物园20%以上。主要的原因,并不是前者的风险高,而是要布置“原汁原味”的野生情境,成本高昂。换句话说,在野生动物区里,野生动物是主流价值,游客们不该有干扰动物的举动。相形之下,在台湾的案例里,一般市民的正常生活是主流价值,载运老虎的货车,是把危险的东西带到一般人的正常生活里,自然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这个观念,在生活里还有许多事例。去过香港(和英国)的游客,或许都注意到:在人行道的路口,地面上都用白色油漆漆了醒目的大字“向右看”(Look Right)。原因很简单:在香港(英国习惯),开车是靠左,因此,要提醒外来游客,过马路时该看来车的方向,是右边而不是左边。在香港(英国),当地人的开车习惯,是主流价值,外地的游客,就像置身野生动物区的游客一样,要尊重当地的主流价值。

美女与野兽案,是真实世界里有血有肉的情景。由降低(最小)成本的角度,很容易掌握处理案情的方向。这意味着,降低成本是人们行为主要的驱动力,这个特质也会(也应该)反映在法学的思维里。传统法学教育里,也经常提到“法益”,可是,凭借的多半是论述者个人的经验或直觉。相形之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都是由真实世界具体现象归纳而出。成本效益的概念,可以解读诸多社会现象,同样的,也可以成为法学工具箱中的一种工具,有助于思索各种法学问题。

一言以蔽之,两岸的老虎伤人等,都是不幸的意外事件。往者已矣,对法律学者而言,则是活生生的教材,值得究其曲直,教育社会大众!

许霆事件

在中国大陆,许霆案广受瞩目,网络讨论以万千计。由经济分析和降低行为成本的角度着眼,其实脉络分明,一清二楚。

许霆案的情节简单,年轻人去提款,提款机吐出钞票而存款数目不变。诱惑之下,许霆前后领去十余万现金,符合‌“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逃亡不久被逮,初审判决:盗领金融机构巨额资金,据为己有,无期徒刑!判决合理与否,不妨稍稍评估一下:在许霆和金融机构这两者之间,由谁来防范这个不幸事件,成本较低?

许霆,不过是个倒霉的年轻人,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方,禁不起诱惑,犯下意志不坚的错误。而且,每个人不妨自问:如果自己面对同样的情境,看到钞票不断吐出,而存款金额不变,有多少人能禁得住诱惑,把钞票原璧归赵,还给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如果金融机构在计算机程序上,多设几道防护措施,自然可以避免这种情境出现。两相对照:一个是要千千万万的许霆,都能不受诱惑;一个是要金融机构调整计算机程序——哪一种比较容易,成本较低?

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这一次重判许霆,下一次再有类似的计算机失误出现时,另一个倒霉鬼(可能是你我)又可能受不住诱惑而犯错。这有点像天上掉下陨石,砸到谁,谁就倒霉。相反的,如果这次把主要责任归咎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必然立刻调整计算机程序,避免再出现类似的失误。不只这家金融机构剑及履及,所有其他的金融机构也会风行草偃,立刻跟进。未来再出现许霆的机会,必然大幅降低。试问:对整个社会而言,哪一种处理比较好?

小结

美女与野兽案和许霆案,都是真实世界里有血有肉的情景。由降低(最小)成本的角度,很容易掌握处理案情的方向。这意味着,降低成本是人们行为主要的驱动力,这个特质也会(也应该)反映在法学的思维里。

传统法学教育里,也经常提到‌“法益‌”。可是,凭借的多半是论述者个人的经验或直觉。相形之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都是由真实世界具体现象归纳而出。成本效益的概念,可以解读诸多社会现象;同样的,也可以成为法学工具箱中的一种工具,有助于思索各种法学问题。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x***e(**的评论:

有一定经济学基础,最近想了解一些法学知识,看到财经杂志荐书中推荐这本,可读性很强,随时拿起来就能翻看几页。

2017-11-20 15:09:57
来自**(匿名**的评论:

学子只要慢慢浏览、细细琢磨、不时思索,毋庸外而求也,自己就可以登堂入室。

2017-06-06 10:48:06
来自***(匿**的评论:

怎样的判决,才是一个正确的、好的判决?法律经济学可以让你轻松找到答案!好厉害!

2017-06-06 10:54:47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深入浅出,用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分析法学,别具一格

2017-09-27 16:53:50
来自长***5(**的评论:

面对社会变迁,处理法学疑难问题,可以采取兼容并蓄的态度:捍卫核心价值,外围概念松绑。

2017-06-12 10:26:22
来自爱***8(**的评论:

法学是人类社会的必需品,而经济学是奢侈品,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会出现。说得太好啦!

2017-06-06 11:05:14
来自M***a(**的评论:

“天赋人权”的观点,无论中外,是法学里许多论述的起点。然而,这种观点,只是信念,而非事实。说得真好!

2017-06-07 10:24:25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熊秉元先生写的书里面内容最浅显的一本了,作为法经济学的入门书阅读还不错

2017-09-26 13:54:48
来自巨***(**的评论:

成本效益的概念,可以解读诸多社会现象;同样的,也可以成为法学工具箱中的一种工具,有助于思索各种法学问题。

2017-06-06 11:07:56
来自灵***(**的评论:

前不久,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的意外事件,备受热议。几年前,台湾也发生过老虎伤人的事故。这本书里分析得很好。

2017-06-06 11:06:25
来自***(匿**的评论:

好书,法学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法律人需要法外的资源,来夯实法理的基础。经济学,或者说法律经济学是个很好的选择。

2017-06-06 10:56:28
来自k***i(**的评论:

好书!在最早的群居社会里,只会先发展出简单的概念。社会发展和逐渐复杂,资源充沛之后,才会逐渐孕育出较精致细微的概念。

2017-06-12 10:34:33
来自w***t(**的评论:

好书!经济活动的加总,是1+2+3……法学里的加总,是滴水穿石、添砖加瓦、蚌壳生珠、铁杵磨成绣花针一般,是一种沉淀累积的过程。

2017-06-06 11:13:28
来自利***6(**的评论:

规则的出现,是为了降低个人自处以及人际互动的成本。规则的形成和内涵,受诸多力量雕塑,而彼此交往的次数和频率,是重要的决定因素。

2017-06-06 11:11:55
来自j***7(**的评论:

对于实际案例,有几个明确的参考坐标可以援引;由不同的参考坐标衬托,往往可能捕捉案例不同的重点。而后,兼视而明,可以有比较完整平实的掌握。

2017-06-12 10:29:10
来自l***n(**的评论:

可以较为系统的学习从另一个角度理解法律,理解制度

2017-10-30 17:12:28
来自w***g(**的评论:

本书将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运用到实务案例的分析当中,大大拉近了法律人和经济分析工具之间的距离,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法律人对经济学、经济分析的误读。

2017-06-06 11:00:31
来自铭***9(**的评论:

法律经济学不但在美国的法学和法学院里,由一席之地而渐渐成为不可或缺,甚至成为主流。在各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里,法律经济分析已经登堂入室而且高居厅堂之上。

2017-06-06 10:37:12
来自在***3(**的评论:

好书!第一,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第二,让证据说话。第三,法律的功能未必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处理价值冲突。第四,法律的功能,过去是以除弊为主,今后则是以兴利为主。

2017-06-06 11:02:09
来自a***l(**的评论:

读过熊教授的《正义的成本》,贺卫方曾评价说:作者用他在经济学和法学深厚的双边造诣、充满慧见的叙述、俯拾皆是的生动例证以及清雅简约、款款道来的文笔,让我们在愉快的阅读中得以对法律经济学一窥堂奥。尤其是对于法学院的师生和法律实务家来说,更是不可多得的引人入门且引人入胜之作。

2017-06-06 10:40:01
来自你***啊**的评论:

对于法律条文,直接作字面上的解释,是一般情况。可是,在比较特别的情形下,就值得走出字面,探索事件较完整的意义。根据字面,是原则;特殊情况,是例外。原则和例外并存,并不冲突。

2017-06-12 10:30:32
来自m***9(**的评论:

“关系”有润滑剂的功能,可以化不可能为可能,当然有正面的功能。然而,“有关系就没关系,没关系就有关系”。没有关系的人吃瘪,表示筛选或竞争未必公平。因此,关系是一种双刃剑,利弊参杂。

2017-06-06 11:18:03
来自b***k(**的评论:

法律的形成和变迁,也是社会现象之一。对于法律的基础,传统法学多是立基于道德哲学。相形之下,社会科学追本溯源,由初民和原始社会开始,描述法律的出现和性质以及道德的功能。

2017-06-12 10:31:54
来自jerryoo**的评论:

去年熊老师来学校讲了半个月的法律经济学课,今年出书了买本看看,其实就是课程讲的内容,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但是一开始可能会感觉比较难接受吧。

2017-11-02 17:10:23
来自k***2(**的评论:

近年来,熊秉元教授在两岸四地推广法律经济学,举办各种营队,向下扎根,遍地播种,逐渐开花结果。共同努力,以较低成本强化两岸交流,以最大化的财富来实践法律正义,促进法治的繁荣进步。——王泽鉴

2017-06-06 10:31:24
来自富***你**的评论:

毫无疑问,在原始和初民社会物质匮乏的条件下,只有必需品,没有奢侈品,没有专业的司法人员,一切从简。也就是,只有实体法而不会有程序法。专业的司法人员、刑事(民事)诉讼法、部门法等,都是资源充沛之后的事,社会发展,资源愈来愈充沛,在罪与罚方面有几点趋势,可以揣摩。

2017-06-12 10:38:35
来自1***6(**的评论:

两岸知名经济学者熊秉元致力于架构经济学与法学的桥梁,以深入浅出的文字,建构一套经济分析的方式,用于讨论正义、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通过法学与经济学的对话,将经济分析带入法律实务,使正义的概念更具操作性!

2017-06-06 10:43:31
来自***(匿**的评论:

成本—收益分析并非是经济学家打着“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旗号,硬梆梆地塞进法学的,而是原来就存在于法律之中。秉元兄等经济学家在华丽转身为法律经济学家时,只不过是将成本—收益分析从法学中挖掘出来公开示人而已!——史晋川

2017-06-06 10: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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