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作为党的十八大后及时部国防立法,对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
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并对顺利实施的予以支持和保障。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以及对承担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依法征用民用交通
根据该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资源的义务。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规范国防交通各领域基本制度
法律完善国防运输制度和平战转换机制;并在《国防交通条例》基础上,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领域的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八大后部国防立法
规范基本制度,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3)
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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