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茶座(及时卷)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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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茶座(及时卷)

本书是有关破产法的文化与理念、趣闻与轶事,破人从事破事的感受,思绪随笔与案例漫谈,破产名家风范,域外破产风情等内容的文集,旨在传播破产法文化,改变人们对破产法、破产的偏见。具体包括:“破人&rdq...
  • 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商法>破产法  
  • 作者:[王欣新]主编
  • 产品参数:
  • 丛书名:破产法文库茶座系列
  • 国际刊号:9787511897985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8
  • 印刷时间:2016-08-01
  • 版次:1
  • 开本:16开
  • 页数:--
  • 纸张:胶版纸
  • 包装:平装
  • 套装:

内容简介

本书是有关破产法的文化与理念、趣闻与轶事,破人从事破事的感受,思绪随笔与案例漫谈,破产名家风范,域外破产风情等内容的文集,旨在传播破产法文化,改变人们对破产法、破产的偏见。具体包括:“破人”传奇、“破法”精义、破产拯救、破产审判、“破人”感悟、“破人”随笔、“破事”访谈、域外“破事”。

作者简介

王欣新,北京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顾问、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区副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较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中国代表团专家。

目录

|一、“破人”传奇|

王欣新破产法学园地漫步与耕耘

——王欣新学术历程回顾

贺丹一位破产法学者的战斗

——伊丽莎白•沃伦自传简介

|二、“破法”精义|

韩长印破产制度的秩序价值和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卜祥瑞破产程序中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

|三、破产拯救|

郑志斌秃鹫投资艺术

池伟宏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框架及运行机制

任一民困境企业自救之路的堵与疏

|四、破产审判|

徐阳光中国为何要设置破产案件审判庭

魏凯解密美国破产法院

|五、“破人”感悟|

叶建平为什么我对破产一往情深

徐根才我为“破人”所做及时件“破事”——以少变多 群众工作=梦幻效果

|六、“破人”随笔|

许胜锋破产律师画像考

徐雅婷中小型民营企业破产的原因

|七、“破事”访谈|

王欣新教授答问美国大使专家

|八、域外“破事”|

金春澳大利亚破产法立法改革近况

贺丹底特律破产纪略

何志辉葡萄牙破产法的嬗变及其在澳门之适用

在线预览

王欣新

各位朋友,今天,我们的《破产法茶座》开张了,欢迎大家前来品茶聊天,共叙破产法的文化与理念、趣闻与轶事,谈谈“破人”从事“破事”的感受,奉上思绪随笔与案例漫谈,近视破产名家风范,介绍域外破产风情,如此等等。

法律的实施,尤其是破产法这种社会影响广泛、外部性效应甚强的法律的实施,是一定需要有相应社会制度环境和思想文化氛围支撑。所以,即使一国的破产法已制定出台、生效实施,但也并不意味着其在社会上建立起了符合市场经济的破产观念、破产文化。若想使破产法在社会上充分发挥其调整作用,真正得以实施,首先必须使社会接受市场经济的破产观念与文化,扭转过去长期形成的对破产与破产法的各种观念误解与情感抵制。

讲到破产文化,中国确实是缺乏市场化理念的良好传统的。从历史上看,封建时期以来中国的社会观念都是“父债子还,代代相传”,法律对还不起债的现象则是适用刑罚调整。例如,清朝的刑律规定,对于侵蚀倒闭的商民即还不起债的债务人,可由官厅拘捕监禁,分别查封寓所家产和原籍家产,勒令亲属两月内将侵蚀各款偿清,对债务人则杖若干、徒数千里。具有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保障对债务公平、有序清偿的破产功能的法律制度,是在清朝末年才开始出现。此后,在民国时期,破产法得以制定颁布,破产制度得以建立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止了所有旧法,包括破产法,但社会调整需要的新法却没有及时出台。不过随着公有制企业的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统治下,中国没有真正的企业,没有企业的独立财产,甚至没有多少个人拥有可以称得上财产的家产,无人可破,无产可破,自然也就更不会有破产制度。直至中国改革开放后,1986年我国及时部破产法才得以出台,此后2006年新制定的《企业破产法》成为现行破产法。

不管是对企业还是个人,破产显然不是一件值得夸耀的光荣事情,毕竟是在商事经营或生活理财上的失败。但是,把正常的破产视为名誉扫地、欺诈逃债,甚至刑事犯罪,那就与破产在市场经济中的真实属性不甚相符了。破产不是对人的道德的评价,更不能将其视为人生污点,纳入道德档案,让其永世不得翻身。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任何企业乃至个人都可能因事业的经营不善、财务的处理错误,乃至社会事件、自然灾害等,出现对债务无力清偿的情况,这如同人的生老病死,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运行规律使然。有人认为,债务人借了钱却还不起债,这就是欺诈逃债,甚至将允许债务人在未能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退出市场、了结债务的破产制度视为让债务人可以合法逃债的卑劣渠道。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原因,不是其依据法律实施了破产,而是因为其经营失败、财产客观上不足以还债。破产恰恰是减少债权人损失、保障公平与有序清偿的关键,及时地申请破产正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和社会负责任的表现。所以,对那些诚实而不幸,但并无违法与欺诈行为的债务人,社会应当给予更多宽容,而不是歧视与憎恶,应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并给予他们依靠自力在社会上东山再起的机会。尽管在我国破产法已经制定实施的情况下,人们的观念开始逐步扭转,但是在很多人的潜意识中,旧的破产文化与理念仍然顽固的存在,需要进一步清除。

现代破产法包括两类基本制度即清算退出制度和恢复挽救制度。而对破产法认识的又一误区,就是把破产法仅仅视为破产清算法,只解决市场退出问题。2013年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进入《企业破产法》上的重整程序即企业挽救程序。但是,有的媒体在报道时却称无锡尚德被宣告破产,这就是这种错误观念的典型表现。重整制度被世界各国公认为预防破产最有力的制度。我国破产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了重整制度,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发展取向,对于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积极挽救企业的再建型债务解决制度,重整不像破产清算那样,简单地将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只消极调整债务关系,不涉及企业的资产、业务与股权重组等实质挽救措施。重整制度将债务清偿与企业及营业拯救两个目标紧密结合,一方面,通过对债务关系的协商调整,解决债务清偿问题,避免企业破产清算;另一方面,则将债权人权利的充分实现建立在债务人企业与营业复兴的基础上,采取各种重整挽救措施,力图保留企业营业的营运价值,并最终使债权人得到较破产清算更多清偿。我们只有认识到破产法的多重社会调整作用,才能真正保障破产法的普遍顺利实施。此外,挽救企业是一定要有法律与社会公平底线的。不能为了挽救一个企业包括维护一个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而损害广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定权益,包括那些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利益,损害社会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与秩序。

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促进并保障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很多人把破产法仅仅视为消极的法律,是解决企业倒闭时债务清偿的法律,是具有破坏性的法律,这也是一种误解。“不破不立”的老话应当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是将这老话应用于破产制度时,却往往得不到一些人的理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是公平竞争。竞争就必然会有优胜劣汰,进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破产便是企业被淘汰退出市场并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法律方式。劣者不被淘汰、不退出,优者的生存空间就会被挤压。社会的各种资源是有限的,当这些资源被应当淘汰的劣者所占用、所不当配置时,就一定会影响社会与企业的正常发展,乃至形成劣币淘汰优币的现象。不允许破产的竞争,不可能是真正、充分、公平的竞争。胜者的发展与败者的淘汰均是社会前行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包括政府无论以何种理由、方式,强行维持失败者的存续,实质上必然是对优胜者的压抑,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与劣质配置,是在阻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目前我国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存在严重问题。社会上存在大量早已丧失活力但仍四处游荡、不能正常退出市场的“僵尸企业”、“植物人企业”。它们占用、吞食土地、厂房、资金、人力等各种生产资料和社会资源,挤占正常企业的生存空间。许多企业经营失败、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却不及时清算,或者发生破产原因也不申请破产,甚至故意策划逃废债务,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例如,在河南省对非公有制企业市场退出的调查中,200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的10年中,全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有147,527家,其中只有8801家吊销后办理了清算注销手续,仅占5.97%,至于依法破产的企业就更是屈指可数了。

市场有进就必然有出,没有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不等于客观上没有事实上的市场退出机制。目前,在我国的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是病态、残疾的市场退出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许多丧失竞争力与生存力的“僵尸企业”是在依靠一些地方政府的不当政策与资源“输血”而续命,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而维持生存。它们的普遍存在,占用了大量的信贷、土地等社会资源,而使好企业失去营养。所以市场的正常发展必须有健全的退出机制。要想实现经济调结构的目标,首先必须埋葬“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才能为新经济的增长腾出空间。市场应当是一种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目前在我国不断放宽市场准入的情况下,必须特别强调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积极疏通退市各项通道,严格规范退市行为,避免形成“肠梗阻”,要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此,需要改变一些地方政府的错误思维与执政模式,要纠正致力于维持虚假的表面稳定的政绩观,纠正以“稳定压倒一切”乃至压倒改革、压倒发展的错误惯性思维,不再为挽救不具有挽救价值与挽救希望的各类“僵尸企业”而浪费社会资源,不再规避、抵制企业的破产,正视职工失业问题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破产法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与法制是否完善的关键性标志,没有破产法的国家、破产法不能顺利实施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

破产文化的建设、破产法的立法与执法完善,是要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的。我们创办《破产法茶座》,就是要为各位从事“破事”的同人提供一个畅所欲言、共议破产法的法制精神与文化场所。弘扬破产文化,促进破产法的顺利实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事破产事业的人要有创新与担当精神。我国的破产制度创建不久,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立法难以及时修改完善、司法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破产法在实施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地方,会面临诸多疑难问题需要解决,这就需要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处置方法创新。所谓创新不是意味着一定会成功,实际上创新是一个不断试错的验证机制,是在不断实验并纠正错误的基础上取得成功,所以任何创新都是存在失败风险的。有风险就要有担当精神。从事“破事”的各位同人,要真想借助破产法为社会、为人民做些有益的实事,就需要抛开对地方利益、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得失的消极狭隘考虑,以勇于和善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担当精神,去完成历史的使命。

从事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目前还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工作。在紧张工作之余,欢迎大家到破产法茶座坐一坐,喝杯清茶,聊一聊天,放松一下心情。

各位朋友,请上座,上好茶!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来自shineyo**的评论:

给单位图书馆买的书,如果能下了订单按月结算就好了。

2016-09-26 16:32:56
来自无昵称**的评论:

商品很好

2016-11-14 11:39:27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没有最好,只有这个。

2017-03-07 13:41:30
来自匿名用**的评论:

还没有阅读,比较薄

2017-03-15 12: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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